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希桥
(中国计量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我国应急物流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尚希桥
(中国计量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指出应急物流法律保障体系的含义及对于物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作用。然后对应急物流法律体系标准化以及国家补偿的法律体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结合国外相关应急物流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情况和司法资源,提出了相应的构建应急物流法律保障体系的途径。
应急物流;法律保障体系;构建途径
近年来,因自然环境的影响,我国突发性的灾害事件逐渐增多,如地震、雪灾、内涝等。虽然在一些已有应急物流法律保障体系的框架中灾情得以控制,不仅减轻了受灾群众的财产损失,也保护了群众的生命安全。但是与此同时,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也十分巨大。因此,全面提升应急物流的管理效率,最大程度降低政府成本,对我国应急物流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应急物流中,因灾害所导致的损失程度和应急物流效率成反比。如果应急物流的效率较高,那么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也较小,如果应急物流的效率较低,那么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可能会越大。对于应急物流法律体系的构建,主要由应急物流法律标准化体系、应急物流法律管理体系以及国家补偿体系三大部分组成。
在应急物流法律体系中,核心是应急物流法律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对应急物流管理运行方式以及管理机构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对每个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部门管理权利越明确,其责任也就更加清晰,那么应急物流管理效率就会大大提升。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为了提升应急物流运营效率,只能一个部门对应急物流进行管理,但是在权利划分方面,需要纵向划分,以金字塔模型划分[1]。
在应急物流法律体系中,其灵魂是应急物流法律标准化体系。其主要以“度”的形式保障应急物流在各个环节的执行过程可以紧密相联。这个“度”需要结合区域经济的发展情况来确立。如果“度”标准制定的太高,那么物流的每个环节成本支出就会提升,对区域的经济发展带来阻碍和压力;但是,如果“度”过低,那么会致使应急物流的每个环节作用降低,一些环节无法发挥作用,形同虚设。因此,需要结合区域经济的发展情况,确立“度”,保障应急物流运行的效率。
在应急物流法律体系中,其基础是国家法律补偿体系,其在应急物流运作过程中发挥着润滑剂的作用。对于国家法律补偿体系来讲,其完善的程度与应急物流运行的效率息息相关,对社会的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很多国家的补偿加大了政府财政的负担,而且也会导致群体产生惰性,而有些国家的补偿则可能会激化社会的矛盾,导致新的社会问题产生。国家补偿要做到合情合理,需要鼓励民间积极参与到应急物流中,最大程度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不断提升应急物流效率,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2]。
现阶段,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始着手深入研究应急物流相关信息。例如:美国和日本针对不同的灾害设立了相应的应急物流管理体系,在美国对灾害事务防御及救援专门成立了管理机构,即为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在日本,将政府作为主体,对一些突发灾害物流管理相关体系负责和管理。这些国家长年以来研究应急物流法律保障体系,通过不断的发展实践,积累了很多经验,结合本国的国情构建了应急物流法律保障体系。在应急物流管理方面,国外的实践为我国应急物流标准化立法以及体系构建提供了很高的参考价值,应急物流法律保障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3.1 应急物流管理体系构成
经过多年的研究探索,针对不同灾害应急物流体系,美国成立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处理灾害的预防及救助问题。美国的《联邦反应计划》中将危机相关反应从十二个领域进行划分,即:消防、资源支持、公共设施和工程、通讯、公共救助、信息和规划、医疗卫生服务、危险物品、交通、城市搜索、能源以及食品。此十二个领域有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按照分类划分给专门的机构进行协调和管理。在事务管理局中,有专门的单位管理物流,负责预测救助物资需求、管理及储备,并设计最佳运输路线运输货物,发放救灾物资[3]。
在日本,构建了三级政府的救灾管理系统,每一级相关部门都明确了突发灾害物流管理应对职责。在应急物流管理方面,日本并没有设立专门机构,主要由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如果发生灾害,将制定相应的灾害运输方案,规划好运输路线,制作应急物流管理手册,对一些事项进行标准化的管理。
3.2 高度标准化立法
美国的《应急管理及规划标准》中指出:应急物流的主要目的是恢复规划灾害地区,提升应急管理效率,将业务持续作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恢复基础设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处理方案,短期或者长期运行管理结构。
日本的《工业标准化》中对应急物流标准、交通运载标准以及医疗器械标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灾后重建工作中,日本现阶段在不断完善BCM管理标准,提升应对灾害功能,减少企业损失,BCM标准中包括:确认受灾区域、评价损害程度、估计企业损失等[4]。
美国和日本在标准化立法管理工作中,对应急物流制定了强制性的标准,对于应急物流的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制定了规范的标准,包括:机械设备、交通工具以及灾后建设等,这些规范性标准的制定,保障了救援过程井然有序的进行,提升了救援效率。
4.1 我国应急物流法律保障体系现状分析
现阶段,我国结合发展现状构建了应急物流法律保障体系,但是保障体系较为基本,依旧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不够标准化、物流管理没有明确主体责任、国家补偿拖迟等[5]。
首先,在应急物流管理中,我国颁布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其内容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害时,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在条文中,明确了在救灾过程中政府的权利及职责,在发生灾害时,国务院以及县级地方政府按照实际情况需要,成立突发事件类别应急指挥部门,对突发事件相关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
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虽然对管理主体进行了明确说明,但是权利和责任规定比较笼统,对灾害事件后期责任的划分和分配并没有提供十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般在灾害发生之后,才会成立临时的指挥机构,对救援工作进行指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四面八方向灾区输送救援物资时,在指挥调度方面缺少统一的管理,救援指导工作显得杂乱无章。这就导致救援效率大大降低,除此之外,我国紧急指挥部门与各级政府之间出现权利重叠现象,大大影响了救援效率[6]。
