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北京100732)
完善党内谈话制度的体系性思考
陈振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北京100732)
党内谈话是党组织委派专人以谈话形式与党员干部进行沟通交流的一种工作方法,种类较多,有入党谈话、日常谈话、考察谈话、任职谈话、廉政谈话、巡视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问题线索谈话、纪律审查谈话、约谈等。党内谈话对谈话准备、谈话主体、谈话对象、谈话方式、谈话内容、谈话记录、谈话效果、谈话纪律有不同程度的要求。党内谈话目前尚存有谈话主体重视不够、谈话制度明确不够、谈话种类区分不够、谈话效果彰显不够和谈话成果利用不够等问题。完善党内谈话制度体系,要高度重视谈话的意义和作用,切实规范谈话的组织和程序,做好不同谈话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逐步提高谈话的质量和水平,注重强化谈话成果的综合运用。
中国共产党党内谈话体系性
党内谈话,是指党组织在发展党员、选人用人、巡视、纪律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党的工作中,委派专人以谈话形式与党员干部进行沟通交流的一种工作方法。坚持党内谈话制度,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随着党的发展壮大和形势任务变化,谈话种类日益增多、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当前,我们党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对完善党内谈话制度进行体系性思考,发挥好党内谈话的系统集成优势,对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党内谈话种类较多,据不完全统计,主要有入党谈话、日常谈话、考察谈话、任职谈话、廉政谈话、巡视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问题线索谈话、纪律审查谈话、约谈等。这些谈话种类,有的是党章规定的,有的是其他党内法规明确的,有的是党内文件要求的,还有的是工作实践中形成的,这说明我们党非常注重运用谈话开展工作,并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丰富谈话的内涵和方式,体现了党的先锋队性质。
(一)入党谈话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入党谈话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党组织委派专人与入党申请人、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的谈话。入党谈话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必经程序,贯穿于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确定、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四个阶段。入党积极分子确定阶段,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个人情况和初步想法,判断是否符合入党条件。发展对象确定阶段,党组织对发展对象政治审查时,要通过谈话了解其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预备党员接收阶段,上级党委在审批入党以前,要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看其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并帮助提高对党的认识。预备党员转正阶段,党组织要同派人预备党员谈话,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为支部大会讨论该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供参考;党委审批同意转正后,党支部书记应当同预备党员谈话,提出有关要求。入党谈话作为入党考察的一种方式,有利于了解被谈话人的思想状况,坚定理想信念,发现被谈话人入党动机不纯时,通过谈话及时提醒、批评教育甚至将其排除在外,避免投机分子侵入党内,从源头上纯洁党的队伍。有许多党员,在组织上入了党,思想上并没有完全入党,甚至完全没有入党。〔1〕入党谈话是党内谈话的起点,是党员干部接受组织谈话的“第一课”,被谈话人应如实汇报思想动态和个人表现,培养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不得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2〕谈话人在入党谈话中审查把关不严,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3〕
(二)日常谈话
日常谈话是指在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党组织委派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党员与党员干部开展的,旨在加强沟通、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增进了解而进行的谈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干部经常开展同志式的谈心谈话,既指出缺点不足,又给予鞭策鼓励,这是个好传统,要注意保持和发扬。〔4〕2008年《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对日常谈话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每年至少1次,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届至少1次;分管领导同所分管部门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1次;党委组织部门同所联系的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每届至少1次。2016年中办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提出,党委(党组)要通过日常谈话深入了解干部的品行和表现,观察干部的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2016年全党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支部班子成员要结合民主评议情况与每名党员谈心谈话。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也规定,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要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平时多过问、多提醒。日常谈话主题广泛、形式多样,重在日常,要经常谈、谈经常,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谈、敢于谈、善于谈,多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通过经常性的谈话把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去,不断强化被谈话人的组织观念,使其感受到组织监督和关怀常在。
(三)考察谈话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考察谈话是指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时,为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委派干部考察组与考察对象的上级领导、所在单位领导、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领导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的谈话。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用人腐败必然导致用权腐败。〔5〕(P102)考察谈话作为选人用人制度的重要环节,谈话人肩负组织重托,责任重大,必须认真倾听、客观发问,通过谈话深入了解情况,把那些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识别出来,为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拟任人选提供重要参考。考察谈话与考察对象的政治前途息息相关,也直接影响组织对干部队伍状况的判断,谈话人不得暗示、诱导被谈话人,不得隐瞒、歪曲、泄露谈话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对考察谈话了解的“活情况”,如果与平时掌握的情况相差悬殊,一定要结合所在单位政治生态仔细辨别、相互印证、慎重对待,谨防好人主义淡化谈话内容,谨防“关系网”、“潜规则”左右谈话质量,从而出现考察失真失实现象。考察谈话虽是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实际上也是对被谈话人的考察,被谈话人应本着对组织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反映情况,收到反映或者发现考察对象的问题应如实向组织说明,不得碍于情面知情不报或者出于个人目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6〕选人用人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考察谈话只是了解考察对象的一种方式,需要与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档案等相结合,不能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唯一依据。
