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悦,崔日明
(沈阳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159;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美欧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
张 悦,崔日明
(沈阳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159;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区域经济合作逐渐取代多边谈判,服务贸易成为贸易自由化的核心。美欧通过力推TTIP、TISA等高标准贸易谈判来巩固并扩大其在世界服务贸易的优势地位,延伸在发展中国家的产业链。从长期来看,其规则取向有利于提升中国服务业在全球价值链的地位,有利于分享高标准贸易协定的溢出效应,也会进一步促进中国服务业市场开放;但同时也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挑战:部分服务业开放存在安全隐患,现有企业制度与经济管理体制面临升级压力,同时制约了既有优势服务产业出口和经济增长模式。为此,中国应主动采取措施加以应对:提高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加快实施自贸区发展战略,健全法制环境,完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
美欧服务贸易;贸易自由化;全球价值链;竞争中立
近年来,随着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作为维护全球经济治理与合作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面临挑战,“新区域主义”盛行,国际经济竞争的格局呈现出区域集团化发展、全球产业价值链重组和经贸规则重构三大特点。随着发达经济体产业重心由制造业向服务业的转移,形成了以服务贸易快速发展为特点的国际贸易新格局,服务业产出占全球总产出近三分之二,其贸易额占全球总贸易额近20%。美国和欧盟是世界最大的两个服务贸易出口方,金融危机之后,美欧更加认识到其在全球产业价值链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服务业,并全力推动全球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服务业的开放和贸易领域的竞争已成为下一轮经济全球化的重点。作为有着共同利益基础的发达经济体和部分开放经济体成为美欧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服务挚友”(RGF),在各种多边贸易与投资协定及双边投资协定等谈判中,均体现出了发达经济体欲发挥其在服务贸易领域优势、进一步统筹全球价值链体系的迫切需求,重新构建符合美欧自身经济发展的全球贸易与投资新规则是其谈判的主旨。在贸易议题上,与跨境数据流动相关的服务贸易规则成为其重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领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现代信息与通信技术为媒介的跨境交付服务贸易增长迅速,美欧凭借其在此领域的资本、技术优势,推动各国降低贸易壁垒,并以“模式中立”原则来促进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以延伸并拓展其在发展中经济体的产业价值链体系。在承担义务上,“混合式清单”与“负面清单”承诺方式成为美欧推行服务贸易规则高标准的新范式。在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中,将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框架下作为“具体承诺”的国民待遇转变为“一般义务”;虽然目前美国已退出TPP,但其维护自身贸易与投资利益的宗旨不会改变,在以往的谈判中以更高标准的“负面清单”方式确立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承担义务上的等同性,从而实现在经济层面上改变全球贸易格局和资本流动格局,导致全球产业价值链出现重组,最终对非成员构成市场准入壁垒。在规范领域上,“竞争中立”与“技术中立”原则是其制衡发展中经济体国有企业服务部门、扩大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的重要边境后措施*边境后措施与贸易有关,在传统上属于一国经经主权范畴内的事务,与WTO所指的非关税壁垒意义相似,但其内涵和外延比非关税壁垒要广得多。例如国内规制、技术贸易壁垒、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等,都属于边境后措施。。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快速崛起,其国有企业在世界服务贸易领域崭露头角,对以美欧为主导的国际经贸秩序提出挑战。因此,以美欧为首的发达经济体试图通过建立规范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的一揽子纪律,来限制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差别待遇问题,从政治层面上抬升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的门槛,进一步降低更多发展中国家未来加入TPP、TTIP、TISA等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的可能性。通过“技术中立”原则来涵盖未来由科学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任何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从而固化已有的服务贸易开放领域与服务贸易提供模式。
