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月岭
(江西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赣州 341000)
□中华德文化研究□
论道德之理解误区
刘月岭
(江西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赣州 341000)
当前,很多人对道德的理解存在误区。这些误区主要有:混淆道德与道德状况,把权威命令、传统习俗与社会规则当作道德的标准,陷入道德相对主义泥潭,直接把幸福当作道德,道德实践仅仅诉诸个人自律,轻视道德的价值等。明确识别这些误区,既是正确理解道德内涵的有效方式,又是提升道德素质的基本路径。
道德;理性;理解误区
道德以人的理性为源泉,主要体现为个人意志自由、社会制度正义,是人的一种文明的生存方式、价值观念与人生境界。当前,许多人对道德的理解存在误区,秉持着不正确的道德理念,导致了不道德的行为。明确识别这些误区,既是正确理解道德内涵的有效方式,又是提升道德素质的基本路径。
正确把握道德的内涵,是一个人真正达至道德境界、自觉践行道德原则的必要条件。道德有没有确切的内涵?可否用一句简短、明确而又内涵深刻的话来概括?答案是肯定的。迄今为止,道德的确切内涵可以用卓越的启蒙思想家康德的“绝对命令”来表达,那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1]482。这种“绝对命令”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1]437简而言之,就是不要把人仅仅当手段,而要把人当目的。需要说明的是,既不要把别人仅仅当手段,也不要把自己仅仅当手段,都要当目的;可以把人当手段,但同时要把人当目的。这是一种比较抽象的形式化的却是获得普遍公认的对道德内涵的诠释。康德的道德理论,是以普遍、共同的人性为根基的。不可否认,人性是复杂、多变的。但同样不可否认,人性也具有共同的属性。在伦理学视域,人性具有两种基本属性,一种是理性,另一种是感性欲望,二者通过人的意志支配人的行为。人的理性向意志发布命令,人的感性欲望同时也向意志发出要求。当人的意志按照理性命令来支配行为时,就是意志自由,其行为就是道德行为。当人的感性欲望的要求与理性命令不一致,而意志按感性欲望的要求支配人的行为时,就是意志不自由,其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行为。道德的本质是人有理性并按照理性命令采取行动。这是人区别于其它无理性存在物的根本,是人之为人的根据。这里的理性不是认知理性,更不是工具理性,而是实践理性。当然,道德并不排斥感性欲望的满足即幸福。康德提出的“绝对命令”,就是要求人在追求幸福时要遵从理性命令,也就是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说的“良心”,让个人的主观的行为准则符合普遍的共同的道德原则。
对道德的理解,仅仅把握道德的基本内涵是不够的。因为道德内涵比较宽泛,人的道德思想与行为又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以致经常陷入理解误区。识别这些理解误区,能很好地增进对道德的正确理解,继而形成正确的道德理念并采取道德的行为。当前,对道德的理解,存在下面几个常见的误区。
道德与道德状况不同。道德是以道德原则为依据的思想与行为,道德状况是一个人、一个群体或一个阶层的道德水平与道德阶段。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道德状况所引发的思想与行为,有时是不道德的,或者说,是违背道德的。道德与道德状况的区别,可以通过科尔伯格道德认知发展理论给予明确说明。美国道德认知发展心理学家科尔伯格经过长期实证研究与哲学反思之后认为,按照道德判断的依据,人的道德可以分为三个水平,每个水平又分为两个基本阶段。三个水平从低到高依次是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后习俗水平或原则水平[2]165-167。与三个水平相应,道德发展的六个基本阶段分别是:阶段1,他律的道德;阶段2,个体主义的工具性道德;阶段3,人际规范的道德;阶段4,社会系统的道德;阶段5,人权与社会福利的道德;阶段6,可普遍性的、可逆的以及规定的普遍伦理原则的道德[2]602-614。不同的道德水平与阶段,就是不同的道德状况。真正的道德,是指原则水平的道德。当然,道德状况处在原则水平的人同样会有不道德的思想与行为,而处在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的人也会有道德的思想与行为。道德水平与阶段的高低并不代表道德价值或道德品质的层级,比如阶段5并不比阶段4更具道德价值。因为,道德水平与阶段较高的人尽管对道德的认知与理解比较清楚,其道德判断的水平较高,在一定情境采取道德行为的概率较大,但由于自律能力往往受到其他事物的强烈影响,未必会采取道德行为。