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宇 环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在协商与民主之间
——协商系统理论对两者张力的调和
王 宇 环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协商与民主之间的张力是协商民主理论面临的发展困境,即民主所蕴含的大众参与和协商所要求的小众对话如何统一起来。以往的协商民主理论一般采用代表制对其进行调和,代表制的确通过缩小人数规模而更有助于协商,但其民主性高度依赖于代表对选民的回应性。协商民主的系统转向正是由这种张力所激发的,它关注制度或不同机构之间的依赖与分工,呈现出多元性与分散性的特征。协商系统理论一方面通过包容来诠释民主的内涵,不但包容了多元的协商场域和协商方法,也包容了非协商的机制与因素;另一方面通过关注公众意见向政治代表协商的输入、关注多元的政治代表模式的制度创新来更好地诠释政治代表的回应性。通过这两方面的论证,协商系统理论更好地调和了协商与民主的张力。
协商;民主;协商民主;协商系统;代表制;参与;对话
如果从词源和理论渊源上来理解协商和民主,两者之间是存在张力的。民主(democracy)由demo和cracy组成,前者意味着人民,后者意味着统治,所以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民主诠释了谁来统治的问题,强调了统治或参与主体的包容性。协商(deliberation)则最早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指个人在作出决定之前慎思的过程;后又指人们在集体的层面上,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理性的对话和讨论。协商诠释了怎么统治的问题,强调了统治或治理方式中的对话而非投票,从而要求协商者具有进行对话的理性能力。大众的理性能力向来都颇受质疑,所以协商往往对应着精英,民主则对应着大众,从而使协商和民主之间产生张力。
即使是在作为古代民主典型的雅典城邦中,也是更重协商而非更重民主。因为在雅典参与政治生活的仅仅是占其人口约六分之一左右的公民,雅典民主的预设是只有这一小部分人才具有审慎思考和理性辩论的能力,妇女、儿童、老人、奴隶等都被排除到政治生活之外,这与民主所蕴含的参与主体的包容性背道而驰。近代早期,当“协商”这一术语于1489年第一次指政治讨论时,意味着由政治领袖组成的小规模的排他性群体的内部讨论。到18世纪时,对协商的推崇也是为了使政治代表能够抵制大众舆论。《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们虽然尝试通过制度设计将协商与民主结合起来,但是他们所倡导的民主在范围和成员资格上都是极其有限的[1]8。作为现代民主典型的代议制民主更视协商与民主互不关涉。19世纪的思想家、代议制政府的阐释者约翰·密尔认为协商只有在受过良好教育的精英中才能进行,大众是无法进行的。自20世纪40年代的精英民主到后来的多元主义民主,从政治精英到各种社会精英,协商都与精英靠得更近,与大众离得更远。参与式民主的兴起使民主重新回到大众的视野,鼓励民众更大范围内的参与。
上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将协商与民主统一起来,却仍无法回避两者之间的张力。协商民主与参与式民主共享着很多基本前提,协商民主是“这样一种治理形式: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通过相互陈述理由的过程来证明决策的正当性,这些理由必须是相互之间可以理解并接受的,审议*本文更倾向于将Deliberation democracy翻译成协商民主,文中的一些引文将其翻译成审议民主,为尊重翻译者,仍然保留了“审议民主”的译法。的目标是作出决策,这些决策在当前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但它又是开放的,随时准备迎接未来的挑战”[1]7。率先提出协商民主概念的约瑟夫·毕赛特于1980年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中的多数原则》一文中质疑美国宪法的精英性,并通过协商民主来为宪法精神的民主性辩护。但是,协商民主初创之时,仍然是离协商更近,离民主更远的。协商民主的重要代表人物约翰·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协商民主的原型,主张将民主协商限制在政治精英内部。而使协商民主更接近于大众则是在哈贝马斯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出版之后,他的双轨制协商民主理论最大程度地激活了非正式公共领域中大众意见的表达。在之后的协商民主理论家中,以德雷泽克为代表,倡导一种参与程度更高的协商民主形式[2],认为普通公民更直接地参与协商决策是保障协商民主所允诺的各种道德价值的最佳途径,譬如相互尊重;也有助于培养公民依照公共精神思考政治问题的公民美德。但大多数协商民主理论家会对公民的理性能力产生质疑,他们认为大众协商民主存在伦理上的缺陷,导致不可能制定出最好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也不能够为它们提供最佳的证明[3]。
协商民主调和协商与民主之间张力的方式是采用代表制。由于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公民数量过于庞大,协商对话的时间和场地限制不能使更多的公民直接参与到协商之中,所以,选择政治代表进行协商的主张便更为流行,且协商民主理论家们认为政治代表拥有更加丰富的协商经验,更有见识,更有效率,更能切中问题的关键。但理论家们也意识到,代表制的确更有助于协商,不过其民主性高度依赖于代表对选民的责任性和有效的回应性。于是,政治代表的协商不能仅仅局限于代表中间,他们应该和选民进行交流,听取选民意见。但是,如果公民缺乏制约其代表的有效手段,协商民主便不能很好地调和协商与民主之间的张力。协商民主的系统转向正是由这种张力所激发的。
