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万里
公主岭市公证处
试析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及立法完善
高万里
公主岭市公证处
公证是在公民或法人的权益尚未受到损害的时候,通过证明的方法来预防权益遭受损害。本文旨在对公证制度的价值与功能进行阐述,以此发现公证制度肩负着预防性使命与法律服务的双重职责,而确立公证制度基本价值体系显然成为我国公证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首要任务。
公证制度;界定;价值与功能
公证制度是一种让申请人以较小的代价赢得一种国家意义上的证明。这种证明使得个体本身的信用得以创设或增强,这正是公证制度最为核心的价值。首先,公证的产生源于信用的需要。公证是基于人们在交往中自我保护的需要,人们基于信用而交往,公证恰好满足了人们对信用的向往。其次,公证本质与信用存在契合。公证是国家权力及其所承载的国家至高信誉和公共权威在证明活动中的体现。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争议起源。公证执行证书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凭证。我国在建立和恢复公证制度之初并无执行证书制度,直至2000年制发《联合通知》时,考虑到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预置属性,及从预置效力到效力实现有一个过程,可能发生各种影响执行的情况,为使人民法院明确了解执行的对象及标准,规定了执行证书制度。
2、存废之争。根据对我国若干公证机构的调查显示,在公证机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发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通过公证机构对债务人核实、督促,约80%的债务人在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前就自觉履行了义务,约5%左右的案件,因债务人提出确有依据的异议,公证机构认为不宜签发执行证书,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其纠纷,只有约10%多的案件通过签发执行证书进入执行程序,且在进入执行程序的公证文书中,债务人提起异议的比例更是极其稀少。由此可见,执行证书制度在我国的公证实践中,对于实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宗旨具有相当显著的作用。
3、完善建议。从目前的公证实践来看,公证机构可以依据当事人约定的或办理公证时认可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债务履行状况的核实,即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前,应当按照约定书面通知债务人,要求其限期对债权人提出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和依据的事实、证据进行确认,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公证机构即可签发执行证书。
1、公证制度的现实作用。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1 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保障交易安全。在日益复杂的经济交易中,利用公证法律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合作各方相互信任、降低风险、提高效率,无疑是便捷而有效的。将公证法律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机制纳入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可以确保交易安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2 有利于增进人们对公证的信任和期待,定纷止息,调整社会关系。公证制度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公证机构代表国家居中对各方当事人的争执予以公证协调,其目的以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公证制度有助于防止交易风险,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促进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运行。公证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并能够对社会产生公信力。国家、社会、个人都需要用它止息纷争,以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繁荣。
1.3 有利于抑制和预防矛盾。公证制度属于非诉讼领域,在民商活动中对法律行为和事实经过公证程序,加以监督和规范。对于过错或违法当事人具有警示作用,促使其主动改正或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究。对于潜在的不规范或背离法律要求的,可以提醒或促使他们依照法律加以调整或修改。对于守法者能起到行为的预期效果,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对不熟悉法律的当事人起到学习宣传或启示的作用。
1.4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公证、调解、仲裁、诉讼、执行形成了我国民事程序法一完整的系统。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法治系统,在民事程序中达到完美的结合。他们之间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相互依托,协调发展。总之,市场经济和公证制度之间呈现出良性互动系,为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发挥着巨大的效能。
2、公证制度中国家干预功能的加强。在我国,公证制度在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中发挥的作用还非常有限,公证制度的国家干预功能还需有待加强。
2.1 预防纠纷功能的强化。公证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处在防范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前沿。通过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审查监督,进一步降低经公证的行为、实事和文书的纠纷发生率,使公证成为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2.2 监管经济、民事活动功能的履行。公证监管可以实现国家对经济、民事活动的间接干预,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保持诚信,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并为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具有国家公信力的证据。
2.3 降低政府管理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功能的发挥。公证机关通过办理与不动产、公司、知识产权、婚姻财产约定等相关的公证事项,承担起对有关合同、协议、章程的审查义务和代办登记等相关业务,能有效地促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公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强调中立性、客观性和均衡性,侧重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应该符合程序、正义、自由、效益这一法律的基本价值标准。而建立一个符合程序、正义、自由和效益要求的公证制度,应当成为我国公证制度改革与完善的价值选择与追求。
[1]王宏斌:《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审查》,载于《新西部(理论版)》2011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