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念伦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坚守

2017-03-11 10:39苏宝梅
理论学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信念伦理价值观

苏宝梅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

信念伦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坚守

苏宝梅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

信念伦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精神气质上是统一的,作为中华民族共同的价值追求指引着大众的判断与选择。它是德性伦理中最具基础性的元素,或者说是促成德性成长最重要的基元,其他德性或多或少都要受到它的影响和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个人层面凝炼出的12对德性要求,也都与信念伦理有机联结。它需要全体国民具有与这种价值观相吻合的信念伦理作支撑。信念伦理的缺失将导致工具理性泛化、价值相对主义甚至走向道德虚无主义。研究信念伦理理论,有助于加快公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接受,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坚守,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

信念伦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坚守

信念直指人心,关系善恶,是人性达善的要件。信念伦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德性伦理中最具基础性的元素,或者说是促成德性成长最重要的基元,其他德性或多或少都要受到它的影响和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传统文化历经岁月更迭时代变迁而积淀的精华在当今社会的体现,它与信念伦理有机联结。

一、信念伦理及其道德特质

所谓信念伦理,是指个体以某种信念、风俗、学说、理论等作为自己行动的依据,并将这些依据内化成约束自身行动的深刻自律。对特定个体而言,其所依据的内容具有绝对正确和至高无上的品质。

“信念伦理”源于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论述。在《以政治为业》的论述中,韦伯提出并阐释了与政治关系甚密的两个概念: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表述了关于伦理与政治关系的观点:“恪守信念伦理的行为,即宗教意义上的‘基督行公正,让上帝管结果’,同遵循责任伦理的行为,即必须顾及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这两者之间却有着极其深刻的对立。”*② [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 冯克利译,北京: 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07、116页。理解其内涵,韦伯该是以为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是极其对立的,但如果进一步探究其背后的深层动因,就会发现两者又是统一的。因为在韦伯看来,无论是信念伦理还是责任伦理,它们都根源于行为者内心所秉持的信念,而这恰恰是韦伯所推崇的,他说:“能够深深打动人心的,是一个成熟的人(无论年龄大小),他意识到了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然后他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做到一定的时候,他说:‘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②

儒家伦理从本质上说也是信念与责任并重。这种品质突出表现在孔子的诸多论述中。例如,他说:“有道则见,无道则隐。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论语·泰伯》。其意是指在国家政治清明时,君子应该积极参政议政,如果甘于贫贱而逃避责任,是可耻的;在国家政治昏暗时,君子可以消极问政,如果当官是为了权势和富贵,也是可耻的。“有道则见”体现的是一种基于信念的责任意识;“无道则隐”则是为了坚持信念而放弃了责任,表现的是信念伦理的倾向。

儒家的信念伦理既体现在政治领域,又体现在非政治领域,是政治儒学与生命儒学的共有特征。它以天命信仰、道德自律以及礼乐教化为基础,依靠仁、义、礼、智、信(而非法律规范)来约束人们履行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形成了以“天人合一”、孝悌传承、治国平天下为核心的责任伦理观,直接影响了中华民族性格的孕育和积淀。

信念伦理的道德特质是指伦理道德具有自觉性、利他性、理想性等特质。中国传统伦理对道德的释义,对于彰显道德特质尤为贴切。比如,东汉刘熙《释文》讲:“德者,得也。得于其心,而不失之谓也。”许慎《说文解字》讲:“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更进一步讲:“内得于己,谓身心有所自得也,外得于人,谓惠泽使人得之也。”既强调了道德的自觉性(自得、内得于己),又强调了道德的利他性(施惠泽于人、外得于人)。同时,中国传统伦理特别强调道德的理想性。诸如讲“日新其德”、*《易经·大畜》。“孶孶为善”、*《孟子·尽心上》。“见贤思齐”、*《论语·里仁》。“止于至善”*《礼记·大学》。,以及“圣希天,贤希圣,士希贤”*周敦颐:《通书·志学》。等等。认为人只要努力修养德性,便都有成圣成贤的可能,即所谓“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告子下》。、“涂之人可以为禹”*《荀子·性恶》。。中国传统伦理之所以影响深远、感人至深,是与其注重德性伦理、彰显道德特质密不可分的。

从本质上看,伦理与道德都是人应然的价值追求。对个体而言,人生目标的达成,须克服各种困难、抵制各类诱惑,坚定不移地向目标努力,如愚公移山一样,坚信目标是可以实现的,甚至甘愿为此付出几代人的努力。而这一切行动的基础原于信念,有信念的驱动和指引,人们摆脱掉束缚,向应然的共同理想进发。道德之应然,是确定目标、行动判断和选择的价值坐标,例如生活中关于“应该哪样”或“不应哪样”的判断和选择,皆要回归到这个价值坐标上来。人们在“应当”的事情上渐渐形成了共识,不断被重复、强化并培养为共同信念。从这个视角看,信念和道德是统一的,都是人们不断选择的结果。