(四)任职谈话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任职谈话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提拔、交流、轮岗等发生职务变动时,上级党委(党组)一般应在决定任职后指派专人同新任职干部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任职谈话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重在讲明组织意图、加强教育引导,要求谈话人开诚布公、实事求是、针对性强、多提建议,帮助被谈话人明确努力方向,科学谋划工作,严格自身要求,同时针对干部考察中收集的意见建议,要求被谈话人在新岗位中改正缺点、弥补不足、更好工作。被谈话人应正确对待组织安排,珍惜组织培养机会,认清自身差距,虚心接受建议,以饱满热情投入新岗位工作。任职谈话的形式,既有“一对一”的个别谈话,也有领导与新任干部集体“一对多”的谈话,还有班子成员集体与每位新任干部“多对一”的谈话。任职谈话作为任前“第一课”,体现的是组织“传帮带”的良苦用心,既是鞭策鼓励更是监督提醒,有利于督促被谈话人实现身份和角色的转变,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继续保持谦虚谨慎和不骄不躁的工作作风。
(五)廉政谈话
廉政谈话,〔7〕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廉政谈话,是指纪检机关出于教育、挽救、保护目的采取的一系列谈话措施。例如,福建省纪委出台廉政谈话提醒六项制度实施办法,包括任职廉政谈话、信访谈话、审计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廉政责任谈话和巡视谈话。〔8〕狭义的廉政谈话,仅指纪检机关对新任职干部进行的谈话。广义的廉政谈话涵盖了纪检机关监督执纪问责中的绝大部分谈话,适用情形和谈话对象都比较宽泛,容易与本文后面提到的诫勉谈话、问题线索谈话、纪律审查谈话相混淆,为便于研究和比较,本文采用狭义的廉政谈话。廉政谈话主要围绕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提醒被谈话人要坚持“一岗双责”,把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机结合起来,既要抓好本地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又要在带头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做出表率。廉政谈话既可采取个别谈话或者集体谈话方式单独进行,也可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有的廉政谈话还伴有任职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赠送廉政书籍等,既谈廉又考廉、学廉,多管齐下增强廉洁意识。廉政谈话是宣传反腐倡廉制度、防范廉政风险、预防违纪犯错的一种手段,需要谈话人结合所在单位实际讲清反腐败斗争形势,点明岗位廉政风险点,并提出具体要求,避免泛泛而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9〕新的任职意味着新的转变,有的是从普通党员转变为领导干部,有的是从低一级别领导干部转变为高一级别领导干部,级别越高,权力越大,责任越重,纪律约束越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为普通党员和领导干部树立了不同的标准,对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廉政谈话应及时跟进,加强事前提醒,督促被谈话人自觉对照廉洁自律准则及时进行反省和检讨。如果是个别谈话,可以结合纪检机关掌握的信访举报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希望和要求,提醒被谈话人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注意和改正。被谈话人不要把廉政谈话当成耳旁风,要按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把自己摆进去,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廉政谈话只是前奏曲,绝非休止符,需要通过一系列“后续文章”长鸣廉洁警钟,确保谈出实效和长效。〔10〕
(六)巡视谈话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巡视谈话是指巡视组受派出党组织委托,在巡视进驻以后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的谈话。不以发现问题为目的的谈话不是巡视谈话,谈不出问题的巡视谈话不是成功的巡视谈话。〔11〕巡视谈话是巡视组开展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主要任务就是了解被巡视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着力发现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谈话人要围绕政治巡视的定位和要求,聚焦巡视对象,突出谈话重点,妥善处理政治问题与业务问题的关系,既要防止陷入业务问题忽视政治问题,也要防止脱离业务问题空谈政治问题,问出“活情况”,确保谈话发现的问题有事例、有数据,为巡视组后续开展巡视了解以及延伸巡视奠定坚实基础。巡视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被谈话人要本着对党、对所在单位负责的态度如实向巡视组反映情况,不得伺机发泄私愤误导巡视组,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巡视组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认真梳理、仔细甄别、如实报告。由于巡视组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巡视谈话不同于问题线索谈话和纪律审查谈话,被谈话人主要是反映情况而不是交代问题,应避免谈话时间过长、核实了解具体违纪问题、把被谈话人等同于被审查对象等。
(七)提醒谈话
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提醒谈话是指党组织对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的谈话。经常的教育提醒是最好的防微杜渐。〔12〕我们党一贯要求从严管理干部,注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提醒,让党员干部小错即知即改,将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避免小错酿成大错。2010年中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要求,对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生活作风等方面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引起干部本人注意的,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通过谈话等方式提醒。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2015年中组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提醒。例如,在中央巡视组对复旦大学进行专项巡视后,教育部对群众有反映的复旦大学15名校领导进行了提醒谈话。〔13〕提醒谈话是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是履行党内监督职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的有效形式,通过谈话提醒及时纠正轻微问题,有利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防止党员干部从小错走向违纪违法。提醒谈话重在提醒、贵在及时,关键是被谈话人要有清醒认识,有所醒悟,不能不以为然,甚至认为是小题大做。与廉政谈话有所不同,提醒谈话的谈话人要针对问题谈要求,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被谈话人要围绕问题谈认识,结合问题谈不足,奔着问题谈打算。提醒谈话不能只顾提醒不管落实,必须督促被谈话人拿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整改到位,确保提醒谈话谈出实效。
(八)警示谈话
警示谈话是指为了警醒提示纠正错误行为,有关机构和部门对违反廉洁履职规范情节较轻,尚不构成违纪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农村基层干部进行的谈话。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范,情节较轻的,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警示谈话。受到警示谈话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201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情节较轻的,有关机关、部门可依照职责权限对其进行警示谈话。受到警示谈话的,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警示谈话与提醒谈话都是针对轻微问题而谈,但程度上更加突出警醒之意,批评教育的程度更深,而且与绩效、奖金挂钩,惩戒意味更浓。警示谈话亮明了纪律红线,有利于督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农村基层干部知止收手,及时纠正存在问题,推动国有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九)诫勉谈话
