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法律维度下互联网医疗监管问题研究
课题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互联网在中国普及率极高,与此同时,我国的卫生医疗资源领域在老龄化和慢性病患者增多的情况下压力彰显。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支撑下,互联网医疗应运而生。互联网医疗具有传统医疗无法比拟的优点,但互联网医疗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相关的法律法规欠缺,管理未及时到位等等。通过对互联网医疗法律规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互联网医疗监管层面的原因,并提出法律层面的建议。
互联网医疗;法律监管;现状分析;问题研究
信息技术的普及使得我国互联网医疗一经启动就飞速发展。诸多的电商看到了商机,各大知名企业纷纷在互联网医疗项目上投入资金,以期在互联网医疗中占据先机。比较有代表性的的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知名电商企业,纷纷推出医疗服务平台等服务性项目,尝试为终端用户提供咨询、评估、诊疗等服务。
(一)国家对互联网医疗的投入与扶持
2009年伊始,我国卫生部就审议通过了互联网医疗相关信息管理办法。2015年初,“互联网+”这一概念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被提及,互联网医疗的概念在开会期间被多次提出,代表们从多方面提出了对互联网医疗进行发展的产业性思考和前瞻性建议,呼吁国家加大对互联网医疗的关注重视程度。也是在这一年,国家发改委在北京协和医院与西藏等地区之间进行医疗试点。国务院在未来的全国医疗服务体系规划中提出了开展“健康中国云服务计划”,该计划的主要方式就是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可穿戴设备等电子新技术,积极推动远程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出要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推动基本医疗卫生网络和远程医疗结算。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在相关文件中提出规范医疗程序管理,推进互联网医疗的相关应用。从2017年初开始,健康保险卡还有很多新的应用,一些省市可以用于健身,一些省市试点家庭医疗保险卡。政府的新举措对互联网医疗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互联网技术的升级提供更多支持和可行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设施的不断升级换代,储存能量增强,通讯能力和清晰度持续增长,互联网医疗平台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技术层面支持。海量的数据库可以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信息查询,增加治愈机会。另外,传感技术日趋成熟,可穿戴设备在远程意料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为很多不方便移动的患者提供了获得良好医疗环境的保证。
(三)社会资金对互联网医疗的倾斜
社会资金开始对互联网医疗进行倾斜。据统计,2016年首日即有3亿多资金分别流向互联网医疗概念股。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互联网医疗增长迅速,规模成倍增长。有规模的互联网企业纷纷投资互联网医疗领域。这离不开未来市场需求的预判和对未来市场发展的信心。此外,随着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消费者在关注基本生活必需品问题之外,越来越重视健康,注意提升生活质量。
(一)互联网医疗的运行现状
互联网医疗的存在可以有效的缓解目前的医患矛盾产生。同时也有助于有关的监管部门实现及时的监管。我国目前有多种类的互联网平台出现,大部分直接与医院合作,建立了O2O平台,可以线上交流,线下看病。云平台可以让医生和患者之间远程交流,避免挂号排队的麻烦,监管部门也可以快速即时的对医院的各项数据进行监管,让医疗制度更加透明,有助于缓解医患之间由于沟通不及时导致的误解和矛盾。据统计,我国网民的规模早已过总人口半数,这其中近九成都是手机网民。如此高的使用比例,使得互联网医疗成为可能。从互联网医疗统计看,移动医疗在整个医疗市场中所占的比例逐年增加,比过去三年增长了5%。预计在未来,互联网移动医疗所占比重会持续上升,甚至会超过在线医疗的比重。目前的互联网移动医疗产业链涵盖了医疗服务、设备制造、风险投资、应用开发、数据公司等企业的加入和青睐。产业格局已经形成。许多知名的大企业看到了其中的商机,苹果、谷歌、三星等分别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并退出了自有平台。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医疗还处于探索阶段,对数据的分析和运用是重点。未来的竞争格局还在不断调整动荡之中[1]。
(二)互联网医疗的监管现状
近年来很多投资资金纷纷涌向互联网医疗。据预测,今年我国的移动医疗市场会超过100亿元。但是,互联网的使用涉及到大量的个人信息,因此,需要特别注意隐私保护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在互联网医疗的进行过程中,要注意对双方的信息审核。医生的执业资格和资质应该被审核,患者的基础信息也需要审核,保证互联网医疗虽然脱离了实体,但仍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
尽管互联网医疗的市场前途一片光明,但互联网医疗的监管却呈现无力和滞后感。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有待出台新的立法和行业规则去解决。监管不力导致网络上出现处方药非法销售、一些无资质的医疗通过微医软件非法行医逃避监管、黄牛利用软件优势抢占号源等等。
我国目前对医疗方面能够实施管理的法律法规由于立法时的技术问题,其并未涉及互联网医疗的管理方法和处罚内容。缺乏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互联网医疗纠纷,患者的权利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出现责任主体不清的情形。因此,互联网医疗的监管亟需被提上日程,只有加强监管,保障患者的权利,才可能为互联网医疗的未来发展提供更大的市场和上升空间。