美欧推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现行经济发展模式与经济增长后劲,并将抬高我国服务贸易企业与资本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门槛,对中国经贸发展形成战略挤压态势。谈判是以中国东盟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之间加强区域合作,不断提升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水平的重要平台,基于其所追求的渐进性、过渡性与可行性等特点而更加符合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在未来的服务贸易规则演进中,中国既面临机遇也面临挑战,如何在全球治理平台与区域合作中发挥影响力,打造符合自身利益诉求的规则新版本,是当前中国经贸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TPP、TTIP、TISA等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从客观上反映了国际服务贸易与投资由低级向高级阶段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趋势,其规则取向也并非全部针对中国。从长期来看,以美欧为主导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推动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无论从产业结构还是开放格局上都会为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一)有利于提升中国服务业在全球价值链的地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服务贸易已经成为当代国际贸易中的核心部分,世界各个国家均将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作为其参与国际竞争、融入全球价值链体系的重要贸易发展战略,通过对全球价值链的参与来获得必要的技术能力与服务支持。近年来,互联网与现代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与服务业密切相关的高端生产要素的跨境流动,为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经济体参与国际分工、通过改善技术能力提升技术密集型生产环节竞争力,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渠道,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由竞争排斥转变为同一价值链条上的利益相关者。TTIP、TISA是美欧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区域合作协定,其重点与创新之处就在于制订了一整套基于全球价值链、以国内规制一体化为核心、努力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为公共政策目标加强监管之间平衡的国际贸易与投资新规则体系*盛斌、高疆:《透视TPP:理念、特征、影响与中国应对》,《国际经济评论》2016年第1期。。从以美欧为主导所推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来看,意在降低服务贸易壁垒、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其规则范围和标准超越了WTO 现有的政策领域和标准,但回应了全球价值链发展对制度的需求*陆燕:《国际贸易新规则:重构的关键期》,《国际经济合作》2014年第8期。,符合全球价值链的服务化发展趋势;其总体框架契合了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实现服务业转型升级,改变生产性服务贸易增长方式,提升服务业在全球价值链中地位的基本诉求,为中国依靠庞大的制造业基础优势吸收全球服务业要素,通过扩大开放打造制造业在全球价值链上的新竞争优势创造了有利条件*李杨、盖新哲:《层级差异、模式举证与我国服务业开放取向》,《改革》2015年第7期。。中国已充分认识到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调整产业和贸易结构、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从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者及国内产业的需要来看,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从长期来看,中国也有必要顺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特点与新趋势,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从而实现服务业在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提升。
(二)有利于分享高标准贸易协定的溢出效应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相对于世界货物贸易的低迷,世界服务贸易增速明显较快。2015年全球货物贸易出口额为185913.5亿美元,较上年增长-2.17%;而服务贸易出口额为50108.69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42%*根据WTO统计数据库统计数据整理计算得出。。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下降的形势下,服务业仍是全球投资意愿较强的主要领域。随着全球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经济的到来,服务贸易发展潜力巨大。美欧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在扩大服务业市场准入,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服务业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同时将会产生较大的贸易溢出效应,从客观上来看将会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带动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活动,间接拉动协定外地区和国家GDP增长,从而带动整个世界经济发展。中国作为全球第一贸易大国和第二大经济体,是美国和欧盟的重要贸易伙伴,在服务贸易以及与其相关的投资活动中发展迅速。2015年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7130亿美元,占贸易总额的比重从2011年的10.3%上升到15.4%*根据WTO Trade Map-International tard statistics数据计算得出。,特别是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数字经济领域增长更为迅速,为带动就业、促进生产要素流动、加快世界经济复苏作出了重要贡献。