理论家们认为,协商民主发展至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4]25-26:第一阶段致力于阐释一种协商民主的理想,即协商民主的涵义、对协商民主的证成,并回应对其的批评。第二阶段致力于促进协商民主的经验研究或理论的实践应用,但这一阶段只关注了单一序列的协商活动,如一次性的群体讨论,或一个群体在同一类机构中持续的协商活动,而没有将协商民主放到作为系统的民主过程或社会中进行考虑。协商民主的发展需要超越对单一机构和程序的研究,去检视作为整体的系统中机构和程序间的相互影响。于是,协商民主进入到了第三发展阶段:主张协商民主并不是各种协商行动的简单集合,而是将民主过程作为一个整体,关注其不同部分之间的依赖和分工,关注其多元性和分散性的特征,这便是协商系统的抱负。
(一)依赖与分工:协商系统的关键词
协商民主的系统路径(简称协商系统)不是关注某个制度是否符合协商民主的标准,或者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协商民主的标准,而是将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程序融合起来,以确保协商民主的规范广泛地贯穿于整个协商系统中。帕金森曾指出:“所谓的‘协商系统方法’试图把协商民主重新概念化为一种从局部到总体,既是特殊的又是稳固的民主团体理论。这种方法聚焦于一个民主制度的共享参数,即不同制度之间的关联与断开,以及政治讨论、法律与决策之间的关系。”[5]82-83协商系统承担了这样的责任:决策的合法性并不依赖于单一的论坛或制度,而是体现于不同实践的不同组成部分之间。
曼斯布里奇等给出了系统和协商系统最为权威的定义:系统即“一整套可识别的、相互区分的,但在某种程度上又相互依赖的各个部分,这些部分通常有不同的功能和分工,它们以构成一个复杂整体的方式相互连接”[4]4。协商系统主要是指国家,同时还可以适用于比较小的机构,譬如大学、医院、媒体,甚至也可以适用于大的跨国程序、超民族的国家、国际性决策实体,进而包括国家之外的“社会”决策。其中,民族国家在协商系统中具有“独特”作用。
建立在对系统定义上的协商系统是一种“通过争论、证明、表达、说服来解决政治冲突和政治问题的以对话为基础的路径”[4]4-5。在一个好的协商系统中,说服取代了压迫,多元的发声避免了对很多问题的忽视。曼斯布里奇等认为适用于国家的协商系统大体上包含四个部分:1.国家所做的有约束力的决策(包括法律的制定与执行);2.为制定这些决策所做的直接相关的准备活动;3.与制定这些决策相关的非正式对话(talk);4.为了对其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决策而进行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对话[4]9。这些部分之间既能相互区分,又能构成一个整体,既需要分工,又相互依赖。
协商系统内的各个部分是相互依赖的。协商系统由于不是以国家或更大的政治体作为对象,学校、医院、媒体以及其他组织都可以在协商系统的视角下获得关注,所以,协商系统关注部分之间的关联,使民主决策可以在众多的协商地点和制度中获得多重的考量,部分之间的相互影响为一个健康的协商系统提供了保证。正如德雷泽克所讲的,“由于宪政政府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多级管理中的跨层级的相互协调、不同的参与者参与不同会议的不同能力和那些跨越多个管辖权的政策之间的相互协调,系统的各个部分有必要进行有效的相互作用”[6]。
协商系统内的各个部分之间是存在分工的。曼斯布里奇等指出,因为政治判断涉及许多事实上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相互的竞争性,也因为政治本身是大量公民意志的联合,这些意志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对立的。所以,政治判断是复杂的,产生政治判断的系统也一定是复杂的。那么,政治系统就需要有分工,并且让各种分工以各种方式重新整合起来。另外,协商系统肯定了在某个既定的主题上,只有一小部分公民是合格的,对主题有所了解,大部分民众较少具有经验,也不会形成很好的论证,且其中很多论证和经验也都是彼此冲突的。所以,协商系统需要分工和对制度的信任。系统的分工又因为每一个部分都存在着协商的潜能,却也存在着一定的弱点,所以,系统的构建应该使低质的或存在负效应的局部贡献于作为整体的协商系统的目标与理想。譬如党派式的修辞即使损害了相互尊重的协商理想,却可能贡献于包容之类的协商价值。协商系统中具有缺陷的部分之间有的是可以相互弥补的,产生正向的效果,某个在协商中具有缺陷的制度安排以系统的视角来看可能反而是有益的。
具体来讲,协商系统的定义涵盖了如下三点。
第一,协商系统中并非每个部分都是协商的,但某些部分必须是协商的,且具有协商性质的部分必然足以影响整个协商系统。譬如博曼将协商系统比喻成一个承载着系统中不同部分的各种观点、要求、叙事和理由的蓄水池。他认为这些观点、要求、叙事和理由是否经过协商而产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决策者对这些观点、要求、叙事和理由的处理需要是协商的。也正如汤普森所说的,在一个协商系统中,“并不是协商民主的每一个实践都必须是协商的,但每一个实践应当在某一点上迟早通过协商而被证成”[7]。
第二,协商系统并不需要每个组成部分都有功能,也不需要每个组成部分都与其他组成部分相互依赖以确保部分的改变自动带来其他相关部分的改变。一个组成部分如果具有某种功能,这一功能也不必然在某一时刻总能发挥最佳作用,而是可能在协商系统中,在跨越多个子系统时得以实现。可见,协商系统内的组成部分虽然相互依赖,但在高度功能化的协商系统内部,部分之间也是潜在相互独立的,当某一部分不能够发挥作用的时候,其他部分可以进行弥补。