根据《党内监督条例》、2005年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诫勉谈话是指党组织对有轻微违纪问题,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1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颁布以后,诫勉(包括诫勉谈话和书面诫勉,下同)明确规定为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一种方式,适用于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情形,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都有权采取诫勉方式进行问责。与提醒谈话、警示谈话不同,诫勉谈话针对的不是一般性问题,而是比较严重的问题,甚至是违纪问题,是对轻微违纪行为的一种宽大处理措施,惩戒力度仅次于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谈话主体可以是上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还可以是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要根据被谈话人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谈话人应当向被谈话人告知诫勉事由,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被谈话人必须正确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被谈话人在接受诫勉谈话同时应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诫勉谈话后,谈话组织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被谈话人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受到诫勉方式问责的领导干部,在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的同时,还应当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实施细则》首次明确,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十)问题线索谈话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等规定,问题线索谈话是指纪检机关在处置问题线索时,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问题线索,采取与被反映人谈话进行了解的一种处置方式。〔15〕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创新执纪方式,将案件线索改为问题线索,不断规范问题线索管理,确定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将谈话函询置于四种处置方式之首,突出了谈话函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16〕问题线索谈话主要适用于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线索。2016年,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设置了5类56项统计指标,其中第一种形态指标包括谈话函询了结和“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共14种,〔17〕在此要将问题线索谈话与“面对面”初步核实区分开来,如果仅与被反映人谈话了解情况而没有采取其他初步核实手段的,应归入问题线索谈话。问题线索谈话要把握好政策界限,不能将不适合谈话的问题以谈话处置,避免跑风漏气、造成被动。问题线索谈话应采取个别方式进行,谈话过程应形成工作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确认,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例如,浙江省注重“三个防止”,即“防止一谈了之,防止谈而不核,防止以谈代查”,明确要求谈话要形成签字背书的书面材料,并视情况开展核实。〔18〕问题线索谈话应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题线索谈话后应对被谈话人的说明进行抽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一是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是问题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是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谈话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再次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四是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暂存待查。问题线索谈话材料应当存入被谈话人的个人廉政档案。可以看出,问题线索谈话是一种处置性(过程性)谈话,而非结果性谈话,经过问题线索谈话仍可采取诫勉谈话等其他谈话措施进行处理。
(十一)纪律审查谈话
根据《工作规则》等规定,纪律审查谈话是指纪检机关对存在严重违纪问题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干部进行立案审查以后,为查明问题、分清责任,与被审查人、证人、检举人等进行的谈话。纪律审查谈话也是一种处置性谈话,贯穿纪律审查工作的宣布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等环节。立案审查后,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应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审查期间,审查组要与被审查人谈话,查清违纪事实,听取被审查人的陈述和辩解;审查组要与证人、检举人等相关人员谈话,调取有关证据。移送审理后,纪检机关审理部门要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在纪律审查谈话中,被审查人应当如实、主动交代问题,不得对抗组织审查;证人应当介绍本人直接感知的内容,不得主观猜测、妄加评论;检举人应当负责任地反映问题,不得以举报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在执纪中应当慎重把握好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与正常行使申辩、申诉权利的政策界限。被审查人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对违纪事实、行为性质等提出的合理辩解,不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应该认真听取。〔19〕与其他党内谈话不同,纪律审查谈话尤其是与被审查人谈话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如“两规”谈话、“走读式”谈话,被审查人的对抗心理较为强烈,更考验谈话人把握运用政策的能力和水平,要求谈话人善于用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挽救干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被审查人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真心实意接受组织的审查处理。要正确看待纪律审查谈话的作用与功能,纪律审查谈话的主要作用是印证问题,而不是发现问题,不能过度依赖被审查人的言词证据,〔20〕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要全面客观收集、鉴别证据,注意各类证据的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条。
(十二)约谈
