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政策合力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研究

2017-03-10 11:52谈勇贤
理论探讨 2017年6期
关键词:普惠金融机构对象

谈勇贤,郭 颂

(上海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上海 200120)

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政策合力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研究

谈勇贤,郭 颂

(上海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上海 200120)

2015年前后,普惠金融和精准扶贫成为国家重点推行的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政策。由于普惠金融的主要受众群体是农户及贫困人口,精准扶贫又把金融扶贫作为创新手段,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天然契合性,但是整合并发挥二者扶贫的政策合力也非易事。利用普惠金融信贷的资金优势,参与精准扶贫中的产业扶贫等项目,能有效实现精准扶贫对象、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地区经济等四者间的协同发展。

普惠金融;精准扶贫;政策合力;“三农”问题;农村经济

作为世界级难题的贫困问题一直是阻碍全球经济发展以及地区经济平衡的重要因素,也是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积极努力的工作重点。在我国,为解决贫困这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拦路虎”,扶贫工作已经开展了近三十年。在国家政策的推动及各级政府和组织大规模扶贫工作的努力下,7亿农村贫困人口已大部分摆脱贫困。可见,我国扶贫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贫困人口的绝对数已大幅下降,但扶贫工作也随即进入减贫成本高、脱贫难度大以及农民返贫比例高的攻坚时期。

在“十三五”规划下,扶贫工作成为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201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让7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的既定目标,并提出坚持精准扶贫和加大金融扶贫的战略政策。在该政策的指引下,以普惠金融和精准扶贫策略来解决贫困问题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和热点。

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政策的提出和推行均刚刚起步,如何保持农村金融机构的商业可持续性以及金融机构的效益,防止农村贷款不良率过高及普惠金融偏农和离农等问题还亟待解决;同时,对于如何实现精准扶贫政策落地执行及绩效考核等问题的探讨,还存在不足。因此,两个新兴政策的融合还存在诸多策略及细节问题。如何利用这些政策和策略形成政策扶贫合力,既是地方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任务,也是新形势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利抓手。

一、普惠金融在农村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普惠金融”一经出现,便受到了世界组织和各国的积极推崇,其内涵和核心思想为解决全球贫困问题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出口。这对于中国农村地区的发展无疑也是一个福音,但是目前普惠金融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还未成熟,仍存在不少问题。认清这些问题,是推进普惠金融解决扶贫问题的必要过程[1]。

(一)普惠金融政策的提出

20世纪90年代,多次大型国际会议及政府首脑会议均开始提出新千年全球经济发展的方向议题,其中,联合国制定了旨在根除极度贫困和饥饿的千年发展目标。为实现此目标,出现了多种创新性的政策和手段,其中面向低收入人群和特殊群体的小微信贷和微型金融发展迅速,且备受联合国和各国政府首脑关注。在“国际小额信贷年”的2005年,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首次提出“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的概念,随后逐渐在各国大力推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卓有成效的金融体系改革举措,显著促进了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金融结构的优化[2]。我国从2006年引入普惠金融的概念,开始发挥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普惠金融作为国家的重要政策正式提出是在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方面重大问题的决定》中。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2016年发布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及2015年的G20全球峰会进一步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我国的普惠金融工作也全面铺开。

联合国提出的普惠金融是以小微信贷和微型金融业务为基础,为社会低收入人群和特殊群体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的体系或机制。据此,国务院印发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将普惠金融定义为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其服务的人群包括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3]。由此可见,普惠金融从设立之初,便注重消除贫困和实现社会公平,其天然对接于农民脱贫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三农问题”[4]。

