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伦理困境
——以双重关系为例

2017-03-11 21:46张龙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守则社会工作者双重

张龙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公共管理系 222000

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伦理困境
——以双重关系为例

张龙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公共管理系 222000

社会工作实务的首要任务就是与服务对象建立信任的专业关系,专业关系也是达成服务效果的重要治疗因素之一。中国文化历来有重人情、爱面子的社会传统,从而社工实务过程中容易出现双重关系的伦理困境,造成社会工作者不得不面对伦理守则规定与服务对象人情报答之间的两难问题。本文探讨社会工作者该如何做到不伤害服务对象,又坚守伦理道德。通过分析社会工作实务中双重关系的伦理困境,揭示双重关系的危害及弊端;研究弊端突显的情况下为何有学者仍然坚持为双重关系辩护的原因。强调社会工作者在实务工作过程中不仅要扮演专业的角色,还要处理好个人角色。

双重关系;伦理困境;伦理道德守则;社会工作者

1 问题缘起

双重关系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心理学会(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 APA)在其1958年版伦理守则中作为一个伦理问题提出。在2005年再次修汀APA伦理守则时,将双重关系纳入“咨询关系”一项列出,并界定如下:当咨询师、治疗师与来访者发生专业关系时,同时与其发生其他关系,或同时和该人有亲密关联的人发生专业关系,或承诺在将来与该人以及该人的亲密他人发生其他关系时,双重关系或多重关系就产生了。(赵芳,2013)Herlihy和Corey将双重关系界定为“试图对来寻求帮助的人同时或相继扮演两种角色,可能是两种专业角色,如咨询师和教师,也可能是一个专业角色和一个个人角色”( Herlihy & Corey, 1992) 。在中国语境下,我们对双重关系的界定是:社会工作者在同一时段或不同时段里,与服务对象或与服务对象有亲密关系的人,除专业上的关系外,还存在社会上的、生意上的、经济上的、宗教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角色关系(赵芳,2013)。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们重感情好面子,在这背景下,社会工作者易与服务使用者发生双重关系。从社会工作的伦理与道德上讲,工作者要避免出现与服务使用者建立除专业关系以外的各种关系,然而中国语境下又容易出现朋友关系的情况。面对实务中的双重关系社会工作者要如何取舍,下面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来给实务中的工作者的一些建议。

案例:社会工作者与一位服务对象接触好几个月,这位服务对象正打算到他海边的别墅度假一星期,在某次服务过程中,他主动提及愿将海边的别墅借给社会工作者,周末或假期时使用。

2 伦理困境分析

伦理困境是一种复杂的情境,这种情境涉及明显的、不同道德责任间的冲突,使实务社会工作者难以取舍,难以找到满意的方案(Halverson & Brownlee,2010)。专业关系与私人关系之间的冲突,这些伦理困境影响社会工作者对专业的认同,导致工作者不知道如何选择,越来越不敢对人讲我是一个专业人士,因为工作者不知道哪个对,工作者会很困惑。显然,双重关系带来的伦理困境困扰着实务社会工作者,他们希望有一个系统的框架或先前积累的经验,告诉他们怎样做才是专业的、恰当的。

《全国(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伦理守则》(1999)表明:“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同当事人或前当事人保持双重或多重关系,以免有可能对当时人造成剥削或潜在的伤害。一旦避免小了双重或多重关系,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步骤,保护当事人,并有责任设定清楚的、恰当的、具有文化敏感性的界限。”与此同时,对督导以及被咨询的社工也有明确规定:“提供督导和咨询的社会工作者有责任设立清晰、恰当和具有文化敏感性的工作界限”。这些标准明确指出了社会工作者面临的双重角色关系,使社会工作者在采取行动之前依据必要步骤进行提前设定界限,或者说尽量避免这类关系的出现。本文案例中的情况,虽是服务对象主动提供给社工人员的选择,看起来是属于服务对象自决,对社工而言没有什么伦理困境。但是服务对象自决,必须清楚的说明私人关系和专业关系的要求。伦理守则第十条规定社会工作者不得利用与服务对象的专业关系,谋取私人利益或其他不当利益,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全国(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伦理守则)。面对服务对象的好意,社工人员也该“绝不与服务对象产生非专业的关系,不图谋私人利益或以私事相托(台湾社工伦理守则)。”紧守社工伦理守则和社会公德,以服务对象利益为上,是处理伦理困境首先要考虑的事情。

3 双重关系的弊端和危害

社会工作者首先要明确实务中的双重关系有哪些弊端及危害,才能在实务中保持警惕的眼光看待双重关系,避免自己陷入双重关系的漩涡之中而不自知。

一线社工实务活动和调查文献均表明双重关系危害专业判断、服务对象利益及服务效果,下面论述几方面的弊端和危害。

第一,实务中双重关系损害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服务本质,使工作者和服务对象不能保持一定的边界。当社会工作者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过程扮演双重角色时,信任合作的专业关系就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服务的开展。