然而,一般而言,道德水平与阶段较高的人,尤其是道德状况处在原则水平的人,其思想修养与精神境界比处在前两个道德水平的人相对较高。道德发展是一个人全面发展的维度,奠基于道德基础上的正义更是一个社会的文明标志。因此,促进一个人的道德水平与阶段不断上升与发展,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而较低道德水平与阶段的人尽管对道德的认知与理解并不十分清楚、确切,道德判断并不成熟,但他们由于功利目的、道德直觉、责任判断、社会规则等原因,也能够采取道德行为。这种处于较低道德水平与阶段的人的道德思想和行为,可以认为是由功利、权威所导致的,或者是道德原则已经习俗化、规则化的结果。因而,一个人道德品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个人的道德自律能力,即人的德性能力。处在不同道德水平与阶段的人,或者说,道德状况不同的人,虽然道德判断的依据不同,但是,只要按照符合道德原则的个人准则或社会规则行事,就可以称得上是一个道德的人。
对三个不同水平、不同类型道德依据的混淆,不仅本身是对道德的一种误解,而且是导致其他误解的基本原因。
道德不是权威命令,也不是传统习俗,更不是任何一种社会规则,而是体现个人自律与社会自由的属人的一种文明德性。一些权威命令、传统习俗与社会规则可能融入了道德的要求,其目标也与道德要求相一致,但是,有一些本身却是违背道德的。譬如,封建社会君主的独断专横,男尊女卑、血缘亲疏的社会习俗,等级贵贱的思想传统与社会规则;资本主义社会导致贫富分化、社会分裂的经济规则;等等。因而,许多符合权威命令、传统习俗与社会规则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譬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纳粹分子遵从上级命令而屠杀无辜犹太人,就是典型的遵从权威命令却违背道德的行为。遵从权威命令、传统习俗与社会规则而同时又是道德行为的前提,是权威命令、传统习俗与社会规则本身符合道德的要求。也就是说,道德远远高于权威命令、传统习俗与社会规则,它是权威命令、传统习俗与社会规则的原则与依据。因而,权威命令、传统习俗与社会规则不仅不是道德的标准,反而要以道德作为衡量自身是否文明与正义的标准。从道德的水平与阶段来看,权威命令、传统习俗与社会规则,只是处在前习俗、习俗水平道德状况的人进行道德判断的依据,而不是处在后习俗水平即原则水平道德状况的人进行道德判断的依据。把权威命令、社会习俗与社会规则当作道德的标准,不是真正的道德自律,而是典型的他律,从而无法体现人之道德的自由本性。实质上,这也是混淆道德与道德状况的一种具体表现。这种混淆由于比较普遍且影响深远,因而值得单独进行辨析。当前,一些人只把传统的家庭伦理规范当作道德的标准,更有甚者,只把道德与男女关系扯在一起。显然,道德已被这些人肤浅化、狭窄化、庸俗化了。这种情况,与我国学界的道德理论以及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的道德教育仅重视道德传统、道德准则而忽视道德原则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从学界开始,对道德正本清源,确定道德的真正内涵,进而指导学校道德教育,才能使整个社会逐步走出这种道德之理解误区。
道德相对主义认为,道德不存在最终、根本的标准与依据,主要理由有三:一是过去被认为道德的思想与行为,现在却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了。譬如,在历史上长期存在过的奴隶制,现在受到人们的普遍唾弃。二是不同的道德准则之间在一定情境存在冲突,即所谓“道德困境”。譬如,在著名的海因兹偷药故事中,海因兹是应该偷药以挽救病危的妻子,还是应该守法而不顾妻子的生命。有些人对此存在争议。三是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为道德判断提供了多样化的标准。譬如,同性恋在许多人看来是不道德的,而有些人却对此给予了理解与支持,甚至一些国家,在法律上已承认同性婚姻。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道德自身的内涵与原则也是不断进步与发展的。但是,最先进、最文明的道德一经被认知、提出,其内涵与原则就成为道德的标准与依据。在最先进、最文明的道德看来,历史上的一些道德思想与行为,确实是不道德、不文明的。但是,这却不是道德相对主义拒斥道德具有根本标准与依据的理由。原因是,像任何事物一样,道德本身在发展,道德的标准与依据在变化,道德的内涵与原则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道德作为一种文明的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与人类其他文明形式一样,处在不断进步的过程中,这是其一。其二,在一定情境中,一种行为涉及两个或多个领域,一些符合道德原则的行为准则之间确实存在冲突,但这些冲突并不是真正的道德困境,而是某一领域的符合道德原则的行为准则被不恰当地应用于另一领域了。