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 明
(合肥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2017-07-24
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吕明名师工作室”(szzjgh1-217-15)
吕明(1975-),男,安徽合肥人,合肥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主持人的话] 本刊本期开设“大众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专栏。就大众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而言,大众文化与“三观”教育、大众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大众文化与理想信念教育、大众文化与法治教育、大众文化与思想政治素质养成等都是其重要的研究点,同时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生长点与实践的关注点。
我国当代大众文化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逐步繁荣起来的一种工业化、消费型的文化形态。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对文化产业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大众文化无论在生产规模、产品数量、社会效应等方面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其对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对年轻的大学生的思想意识与日常生活的影响更为直接。高校是意识形态的前沿阵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社会主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与时俱进才能更好地创新发展、取得实效。客观地讲,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发展依然存在不足,这与其没有充分把握住当前的文化环境,对包括大众文化等在内的各种文化资源的认识与利用不够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存在的某些难点也与大众文化在校园兴起而对大学生学习、生活产生冲击有关。我们要科学对待大众文化对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深入探究大众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积极从大众文化视角来调适与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反思大众文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构建更为合理的思想政治教育机制。
本期遴选的三篇论文,从大众文化视角出发,分别较为系统探讨了法治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等一系列问题。三篇论文高度重视大众文化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从具体研究问题出发,辩证地分析了大众文化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提出了利用大众文化积极面、消除大众文化消极面、增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一系列对策。这对我们深入理解大众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科学利用大众文化,进一步做好、做实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很好的启发意义。
[主持人简介] 李明,男,法学博士、哲学博士后,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与当代文化建设、大众文化理论与实践等方面的研究。
影响与策略:大众法律文化视阈下的社会主义法治教育
吕 明
(合肥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大众法律文化在当下中国的兴起对社会主义法治教育造成了重大影响,这种影响既包括对受教育者的影响,也包括对教育活动本身的影响。应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看作由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所共同实施的,法律文化互动、传播甚至进一步建构的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应坚持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组成部分,同时应学会充分运用、辨析大众法律文化资源。
大众法律文化文化;法治教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公民教育
大众法律文化主要指以“法律”为题材的的大众文化作品和大众文化实践,其体现的是大众文化与法律的紧密关系。从内涵而言,大众法律文化既是一种“大众文化”也是一种“法律文化”,其“或者隐含着某些时代或人们对法律的非论证的但并非不系统的思考,或者隐含了可供我们分析的某些时代的法律制度的特定信息”。[1]258必须承认,无论我们怎样看待大众法律文化,大众法律文化在当下中国的兴起对社会主义法治教育造成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影响既包括对受教育者的影响,也包括对教育活动本身的影响。