第三,协商系统应该是动态的,而非静止的,因而难以提前预测何时以及为何系统的某些部分可以回应某种形式的公共意见,或者代表某些利益与公众,或者某些价值与程序[4]5。同时,协商系统也无法确定系统的各部分相互连接的方式,因为不同的政治系统都具有独特性,系统内各部分的关联方式也必定具有差异性。协商系统的优势在于为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打开了一个通道,让研究不再局限于某一制度和实践是否符合协商民主的规范价值,而是关注整个政治系统的协商性,而这样便能更好地调和协商与民主之间的张力。
(二)多元性与分散性:协商系统的特征
1.协商系统的多元性
协商系统的多元性体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在多元的公共领域中存在着多元的系统。协商系统的理论资源可以追寻到尤尔根·哈贝马斯的双轨制协商民主理论。哈贝马斯将协商民主的发生场域界定在非正式的公共领域和建制化的公共领域之间,于是,民主的过程便分成了相互联系的两个轨道,“一方面是建制化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另一方面是通过文化而动员起来的公共领域中非正式意见形成过程”[8]。非正式公共领域的作用在于,经过公民之间的语言交往,觉察和辨识出社会问题,将其放大,产生公共影响,形成政治意见,传递到建制化的公共领域,即议会或法院,并监督其对社会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过滤、处理。哈贝马斯是将建制化的公共领域与非正式的公共领域视为协商系统的载体,将公共领域视为统一的,将民族国家作为主体,将立法机关作为中心。与哈贝马斯不同,另外一些协商民主理论家主张公共领域的多元性[9],这种观点与哈贝马斯之后的协商系统理论相适应。在多元的公共领域中存在着不同的系统,在这些系统中,以国家政治制度为核心的国家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既可能是重合的,也可能是相分离的。这些系统与正式的决策制度有着或强或弱的关系,甚至也可能完全不相关。所以,“协商系统并不必然是确定的和正式的实体,它能够联合哪些周围议题以及采取什么形式,取决于过去那个特殊政策领域的制度实践以及相关的特殊行为者和问题本身”[5]87。
其次,协商系统的多元性体现在容纳各种非协商的机制。以墨菲[10]和杨*参见艾丽丝·马里恩·杨. 交往与他者:超越协商民主[G] // 塞拉·本哈比. 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 黄相怀,严海兵,等,译.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116-131. Iris Marion Young, Communication and the Other: Beyo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in Seyla Benhabib (eds. )Democracy and Differenc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120-135. Iris Marion Young, Inclusion and Democrac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为代表的理论家反对基于理性主义立场的协商民主,认为将政治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激情和集体形式的身份认同(Collective forms of identifications)隔离出去,在寻求共识时没有把握民主政治的冲突性本质。在高度多元的民主社会中,必须承认存在无法根除的对立冲突,民主理论不能取消政治的对抗性。意识形态的、种族的、宗教的和阶级的分裂都会导致政治过程中的冲突,协商民主需要为冲突提供有效的解决机制。他们反对将公共协商视为心平气和、温文尔雅、秩序井然和绅士般的论证过程,认为这样的协商无法将事关弱势群体命运的议题带入到民主过程中来。以差异政治为基础,实际上需要保证民主讨论和决策囊括所有的社会视角,民主的方式也不应该仅仅是用理性来压制激情,而是在民主制度的框架内包容不同形式的公民身份认同,围绕民主的目标将激情合理的动员起来。每一群体的视角都是一种情景化的知识(situated knowledge),差异不该是民主沟通的障碍,而应使情景化知识作为协商的必要资源,使人们超越狭隘利益,作出明智的决策。
协商系统诠释了系统是由其内部不同的机制混合而成,某些机制是协商的,另外一些则不具有协商性。协商系统并不直接关注每一项具体的制度是否是协商的,而要看作为整体的协商的运行和结果。如果输入到系统中的待解决的问题显示出某种重大的差别,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这本身不会造成对协商系统的致命破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问题可能通过某种非协商的机制加以解决,如投票或讨价还价。在某些情况下,非协商的过程可能更接近于正义的结果,而体现合法性与主体间相互尊重的协商过程却可能产生不正义的结果[1]17。所以,协商系统在追求更高质量结果的意义上,并不要求系统中的每一部分都是协商的。但协商机制的运用仍然是有价值的,它在系统内部对非协商的结果进行监督,通过协商来评估其他政治活动形式对民主生活和好的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并考虑如何提升这些政治活动形式的品质。协商民主提醒人们,需要在公共论坛中运用协商原则对这些活动进行评价,而不是要求每一种政治活动本身都是协商性的。正如古特曼与汤普森所讲的,“审议民主并不否认其他类型政治活动的重要性,但它确实认为审议不仅仅是政治活动清单上的一种活动而已。审议提供了一些手段,据此我们可以证明其他政治活动的正当性。审议民主并不要求所有的政治活动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是审议式的,但它确实强调在某些时候我们应该运用审议原则对这些政治活动进行评估。在审议原则和审议实践的鼓舞和熏陶下,公民们可以改善其他的政治活动(如制定谈判的规则、确定竞选和投票的程序),提升它们的品质,使得这些活动无论在过程中还是结果上都更具公共精神”[1]38。