其次,在急物流标准化立法方面,早年我国制定的《标准化法》年代久远,内容规定十分笼统,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状况。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对应急物资网络监测以及灾害预警等方面进行说明,对应急物资的生产、存储及配送等工作进行系统化的划分,不断完善应急工作,保障向灾区提供应急物资以及必备生活用品。在物资存储方面,需要加强监督管理,不断完善体系,更新内容。在保障交通运输方面,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保障应急交通工具可以优先调度、优先安排,保障运输顺利畅通。依法设立社会紧急交通运输工具征用规范,保障在应急救援时,可以有充足的运输工具进行调配。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这些条文依旧比较宽泛,对应急物资运输等方面没有具体的标准,在发生问题时也很难进行具体的操作。
我国标准化立法不够完善,导致应急物流没有十分具体的标准参照执行,在执行应急物流相关工作过程中,各个环节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应急物资配送十分复杂多样,应急物资管理及存储也比较多样化,应急设备的包装有多样的标准等,这些情况的存在,导致紧急救援时容易出现混乱的现象,致使一些救援物资的储存、运输和配送方面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降低救援的效率。
再次,从国家补偿的角度来看,我国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国家补偿机构体系法律法规,灾后补偿的相关条文都是在各个法律规定中体现。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指出:在处理应急事件时,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对单位及个人财产进行征用,在处理完应急工作之后,被征用的相关财产会及时返还给单位或个人,对于征用过程中被损坏或者毁灭的财产将给予一定的补偿。
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民资参与了应急救援,导致政府理所应当的成为了补偿主体。在发生灾害事件时,政府不仅需要提供大量的救援物资,还需要对事务承担者进行合理的补偿。这就导致国家的财政负担大大加重,而参与救援者又很难得到应有的补偿,国家补偿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对灾后经济的复苏产生不利影响。
4.2 我国应急物流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途径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政府机构也在不断的改革。对于应急物流管理,我国应该构建专门的机构,保障应急物流的顺利运行,将应急物流法律标准化体系进行统一规范,对应急物流执行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结合政府的主导地位,进行多元化的补偿,促进应急物流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7]。
首先,成立专门的应急物流管理机构。现阶段,我国应急物流的主体为政府,政府主导各项应急工作,对于应急物流体系的构建来讲,成立专门的应急物流管理机构迫在眉睫。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管理模式,在国家委员会的监管下,成立专门的应急物流管理部门,对一些突然的事件进行及时的处理。这个部门平时需要开展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设计物资的配送方式和路线,对区域物资需求进行合理预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等,如果发生灾害事件,该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受灾地区进行统一指挥,全面配合救援工作的开展。
其次,制定统一完善的应急物流法律标准化体系。在应急物流标准制定中,需要将法律和规范作为基础,为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性支持,保障救援工作的各个环节能够紧密衔接,在发生灾害时,救援人员以及救援物资能够第一时间抵达灾区,提升救援的效率。在应急物流工作中,主要有物资的存储及配送标准、救援人员工作执行标准、基础设施使用标准和运输工具使用标准等。
在物资存储和配送标准制定方面,需要结合物资的规模、种类、配送规模、物资大小等进行。在应急物流工作人员标准制定方面,需要针对工作人员的身体素质、学历及技术资格等方面进行。在基础设施和运输工具标准制定方面,需要与国际接轨,不断完善道路及车辆标准,保障在发生灾害时,车辆可以通畅行驶[8]。
再次,将政府作为主体,建立多元化的补偿机制。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美国利用金融衍生品减轻财政负担的方式在我国并不能很好的实行。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补偿方式进行机制改革,如日本的合同补偿机制,政府可以结合区域经济情况,通过合同的方式,固定被征财产者相关权益,以统一的标准征收财产,保障每一个征收者的权益。除此之外,将资本市场和救灾补偿相互结合,通过多种方式完善补偿模式,减轻财政负担,充分发挥市场运作优势,使企业及个人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政府应当建立查询补偿资金机制,全面监管补偿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综上所述,本文通比较分析我国应急物流法律保障体系以及国外应急物流法律保障体系实践,提出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现状,进一步明确我国应急物流管理部门的职责,统一规范管理应急物流相关工作,将政府作为主体,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机制,促进应急物流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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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徐慧敏.美日灾害性事件应急物流体系法律保障机制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物流技术,2014,(9).
Establishment of Emergency Logistics Legal Support System in China
Shang Xiqiao
(China Jiliang University,Hangzhou 310018,China)
In this paper,we pointed out the definition of the emergency logistics legal support system and its significance for the benign development of the logistics industry,then analyzed in detail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emergency logistics legal system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national compensation,and then in connection with relevant foreign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emergency logistics and the economic situation and judicial resources of the current logistics market in China,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path to build the emergency logistics legal support system.
emergency logistics;legal support system;path of establishment
F251
A
1005-152X(2017)06-0024-03
10.3969/j.issn.1005-152X.2017.06.007
2017-03-23
尚希桥(1990-),男,河南沁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汽车反垄断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