一般认为,与大众文化相一致,现代大众法律具有超越性特征,即“与传统的、单一的文化模式相比较,大众文化是一个多形态、多层次、多系统、无处不在的文化,是一个超越文化的文化”。[2]随着大众法律文化的兴起,这一特征将直接导致其对社会和公民个体产生复杂的影响:一方面,大众法律文化可能有助于提升公民法律意识,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法律实践,贯彻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助推立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诸环节良好效果的达成;另一方面,大众法律文化亦有可能发展成为蔑视法治,消减法律信仰的负面空间。在这方面,美国的大众法律文化研究的矛盾结论是一个很好例证。*相关论点参见保罗·伯格曼等著.《影像中的正义——从电影故事看美国法律文化》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李·S·温伯格、朱迪思·W·温伯格:《论美国的法律文化》,潘汉典译,载《环球法律评论》1985年第1期。对于美国的大众法律文化,保罗·伯格曼认为,“一些优秀的美国法律题材电影至少实现了一项职责,将某些社会体制内在的艺术潜力开掘出来,将它们提升至人性的高度加以表现,并最终反馈于社会,对世态民生做出负责的阐释,并能够影响普通人的价值观念”。中国学者刘作翔教授亦认为,“美国人‘尊重法律文化’,并不是小学‘公民课本’的作用”,“‘法制文学’承担着令一般人能理解法律、尊重法律的政治使命”,“在美国东部和中部的大城市中,流行的法律小说和侦探小说,尽管其中难免有庸俗之嫌,但却能收到使美国群众敬畏法律的效果”。然而,另一些关于美国大众法律文化的相反判断亦同时存在,一份较早的资料显示,在上世纪70、80年代的美国,“在观众最多的时间内(晚上),电视播放大量以警察为内容的节目”,而这些节目“给可能的犯罪者提供如意算盘并且对暴行造成的真实的痛苦和恐怖轻描淡写,从而严重地影响美国人对暴行和犯罪的态度。”
就当下中国而言,伴随着大众社会的出现及大众法律文化的兴起,大众法律文化对当下中国的法治教育“受教育者”的复杂影响已经出现,并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大众法律文化促进了公众独立法律意识的产生
伴随着大众法律文化的兴起与传播,在当下中国,公众已经形象、直观地接触和了解了大量现代法律话语,虽然,“一般的公众当然不了解法律的复杂性和曲折旋绕的特点。某些误解已经模式化了、系统化了并且大量存在”[3]。然而,当公众发现这些现代法律符号并不能以传统道德善恶或好坏来进行分类,也无法从宗教和风俗习惯进行一以贯之的解释—时,公众必须倾向于区分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差异,在善与合法、恶与非法之间做出区分,这样,一种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独立法律意识最终产生。
(二)大众法律文化促使公众的“守法意识”发生剧烈分化
在传统社会,守法主要基于道德、宗教及风俗习惯的认同或法律威慑。然而,伴随着大众社会的形成、独立法律意识的产生及法律神秘感的消失,一般的社会规范的认同和法律威慑已不足以完全支撑起公民的的守法意识。就西方来看,从19世纪中叶开始,人们就发现,“西方许多国家已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后”,“犯罪现象是日趋严重,引起了政府和公众的普遍担忧”[4]51。就中国而言,近代以来,“守法”同样遭遇了巨大的挑战,而这种挑战曾在“文革”时期达到了极致。及至上世纪80年代,伴随着大众法律文化的兴起,中国公众的“守法意识”发生了新的变化,并呈现出截然不同的两个方面:就正面而言,“由于深受西方影响的教育及大众传播逐渐普及,一些人也开始采用比较西方的‘个人主义标准’作为日常生活行为的准则及主要的动机来源。同时,由于市场机能的扩大,也提供了许多不是由上而下控制的资源,人们可以有更多机会与陌生人建立工具性或公平性的关系。”[5]。就负面而言,早在大众文化和大众法律文化兴起后不久,人们就注意到了大众法律文化与青少年犯罪的之间的内在关联:“一方面,地摊读物、暴力文学和低格调享乐为主的庸俗文化与青年的虚荣心理一旦契合,享乐文化便风靡而行。另一方面,‘性文化’的泛滥,宣扬色情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充斥各个角落,卖淫、婚外同居等早已灭绝的现象沉渣泛起,死灰复燃;再加之手相、算卦风行,迷信蔓延滋生,诱发了青少年亚文化中的蒙昧主义、神秘主义倾向。这些都反馈出当代青少年信仰的缺失、错位,这无疑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根源。”*实际上,亦有一些西方学者发现,“许多通俗文学作品贬损罪犯、强化种族和伦理陋习,以不真实的方式描绘国际关系的非常状态(如战争、间谍等)。这样的作品往往塑造了公众态度,这些公众态度反过来可能影响以下事项所采取的法律手段:违法者的程序权利,下层阶级的福利和其他社会要求,为保护国家安全而对个人权利进行的限制”。参见托马斯·摩哈维兹:《法律与文学》,载[美]丹尼斯·帕特森编:《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指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59页。[6]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治教育一直是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在一个较长时间段内,中国法治教育在教育策略上强调法治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融合。在教育方法,则强调以思想政治教育的一般方法为依托,通过自上而下宣传与灌输,让受教育了解进行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原则、制度,并进而形成守法精神。然而,伴随着大众法律文化的兴起,法治教育的传统策略与方法受到了挑战。