2.协商系统的分散性
许多追随哈贝马斯的理论家将协商系统视为围绕国家运行的,但是曼斯布里奇等却认为协商系统是分散的。曼斯布里奇等也将国家及其立法机关视为协商实体中最终的决策者,却不是中心。实际上,在宪法和国际共识允许的前提下,国家在理论上可以在任何领域制定有约束力的决策。同时,国家在解决人们集体行动问题时也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国家可以通过对暴力的合法垄断来制定和实施有约束力的决策。所以,国家在构建协商系统时的确能发挥独特的作用。民主国家在诸如立法机关与法庭等机构中为协商创造了空间,同时,也通过保护自由言论与结社权利使社会中的协商成为可能。国家还为鼓励协商而出资资助协商制度的构建,譬如大学和科研机构。
尽管国家在协商系统中发挥着核心性、实质性的作用,但是,在系统中不是任何有效与重要的部分都涉及国家。前文提及,协商系统不仅适用于民族国家内部,还在超民族的国家(supranational states)、国际决策体、以及将民族国家和超民族国家关联起来的国际机构范围内发挥作用。所以,协商系统应该适用于所有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包括治理网络、非正式的友谊网络等,因为这些网络可以通过话语将个人与群体普遍关心的事务关联起来[4]8。协商系统超出民族国家的界限,涵盖国际的、跨国的和超国家的制度安排,甚至扩展到社会以及像法人一类的机构,这些制度与机构的决策是不涉及国家的。所以,协商系统的主体并非以国家为中心,而是一种分散的存在,相互交织、分工,进而形成一个系统。
协商系统理论相较于以往的协商民主理论来讲,在两个方面更好地调和了协商与民主之间的张力:首先,协商系统通过重新阐释包容的内涵来理解民主,将包容建立在平等涵盖所有观点的新型平等观之上,并具体化为包容多元的协商场域和协商方法、包容非协商的机制与因素。其次,协商系统通过大众与精英之间的互动,最大程度地实现大众的影响力,化解了协商民主的精英性趋向,并将微型公众作为新型的代表方式,与现存的代议制共同发挥作用,使代表制具有更好的回应性,以实现协商民主的民主性。
(一)协商系统的民主观:以包容调和张力
协商系统的民主性仍然没有脱离开其大众性的含义,不同于以往的协商民主理论将民主理解为大众直接或间接(通过代表)参与到协商中,即包容尽可能多的参与者,协商系统的民主性主要体现在对各种场域和各种方式呈现出来的大众意见的包容性上。“如果一个协商系统能够听取各种人们的意见(包容的),那么它就是更民主的,也就是说,它认真对待了人们的交往”[5]97。一个功能良好的协商系统一定不能够系统地将任何公民排除到协商过程之外,且对这种排除没有任何合理的证成。对于那些被排除到协商之外的人来讲,协商民主的合法性是不存在的。曼斯布里奇等人曾讲,“这也是使协商民主过程真正具有民主性的核心因素,因此它必然要积极地追求有保障的平等和具有包容性的过程”[4]12。正是协商系统的包容性呈现出了协商系统的伦理功能[4]11-12,即协商系统可以更好地促进公民的相互尊重。唯有相互尊重才能使协商系统更好地运转起来,使有效的对话更好地进行。从伦理的角度讲,相互尊重本身就是善的,同时也是民主社会中公民的需求。民主社会中相互尊重的道德基础在于,公民不应该被视为立法的客体、被统治的消极国民,而应该被视为能够直接或通过代表参与到社会治理中的自治主体。
1.基于新型平等观的包容之内涵
协商民主基于这样的一种平等观来实现包容性:对多元的声音、利益、关怀与主张的平等观照。于是,平等正是使协商民主之所以成为民主的核心因素。在协商系统理论提出之前,协商民主视平等为一种机会的平等,即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到公共协商中。但是,实际上协商也蕴含着对实质平等的要求,否则在身份、地位、所拥有的资源存在不平等的情况下,很难实现话语权的平等。所以,一些协商民主理论家主张公平的再分配和公平的公民教育等。与此同时,协商民主的反对者仍然尖锐地指出,协商中一个难于回避的问题是一些公民比其他公民更善于以理性、合理的术语清晰地表述他们的论点,另一些公民却不能。似乎以前者所构成的集体已经使协商民主的程序运转起来了,但其实对后者观点的排斥将削弱协商民主甚至民主本身的内在价值,使其呈现出一种非民主的运作方式。因为民主的平等观要求不能将一些人的观点拒之门外,仅仅因为他们不太会用其他人认为具有协商特色的方式来陈述其观点。那些在话语体系上的弱势群体可能在正式的政治机构中也鲜有代表,他们可能是妇女,可能是在人口上处于少数的种族,也可能是穷人。正如杨所指出的,虽然大多数的民主理论家认为社会不平等并不必然破坏民主的基础,但是就协商民主而言,其制度设计确实存在某种风险,使受到良好教育和能言善辩的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一种为中产阶级代言的机制[11]。这些不平等的因素所导致的对协商民主的批评被协商民主的反对者们称为系统化的排斥模式。所以,协商民主不仅要求机会的平等、资源的平等、能力的平等,而且要求“认识论权威”上的平等,即让每个人都有能力使自己的主张赢得认可。