二、信念伦理的缺失及表现

中华传统文化中已然内蕴着信念伦理精神,并指引着大众的生活观念、社会交往的态度、行为。它强调目的合理性,主要关注行动者内心的意图、动机和信念;它强调入世精神,以现世的道德楷模为标杆、为学习榜样,去引导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践行方式,平衡着各种矛盾、维系着共同秩序。但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深入,尤其在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价值与信仰多元化的今天,信念伦理正日益弱化,它的缺失已在不同层面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在个人层面,信念伦理的缺失表现为自我失衡。以经济为中心的发展模式造成了人为物役的严重后果,个人为满足自我利益而无视社会法律制约和伦理约束。由于信念的失落,人们盲目热衷于各种外在目的的追求,忘记了关心自己的灵魂,忘记了“人是目的”的意义,忘记了人的自我教育的重要性。更由于社会的评判标准和机制也被异化,人们只是在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功利主义的层面去思考问题、评判成败,不再去寻求超越于现实利益的生活意义、生命价值、理想信仰与终极关怀,从而导致极端利己主义、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宿命主义、虚无主义等消极价值观的滋生和蔓延。

在社会层面,信念伦理的缺失表现为人我失衡。人与人之间缺乏同情的意识、宽容的心态、共生的理念,许多人仅仅用功利的尺度来衡量一切,一切都在冰冷的计算之中。社会既有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以及行为模式遭到普遍质疑甚至严重破坏,伦理道德失去了原有的约束力和影响力,颠覆传统、挑战极限的行为触目惊心,直接导致包括人际信任、政府公信、法律威信等在内的社会普遍信任度下降,加之社会各方利益暂时无法得到相对平衡,从而引发社会消极情绪扩散,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甚至有时处于险境。

在自然层面,信念伦理的缺失表现为物我失衡。以GDP崇拜为特征的现代化社会使人与大自然的关系处于失衡中。人类借助于科学技术敢上九天揽月,敢下五洋捉鳖,在与自然的较量中取得了无数次辉煌的“胜利”,生产走上了一条“大量开采→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单向之路,从而导致能源危机、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一系列环境问题反过来又阻碍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使人类文明陷入困境。从一定意义上说,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现象,正是信念伦理缺失、责任伦理弱化所致。

历史的经验证明,如果社会的发展没有形成价值共识,或者缺乏核心价值观的引导,社会的发展就会因缺乏集体行动的感召力而缓慢和混乱,因缺乏精神力量的强力支撑而涣散和无力。一个社会只有在核心价值观上达成共识,才能形成巨大的社会凝聚力,才能起到集体动员的作用,才会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因而,在社会变革与转型期内,强调信念伦理有助于培养、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伦理意蕴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国家伦理

国家伦理是指国家作为一个行为主体所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原则,是国家对其自身及其全体国民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喻文德:《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实现中国梦的伦理支撑》,《中南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国家伦理的目的在于使国家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主体,制约与引导国家行为,从而为国家承担其主权与治权责任找到一种道德治理的路径*田文利:《国家伦理及其实现机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72页。。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国家层面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国家伦理的表达。富强,即国家繁荣昌盛和人民幸福安康。国富民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对个体而言,富强要求自己做好本职工作,积极提高个人素养和劳动技能,用劳动创造更多财富。就国家而言,人民大众是社会财富的真正创造者,也应是享有者,国家要为劳动者创造好的生活条件以及工作条件,保障每一个劳动者都享有劳动成果。同时,在大政方针上指明经济发展的路径方向,有效指导社会可持续发展。

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实现民主政治,即公民有平等的权力参与国家事务与社会管理。尽管民主内容是多样化的,但核心在于公民参与的平等性和参与途径的有效性。在我国,平等性和有效性体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形式和内容。与此同时,科技水平的进步为公民表达个人意愿提供了更多的方式和途径,如大众媒体、自媒体等。因此,作为价值取向的民主,要求公民持续提升政治参与能力,做到明是非、懂法规、合情理,理性地参与国家事务及社会管理。

文明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目标。文明之于个人,是指在道德上的开化和健全,通俗地讲就是要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纪律。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通过长期实施国民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等途径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持续培育高文明程度、高职业水平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对国家而言,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文明,就是看它能否持续不断地促进该社会文化道德建设的大繁荣、大发展,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和谐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天时地利人和是和谐的最高境界。这一颇具东方神韵的文化意蕴,已成为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社会理想——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共生共荣。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价值目标的国家伦理是现阶段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理想信念的伦理表述,是整合各种社会力量的粘合剂。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社会伦理