亚太是世界经济增速最快的地区,亚太地区在美国对外经贸中占据重要地位,美国商务部经济统计局相关年份统计数据显示,2006—2015 年,美国在亚太地区的贸易额平均约占其贸易总额的26%,2006—2014年,亚太地区是美国第二大外资来源地,第三大对外直接投资目的地*庄芮:《美国参与亚太自贸区的行为逻辑与对中国的策略分析》,《社会科学辑刊》2016年第6期。。近年来,在中国的积极推动下,东亚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日渐成熟,对于美欧而言,中国是亚太经济一体化不可回避的对象。从中国在亚太和世界的经济、贸易地位以及各种高标准贸易协定所可能产生的贸易溢出效应来看,一方面,这些协定若长期将中国排除在外不利于美欧经济发展以及其在亚太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其高标准服务贸易规则在促进世界贸易发展、做大世界经济蛋糕的同时,也将带动中国经济发展,增加中国收益。
(三)有利于促进服务业市场进一步开放
长期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多以旅游、劳务等自然资源和劳动密集型的消费性服务为主,而在金融、保险、信息、咨询、数据处理等资本技术密集型领域发展滞后。从当前全球价值链和美欧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趋势来看,后者是体现一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与国际竞争力的主要领域。一方面,中国在金融、保险、信息等行业的要素支持、政策倾斜以及市场需求方面并不欠缺,导致其竞争力不强的主要原因还在于服务业的市场开放程度偏低。美欧推动的服务贸易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我国服务贸易的内在发展潜力,通过扩大服务业市场开放、优化投资与竞争环境,不断完善“负面清单”制度来提升我国服务业竞争力;另一方面,从服务贸易的提供模式来看,商业存在一直以来是国际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中最重要且占比最大的一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随着互联网与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跨境交付逐渐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提供方式,其在整个服务贸易中的占比呈上升态势。美欧在数字贸易方面存在发展优势,从TISA谈判动态来看,美欧希望在互联网和数字贸易方面打开新的增长点。不过,近年中国的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也在不断壮大*彭德雷:《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谈判与中国路径选择》,《亚太经济》2015年第2期。,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但从国内政策、发展程度、市场规模以及技术能力来看,已经具备深度参与国际信息产业竞争的必要性和能力。此外,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在扩大市场准入、降低服务贸易壁垒的同时也因应了我国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服务贸易,为各类服务业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服务业市场开放提供了有利的国际环境。
以美欧发达国家为主导的高标准贸易协定,其在政治、经济、环境和社会等方面的标准已大大超过WTO框架下现有规则标准,协定所倡导的“高质量”贸易与投资活动主要以发达国家熟悉的贸易和投资规则作为支撑,旨在维护发达国家的既得利益与产业优势,从而弱化新兴经济体发展态势,并将在很大程度上会成为未来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的基础。因此,中国未来与相关国家在服务贸易及其投资方面的合作成本将被大幅提升,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挑战。
李阳 油气田开发地质、开发工程专家,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工程院院士。现任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专项”技术副总师,2016中国CCUS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轮值主席。
(一)部分服务业开放存在安全隐患
美欧等发达国家认为,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代表,在经济崛起之后并未承担相应的市场开放义务,多哈回合的僵持局面也与此密切相关。因此,从美欧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范领域上来看,边境后措施最能体现其对各国国内政策自由度的干涉和侵略。
