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春福
海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及解决措施
纪春福
海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政策,其中社会公平就是指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拥有享受政治、发展等权利的平等地位,但是就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来看,其针对的主要是城镇职工,而对具有较强流动性特征的农民工却没有给予应有的保障。基于此,文章首先就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实意义进行阐述,以此分析了当前农民社会保险所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目前的形式,提出解决社会保险问题的几点措施,希望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借鉴。
社会保险;农民工;弱势群体;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1.1 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需要
城镇化水平是用来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指标之一,农民进城务工是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必然结果。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近些年国民经济得到了持续高速的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城镇化的滞后,不仅影响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升级,而且加剧了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扭曲。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如就业压力大、农民收入过低和增长乏力等,在很大程度上均与城镇化滞后有关。因此,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可在一定程度上解除对劳动力流动的制度约束,配合以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民工就能够在城市安居乐业。
1.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政府为农民工提供的社会保险能够明显的增强他们防范风险能力,降低他们在城市的生活风险。但是,目前恰恰缺乏能够比较有效地保障农民工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处于降低风险的考虑,他们基本上都还保留着户口所在地的承包权,国家也一再强调不能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允许农民外出务工时保留承包地。此时,耕种土地对于农民工来说,不是为了实现家庭利益最大化,而是为了风险最小化,是在现有制度安排下进城农民规避社会生活风险的一种行为安排。
1.3 避免“民工荒”现象的需要
20世纪80年代的第一代、第二代农民工,由于其生命周期的影响,在逐步退出这一群体,新一代的农民工正逐步取代他们。相比而言,新一代的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更高,他们对工作和生活有更高的预期,对法律、对城市、对社会、对世界有更多的了解,对个人价值实现有更多的追求,他们己经很难接受父兄辈的生活和工作标准。多项调查表明,现在农村的大部分劳动力己经脱离农村来到城镇和沿海,储存在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数量大大下降。而和以前相比农民工的收入增加缓慢,生活成本增加较大,农民工打工收益明显下降。这样,造成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从而出现民工荒的现象。
2.1 参保率较低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体制尚不完善,农民工的参保率极低,而且退保现象较为严重。我国人社部规定,农民工必须连续缴纳养老金15年才能享受到此保险,但是我国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工资收入不稳定,而且要负责家庭成员的日常开销,因此只有很少一部分农民工能达到规定的缴纳年限,对农民工的参保率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2.2 保险制度不完善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尚不健全,使农民工办理社保转接手续非常困难,许多农民工不停的参保并退保,社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造成较大的影响,还使得一些农民工对参加社会保险失去信心。
2.3 保障程度低
我国的农民工医疗体系较为落后,医疗保险不能解决农民工的生病问题。比如,部分未参保的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意外损伤的时候,工伤保险不能给农民工带来保障,很大一部分农民工选择私下解决,导致个人权益遭受损害。
3.1 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和参保意识
对于农民工来说,加强自身风险的防范以及对参保意识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农民工自己得以重视,才能有效的使农民工的相关权益受到企业的重视,施工企业才能够建立一定的工伤保险制度。因此,对于农民工来说,其应该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加强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的学习,提升自身素质;一方面农民工需要积极主动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好劳动合同,办理工伤保险,为自己维权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要重视工伤预防,注重自我保护,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3.2 完善政府职能和法制部门的制度
政府作为农民工的坚强后盾,要积极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还要积极发挥监督职能,严厉打击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其次,政府还要加大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农民工了解工伤保险政策,能够简单处理工伤事务,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政府还要减少办理工伤维权的程序,让农民工在短时间内实现维权。此外,作为法制部门应该完善工伤维权的相关法律,让农民工减少维权成本,同时还要完善工伤预防的相关法规,减少农民工工伤事故的发生。
3.3 建立农民工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体系
(1)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将那些从事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在5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同时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使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能够享受应有待遇。
(2)为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建立低门槛的过渡性保险制度。对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以及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引入过渡性的办法。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如何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统一起来。如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个人帐户为主、社会统筹为辅的储蓄积累制,提升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能力。将本人的社会保障权益直接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实行低费率,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负担,企业按本企业工资总额的10%,个人按本人工资的5%,全部缴费进入农民工个人账户,并发放个人账户卡。
(3)对失地农民工实行土地换保险政策。对失地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既要针对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也要立足于现有的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首先应着眼于促进其就业。在实现就业的基础上,以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来解决其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问题,符合条件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城镇医疗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对无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若领取土地补偿费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可优先考虑将其转为城镇户口,并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未转为城镇户口的,符合条件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农村特困户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4 创建符合国家、企业与个人需要的农民工社保制度
在对社会保障水平基线进行确定时,其相关部门必须要谨慎,
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正确认识到某些措施与基线一旦出台和确立,往往只会存在上升趋势,而很少会出现下降的状况。相关研究学者曾提出: 对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一定要注意其体系的设计费用不能太高。社会保障对于利益格局的调整有着直接影响,所以,针对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以及城镇居民的社保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状况下,必须要谨慎执行,因为一旦初始保障基线定高了,不仅会陷入骑虎难下的困境,也会阻碍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最后也会对农民工的权益造成一定损害。
[1]孙茂阳.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13.
[2]俞娇娇.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着的问题和解决方法[J].现代商业,2012(15)
[3]吴宜疆.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解决思路[J].知识经济,2016,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