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峰
食品安全三千年
◇刘 峰
食品安全是如今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和大量法规,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就建立全面保障食品安全体系而言,我们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下面我们来看一看古代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当权者是如何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史文萃古代“中央巡视组”如何工作:御史出巡,地动山摇。
我国历史上,与中央巡视制度颇为相似的制度安排,被称为监察制度。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由来已久,实际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课。监察、考课是逐渐连在一起的,但是,作为一种监察制度,是从战国时期才开始确立的。战国以前,还是贵族政治。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出现,皇帝任免官员。监察官的制度、名称,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产生的。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重点在地方。秦废封建以后,实行郡县制,在郡设监御史。汉初一度废除,后来恢复。汉代汉武帝设立13部,各派刺史。13部就是监察区,由派出去的刺史作为监察区的监察官。监察郡的长官以及地方豪强势力,防止勾结。而且制定了6条法律,作为刺史进行监察的根据,通常叫刺察六条”。到汉代,监察已经逐渐形成制度,中央有御史台作为监察机关,御史台的长官叫做御史大夫。在京城附近,还设立了监察京城附近七个郡的监察官,称为司隶校尉。
唐朝已是典章制度比较完备的时代了,监察制度和机构已经定型,有“一台(御史台)三院”制度。三院最重要的是察院。唐朝将天下分为十道,设十道监察区,由皇帝派监察御史出去,考察地方。
元朝虽不太崇尚法制,但很重视监察。元监察汉官,也有监察蒙族贵族的习惯,不仅提高了监察官的品级,而且在地方设立了两个行御史台,中央派遣,权势很大。肃政廉访司在元朝势力很大,一定程度上还被赋予了法律外的权力。
明朝的时候,是巡按御史发达时期。明朝很重视监察机关,改革叫都察院。御史巡按地方,不管定不定期,至少要半年。“回道”后,要详细奏报。清朝大体上延续明朝制度。清朝的监察官的法典、依据的法律,是《钦定台规》,已达到了法典的高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任务在于,一方面维持国家纲纪,就是专制制度的政治体制;其次是官僚机构之间的一个权力制衡的机制,能保持权力的平衡;再者,能够纠正官邪,保持官僚队伍的廉洁素质,弹劾贪官污吏。御史出巡,巡按地方,确实对地方腐败起到了作用。
以明朝为例,明朝后期政治腐败,皇帝连续几十年不上朝的情况下,官僚队伍还能维持,国家纲纪还能保持,地方上不敢为非作歹,其中监察制度起了很大作用。元世祖忽必烈称,“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此其重台之旨。”这就强调了御史台,也就是监察制度的重要地位。我国古代对监察区域的划分各不相同,汉朝分13个部,唐朝分10道,宋朝按路分,明清按道分。监察官员开头并不多,唐朝就8个人,到明朝也才30多个人。有的在朝廷里纠正朝廷礼仪,有的接收基层案件,有的负责弹劾,各有分工。
御史出巡,有时候定期,有时候不定期。在明朝,一般先由都察院拟定候选人两人,由皇帝亲自当面选派其中一人。一旦确定,家门口将贴“回避”二字,以显重视。所以有“御史出巡,地动山摇”一说。
出巡御史的监察范围非常广泛。一看是否有冤案,二是考察政绩,三是考察经济情况如何。再有就是,祭祀的地方是否洁净,器械是否完备。监察官员也会深入到民众中间去,考察贤良。其中,司法权是出巡御史最重要的权力,即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案卷。比如,宋朝在地方设立监司,监察府县。监司有四组监察官,分门别类为司法监察、财务监察、行政监察等,对不同对象进行监察。
古代监察官的选任条件非常严格,第一要品格清正廉洁。明朝谏官杨继盛就因为弹劾严嵩父子,被反诬入狱,临刑前写了一首诗叫《言志诗》:“饮酒读书四十年,乌纱头上是青天。男儿欲上凌烟阁,第一功名不爱钱。”这就表现了监察御史的品格。我国历史上还有很多像杨继绳、海瑞这样正直刚毅、敢于谏言的御史官员。第二要有很高的文化素质,必须科举出身。第三要有地方实政经验,明朝就规定,御史一定要有两任地方县令的经验。另外,监察官的级别一般不高,有的甚至不如县官。虽职位不高,但位卑权重。在地方上,“小事立断,大事奏裁”。位卑,便于皇帝控制;权重,在于是天子的耳目。
一方面是监司互监法,宋朝提出监司互监法,监察官之间可以互相监督。另一方面,监察御史以上,有都察院的长官,御史巡视回来,要将巡视情况向都察院长官奏报,还要向皇帝奏报,长官起到监督的作用。再者,也允许地方监督。为了防止御史滥用权力,御史还有回避制度,监察时,要对出生地、籍贯地、亲戚故旧等回避。出巡后,地方不得接待,财政由中央严格控制,对离京到任和离任返京的日期也做了规定,结束巡视后,要进行考核、奏报。御史如有犯罪,将加等治罪,从重论处。因此,监察官一般不敢贪污。
我国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是土生土长的制度,很有特色。晚清官制改革时,唯独都察院被保留下来。说明它有一些值得肯定的地方,在今天也值得借鉴。首先,监察巡视要有法,法规要规定得很细致,如活动的程序、纠弹的对象、如何处理等。其次,重视对司法的监察。如死刑案件,御史台长官都要参加。对行政监察,则要监察效率。
古代御史出巡的时候,还要根据考察的地方和事件,按轻重划分大、中、小三个等级。大的事件由资深御史办理,年轻的御史只能办小差,经考核后,才能派遣大差。这也是为了保证巡按御史清正廉洁。根本的缺陷在于,监察权的来源是皇帝,所谓“代天巡狩”。因而,监察效力的发挥,很大程度上要看皇帝是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