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丽霞
全球平等主义:一种激进的全球正义观
俞丽霞1,2
(1. 南京大学 哲学系,江苏 南京 210023;2. 上海社会科学院 信息研究所,上海 200235)
在消除全球严重贫困之外,全球平等主义还主张限制全球过大的相对不平等。这种激进立场备受争议。一些国内平等主义者认为,全球平等主义者将国家视为一种完全的道德任意性,忽视了国家的自决和公民的集体责任。针对上述批评,本文试图进一步解释全球平等主义,并说明全球平等主义对由国家的选择造成的分配不平等的限制体现了作为道德、政治和社会理想的平等。全球平等主义限制全球相对不平等的主张是持续关注人类福祉的体现。
全球平等主义;全球充足主义;道德任意性;运气平等主义;国家主义
当前,政治哲学界对消除全球严重贫困的任务和目标已达成共识。但是,在消除绝对贫困之外,是否还应减少全球过大的相对不平等引起了激烈争议。一些政治哲学家坚持全球平等主义的全球正义观。然而,他们在为全球平等主义辩护时往往诉诸国家是一种道德任意性的直觉,认为国家是与人们的种族、性别或阶层类似的一种非选择性特征,因而主张消除或减少国家对全球不平等分配的影响。另一些政治哲学家坚持国内平等主义,主张全球充足主义(sufficientarianism),反对将全球平等主义等同于全球正义①全球充足主义要求保障全球范围内人们的基本人权,使人们过上体面的生活。。在这个意义上,不妨将他们称为国家主义者。在他们看来,全球平等主义者将国家视为一种道德上任意的特征,忽视了国家的自决和集体责任。
对于这些国家主义者,国家所具有的强制、合作等一些特殊性具有重要的道德意义,以至可以将平等主义限制在国内②参见Michael Blake, “Distributive Justice, State Coercion, and Autonomy,”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Vol. 30, No. 3, 2001, pp. 257-296; Mathias Risse, “What to Say About the State,” 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Vol. 32, No. 4, 2006, pp. 671-698; Thomas Nagel, “The Problem of Global Justice, ”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Vol. 33, No. 2, 2005, pp. 113-147; Andrea Sangiovanni, “Global Justice, Reciprocity, and the State,”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Vol. 35, No. 1, 2007, pp. 3-39. 但是,国家似乎并不具有如此重要的道德意义。笔者在本文中不探讨这个问题。。国家是我们所处环境中的一个非选择性方面,就像我们无法选择出生于哪个家庭一样[1]57。那么,国家是否是一种道德任意性?如何对待非选择性的国家成为国家主义者和全球平等主义者之间的一个争论焦点。
全球平等主义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为回应国家主义者的批评,并为全球平等主义做出辩护:首先,全球平等主义者不应将国家视为一种完全的道德任意性,而是说明全球平等主义可以与国家的自决相容;其次,全球平等主义者可以详细说明国家在什么情况下才是道德任意的,从而说明全球平等主义并不主张消除由非选择性特征造成的所有分配不平等,从而为国家的自决和集体责任留下空间;此外,全球平等主义主张限制由国家的选择引起的全球分配不平等,这与平等主义的精神相一致,体现了平等的道德、政治和社会理想。与全球平等主义相比,运气平等主义不能很好地体现这些平等的理想,而国家主义者在国内领域和全球领域并未一贯地坚持平等的理想。
一些全球平等主义者将国家视为与人们的种族、性别和所属阶层类似的一种非选择性特征,人们出生于怎样的国家取决于运气,与道德无关,因而适用于国内领域的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也应适用于全球领域③参见Simon Caney, “Cosmopolitan Justice and Equalizing Opportunities,”Metaphilosophy, Vol. 32, Nos. 1/2, 2001, p. 115; Thomas Pogge, Realizing Rawls,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9, p. 247;Chris Armstrong,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Global Equality and Moral Arbitrariness”,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Vol. 18, No. 3, 2010, p. 315。。对于他们而言,人们所处环境中的非选择性因素可能会导致他们的机会差异,既然平等主义者在国内主张消除或减少这类因素的影响,那么,他们在全球层面上也应消除或减少出生国对人们的生活机会的影响[1]55-56。在全球范围内消除或减轻由国家造成的社会经济不平等是全球平等主义者的一个基本主张。然而,国家主义者认为国家不是人们的一种道德任意特征,并反对这个主张。