协商系统理论之前的协商民主对平等提出了一种极高的要求,协商系统理论产生之后,为平等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规范性思路,即协商系统并没有抱着使所有的观点都能够被平等对待的野心,而是使协商系统的民主性依赖于它平等地涵盖所有观点的程度。正如古特曼和汤普森所讲的,“审议民主之民主的一面主要体现在审议资格的放宽,即,对一系列问题——谁应包含在审议过程、谁有权利(和实际的机会)参与审议或选择审议者,审议者的审议为谁而作——均给出了更具包容性的答案。在这方面,传统的民主的包容性被应用于审议本身,审议的包容性构成判定审议之民主程度的基本标准”[1]8。在这一思路中,平等与包容更直接地关联起来,促进协商系统的民主性。
协商系统的包容性与其多元性和分散性的特征紧密相关。首先,协商系统的多元性一方面认可了多元的公共领域中存在着多元的协商系统,所以来自每一个系统的协商意见都应该输入到决策周围,即使这些协商意见与最终的决策仅有着或强或弱的关联,但在决策中对这些意见均应该进行协商性地处理;另一方面协商系统的多元性包容了多元的协商方法。其次,协商系统的多元性承诺了对各种非协商机制的容纳,只要这些非协商的机制有助于更全面地表达大众的意见,并在今后的某个决策时刻证明是有助于协商的。最后,协商系统的分散性表明了协商系统并不是以国家为中心的,作为一种相互交织、各有分工的分散的存在,协商系统以尽可能多的容纳大众意见作为其民主性的内涵。总之,如帕金森曾指出的,“协商系统方法通过扩展被视为协商民主输入的东西来解决传统协商与民主之间的张力问题”[5]82-83。
2.包容多元的协商场域和协商方法
协商系统具有多元性的特征,多元的公共领域中存在着多元的协商系统。博曼曾形象地将协商系统比喻成一个“蓄水池”,蓄水池的容量便体现了协商系统的包容性程度。他主张:第一,应该使用各种机制确保“蓄水池”得到最大程度的增加;第二,每一个观点都应该根据自己的优点得到对待。在协商系统中,公共领域是需要与正式的公共决策过程相关联的。多元的公共领域使弱势群体在协商系统中可以形成自己的协商场所,在远离优势群体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协商,以形成自身群体的共同偏好、目标、策略、认同等[12]。这一过程体现了协商系统的认知功能[4]10-11,即协商系统可以提高信息的质量,能够通过明确的事实、逻辑和基于对理由的实质性的和有意义的考量而产生偏好、意见与决定。在一个健康的协商系统内,对问题的相关考量来自每一个角落,且能得到充分的讨论。因为协商的主题是普遍关心的问题,所以在认知上具有良好基础的偏好、意见与决定一定是来自公民协商后的偏好和意见。另外,如果人们只愿意与观点相近的人进行讨论,那么,在一个存在分工的系统中,如果为人们提供交流某种主张的场所,并在系统的其他地方为人们提供反对某种主张的场所,就可以不必过分担心协商的非包容性。
协商系统的多元性包容了多元的协商方法。汤普森总结了三种协商方法以实现协商系统中部分之间的结构性关联。第一种方法是罗伯特·古丁所讲的分布的协商(distributed deliberation)[13],即将不同方面的协商任务指派给不同的机构和制度,并运用不同的协商标准。譬如政党地方委员会的协商应该满足坦白的标准,议会争论应该满足合理性的标准,选举中大范围的公众应该满足共同善的标准,后期选举的讨价还价应该满足达成相互可接受的妥协这一标准。分布的协商通过强调并非所有的机构和制度在推进各种协商中的作用都是同等的,倡导更深入地研究每一个机构和制度的比较优势。第二种方法是去中心化的协商(decentralized deliberation),这一方法关注单一的协商实践。区别于前一方法将协商功能进行划分,这一方法是将协商者进行了划分。巴西的阿雷格里港的参与式预算是最为典型的案例,在这座巴西城市的16个街区中,公民每年都集会起来思考预算应该对哪些政策予以优先对待。在这些街区的会议中产生了“反思的偏好”之后,聚合成这座城市最终的预算。这一过程增加了公民的参与度,而且在每一个街区中的邻里间产生了真正的协商。但是参与式预算也面临着困难,即协商聚焦于地方利益和需求,必须给出更有效的方式以鼓励地方协商中公民采取一种更宽的视野,并且将那些去中心化的实体整合到协商系统之中。第三种方法是反复协商(iterated deliberation),反复协商采取这样的形式:政治体(无论是否是协商的)向协商主体提出一项政策,反馈回来一个关于这一政策的修订版本;然后政治体再一次修订这一政策,之后提交给协商主体进行进一步的协商,最后才付诸实施*俄勒冈州上世纪90年代建立卫生保健优先权的过程便是一个反复协商的典型案例,国家卫生服务委员会创制了一个关于卫生条件和治疗的优先表,在这一优先表遭到广泛批评之后,委员会咨询了许多公民和其他机构的意见,其中有一些是协商的,另一些则不是。然后委员会以及后来的立法机关对优先表进行了实质性的修订。最终的结果可能没有使一些人满意,但是毕竟比最初的提议更好。这一反复协商的过程虽然在许多方面存在缺陷,但是通过协商的标准来判断,这一过程的确是一种进步。。这个过程可能包含许多阶段,且可能扩展到涵盖其它的机构和制度。
协商系统中的协商不仅仅局限于正式协商,还容纳了非正式协商。协商系统中分散的主体进行着各种非正式协商,很多非正式协商都有益于最终的国家决策。社会中的非正式协商并不是要给国家设立某个特殊议题,且非正式协商仅在一种松散的社会意义上才有约束力,但是非正式协商对国家立法具有间接的影响。国家的正式协商与社会的非正式协商之间的互动是协商系统的一部分。
3.包容非协商的机制与因素
协商系统理论把民主过程视为一个整体,一个整体的协商系统并不是各种协商行动的简单集合,而是关注民主过程中不同部分之间的关联和分工,以及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理论家们曾经质疑协商民主可能会使理论家、公民和政治家忽略政治生活中一些更为重要的政治活动,譬如组织、动员、示威、政治交易、游说、竞选、募捐和投票等,鼓励人们花大量的时间进行协商,将人们的注意力从其他更有价值甚至能产生更好的道德后果的政治活动中转移出来。正如沃尔泽质问道:“政治冲突、阶级斗争和种族、宗教差异都被纯洁的协商所取代,这样的世界不是乌托邦是什么?”[14]其实,协商民主并不想要涵盖或取代其他的一些政治活动形式,协商系统的视角为回答这一质疑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协商系统为其他的政治活动形式留下了空间,曼斯布里奇等人在主张协商民主的系统转向时,便强调了要为党派竞争留有空间[4]6。正如古特曼与汤普森所讲的,“并不是在所有的时候,对所有的议题都要进行审议,审议民主理论也为很多其他的决策形式(包括利益集团之间的讨价还价、由行政部门加以规范的秘密交易)预留了空间,只要这些决策形式在审议过程中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自身的正当性即可”[15]。
