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 非,刘 江
(河海大学 纪委,江苏 南京 210098)
正确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整体性
樊 非,刘 江
(河海大学 纪委,江苏 南京 210098)
完整、准确地理解“四种形态”,是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前提。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应从监督执纪每种形态的内部逻辑、“四种形态”之间的相互关联、“四种形态”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统一这三个层面,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整体性。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陷入党委主体责任弱化、“全面”与“从严”界限不分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思想认识误区。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整体性;全面从严治党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首次提出:“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1]2016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王岐山书记再次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2]会议还对各级党组织实践好“四种形态”作出工作部署。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只有全面、准确地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吃准吃透中央工作要求,各级党组织才能制定出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实施办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反腐倡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复杂性工程,必须用系统方法来观察,才能得到相对全面、客观、完整的认识。
所谓系统方法,就是将客观事物当作一个系统,从整体出发,分析系统要素、结构、功能与环境的相互联系,把握它的整体性、结构性、功能性、开放性等系统特性,进而去认识和改造事物的方法。整体性作为系统的主要特征,是我们观察事物的重要视角。因此,要想全面认识系统的整体性,就要认识到“系统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具有一定新功能的有机整体,各个作为系统子单元的要素一旦组成系统整体,就具有独立要素所不具备的性质和功能,形成了新的系统的质的规定性,从而整体的性质和功能不等于各个要素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加和”[4]。基于此,本文运用系统方法,从微观到宏观三个层面,探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整体性。
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完整性,首先要认识每种形态的相对完整性。每种形态由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处置方式和预期效果四要素构成。其中适用范围像一份负面清单,涵盖从党员干部破纪之初到轻微破纪,从违纪情节严重到完全突破纪律,乃至触碰法律底线的种种可能情况。具体表现例如教育部指导意见中“巡视中发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5]、“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5]、“针对有群众反映,可信程度较强,属于违纪或严重违纪情形,但不明显涉嫌违法的”[5]等。适用对象则是针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存在破纪苗头倾向、轻微违纪、严重违纪乃至触犯法律等各类情形的党员。处置方式是指以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为主要形式的一系列党内政治生活规则、组织处理方式和纪律处分方式。预期效果是指通过教育大多数,抓住关键少数,惩处极少数,从而产生的管党治党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其次,要理解四个要素之间的动态关系。上述四个要素不是孤立存在的。基于问题导向,以破解以往落马领导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这一问题为主线,四个要素动态联系,形成了每种形态的实施过程。从中可以抽象出每种形态运行的内部逻辑:假设党员干部(适用对象)的行为接近或直接触碰了党纪(也即达到“适用范围”要求),就依据党章党规党纪,采用处置方式进行处理,从而最大限度地消存量、遏增量,最终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预期效果)。
不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每种形态是由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处置方式和预期效果四大要素,通过问题导向的内在逻辑,形成一个监督执纪的完整链条。而且“四种形态”之间,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处置方式和预期效果紧密相连,最终“四种形态”形成了一个整体。
国内有学者将适用范围称为“不当行为”[6],并将其划分为四种:“(1)不构成违纪的轻微不适当行为,可称之为轻微不当行为;(2)轻微违纪行为;(3)严重违纪行为;(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行为,”[6]这种划分的指导思想是“挺纪在前”,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违纪行为。四种适用范围的界定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章党规党纪。四种适用范围之间从轻到重,由小到大,覆盖了从违纪行为的萌芽状态到发生,从轻微违纪到严重违纪,从违纪到违法的各种状态。而且两种相邻之间的形态也是无缝连接的,从而对于党员违纪行为的判定,形成了一个整体认识。
从适用对象来看,“四种形态”覆盖到每一个党员。有学者认为“这‘四种形态’所针对的党员的层级不同。第一种形态是针对全体党员的;第二种形态是针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轻微违反党的纪律的;第三种形态则是针对具有一定级别、担任一定的职务、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而受到党纪的重处分并因此做出重大职务调整的;第四种形态是针对不仅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而且涉嫌违犯国家法律必须立案审查的,他们不仅要受到党纪的处分,而且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此类党员,一般来说是手中掌握一定权力,对人、事、物具有支配权力的领导干部”[7]。第一种形态覆盖8700多万党员,意在于管住全体党员干部,是“四种形态”的基础;其他三种形态,针对的是出现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这样,通过“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划分,将监督执纪的对象覆盖到全体党员。