我们将从下文的探讨中看到,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理论并不主张消除或减少人们的非选择性特征造成的所有不平等。戴维·米勒(David Miller)这样的国家主义者不同意将国家视为一种完全的道德任意性,反对消除由国家导致的所有全球不平等。全球平等主义者和国家主义者其实都不主张消除由非选择性特征所造成的所有不平等,那么,这两派哲学家的分歧在于消除哪些全球不平等呢?消除由国家引起的一切全球不平等是运气平等主义的要求,而不是罗尔斯式的平等主义的要求。但是,全球平等主义者的全球分配平等要求超越国家主义者的全球充足。
(一)米勒论两种道德任意性
米勒认为,人们的某种特征在两种意义上可能是道德任意的。在第一种意义上,如果一种特征不是人们自己选择的,那么它在道德上是任意的;在第二种意义上,如果一种特征与人们必须做出的选择或制定的政策无关,那么它在道德上是任意的。他指出,在判断一种特征是否是第二种意义上的道德任意性时,人们已经知道哪些特征是道德相关的,哪些是不相关的。一些全球平等主义者将国家视为一种完全的道德任意性是因为他们在批判与国家有关的全球不平等时混淆了两种道德任意性。米勒说道,“他们简单地假定,因为人们(通常)不选择他们的国民身份,因此,在第二种意义上,由国民身份造成的不平等必定是道德任意的……”他指出,在根据国家的道德任意性为世界主义所做的辩护中,一些学者从它的第一种意义滑向了第二种意义[2]166[3]31-34。这种将国家视为一种道德任意性的主张具有广泛的吸引力。然而,在米勒看来,这个主张忽视了第二种意义上的道德任意性是有条件的,即一种非选择特征与选择或所要制定的政策无关。
那么,国家是否是第二种意义上的道德任意性?米勒指出,不能因为国家是人们的一个非选择特征(因而国家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道德任意性)就认为国家与人们所要做的决策是道德无关的(因而国家也是第二种意义上的道德任意性)。判断国家是否是第二种意义上的道德任意性应根据国家是否与决策或政策无关。所以,一种第一种意义上的道德任意特征未必在第二种意义上也是道德任意的。米勒的蓝眼睛例子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一个生有一双蓝眼睛的人在一部电影中出演一个蓝眼睛的角色,尽管眼睛的颜色是一种非选择性特征,因而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道德任意性,但眼睛的颜色在这个例子中是道德相关的,因而不是第二种意义上的道德任意性[2]166。如果一种特征在第二种意义上是道德任意的,那么我们在对待具有此特征的人时必须不受其影响。如果国家是第二种意义上的道德任意性,那么人们由于属于不同的国家而受到不同对待是不合理的。米勒倾向于将国家视为与人们的不同需要类似的特征。人们的一些不同需要(如由先天残疾引起的一些需要)在第一种意义上是道德任意的,但在第二种意义上不是道德任意的。因而,一部分人可以因较多的需要可以获得较多的资源,我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接受这一点。在米勒看来,一些学者将国家视为一种道德任意性会遇到这个问题:为何将国家视为像头发的颜色一样的一种道德无关特征,而不是像人们的不同需要那样的一种道德相关特征④巴勃罗·希拉韦特(Pablo Gilabert)同意米勒的这个观点 (Pablo Gilabert, From Global Poverty to Global Equa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p. 208)。[3]32-33?因而,国家不是第二种意义上的道德任意特征。那么,人们可以因属于不同的国家而得到不同对待,由国家引起的全球分配不平等在道德上并非不可接受,国家可以对其公民承担特殊义务。全球平等主义将国家视为完全的道德任意性,要求消除由国家引起的全球分配不平等。这是他反对全球平等主义的一个重要理由。
(二)全球平等主义、道德任意性与运气平等主义
我们可以从上文米勒的蓝眼睛一例中看到,人们因一种非选择特征得到不同对待并不是完全不合理的。米勒并未否认国家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道德任意性,但他反对将国家视为第二种意义上的道德任意性。然而,实际上,他在这里反对的是运气平等主义。全球平等主义可以不把国家视为一种完全的道德任意性。运气平等主义基于选择和环境的区分主张人们对自己的选择负责,而不应对非选择性环境即运气负责。此外,运气平等主义反对因非选择性特征而获益,因而会反对一个长有蓝眼睛的人由于扮演蓝眼睛角色而获益。这里,一个相关的问题是,人们是否可以由于出生在发达国家而获益?出生在发达国家的人们享有优越的生活条件是否是完全不正义的?运气平等主义者认为,人们由于出生国这种非选择性特征而获益是不正义的。然而,对于米勒,人们由于国家这个非选择性特征享有较好的生活条件在道德上是允许的。也就是说,国家影响人们的分配状况在道德上是允许的。在他看来,世界主义者承认家庭成员间的特殊义务,但否认国家对其公民的特殊义务⑤文中米勒所说的世界主义者就是指全球平等主义者。笔者在本文中不展开探讨米勒的这个观点是否合理。[3]33-34。笔者在这里不探讨世界主义者对这个问题的回应,而是集中讨论由国家这个非选择性特征引起的全球分配不平等在道德上是否可以接受。
国家主义者与一些全球平等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持不同观点。但是,全球平等主义有多个版本。一些全球平等主义者反对由国家这个非选择性特征引起的一切全球不平等体现的是运气平等主义,这偏离了罗尔斯式的全球平等主义。几乎所有为全球分配正义或全球平等主义辩护的学者都认为,国家是一种道德任意特征,就像人们的种族、性别、出身阶层一样。有的学者指出,将国家视为这样一种道德任意性是全球平等主义者最强有力的主张之一。这种从国家是一种道德任意性出发反对由国家引起的全球分配不平等的做法似乎合乎直觉,甚至被称为“全球平等主义的奠基性直觉”[4]314-315,325。但是,这个直觉并未经过论证。
