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反腐败法》的立法体系与立法特点研究

2017-03-10 07:00王孔敬
红河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越南腐败机关

王孔敬

(1.湖北民族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恩施 445000;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重庆 401120)

《越南反腐败法》的立法体系与立法特点研究

王孔敬1,2

(1.湖北民族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恩施 445000;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重庆 401120)

20世纪末以来,越南政府为根治日益泛滥的腐败问题,从立法层面加大了反腐力度,特别是2012年《越南反腐败法》的修订颁布和实施,标志着越南反腐败斗争转向法制化、制度化治理路径。研究《越南反腐败法》的相关立法内容和特点,对中国的反腐败立法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越南;反腐败法;借鉴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集团化趋势进程的加快,腐败犯罪问题日益凸显,反腐败已成为世界各国社会经济转型发展中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和任务。越南自1986年实行革新开放以来,虽然经济发展取得了国际社会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面临着社会经济转型发展所带来的各种危机和挑战,越共“八大”提出了面临的四大危机,其中之一的贪污腐败问题被越南国内称作“国难”。为了根治腐败问题,越南自20世纪末以来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反腐败立法,尤其是2012年11月修订颁布的《越南反腐败法》,构成了越南立法反腐、制度反腐的重要保障和利器,取得了显著反腐效果。因此,深入研究《越南反腐败法》的内容体系、结构、特点和作用,对我国今天所面临的严峻反腐败任务在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一 《越南反腐败法》立法背景与立法历程

近20多年来越南政府针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日益严峻的腐败现象,加大了各种反腐败活动,尤其是近年来其在立方层面所修订颁布的《越南反腐败法》,标志着越南步入了立法反腐和制度反腐的规范化发展轨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一)《越南反腐败法》的立法背景

越南革新开放后在取得比较明显的经济成效的同时,腐败问题也从革新政策所激活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滋生蔓延,成为困扰越南社会发展的重大障碍之一。越南政府也一直高度重视反腐败活动,相继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反腐败的法规和法令。但上述措施没有从根本上遏制其反腐败势头,而且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例如:越共“九大”以来所处理的“张文甘案”“吕氏金莹案”等系列大案要案涉案官员级别之高、人数之多,为越南当时历年来所首见。[1]上述案件在当时的越南国内成为进舆论关注的焦点,引起社会极大的不满和反对。

越南严峻的腐败现象从越南2005年6月在胡志明市召开了全国反腐败走私工作总结会议上所公布的信息也可反映出来,“1993-2004年,越南发生的腐败案件多达9900多起,20多名省部级官员受到到刑事处分,”[2]其中仅仅在越共九届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就有118名越南中央管理干部受到法律制裁。[3]

越南日益严峻的腐败问题,严重的威胁着越南政府的执政基础,激起了其国内极大的反对声浪,尽管当时越南执政政府也相继实施了整党运动、整风运动以及一些反腐法令和条例,但未能从制度上全面系统规范,导致其反腐败效果不理想。基于此,越南政府在一系列反腐活动和制度的基础上,于2012年正式修订和颁布了越南国家的《越南反腐败法》,标志着越南反腐败活动转向立法反腐、制度反腐治理路径。

(二)《越南反腐败法》的立法历程

越南的反腐立法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6年12月,越南政府针对日益严峻的腐败现象和民众的反对呼声,开始颁布《反腐败法草案》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惩治贪污腐败,但收效不大。[4]

2005年是越南反腐败立法活动的重要分水岭,是越南立法反腐与制度反腐步入规范化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2005年11月越南十一届国会八次会议通过了《越南反腐败法》,取代了先前的《越南反腐败法令》。该法于2006年6月1日起生效,并于2007年8月和2012年11月经历两次修订。《越南反腐败法》的立法与修订,意味着越南反腐工作重心转向立法反腐和制度反腐的治理路径,为越南的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该法律体系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越南的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带来持久和深远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二 《越南反腐败法》的内容体系

《越南反腐败法》针对越南国内社会经济发展和反腐败需要,历经数年的修订和实施,现已基本形成为体系完备、思路清晰、特点鲜明的综合性反腐败法律体系。《越南反腐败法》按照“预防—发现—处理腐败”的思路和“公开透明”原则,采用章、节、条排列结构形式对反腐败作出了全面明确规定。该法律内容共分为8章、13节、92条和若干款,形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反腐败法律。

(一)《越南反腐败法》的总则内容

《越南反腐败法》的总则内容共分为10条,主要从调整范围;词语解释;腐败行为;腐败的处治原则;机关、组织、单位和相关职位或权力人的责任;公民在预防惩治腐败中的权力和义务;监察部门、国家审计机构门、调查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相关机关、组织和单位的协调职责;越南祖国阵线及其组织成员的职责、新闻机构的职责;禁止行为等反腐败的机构、名称、权力和相互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腐败的预防