第二,实务中双重关系可导致利益冲突,影响工作者的服务态度,进而有可能损害服务对象的利益。社会工作者按照伦理守则应把服务对象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但是在服务双重关系中一旦产生利益冲突,工作者便可能发生态度变化。这时社会工作者将更关注其自身的利益,而把服务对象的利益放在次要的地位。实务中工作者为一位朋友的小孩提供服务,可能社会工作者在不自知的情况下出现家长作风,出现社会工作者控制服务对象的现象,这必然会对服务对象带来不好的影响。

第三,实务中专业关系,社会工作者处于主动地位,而服务对象处于从属的被动地位。这种不平等的关系,可能会从专业关系扩展到社会生活中,从而导致双重甚至多重关系的出现。社会工作者可利用各种服务对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施加影响,这种影响可能会导致服务对象的主动性变弱,进而更依赖社会工作者。

第四,如果社会工作者在专业关系之外与服务对象建立关系,无论服务开始、中间还是结束,社会工作的服务本质极有可能发生变化。社会工作者可以利用双重关系,操作与服务对象服务的实施,从而获得工作者想要的利益。比如案例中,如果社会工作者接受服务对象的恩惠,前往服务对象的海边别墅度假,专业关系即会发生会变质,影响服务的效果,还可能对社会工作行业带来不良影响。

4 为双重关系辩护的理由

在社会工作中服务对象与工作员之间的双重关系对服务对象有害,那么,这种行为在什么范围内可以被容忍并证实有理由呢?我们在实习过程中发现,有些中心或机构,搞活动时根本没想过要先经过服务对象的同意才能拍照或录像。在她们看来这好像是天经地义的,设想服务对象一定会同意。顿时让我们大吃一惊,因为我们正好在讨论伦理课论文的事情。这种混合中国人情关系的社工实务中,工作者招来的活动参与者大多是认识的,所以他们认为没有必要向参与者提及知情同意的事。此外,一些父母为了感谢中心帮助看小孩(提供场地供他们自己玩),下班后再来接回小孩,父母们总会带些水果或饮料来感谢工作员,一番说辞后工作员也就接收了礼物。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之前都没有经历过感觉到难以想象,但是工作员又以这样的方式与居民持续这么久,又有一定中国人情解释下的合理性。当然我们的任何现阶段任何回答都仅仅是猜测,可能等整个实习结束后会有一番新的体验也说不定。案例中或我们实习中的双重关系的特点折射了一些社会现象和问题,下面分析一下几方面的情况。

4.1 习惯性忽视

习惯性忽视是指在实务过程中,一些双重关系已成服务过程的正常存在。服务记录对双重关系的忽视可使人觉得在服务过程中没有形成双重关系。如此督导审阅服务记录时,就完全看不出社会工作者已与服务对象成为朋友、伴侣或其他双重关系。服务记录没有提及这方面的内容,没有考虑双重关系怎样相互作用,没有讨论双重关系怎样影响服务对象的服务地位、计划、介入或对服务的反应。

一个有双重关系的社会工作者可能把忽视当作习以为常的习惯。他的同事有时因为不愿失去一份友谊;有时不想使动摇已存日常生活关系,不想扰乱一个组织的平静;有时因为他们自己也有类似的行为,害怕同事愤怒而反唇相击。这样,就可能与同事达成心照不宣的默契:每个人都忽略他人违反伦理的行为,使选择性忽视成为人际或社会生态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选择性忽视成为不成文的规则的时候,任何尝试改变的人必须克服人际或社会系统维持同态的倾向,但是,对服务对象的服务却是十分有利和必要的。在实务开展中,工作员及其同事都不应做出选择性忽视,如案例中所讲服务对象愿意提供房子给工作员及机构使用,工作员要对服务对象说明我们的专业关系限定,不允许工作员接受这样的馈赠。向他解释选择性忽视及双重关系的危害,如工作员出现这样的问题,服务对象可以给工作员提个醒;或者向其他同事说明,以防同事因为选择性忽视才不对工作员的做法提出批评。

4.2 利他主义

为实务中双重关系辩护的理由是他们认为这样对服务对象有利,体现社会工作利他主义价值观。起初断定双重关系是错误的,但是有些社会工作者经常强调双重关系关系是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给服务对象提供了更大的支持及被完全接受的感觉,少了一些冷酷的单纯服务对象与工作员关系。通过公开的移情、成为朋友一般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使服务对象能感觉和确信在真正的生活中服务。在社会工作者的关注下,帮助服务对象发展、恢复日常生活状态,通过双重关系,如朋友关系提供机会给服务对象去学习交朋友以及相关的相处之道。

问题是持此种观点的社会工作者常常不能解释其行为的原因,且经常忽略和害怕谈及这方面的情况。但也有很多研究证明双重关系对建立积极的服务关系是安全有效的。此外,一些工作员也没觉得一些双重关系有什么不好,自认为为服务对象考虑得多,其实他们是缺乏相应的反思。