全球平等主义者所依赖的是运气平等主义的直觉。罗尔斯的平等主义与运气平等主义对不平等的限制有差异的⑥参见Andrea Sangiovanni,“Global Justice and the Moral Arbitrariness of Birth, ”The Monist, Vol. 94, No. 4, 2011, p. 571; Sangiovanni,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Moral and Distributive Equality, ”p. 56。希拉韦特指出,自由主义左派的平等主义是分配平等主义的一种,强调机会的平等分配,与主张结果平等的平等主义和运气平等主义都不相同(参见Pablo Gilabert, “Cosmopolitan Overflow, ”The Monist, Vol. 94, No. 4, 2011, p. 591)。如无特殊说明,文中的(全球)平等主义指的是自由主义左派的平等主义。。罗尔斯的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强调制度正义,一些全球平等主义者也强调构建全球公正的制度秩序。在公正的全球背景下,全球平等主义可以允许国家对全球分配的影响,从而与国家的自决、国家对其公民的特殊义务相容。因而,国家不完全是米勒的第二种意义上的道德任意性。全球平等主义者应该进一步澄清全球平等主义的基本立场。他们可以说明,与全球运气平等主义不同,全球平等主义不把国家视为一种完全的道德任意性,不主张完全消除国家在全球分配中的影响,而是可以接受由国家引起的某些全球分配不平等。
将国家视为完全的道德任意性是简单化的,国家只是在一定情况下,对于一部分个体在道德上才是道德任意的。全球平等主义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国家给其公民带来优势或劣势,也允许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全球分配。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中对待才能(talent)的方式对于理解这一点具有借鉴意义。他不是将才能本身视为是道德任意的。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是为了减少社会偶然因素和自然运气对才能的发展及其回报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在道德上是任意的。他允许个体因才能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但才能导致的较多的物质回报受差别原则的限制,由于更多的才能获得的更多的分配份额只有在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们有利时才是允许的。个体因为更多的才能而获得更多的收入和财富是这样受到限制的[5]。
克里斯·阿姆斯特朗(Chris Armstrong)指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是将个体的某种特征本身视为道德任意,而是认为个体不能凭这种特征本身获得一定的社会优势。这里,这种特征对于一定的目的而言才是道德任意的。阿姆斯特朗认为,这种对待才能的方式也适用于对待种族或性别。将种族或性别视为道德任意性不是说它们“绝对不能影响资源的分配或地位”,而是说在将它们视为道德任意时,我们必须确定,针对哪些目的其拥有者不应提出相关要求[4]325-327。
全球平等主义者在对待国家时可以借鉴罗尔斯对待才能的方式。在公正的全球背景下,全球平等主义者可以承认国家的一些重要意义。西蒙·卡内(Simon Caney)承认国家具有一些规范意义,他将国家视为“实现世界主义正义的工具,责任的源泉,忠诚、骄傲或耻辱的对象”[6]。另一位全球平等主义者科克-肖·谭(Kok-Chor Tan)也认为,全球正义应承认国家所确立的政治边界的重要意义,但政治边界的正义不应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7]。这就表明,全球平等主义者可以承认国家不是米勒的第二种意义上的道德任意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国家对全球分配的影响。
(三)全球平等主义与国家的自决和集体责任
如果我们可以说明国家具有为种族、性别或个体的其他特征所不具有的某种重要性,那么全球平等主义的奠基性直觉就会失去原有的力量。国家的自决和公民的集体责任或许正体现了国家与上述特征的不同之处。笔者将在下文说明,全球平等主义可以与国家的自决、集体责任相容。
有意思的是,国家主义者米勒和支持全球平等主义的阿姆斯特朗都强调了国家的自决和集体责任。米勒强调公民对国家事务的集体责任,正义就是公民分享和共同承担由国民身份带来的利益和代价。他反对将国家视为一种不能影响公民的生活机会的任意特征,认为这是强(strong)世界主义,同时也反对将全球正义等同于全球平等主义[3]265。他强调的集体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成立的,但不能因此否定全球平等主义。阿姆斯特朗指出,国家具有“集体能动性”,即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做出能为之负责的决策,这是国家与其他特征最显著的不同[4]327-328。阿姆斯特朗的目的在于说明,全球平等主义者关于道德任意性的观点经过细化后与国家的集体能动性、集体责任相容。那么,全球平等主义如何可以与国家的公民的集体责任相容呢?