约谈主要是指党的上级机关为了解情况、督促履职、推进整改而对党的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的谈话。约谈在党内外运用都比较多,成为实践中推动工作的有力手段,〔21〕党内约谈更强调政治责任的落实。以纪检机关进行的约谈为例,《党内监督条例》要求,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2013年,中央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情况对派驻机构负责人进行了约谈。2016年,中央纪委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中央部门和中央企业、中央金融机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管党治党责任。〔22〕各级地方党委、纪委也纷纷通过约谈督促落实有关责任,例如,2015年5月,针对近年广西发生多起县委书记严重违纪问题,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和纪委书记于春生分片区对全区110个县(市、区)委书记进行约谈。之后,自治区纪委领导班子又利用2个月时间,对各设区市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及自治区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进行了约谈。〔23〕约谈方式,有一对一约谈,也有集体约谈。约谈通过抓住主要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层层传导压力,因地制宜提出落实要求,有利于压实责任,发挥好领导机关和主要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督促功能比一般性召开会议、印发文件、实地宣讲更为有效和管用。约谈不仅是再部署、再动员,更是再提醒、再督办,被谈话人不能仅仅停留于口头表态,而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准确领会约谈精神,抓紧推动工作落实。约谈组织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对约谈后效果不明显的要再次约谈,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问责追责,通过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约谈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党内谈话制度内容丰富、各具特色,但也有一些共同特点,对谈话准备、谈话主体、谈话对象、谈话方式、谈话内容、谈话记录、谈话效果、谈话纪律有不同程度的要求。通过梳理分析这些共性要求,对我们从整体上理解党内谈话制度的设计初衷,探究党内谈话的运作流程,评价党内谈话的实施效果,以及完善党内谈话制度都颇有助益。
(一)谈话准备
党内谈话不是私人聊天,而是谈话人受组织委派进行的一项比较严肃的工作。谈话之前,谈话组织单位及谈话人应做好准备,熟悉党内谈话制度规定,了解被谈话人的工作经历、岗位特点、性格特征等相关情况,清楚谈话背景和具体内容。不同的党内谈话准备要求不一,有的比较简单,如日常谈话可随时随地进行;有的是固定环节,如入党谈话、考察谈话、任职谈话、廉政谈话、巡视谈话是发展党员、选人用人、巡视工作的一个环节;有的是问题导向,只有被谈话人存在或可能存在反映的问题才能启动,如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问题线索谈话、与被审查人进行的纪律审查谈话。有的谈话对准备工作要求较高,如启动问题线索谈话,应当拟订谈话方案和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谈话对象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纪律审查谈话的准备要求最高,尤其是与被审查人谈话,要由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谈话方案,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确定,谈话人要事先吃透案件材料,理清谈话思路,检查谈话场所,加强联络协调,做好应急预案,确保谈话安全、稳妥、有序进行。纪律审查谈话正式开始前,有的还要组织被审查人学习党章党规,学习入党志愿书,对照要求查摆自身问题,唤醒其党性意识。
(二)谈话主体
党内谈话的主体比较广泛,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党委(党组)的全面监督职责,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可以进行的谈话最多,以日常谈话最为经常,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约谈也可视情况进行。强调党委(党组)的谈话责任,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有利于增强责任担当,做到任命干部与严格管理相统一。其次是组织部门和纪检机关为组织单位的谈话较多,如组织部门可以进行考察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纪检机关可以进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问题线索谈话、纪律审查谈话等。还有一些谈话主体较为特殊,如入党谈话的主体一般是支部书记或组织员,也有的是入党介绍人;考察谈话的主体是干部考察组;巡视谈话的主体是巡视组。约谈的主体最为广泛,只要是党的上级机关均可进行。从谈话主体数量来看,有的可以“一对一”,如入党谈话、任职谈话、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等,有的则要求谈话主体必须两人以上,如纪律审查谈话必须由两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还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组织意图和领导个人意图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组织意图是党组织通过民主集中制形成的意见,领导个人意图是领导干部个人的意见。〔24〕(P43)党内谈话是一项组织行为,这就要求谈话主体在谈话中要准确传递组织意图,不能夹杂个人意图,或擅自更改组织意图,避免引起谈话对象的误解和质疑,影响谈话质量和效果。对于与谈话对象或谈话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谈话职责的情形,谈话人应及时申请回避。
(三)谈话对象
党内谈话的对象非常广泛,覆盖全体中共党员,大多数党内谈话尤其突出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有的谈话对象比较特殊,如入党谈话的对象还包括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警示谈话的对象还包括部分非中共党员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考察谈话、任职谈话、廉政谈话、巡视谈话、诫勉谈话也适用于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25〕纪律审查谈话中的证人、检举人等相关人员也可能是非中共党员,约谈的对象一般是党的机关主要负责人。从所处阶段来看,既有发展党员、干部考察、任职初始阶段,也有小错即纠、有反映即谈、调查核实阶段。从了解对象来看,有的是针对谈话对象本人,如入党谈话、日常谈话、任职谈话、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问题线索谈话、与被审查人进行的纪律审查谈话,有的是针对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和系统,如巡视谈话、约谈;有的则是针对第三人,如考察谈话、与证人等进行的纪律审查谈话。采取谈话这种柔和方式开展工作,体现了党组织认真对待每一位党员和其他工作对象,以人为本,从谈话对象的社会属性出发充分沟通,注重情感交流,稳妥达到工作目的。谈话对象的全覆盖、多层次、多角度、经常性,体现了思想建党的要求,有利于提升被谈话人的党性修养和道德境界,纯洁净化党员干部队伍,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四)谈话方式
不同的党内谈话对谈话方式的要求不一样,使用正确的、恰当的、适宜的谈话方式可以使谈话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日常谈话、任职谈话、廉政谈话、约谈既可是个别方式,也可是集体方式,因为此类谈话对被谈话人来说,共性要求较多,个性要求较少,采取集体方式有利于节省时间,增强谈话的整体氛围和效果。入党谈话、考察谈话、巡视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问题线索谈话、纪律审查谈话则要求是个别方式,因为此类谈话针对性、保密性较强,谈话内容较为敏感,与谈话对象自身或所在单位息息相关,个别方式有利于谈话对象打消思想顾虑,如实说明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有的谈话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或请其参加,如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问题线索谈话,但有的谈话不能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或请其参加,如考察谈话、巡视谈话、纪律审查谈话等。党内谈话一般是当面谈,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电话等方式谈;一般是组织请来谈,也可视情况应被谈话人要求上门谈。无论是何种谈话方式,都是为谈话目的服务,都要保证谈话主体能准确表达谈话意思,被谈话人能准确领会谈话意图,积极配合谈话进行,最大限度实现党内谈话制度的目的和初衷。
(五)谈话内容
