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扶持政策研究及其启示

2017-03-10 09:30超,孟
红河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小企业资助德国

倪 超,孟 浩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质量效益分析与评估中心,北京 100028)

美、德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扶持政策研究及其启示

倪 超,孟 浩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质量效益分析与评估中心,北京 100028)

美国和德国在创新领域构建了独有的创新模式。聚焦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选取美国和德国作为标杆,从公共政策视角梳理两国技术创新扶持政策,最后得到启示,提出中国需强化“顶层设计”、构建多部门联合参与机制,完善创新激励机制、配套系列体制机制,合理规划财政资助模式、倡导产学研深度合作和推进创新人才培养工程、改善教育培训体系。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政策;美国;德国

引 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不仅中国经济迅速发展,而且实现了资本积累,但也堆积了环境污染、产业低端等众多问题。如何破解现阶段这些难题?关键在于创新。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公开提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随之被明确为我国经济转型和保增长的“双引擎”之一。如何推动创新,最大化发挥其效应,核心在于载体。

所谓中小企业,即在人员、资产和经营规模上都较小的经济单位。数据显示,中小企业数量已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它们创造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这类组织市场适应力强、机动性良好,创新动力明显,是我国实现“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核心载体,是迈入“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基石。

美国和德国的经济发展质量位居世界前列,两国在创新领域都颇有建树。姚洋教授[1]认为美国的创新是原发性、创造性的,从0到1,从无到有;而德国是从有到精,追求极致,从1到多。两种典型创新模式都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在构造美、德两国创新模式的过程中,中小企业体现了强大的支撑载体价值。杨再平等(2012)[2]研究发现:德国的中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7%,其中78%为微型企业;美国的98%企业是小微企业。两国庞大的中小企业基数汇集了创新源泉。

正是在这一现实背景下,本文聚焦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选取美国和德国作为标杆,从公共政策视角梳理两国技术创新扶持政策,为我国应出台哪些政策全面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经验启示。

一 美国、德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扶持政策

(一)美国

美国较少使用中型企业这一概念,所称的小企业类似于我国的中小企业。美国政府主要通过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帮扶小企业技术创新,本文出于实践经验启示价值,重点聚焦美国专项技术创新项目。

(1)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

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是依据美国联邦政府1982年出台的《小企业创新开发法令》,这是美国联邦政府组织开展的一项全国性、持久性的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根据法规,年度研究开发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商业部、教育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11个联邦政府机构(11个部门的Ramp;D经费占全部经费98%)每年必须从研究开发经费中依法预算一定比例参与SBIR研发。

小企业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出项目研发的申请方案。联邦政府根据小企业的资质、科技创新水平和创新成果未来的市场潜力,资助小企业。需要说明的是,申请参与SBIR的小企业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第一,企业是美国人开办并独立经营;第二,企业追求盈利;第三,企业雇员是创新研究项目的主要研究者;第四,企业规模小于500人。获资助的小企业需落实三阶段计划:第一阶段为启动阶段。围绕项目的技术价值和市场潜力,实施可行性论证。这一阶段最长6个月,最高资助金额为10万美元;第二阶段为研究开发阶段。只有通过启动阶段才有机会争取第二阶段的资助,这一阶段最高资助可达75万美元;第三阶段为创新成果的市场化阶段。将项目成果推向市场,转化为生产力。这一阶段主要靠市场投入资金,政府不再资助。由于企业是SBIR的研发主体,创新成果转化相对容易,成功率大多超过50%。

总体而言,美国实施SBIR计划的30余年里,小企业获得了良好发展空间,其研究成果在商业化方面获得了一定成功,帮助美国在激光、生物医药、机器人等领域取得长足发展,进一步增强了美国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优势。

(2)小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计划(STTR)

小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计划1994年开始实施,是一项全国性计划,目的在于联合公私部门、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和小企业共同开发科技创新成果。STTR主要参与对象包括国家科学基金会、国防部、卫生部、能源部和太空总署5个联邦政府机构,还有公益研究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美商独资和独立运作、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研究人员不需要受雇于小企业、公司规模控制在500名员工以内。

这一计划的实施步骤基本与SBIR一致,分三个阶段。主要区别有:第一,STTR主要资助对象是与小企业协作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第二,可行性验证阶段时限延长为一年,充分保证科技成果商品化的现实可能性;第三,成果研发阶段的资助金额为50万美元。STTR有效结合了美国高校和非营利性研究机构科研人才与设备的强大优势以及小企业灵活、创新的特征,加速创新产品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完成商品化过程。数据显示:1995年以来,STTR每年资助1亿左右美元,项目成功商品化的比例超过40%。