关于腐败的预防的相关立法内容被排列在《越南反腐败法》的第二章,共6节、48条。该部分的法律内容以“公开透明”原则为腐败预防的主要指导思想,规定了国家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在在各种公务活动中的相关公开透明制度、规范、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及其违反规定的惩处制度。同时,该部分法律内容还制定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详细的规定了财产申报义务人的范围、申报财产的范围、财产申报的程序、财产的核实、财产核实的程序、财产申报透明度的结论及其公开、不诚实的财产申报的处理等内容。此外,该部分法律还规定了公务员的六大禁止行为,确定了让腐败发生的机关、组织和单位领导人的自认制度,明确了国家有关机关和社会在预防惩治腐败中的责任和作用。

(三)关于腐败的发现与处理

关于腐败的发现的相关立法内容被安排在《越南反腐败法》第三章,共3节、9条。主要从机关、组织、单位的检查工作,通过监察、审计、调查、监控、审判和/或监督发现腐败,腐败行为的举报和举报的处理等三个方面规定了腐败的发现相关责任和权力,尤其是对腐败行为的举报权和举报人的责任,相关机关、组织、单位和个人接受和解决举报的责任、举报人的奖励等方面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使腐败行为的发现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

关于腐败行为的处理的相关内容被排列在《越南反腐败法》的第四章,共2节、4条,分别就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对象、腐败行为人的处理、腐败相关财产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保障了对腐败行为的处理有法可依。

(四)关于腐败预防惩治工作的相关组织、机构、责任的规定

为了推进预防惩治腐败的相关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越南反腐败法》对腐败预防惩治工作的相关机关、组织的相应职责和作用进行了全面细致立法规定。该部分内容被排列在第五章至第七章,共3章、2节、19条。

第五章主要就监察部门、国家审计机构、调查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相关机关、组织和单位在预防惩治腐败中的组织、责任和协调工作作出了明确的立法规范。该章内容共分为2节、13条。第一节内容(从第72条至第82条)主要就腐败预防惩治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协调与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其中第72条至第76条就腐败预防惩治工作的相关机构、名称、权力、责任以及相应的隶属和协调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第76条至第79条分别就中央政府监察总署、国家审计机构、公安部和国防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预防惩治腐败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第80条至82条分别就监察部门、国家审计机构、调查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工作协调;监察部门、国家审计机构和调查机关之间的工作协调;监察部门、国家审计机构及检察院之间的工作协调作出相应规定。第二节内容(从第83条至84条)主要就监察部门、国家审计机构、调查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反腐败工作的检查的职责、程序和相应的举报公职人员的处理规定。

第六章主要就社会在预防惩治腐败中的作用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共4条、13款,其中第85条至第87条分别就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的作用和责任、新闻媒体的作用和责任、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和责任作出了立法规范;第88条就公民、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责任作出规定。此外,越南《反腐败法》第七章还就预防惩治腐败的国际合作的原则、责任等相关方面作出了相应立法要求。

三 《越南反腐败法》的主要特点

《越南反腐败法》是其在反腐败斗争中历经多次修改的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它不仅是越南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成果和保障,而且也是越南正式步入立法反腐、制度反腐轨道的重要标志。越南《反腐败法》中的立法思路、立法原则和反腐的系统操作性规定,都富有重要的自身特色和时代特征,对于中国当下所面临的严峻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启迪与借鉴。

(一)《越南反腐败法》体现了全程反腐的立法思路

越南《反腐败法》是按照“预防—发现—惩治腐败”的立法思路和公开透明原则来进行相关内容的排列和组织的。在上述全程反腐的立法思路中,特备重视腐败的预防,关于腐败的预防的相关规定在《反腐败法》中共6节48条,占整个《反腐败法》全部立法92条中的52%,体现了从腐败源头反腐的立法思想。在腐败的预防的相关立法中,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和内容,明确了相关公开透明制度、规范、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及其违反规定的惩处制度。同时,对公务员的行为准则、职业道德守则作出明确的立法禁止和规范,对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的透明作出相应的申报立法规定,对让腐败发生的机关、组织或单位的领导人的责任作出立法规定,以此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在对腐败的预防严格立法的基础上,《越南反腐败法》对于腐败的发现和惩治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腐败的发现方面,主要从机关、组织、单位的检查工作,通过监察、审计、调查、监控、审判和监督发现腐败、以及腐败行为的举报等三个层面进行了立法规范;在腐败的惩治方面,主要从腐败行为的纪律处分与刑事处罚、腐败相关财产的处理两个层面明确其立法规定。