当符合道德原则的行为准则之间发生冲突时,只有以道德原则行事,才能摆脱所谓“道德困境”。以著名的海因兹偷药故事为例。海因兹偷药的故事既涉及医疗卫生领域,又涉及市场经济领域。无论是海因兹,还是药剂师,都要在符合道德原则却相互冲突的行为准则之间进行抉择,都面临着“道德困境”。海因兹偷药行为是一种救死扶伤的行为,显然是符合医疗卫生领域人道主义准则的。而且,他不仅仅把药剂师当手段,随后会尽力偿还医药费用。但是,偷药却违背市场经济领域等价交换准则,而等价交换准则却是符合道德原则的,因为等价交换准则是道德原则在市场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药剂师不降价卖药给海因兹,也是符合市场经济领域等价交换准则的。但是,他的行为又是一种医治行为,显然违背了医疗卫生领域的人道主义准则,人道主义准则是道德原则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具体体现。在此情境,只有按照道德原则行事,才能摆脱“道德困境”。海因兹偷药虽然违背了市场经济领域等价交换准则,但在,却是道德行为,因为道德的根据是以人为目的。药剂师不卖药给海因兹,也没有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虽然符合市场经济领域等价交换准则,但是,却是不道德行为,因为他只把病人当作赚钱的手段,而不同时把病人当目的。总之,普遍适用的是道德原则,适于某一领域的只是一种道德准则。其三,道德原则作为判断思想与行为之善恶的标准与依据,从不先验地判断一种具体的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优于或劣于其他的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一个人的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只要不妨碍或危害他人,就是道德的。这是道德原则在社会生活领域里的自由选择准则的体现。譬如,一个人是喜欢吃辣,还是喜欢吃酸,这是个人的自由选择,其行为准则符合每个理性人都同意的道德原则。不同的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只要符合道德原则,都应当受到平等尊重。当然,道德本身也是一种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它认为,只有符合道德要求的生活才是值得过的生活。
康德认为,道德的实践目标是德福一致,是配享幸福,是至善。因而,道德并不拒斥幸福。但是,却不能直接把幸福当作道德。幸福不是道德,只是感性欲望的满足。追求与获得幸福,可能是道德的,也可能是不道德的,这要看幸福是否符合道德原则的要求。道德实践所要求的,是感性欲望的满足即幸福必须符合理性命令即道德原则。一个道德的人,能够自觉抑制甚至能够超脱不道德的感性欲望。这是一种道德自律能力,也是一种不为感性欲望所束缚的道德自由。宁可放弃生命、爱情等人们所珍视的带给人们幸福的事物而不去违背道德及奠基其上的正义,最为有力地体现了道德这种令人敬仰的人生境界。“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人,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这般圣人格言,“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种传颂名句,就是对遵从道德、追求正义的推崇与歌颂。不道德的幸福,是没有理性的动物式的感性欲望的满足,是自身感性欲望的奴隶,是一种不自由。不道德的幸福,理性的道德人是感受不到的,甚至只能感受到由它所导致的内心自责与痛苦。如果直接把幸福当作道德,实质上就是强调了人的感性欲望而忽视了人的理性,甚至承认人是一种没有道德理性、只追求感性欲望满足的动物。那么,属人的尊严与价值就不存在了。为了获得感性欲望的满足即幸福,几乎是引发所有不道德思想与行为以及导致各种社会不幸与苦难的人性根源。以康德、罗尔斯为代表的义务论思想家们对功利主义的批判,正是基于功利主义把幸福当做比道德与正义更为根本的个人准则与社会原则。因此,直接把幸福当作道德的标准,是对道德的严重误解。道德本身,是不以幸福为条件的。为了追求幸福而违背道德的人,是道德人格不成熟的人,甚至不具有理性的价值与尊严,只是无理性的存在物而已。当然,人为剥夺或压制一个人的符合道德原则的幸福,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每个人平等自由地追求幸福的道德准则,从而违背了道德原则。道德既不是空洞的说教,也不是清规戒律,它的实践目标是德福一致的至善。同样,以道德原则为根基的正义,对人而言具有同样的意义。如康德所说:“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3]
