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品种许可套牌的法律风险

2017-03-10 07:17武合讲
长江蔬菜 2017年2期
关键词:套牌供种销售商

武合讲

农作物品种许可套牌的法律风险

武合讲

『编者按』

自2004年《种子法》颁布以来,我国种业冲破体制机制的桎梏,发展速度与规模前所未有,2016年作为新《种子法》实施的元年,也注定拉开新一轮调整序幕。那么未来,新的法律条文将对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执法者和种子经营者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哪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本刊特邀律师武合讲,为您探索新《种子法》下的风险规避和维权路径。

武合讲 男,中国遗传学会会员、中国农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执业,先创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后转入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和专职律师,专业处理农作物种子和种业科技成果保护法律事务。办理了大量的大田作物、蔬菜、中药材和食用菌等种子案件和品种推广案件以及种业科技成果保护、种业技术秘密保护、育种专利和品种权保护案件,均为重大疑难案件。例如,2013年和2014年公安部通报的伪劣种子典型案件的50%以上,均由武合讲律师承办。

参加了历届全国农业知识产权研讨会和《种子法》修订论证。受河南省、江苏省、天津市等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的邀请,对种子执法人员、种子管理人员和种子经营者进行培训。著有《农业知识》,在《中国蔬菜》、《中国种业》和《种子世界》等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

农作物品种套牌,是指以此品种种子(主要是授权品种种子或者具备优良的栽培推广使用性能品种的种子)冒充他品种种子(主要是非授权品种种子或者不具备优良的栽培推广使用性能品种的种子)的生产、加工处理、包装、标识、销售行为。农作物品种套牌,实践中有3种情形:一是套牌人既未经供种人同意也未经供牌人许可的单独套牌行为;二是套牌人未经供种人同意仅经供牌人许可的双方串通套牌行为;三是套牌人既经供种人同意也经供牌人许可的三方串通套牌行为。农作物品种套牌,既是品种权人打击侵犯品种权的对象,也是种子主管部门打击生产、经营假种子的重点。打击农作物品种套牌,既要打击套牌人的套牌行为,也要打击供牌人的许可行为,还要打击供种人的同意行为。

案例简介

【案例1】

生产商和销售商串通套牌生产、销售假种子案

2011年3月,内蒙古的种子销售商任某某与河北省的种子生产商张某某商谈购销向日葵种子事宜。生产商向销售商推介的品种名称为X9696。销售商要求生产商将该品种的名称改为LH5009,重新包装、标注。销售商与生产商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载明 “该品种系引进美国2000公司,美国名称为X9696,为商业机密,故另起中文名称LH5009”。生产商将自己设计的LH5009向日葵种子包装袋样品提供给销售商确认后,委托设计公司生产。为促销,生产商在LH5009向日葵种子包装袋上标注了“美国纯进口、敬请放心使用”,“LH5009是由本公司独家引进MILLENNIUMSEEDSUSA高产食用向日葵”、“商品粒长2.2 cm,粒宽0.9 cm,千粒质量150 g左右,籽粒黑色有白色条纹,一般春播平均667 m2产量300 kg左右”、“栽培要点:内蒙古地区行距×株距为66 cm×46cm,667 m2留苗2 200株,内蒙5月下旬至6月中旬均能播种”等内容。生产商从宁夏和北京等地购进X9696向日葵种子,分装成“LH5009向日葵种子”销售给销售商。销售商以每盒260元的价格销售给种植户。农民使用购买的LH5009向日葵种子种植向日葵8 828 078.5 m2,因商品性差直接损失每亩为309.4元,造成经济损失4 095 063.7元。经查,X9696和 LH5009均未经审定通过,既没有“LH5009向日葵种子”的进出口记录,也没有X9696向日葵种子的进口检疫记录,且生产商未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无权经营进出口种子。经某中心实施鉴定,得出结论为LH5009是假种子。法院终审认定,种子生产商和种子销售商恶意串通,共同生产销售品种名称、特征特性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销售不具备应当具备使用性能的假的种子,以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种子生产商张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4万元;判处种子销售商任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案例2】

供牌人许可套牌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某研究所的负责人赵主任从某农科院购入非授权玉米杂交种ND305的种子生产、经营权后,将ND305玉米杂交种子在某地区的独家使用权以82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种业公司的孟经理,孟经理表示用其他玉米种子包装成ND305玉米杂交种子对外销售,赵主任表示同意,并为孟经理设计了ND305玉米杂交种子包装样本,提供了伪造的甲种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孟经理利用赵主任提供的材料,印制了生产单位为甲种子公司的ND305玉米杂交种子包装物、种子标签;孟经理用乔教授提供的授权品种JX1号的玉米杂交种子,装入ND305玉米杂交种子包装物内进行包装销售。法院认定,赵主任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提供帮助,扰乱市场秩序,但未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以赵主任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例3】