阿姆斯特朗对集体责任的剖析表明,全球不平等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很复杂。这种复杂性要求全球平等主义者详细说明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对于哪些人才是道德任意的。首先,成年人才能承担集体责任。然而,一些全球平等主义者在说明国家是一种道德任意性时,经常以贫穷国家的新生儿面临非常不平等的生活机会作为例子⑦他还提到,国家对于政治上被边缘化的公民是道德任意的。[4]329。但是,这些国家的成年人的生活机会也受国家影响,但这未必说明国家是道德任意的,因为他们共同承担集体责任,并且必须承担各种决策的正负面后果[4]316[8]。因而,全球平等主义者可以说明,尽管全球平等主义要求限制由国家引起的全球分配不平等,但确切地说,它要求限制的主要是那些与集体能动性和集体责任无关的全球不平等。鉴于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的贫富状况受到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国家不能完全主宰自己的命运,尽管全球平等主义者主张限制国家间的不平等,但只是限制那些不是由于国家的责任所导致的不平等[9]501-502。至于由集体责任造成的不平等,如果成年人可能应对这类不平等负责,那么他们受到这类不平等的一定影响并不是不公正的。此外,有些人生活在国外,出生国和侨居国是否影响了他们需要具体分析[4]329-330。另外,我们在将国家或其他特征视为道德任意性时应该是针对具体的目的而言的。比如,阿姆斯特朗指出,在全球范围内,国家应与个体获得一些重要益品(goods)或某些地位无关,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将国家视为一种道德任意性。此外,即使我们认为国家是道德任意的,还存在是消除还是减少国家的影响的问题。运气平等主义将非选择性的国家视为完全的道德任意性的做法是简单化和粗糙的[4]331-334。
全球平等主义有多个版本,内部包含的学说也多种多样,并不都主张消除一切全球不平等。然而,所有这些学说都认为需要对全球不平等做出规范性证成,主张限制某些方面的全球不平等,平等主义的分配标准至少可以批评某些维度的全球不平等。但除了这个共同点之外,全球平等主义理论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为国家的自决和集体责任留下多少空间也是有差异的[4]319-320, 322-323。
以上论述可以说明,与运气平等主义不同,全球平等主义并不完全否定个体因属于不同的国家而在全球分配中获得一定的优势,并不要求消除由国家引起的所有全球不平等,并可以与国家的自决和公民的集体责任相容。
除了米勒,罗尔斯和迈克尔·布莱克(Michael Blake)都以国家的自决或集体责任来否定全球平等主义。并且,他们都通过一个包含两个国家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由于两个国家实行了不同的政策,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其中一个成为富裕国家,另一个成为贫穷国家。在他们看来,正义不要求在这两个国家之间进行再分配[10-12]。这个例子有两个问题:首先,全球平等主义被错误地等同于全球再分配或财富转移。其次,它忽视了国家的发展不是完全受国内因素的影响,而是受国内和全球环境中多种因素的影响。两国间的财富转移似乎会造成影响国家自决的多种负面后果[9]500-504。然而,类似的问题在国内领域也存在。罗尔斯的国内正义理论强调制度正义,机会的公平平等和对处境最差者有利的差别原则支持在公民间转移财富的税收政策,从而较好地应对了国内存在的类似问题。那么,全球平等主义也可以以类似的方式应对全球领域中的问题。
在这个例子中,全球平等主义者与国家主义者的分歧在于是否应减少由国家自己的选择所导致的国家间的不平等。我们可以根据罗尔斯式的平等主义(下文简称为平等主义)和运气平等主义在限制分配不平等上的差异来考察这种分歧。我们已从前面一部分的讨论中看到平等主义与运气平等主义在如何对待个体的非选择性特征上存在区别。全球平等主义并不要求消除或减少由国家这个非选择性特征导致的个体间的所有分配不平等,不是简单地将国家等同于个人的种族、性别、阶层等这类非选择性特征。“运气平等主义者主张我们应该消除或减少非选择性因素导致的社会经济机会的不平等,主张我们不应该企图纠正在公平的机会背景下做出的选择所导致的不平等。”⑧下划线并加粗的文字系原文强调的内容。[13]由于国家是人们的一种非选择性因素,运气平等主义比罗尔斯式的全球平等主义要求消除或减少更多的由国家造成的全球分配不平等。运气平等主义关注的是不平等是否是由运气造成,它将人们所处环境中的非选择性特征造成的不平等视为不正义,但允许由人们自己的选择所造成的不平等。环境和选择的区分对于运气平等主义是根本性的,但对于罗尔斯的平等主义并不根本[14]5,11。对于由人们的非选择性环境导致的不平等和由人们的选择导致的不平等,这种平等主义都要求限制。这就意味着全球平等主义还要求限制由于国家自己的选择所导致的全球不平等,比如,限制对全球处境最差者不利的一些全球不平等。我们可以从上文提及的两个国家的例子中看到,一些国家主义者不能接受这一点。对于他们而言,国家应对由自己的选择而导致的贫富状况负责,全球正义不应限制这类国家间的不平等。