(二)农村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普惠金融扶贫资源供给不足。首先,供给不足表现为农村金融机构及其下设营业网点数量少。金融机构由于资本逐利本质,其加入普惠金融体系还是要考虑成本收益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提供合适的金融服务。相较于城市地区,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普惠金融面临初设成本和运营成本与营业收入严重不成比例的问题。农村地区由于人口分散、人均收入低等原因,使得金融机构难以保持盈亏平衡,导致维持商业信贷的可持续性难度也极大。因此,由于成本高、收益低、效率及使用度不足,金融机构在农村设点经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挫,不断出现金融机构偏农、离农等行为。这一点从统计数据也可验证,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每万人的银行数和保险公司数分别为0.09家和0.11家,远远少于城市地区。其次,供给不足表现为金融机构类别单一。以往我国的涉农银行主要包括农业银行、农商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其他商业银行出于成本收益原则考虑,很少进入县级以下的农村地区。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支持和财政扶持下,其他商业银行也在寻求合适时机进入农村市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等新型金融机构也在成立中,但由于缺乏落地经验,农村金融机构相对而言仍十分单一,这一现状在贫困以及极度贫困的农村地区更为明显。最后,供给不足还表现为农村地区金融产品种类少。农村信贷产品主要以传统的存款和贷款产品为主,股票、基金和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买卖以及贵金属等金融理财产品的供给均相对匮乏。

2.农村地区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不高、意识不强。在我国贫困的农村地区,农民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于传统的农业种植和养殖业。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农户的种植生产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当遇到恶劣的自然灾害时,甚至连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因此,受到收入这一最大因素的限制,农村地区人民普遍缺乏购买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需求。即使在我国推行普惠金融后,农村地区尤其贫困地区民众也缺乏扩大农业生产的意愿和能力,所以难以形成有效的金融服务需求。由于经济发展滞后、教育水平低下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居民普遍对金融行业缺乏基本的认识[5]。具体而言,农村地区人民大多为低教育水平群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纷繁复杂的名称及内容形式难以理解,也欠缺风险意识和风险接受水平。因此,农村地区人民表现出不敢贷款和不敢购买金融产品的状况[6]。

3.农村诚信机制缺乏,不良贷款率偏高。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地区开展普惠金融,经常陷入不良贷款率偏高的尴尬境地。落后地区民众贷款后出现的非诚信行为,一方面是由于教育水平低以及对征信制度重视不足导致的,农民的诚信意识以及信用意识较差,导致金融机构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贷款回收工作;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收入来源不稳定以及缺乏借贷抵押品等客观条件所限。农民的收入来源难以保障,甚至要“靠天吃饭”,发生欠款行为的概率相对更高。加之农村贷款可抵押担保物的范围狭窄,抵押担保的审批制度不完善等也助推了不良贷款率攀升。金融机构“费力不讨好”,甚至损失惨重,从而逐步撤出农村地区。因此,不良贷款率偏高这一问题进一步加重了金融机构扶贫资源供给不足和金融服务需求不足的问题。

二、精准扶贫政策在农村的实施效果

在新千年全球消除贫困的国际发展计划背景下,我国适时提出“精准扶贫”政策,既是对过去扶贫政策的总结和认可,也是我国新时期全面消除贫困的战略性举措,这一政策能否有效、切实落地,影响深远。

(一)精准扶贫政策的提出

2013年,习近平主席在湖南考察时提出,扶贫工作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精准扶贫。随后“精准扶贫”的思想指导逐步成形,形成详细的顶层设计和具体工作模式。2015年1月,“精准扶贫”首次在云南开始试点,之后在湖南、贵州等多地开始实施。2015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将精准扶贫作为我国当前农村扶贫工作的基本方针,并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7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目标。在新政策下,扶贫工作从大规模扶贫转换为专项扶贫、精准扶贫,由地区和区域层面的扶贫到农户和农民个人层面扶贫。

精准扶贫具体而言要求“六精准”,即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位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目前,扶持对象精准主要通过考核评分方式对农村贫困户进行识别,对低于贫困线的家庭和人口通过识别致贫原因制定精准扶贫的扶贫策略。项目安排精准体现在不同的省份或地区确定了不同的扶贫项目。例如,甘肃、安徽、宁夏、山西、河北、青海等6个省区实施了光伏等产业扶贫项目;贵州开展了广告扶贫项目;湖北等地实施了小水电扶贫项目。此外,还有不少贫困地区实施了传统的教育扶贫以及新型的电商扶贫、金融扶贫等方式。