“竞争中立”原则是服务贸易边境后措施的核心所在,其规则涉及到经济、社会管理体制等问题。在美欧推动的各种服务与投资协定谈判中,“竞争原则”被纳入谈判内容。我国在服务业领域,特别是在涉及到金融、电信等一些相对重要且敏感的行业,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多为国有企业。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之后,中国国有企业在海外市场并购活动频繁,引起了美欧等发达国家政府的高度关注,在现有“安全审查”等国内措施已不足以限制中国国有服务企业进入美国市场之际,“竞争中立”原则的引入意在将对国有企业的规范纳入到国际经贸规则与法律体系之中,通过达成高标准多、双边贸易协定来规制中国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但从现阶段中国国内体制来看,反垄断法制度体系缺失,多部门执法所导致的职能分割局面仍很复杂,若完全按“竞争中立”原则开放相关服务业市场,减少甚至取消政府支持措施,必将使这些关系到国家命脉与经济安全的服务业陷入不利的竞争局面,进而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技术中立”原则指协定各方在承诺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应避免歧视以任何一种技术方式所提供的该项服务。此项原则在GATS条款中并未以文字形式加以明确,但在实际判例中WTO争端解决机构是依据该项原则进行裁决。美欧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在TISA谈判中对此项原则加以明确,并敦促各方作出承诺以促进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此项原则意味着科学技术将与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紧密结合,未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将是不可预期的。这一点对中国的服务业开放部门与政策制订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若是在时机不成熟时过早开放了一些服务业部门,而竞争能力与技术水平又储备不足,必然危及行业发展与国家安全。再有,从服务贸易规则演变的趋势来看是减少限制与例外,促进更多行业开放,其中不少行业中国企业尚未涉足或仅处于较低水平,且缺乏相关标准体系*倪月菊:《TPP 与国际服务贸易新规则及中国的应对策略》,《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而服务业的开放往往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开放就很难退回,因此产业安全及经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
(二)现有企业制度与经济管理体制面临升级压力
从美欧所推动的高标准贸易谈判来看,边境后措施是其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领域,特别是“竞争中立”原则除涉及经济领域,还将对中国现有的国有企业制度与经济政治体制带来深远影响。OECD是美国大力推动“竞争中立”规则国际法化的重要平台,美国一方面督促OECD加快制定“竞争中立”制度框架,以推动该项政策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发展,另一方面还提出OECD成员应就“竞争中立”问题从政治性角度作出承诺。由此可以预见,美国在未来一定会在其多双边贸易与投资协定中推行“竞争中立”规则,这意味着国有企业规制标准或将体现在自由贸易谈判与协定中。我国在金融、电信等资本技术密集型专业服务业领域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远高于美欧等发达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领域占据一席之地、排名靠前的企业中也不乏有中国企业,但其大多为国有服务业企业。若是按照“竞争中立”原则所确立的公平竞争、信息通报、透明度等要求来规范国有企业相关优惠政策,一方面,这些企业将与美欧等发达国家企业处于同等竞争条件下,其在海外市场的竞争与拓展能力将大幅下降;另一方面,从长期来看“竞争中立”原则虽然符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但在短期内改造现有企业制度和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不仅会大幅增加现有贸易成本,不利于服务业企业竞争和产业升级,还会使中国的贸易、投资与经济体制都面临巨大挑战,其成效缓慢或将使得改革推动者需要面对更多的质疑。可以说,中国面临的外部经贸规则与法律环境正在或将要对中国的现行体制产生重大影响,现有企业制度与经济管理体制均面临升级压力。
(三)制约既有优势服务产业出口和经济增长模式
从服务贸易结构上来看,我国在劳动、资源密集型服务业上具有一定优势,服务贸易出口多以旅游、劳务等自然资源和劳动密集型的消费性服务为主。美欧所推行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体现了扩大市场准入、实现公平竞争的贸易原则,在相关服务贸易谈判中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劳工保护等问题被不断纳入到谈判议题当中,对于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经济体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一种新形式的非关税壁垒,制约既有优势服务产业出口。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经济体要在遵守新的规则标准与被迫退出传统市场两者中做出选择。商务部相关数据显示,TTIP的实施将会使中国对欧盟贸易额减少35%左右,而TISA的实施也将会从根本上制约中国与发达经济体的贸易增长空间。长期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呈现出高市场份额与低竞争力并存的局面,特别是在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领域总体竞争力不强,虽然有少数行业在相关要素支持和政策倾斜下实现了竞争力的增长,但“竞争中立”原则对国有企业规制提出了挑战,降低了国有企业既有竞争优势,进而影响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提升。
服务贸易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形式,其发展情况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与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中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关键取决于服务贸易的发展。面对美欧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应积极采取措施,变挑战为机遇,促进中国经济贸易发展。
(一)提高服务贸易发展水平