(一)思想政治教育的权威性与法治教育的属性问题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大众文化和大众法律文化的兴起,思想政治教育的权威性首先受到挑战。正如有学者所概括的那样,“大众文化保障大众现实利益,大众文化没有主流意识形态,只有商品消费,或者可以说商品消费同时就是其自身的意识形态。随着大众文化的蔓延和商品消费意识形态的扩散,主流意识形态从中心地位推向边缘,大众也从关注主流意识形态转向关注日常生活”[7]。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吸取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疏离意识形态,倡导公民教育,将法治教育纳入公民教育的范畴,以公民教育统摄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声音开始出现。其基本观点为,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都构成公民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公民道德教育的使命,是培育健全自律的公民所必备的公民道德;公民法治教育的任务,则是培养公民在现代国家之法治条件下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同时认为,将法治教育纳入公民教育的范畴,符合现代法治所确立的“个人-国家”二维框架,亦可以满足大众文化背景,“个体日常生活相关的教育内容却越来越受欢迎”[7]的现实,提升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二)法治教育的方法
大众法律文化的兴起对法治教育的另一个挑战则指向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灌输教育方法。
必须看到,在现代社会,现代化的影视技术、多媒体技术、互联网技术令通俗的大众法律文化呈现出极大的魅力,公众因此受到大众法律文化的极大的诱导。相比之下,传统的强调自上而下进行灌输的法治教育方法则显得十分苍白无力。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从“三五”普法开始,网络等新媒体已开始广泛使用, “受众从法制信息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接受者乃至传播者,他们将围绕切身利益和所关心的公共事件,或者基于特定网络社区所关注的法律问题而接触、了解和讨论法律问题。如此一来,公众基于新媒体的普法路径绕开了政府普法路径,相当于在传统普法阵地之外开辟了第二普法阵地,在这个阵地里,普通公众既是普法对象对象又是普法者,而公众的国家法律+生活经验+利益诉求的法律综合体效应被无边际地扩散,进而挑战传统普法宣传教育模式”。[8]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在大众法律文化兴起的背景下,未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在必须在认识与策略上进行重大调整——应将社会法治教育看作由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所共同实施的法律文化互动、传播甚至进一步建构的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至少有三方面内容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一)应坚持将法治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组成部分
必须看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无法分割。一方面,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与时俱进的一个重要表征——在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后,加强法治教育,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必然构成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依据宪法规定,由于我国“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制度,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治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党组织、国家和社会团体等开展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既有利于全体人民理解和认同思想政治教育,也有利于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科学化发展。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中国的法治教育并不能走“法治教育——公民教育”的西方路径,中国的法治教育仍然构成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这种构成对于法治教育本身而言,至少意味着三方面优势。
1.有利于超越功利主义,形成法治认同
公民教育真的能带来守法精神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就提示我们,真正的守法精神是将法律作为权威性存在,同时公民对法律的至上性产生信仰。然而,就当下中国现实而论,一般意义上的公民教育并无可能产生牢固的守法精神。其内在原因正如很多学者所发现的那样,公民教育本质是持一种法律实证主义观。其将法律的解释建立在“国家-个人”的二维框架下——在这种框架下,法律不过是基于人类避险理性的的工具性存在,公民教育对法律的“工具性质的解释没有提供个人借以认同社会的意义。赤裸裸的利己打算能够有利于证明认同的意义么?”[9]113
将法治教育放置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内则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思想政治教育是什么?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经典著作《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中,张耀灿、郑永廷等人作了如下界定: “思想政治教育是指一定的阶级、政党、社会群体遵循人们思想品德形成发展规律,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10]50-51这就意味着,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上并不是建立在工具理性之上的推理。而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法治也就不是一种简单的功利主义考量——社会主义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群体的“思想品德”为基础而形成的诉求,其因此具有超越于个人功利之上的表征性与权威性。