目前,我国大部分贫困地区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精准扶贫的扶贫对象精准的步骤,并据此推行了建档立卡工作,使精准扶贫工作落地、执行、检查有据可查,提高了扶贫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虽然农村扶贫工作已经从“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由偏重“输血”向注重“造血”转变,但农村精准扶贫政策仍存在一些难题和问题。

(二)农村精准扶贫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精准扶贫对象的识别方式不够完善。目前,多数精准扶贫试点区主要依据国家制定的扶贫识别标准进村走访和调查,确定扶贫范围。然后根据群众评议、入户调查等手段明确识别精准扶贫对象。识别出的扶贫对象还需要进行公告公示、抽查检验等。其中,国家制定的扶贫识别标准主要基于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并限定几种特殊情况,如吃、穿、住房以及教育和医疗等情况要求。这样的识别方式存在以下三个问题:首先,获取所有农户的真实收入数据很难,并且真实收入数据与贫困识别标准对比是难以做到的。这主要是由于农村地区民众普遍没有稳定收入来源,难以有根据地查询到真实收入,而由农户自身申报收入又存在低报、谎报的情况;同时某些贫困地区可能是普遍贫困或均等贫困的情况,按照规模控制、指标计算得分确定的扶贫对象,可能只是相对较为贫困人口,但通过建档立卡工作后一经确定便是至少三年,导致贫困人口相对固化。因此,由于缺乏科学的瞄准机制以及出于识别成本的考量,精准扶贫对象的人口底数难以摸清,存在选择性确定贫困对象的问题。其次,贫困地区民众对于精准扶贫和建档立卡等工作的理解和参与不够。部分民众对于贫困人口的确定以及公告公示漠不关心,以至于群众评议、公示等环节流于形式,甚至存在贿赂、拉拢等行为。最后,扶贫对象的确定如果仅依靠人均纯收入这一核心指标的话,难免会使得部分懒惰和不务正业致贫的民众轻松获得政府精准扶贫资金。

2.精准安排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阻力大。精准扶贫政策要求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精准化,要求各地扶贫工作者根据贫困户不同的致贫原因制定具体的扶贫措施,但在实际执行中,因村制宜和因户制宜的扶贫措施很少出现,更多的是无论什么原因致贫,均给予一定的资金或项目补助。这主要是由于分析致贫原因并有针对性地制订具体扶持计划会导致扶贫成本大幅上升,以及具体扶贫计划实施需要农户配合程度高、政府其他部门支持力度大等因素导致。这些现实局限性,使得政策要求的个体性和特殊差异性难以实现。另外,精准使用和分配资金的难度和阻力也很大,这主要是由于普遍贫困地区民众的贫困差异不大,识别出的扶贫对象对于扶贫金额不均等的现状会难以理解,以及未识别出的扶贫对象可能会对扶贫对象不信服,甚至会进一步引发群众上访行为以及威胁领导干部等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于是出现扶贫资金使用难以实现差异化和精准化。

3.地区间差异影响精准扶贫成效。全国范围内存在自然条件、地理特征、经济发展程度以及思想意识和人口素质等方面的先天差异性,精准扶贫根据地区差异制定区别性的精准扶贫政策和策略才符合精准扶贫的主旨要求。但在实际执行中,目前东中西部地区均是根据贫困地区人均纯收入基线等标准来识别扶贫对象和执行扶贫工作。在此标准下,东部地区由于相对贫困人口数较少,实现精准扶贫到村、到户、到人的难度相对较小;中西部地区目前仍多是连片、区域化的贫困地区,因此实施精准扶贫任务艰巨、工作繁重,再加上扶贫工作的人、财、物的投入均较为匮乏,此时推行从识别到帮扶再到管理考核全方位的精准化,必定会出现工作粗糙甚至形式化的政策弊端。