(二)《越南反腐败法》体现了全社会反腐的立法思想

任何一国的反腐败斗争,单凭政府部门和相应机构的反腐效果是非常有限的,必须树立起全社会反腐斗争的意识和确立相应的制度机制。《越南反腐败法》很好的反映了这一立法思想和制度诉求。例如越南《反腐败法》第72条至第84条分别就监察部门、国家审计机构、调查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相关机关、组织和单位在预防惩治腐败中的组织、责任和协调工作作出立法规范;《反腐败法》的第85条至第88条对社会在预防惩治腐败中的作用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如第85条对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的作用和责任、第86条对新闻媒体的作用和责任、第87条对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和责任、第88条对公民和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责任均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基本实现了包括从中央政府、专门反腐机构、地方政府、相应机构组织和社会组织、公民在内的全社会反腐的立法格局。此外,《越南反腐败法》的全社会反腐立法思想还体现在越南关于预防惩治腐败的国际合作的立法规定,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越南反腐立法的开放性和国际前瞻性,同时也辨明了越南反腐斗争的坚定决心。

(三)《越南反腐败法》立法的综合性与可操作性

反腐败立法涉及到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诸多内容,这就意味着一部完备的反腐败必须包含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并自成一体,且在实际活动中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越南反腐败法》正是具有上述特点的一部综合性法律,这可以从其反腐败法的名称、结构、类型、综合性的操作规定等方面反映出上述特点。

1.从反腐败法的名称来看

目前世界各国的反腐败法名称不尽相同,也就决定了各国的反腐败法的指导思想和结构体系的差异性,从其名称一看便知是专指某种腐败行为或特定主体的部门法,如新西兰《秘密佣金法》、台湾《贪污治罪条例》等。另外,有些反贪法名称泛指性较强,如《印度1988年防止腐败法》《马来西亚1961年防止腐败法》等,这些名称容易导致立法、执法和守法在理解上产生歧义。而《越南反腐败法》从名称一看便可知是从国家层面针对整体腐败现象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性法律,而且,反腐败法名称中的“反”字不仅表明国家反腐败的立场和决心,更重要的说明反腐败斗争应从腐败的预防、发现、惩治等全过程进行立法制度建设。

2.从反腐败法的立法内容结构和类型来看

目前各国各地区所采用的有“综合型反贪法、实体型反贪法和程序型反贪法等三种基本类型,在内容的结构形式上相对应的也存在着:按章、节、条文排列、条文顺序排列,一、二、三顺序排列的三种基本结构形式。”[5]整体来看,综合性反贪法基本采用了按章、节、条文的结构形式,具有容量大、层次明、逻辑性强,醒目等优点,很好的将反腐败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融为一体。《越南反腐败法》正是采用上述综合性反腐败法的类型和内容结构形式,从而确立了比较系统完备反腐败法律体系,具有典型的综合性特点。

3.《越南反腐败法》的综合性从其涉及的主要领域和和主要立法内容来看

按照“预防—发现—惩治”的立法思路和公开透明的原则,越南《反腐败法》明确了相关公开透明制度、规范、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及其违反规定的惩处制度。同时,对公务员的行为准则、职业道德守则作出明确的立法禁止和规范,对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的透明作出相应的申报立法规定,对让腐败发生的机关、组织或单位的领导人的责任作出立法规定,以此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其规定的立法几乎涉及到所有反腐败斗争领域,完全具备了综合性反腐败法的条件和特征。

4.《越南反腐败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首先,该法规定了反腐败专门机构的名称及隶属关系、机构人员组成及任兔,机构的权力等内容;其次,该法还对反腐败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实际操作的作出规定,使得该法的实际操作内容细致而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腐败问题也是中国社会近年来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并强调要“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表明了党中央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在实践中,我国也从诸多方面采取措施来惩治和预防腐败,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面临当前严峻的腐败形势和如何提高反腐败的效果和效率,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预防惩治腐败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越南是我国的友好邻邦,两国有着相同或相近的社会形态,都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和经历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也都面临着共同的腐败问题,因此体现越南制度反腐和立法反腐的《越南反腐败法》对推进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化和法制化体系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启示。

[1]林明华.越南反腐败斗争评析[J].东南亚研究,2006(5).

[2]李叶.越南革新开发以来反腐败探析[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8(1).

[3]李果仁,李菡.越南反腐败的主要做法及其借鉴[J].上海党史与党建,2009(11).

[4]陈明凡.越南共产党员反腐败措施述要[J].东南亚研究, 2000(5).

[5]杨鸿台.国家反腐法立法构想[J].法学,1998(9).

[责任编辑自正发]

Study On Legislative System and Legislativ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nti-Corruption Law" of Vietnam

WANG Kong-jing
(1.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Hube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Hbei , Enshi 445000; 2.School of Law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ow, Chongqing 401120,China)

Since the end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the Vietnamese government to tackle corruption rampant, from the legislative level to increase the anti-corruption efforts, especially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2012 "anti-corruption law", marks the anti-corruption struggle in Vietnam officially legalized, institutionalized track.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contents of Vietnam "anticorruption law", has the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significance to our country's anti-corruption legislation.

Vietnam; Anti-corruption laws; Reference

D912.29

A

1008-9128(2017)01-00019-03

10.13963/j.cnki.hhuxb.2017.01.005

2016-09-31

王孔敬(1973-),男,重庆奉节人,副教授,硕导,博士,博士后,研究方向:法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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