(3)创办企业孵化器

企业孵化器由联邦政府、大学和研究机构、社会非营利组织以及私人企业共同投资创办,实行企业化运行。企业孵化器通常为企业提供筹融资、引荐风险资金;办公室和生产、试验场地;法律和财务;技术支持以及员工培训等服务。

得益于政府的政策扶持,孵化器一般联合新开发的工业区,鼓励企业就近购置厂房、发展事业,同时私有企业若结合房地产和孵化器也能获取可观收益,因此私人投资的积极性比较高。这一计划中,政府主要从两方面给予充分关照:一是不求回报的参与投资;二是一定周期内(一般是10-15年)将地产税增值部分返给投资企业。

一般而言,每个孵化器的孵化能力介于20-80个企业,平均同步孵化约30个企业。企业从成立到孵化成功,平均周期是2-3年。据统计显示,孵化成功企业中87%能在今后5年内保持发展,而未经过孵化的企业60%左右通常在3年内会倒闭。

(二)德国

根据德国波恩中小企业研究所界定的中小企业标准,德国现有380多万中小企业,占德国全部企业的99.7%以上,产品市场份额占德国的70-90%。

德国扶持中小企业的项目相当丰富。德国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政策总方案》等相关文件,设立了专项科技创新基金,扩大资助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据统计显示,目前德国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项目合计高达1700多个,其中包含众多对中小企业创新扶持的政策。比较典型的有:

(1)中小企业创新核心项目(ZIM)

2008年7月,德国联邦经济技术部发布全新中小企业创新核心项目(Central Innovation Program for SMEs,ZIM)。ZIM主要资助中小企业和与之合作的科研机构,是联邦经济技术部资助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关键项目。

ZIM定位鲜明,主要是资助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帮扶和弥补德国在科技创新链条中的薄弱环节。这一项目的资助本着开放原则,不限制行业和技术领域,充分尊重市场创新需求,积极调动了中小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项目资助标准方面,为展现政府技术创新扶持政策的引导作用,ZIM依据不一样的企业规模、所处区域和项目类型,明确差异化的资助比例。

一方面,ZIM主要资助两大项目。一类是独立项目(ZIM-SOLO),资助单家企业创新;另一类是合作项目(ZIM-KOOP),鼓励企业间、企业与研究机构通力合作,加速技术创新商业化。合作项目有两个亚类,一是协作,二是合作网络项目,分别由不同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项目管理。

另一方面,ZIM根据企业规模和区域不同,采取分类分档的资助标准。考虑企业大小、项目种类、企业所处区域的不同,ZIM无偿提供差异化的资助比例,所有面向企业的资助都不是政府提供全额资助,政府最高资助比例是50%,最低资助比例是35%。

需要说明的是,ZIM在资助技术研发项目的基础上,扩展了帮扶技术创新的领域,即资助创新成果的商业开发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中小企业如需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或开展业务咨询,可申请ZIM资助,但提出资助申请须在创新成果研发成功的六个月内。资助金额比例最多占业务咨询或服务合同金额的50%,最多50000欧元,而对出口导向的国际化项目最多可达75000欧元。

(2)高科技创业基金(High-Tech Start-Up Fund)

为倡导企业家精神,发展风险资本市场,联邦经济技术部、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若干德国知名工业企业集团共同设立了高科技创业基金,基金总规模2.885亿欧元。目前这一基金处于第二阶段(2011年至今)。

高科技创业基金为处于种子期的年轻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目的在于给处于种子期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资助,使其至少发展到成形阶段,乃至发展到市场推广阶段。除此之外,高科技创业基金还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管理支持和合作伙伴网络服务。

(3)欧洲复兴计划启动基金(ERP Start Fund)

在欧洲复兴计划(ERP)框架下,德国设立了企业启动基金,总额为2.5亿欧元,由德国复兴信贷银行集团的中小企业银行负责运作。这一基金主要资助风险系数高,刚度过种子期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欧洲复兴计划启动基金规定企业必须具有新产品和新技术,雇员人数不超过50人,年营业额低于1000万欧元,市场生存时间低于10年,且企业已有一家主导投资者或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公司,或商业天使。欧洲复兴计划启动基金投资的股权比例和条件与主导投资者完全匹配,投资规模每家企业最多500万欧元。主导投资方参与企业运营,并向德国复兴信贷银行集团通报企业有关信息。同时这一基金规定企业高管投资入股,以此传递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企业风险的担当。