三、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形成合力才能减少贫困

普惠金融其中一大类受众群体便是农民及贫困人口,而精准扶贫中也要求进行金融扶贫。普惠金融覆盖面广,精准扶贫针对性强,二者实现的目标基本一致,我国“十三五”规划指南中也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在扶贫攻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如何融合这两个政策,是当前解决贫困问题、实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具体而言,二者的政策合力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

(一)普惠金融支持精准扶贫

普惠金融以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为主,主要任务是摒弃传统金融服务对低端人群的金融排斥逻辑,通过培育和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为传统金融机构客户之外的农民及贫困人群等提供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国际上对于普惠金融减轻贫困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学者和机构研究表明,普惠金融扩大了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能显著降低国家层面的收入不平等性,并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从而发挥出减贫效应。

以往由于贫困人口拥有的资源普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传统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基于风险、成本和收益考虑而不愿意向贫困人口提供信贷及其他金融服务。普惠金融推行后,旨在推广针对农户和精准扶贫对象的小微信贷,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农户和贫困人口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普惠金融能够运用金融市场的力量弥补以往扶贫仅依靠国家专项财政的单一资金来源,为精准扶贫工作提供更为充裕的资金。贫困群体不仅能获得少额的贫困补贴,还增加了获取高额无息或低息贷款的途径,从而为贫困地区民众实现成功创业或创收提供了最重要的资金条件。具体而言,普惠金融提供的较高利率的存款服务,能吸引更多的贫困地区民众增加储蓄,减少过度消费。普惠金融的可担保抵押贷款等贷款服务为贫困地区农民及低收入人群创业和扩大农业生产提供了资金,成为这些低收入人群创收、增收最直接的帮助。普惠金融对贫困群体的信贷约束较低,且国家政策扶植力度大,例如,国家的贴息贷款政策针对农村贫困人口贷款可给予利息90%的补贴,从而使得贫困人口的还本付息压力大大减少。

此外,普惠金融下的互联网金融可以集聚城市闲散资金,并通过信息匹配方式直接精准定位到有资金需求的农户及贫困人口中,然后依靠普惠金融高效的风险预防和管理提高资金投入效率。对精准扶贫的支持不仅是提供资金,还包括对农户与金融机构借款风险的管理和保险机构进入农村贫困地区等,使得精准扶贫的识别、帮扶和成效更突出,这一点从近年来涉农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的不断增多可以得到佐证。目前,我国涉及农村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和网贷平台有300多家,而且增长迅速。因此,普惠金融支持精准扶贫,有助于精准定位金融扶贫对象及金融扶贫主体,能解决好“扶持谁”和“谁来扶”以及“如何扶”的问题,对实现精准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精准扶贫促进普惠金融

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体系为贫困地区及低收入人群提供金融服务始终是短板,以精准扶贫推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有利于形成服务各个层次人群的金融市场,使我国的金融体系更加完善。从国际普惠金融来看,当普惠金融发展迅速且成功时,会为该国的金融领域创新带来新的增长点,我国目前普惠金融的发展主要问题就是商业可持续差及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进入率低,而精准扶贫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具体而言,针对精准扶贫识别出的扶贫对象,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等普惠金融机构予以重点关注,并提供针对性强的金融服务,例如,国家财政提供的贴息贷款服务。普惠金融机构不仅依靠国家支持实现自身收益有保障,还能为精准扶贫对象提供创业增收资金来源。精准扶贫体系提供的政策和资金保障,将金融机构和贫困农户的风险降到最低,从而保证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稳定运行,针对普惠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利率等政策优惠还能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入驻农村贫困地区。

