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晓玮
(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会计学院,辽宁 沈阳 110122)
高校招生就业工作中职务犯罪的警示和预防研究
战晓玮
(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会计学院,辽宁 沈阳 110122)
近年来高校招生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然而高校的招生决定着高校的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状况,乃至高校的办学质量和社会评价。为有效遏制高校招生工作中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必须从制度层面进行全面防范,加强对学生家长的宣传教育,筑牢教育工作者的思想防线。
高校;招生就业工作;职务犯罪;警示与预防
2015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受贿案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指控蔡荣生利用其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永华香港集团董事长王某等人的请托,在招录考生、调整专业等事项上为王某之女等44名学生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王某等30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330万元。蔡荣生涉嫌的违法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中国人民大学自主招生环节,但是据调查,除却5%的自主招生名额外,利用预留指标进行“点招”、操控艺术体育类招生面试环节、“定向生指标”招生、造假舞弊获得保送生资格,在专业调剂、调档、补录报送等环节暗箱操作等都是招生领域权力寻租的重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第41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大学作为教书育人的神圣之地,本应是离腐败最远的一域,但是蔡荣生案却告诉我们很多高校有可能也在过去那些年里不同程度陷落了,沾上了污点。
招生和就业是我国高校两项重要工作,高校生源质量的高低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的好坏直接决定着高校的办学质量和社会评价。而且在高校中,学生的“一进一出”,不仅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更是牵动着每一位学生家长的神经。在这样两个事关孩子前途命运的环节上,学生家长无法“淡定从容”,以至于铤而走险,置法律于不顾,更有不法分子专门以此为业,牵线搭桥,再加上相关制度存在漏洞,给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因此高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域成了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的领域。笔者结合实际案例撰写此文,希望对该领域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有所裨益。
(一)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副主任王某某受贿案
辽宁省招办原副主任王某某于2007年至2011年在省招办任主任助理、副主任期间,利用自己主持、协管、分管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担任录取组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过程中,先后为80名高考考生办理统招调剂录取(以下称点招)、为6名高考考生调整专业、为2名高考考生帮助投档请托事项,并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74万元。最终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二)沈阳某高校机械工程学院招生办主任栾某受贿案
栾某在担任沈阳某高校机械工程学院就业办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就业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向来校招聘的用人单位打招呼等方式,提高应聘学生被录取的机会,并以此向四名学生索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万元。最终栾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以上两个案例是典型的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和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存在的职务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中之所以易发、多发职务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三个原因:
(一)在招生就业过程中存在制度漏洞,为职务犯罪行为提供了土壤
在王某某受贿案件中,王某某利用高校招生政策中的“统招调剂”制度(俗称“点招”,即考生未填报某高校志愿,也未达到某高校录取分数线,而只是达到该校所在批次的最低分数线,该高校通过所谓点招将该考生录取),向相关高校招生负责人打招呼,将本来已经落榜的考生进行录取。国家之所以在高校招生录取时设置“统招调剂”制度,是为了给真正的高分落榜考生一个录取的机会,或者给真正有特长或其他特殊才能的考生一个录取的机会。虽然制定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好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在制度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没有严格的执行标准和流程,因此被相关人员当成了大肆敛财的工具,政策执行变了样,没有人关心被点招的考生是否是高分考生,事实上该案很多被点招考生分数很低,远未达到录取学校的分数线。也没有人关心这些考生是否真的具有某项特长。高校没有一套严格的标准和制度对这些考生进行筛选和甄别,比如考生达到多少分才能符合点招的条件?什么样的才艺算是特长?是否去考核这些点招考生的特长?这些本该有的制度都是缺失的,这些工作并没有人去做,这使得点招的考生大多是通过“人情”和“关系”录取的考生。像这样的制度漏洞和打政策“擦边球”的情况在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中并不少见。
在栾某涉嫌受贿一案中,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栾某在用人单位来学校招聘面试学生期间,向用人单位推荐某些学生,并向这些学生索要好处费。向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可以,但是必须有公开的推荐生评选标准,透明的推荐生评选程序,可是这样的制度仍然很不完善。