党内谈话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了解情况、督促提醒、批评教育、查明事实四类,入党谈话、考察谈话、巡视谈话是为了了解被谈话人、考察对象、被巡视党组织的有关情况,通过谈话做到“情况明”。日常谈话、任职谈话、廉政谈话、约谈则是防范于未然,通过谈话督促被谈话人履职尽责、廉洁自律,不辜负党组织的期许和信任。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则是针对已经发生的轻微问题甚至是违纪问题,及时对被谈话人批评教育,通过红脸出汗督促其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改正。问题线索谈话、纪律审查谈话则是为了查明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进行的处置性谈话,经过谈话,如果属实,则依纪依规对被反映人进行处理,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违纪涉嫌犯罪则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果失实,则要为被反映人澄清和正名。在针对被谈话人存在问题而进行的谈话中,要注意区分问题性质,妥善把握政策界限,宽容党员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鼓励攻坚克难啃硬骨头。与党外机关进行的谈话不同,党内谈话的内容要突出政治高度,突出问题导向,注重通过谈话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现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帮助犯错误的同志真正认识和改正错误。
(六)谈话记录
党内谈话一般要有相应的载体记录谈话的内容,这种书面载体就是谈话记录。不同党内谈话对谈话记录的要求有所不同,有的谈话并无谈话记录的要求,如日常谈话、任职谈话、廉政谈话等;有的则对谈话记录有明确要求,如入党谈话、考察谈话、诫勉谈话、问题线索谈话、纪律审查谈话。预备党员接收阶段,入党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如实填写在被谈话人的入党志愿书上。考察谈话应形成谈话记录,作为干部考察材料的重要内容存档。诫勉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谈话时间、地点、事由、内容等。问题线索谈话应形成工作记录,纪检机关要认真核实、存档备查。纪律审查谈话涉及责任区分和追究,对谈话记录的要求更高,要形成统一制式的谈话笔录,笔录首部要载明被谈话人的个人信息、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谈话内容要详细记载,尤其是与查明事实相关的违纪构成要件,务必区分清楚,好准确量纪,被谈话人对谈话笔录确认无误后必须当场、逐页签字确认。为便于审理和卷宗归档,被审查人存在多个违纪行为的,应一个事情制作一份谈话笔录。如果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由本人书写,不能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从实际操作来看,巡视谈话也应形成书面记录,便于巡视组根据谈话情况梳理问题,如实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无论何种形式的党内谈话,既是谈话主体履行工作职责的一种方式,也是谈话对象对待组织的一种客观反映,是否制作谈话记录以及记录的详略与否,对于证明谈话主体是否正确、充分履行职责和被谈话人是否对组织忠诚老实具有重要作用,从统计报送谈话情况、抽查核实谈话结果、分清谈话责任、证明被谈话人的主观态度等角度来说,原则上所有党内谈话都应该有书面记载,至于是记录在工作笔记本上还是形成制式的谈话记录,则根据每一种党内谈话的具体需要而定。〔26〕例如,天津市纪委编印《“咬耳扯袖”台账手册》,指导党委(党组)负责同志详细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对象、问题、谈话情况摘要等要素,作为履职情况考核的“真凭实据”,促使咬耳扯袖经常化、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27〕
(七)谈话效果
谈话好不好,关键看效果。党内谈话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好的谈话效果,实现谈话的工作效果和政治效果。就工作效果而言,有的是潜移默化的,如日常谈话、任职谈话、廉政谈话;有的是即时性的,如考察谈话就是要了解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巡视谈话就是要发现问题,问题线索谈话就是要了解情况,纪律审查谈话就是要查明事实真相,约谈就是要马上推动工作;还有的是附随性的,如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除了谈话本身之外,还要求被谈话人必须切实改正,才能证明谈话效果是好的,如果一谈了之,不关注后续整改落实,被谈话人虽知错悔错但并没有改错,谈话就没有取得好的效果。就政治效果而言,所有党内谈话都要因人而异做好被谈话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理想信念、政治信仰的高度启发教育被谈话人,尤其是谈话内容针对性很强的谈话,如警示谈话、诫勉谈话、问题线索谈话和纪律审查谈话,要体现严管厚爱、宽严相济的原则,促使被谈话人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坦诚面对组织,做到知错、认错、悔错、改错。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犯了错误的干部,多数可以教育好,少数教育不好的清除出去,有利无害。〔28〕(P269)党内谈话涵盖了党内生活的方方面面,确保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行为或错误都能及时得到纠正或惩处,起到教育、提醒、警示作用,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有机统一。
(八)谈话纪律
党内谈话彰显的是组织的关心爱护,这就要求谈话人敢于担当,本着对组织和被谈话人负责的态度,按照要求履行好谈话职责,坚决摒弃老好人思想,该谈则谈,该问则问,切实担负起组织赋予的神圣使命。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被谈话人要珍惜组织给予的谈话机会,谈话内容无论是与己相关,还是涉及他人,都要向组织讲真话、道实情,不得隐瞒歪曲事实。被谈话人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在纪律审查谈话中,被审查人如果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则是干扰、妨碍组织调查,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应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进行认定。例如,四川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魏宏在自身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的情况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综合其他违纪事实,魏宏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29〕
党内谈话制度总体上是有效管用的,在党的不同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也存在谈话主体重视不够、谈话制度明确不够、谈话种类区分不够、谈话后续督办不够和谈话效果彰显不够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党内谈话作用的发挥。
(一)谈话主体重视不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就是轻视思想政治工作,以为定了制度、有了规章就万事大吉了,有的甚至已经不会或不大习惯于做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了,有的甚至认为组织找自己谈话是多此一举。〔30〕一些谈话人对做好党内谈话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同程度存在不敢谈、不愿谈、不会谈的问题。面对一些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式的谈话,如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有的谈话人缺乏担当意识、心存思想顾虑,同班子成员谈怕伤和气,同下级领导和干部谈怕丢选票,不敢进行义正词严的批评制止。有的谈话人自身要求不严,怕被揭丑亮短,不敢理直气壮地指出被谈话人的缺点和不足。有的领导干部把犯错误的干部请来谈话,首先把自己撇得一干二净,开场白就是“老兄,对不起啊,这可是领导让我找你谈的”,或者说“是上级纪委安排的”。〔31〕有的谈话人认为谈话只是履行工作程序,要么千篇一律、泛泛而谈,要么居高临下、态度强硬,往往只注重谈话的形式,忽视了谈话的实质内容。在一些沟通交流式谈话中,有的谈话人只注重谈话不注意谈心,没有与被谈话人形成互动,更无法深入内心,导致被谈话人不愿向组织道明实情,甚至不接受谈话内容,产生抵触情绪。从谈话组织单位来看,组织实施党内谈话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谈话前的准备、谈话中的组织和谈话后的落实,但一些谈话组织单位准备不够充分,实施不够规范、服务保障不到位,影响了谈话的正常进行。这些都说明不少谈话人及谈话组织单位对党内谈话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没有把谈话上升到思想建党的高度来认识,没有理解谈话在管党治党中的重要作用。
(二)谈话制度明确不够
