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与焉
(广西财政厅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广西 南宁 530021)
规范执法机关涉案财物内部控制管理的思考
——以检察机关为例
张与焉
(广西财政厅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广西 南宁 530021)
以检察机关为对象,在深入分析执法机关涉案财物内部控制规范管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构建起执法机关涉案财物的内部控制规范机制,通过优化内部管理环境控制、强化内部制衡、重构财务管控、严肃责任追究等内部控制系列措施规范管理,达到合理保证执法机关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确保资产安全和保障财产刑的执行,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犯罪,提高执法机关行政效率和效果的目的。
执法机关;涉案财物;内部控制;规范管理
所谓涉案财物,是指司法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公安、税务、工商等)依法行使其职权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涉案财物管理作为执法机关的一项经济活动,具有保全证据、预防犯罪、保障财产刑的顺利执行等多重功能,同时也有利于剥夺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
关于内部控制,乔莉楠、郭丽华[1]认为,它是指一个单位内部实施的自我控制的一系列方法与措施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及其效率效果性。程平、梁晓仪[2]也认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贯穿于企业计划、组织、指挥、管理和协调的始末,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对于执法机关而言,规范涉案财物内部控制管理,不但可以保证执法机关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确保资产安全和保障财产刑的执行,还能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犯罪,提高执法机关行政效率和效果。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执法机关立法不完善、审查控制机制缺位、内控机制不力、办案经费保障不足等原因,导致涉案财物管理仍存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处理及保管不合程序等诸多问题,有的执法机关随意侵吞挪用、处置和办案者自管涉案财物,该解除不解除,该返还不返还涉案财物的现象尤为严重,特别是2015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报道的“26年前广东省珠海警方以涉嫌走私文物为由扣押了北京市民孙先生两幅‘家传名画’丢失事件”后,这些做法更引起了老百姓的质疑。可以说,现行执法机关涉案财物的内部控制不是十分完善,仍然存在严重缺陷。
涉案财物管理是执法机关工作中一个特殊的环节,如果管理不当,极易导致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贪污腐败。如果处置不当,也有可能酿成重大负面公共舆情事件,损害执法机关司法公信力。鉴于此,规范涉案财物内部控制管理,严防并杜绝执法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是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核心内容与必然要求[3]。
文章结合执法机关运作实情,以检察机关为对象,在深入分析执法机关涉案财物内部控制规范管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构建起执法机关涉案财物的内部控制规范机制,通过加强基础保障、完善审查监管机制、强化内部制衡、重构财务管控、严肃责任追究等内部控制系列措施的规范管理,达到合理保证执法机关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确保资产安全和保障财产刑的执行,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犯罪,提高执法机关行政效率和效果的目的。
执法机关处理涉案财物应被视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在司法过程中一种特定形式的经济活动[4],在此过程中既要一般参照适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更要因地制宜、为符合涉案财物特点量身定做一套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现有内控制度分散于各级各类范围大小不一、效力等级不一的规范性文件中,如检察系统,既有综合性规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又有专门性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常用的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内部制衡机制
涉案财物监管的依据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
检察机关在建立健全执法内部控制制度方面迈步较快,最新依据是2015年3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并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对原有内部分工作出科学的调整,赋予案件管理部门主体责任,有利于强化办案责任制,让案件管理部门既承担扣押的涉案财物的保管责任,又承担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监督管理责任,以及对违规行为的纠正责任,进一步规定对违法或者严重违纪行为的移送责任,同时也明确了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性监督责任,接受案管部门移送处理的重大违纪或违法案件。该规定首次实现了科学调整的目的,改变了原来由财务装备部门管理涉案财物的诸多弊端,在案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之间明确分工、划定责任,既有相互合作又有相互制衡,在执法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形成了良好的内部制衡机制。
除在部门之间实现有效制衡外,在部门内部也初步建立起制衡机制,内部制衡的方法与途径有:双执法人员执行制、相关在场人员见证制、侦查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同时派员在场制以及案管部门和办案部门会同办理制。