不可否认,高校招生录取和就业工作非常重要,让尽可能多的学生顺利入学和就业无可厚非,但是如果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行之有效管理办法以及公开透明的标准流程,就会给相关人员提供可乘之机,高校的招生录取和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就有可能成为某些人敛财的工具,使这一领域成为职务犯罪高发的领域。
(二)学生家长法制观念淡薄,为职务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
现在进入大学学习的孩子大部分来自独生子女家庭,孩子上学和工作,是每个家庭面临的大事,在这样的大事面前,孩子家长无法再“淡定从容”,“一切为了孩子”的思想使某些家长顾不得法律法规的约束,为了孩子铤而走险。学生家长这种积极主动的姿态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促使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扮演“中间人”角色的不法分子推波助澜,为职务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
在王某某案中,一并查处了方某、方某某的介绍贿赂犯罪。该二人专门在每年的高校招生录取期间,固定向王某某提供需要点招或调换录取专业的考生名单,王某某帮忙办理成功后,会收到数额不等的钱款,数额多少因高校、专业等的不同而不同。在这个介绍贿赂的过程中,王某某不需要与学生家长认识或接触,一切事务均由他二人从中办理,方某更是因为可以办理“孩子上学”的事而在当地小有名气,每年到高考招生时期,便有大量认识或不认识他的学生家长想方设法找到他,求他帮忙办理自己孩子录取的事。这样的“中间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起到了“桥梁”和“通道”的作用,促使了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从制度和政策执行方面下功夫,净化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
在高校工作中,招生和就业,这“一进一出”是较为敏感并与学生利益联系较为紧密的两个领域,这样的领域本身就容易诱发职务犯罪。因此要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首先,在高校招生就业工作中,必须要有完备的制度体系和监督与制约个人权力的机制,防止利用制度漏洞进行“权力寻租”,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招生和就业工作在每一个步骤都有制度可依,有规章可循,有标准可考。只有将规章制度完善了,堵住了漏洞,才能起到制约权力的作用。其次,有了规章制度、标准及流程,是否能够严格执行也是关键。例如王某某案件中,国家制定的“点招政策”初衷是想让真正的高分落榜考生或特长生多一次被录取的机会,但是好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走了样,政策执行者不但没有按照规定执行政策,反而将政策作为个人敛财的工具,使好的政策变成了阻碍公平的绊脚石。因此有完善的制度是前提,同时在制度完备、规章健全的基础上,切实保证制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这是关键。在涉及学生切身利益时,严控灵活性政策的运用,尽可能做到对学生的评判标准统一、公开,使相关工作程序透明化、流程化,标准化,减少个人因素对相关工作的影响。例如,在推荐学生给就业单位时,什么样的学生符合推荐标准?如何确定推荐学生名单?这都是关键问题。标准要制定并公开,让每一个学生都清楚,哪个学生符合推荐条件大家都一目了然。而不能像本案中的情形,学校没有推荐学生的标准,推荐谁不推荐谁完全由栾某一人掌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栾某的犯罪也就有其必然性因素了。只有完善制度、落实执行、加强监督,将个人因素降至最低,才能使这个领域的职务犯罪失去生存的土壤和环境。
(二)从对学生家长的宣传教育方面下功夫,堵住引发职务犯罪的源头
目前进入大学的孩子,多出自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是在城市中。一方面家里只有一个孩子,孩子考大学和找工作往往就成了家庭的 “头等大事”,另一方面城市里家长在“托熟人”“找关系”的方面具有一定的条件和优势,这两方面因素促使家长在面对孩子的前途命运时,往往难以做到理性和守法。在王某某案件中,每一个涉案考生均是由其家长最先起意要托关系、找熟人、送好处费等。在栾某案件中,部分涉案学生也是由其家长主动找到犯罪嫌疑人要求其为自己孩子帮忙推荐找工作,并对其行贿。可以说,学生家长的主动行为成了职务犯罪的源头。所以,加大对学生家长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尤为重要,特别是针对高考考生家长和毕业生家长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三)加大教育力度,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
发挥优秀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将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作为党员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从源头上探寻高校招生就业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有效途径和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新方法。以提高党员干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主要目的,重新认识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性。在教育和培训过程中,要将优秀典型事迹进行大力宣传,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同时也要将近年来的典型腐败案例进行预警演示,将真实案例列为选讲内容之一,对党员干部起到警示作用。同时要依靠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共同进行校园腐败的预防与监督,定期邀请司法机关的一线办案人员进行校园宣讲,创建良好的廉洁文化氛围。运用高校的科研力量,联合纪检部门、审计部门、法律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提出积极有效的预防对策建议,同时将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实践推广,发挥理论成果指导实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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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0.9
A
1672-5646(2017)05-0037-03
战晓玮(1983-),女,辽宁本溪人,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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