2.有利于认清法治的意识形态属性
毋庸质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发展道路等诸多方面与西方法治存在着显著区别,而导致这些区别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意识形态差异。然而,就中国法治发展现状而言,忽视甚至抹杀法治意识形态差异的声音和趋势一直存在,对此,中国法治教育必须有所反应。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看作思想政治教育的组成部分有利于认清法治的意识形体属性。
众所周知,“无论作为一个学科,还是作为一种实际工作,通常所谓‘思想政治教育’,就是指马克思主义的或者说社会主义的思想政治教育”[11]。因此,相比较其他教育形态,当下中国的思想政治教育说到底就是旗帜最为鲜明的马克思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意识形态性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属性”“意识形态是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合法性依据”[12]。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组成部分的法治教育必然能够得到有力的意识形态审视,从而最终在教育层面,使法治的社会主义属性获得维护。
3.有利于巩固法治教育本身的地位
最后,从我国教育的现实架构来看,将法治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组成部分有利于法治教育得到应有的重视。必须看到,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相比较其他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正如有学者所概括的那样“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建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夕,中国共产党的思想政治教育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经历了一个形成到成熟的过程”[13]。同时,作为一项已经被历史经验的、成功的工作方法,思想政治教育也一直受到高度重视。2004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则明确指出思想政治教育的意义——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把他们培养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事关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需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行把握。
正因为如此,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放置在思想政治的框架下是一种重视法治教育的表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逻辑结果。
(二)应学会充分运用大众法律文化资源
虽然我们反对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等同于一般的公民教育,然而,这并不阻碍我们我们借鉴西方公民教育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而这种借鉴也正是当下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一个重要研究范畴。必须看到,在今社会,伴随着全球化和网络媒体的兴起,传统的“知识灌输”发挥的作用已越来越有限。关于此点,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知识和法律认同之间没有直接的相互关系。即使知识状况很差或者对法律印象是十分模糊或者甚至是错误的,人们也可能对法律良好的感觉或者讨厌法律”。“良好的法律知识绝对不会保证很高程度的法律认同,它反而可能促使人们批评并且拒绝法律。”[14]308-309
实际上,关于西方的公民教育,现有的研究早已表明,其并不是什么“价值无涉”。恰恰相反,“现代公民教育成为西方国家通行的一种政治社会化途径,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11]。“近现代西方公民教育的重要社会功能,就在于通过积极参与资产阶级价值观念的生产与传播,培养能够适应并顺利参与到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去的合格公民”。[11]那么,西方的公民教育是如何实现其价值传播的呢?正如有学者所概括的那样,“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的公民教育,历经数百年的变化和发展,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了十分深入而系统的理论”。而在这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重视隐性教育的作用,让人们在生活实践中、在“环境”的影响下潜移默化;在大众文化和消费文化日益流行的时代,通过引导和满足大众的消费需求,来最终控制思想文化领导权”[11]
就本文的主题而言,上述的研究结论实际上提醒我们,在思想政治和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充分运用大众文化与大众法律文化资源,我们需要看到,“大众文化已经成为当代人思想观念、价值准则、审美倾向、行为方式、思维模式构造的重要文化参数”。[15]因此,借助大众文化这个通道,主导意识形态将得到更为有效的传播。
具体到法治教育来说,在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过程,如果能够充分运用各种大众法律文化资源,充分回应大众对法律的好奇心,让大众看到看到法律世界的多姿多彩,感受到法治教育对民众生活经验(包括风俗、习惯)的充分回应,承认被教育者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并帮助其发挥这种主体性和能动性。那么,受教育者必然愿意亲近法治教育,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有效性也将更容易达成。一句话,“若法律获得大众观念的强力支持,那它就能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16]53。