社会伦理是指社会作为一个行为主体,应当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以实现民主的社会伦理秩序为宗旨,进而以实现人的自由解放为终极目标。

作为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基本精神要素和价值追求。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自由既受生产力的束缚,同时也受个人能力和素养的制约,无限度追求自由是不可行的,任何自由都是有限的、相对的,对自由的束缚也是一种保护。所谓的自由权利都应以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方面,自由理念要求人们持续完善自由权利保障机制,同时公民要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合理地享有个人的自由权利。

平等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人格权利。每个人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平等与公正密切相关,但绝非搞平均主义。平等依赖于权利,而且人和人之间生来具有的个体差异决定着平等的相对性,世界上只存在关于某项特定内容的具体的平等,并不存在抽象的和一般的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平等观提倡人与人之间平等相处、互相尊重,引导社会和谐发展。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是否公平、正义,就在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否得到妥善协调、各种社会矛盾是否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否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一方面,公正是社会效率的保证。机会均等原则和按贡献分配权利的原则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潜能,是社会效率的活水源头;另一方面,公正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公正保证了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有利于社会的各个阶层合作与互动,减少矛盾与冲突。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个体伦理

个人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个人通过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从而履行的道德义务,是对国家繁荣、社会发展、个人成长都具有重要意义的价值准则。说到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推行最终要通过个体的实践和遵守来实现的,国家的富强离不开公民对国家的拥戴,离不开公民的劳动创造;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以公民对社会主义的认同及参与为前提,公民自由平等权利的实现程度和公民的道德水平决定着国家的文明程度。

爱国是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对自己的国家和人民建立起来的一种无限忠诚和热爱之情,是对自己的故土家园、种族文化和历史传统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爱国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需要把爱国主义与对社会主义的支持和拥护有机统一起来。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祖国的繁荣昌盛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国家的强大与社会主义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首先体现在对社会主义祖国的深厚情感,这是每一个公民必须坚持的立场和态度。面对全球化的国际背景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每个公民都应将爱国主义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要求,成为自己的自觉意识。

敬业,即对个人从事的工作尽心竭力,也即忠于职守、勇于进取、积极奉献。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一切都是劳动创造的,敬业表现在个体在劳动中的勤恳态度,做到工作上的勤勤恳恳,方可出色地胜任本质工作,增加对社会的贡献,从中实现个人的价值。离开敬业精神,就个人而言,工作没有动力,缺乏干劲,生活没有支柱,失去保障;就国家而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能顺利进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不可能实现。

诚信的字面涵义即真实不欺,按世间万物固有的本来性质和属性去认识和行动。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要求人们在心理、言语和行动上对自身、对他人、对社会真诚有信、无妄无欺。诚实守信不仅是传统道德的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公民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

友善即心怀善念,以友好的态度待人待物。友善内含着宽容待人、平等待人、扶危济困的意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友善观念,要求人与人包容理解、互相尊重、相互合作,强调公民关爱他人的义务,这不仅能够缓和激烈竞争所引发的紧张的社会关系,也将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态体系。

四、信念伦理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观的最高层次,它首先是规定我国基本制度的价值属性,体现在国家的制度及其运行当中,体现在改革发展的大政方针之中,同时也体现在每一个公民的思想和言行之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离不开坚定的信念伦理作支撑。

1.信念伦理有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接受

首先,信念伦理是人们在长期的价值判断和选择的社会实践中养成的,是个体认同和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心灵土壤。心理学利己主义认为,任何人最终所能欲求或寻求的(作为目的自身的)东西只能是他自己的个人利益,或者说,人在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时,初始的动机都是利己原则。然而,现实生活中,随着深度融入社会,个体在对各种挫败和成就的经验素材分析时发现,利己原则并非最佳原则。而大多数人共识的原则虽然不是“最利己”的,却是风险最低的、最能使人获得愉悦及成就的,于是便习得了这些共识的原则,内化到个人价值观,形成了个人的伦理信念。

其次,信念伦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精神气质上是统一的,它有助于公民产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鸣并获得新的认知路径。孟子云:“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这是对道德之“正义”的最高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的丰厚的道德文化资源。

最后,共同信念和共同价值期待是认同和接受的主要原因。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集中表达了社会集体信念和共同追求。在价值理性缺失的中国当代社会,公民寻求普适性价值、共同伦理,也希望它能作为公共管理者的行为导向与约束,这既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也基于个体精神危机应对的要求。