此外,当涉及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时,还规定要向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送达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书。
内部制衡机制的建立,目的是执法机关在内部不同层面、不同维度建立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之制衡关系,从而防范违法违纪和腐败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
(二)授权批准机制
授权批准机制是内部控制的一种方法。它能够有效杜绝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职权滥用和越权,保证权责对等的管理理念的实施。
从检察机关执法程序看,检察长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之规定,需对以下事项授权批准:(1)批准查封、扣押财物和文件;(2)批准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3)批准在案件办结前出售或变现涉案财产;(4)批准临时调用涉案财物;(5)批准处理涉案财物;(6)批准随案移送涉案财物;(7)审核撤销案件后财物的处理情况;(8)决定侦监部门的纠正意见或追责意见;(9)决定公诉部门提出对侦查部门的纠正意见或追责意见。
目前检察机关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因而2013版《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较为全面地将涉案财物的授权批准权赋予检察长行使,彰显了司法机关首长领导责任制,同时也暗含检察长作为主管领导、首要责任人的监督责任,该授权批准机制的设计能较好实现上级的监控、监督,从而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
(三)监督及责任追究机制
执法机关内部不同部门对涉案财物监管均应各负其责。例如,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对涉案财物监管分工虽各不相同,却各有侧重,最终共同负担起管理、监管责任。案件管理部门虽非实际办案部门,但其统筹所属本系统案件管理,较为全面地掌握着执法机关的案件信息,故可通过办案流程全程监控监督办案部门,使得办案部门可在案管部门的合法性监督之下更好地贯彻办案责任制[5]。此种架构设计之科学性尤为值得肯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执行党纪政纪和检察纪律,履行事实调查和责任追究,要求办案部门处理涉案财物后在规定期间内报送相关法律文书以作备案审查;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发挥其监督作用,按法律程序发现和纠正侦查部门违规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
此外,还有以检察长为统率、副检察长、监察部门、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及其检察人员作为主体的内部监督和由人民检察监督员、利益相关者、人民群众等构成的外部监督。
(四)财务管理机制
新《预算法》、国务院预算外收支“两条线”管理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对执法机关涉案财物的财务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从检察机关现行制度看,《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对涉案财物的管理明确规定了专门账户记录、存取制度,规范的移送接收、入库保管、登记备查制度,可以说基本实现物物有台账(即实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步步有记录。同时为体现案管部门的主体监督责任和财务装备部门的财物方面的专业能力,对两者进行合理分工:案管部门保管、财务装备部门记账,要求财务装备部门严格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逐案设立明细帐,确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明确无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建立完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有效控制涉案财物,确保其合规合程序。
此外,规定还要求财务部门在年度决算时向检察长汇总报告涉案财物资产状况;虽未明确规定定期的汇总性报告,但要求办案部门和管理部门就个案中实物的扣押情况在必要时向检察长请示报告。
综合以上分析,内部制衡制、授权批准制、责任追究制、财务管理制在现实中均能发挥一定的监督防范、规范控制作用。
(一)执法机关涉案财物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的问题
1.执法意识不适应流程化管理要求
全国统一推广适用的执法业务应用系统“网上办案”工作平台,专门设计并嵌入涉案财物管理软件模块,根据真实运行的侦查、监管、移送、归档等办案程序要求,已初步实现网上实时、动态的流程化管理,在线上明确了线下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处理、登记行为的流程和时限。但由于某些执法人员长期形成的粗放型管理和简单化执法的积习,认识上不可避免会形成思维定式与理念偏差,只求不违纪违规,不求程序上规范管理。因而出现信息未及时录入系统或信息录入不正确、不完整或涉案财物信息已录入系统但实物未发生任何相应位移、超时移送、超时保管、保管状态变更未及时更新等等。执法人员长期认识不到位、理念偏差,放任涉案财物管理陷入混乱无序状态,台账不清、账物不符、状态滞后、去向不明等种种不利情形将层出不穷。
2.网上办案水平不适应信息化管理要求
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大数据、云服务等信息化应用在执法工作领域中全面渗透和深入拓展。目前,全国统一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网上办案”工作平台已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其中包括涉案财物管理模块,目前已基本实现信息采集、移交、接收、提取、处理、监督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实现管理信息无缝对接与全程记录,达到可视化管理要求,将来可进一步实现自动化或智能化。但在某些地方部分中年检察官信息化应用能力不高,不愿或不能顺畅使用信息化操作系统,甚至生发畏难情绪,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3.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不及时