一要提高服务贸易开放度。虽然目前我国服务业的总体开放水平还比较高,但完全开放水平还较低,特别是在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开放进程明显滞后,与TISA所强调的服务贸易新规则相比,我国的改革开放步伐显得太慢,与全球服务业开放程度存在较大差距,不利于行业整体发展与竞争能力的提升。因此,未来应在坚持可行模式下探索服务业的有序开放路径,分部门酌情放松相应国内规制,在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打破行业垄断与进入壁垒,通过适度优胜劣汰机制增强服务业竞争力,特别是在一些垄断性行业,适当与国外服务业相互渗透则可能产生外溢效应,有利于提升我国服务业在技术、知识、管理方面的水平,从而实现服务贸易整体开放度的提高。比如上海自贸区在通过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的有序开放,并逐步放开在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为提高服务贸易开放度并探索服务贸易合理开放路径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要大力发展“互联网+”服务贸易。互联网促进了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份额中的不断提升,基于现代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创新的服务贸易模式不断丰富,各类企业都能够与全球范围的研发中心和技术专家进行合作,为中小企业对接国际市场提供了更为便利化的平台。目前,信息消费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发展经济的基本国策,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新型服务业态不断涌现。因此,应在此基础上大力促进互联网与服务贸易的深度融合,使互联网服务贸易成为创新的主要推动力,比如促进“互联网+”与电子商务、文化、教育、金融等领域的整合,提升效率、促进创新,以不断优化服务贸易结构,提高服务贸易整体发展水平。
三要重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从当前全球价值链和美欧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的趋势来看,生产性服务业是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相互促进发展的主要方向。而我国长期以自然资源和劳动密集型的消费性服务出口为主,不利于在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提升。因此,应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加强对生产性服务领域的扶持,充分发挥出生产性服务业对制造业的配套、支撑、再造和增值等积极效应。同时结合不同区域发展特点,使生产性服务业与区域制造业联动发展,改善生产效率,从而构建“生产共享”和“服务共享”的开放性服务生产网络,以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带动整个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提升。
(二)加快实施自贸区发展战略
从美欧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来看,服务贸易谈判平台已脱离WTO框架下的GATS,由多边转向双边和区域,全球掀起了新一轮的自贸区发展浪潮。因此,加快实施自贸区发展战略是新形势下中国参与国际分工、获得服务贸易自由化红利、提升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的重要战略选择。
一要深入推进国内自贸试验区建设。自贸试验区建设是深化我国服务业开放、对接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与规则的重要举措。在不影响中国基本体制的前提下,通过自贸试验区建设加大对服务业开放的试验,并在自贸区建设中注重吸收发达国家自贸区建设的经验,围绕“负面清单”与“混合式清单”原则分行业逐步推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分地区实行差异化服务业开放,为深度参与全球竞争、提升贸易地位夯实基础。通过改革行业法律法规,为区域及多边谈判积累更多经验,为全面推进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创造条件。
二要推动与发达经济体的区域经贸合作。当代服务贸易不论在发达经济体还是在新兴经济体国家,均呈现出由传统服务向现代服务贸易提升的趋势。基于中国与发达经济体在服务贸易上的互补性,中国应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服务贸易协定谈判,通过推动中美、中欧BIT谈判加快服务业开放的实质性进展,加强与发达经济体的区域经济合作,创新服务业开放模式,为中国服务业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
三要重视与发展中国家自贸区建设。发展中国家相对经济规模较小,开放度低,在服务贸易领域竞争力相对较弱。中国通过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自贸谈判,建立自贸区,以推动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一方面可以避免高标准自贸协定可能给中国经济与国内体制带来的较大冲击;另一方面也为与美欧开展自贸区谈判积累经验、夯实基础,从而建立既符合自身利益诉求又对接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新趋势的自贸区格局。
(三)健全法制发展环境,完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由边境规则向边境内规则的延伸是体现美欧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的重要特征,成员方之间的谈判与协调不仅体现在国家之间的贸易与投资层面,而且涉及到国内政策与国有企业行为约束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顺应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健全国内法制环境,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与制度。