互联网医疗在大数据时代,面临大量商机。不可忽视的是,作为一种新兴事物,互联网医疗的健康发展将会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互联网监管中存在以下几方面主要问题:
(一)互联网医疗监管缺乏规范的行业标准
互联网医疗跨领域、系统进行信息交换和共享,需要在现有体系的基础上进行交叉行业的融合研究和实践。互联网移动医疗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大数据等技术飞速发展下也在快速成长,移动互联网医疗在医疗领域的占有率也在逐渐提高。互联网的快捷性、可交互性等特点给医生和患者提供了绝佳的交流平台,但与此同时,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暴露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缺乏规范的行业标准。这是互联网与医疗融合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医患关系中最重要的是主体——医生。什么样的医生才能具备足够的资格资质,进行互联网医疗,目前尚缺乏规范的行业标准。互联网医疗过程中,医生无法以传统方式对病人进行检查,我国的可穿戴设备也尚缺乏普及性,只能依据在互联网平台中病人自己描述的情况以及检查结果对病人的病情进行推测和判断,并没有统一的规范性标准,一旦出现误诊或者延诊,后果应如何承担也尚无明确性的规定。
(二)监管滞后于技术造成困扰
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承载着互联网医疗的系统运作和服务,虽然是学科交叉的创新,但归根结底互联网医疗仍属于医疗领域。既然是医疗,那么从法律上讲,由于其关系着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法律要求其受相关机关的监管,只有取得许可才能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从实际来看,目前基于互联网的医疗服务主要是基于医院、互联网公司与医院合作建立的网络预约挂号系统或缴费系统等,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发展需要医院和互联网公司双方的通力协作和支持。但就目前的互联网医疗监管状况而言,技术飞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监管水平并不能与之相匹配,导致出现监管滞后于技术的困境。比如网售处方药的管理技术尚不成熟,导致互联网医疗虽然有网络销售处方药的能力,但得不到经营许可,不能进行相应的经营。由于医保基金目前尚未全国实现联网,因此互联网医疗虽然能跨区域进行,但诊费的收取不能享受医保的支持。患者的信息可以完整的收纳在就诊卡中,但由于各大医院之间没有统一的就诊卡兼容管理体系,导致患者每换一家医院就需要重新检查或者打印资料。
(三)配套法律法规政策有待完善
尽管互联网医疗为人们提供越来越便利的就医环境和条件,但互联网医疗的配套法律法规仍然有待完善。首先,医疗机构的资质问题有待法律明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作为相关的行业规定,其中的相关法规针对客体仅为实体医院,对互联网医院缺乏具体规定。医院是否有权在本医疗机构开设的互联网平台上为机构外的患者提供诊疗,有待法律的明确。目前我国跟远程医疗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计生委在2014年发布的部门规章。该规章对网络医疗服务做出了界定,明确了远程在线医疗的资质主体只有医疗机构,作为医生只有在有资质的单位内才有相应的诊疗资格。该“意见”中所指的远程医疗服务并未明确涵盖互联网医疗模式,因此,网络医疗主体的地位尚需立法的明确界定。另外,我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进行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互联网服务商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因此,互联网医疗机构能否实施“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也是缺乏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目前互联网平台中,医生只能给患者的提问给出一定的建议,并不能如医院一般做出诊断,开出处方。同时法律规定开展诊疗活动必须取得执业许可证,并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根据这一规定,医师在医院外的互联网平台上为患者从事诊疗活动并不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由此可见,目前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仅靠原有的法律,无论是医疗机构的资质还是医生的诊疗行为都未设有明确的法律保护和监管[2]。
(四)监管中的信息共享与信息安全问题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互联网医疗被赋予了更多的意义和可能性。互联网医疗与传统医疗相比,由于多了信息化平台和存储能力,具有了远程互动、传输、数据共享等诸多功能。信息共享是网络健康服务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支持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试图为互联网医疗提供规范平台,并期望形成数据可交换的交流体系。但我国目前的医疗机构的平台之间缺乏兼容性,自成体系,信息共享交换程度极低。信息共享过程中的监管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信息共享的基础就是信息安全,基于互联网医疗的信息安全还需要相关立法的保护。互联网医疗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记录用户的很多私人信息,这些私人信息储存在网络平台中,一旦遭到黑客攻击或者管理问题,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我国的互联网信息安全防护无论是在意识还是在能力上都亟待提高,有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监管力度也应大大加强。
(一)明确互联网医疗监管的基本原则,完善互联网医疗监管的相关立法
我国互联网医疗的法律监管上立法层级较低,目前主要以地方政府规章及部门规章为主,缺乏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规范,也亟需构建完善的互联网医疗法律服务体系。通过法律规范互联网医疗监管的基础标准,为互联网医疗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立法保护。通过明确互联网医疗的基本原则,为地方部门立法提供参考,同时也保证互联网医疗中规章的制定不偏离法的精神和方向。从立法技术上,建议将互联网医疗的相关法律制度纳入医疗卫生相关基础性法律之中,作为一个特殊章节修改性立法。