现有党内谈话制度比较分散,一些谈话种类规定较为粗疏,缺乏明确的操作流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坚持谈心谈话制度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未涉及具体谈话种类。《党内监督条例》提出要坚持党内谈话制度,只规定了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廉政谈话没有明确规定,其内涵和外延因理解不同而大小不一。警示谈话中所指“有关机构和部门”并不明确,缺乏程序性规定,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约谈在实践中运用很多,但适用范围比较泛化,缺乏系统性,还需制度规范。有关诫勉谈话的制度较多,但有些具体问题因对现有规定理解不一致而存在分歧。比如,关于诫勉谈话材料的归档,《实施细则》要求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诫勉谈话材料进行留存,《暂行办法》也表达了相同旨趣;〔32〕《工作规则》要求问题线索谈话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而诫勉谈话是问题线索谈话结束后的一种处理方式;《问责条例》要求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而诫勉也是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一种方式。另外,组织人事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采取诫勉的,是否执行《实施细则》六个月不得提拔或者重用的规定,目前并不明确。2016年8月,中央纪委研究室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互动交流——回复选登”版块回复“通报的影响大于诫勉,为什么在诫勉之前?”时指出,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报则没有影响期,诫勉的影响比通报要严重。〔33〕从地方层面来看,《海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不得提拔或者重用。〔34〕这似乎又说明,无论是组织人事部门,还是纪检机关、党的其他工作部门采取的诫勉,都适用《实施细则》六个月影响期的规定。
(三)谈话种类区分不够
本文梳理的党内谈话有12种,实际上还有名称各异的其他谈话形式,仅就所列12种谈话来看,部分谈话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复。例如,提醒谈话和警示谈话都是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日常谈话也包含提醒、警示的意思,三者之间的界限不易区分。《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委(党组)负有全面监督职责,任职谈话也必然涉及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这与廉政谈话存在一定的交叉,所以实践中有的廉政谈话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廉政谈话实际上是对新任职干部的一种提醒谈话,只不过这种提醒更多是一般性提醒、事前提醒,也有的是针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的个别提醒。巡视组的主要职责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但有的地方规定,巡视组负责同志也可以进行诫勉谈话。〔35〕还有的学者也认为,巡视组可以与部分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提醒督促改正。〔36〕这样,巡视谈话与诫勉谈话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问题线索谈话是针对一般性或模糊笼统的问题,虽是通过谈话了解核实,但同时也带有提醒谈话的性质。《党内监督条例》首次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置于总则之中,作为党内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规则》也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置于总则之中,作为监督执纪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开展问题线索谈话时,是党委(党组)先谈还是纪委(纪检组)先谈,实践中的做法和认识并不一致。有的认为,谈话的主责是党委而不是纪委,纪委发现了问题应向党委汇报,由党委组织开展谈话。〔37〕有的认为线索处置是纪委的职责,应由纪委先行了解再视情况建议党委落实“第一种形态”的谈话责任。在由党委(党组)进行的谈话中,哪种情形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哪种情形由分管的党委委员(党组成员)谈,也没有明确的工作标准,如果谈话人的责任意识不强,很容易产生推诿扯皮,形成都有责任但实际无人负责的局面。在大力倡导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背景下,纪检机关在处理轻微违纪问题时,是直接给予诫勉谈话还是立案审查后因免予党纪处分再给予诫勉谈话,目前存在不同做法,如何防范执纪风险,保证不枉不纵,也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38〕
(四)谈话效果彰显不够
当前,党面临的执政环境越来越复杂,内部“四种危险”和外部“四大考验”不同程度存在,开展党内谈话面临的困难和不利因素也在增多,对取得好的谈话效果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现在申请入党人的思想和动机不再像革命战争年代那样单纯,如何发挥好入党谈话的审查把关作用值得思考。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主要就是谈话,包括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等,要红脸出汗,直击思想和灵魂,必然要从言语上“得罪”被谈话人,但被谈话人还要继续留在党内工作,有的甚至将来要在更重要的岗位工作,这实际上对谈话人如何谈出效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伴随着党员干部的成长,其会多次接受组织的各种谈话,既有沟通交流式谈话,也有批评教育式谈话,但仍有不少党员干部在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从轻微违纪滑向违法犯罪,这确实值得我们在彰显谈话效果上进行反思。党内谈心谈话不是为了谈心而谈心,为了谈话而谈话,最终要落实到一个“改”字上。〔39〕在奔着被谈话人的问题而谈时,仅靠一次谈话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有的谈话人只顾在谈话中提出希望要求,忽视了谈话内容的后续跟踪督办和被谈话人的整改落实。有的被谈话人接受谈话时表态很好,向组织承认了错误并表示悔改,但谈完之后没有付诸实际行动,依然如故,所犯错误还是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大大减损了谈话效果。
(五)谈话成果利用不够
开展党内谈话既是一项工作,更是一份责任。现有评价制度对谈话人谈话能力的考察缺少关注,有的谈话人责任意识不强,习惯于“家长式”说教或迫于上级布置简单应付,导致谈话表面化形式化,质量不高、效果不佳,难以实现谈话的工作效果和政治效果。在一些问题导向型谈话中,缺乏对被谈话人整改落实情况的有效监督,有的被谈话人被组织批评提醒后,在党员群众面前还像个没事人似的。从谈话信息的汇总和共享来看,党内谈话形成的谈话记录分散在各个部门,有的甚至散落在谈话人的工作笔记本上,或残留在谈话人的脑海里,谈话信息各自分散,大量的谈话信息被闲置,有时甚至是多头谈话、重复谈话,造成资源浪费。目前,缺乏对被谈话人接受组织谈话情况的系统梳理和归纳,无法从被谈话人角度形成较为完整的谈话记录体系,不便于对被谈话人接受组织谈话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指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党内谈话制度正是构筑不想腐堤坝的重要表现形式,衡量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效,不能只看执纪审查的数量,更要注重通过谈话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堤坝,强大心理防线,让制度要求转化为思想坚守和行动自觉。这就需要我们坚持和完善党内谈话制度,既要巩固深化,又要创新发展,不断提高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高度重视谈话的意义和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通过谈话等方式提升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境界,起到武装精神头脑、净化政治生态的良好效果。柔和是一种品质与风格。它不是丧失原则,而是一种更高境界的坚守,一种不曾剑拔弩张,依旧扼守尊严的艺术。〔40〕党内谈话作为一种柔和工作方式,不是妥协退让,而是彰显组织信任,体现组织关怀,传递组织力量,是组织从政治上关心爱护党内同志的生动体现。各级党组织要把党内谈话制度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党内谈话对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清醒认识谈话相对于其他工作方式对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独特优势,通过谈话去了解人、识别人、教育人、挽救人,进一步筑牢党群干群基础。谈话人受组织委托,责任重大,必须在思想上提高对党内谈话重要性的认识,认真领会不同谈话种类的设计初衷和实现目标,通过谈话了解真实情况、发现有价值的问题、起到教育提醒作用。特别是对于一些问题导向型的谈话,谈话人要敢于担当和表明态度,直奔主题、直面问题、直击要害,使被谈话人明白自己的一言一行关乎党的形象,感受到组织的监督管理和人文关怀,从内心深处接受组织的意见建议和有关要求。
(二)切实规范谈话的组织和程序