(4)欧洲复兴计划创新项目(ERP Innovation Program)

欧洲复兴计划创新项目为接近于市场应用的研发计划提供长期的融资支持,目的是让德国中小企业更具竞争力,帮助已发展起来的中小企业投资于新产品,进一步提高和改善产品性能或者优化生产工艺,更好地迎接未来。这一项目的资助方式是由德国复兴信贷银行集团提供长期优惠贷款,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消除中小企业持续创新的后顾之忧。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集团(KFW)提供的长期优惠贷款实际上是一个融资包,包括常规贷款和次级源贷款。其中40%的贷款属于常规贷款,剩余属于次级源贷款,KFW承担全部次级源贷款风险,无需企业提供抵押品,贷款期限为5-10年,利息较优惠并有较长宽限期。

根据企业贷款用途的不同,欧洲复兴计划创新项目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研发新产品;另一类主要面向已研发的新产品投入市场应用。KFW负责创新项目的审核和批准,企业从提出申请到获得批准大约需要2个月的时间,贷款程序的具体操作和担保等环节则是由KFW与企业开户的商业银行合作承担,至于企业投资的项目是否属于新产品或新工艺,则由工商会作中介组织来认定。

除了上述四类项目,德国政府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的项目不胜枚举,如ERP/EIF母基金、技术和创新转让项目、EXIST 资助项目、创新券项目、天使投资新投资补贴目标,以及联邦教研部中小企业创新项目,德国复兴信贷银行集团经办的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德国中小企业股权基金等。

总之,德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创新的资助广泛而重点突出,具体以国家高科技战略为核心,以尊重和调动企业家精神,营造创新友好型的科研和金融环境为主旨,沿着科技创意演化为商业利益的整个创新链条布局资助项目,通过政、研、产、学等多种机构的合作,借助于分布于全国的社会中介机构,形成了“蛛网型”结构分布,全方位实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有效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潜力,将之转换为社会供给水平的提高和在全球的商业利益,最终服务于德国的国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二 美、德中小企业创新扶持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和德国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激发了两国的创新动力,提升了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美、德两国系统、科学、有效的创新扶持政策对当下位于新常态发展阶段,寻求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中国具有很好的启示作用。在充分考量美、德两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的基础上,我们发现中国帮扶中小企业提质增效、创新发展的主要路径有:

(一)强化“顶层设计”,构建多部门联合参与机制,合力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动力

美、德的扶持政策表明推动中小企业创新是一系统工程,需从战略高度出发,统筹扶持策略,借助多方力量,合力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动力。如美国SBIR计划,制定之初就规定当年财政预算超过1亿美元的部门必须参与到这一计划中,打破了仅由科技部门一家提供企业技术创新资助的现实。德国的高科技创业基金是由联邦经济技术部、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和若干德国知名工业企业集团共同设立的。由此可见,我国若想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全面提升其创新发展能力,需做好“顶层设计”,构建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统筹规划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第一,国家牵头,联合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成立专门联合小组,针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瓶颈,配置相关资源,统一采取创新扶持措施,做到权责一致,规避“九龙治水”。

第二,汇总并梳理中小企业创新扶持政策,罗列“服务清单”,调整并纳入统一管理体系,集中全部资源扶持中小企业创新。

第三,基于“互联网+”,搭建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平台,配合专门联合小组,汇集中小企业创新政策,做好解读、宣传和沟通工作,发挥平台优势。

(二)完善创新激励机制,配套系列机制,释放中小企业创新活力

中小企业创新活力的释放关键在于激励是否得当。一套完善的创新激励机制激发了美国和德国的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并且两国还为中小企业创新激励机制配套了系列措施。德国政府为提高中小企业技术研究与创新发展能力,帮扶技术改造与创新,设立了专项科技创新基金,扩大资助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且制定了《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政策总方案》等有关文件。美国的SBIR和STTR计划都明确了激励方式和内容,如分阶段基金扶持。我国需要充分借鉴美、德两国的做法,有效调动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