执法机关在双重领导体制下,由于受同级人大和党委的领导,在干部任免、经费安排和承担地方政府其他事务因素的影响下,使执法机关人员产生一种逆反心理,他们缺乏办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未能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有些地方为了区域经济发展,对执法机关正常履职强加干扰,毫无法律依据就划定部分重点部门和大型企业为检察工作禁区[6],特别是对一些所谓的“招商引资重点保护单位”,要求事先得到党委政府批准方能立案,让执法机关执法办案瞻前顾后、畏缩不前。为犯罪分子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提供可乘之机,甚至得以逃脱刑罚制裁。如W市检察院2007年之前公用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主要依靠上缴涉案财物获得的财政追加经费来解决日常办公所需,2003年至2007年年均上缴涉案款物均超400万元,2007年开始公用经费全额列入预算保障,上缴涉案财物后不再追加经费,真正实现“收支脱钩”,造成上缴涉案财物大幅度下降,2008年至2012年年均上缴涉案财物锐减至50万元以下。可见,方方面面的原因或制度的共同作用,导致执法机关怠于查封、扣押、冻结和上缴涉案财物。
4.涉案财物保管混乱
涉案财物保管贯穿刑事诉讼全程,从而具有很强的诉讼保障作用。在实践中,涉案财物的保管工作受到的重视程度有限,因而存在的问题比较多。
第一,保管比较混乱。涉案财物种类繁多,涵盖普通物品、价值较高的金银制品、名人字画、古董饰品、甚至危险品,具体的管理由并无特种行业专业知识的执法人员实际操作,这会导致某些名贵涉案财物得不到有效保存,会发生贬值甚至毁损的现象。
第二,保管责任变得混乱。2010年《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执法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均规定了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然而保管责任主体一直多有变动,从财务装备部门到案件管理部门均有承担。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在省级以下执法机关尚未得到全面落实,限于种种原因或顾虑,目前许多地方涉案财物主要保管责任仍由财务装备部门承担,或有过渡性规定暂由案管部门与财务装备部门共同保管。
第三,某些涉案财物长期被用于私设“小金库”或由个人违规占用,原因有涉案财物进出账登记制度不健全、未建立专用账户实现专款专管、或违规采用公款私存方式保管钱物等等。
第四,因为按照诉讼程序进展,涉案财物需依法随案移送,财物损坏不可避免,因此财产保护无法保全原貌,甚至会引起各种纠纷。
5.涉案财物处理违法违规
正确处理涉案财物是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在实务中,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规范不严不实,甚至有异化风险,偏离原来制度设计的初衷。一些地方财政将涉案财物的上缴总量与执法单位经费的追加变相挂钩,有的按比例返还。这种不当的做法,助长了执法机关违法违规处理涉案财物的歪风邪气,出现将本不应上缴的涉案财物作上缴处理,应返还不返还,或是私自挪用涉案物品作机关公用或个人私用等现象。
(二)执法机关涉案财物内部控制管理不规范的原因
1.个别办案人员思想认识的偏差
理念决定行动,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会影响行为的合法依规。严格来说,涉案财物只有在法院最终宣判、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后才能准确无误地确定其最终性质和法定归属[7]。然而个别执法人员受“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影响,认为“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就算办案成功”,至于涉案财物处理过程中出现程序性瑕疵也认为无关紧要,从而导致实践中出现未立案就动辄查封、扣押、冻结;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保管不善、该返还而未返还,执法办案人员置当事人利益于不顾,让涉案财物无序流动,任意处置。更有极少数执法人员执法理念不端,理想信念动摇,利令智昏,徇私枉法、贪赃腐化,滥用或怠用执法权。
2.审查控制机制缺位
长期以来,执法机关较为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保护,而相对轻视甚至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件利益相关人的财产权保护。如当事人的财产权受到侵犯,特别是有外力介入时,当事人很容易失去事前合法性审查控制机制的正当保护,有可能导致错误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之危害进一步扩大,而事后救济既不确定,时过境迁后又可能出现“迟到的救济,于事无补”,因此涉案财物事后审查救济机制作用切不可高估。目前缺乏事前合法性审查控制机制,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又会放任执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呈失控状态,这将极大减损、危害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损及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法治品质。
3.监督机制约束不力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作为一种自律性监督,是执法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自侦案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检视。执法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力需要监督,执法办案过程涉及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更加需要接受监督约束,否则失之于宽、容易滋生腐败。近年来,虽然国家对执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理有较为清晰的审查与监管条款。但实践中,内部监控机制的约束力依然不强,容易陷入“虚无化”境地,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关系,但在实际运作中,侦查部门对涉案财物是否采取侦查措施均由分管的领导讨论决定,换言之,三个同级部门之间却存在一个共同的上级,这无形中会弱化甚至消解预设的同级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导致监督约束机制虚置或空转,监督实效无法体现,因此涉案财物违法违纪、程序缺陷、挤占挪用、保管无序、毁损严重等情况屡见不鲜。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执法机关普遍存在人手短缺、流程不善、机制不顺、效果尚未充分发挥等实际问题,短期内难以达到监督实效。