从处置方式来看,“四种形态”首先强调“治心”,也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通过过好党内政治生活和日常的管理监督,提醒党员严格自律。在党员干部已经出现违纪行为的情况下,全面考虑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思想认识和配合组织审查等情况,区分不同的情形,从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到纪律审查,采取不同处置方式。其中,第一种形态重在抓实抓长,督促各级党组织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加强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认真落实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等制度,推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常态化。第二种形态重在抓早抓小,运用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手段,让违纪的同志感受到纪律的严肃性,增强对党纪的尊崇感。第三种形态重在抓严抓准,紧盯“六大纪律”,突出重大节假日节点,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但未达到违法程度的,采取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让违纪的党员干部感受到纪律的威慑力,加重对党纪的敬畏心。第四种形态重在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进行立案审查,对完全突破纪律,已经触碰法律底线的交由法律惩处。[8]比较起来,第一种形态中的处置方式,体现的是教育、管理和监督功能,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的处置方式,更突出惩戒和震慑功能,四种形态的处置方式整合起来,构成了由轻到重的处置方式体系。
从预期效果来看,“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通过批评教育,意在“治未病”;第二种形态通过组织处理,意在“正歪树”;第三种形态通过纪律处分,意在“治病树”;第四种形态通过立案审查,意在“拔烂树”,从而清晰划出了“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道防线。四道防线环环相扣,其预期效果是:通过在党纪的底线上设置多道防线,对违纪行为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从而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最终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
总之,“四种形态”层层设置防线,实现关口前移,体现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在实践环节层面上,形成了对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具体诠释和制度细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系统论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思想,他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9]论述中,“基础在全面”强调的是“从严治党”是面向8700多万党员、430多万个党组织,覆盖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的党建工作。其中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严”就是说从严治党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害在治”就是强调各级党组织都要担负起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把抓好党建当作分内之事、必须担当的职责;纪委要担负起监督责任,敢于瞪眼黑脸,勇于执纪问责。全面从严治党的落脚点是在于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领导地位,保持党的纯洁性和战斗力。这一论述科学回答了“什么叫全”、“怎么去治”、“如何从严”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从以往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一条轨迹,即“违法先违纪,违纪先违规,违规先失德”。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高度概括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探索创新,体现了反腐败纲举目张、分类施策、逐级递进、统筹推进的战略考量,有力地破解了这一难题。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承袭了党一贯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面对的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内在的标尺是党的纪律和规矩,覆盖了不同程度的违纪问题,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措施,将“全面”和“从严”的要求有机融合在具体实践中,是新形势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方法路径、制度载体和机制保障,与全面从严治党是内在统一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统一还体现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两个责任”在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四种形态”的贯彻落实统一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中。践行“四种形态”不但需要党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主动担当,还需要纪委在纪律审查方面积极作为。首先,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无论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还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涵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需要综合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谈话等多种“武器”,涉及党委多个部门,这些都需要党委统揽全局,研究、决策、组织和部署。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与党员干部天天“低头不见抬头见”,情况最熟悉,监督最及时有效,党委通过主体责任压力层层传导,督促基层党支部把好第一道关,看到苗头就去提醒、听到反映直接过问,管好本组织及其每一位党员,才能形成上下一起动手抓的局面,真正实现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其次,纪委要落实监督责任。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党章规定了纪委的3项主要任务和5项经常性工作,概括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因此,纪委在践行“四种形态”中找准定位,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既要督促同级和下级党委切实承担起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将监督关口前移,设置多道纪律防线,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党员干部,形成方式多样、及时有效、惩教结合、齐抓共管的监督执纪工作格局,又要结合实际,把“四种形态”要求贯彻到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贯彻到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的全过程。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重大的理论创新,只有正确理解其内涵,并在实践中不断加深认识,才能避免陷入三种思想认识误区。