第一,规划设计一套资金奖励与精神奖励并存的激励制度。如设立中小企业创新奖,给予创新突出企业资金奖励;或赋予典型中小企业“创新示范企业”名誉称号,激励其勇于创新。

第二,设立专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分层次、分领域,从孵化到成果转化全流程的激励中小企业创新,促进其技术创新与改造。

第三,完善系列配套制度。如减免税收、招投标优先、典型宣传等,辅助创新激励机制,发挥制度合力,共同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

(三)合理规划财政资助模式,倡导产学研深度合作,服务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中小企业从孵化到成长,甚至到成熟期都面临资金问题。如何满足发展资金需求,关乎中小企业创新,更涉及生存。美国和德国为了充分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设计了比较合理的财政资助制度,倡导产学研深度交融,共同服务中小企业。美国政府依据中小企业不同需求以及特定对象,向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投资和融资等支持,如为小企业提供创业资金和经营资金的“长期贷款担保”,“简化手续贷款担保”,“Caplines贷款担保”和“微型贷款担保”等。美国还建立以大学为中心的官、产、学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制,其最典型做法是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制度。德国政府采取科研人员出成果、企业出资本、国家给补贴的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承担2/3的科研经费,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补贴剩余1/3。德国多方机构通力协作,构建了中小企业孵化系统,建成了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中心,一方面划拨专款落实政府资本参与的有关计划,助力中小企业抵御市场风险;另一方面扩充研发网络,加强产学研联合,帮扶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化。因此,我国需重构财政资助模式,扶持中小企业创新。

第一,精细化资助,针对中小企业实施全流程财政资助模式。依据中小企业全周期发展时段,限定特定发展阶段的财政资助金额和条件,监控财政资助的流向,减少行政审批手续,保证中小企业最低成本获得资助。

第二,搭建“基础研究+社会生产+市场推广”全过程产品创新中心,推进产学研深度合作,保证中小企业最小成本获得研发能力和产品推广渠道。

第三,构建高新技术孵化中心,总结并推广中关村创业大街以及深圳创新中心的经验教训,帮扶中小企业技术改进和市场对接。

(四)推进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完善教育培训体系,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人才是实现创新的第一源泉,中小企业能否具备创新能力或是提升水平,核心在于人才储备是否充足。美国政府从各地组织了一批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的专家,搭建技术顾问团,免费定期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同时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德国政府制定了《职工技术培训法》,明确要求青年人须接受技术培训,企业有义务设立技术培训岗位。政府还在各地区设有跨行业的培训中心,结合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培训等方式,为中小企业输送各类专业人才。

我国政府需充分结合国情,完善教育培训体系,推动创新人才培养工程,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第一,设立规章制度,完善教育培训体系,明确要求适龄劳动者接受培训之后正式上岗,减少中小企业负担。

第二,遴选全国知名专家组成宣讲团,梳理创新实践,定期给予中小企业宣讲培训,让其收获创新经验及启示。

第三,推进创新人才培养工程。深入研究中小企业创新困境,定期有计划的让中小企业推选创新人才,国家集中实施培训,让其掌握知识和本领,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1]姚洋.相比美国,德国的创新模式更值得借鉴[EB/OL].(2016-03-24)[2017-05-13].http://sike.news.cn/statics/sike/posts/2016/03/219493487.html.

[2]杨再平,闫冰竹,严晓燕.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最佳实践导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 刘贵阳]

The Study and Enlightenment of the Innovation Supporting Policy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Germany and the USA

NI Chao,MENG Hao
(Quality Benefit Analysis and Assessment Center of China Aero-polytechnology Establishment,Beijing 100028,China)

Germany and The United States have built a variety of innovative models in the field of innovation. This article selects these two countries as the benchmark,focuses o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and summarizes the support policy for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 Germany and The United Stat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policy. It has found that China needs to strengthen the quot;top-level designquot;,build multi-sectoral joint participation mechanisms as well as improve the innovation incentive mechanisms and a series of supporting system. Simultaneously,plan the mode of financial support rationally,advocate the cooperation of production and academic research in-depth,promote innovative talents cultivation projects as well as improve the education amp;training system.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Technological Innovation;Public Policy;The United States;Germany

C93

A

1008-9128(2017)06-0088-04

10.13963/j.cnki.hhuxb.2017.06.021

2017-06-12

倪超(1988-),男,江苏盐城人,博士,工程师,研究方向: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及质量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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