另外,我国的金融体系缺乏系统性和精准性,精准扶贫政策可以协助普惠金融,增加其精准性,并构建全面、系统的普惠金融体系。精准扶贫要求通过建档立卡等工作识别精准扶贫对象,金融机构通过共享建档立卡信息可以弥补贷款无法精准惠及贫困人口的缺陷,使资金和政策更加精准地指向贫困农户,从而提高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扶贫的有效性。

四、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政策形成合力的成功经验

在目前实施较为成功的案例中,“资金互助合作社”是我国普惠金融和精准扶贫相结合的典型模式。例如,四川省作为全国农村改革的试点区域,2014年后逐渐在农村地区实施“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的新型模式,将信用贷款用于贫困地区民众的产业合作中,既保证了产业扶贫的资金运行,也填补了金融服务的空缺。河南省从2014年以来大力推进金融机构重点扶持53个贫困县特色产业项目的合作模式,通过金融机构、财政投入和产业发展相结合,既深入推动扶贫对象和贫困地区建设特色产业扶贫模式,又为金融机构拓展了农村市场。河南省的不同贫困县根据当地不同农产品建设了不同的产业项目,如封丘县利用树莓种植建立的树莓专业合作社。湖南省湘西自治州2016年开始也同样采用金融机构与产业融合的扶贫路线,走出一条“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跟着贫困对象走、贫困对象跟着有能力参与产业项目的人走、能人和贫困对象跟着产业项目走、产业项目跟着市场走”的新型扶贫道路。

以上的扶贫模式在我国还有多个地区正在实施开展,简单来说,可以认为是金融扶贫的“1+N”模式,即通过金融机构的信贷功能发挥“1”的引导作用,同时地方政府配合推出“N”的配套措施或政策,使金融资金与项目、产业、特色服务等符合当地属性的扶贫内容相结合,避免以往只对扶贫对象进行财政补贴的简单扶贫,采用“造血式”的扶贫方式为扶贫对象提供了多方位保障,使其敢于创新传统种植经营模式,同时还能打造地方特色产业或特色服务,在精准扶贫的过程中也推进了地方经济发展。这些扶贫模式是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以及产业融合创新的合作典范,可以实现当地小微企业、精准扶贫对象和贫困群体、金融机构和当地经济的同步发展。

除了这种资金产业互助合作社以外,还有一些地区采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例如,云南省东南部地区的贫困县大胆采用“互联网金融+现代支付”的模式进行金融扶贫,具体而言,依托于农村信用社的支付平台对贫困民众发放惠农卡,集成存款、贷款、银行投资理财、网络支付等一体化服务,可以实现农户借款合同“一次签订,一次授信,循环使用,余额控制,随用随贷”的优势服务。湖北省的一些县区也采用“助融贷”平台,将金融服务延伸至村组,零距离为农户宣传金融政策、介绍信贷产品、解答金融咨询。

五、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政策形成合力的配套措施及建议

在当前阶段,扶贫工作的重心是如何整合政策资源,提高扶贫成效,以解决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深层矛盾。前文提到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相结合的“1+N”模式,但是,仅依靠金融机构和财政补贴难以实现扶贫大业的成功,还需要政府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和配套政策,才能发挥普惠金融在精准扶贫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具体而言,政府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的配套措施着手努力。

(一)建立农村金融征信机制

加快农村征信系统的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7]。征信机制有利于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和清收贷款成本,是金融机构实现长期扶贫的根本保证。根据《2016年中国普惠金融专题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接入机构数分别为1724家和1811家。已超1000家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包括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在内的小微型金融机构提供系统接入和查询服务。但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对征信系统的内容及影响了解不足,对诚信意识的重视不够的现状仍十分普遍。因此,应重点对精准扶贫地区、对象等进行诚信教育,对金融知识和征信系统应用进行宣讲。通过系列宣传活动以及必要的模拟实训等,使广大农户了解征信机制和基本金融知识,以便更好地参与普惠金融和金融扶贫、产业扶贫等项目中[8]。通过一系列诚信宣传活动可以进一步辅助扶贫工作开展,通过扶贫与扶智相结合增强公众信用意识,增强扶贫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除了建立扶贫对象的诚信征信机制,还应推进农业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给予差别贷款利率优惠,从而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增强金融机构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信心。