(三)应学会充分辨析大众法律文化资源
如上所言,大众法律文化具有超文本性质,而这种超文本性又直接带来了其对社会影响的复杂性。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过冲,我们必须对大众法律文化展开充分辨析。
1.对大众法律文化中的“法律知识”进行辨析
大众法律文化产品可能使人们获得错误的“法律知识”,这种错误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
其一,大众法律文化特定的“法律实践背景”可能造成大众的误解。一般来说,大众法律文化作品是基于不同空间、不同时间的“法律实践背景“而创造出来的。然而,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有意识地区分这些不同的“法律实践背景”是困难的。更为常见的情况是,大众直接将这些特定的“法律实践背景”投射到自己现实的法律生活中,从而产生混淆。
其二,大众法律文化常常刻意生产错误的法律知识。如上所言,娱乐性和商业性是一切大众文化的重要特征。因此,大众文化作品常常从法律及其实践中挖掘娱乐因素以实现其商业利益,大众法律文化也由此而产生。然而,法律及其法律实践并不总能满足大众法律文化作品的娱乐和商业要求——虽然如我们在第一章所讨论的那样,法律及其实践的确能产生大量娱乐资源,然而在另一方面,法律及其实践也是严肃甚至枯燥的。面对这样一个矛盾,扭曲现实世界的法律实践就成了大众法律文化生产的经常性选择,而在这样一个过程中,错误的法律知识亦随之产生。
上述错误的法律知识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得到纠正,否则其对公民守法精神的树立,乃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身都将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2.对大众法律文化中的“法律意识”进行辨析
对大众法律文化需要进行辨析的第二个理由在于树立正确“法律意识”的需要。虽然当下中国的大众法律文化在总体上是“社会主义的”,然而却包涵着多样的法律意识。这些法律意识既有现代的,亦有传统的,既有西方的,亦有东方的,既有资本主义的,亦有社会主义的。同时,为了争夺商业的利益的,这些不同法律意识并不总是和谐相处的。各种不同的法律意识常常在大众法律文化框架内发生冲突甚至展开激烈的冲撞。
以“清官剧”为例,它实际体现的是一种包含浓厚官本位思想的法律意识,正如有学者所发现的那样,“传统中国社会有强烈的‘清官’情节,民间有相当数量的清官戏,表现了一种司法上的‘人治’模式”。[18]“清官背后体现的是道德的力量,清官情结和文化现象所反映的也是对官员道德的倾慕与信赖。对此的诸多反思表明,这种情结和文化传统有害于或至少不会有利于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理由同样也是非常充分的。”[19]有学者进一步指出,相对于主导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而言,“官本位思想及制度的残余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最大影响就是造成权大于法的普遍社会心理,使得广大民众对法律权威产生动摇和怀疑,甚至对法治本身失去了信仰,同时‘官本位’造成一种对权力、官职的崇拜和敬畏心理,进而导致长官意志、权力至上观念的盛行 ”。
我们认为,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帮助受教育者在“法律意识”层面进行仔细辨析是一项必须要做的工作。只有这项工作做好了,公民对社会主义法律的认同才具有扎实的心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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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actandStrategy:SocialistLegalEducationfromthePerspectiveofMassLegalCulture
LV Ming
(SchoolofMarxism,HefeiNormalUniversity,Hefei230601,China)
The rise of the mass legal culture in China has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education, which includes both the impact on the educated and the educational activities themselves. Socialism education should be regarded as education and educators by the common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gal culture of interaction, dissemination and even further construction process. In such a process, we should adhere to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education as an integral par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and should learn to make full use of the analysis of mass legal and cultural resources.
mass legal culture; law education; socialism; political and ideological education; citizen education
G40-055
A
1674-2273(2017)05-0020-06
(责任编辑何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