供种人放任套牌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孟经理和赵主任签订协议后,向乔教授联系购买授权品种JX1号的玉米杂交种子。乔教授从新疆、甘肃等地通过火车运输方式,先后共购进普通编织袋包装的散装玉米种子15车皮,共932 t。乔教授将散装JX1号玉米种子筛选后,装入孟经理提供的ND305包装物内。法院认定,孟经理、乔教授等人在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实际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销售金额达1 119 240元,扰乱市场秩序,但未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其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应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孟经理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乔教授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5万元。

【案例4】

套牌人单独套牌而起诉供种人销售假种子案

水稻品种JD263,系审定品种和申请品种。JD263的品种保护申请人,许可山东RN种业对JD263的种子独占生产、经营权。2011年,山东RN种业和江苏WF种业签订《许可合同》,江苏WF种业以支付350万元的许可费为代价获得JD263种子江苏区域的生产、经营权,山东RN种业同时将在江苏区域内2011年预约繁殖的水稻大田用种种子的收购权移交给了江苏WF种业。《许可合同》签订后,江苏WF种业办理了JD263《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未从山东RN种业购进JD263原种种子,自备原种种子生产、经营JD263的大田用种种子。2014年,江苏省农业主管部门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发现江苏WF种业销售的JD263种子品种名称标注不真实,向江苏WF种业送达了《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2016年7月,江苏WF种业将山东RN种业诉诸法院,以JD263种子品种名称不真实为由,要求山东RN种业返还使用费并赔偿损失600万元。此案尚未审结。

风险防范

《种子法》规定,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为假种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上述4个案例,都属于在种子经营实践中正常发生的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种子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假的种子的套牌行为。套牌的目的虽然不同(案例1、4,是为了促销而假冒优良品种的种子。案例2、3,是为了逃避承担侵犯品种权责任而假冒非授权品种的种子),但是违法的结果和承担的责任是相同的。

在案例1中,种子生产商和种子销售商串通,共同生产、销售以品种名称LH5009冒充品种名称X9696的品种名称、特征特性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种子生产商按照种子销售商的要求,生产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属于事先通谋型的共同犯罪。在此共同犯罪中,生产商和销售商都是主犯,都是打击的重点。为了规避此类风险,在种子经营实践中,种子生产商不应为了促销种子的需要,按照种子销售商的要求,生产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

在案例2中,供牌人提供品种名称ND305,供套牌人生产、销售以杂交种JX1号的种子冒充杂交种ND305的假的种子,属于直接故意共同犯罪。为了规避此类风险,在种子经营实践中,为了促成许可合同获得使用费,品种权人不应按照被许可人的要求,许可甚至帮助被许可人生产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

在案例3中,供种人提供杂交种JX1号的种子时,虽然既没有表示同意也没有表示反对,但是这种放任套牌人生产、销售以杂交种JX1号的种子冒充杂交种ND305假的种子的行为,仍然构成间接故意犯罪。为了规避此类风险,在种子经营实践中,供种人履行交付义务的,不应按照买受人的要求,将种子装入买受人提供的标注其他品种名称的种子包装物内,构成和买受人共同生产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

在案例4中,品种权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授权品种的种子生产、经营,未向被许可人提供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对套牌人以其他品种种子冒充授权品种种子销售品种名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不负责任。为了规避此类风险,在品种许可实践中,许可人向被许可人提供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不仅应当约定明确,而且还应交接清楚,防止被许可人自己生产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指控许可人提供的繁殖材料是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要求许可人承担提供假种子的法律责任。

[1](2016)内08刑终47号刑事判决书。

[2](2014)科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书。

[3](2013)通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

[4](2016)苏0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

10.3865/j.issn.1001-3547.2017.02.007

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菏泽,274000,电话:13605306590,15901032135,E-mail:whj148@126.com

2016-12-19

猜你喜欢
套牌供种销售商
油菜旋转盘式高速集排器螺旋供种装置设计与试验
基于振动盘供种的混编景观种子带编织机设计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竞价排名机制的信息匹配效率研究
基于网络平台市场的销售商促销竞争策略研究
各地重拳打击套牌侵权和“三无”种子见实效
气送式油菜播种机集排器供种装置设计与试验
基于车辆时空理论的套牌检测
基于车辆时空理论的套牌检测
倾斜抛物线型孔轮式小麦供种装置设计与试验
具有风险规避销售商的供应链退货政策协调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