(二)完善精准扶贫项目的绩效评估和信息管理

普惠金融参与下的精准扶贫,不再是自上而下的执行和补助过程,而是资本运作和策略选择的过程,因此必须关注绩效评估和信息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精准扶贫中建立的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工作便是一种信息化的工作方式,目前的建档立卡工作还处于初步实施阶段,未来应进一步增加对建档立卡数据的监督、评估及有效利用,此项工作最终会对扶贫工作以及农村经济发展起到巨大作用。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加入绩效评估和增加必要的数据应用和监测收集环节,建立包括扶贫对象、扶贫措施、扶贫成效、数据分析、绩效考核等多个功能模块的大数据管理平台,从而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合理分配扶贫资源。

(三)选择适合当地发展的普惠金融和精准扶贫模式

普惠金融政策的制定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9]。我国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土地制度以及农村贫困人口的素质等因素差异较大,目前全国已有多个地区创新性地实施了多种普惠金融结合精准扶贫的政策模式,但由于地区差异性及不同模式的成本收益原则,各地区应选择适合本地发展的具体模式,甚至可以根据本地特色项目自行创新普惠金融结合精准扶贫路径。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还存在严重的土地规模不经济现象,贫困人口自生能力低下,因此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引导,发挥牵头人的作用,也需要政府出面吸纳非政府组织和社会资本共同扶贫,起到多方共同促进商业化及非商业化的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促进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作用,尤其要鼓励金融机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支付工具和手段提高农村基础型金融服务水平。

(四)利用数字技术推动普惠金融和精准扶贫发展

普惠金融和精准扶贫是完全数字化的,是通过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明确扶贫对象的识别、帮扶过程的实施和控制。通过数字化或电子化交易,可以提高普惠金融支持精准扶贫的水平,同时,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完成后产生的信息数据库也能为金融机构服务,使金融机构对客户的选择更为明确、更为精准。数字技术具有应用广泛、成本低等优势,使用当前最为流行的智能手机、移动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和设备,能提高各类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服务的使用效率,提高扶贫对象和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和安全性,最终提高扶贫对象和小微企业对金融产品服务的获得率和满意度。

[1] 王君.普惠金融与金融精准扶贫的关系研究——基于湖南湘西州的实践[J].武汉金融,2017,(3):84-87.

[2] 张旭,等.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一个考虑空间溢出效应的再检验[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106-114.

[3] 刘涛.普惠金融精准扶贫的耦合与实现途径[J].桂海论丛,2017,(1):98-103.

[4] 黄艳娜,符家丹.边疆民族地区支付“服务三农”“精准扶贫”对策研究——以广南县为例[J].时代金融,2016,(36):58-59.

[5] 陈力明,陈锦然.农村信贷支持对农村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J].西部论坛,2015,(2):17-24.

[6] 田申.实施普惠金融推进“带动式”扶贫——基于河南省实施农村普惠金融扶贫的思考[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6,(6):92-96.

[7] 蔚辉,等.普惠金融体系下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研究——以山西省农村小额信贷为例[J].经济问题,2016,(6):85-88.

[8] 贾晋,肖建.精准扶贫背景下农村普惠金融创新发展研究[J].理论探讨,2017,(1):70-75.

[9] 黄永兴,陆凤芝.普惠金融能缩小城乡差距吗?——基于非线性与线性面板模型的检验[J].商业研究,2017,(6):63-68.

〔责任编辑:惠国琴〕

2017-09-12

谈勇贤(1975—),男,江苏武进人,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从事公司金融、普惠金融研究;郭颂(1988—),男,山东淄博人,博士研究生,从事公司金融、普惠金融研究。

F304.1

A

1000-8594(2017)06-00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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