4.责任追究机制不到位
执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处理涉案财物时违法违纪,有自身素质不高、职业道德低下之原因,更有利益驱使之动机,但责任追究机制不落地、不严格也是重要诱因,现有制度还远未实现“不想腐、不敢腐”的理想状态,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制度威慑力减弱,助长了某些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贪腐的动力,便于其逃脱制裁处罚。虽然现行制度中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责任追究机制比较健全。但在实践中,违法违规处理涉案财物或有利于补充办案单位经费、或可保护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案件管理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很有可能被要求对违规人员网开一面,略施教育训诫,不予以任何实质性处分。当责任追究机制不落实或软弱无力、失之于宽,执法人员的执法规范化意识就会消解、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意识也会弱化,这无疑会助长执法人员滥用公共权力不当处置涉案财物。
5.部分地方经费保障不足
全额保障执法机关经费对执法权的常态化合法依规行使尤为重要,但当今仍有部分地方政府财政较为困难,无法按时按量足额保障司法经费,加上“收支脱钩”的办案经费回拨方式,使执法机关不得不违心或违规利用涉案财物,以弥补经费不足之困难。长此以往形成不良的路径依赖,或在某些地方业已形成司法经费追加、补足之模式锁定,甚至某些地方党委政府默许执法机关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这更加固化了部分地方执法机关占用、挪用、不当利用涉案财物的心理乃至行动。
(一)加强基础保障
1.加强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是提高思想认识的第一要务,必须从思想上认识到位、从执行上保障到位。各级执法机关应将涉案财物管理操作规程明确定位为必训必考课程,重点纳入全年教育培训规划,在日常培训中常抓不懈。参加学习人员应包括分管领导、办案人员、案管部门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财务人员,学习内容为法律法规、业务规范、“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涉案财物管理软件模块”的实际操作应用,且实行逢学必考,人人过关,从考核方式、考核结果上予以保障。通过强化教育培训,在遵纪守法、依规执法、有序办案方面提高执法单位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
2.强化组织保障
对于涉案财物监督管理,执法机关领导须高度重视,不但自身要领会和理解相关涉案财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要采取有力的组织手段,建章立制,为依法依规监管涉案财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执法机关内部职能部门也要加强沟通协调,分析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从部门分工、内部监督、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方面理顺相互关系,明确各自权限与相应职责,分解细化操作流程,强化内部制衡关系、完善管理要求及程序标准,消除管理盲区、衔接流转环节,确保执法机关涉案财物管理有序开展。
(二)完善审查监管机制
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乎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因此,要强化对执法办案部门的监督,创新涉案财物监管方式,达到监管实效。
一是提起公诉时强化对移送涉案财物的监管。案管部门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过程中不符合法律和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特别是要将移送环节纳入监管视野。
二是加强对已审结案件未处理财物的监管。案件审查终结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后,案件承办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保存于执法机关的涉案财物。对偶有涉案财物因法院判决未作认定或处理,从而积存在执法机关或无法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形,应确立“谁持有、谁处理”的原则,办案部门应当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涉案财物处理完毕,负有监管责任的案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办案部门或承办人作出提醒。
三是完善涉案财物特殊处理流程监管。案管部门、办案部门要明确各自责任,以及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与制衡关系,在对涉案物品采取特殊处置时应分工合作,信息互通有无、监督不分彼此。
四是对某些性质较为特殊的涉案物品,例如,违禁品、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办案机关、案管机关应分类管理,个别对待。对一些需要作销毁处理的涉案物品,案件管理部门要全程监督办案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或要求采取照相措施固定证据、留存备案备查,对有价证券、具有特殊价值物品应予以规范鉴定,留待日后检视验证之需。案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处置措施,应及时提出建议或者纠正意见。
(三)加强内外制衡
涉案财物监管内部制衡目前停留于同一执法机关内部部门之间和相应的工作人员之间,而上下级执法机关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这一天然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如果善于利用执法机关系统之间上级对下级坚强有力的约束,借助上级机关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监管优势并施加外部影响来实现压力内部传导,能有效防止滥用执法权,保证办案质量。建议效仿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做法,将重大案件涉案财物或高值涉案款物处置的审查批准权提交上级执法机关,有利于给下级机关办案部门、案管部门施加有形或无形的压力或约束,从而有利于更好地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利。