4.3 实务中双重关系的普遍性

社会工作者们常常通过宣称许多同行与服务对象有双重关系来为自己辩护。这种肆无忌惮的说法与某些人在公共场合不能找到借口为自己的不良行为辩护时大喊,每个人都是这样做的!十分相似。因为在专业人员中相当多的少数人有这种行为。比如,一些工作员会说“你看谁谁还不是一样,那里的机构他们的工作员也是一样的啊!他们照样接受服务对象的礼物等等”。如案例中所举的例子,如果他的周围有先例,他就更可能去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房子。所以,关于双重关系的讨论也要考虑流行的问题,看这个地区是不是盛行某种不良的风气。实际上,从事临床实践的相当多的专业人士不能确定他们的实践是否符合道德、法律,是否安全有效。

4.4 传统文化

社会交换论认为,有些双重关系是通过服务的交换产生的。例如,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同时作为交换,服务对象为社会工作者打字及做宣传,赠送礼物或提供帮助。社会工作者认为这是符合伦理及无害的行为,因为易货交换有一个非常历史性的传统。但是,在生活和文化中服务交换的传统没有包括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服务不是一种交换,这种说法忽视了传统交换的背景。赞同双重关系的某些工作员会这样认为,因为交换是切合实际和安全的,而且对交换的每一方均受益,没有危害和风险,所以双重关系也就能接受。传统的富有激情的双重或多重关系可能被许多人珍视,但是如果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卷入这样的关系,则可能是灾难性的。专业性社会工作的背景不能被忽视,服务不能单纯看传统合理就认为双重关系可行。

4.5 服务对象自我决定

双重关系通常由于宣称来访者自愿而被认为合理,这种说法是为不道德行为做掩盖。社会工作者的拒绝将破坏来访者的自愿,这种观点显然仅仅是辩护,并不符合伦理及社工实务的要求。非医学的社会工作者向服务对象提供药物对来访者有风险。然而,如果一个来访者要求其非医学的社会工作者提供药物怎么办?具有伦理观念的社会工作者将尊重服务对象,但是会坚决拒绝,并解释原因及讨论其他方法。可以建议服务对象去看内科医生,不以来访者自愿来作为提供药物的合理性的说法。同样,针对案例中的问题,工作员应尊重服务对象的自我决定,表示十分感谢服务对象的慷慨但不应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并告知服务对象双重关系的含义、危害等。

4.6 双重关系的重要性

双重关系宣称是必要的不可避免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已别无选择,在他的控制力量之外,因此其拒绝承担责任。然而,这种自我的手被束缚的说法可能代表服务的失败,具有明显的逃避责任的企图。比如,我们在实习中发现,有时候宣传效果不好,工作员就通过朋友关系拉人来参与活动,并声称这是没办法的事情,毕竟很多人不了解我们,我们先办一些活动吸引人气再说。当然,我们的案例中就没有非得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别墅的因素存在,但也应警醒自己的行为,不能自我劝说自己接受,认为没有什么危害。

5 讨论

从伦理守则的视角分析,我们更倾向于每个工作员都应了解双重关系是什么、有什么危害。而不是从自身的处境中寻找辩护的理由,从而衍生出双重关系。《中华民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要以服务对象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的原则时刻提醒我们不应从自身考虑去接受双重关系,要以服务对象为本,不能相信所谓的双重关系是好的理由。因为专业关系本身就存在的双重角色,有时工作员的双重关系是在无意识中产生,但划分界限后,必须将专业关系与其他关系区分开,了解专业关系和其他关系的动机是不同不同,工作员的动机应是为服务对象考虑的。

通过上述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我们赞同工作员针对服务对象提供的选择。采取热情的感谢行为,与此同时,要和督导探讨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工作员应该与服务对象积极沟通,经过服务对象同意后,谢谢服务对象的好意,但我们不能接受你的好意。在社工实务过程中,一定要时刻警醒,谨防自己陷入双重关系而不自知。更要让服务对象了解双重关系,不会让服务对象产生误会或者歧义,防止移情或其他关系的产生。当然如何做好工作员的本分,解决伦理困境,还需我们在实习过程中不断学习,并加强与同学们的讨论,扩大认知视野。

[1]赵芳.2013.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中双重关系的限制、困境及其选择——一项基于城乡社会工作者的实证研究[J].中国社会工作研究第十辑,2013:52-56.

[2]Herlihy&Corey.Dual Relationships in Counseling[M].Alexandria,VA: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Counseling and Development,1992.

[3]Halverson,Lenn&Keith Brownlee.Managing Ethical Consideration around Dual Relationships in Small Rural and Remote Canadian Communities[J].Community Mental Health Journal,2010,32(5):101-105.

B82

A

2096-4110(2017)01(c)-01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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