对任何人而言,道德实践不仅仅是个人自律,不仅仅是用理性指导与约束自身的各种感性欲望,而且要通过自己的道德思想与行为影响他人趋向道德,积极凝聚公正文化,努力建构与实施正义的社会制度。最基本的道德实践是个人自律,但是,对每个人而言,都存在着理性与感性欲望的争斗,人的道德状况又千差万别,道德思想与行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每个人都具有不同程度的不道德思想与行为倾向。从而,道德自律所具有的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偶然性与不确定性,使得道德思想与行为的普遍实现,必须借助正义而理性的社会制度加以规范、引导与保障。社会制度所具有的稳定性、继承性与强制力,社会制度对个人思想与行为的广泛而深刻影响,能够有效弥补个人自律之不足。因此,道德实践不仅要求个人自律,其更有效的方式是依靠正义制度。仍以海因兹偷药故事为例。如果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制度健全,海因兹与药剂师就不会遭遇这种“道德困境”。建构与实施正义的社会制度,成为践行道德更为有效、合乎理性的一种途径。
道德不是权威命令、传统习俗与社会规则,却也离不开融入了道德要求的权威命令、传统习俗与社会规则,尤其是正义的社会制度。因而,一个道德的人,不仅会注重修身自律,营造公正文化,而且会主动建构与实施正义的社会制度。理性已经成熟、道德高度发展的人毕竟总是少数,大部分人都是依据基本的良心即道德直觉以及权威命令、传统习俗、社会规则中的道德因子来判断思想与行为的善恶。由于大部分人的道德状况处在前习俗、习俗水平,很难达到对道德的真正理解,因而他们的道德直觉不会十分明确,道德情感不会十分强烈,道德意志不会十分坚定。因此,仅仅强调个人自律而忽视制度正义,是没有很好的理解道德;仅仅强调制度正义而忽视个人自律,是不清楚制度正义的人性根源。同时,正义的社会制度对人的道德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外在条件。个人道德能力的培育与提升,不仅要靠自我修身,而且需要平等、自由、民主的社会制度加以引导、养成与保障。
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就曾多次强调政治制度与个人道德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在论及民主制度促进人的道德时,他说:“好政府的第一要素既然是组成社会的人们的美德和智慧,所以任何政府形式所能具有的最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对任何政治制度来说,首要问题就是在任何程度上它们有助于培养社会成员的各种可想望的品质——道德的和智力的,或者可以说(按照边沁更完善的分类),道德的、智力的和积极的品质。”[4]22对于专制制度阻碍人的道德发展,他说:“他们受到妨害的不仅是在知识方面;他们的道德能力也同样受到妨碍。凡是人们的行动范围受到人为的限制的地方,他们的感情也就相应地变得狭隘和不健全。”[4]36
不仅政治制度,而且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作为制度典范的宪法和法律制度,通过赋予并保障每个人平等而自由的各项具体权利与义务,使人们在获得幸福的同时,有效地践行道德原则。具有正义原则与理性形式的各类社会制度,是人们追求德福一致的至善所必需依赖的主要路径。
有人认为,道德虽然是人的一种文明素质,但道德的作用却十分有限,德行也是大多数人都能轻易做到的。当一些言论被当作“道德说教”时,显然意指这种言论没有实际价值与现实意义。当一些行为被认为冲破了“道德底线”时,显然意指这种行为已让人忍无可忍。从而,对某些人而言,道德既无实际用途,德行又能轻松做到。于是,道德被贴上了虚伪、无用的标签。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道德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在理论上,道德哲学是政治哲学、法哲学的学理依据,是一门真正关注人性的人学,是解释与规约人的各种思想与行为的最终学理依据。在实践上,道德是人之为人的最基本的文明属性,是营造公正文化与建构正义制度的力量源泉。道德不仅是一个人自身具有内在价值与尊严的根本属性,而且是一个人在对待他人时不论其权力大小、财富多少、地位高低而都加以平等尊重的高贵品格。人的道德,是制度正义的人性根源,制度之自由、平等、民主等正义原则只是道德的外延与扩展。社会制度的属性,便可见其建立与设计者们的个人德性以及制度规约下较为普遍的人性状况。同时,道德也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本身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一个基本维度。道德能力不仅标志着一个人的文明状况,而且是一个人自我实现高级层次人生境界的表征。无论是谁,都应当珍视、保持与发展这种能力。总之,道德之价值无比珍贵。对此,康德说道:“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并且,就它自身来看,它自为地就是无比珍贵……如果他竭尽自己最大的力量,仍然还是一无所得,所剩下的只是善良意志(当然不是个单纯的愿望,而是用尽了一切力所能及的办法),它仍然如一颗宝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目的光芒,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5]