误区一:认为“四种形态”只是纪委的事。从现实情况看,有些党组织认为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四种形态”只是纪委的事,将党委超脱于“四种形态”之上。因而有的党委没有把主体责任牢牢扛在肩上、落到实处;或者有的党委虽然责任意识有所提高,但在落实时态度不主动、措施不跟上,存在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的情况。这一错误认识在于没有从宏观层面把握“四种形态”的完整性,割裂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统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提出的要求,也是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提出的要求。党委纪委共同发力,齐抓共管,才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如果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扛不起来,“四种形态”只能是“空中楼阁”。
误区二:对全面从严治党中“全面”与“从严”的界限认识不清。“当前,有的同志存在思维惯性,满脑子仍是线索和案件,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做“小节”、小毛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同志存在工作惯性,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数额,而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10]这两种错误观点,都在于割裂“四种形态”之间的内在联系,割裂了全面从严治党中“全面”与“从严”之间的内在联系。“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其中前两种着重体现对“全面”的要求,后两种则突出对“重点”的关注,“全面”并不是没有重点,“全面”也不能替代“重点”。如果把前两种形态落实到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之中,抓早抓小,就能以较小的代价管住大多数,教育全体,更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重点问题;而通过后两种形态的执行到位,可以倒逼前两种形态成为常态,进而“四种形态”彼此之间相互呼应、互为支撑,形成完整的监督执纪合力。
误区三:“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当做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处理。”[10]这种错误倾向割裂了每一种形态内部的完整性。“四种形态”中每种形态都由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处置方式和预期效果等要素构成,每一种形态的运用都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基础之上。[11]对适用对象如何处置,应该依据事实证据、党纪党规和具体情节,分析其所处的适用范围,从而选择对应的处置方式,而不能是随意处置。
[1]王岐山.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N].人民日报,2015-09-27(04).
[2]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N].人民日报,2015-01-25(03).
[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140.
[4]魏宏森,曾国屏.试论系统的整体性原理[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3):57-62.
[5]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EB/OL].(2016-05-18)[2017-02-22].http://www.moe.edu.cn/srcsite/A25/s7071/201606/t20160601_247295.html.
[6]任建明,吴国斌,杨梦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涵实质、关键要素及运用指南[J].理论视野,2016(6):47-48.
[7]周淑真.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制与度[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1):9-10.
[8]陈超英.以“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02-17(05).
[9]习近平.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 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党内监督[N].人民日报,2016-01-13(1).
[10]钟纪晟.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01-27(05).
[11]孙志勇.实践“四种形态”需纠正哪些思想认识误区[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09-21(08).
责任编校 王学青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Holistic Nature of the“Four Forms”
FAN Fei,LIU Jiang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HoHai University,Nanjing 210098,Jiangsu,China)
A complete and exact understanding of the“Four Forms”is a basic premise for all areas and departments to fully implement the supervision and execution of disciplines in the“Four Forms”completely and accurately.Viewed from a system theory perspective,the“four forms”of supervision and execution of disciplines is an interrelated whole,which should be understood from such three layers:the internal logic of each form of the“Four Forms”,the interrelationship between the“Four Forms”,and the internal unity of“Four Forms”and strict and 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on of the Party.Such would be the means for the Party to avoid sinking into the ideological trap of a weakened Party Commission in its leadership responsibility,a failure in the division of being“comprehensive”and being“strict,”and the intention of turning major issues into minor ones, and the minor ones to nothing.
“Four Forms”of supervising and execution of Party disciplines;holistic nature;comprehensive and strict administration of the Party
D262.6
A
1674-9170(2017)02-0018-05
2017-02-25
樊非(1978-),男,湖北天门人,河海大学纪委纪检监察员,讲师,博士;刘江(1976-),女,湖南郴州人,河海大学纪委办公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河海大学廉政研究中心资助课题;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课题(2017B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