(二)完善互联网医疗准入审核机制,为互联网医疗提供统一的平台
对现有的互联网医疗准入审核制度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便于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和监管的实现。互联网医疗法律监管应着重注意审核机制的立法,在近年来互联网医疗的应用中,诸多非正规应用及平台不断涌现,也催生了很多互联网医疗的法律纠纷及问题。因此,建立完善的应用审核机制,用法律保障准入制度,能够从源头对互联网医疗实施监管。
(三)明确互联网医疗监管的实施主体及责任
我国互联网医疗监管的主体较多,涵盖中央和地方多个层级的卫生行政机关,执法监管主体较多。部门之间权力交叉和分工不明会影响互联网医疗监管的实施,因此,通过立法明确诸多主体在互联网医疗监管中的地位并进行细化分工是今后互联网医疗立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还应设立统一的协调机构。
(四)明确互联网医疗监管的对象及实施主体责任
互联网医疗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对其监管既要严格,也应适度。既要对病人的安全进行基础性监督保护,也要适当考虑领域的创新。监管的对象既要涵盖应用、服务、器械等对象,也要涵盖互联网医疗的实施主体——器械生产者、平台提供者、医生。对象不同设计的监管方式也不同。通过立法,需要明确不同的监管对象监管方式和规则的差异性,通过细节的制定保障医疗风险的最小化。建立风险评估体系,量化互联网医疗软件实施中的多种问题,通过完善立法实现对互联网医疗风险的最大程度防控。
互联网医疗的出现应该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解决医疗难题的方法,能缓解大型医院和专家的直接压力,并缓解医患关系。但是互联网医疗不能在没有监管的环境中走得太急太远,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畴,缺乏应有的制度保护。因此,互联网医疗亟需建立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加快监管技术的更新换代,跟上互联网医疗飞速发展的步伐,为互联网医疗保驾护航。立法部门应尽快厘清概念,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互联网医疗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对互联网医疗进行相应的监管,以促进互联网医疗的理性、合法发展。互联网医疗需要在法律监管下有序、安全的进行利益平衡和分配。
[1]左秀柒.网络时代远程医疗法律问题论析[J].人民论坛,2010(12):54-55.
[2]吴娜,许立群.移动医疗产业发展机遇和挑战探究[J].互联网天地,2015,8(08):6-12.
【责任编辑:王瑞红】
Research on problems of supervision on Internet medical care under the legal dimension
Task Group
(Liao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 of Police and Justice,Shenyang Liaoning 110000,China)
Internet penetration rate in China is extremely high,and at the same time,the pressure of China’s health care resources is increased with the aging and increased chronic diseases.Under the support of big data and other information technology,Internet medical care came into being.Internet medical care has more advantages than traditional medical care,but a lot of problems are also exposed in the practical process of the Internet medical care,such as the lack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the management and so on.Through the research on problems of legal supervision on Internet medical care,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uses of supervision on Internet medical care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t the legal level.
Internet medical care;legal supervision;analysis of the status quo;research on problems
本文系2016年度辽宁省法学会立项课题“互联网医疗法律监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LNFXH2016B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课题负责人李美荣(1964—),女(满族),辽宁凤城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实务系教授,辽宁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民商法、犯罪学研究;课题组成员赵星智(1992—),男(满族),辽宁沈阳人,中国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血管甲状腺外科学研究及医疗管理研究;雷小欣(1980—),女(汉族),安徽歙县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实务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宪法、行政法学研究。
2017-04-01
DF391
A
1009-1416(2017)03-04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