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 玲
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水平影响因素分析
洪 玲
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
近年来公司治理风险方面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学者的关注。从风险与收益的分布来看,由于各产权主体都在企业中投入了专用性资产,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因此企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理应由各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在这种“共同治理”的模式下,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就成为各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因此,找到影响公司治理风险的因素是对风险进行预防的前提,才能使利益相关各方相互合作,达到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本文从治理结构、治理行为、股权结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治理结构;治理水平
通常情况下,内部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机构(由高层经理人员组成)和监事会。这些要素之间是相互制约的,也是因为这种制约关系解决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代理问题也同样对公司的治理水平产生了影响。
本文认为,董事会规模与公司治理水平之间并非简单的单调关系,董事会规模过大或过小都有一定的有利优势,但也都对公司绩效具有不利的影响,在特定的条件下可能存在一个最优的董事会规模使公司绩效达到最大。与人数较少的董事会相比,人数太多对于董事会作用的较好发挥与公司治理具有一些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俩方面:首先,董事会规模太大会出现董事会成员间沟通与协调的困难。同时在讨论问题的效率同样会降低。这种无法通过创新的思路或策略的倾向,以及决策效率低下,将会影响董事会的作用发挥,进而影响公司的治理水平。当然,董事会规模大也会存在一定的好处。首先是董事会人数较多会使得董事会内部的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得以较好地达到互补的效果。其次是大的董事会往往有代表多方利益的代表参与,因而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再次是大的董事会有利于吸引各种不同的竟见,减少公司的经营风险。综合来看,当董事人数过多时它所带来的优势将被其劣势所超过,最终体现的是董事会规模偏大导致的缺乏创新与效率不足。相反,当董事人数过少时也是如此。
在董事会构成方面尽管学者们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还存在一定的分歧,我们仍假定独立董事是在客观﹑独立的情况下发挥作用的。独立董事比例太低,不利于董事会在进行重大决策时保持客观性和独立性,内部董事将不可避免地为其管理层的利益提供支持,由此就可能对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构成威胁,最终会降低公司的治理水平,但独立董事比例过高时,由于董事会可能缺乏足够的企业信息会造成决策偏离实际,或者更多地信赖于对管理层提交的报告,从而管理层的监督和控制信息变得反应迟钝,不能及时制止管理层可能存在的“败德”行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理想状态下的完美的责权利分配﹑有效的利益制衡机制;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所以在董事会的构成中适当的独立董事人数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制度都不能孤立存在的,激励措施实施困难缺乏执行力,激励制度在日常的经营中难以渗入或者只是表面形式,只注重表面,不过问细节,缺乏监督,只做表面文章等一些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我国现有情况是缺乏强有力的策略来构建激励制度。合理的薪酬制度只有和其它很多相关的制度相配合才能真正的发挥其作用。真正的把薪酬激励制度有效的执行下去,完善的薪酬结构和有效的执行力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2.1 监督行为
我国的现状是公司监事缺乏主动性和责任感以至对公司的管理层没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究其原因:
2.1.1 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监事会的报酬是掌握在经理层中,薪酬受到了经理层的控制,因此对经理层的监督也受到了限制,低廉的代理监督成本打消了监事的积极性,这样很难对监事形成激励效应的以激发他们的监督责任。
2.1.2 由于监事在公司处在劣势地位并没有受到重视所以很难发挥其监督职能,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公司的监事不是专业出身缺乏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知识。监事有时成为了形同虚设,无法行驶自己的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这也是造成董事会变“一言堂”和总经理独揽大权等从而降低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原因之一。
2.2 控制行为
企业实行內部控制的根本目标是通过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企业依法实现正常经营以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要求。
由于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不合理,这也妨碍了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内部控制制度更多是反应公司经理层的意志,而没有建立在制定安排的基础之上。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它决定了公司控制的分布情况以及委托代理的关系。公司治理结构决定股权的集中度,同时也影响了公司治理模式如何形成﹑运作和绩效。股权结构同时影响公司价值也是公司治理风险产生的决定性的因素。
3.1 股权集中程度
在证券市场上,国家股是不能自由流通的,这样既对国有资本的增值不利,同时也对国有资产的优化重组不利。在这样的情况下,大股东们因为在股票价格上涨时获利,当然也无法出售股票到在股票价格下降出现损失时,这样也势必会引发股东心理的不平衡,他们很可能通过关联交易来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3.2 控股股东性质
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往往引发了股东地位虚设,这样也产生了内部人的道德风险,代理成本也会很高,中国上市公司对管理层的任命和激励需要由政府来控制,而且国有企业改革以后产权并不明晰,在企业只有经理进行主持公司化得改制,所有者并没有参与其中出现了“缺位”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是授权者还是被授权者之间都缺乏一个硬性的契约来对双方进行约束,这样所有者容易被经营者同化,因此经营者和所有者出现对立的可能性也减少了。在这样的氛围下,由于缺乏监督内部控制全靠经营者的觉悟,这样也给公司治理带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