一个轻视道德的人怎能珍视道德从而主动坚守道德与践行道德呢?怎能用其忽明忽暗、若隐若现的良心考量满足感性欲望的各种强大诱惑呢?轻视道德,是导致不道德现象泛滥的一个重要的道德文化误区。
一个人践行道德,并非能够轻易做到。在时间上,遵从道德不是一时之事,更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个人一生的坚守与追求。人的感性欲望始终处在与理性命令的争斗中,因而,康德才会悬设“上帝存有”与“灵魂不朽”作为践行道德的条件;在空间上,不仅在日常生活领域,而且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领域,都需要融入道德的要求。在方式上,不仅要自律,而且还需要建构与维护正义制度;在内容上,从个人的平凡琐事,以至重要的社会大事,都需要按照道德原则去做。由此看来,正因为道德哲学理想之“高”,所以才让一些人感觉是在说教;正因为践行道德领域之“宽”,所以才让一些人认为存在底线。
总之,一个人只有明白了道德的真正内涵,把握了道德的真正原则,才会更加倾向于坚守道德;只有懂得了道德的真正意义,才会更加主动地践行道德。
因此,正确理解道德,识别道德理解的误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1]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四卷[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科尔伯格.道德发展心理学:道德阶段的本质与确证[M].郭本禹,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3]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91:164.
[4]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5]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9.
(责任编辑:张群喜)
Misunderstandings of Morality
LIU Yueling
(College of Marxism,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Ganzhou 341000,China)
At present,there are many misunderstandings of morality,including confusing morality and moral status,regarding authoritative commands,traditional customs and social rules as the standard of morality and thus falling into the moral relativism mire,viewing happiness as morality directly,self-discipline being the only way of morality practice,despising the moral values.A clear recognition of these misunderstandings is not only the effective way to understand the moral connotation correctly,but also the basic path of improving moral quality.
morality;rationality;misunderstandings
B82-059
A
1674-9014(2017)01-0007-05
2016-11-13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制度异化研究”(14ZX02);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制度异化研究——以马克思制度异化思想为基础”(ZX1401)。
刘月岭,男,山东乐陵人,江西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