党内谈话不是简单的拉家常,也不是强硬的搞对抗,而是谈话人代表组织与被谈话人沟通的一种方式。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党内谈话,谈话组织单位都要注意谈话的组织准备、谈话内容的确定、谈话主体的人选、谈话方式的选择、谈话程序的设计等,有的谈话甚至对谈话场所、辅谈人员、记录人员、后续工作都有严格要求。谈话准备工作做不好,直接影响谈话的质量和效果,尤其是一些正式的谈话,如诫勉谈话、问题线索谈话、纪律审查谈话,要事先制定谈话方案,拟定谈话提纲,选定谈话人选,按程序报批后才能进行。严格谈话启动程序,有的谈话必须事先经过集体研究,不能随意发动,如问题线索谈话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紧扣谈话主题,谈话人要牢牢掌握谈话的主动权,既不能一言不发,任由被谈话人牵着走,也不能想问什么就问什么,随意扩大问话范围。抓住谈话时机,谈话人不能想谈就谈,也不能坐等被谈话人配合,必须根据谈话目的抓住最有利的时机谈。以纪律审查谈话为例,谈话和外调相互配合、紧密关联,什么时间谈,谈什么内容,以什么方式谈,事先要充分研判,决不可草率而谈,否则会直接影响纪律审查工作进展。规范谈话场所,在纪律审查谈话中,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谈话。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被谈话人交代自身的问题或者反映其他人的问题,谈话人及谈话组织单位要及时请示报告,妥善处理。谈话结束后,记录人要对谈话内容进行整理,有的还要求被谈话人签字确认。对于需要被谈话人整改落实的谈话,谈话人及谈话组织单位要跟踪关注被谈话人的改正情况,改正期满后,应根据被谈话人的整改表现作出相应的结论。
(三)做好不同谈话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每一种党内谈话的主体、对象、内容等应尽可能清晰界分,不要主体不清、对象不明、内容笼统、影响失衡。在谈话主体上,要区分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开展谈话的情形,尤其是同一种谈话可以由多个谈话主体进行时,要根据谈话事由界定谈话主体,既不能泛化主体责任,也不能泛化监督责任。例如,问题线索谈话,一般情况下应由纪检机关进行,确有必要的可请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参与。即使是落实主体责任的谈话,也要区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党委(党组)成员履行分管责任开展谈话的情形,既不能只强调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也不能都推给分管领导。在谈话对象上,除有指定对象的谈话外,应聚焦谈话重点,即集中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上,突出“关键少数”。在谈话内容上,要尽量明确各种谈话的适用范围,把握谈话的层次性,尤其是一些问题导向型的谈话,要细化适用标准,既要注重通过提醒谈话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又要避免以实践“四种形态”为名随意以提醒谈话代替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或以诫勉谈话代替党纪轻处分。巡视谈话主要是发现问题而不是处理问题,即使是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也只能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所以巡视组不宜通过诫勉谈话来处理问题,避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在对谈话对象的影响上,要针对不同谈话确定不同的影响期,加强谈话间的衔接和协调,确保谈话影响效果的统一性和完整性,避免性质相近的党内谈话影响差异较大。关于诫勉谈话,应制定涵盖组织部门、纪检机关和党的其他工作部门的实施细则,影响期可统一规定为六个月,避免同一种谈话措施因谈话主体不同对被谈话人产生不同影响。例如,2017年中办国办修订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就明确,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深入推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充分释放从严管党治吏制度优势》,《人民日报》2017年4月20日,第004版。〕目前对警示谈话没有规定影响期,建议可以考虑规定为三个月,既便于与诫勉谈话相衔接,又突出比提醒谈话的影响更重,体现出党内谈话的层次性。
(四)逐步提高谈话的质量和水平
党内谈话不是冰冷生硬的质问,而是充满关怀的感召,和党外机关进行的谈话相比,更考验谈话者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尤其是做人的工作的能力。党内是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谈话人要转变观念,虽代表组织,但不能把自己摆在高高在上的位置,企图使被谈话人因摄于谈话威力表面服从组织,这样被谈话人即使一时改正了错误,也不可能从内心感谢组织,甚至会忌恨组织。谈话人肩负组织的信任和嘱托,应出于公心,根据每种谈话的不同特点把握谈话的方法和技巧,综合考虑谈话内容的复杂程度、谈话对象的心理素质等因素,见人见事见思想,既要有谈话的力度,又要有谈话的温度,做到分类谈话、因人而异、注重效果。通过入党谈话、考察谈话、巡视谈话能了解真实情况,通过日常谈话、任职谈话、廉政谈话、约谈能推动工作,通过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能纠正问题,通过问题线索谈话、纪律审查谈话能还原事实真相。提醒谈话、警示谈话、问题线索谈话都是针对轻微问题而谈,谈话人以及谈话组织单位要加强对被谈话人整改情况的考察,如果被谈话人不珍惜组织给予的谈话机会,态度消极,甚至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则完全背离了组织谈话的初衷,要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惩戒。诫勉谈话针对的是轻微违纪行为,之所以没有追究纪律责任,就是希望通过六个月的改正期督促被谈话人改正错误,这就要求谈话组织单位加强对被谈话人改正情况的考察,不能放任自流,否则不仅诫勉谈话的效果难以达到,反而容易引起认为对被谈话人的处理是轻纵放任的误解和质疑。
(五)注重强化谈话成果的综合运用
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发挥党内谈话的延伸作用,对受到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问题线索谈话的,被谈话人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谈话涉及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2017年中办印发的《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要求,主要负责同志要在民主生活会上通报班子成员受到谈话函询情况;被谈话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深刻检查,受到提醒的应当作出整改表态,没有问题的说明谈话函询情况即可。2017年中央印发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也要求,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整改情况。被谈话人在问题线索谈话中主动承认问题,要区分情况稳妥处置,考虑被谈话人的认错态度和事实情节,予以从轻处理。被审查人在纪律审查谈话中主动交代本人问题或检举揭发他人问题的,要依纪依规从轻减轻处分。加强对被谈话人接受组织谈话情况的综合分析,准确把握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和地区“树木”与“森林”的情况,便于纪检机关把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为党委(党组)研判干部队伍状况提供重要参考。对被谈话人进行干部考察时,应把被谈话人接受组织谈话是否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作为重要考察标准,对存在问题和明显不足的,要及时督促改正;无明显转变的,予以组织调整;对不向组织说明真实情况,或者故意掩盖事实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被谈话人的责任。加强对谈话人运用谈话开展工作能力的考察,把开展党内谈话情况作为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督促谈话人履职尽责。谈话组织单位和被谈话人所在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认真组织、开展、运用好党内谈话制度,对不重视、不愿意、不善于谈话的,要及时约谈提醒;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监督范围内谈话对象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报告处置的,要按照《问责条例》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注释:
〔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M〕(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7条第3款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41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
〔5〕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