在一个好的协商系统内,输入的内容不仅是多元的,输入的种类也是多元的,这些多元的种类既包括协商的形式,也包括非协商的形式,且都应该获得平等的尊重。前文中博曼将协商系统比喻成蓄水池,他认为“蓄水池”中输入的观点是否经过协商而产生并不重要,只要决策者的处理本身是协商的。帕金森主张在协商系统中,公民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参与民主实践,“一些人只是最小程度地参与,而最大程度地信赖其他人的参与;一些人仅仅以意见调查的统计数据形式进行参与;其他人可能在协商系统的角落达成某些结论,而这些结论却与在协商系统中的另一个角落中达成的结论不一致。那些授权点中的决策者们的作用就是,把上述信息整合进一个融贯的整体,忽略一些信息并且为了解决不一致而重新配置其他信息”[5]99。钱伯斯也主张大众的、聚合的方法是确保完全包容的重要方式。她举例说明,民意调查本身不是协商的,但是如果它为那些没有其他渠道的观点提供了一个渠道的话,它就是协商系统的一个重要输入物。曼斯布里奇等人也论证道,当公开的党派观点和明显的成见能够使公民对问题保持警觉,并且在“蓄水池”中增加了可利用的观点时,它们在协商系统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因为它们增加了系统的整体协商质量。可见,协商不是对所有人适用的,它变成了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有时候为了使作为总体的协商系统更具反应性,也需要采用非协商的方式。正如古特曼与汤普森所讲的,“当非审议性政治——反战游行、静坐、罢工——对于实现审议性目标是必要的时候,审议民主理论会始终如一地将其审议的要求悬置起来。我们还应注意到,这些行动会激起更多的审议而不是别的什么。即使当下没有激起更多的审议,它们也是正当的,因为它们能为将来对各种不公正现象进行审议式的批评创造了更多的机会”[1]35。可见,对于协商系统来说,那些本身并不具有协商特征的实践,在总体上也是有益的,因为协商系统理论家是通过总体的系统信用(credentials)来判定其是否为协商民主,而不是通过组成该系统的单个要素来判定。正如帕金森所说,“在系统中的每一个元素从其自身来看可能并不完全是协商的或民主的,但是在作为整体的系统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16]。
譬如利益群体,在单个的协商民主实践中利益群体的作用是消极的,因为它们往往不考虑公共善,追求狭隘的利益,热衷于派系斗争。正如艾丽丝·杨指出的,“以精确的操作垄断了公众的讨论和决策的制定。每个利益群体都尽可能彻底地、竭尽全力地增进其自身的特殊利益而没有考虑政治市场中与之竞争的其他利益,除非在角逐中策略地考虑那些潜在的盟友或潜在的对手”[17]。但是近些年来,越来越流行的看法是,要求协商者普遍接受理性交流太过于严苛了,强调协商中永远追求公共利益、永远避免私人利益是过于理想化了。党派偏见是不可避免的,利益群体在很多方面的确缺乏协商的动力,但从协商系统的视角来看,也不必然是有害的,甚至有其积极作用,对利益群体的看法也出现了一种更实用主义的态度。埃尔金认为利益群体和类似的团体能够在公共领域和决策过程中代表各种利益、偏好、信仰和身份,能够在公共领域和决策过程中提供促进协商的重要信息,并帮助公民发展协商技能[18]。利益群体在协商系统中的作用并不在于增进公共善,虽然其出于工具性的自利动机,但从整个协商系统来看却是有价值的。正如史蒂芬·艾斯特伯和彼得·麦克拉沃蒂所说的,“利益和党派偏见在系统的某个部分可能发挥不了什么功能,而在系统的其他部分则可能发挥很大的功能”[19]70。协商系统对利益群体的容纳与现代政府理念由统治转向治理密切相关,史蒂芬·艾斯特伯和彼得·麦克拉沃蒂就认为利益群体在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政策网络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协商系统对利益群体的容纳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一旦协商系统五个方面的病理显现出来,利益群体的作用就将是消极的:如果系统耦合过于紧密,利益群体的讨价还价就会过度地支配协商过程;如果系统是退耦合的,协商群体彼此之间或与系统的其它部分之间的有效沟通可能会比较困难;制度控制与社会控制可能会使利益群体丧失对协商系统的贡献,或者某些利益群体会过度地支配了协商系统。可见,利益群体在协商系统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仰仗于系统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连接起来的程序,即明确了利益群体如何进入了公共协商领域、决策过程和立法机构,且如何与公民相互联系起来。参见史蒂芬·艾斯特伯,彼得·麦克拉沃蒂:“协商系统中的十个问题”,阎孟伟等译,阎孟伟编《协商民主:当代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路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69页。。总之,协商系统的包容性并不要求所有的部分都是协商的,非协商的因素有时不仅不会破坏协商系统的整体协商性,反而可以促进系统的民主性。