一要健全法制环境,确保服务贸易产业安全。近年纷繁复杂的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与区域贸易一体化,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安全与发展带来了更大挑战。可以预见,未来服务贸易的发展与各国的法律法规将密切相关。一方面,新兴的服务贸易形式需要得到本国法律保护,为其发展助力;另一方面,国内法与国际协定和规则之间可能出现冲突,需要适时调整。中国应为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基于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处理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创造前瞻性的法制发展环境,加快法律体系调整*刘建昌:《TPP服务贸易规则与中国应对》,《亚太经济》2016年第3期。,加强国内电子商务法规体系建设,并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参与规则的制定,不断完善法制法规约束体系,为服务贸易产业创造安全的法制发展环境。
二要完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对接国际规则。长期以来,我国对于规范服务业与服务贸易发展的相关国内法律比较欠缺,没有系统地支撑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国内法律制度体系,给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依据开放承诺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废除和修订一些不符合产业发展需要,不利于服务业扩大开放的政策制度,并建立有效监管和预警机制,最终形成稳定、完善、符合国际规则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四)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
美欧推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在体现美欧自身优势与利益的同时,也反映出了未来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向,中国应主动适应服务贸易自由化新趋势,积极参与甚至主导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并将其作为重要国策。
一要加快推进中美、中欧双边贸易谈判。通过加强中国与美欧发达国家的双边贸易谈判与政策协调,推动中国与发达国家服务业开放取得实质性进展。在谈判要价方面,应结合中国具体产业结构特点与资源禀赋优势,选择最具长远效益的行业领域,实施重点推动,为中国企业进入世界市场、参与国际分工创造条件。比如中国在建筑领域已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可以探讨在此领域的更多市场开放,借此引进国际建筑企业的先进技术。
二要在优势议题的规则制定上发挥引领作用。与跨境数据流动相关的贸易规则是当今服务贸易的重要议题,中国在数据信息等领域,特别是在电子商务服务业领域发展迅速,已经初步形成功能完善的业态体系,并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未来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贸易规则议题上可以适时提出自己的主张甚至引领相关新规则制定*姚远、周念利、吕云龙:《中国亟需积极参与甚至主导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制定》,《国际贸易》2016年第5期。。可以通过分享在数据隐私、网络安全、电子签名等领域的立法信息与经验,传达我国在此贸易议题上的利益与政策诉求,从而推动相关国际新规则的形成和实施。
三要在多领域层面发挥大国优势。服务贸易属规则密集型领域,面对世界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的日益加强,其规则构建的重要性日益突显,扩大市场准入与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应是未来规则重构的方向。中国应在现有基础和条件下加强与新兴经济体之间的谈判与合作,探索符合自身利益诉求的贸易新规则,为提高在全球市场的开放水平作铺垫。区域全面伙伴关系(RCEP)作为新兴经济体之间的区域合作组织,中国可以发挥自身在区域价值链体系中的引领地位,在推进RCEP合作进程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在WTO、APEC、G20 等层面发挥大国优势,实现深入合作与利益共赢,并以“包容性竞争”理念推进国际经贸体系的演变;要密切关注TPP、TTIP、TISA等谈判进展并适时加入,在已经加入的谈判中要积极表达发展中国家的经贸价值取向,平衡与美欧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利益得失;同时要审慎考察国际政治经济的结构体系,并妥善处理与美国的政治经济关系,为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塑造更加有利的国际形象,争取在国际经贸新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责任编辑:赵丽娜]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点及基本框架研究”(项目编号:15ZDA056)、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研究”(项目编号:014AZD017)、辽宁省社科规划项目“世界经济格局变化与辽宁对外开放战略升级研究”(项目编号:L13BJL013)、2016年辽宁省沈阳市发改委重大开发策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张 悦,女,经济学博士,沈阳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世界经济、国际贸易;崔日明,男,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世界经济。
F752.0
A
1002-3909(2017)03-008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