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与道家言意之辨的比较

2017-03-10 14:41陈佩佩西北大学中国思想文化研究所陕西西安710069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维特根斯坦秩序本质

陈佩佩(西北大学 中国思想文化研究所,陕西 西安 710069)

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与道家言意之辨的比较

陈佩佩
(西北大学 中国思想文化研究所,陕西 西安 710069)

对于语言这一最熟悉却又最陌生的声音和符号,有些人在自己的想象中把它请上了神坛,朝夕供奉;有些人,一反常见,准备清理这些臆断,还原人和语言的自然地位。文章就中外逻辑和直观两种思维方式下的文化传统中哲人们对这个问题富于启发性的见解进行探讨。

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道家;言意之辨

儿时曾拜读陶渊明的《饮酒·其五》,读至结尾“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时,虽然不甚了了,但顿挫之处,自觉余味无穷,不禁手舞足蹈,欣然向慕。当时理解可能指陶公“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之刻所萌发的种种恬淡隽永的意趣以及对自然运化万物的体证,可能也略略流露出对现实的不满。当时听人讲到这些,虽然也能懂得一二,由于没有切己的体验,所以只能是隔靴搔痒,甚至于胶柱鼓瑟了。直至了解了晚期的维特根斯坦哲学,才算对这句话有了重新的认识,可见虽然这些天才人物,时隔今古,地分南北,却心有灵犀,一点相通。

维特根斯坦是很有个性的哲学家,继承了分析哲学的衣钵,是语言哲学的集大成者。维氏的一生也极富传奇色彩,曾被罗素称为“天才人物的最完美范例”。他热情、深刻、认真、纯正且出类拔萃,一生从未放弃过对哲学的思考和研究。自从思想渐趋成熟以后,他开始转向了对自然语言的研究和分析,一反西方哲学注重纯粹逻辑思辨的传统,对数千年来的本质主义提出质疑,立场渐趋相对主义和实用主义,对现代的哲学发展有深刻影响。正如梁漱溟所谓的“文化三路向说”中所提出的,西方文化在走完了第一个阶段以后,开始转入类似于东方式的第二阶段的思考,当然这只是一家之言。晚年维特根斯坦的许多论点颇为接近中国古代一些哲人的思想,《哲学研究》一书尤其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点。本文通过将其与先秦道家相关思想及玄学言意之辨的比较,更清楚地认识这个问题。

一、语言和思想

语言的学习和使用是维特根斯坦开始进行哲学研究的切入点。他一直在论证语言是如何在使用中形成它的意义的,并且批驳了一系列自柏拉图以来的传统观念。在此基础上,他又提出了语言范型的概念,具体而深刻地分析了语言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他曾通过大量例证说明我们使用的语言背后那种不可毁灭的东西不是语言所反映的事物的存在本身,而所谓的语言使用的规则正如其他一切规则一样,都是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而且在随着语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我们使用的语言不是思想本身,而只是在使用中表达思想的工具而已,语言就这样被请下了神坛。这种思想颇为类似于正始玄学家关于言不尽意的表述,王弼在《周易略例·明象》中认为:“夫象者,出意者也;言者,明象者也。”

在这里,他把语言看成只是经过卦象间接表达卦辞中哲学思想的工具。他曾在其他地方指出,具体的形象都是有局限的,往往有不能覆盖的地方,而语言,更是形象的名称,即形名是所谓的“末”,而他所谓的“道”或“无”才是“本”。因此,要认识宇宙的最高本体,就要“崇本抑末”,即他所谓的“得意在忘象,得象在忘言”。

玄学家同样不能理解把具体的元素或理想中的原理作为本体。王弼主张“天地万物皆以无为本”,即使这一点和近代分析哲学家所见略同。

二、语言和逻辑

语言是人类生活中最常见的现象之一,是我们借以生存的重要方式,那么,语言的本质是什么?这个问题引起了历代哲学家们的兴趣,但所有的答案都不能使维特根斯坦满意,他特别反对那种认为语言是反映实在世界抽象本质的观点,尤其批评了《泰阿泰德》篇中苏格拉底口中关于原始要素表征自身,并且它们的名称形成语言的要素的说法,这也是他早期所持的观点。在他早年的著作《逻辑哲学论》中,这种思想被表达为:

思想为一个光环所环绕——思想的本质,即逻辑,呈现出一种秩序,而且是世界的先天秩序:也就是可能性的秩序,它对于世界和思想一定是相同的。

在这里,逻辑是一切语言背后不变的本质,而逻辑似乎又暗示着世界先天的秩序,仿佛柏拉图所谓的理念世界。他接着又进一步说明道:

它一定得像最纯洁的晶体一般。但是,这一晶体并不呈现为一种抽象;相反,它呈现为某种具体的东西,而且是最最具体的东西,简直可以说是最坚硬的东西。

这样逻辑仿佛成为一种实在的东西了。这一比喻形象地说明了西方传统本体论下哲学家对于逻辑的认识,这种认识的直接趋向就是逻辑被披上了一层神秘面纱,最终使得逻辑成为一种独立于语言现象而存在的东西。维氏到晚年开始反思他早期逻辑哲学中的诸多问题,开始了自我的批判:

我们有一种幻觉,即以为在研究中,那些独特的、深邃的、本质的东西就在于企图通过这种研究把握语言的无可比拟的本质。也就是存在于命题、词、推论、真理、经验等概念之中的秩序。这种秩序乃是存在于所谓“超秩序”。可是当然,只要“语言”“经验”“世界”这些词有一个用法,那么它们的用法一定和“桌子”“灯”“门”这样一些词的用法一样的平凡。

语言本就是如此普通,它背后并没有什么变动不居的东西。正如整个世界一样,无所谓本质可言,逻辑就更不用说了,反而成了一种随意的游戏规则了。两千多年前,庄子也曾思考过相似的问题,《大宗师》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南伯子葵问乎女偊曰:子之年长矣,而色若孺子,何也?曰:吾闻道矣。……南伯子葵曰:子独恶乎闻之?曰:闻诸副墨之子,副墨之子闻诸洛诵之孙,洛诵之孙闻之瞻明,瞻明闻之聂许,聂许闻之需役,需役闻之於讴,於讴闻之玄冥,玄冥闻之参寥,参寥闻之疑始。

这可算作是对于闻道功夫的一个说明。副墨之子就是所谓的文字,洛诵之孙指的言说,他们都离“道”还很远。那种语言的逻辑也就根本不能和世界的本质存在直接挂钩,其实也没有一种所谓的先天秩序,连“道”都算不上。《齐物论》中所讲的“未始有夫未始有始者也”大概又是这种疑始功夫吧。

三、语言和哲学

基于历来哲学家在前面这些基本问题上所有的误解,语言和哲学的关系被曲解,语言和人之间的关系也出现了异化。维特根斯坦不无调侃地指出:

哲学的成果是使我们发现了这个或那个明显的胡说,发现了理智把头撞到语言的界限上所撞出的肿块。

这个批驳不可谓不辛辣,也是深中肯綮。维特根斯坦主张回到现象中去,还原哲学的“市民地位”,正如他所说的:

哲学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语言的实际使用;它最终只能是对语言的实际使用进行描述。因为,它也不能给语言的实际使用提供任何基础。它没有改变任何东西。

这明显不是那种高高在上,为一切学科提供最后根据的哲学。因为这种哲学,使得人类为便于生存而创造且在使用中不断丰富的语言成为一种绝对的东西,反过来对人实行一种专制,正如马克思常说的“异化”过程。论起来哪又有什么绝对的事物,更别说高高在上于事物的绝对的真理。老子并不曾借助过逻辑理性的推演,不过也很早就体悟到了这一点,“名与身孰亲?”不就表达了这一心声吗?王弼曾发挥道:

名必有所分,称必有所由。有分则有不兼,有由则有不尽。不兼则大殊其真,不尽则不可以名,此可演而明也。

要摆脱这种被语言所奴役的地位,维特根斯坦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同为相对主义者,庄子则幻想一种“畸于人而侔于天”的“畸人”的境界,在另一处他又说了一种“内直”的态度:

内直者,与天为徒。与天为徒者,知天子之与子皆天之所子,而独以己言蕲乎而人善之,蕲乎人而不善之邪?若然者,人谓之童子,是之谓与天为徒。

此时人就像个童子,其所出言俱属无心之言,既可以穷年免祸,也可在这种精神的高度解脱中达到理想中的完全自由。

陶渊明不仅是一个富于道家气质的文人,更是这种理想的真正践行者,是魏晋风骨的代表。先生似乎已经看到了“言隐于荣华”,人生在这种荣华中更会手足无措,何不“结庐在人境”,看那“飞鸟相与还”。人世间可与共语的只有南山之下的菊花和不能常得的旨酒了,可以不考虑语言的限制,在与万物神交的情境中身心和大自然融为一体,何等的空灵!维特根斯坦虽不至如此,却在名利之外为自己找到了一片自足的天地。

[1]〔奥〕维特根斯坦.李步楼.陈维杭.哲学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清〕郭庆藩.庄子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1961.

[3]〔魏〕王弼.楼宇烈.老子道德经注校释[M].北京:中华书局,2008.

[4]〔魏〕王弼.楼宇烈.周易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1.

[5]王博.庄子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思 动

Comparative Study on Wittgenstein’s Philosophy of Language and Daoism Idea of Words and Meaning

CHEN Pei-pei

(Northwest University,Xi’an 710069,China)

Language,the most familiar and unfamiliar sounds and symbols,is either worshiped on the altar. Different ideas are discussed based on China and foreign logic,as well as traditional cultural interpretations in the two thinking modes.

Wittgenstein;philosophy of language;Daoism;distinguishing words and meaning

2016-09-22

陈佩佩(1993-),男,甘肃泰安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哲学研究。

1004—5856(2017)05—0126—03

B01;H0

A

10.3969/j.issn.1004-5856.201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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