〔6〕例如,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费长辉因班子成员严重违纪且未如实报告有关情况被问责。2015年2月至9月,费长辉牵头负责县委工作期间,多次收到有关婺源县副县长宫海违反生活纪律问题的反映。上饶市委酝酿万年县委常委补缺人选,征求费长辉意见及对宫海进行选拔任用考察个别谈话时,费长辉均未如实向组织报告反映宫海违反生活纪律的情况。宫海被重用后不久,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取消副县级待遇、降为科员,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16年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费长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参见:《中央纪委通报七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中国纪检监察报》〔N〕2016年6月18日,第001版。
〔7〕有的将廉政谈话也称之为廉洁谈话,如《驻国资委纪检组:对新提任局处级干部进行廉洁谈话》,http://www.ccdi.gov.cn/yw/201612/ t20161201_90380.html,2016年12月2日。
〔8〕陈金来、杨雅荣、池世銮:《防病于未发治病于初萌——福建抓早抓小实施廉政谈话提醒》〔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年6月22日,第001版。
〔9〕霍小光、华春雨:《真诚的交流郑重的嘱托——习近平总书记与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速写》〔N〕.《人民日报》2015年1月13日,第002版。
〔10〕李震、徐辰:《用好廉政谈话贵在“三个坚持”》〔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年7月21日,第008版。
〔11〕王树华:《巡视谈话要有“三味”》〔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6月8日,第008版。
〔12〕习近平:《扎实做好保持党的纯洁性各项工作》〔J〕.《求是》2012年第6期。
〔13〕姜洁:《专项巡视:反腐“特遣奇兵”》〔N〕.《人民日报》2014年11月18日,第018版。
〔14〕《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适用诫勉谈话有7种情形;《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适用诫勉谈话有13种情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19条规定适用诫勉谈话有7种情形。
〔15〕也有的将此类谈话称之为信访谈话,笔者认为,信访举报不等于问题线索,信访举报只是问题线索的一种渠道和来源,根据中央纪委分类处置问题线索的标准和要求,问题线索谈话更为准确。
〔16〕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有一个探索和发展的过程,2013年,中央纪委确定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为拟立案、初步核实、暂存、留存、了结;2014年,中央纪委调整为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2017年,《工作规则》调整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
〔17〕张磊:《实践“四种形态”有了“晴雨表”》〔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12月28日,第001版。
〔18〕颜新文:《正“歪树”治“病树”护“森林”》〔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10月14日,第001版。
〔19〕钟纪晟:《如何认定处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6月22日,第8版。
〔20〕《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32条规定,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21〕例如,2011年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2014年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约谈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2015年湖北省纪委制定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也规定了约谈。
〔22〕王岐山:《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第004版。
〔23〕广西:握紧纪律尺子去年来运用前三种形态处理22161人占96.6%,http://www.ccdi.gov.cn/xwtt/201611/t20161111_89462. html,2016年11月20日。
〔2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
〔2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4条第4款规定,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26〕2010年,中办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17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27〕天津:125名党委(组)书记与688名局级干部进行谈话,http://www.ccdi.gov.cn/yw/201704/t20170426_98052.html,访问时间:2017年5月5日。
〔28〕毛泽东:《毛泽东文集》〔M〕.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
〔29〕四川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魏宏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http://www.ccdi.gov.cn/jlsc/zggb/djcf_zggb/ 201607/t20160704_82011.html,2016年12月8日。
〔30〕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年10月9日,第002版。
〔31〕《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种形态”之三——红脸出汗是最大的爱护》〔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8月1日,第001版。
〔32〕《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33〕为您解答:通报的影响大于诫勉,为什么在诫勉之前?http://www.ccdi.gov.cn/hdjl/hfxd/201608/t20160815_85340.html,2016年12月6日。
〔34〕姚嘉、陈明明:《细化为24种具体问责情形》〔N〕.《中国纪检监察报》〔N〕2017年2月15日,第1版。
〔35〕例如,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对被巡视地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经省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巡视组负责同志可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提出整改要求。对其他班子成员,可责成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其上级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办理结果向巡视办反馈。
〔36〕蔡文华:《对加强和完善党内巡视的三点思考》〔J〕.《理论探索》2016年第4期。
〔37〕初炳玉:《用“四种形态”体现“全面从严”要求》〔N〕.《中国纪检监察报》〔N〕2017年3月8日,第8版。
〔38〕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8条的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直接给予诫勉谈话和立案审查后因免予党纪处分再给予诫勉谈话存在显著区别,前者不用立案,也不用移送审理,而后者必须立案,经移送审理后,还要按照党内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39〕宋庆森:《党内谈心谈话要把握好的几个关键问题》〔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1期.
〔40〕毕淑敏:《柔和的力量》〔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年3月10日,第5版。
[41]《深入推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充分释放从严管党治吏制度优势》[N].《人民日报》[N]2017年4月20日,第004版。
〔责任编辑:王星闽〕
陈振,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学与廉政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