模拟法庭教学探析

2017-03-12 03:30:08许艳霞邓卫卫
辽宁经济 2017年8期
关键词:庭审实务法庭

◎许艳霞 邓卫卫

模拟法庭教学探析

◎许艳霞 邓卫卫

模拟法庭,就是法学的“实验室”,是培养法科生法律实务能力的重要实践性课程。与传统法学教学相比,模拟法庭教学实现了学习方式、学习目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以及培养目标的转变。但是,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必须加以解决,以期实现其作为法学实践教学重要方式之功能。

模拟法庭教学方式对策研究

模拟法庭教学历史悠久,其起源于14世纪英国律师学院,发展于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20世纪20年代由上海传入中国。模拟法庭教学最初是作为法学实践性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在教育部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加以规定,与其并列的实践教学环节还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疑案辩论、实习等。2012年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决定联合实施旨在全面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其中将“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办好模拟法庭”作为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举措加以阐述。

一、模拟法庭教学优势

通说认为,模拟法庭教学是指在法学教学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在模拟的法庭上,依据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由不同的学生扮演法官、当事人、律师、检察官、法警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角色,对假设或者现实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与传统的教学方式相比实现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转变。

1.学习方式的转变:学生由被动学习到探索式学习。学习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探究的过程。在传统的教学方式下,学生总是处于被动状态,因而学习时感到枯燥乏味,长此以往就会失去学习的兴趣,甚至厌学。而在模拟法庭教学环境下,每个学生均担任一定的角色,从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到争议焦点的提炼,从寻找与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到各种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无不需要学生全力以赴投入其中,通过自己创造性的活动努力维护自己所处角色的利益,促使学生由学习的奴隶转变为学习的主人。

2.学习目的转变:学生学习由仅为通过考试到确定未来职业选择。由于传统教学模式下对学生的考核方式主要通过期末一张试卷笔试作答,考试成绩通过了便完事大吉,学习也到此为止。但是,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由于学生担任不同的角色,不仅可以学习所模拟角色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或职责履职,同时还要学习不同角色的职业操守,知可为与不可为,有助于学生逐渐养成自身良好的职业心理,为将来的职业选择做好准备。

3.教学方法的转变:由“填鸭式教学”到引导式教学。传统教学方法是教主学辅,以“填鸭式教学”为主要方法向受教育者灌输知识,学生被动接受。但是,模拟法庭教学则不同,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始终以学生为主体,强调以学生为中心组织教学,教师处于辅助地位,教师的工作主要是选取或编写模拟审判案例、分配角色、对学生遇到的问题予以指导以及庭审结束后的点评总结。

4.教学内容的转变:由单纯传授理论知识到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深受大陆法系教学方法的影响,在法学教学中强调理论性和体系性,重理论轻实践,其弊端已日益显现。模拟法庭教学与传统教学最大的不同在于,从其产生开始就是一门帮助法科生如何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和提升法律实务技能的、专业的法律实务课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程序上有条不紊,实体上有理有据,真正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5.培养目标的转变:由侧重知识教育到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大纲中,除去公共必修课和素质教育课占比25%左右以外,法学专业理论课占55%左右,实践课比重仅占不到20%。近年来,教学大纲虽经多次修订,但实践课所占比重仍然不超过25%。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门着力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实践课程极大地弥补了传统教学的不足,架起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的桥梁。

二、模拟法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模拟法庭教学地位定位不准。有些院校将模拟法庭仅作为一种教学方法适用于诉讼法教学中,由诉讼法任课教师在课程实习中作为辅助教学手段加以运用。由于课时所限(一周时间左右),加上课程实习,因此模拟法庭教学一般情况下会安排在期末时间段,学生因忙于期末复习或考试而无暇顾及,模拟审判走过场,学生除了能获得一些审判基本程序的知识外,收效甚微。

2.只有少数学生得到锻炼。由于法庭审判参与人数有法定要求,因而参加模拟审判的学生人数有限,一般10人左右,而其余大部分学生则为旁听观众,参与程度不高,积极性不强。

3.表演性强。有的老师怕出错,将整理好的案例或从法院复印的连同判决书在内的案卷直接拷贝过来交给学生,学生像背台词一样事先准备好,庭审时像演员一样加以表演,失去了自主学习和展示自我的机会。

4.教师能力上的欠缺。有的老师自身没有法律实务经验,缺乏法律实务能力,从书本到书本,自己没有鱼怎能授人以渔?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更无从谈起。

三、解决对策

1.明确模拟法庭的教学地位。首先,应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设置,规定教学课时数,由专门教师授课,单独制定教学大纲,考评的内容应以学生在模拟审判现场的表现作为考评重点。此外,还应包括法律文书制作情况,模拟审判实习总结的完成情况等,客观全面予以考核。其次,除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课单独设置外,还应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广泛适用于部门法教学之中,尤其是诉讼法教学。与其照本宣科地讲庭审的几大程序,不如搞一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直观、生动。

2.将学生分组,让更多的学生得到锻炼。为了让更多的同学有机会参与模拟庭审,可将学生按角色分组,如代理人组、辩护人组、合议庭组等,对于庭审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由小组成员充分讨论,形成小组意见,既有上台的演员,又有幕后的军师,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3.明确教师角色。教师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应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要从传统的讲授者、主导者变为组织者、指导者和评价者,凡事不能越俎代庖。在模拟审判前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选择案例,可以由老师直接给出,也可以让学生自行确定,选择的案例可以是已经公布的成案,也可以是审判实务中的疑案或新案,然后报老师最终确定。关于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庭审材料的准备、庭前证据的交换以及整个开庭审理过程都应由学生独立完成,教师只负责答疑解惑,以及庭审结束后的点评总结。为提高模拟审判的质量,教师需组织学生在模拟审判前去人民法院旁听、观摩真实案件的审理,这样做既有利于增加学生对法庭审判的感性认识,也有利于学生创新与思考。

4.培养“双师型”教师,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所谓“双师型”教师,是指既能讲授专业理论课,又有一定实践经验,即具有所教专业相关的社会职业岗位经历、资格或能力的教师。如法学专业教师同时具有律师资格,学校教学之外还从事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业务,或同时具有人民法院陪审员资格,经常参加庭审工作或兼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等社会工作。此外,还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机构等法律实务部门建立联系并密切合作,可以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做校外导师,到学校来亲自指导模拟审判,给予学生具体的专业指导;还可以与法律实务部门共同建设法学实习基地,方便学生庭审旁听与观摩。

(作者单位:沈阳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宋爽

注:本文系2016年度辽宁省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为核心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研究与实践》阶段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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