萨穆埃尔·舍夫勒(Samuel Scheffler)指出了运气平等主义和平等主义在如何对待由人们的非选择性环境和自愿选择所产生的不平等上的重要区别。一方面,运气平等主义完全不接受由于环境导致的不平等,也就是说,完全不接受一些人由于环境而获得优势;而平等主义可以接受由才能的差异导致的很大程度上的分配不平等,但这些不平等必须符合差别原则。另一方面,运气平等主义完全接受由于人们自己的选择导致的不平等,即坚持人们应对其选择所造成的优势和劣势负责;而平等主义坚持对由选择造成的优势进行再分配性征税,对由选择造成的劣势进行补偿[14]5-6,18。运气平等主义的一般主张是,人们由于不可控因素变得较富有或较贫穷都是不公正的,但是,如果贫富差异是他们的自愿选择的结果,则是公正的[14]32。在舍夫勒看来,运气平等主义过分依赖于环境和选择的划分。非选择性环境因素不是完全不受人们的控制,自愿选择也不受人们的完全控制。选择与环境之间没有清晰的界线。德沃金的解决办法是将非选择性的偏好、嗜好、信念等人格属性划到选择一边,主张不应补偿人们有意培养的昂贵嗜好[14]18-20[15]。然而,舍夫勒认为,这种新的划分面临两种困难。首先,它在对待才能和能力时遇到了困难。根据上述划分,才能也应属于选择一边。然而,才能是非选择性的,是人们的认同的组成部分,同时才能又与选择相关,人们还可选择性地决定是否发展自己的才能。这样一来,环境和选择的划分似乎难以支持运气平等主义的基本观点。其次,在这个划分基础上,运气平等主义关注的是消除无情的运气给人们带来的不平等,或者说关注的是消除不应由人们承担责任的不平等。这样,运气平等主义令人们对他人漠不关心,而是关注自己的劣势的根源,强调个体差异,忽视社会和政治的基本目标[14]17-22。
一些学者指出,只有在公平的背景下,个人和国家才可能做出真正的选择并承担责任[9]500-504。在对待不平等问题上,国家主义者和运气平等主义者都或多或少地忽视了背景正义,而这是罗尔斯的国内正义理论所强调的,并且,这一点也为强调全球制度正义的全球平等主义者所继承。平等主义、运气平等主义与米勒的国家主义体现了不同的平等理想。在舍夫勒看来,运气平等主义中的平等观念首先是一个分配理想,目的是补偿坏运气,而通常理解的平等观念首先不是一个分配理想,而是一个道德理想:尽管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但作为社会成员,他们具有平等的道德重要性和道德价值。其次,平等还是一个社会理想,强调社会是成员间的合作组织,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另外,平等还是一个政治理想,强调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不依赖于他们的特殊环境的细节,并与他们的才能、性情、社会阶层、宗教差异无关。分配的平等主义应该植根于作为上述理想的平等观念之中,一种分配平等主义的吸引力在于是否体现了这些平等的理想。他认为,罗尔斯的平等主义体现了这些平等理想,而运气平等主义只把平等作为分配理想[14]22-39。全球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也应体现这些平等理想。这样看来,国家主义者在国内和全球两个领域没有坚持相同的平等理想。
现在,让我们总结一下平等主义和运气平等主义包含的不同平等观在全球层面上的区别。我们从上文的探讨中看到,一些全球平等主义者的奠基性直觉是运气平等主义的:将国家视为人们的一种非选择性特征,进而将国家视为一种道德任意性,从而反对由国家造成的分配不平等。米勒反对全球平等主义的原因之一是全球平等主义与国家的自决不相容。但是,他的批评针对的是全球运气平等主义。考虑到国家与个体的一些非选择性特征有区别,国家不是完全道德任意的,国家引起的分配不平等并非完全不能接受。国家在一定情况下、相对于一些个体和目的才是道德任意的。平等主义并不主张消除或减少由环境造成的所有分配不平等,也不允许由于选择造成的所有分配不平等。那么,全球平等主义主张减少全球分配不平等,但并不要求消除或减少由国家造成的所有分配不平等,而是允许源于国家的选择、公民的集体责任的一些全球分配不平等,因而可以给国家的自决、集体责任留下空间。