包容协商系统中的非协商因素,关键在于确保系统中的协商因素与非协商因素能够恰当地关联起来。正如史蒂芬·艾斯特伯和彼得·麦克拉沃蒂所讲的,“协商方法的有效性,进而协商系统恰当地处理冲突的能力,取决于怎样能够在整个系统中把协商、投票和讨价还价相互连接起来”[19]59。如果在一些最具争议性和最为重要的问题上,系统的各部分之间很难进行协商并达到相互影响,那么,整个系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认同为协商系统便会遭到质疑。协商系统作为一种混合的制度体系,比单一的协商程序或非协商程序在处理冲突问题上更具优势,因为它提供了某种检验,以决定冲突可以通过哪种方式加以解决。但它仍然高度依赖于系统的各部分之间灵敏的关联和互动机制。所以,协商系统的制度之间需要有效衔接,以确保为参与者提供更多参与协商的机会,同时将协商作为促进其利益的重要渠道,以避免人们通过其他方式谋求利益而降低参与协商的动力。
(二)协商系统的代表制:以更优的回应性调和张力
协商系统理论之前的协商民主调和协商与民主之间张力的方式是采用代表制,代表制的确更有助于协商,但其民主性高度依赖于代表对选民的回应性。协商系统理论也认可代表制,但是协商系统理论能更好地实现政治代表的回应性,以调和协商与民主之间的张力。
协商系统中政治代表的回应性建立在大众更大的影响力基础之上,其实现方式是在不要求大众直接参与的情况下,在系统中最大化地发挥大众的影响力,具体的方法便是兼容代议制民主与大众民主两者。史蒂芬·艾斯特伯和彼得·麦克拉沃蒂曾指出:“一个值得被称之为协商系统的政治体制很可能是一个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的混合物。对于发展一个协商系统的生命力来说,关键的问题就是关注使公众成员能够在一起进行协商的制度与公众不能直接参与的代表制度之间的关系。”[19]75钱伯斯也将民主区分为三种相互竞争的模式:协商民主对应聚合式民主,代议制民主对应直接民主,大众民主对应精英民主,而协商民主、代议制民主与大众民主三者之间并不是相互竞争的[20]52-71。“协商”应该是任何一种民主模式的一部分,只是在不同的民主模式中,协商在理论和实践中所占有的分量和重要性有所差异。协商系统致力于将协商民主与代议制民主、大众民主相互关联起来。
协商系统要使政治代表对大众更具回应性,便要求政治代表的协商与大众的意见形成有效的互动。代表制需要诠释在何种情况下或基于何种理由,未参与到协商中的人们可以接受政治代表的协商结果。从协商系统理论出发,系统中某一部分的协商结果何以对其他部分来讲具有权威性?答案应该是“信任”。从根本上来讲,信任应该建立在政治代表与公众之间的有效互动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发生于政治代表之间的在认知上是高质量的协商(epistemically high quality deliberation)与普通大众的公共意见应该具有关联性。钱伯斯认为对公共意见的回应模式应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称为强回应,意味着政策的输出反映了意见的输入;第二类来自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阐述,对公共意见的回应性意味着协商性地处理公共意见,对公共意见进行讨论,并公开而集体地评估公共意见的认知与民主价值。从系统的视角来看待协商过程,并不要求公共意见一定是协商的,公共意见可能是协商的,也可能是非协商的,但是对公共意见的处理一定是协商的。公共意见作为协商系统的一个重要输入环节,从整个系统的角度来看是有助于协商的。所以,协商系统更加关注公众意见向政治代表协商的输入,关注多元的政治代表模式的制度创新。
詹姆斯·博曼提供了一种使政治代表更具回应性的思路[21],他认为政治代表不应该局限于公民直接选举出来的代表,因为这类代表即使在协商民主程序中也容易遭遇与代议制民主同样的回应性难题。他认为在协商系统中,更应该将微型公众(mini-public)作为一种政治代表模式。如果一个微型公众可以得到大众充分的信任,那么就应该允许其成为公民的代表。协商系统理论强调微型公众这种代表模式与系统中跨越多个层次的、多样的网络关联在一起,这样才能够在一个敞开的、整体性的协商系统内,在不同的空间中产生交往权力。交往权力应该分布于整个协商系统中,分布于跨越系统的众多层次中。代表制并不是以一种映像的形式来反映其所代表的事物,而是致力于产生交往权力。
钱伯斯讲,“只有一种广泛的协商民主的系统路径才能够在大众民主的规模范围内运行。”[20]52协商系统实现政治代表的回应性不再苛求大众的直接参与,以系统的视角允诺大众意见的多元输入,承认政治代表的重要作用,并寻求有效的机制将政治代表与大众关联起来,譬如微型公众这种新型的代表模式。通过强调政治代表在小规模内进行协商进而作出决策需要对大众中的非协商以及非正式的意见表达具有回应性,从而为政治代表的回应性提供了更好的诠释。
协商民主理论始终面临着协商与民主之间张力的挑战,需要回应协商的精英性与民主的大众性如何协调的问题。当代的协商民主理论一般通过代表制来调和两者的张力,主张协商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的结合,将较小规模的政治代表协商与其代表的大众意志关联起来,但却面临着政治代表的回应性难题,如果公民缺乏制约其代表的有效手段,协商民主便不能很好地调和协商与民主的张力。这一问题激发了协商系统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协商系统的关注点从单个的协商案例转向了系统内部制度之间的依赖与分工,呈现出多元性与分散性的特点。协商系统在两个方面更好地调和了协商与民主的张力:一方面,不同于以往的协商民主理论将民主理解为包容更多的参与者,协商系统主张包容尽可能多的声音、利益、关怀与主张。协商系统将包容的内涵建立在一种新型的平等观基础上,即对多元的声音、利益、关怀与主张的平等观照。因此,协商系统通过包容多元的协商场域和协商方法、包容非协商的机制与因素诠释了其民主观。