2.信念伦理有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和坚守

现实世界也许并不像韦伯描述的那样,“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有严格的界限。信念并非对立于责任单独存在,反之亦然。责任是对个体行为后果的心理承担和事实承担,约束行为主体的尺度,一般具有善的导向性。在社会主义新中国,责任与信念是密不可分的,尤其“将责任作为信念来坚守”,是源自中国传统文化数千年来的伦理自觉。

首先,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两者的精神实质都深契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信念是一种“由内而外”的驱动,责任则是“由外而内”的外在制约,两者相互依赖,又相互影响。在企业领域,“一项有关员工忠诚及工作实践的报告表明,被员工视为有高度伦理追求的公司保留住员工的可能性是其他公司的6倍多”*[美]费雷尔:《企业伦理学——伦理决策与案例》,张兴福、张振祥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页。。多数企业最初设定伦理标准甚至将伦理制度化,是出于企业责任、社会责任的要求,因为背上压榨职工血汗、不守诚信等恶名的企业将会受到社会抵制,不可能实施这一举措。然而,强调责任的企业伦理标准、制度在管理中产生积极影响之后,企业与员工、企业与市场共赢的效果,责任要求演变为企业追求,责任伦理便转化为信念伦理,并为社会全体企业所共识、自觉和坚守。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信念与责任联系密切,相互促进,不能将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对立起来。

其次,尽管信念有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接受并唤起个体自觉,但其在责任伦理约束下才能得到长期坚守。如上所述,信念伦理有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接受,能够唤起个体对集体主义信念的自省、自觉。每个人都可以树立高尚的信念,但是当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总会以这样那样的标尺进行权衡。以“爱国”要求为例,“一个年轻的军官拼着性命以求其君主的版图增加哪怕一寸,这并不是因为新辟的版图在他看来是一个比保全自己姓名更值得追求的目标。对他来说,与他效劳的国家所征服的一个王国项目,他自己的生命更具有无限大的价值”,那么,是什么能够让他坚守高尚信念呢?“当他把这两个目标相互比较时,他不是用自己面对它们时的天然具有的眼光,而是用他为之战斗的国民眼光来看待它们的”*[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吕宏波、杨江涛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177页。。“国民的眼光”,就是作为一个军人、一个民族成员的责任的要求。

最后,践行中的自觉和信念中的坚守,两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除了外在动机,履行道德不是外界强加的,而是出于个体的自觉,“我们内心的主观感受就是一切道德的终极约束力”*[英]穆勒:《功利主义》,叶建新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29页。。然而,外界的责任制约却是形成这种自觉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友善”这一价值观标准,是若干个行为主体在集体生活中反复检验得到的经验性原则。在集体生活中,个体不仅能感受到友善作为“正价值”所带来的幸福或者利益,更能品尝“不友善”所带来的恶果——同类排挤、利益斗争、人格压制等。诸多外来压力致使“友善”的信念得到巩固,个体会自觉地树立友善理想,践行友善。反过来说,坚守这种信念,又感染着社会成员的践行和传播,循环往复,相互促进。

3.信念伦理有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发扬和光大

从认同到接受、从自觉到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共同信念和集体责任的精神形式渗透到个体价值体系中,在践行中不断反思,然后再回到实践,并在这一循环往复的过程中渐渐根深蒂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同人民群众日常的一般价值观是水乳交融的,同时在性质和诉求上也是根本一致的。”*胡敏中:《论价值共识》,《哲学研究》2008年第7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中华民族文化价值共识基础上提出的,其社会外在要求、个体内在渴望是一致的,与生活息息相关。每个个体坚守信念、坚持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便得以发扬光大。以国家层面的“法治”价值追求为例,中国历史倡行的是德治、礼治为最高诉求的社会治理文化,中国社会法治基础的薄弱,除了政治文化传统的原因,还有就是观念或信念的缺失,进一步讲,也是每一个社会个体的法治信念的缺失——轻视甚至无视法治,就会导致恶化的社会伦理环境。

在中西文化融合、社会文化多样化、物质生活丰裕的当代社会,依法治国被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1页。随着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党上下的共同努力,法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创建法治社会的步伐不断加快。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作为全会主题,使中国的法治建设换挡提速、转型升级。国家领导人以身示范,将法治观念深入到政治、经济、民生的各个层面,带动了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这个源自中华儿女共同需要的时代信念在当代得到共鸣,进而成为社会意识形态的新内容,积极地发挥正向的影响,使法治事业在中国发扬光大。

本文系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015YZD17)的阶段性成果。

苏宝梅,女,济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

B822

A

1002-3909(2017)05-0101-06

[责任编辑吕本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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