一些国家主义者与一些全球平等主义者在是否应消除或减少国家对全球分配及个体的影响上产生了重要分歧。一些全球平等主义者在阐述自己的立场时依赖的是将国家视为一种道德任意性的运气平等主义的直觉。但是,运气平等主义主张消除或减少由非选择性特征导致的所有分配不平等。像米勒这样的国家主义者对全球平等主义的批评实际上针对的是全球运气平等主义。全球平等主义者可以说明,与人们的一些非选择性特征不同,国家不是一种完全的道德任意性。全球平等主义主张减少全球分配不平等,但不主张消除或减少由国家造成的所有全球不平等,从而为国家的自决和集体责任留下了空间。这与平等主义的原则相一致。
全球平等主义者要求建立公正的全球制度秩序,主张减少全球过大的相对不平等,可以为持续增进人类的福祉提供条件。国家主义者将平等主义限制在国内领域,在全球层面上只满足于全球充足,不能持续关注全球范围内个体的福祉。与罗尔斯的平等主义一样,全球平等主义应体现作为道德理想、社会理想和政治理想的平等。国家主义者在国内领域不仅坚持了作为分配理想的平等,而且还坚持了作为道德理想、政治理想和社会理想的平等,但是,在全球层面上,他们似乎部分地追随了运气平等主义,不主张消除或减少由于国家的选择导致的全球不平等,因而偏离了上述平等的理想。相比之下,全球平等主义可以一贯地坚持平等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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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耿春红 英文校对:骆树锋)
Global Egalitarianism: A Progressive Global Justice
YU Lixia1,2
(1.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23,China; 2.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Studies,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Shanghai 200235,China)
Beyond the eradication of global severe poverty, one requirement of global egalitarianism is to reduce the global largerelative inequality. This claim has been highly controversial in global justice. Some domestic egalitarians refute global egalitarianism as global justice. For them, treating states as a moral arbitrariness of persons, global egalitarians cannot leave room for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and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This essay aims to defend global egalitarianism against these statists’ criticisms. Furthermore, it argues that some global egalitarians’ claim to restrict global distributive inequalities resulting from states’ choice is in the spirit of Rawlsian egalitarianism, and is embodiment of equality as moral, political and social ideals. With the commitment of the alleviation of global relative inequality, global egalitarianism can continually be committed to the well-being of human beings.
Global Egalitarianism; Global Sufficientarianism; Moral Arbitrariness; Luck Egalitarianism; Statism
10.3969/j.issn.1673-2065.2017.03.017
俞丽霞(1977-),女,江苏张家港人,南京大学哲学系在读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世界主义与全球正义:国家、正义与全球平等主义”阶段性成果(KYLX15_0003)
B82
A
1673-2065(2017)03-0112-07
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