另一方面,协商系统理论也运用代表制来调和协商与民主的张力,不同之处在于协商系统下的政治代表对公众具有更好的回应性。其一,协商系统将政治代表的回应性建立在不要求大众直接参与却最大化地发挥大众影响力这一目标上,使系统中的政治代表协商与大众意见形成有效的互动。其二,将微型公众作为一种新型的政治代表模式,与代议制下的政治代表共同发挥作用。可见,协商系统理论为调和协商与民主的张力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致谢:感谢我的导师周光辉教授和同门、中央编译局陈家刚研究员和我的同事陈霞博士对本文提出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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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家鹿]
Between Deliberation and Democracy:Reconciling the Tension between Them by Deliberative System Theory
Wang Yuhuan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Qingdao 266100,China)
The tension between deliberation and democracy is a dilemma constrain the development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ory, that is how to unify public participation that democracy implies and the dialogue of the minority that deliberation requires. 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ory adopts representation to mediate the tension previously, which is conducive to deliberation by narrowing the number of persons participated in deliberation. Howev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presentation and democracy highly depends on the responsiveness to the voters from representatives. The systematic turn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s inspired by the tension, which focuses on the dependence and division of labor of different institutions and show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luralism and decentralization. On the one hand, deliberative system theory elucidates the meaning of democracy through inclusion not only including plural deliberation arenas and methods but also non-deliberative institution and factors. On the other hand, deliberative system theory elucidates the responsiveness of political representatives better by focusing on the input of public opinion to political representatives and the innovation of the plural political representation pattern. Through these arguments, the deliberative system theory reconciles the tension of deliberation and democracy better.
deliberation; democracy; tension; deliberative system; inclusion; representation
10.16366/j.cnki.1000-2359.2017.01.002
王宇环(1985-),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吉林大学政治学博士学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政治学系讲师,主要从事证成与正当性理论、协商民主理论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5FZZ009);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5BZZ014);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QDSKL1601024)
D621
A
1000-2359(2017)01-0009-10
201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