惟其如此,方可创造良好的内部制度环境,进而利于生成内部控制机制,在此意义上,才能内部外部力量形成合力,强化内外制衡。
(四)重构财务监管
执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由专人监管。设置专职会计岗位管理涉案财物,开设扣押款项的专门账户,设立的专属保管室和配备的保险柜要有监控探头,保险涉案物品在入库和出库时应保持一致。对于一些特殊物品,财务装备部门保管时要随时密切关注其状态,必要时分时段定期记录其状态,出现问题苗头应及时处理,坚决杜绝长期保存概不过问、任意闲置长时间不作处理。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财务装备部门在每个财政年度对涉案财物摸底盘点和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检查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是否齐全,出入库登记是否规范,保管是否安全。并将此项工作必须纳入年度考核考评。此外,还要采取专项督察的方式重点监控涉案财物廉政风险点,严查涉嫌违法违纪的突出问题,形成长效的压力机制,及时解决腐败隐患和有效落实监管责任。
(五)严格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增强涉案财物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督促执法办案部门、财务装备部门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对于在执法办案中故意违法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规使用、处理涉案财物以及不负责任怠于履行职责,而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动真碰硬,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严肃追究党纪检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责。
执法机关处置涉案财物是行使行政权的重要环节,对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剥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恢复正常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及保护合法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完善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尚未形成,实践中在处置涉案财物方面出现诸多违法违规问题、实体缺陷或程序瑕疵问题,亟需高度重视、正确对待及妥善解决。
以法治思维树立依法治理涉案财物的理念,以法治方式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程序透明、结果可预期的内部控制体系,正是为了规范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及处理涉案财物,保证涉案财物安全存管和信息真实完整,杜绝办案人员徇私舞弊、失职读职,保护当事人、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办案质量,从而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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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覃华巧)
Normalizing Internal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of Criminal Gains in Law-enforcement Authorities——Taking Procuratorial Organs as an Example
Zhang Yuyan
(Administration Center, Social Security Fund, General Finance Office of Guangxi, Nanning 530021, China)
Taking procuratorial organs as an object, this paper makes a deep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erms of normalizing internal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of criminal gains in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order to establish accordingly a normalized mechanism in procuratorial organs to control and supervise criminal gains. By taking such series of measures as optimizing internal administrating conditions, strengthening internal restriction, reforming financial management, strengthening responsibility investigation and affixation, the said mechanism is established to ensure to make financial activities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line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make properties safe and to guarantee the enforcement of property-related punishment so that fraudulent acts and crimes can be effectively prevented and the administrating efficiency effect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can be improved.
Procuratorial organs; Criminal gains; Internal control; Normalized manigement
2016-12-30
D926.3
A
1673-8535(2017)01-0023-08
张与焉(1987-),女,广西梧州人,广西财政厅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经济师,副主任科员,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