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策略之催眠在我国的运用及界限

2017-03-10 05:46陈晓庆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受术者证据犯罪

陈晓庆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侦查策略之催眠在我国的运用及界限

陈晓庆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催眠术主要是通过暗示,利用语言或其他科学方式,使被试者进入一种特殊意识状态,以帮助其恢复记忆。催眠术的运用存在着争议,我国对于催眠术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持谨慎态度。随着心理学的发展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可以尝试将催眠作为刑事侦查的辅助手段使用,适用于记忆模糊不清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证人。正确认识催眠获取的线索,规范催眠的操作流程,发挥催眠对刑事侦查的积极作用。

催眠术;催眠暗示;催眠侦查

一、催眠概述

催眠术(hypnotism)这一名词源自于希腊神话中睡神Hypnos的名字,是运用心理暗示和受术者潜意识沟通的方法,是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心理治疗技术。古老是因为有记载的催眠现象就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年轻是因为从十九世纪中叶起催眠术开始得到人们的重视,应用也越来越广泛,有更多的人接受催眠治疗来解决心理疾病。催眠术是心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心理学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在心理分析和心理治疗方面有着重要作用。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手段越来越智能化、多样化,侦查实践中产生了以心理学为基础的侦查方式,包括心理生理测试技术、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催眠技术等。

1.催眠术的定义。催眠术是指催眠师运用语言、动作或其他单调的弱刺激等人工心理暗示的方法,使受术者进入觉醒与睡眠之间的类睡眠状态或某种精神境界,呈现一种特殊的意识活动状态——催眠状态,受术者失去了正常状态下的各种观念与思维,只能与催眠师保持独特的、密切的“单线”联系,并绝对听从催眠师的指令和暗示的一种技术。在催眠状态下,受术者能够如实袒露内心深处的奥秘或隐私,回忆早已被“遗忘”的经历和体验,在催眠师的指令下可以改变认知和行为,并能够做出“超常”的表现。简单来说,催眠过程就是催眠师对受术者进行心理暗示的过程,当受术者愿意主动接受催眠师的催眠暗示指令时,催眠才有可能发生。此时,受术者完全按照催眠师的指令去做就会进入催眠状态,并且在催眠师的暗示下完全服从催眠师的指令。

催眠与睡眠有诸多不同。其一,一般而言,睡眠是由于生理上的疲劳,以及人主观上对睡眠的要求,这是人的自为行为。催眠与受术者是否疲劳无关,需要催眠师和受术者的相互作用才能完成,属于人为行为。其二,睡眠状态的解除可以是自己醒来,也可以是外界因素;而催眠状态的解除必须由催眠师采用醒觉法将受术者唤醒,否则要经过很长时间的睡眠受术者才能自然醒来,外界很难使催眠状态中的人醒来。其三,对外界刺激的反应不同。催眠状态下,受术者能够无条件接受催眠师的暗示指令,对其他刺激反应迟钝或没有反应,但能监控周围的环境并作出适当反应。睡眠状态下,人不能接受他人的暗示指令,而且容易被外界刺激唤醒。其四,两者的功能不同,睡眠是为了消除人的身心疲劳,恢复精力体力;催眠不仅可以消除受术者的身心疲劳,还能对受术者的心理和行为问题进行矫治。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催眠对人并没有副作用。合格的催眠师必须具有医学、心理学知识,并接受正规的专业训练,能够正确运用催眠的各项技术和暗示语。在催眠之前,让被试者充分了解并接受催眠。催眠师需要充分了解被试者的心理和情绪,并及时运用有效的方法减少和消除被试者的紧张恐惧等心理。个别人在催眠醒来后,可能会出现心悸、头痛、乏力、行动迟缓、表情呆滞等症状,但这些都是暂时的现象。即便出现催眠中暗示语适用不当,也能够在下次催眠中得以消除。因此,催眠对人并无害处。[1]39

2.催眠术的发展史。催眠术这个名词虽然是在十九世纪初叶出现的,但催眠现象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就出现了,并且长期在民间流传,往往被宗教所利用,被迷信所左右,但一直没有系统的文字记载。

催眠术的早期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神学时代,15世纪以前,由于人们的认识水平的限制,对很多自然现象不能运用科学原理进行解释。所以当时的催眠术常常作为一种“法术”或“道法”,为神职人员用来呼神驱魔。第二阶段是流体学时代,16世纪,人们对催眠术的认识逐渐从神魔的影响转向天体星辰对人体的互动影响上,开始注意到宇宙世界中物体之间的关系。当时有人认为,宇宙中的各种奇异现象,心理疾患的产生与消除都是受了天体星辰的影响,催眠中的各种奇异现象也是受到宇宙天象星辰影响的结果。宇宙间的“磁气”和人体内的“磁气”相互传导,从而影响人的身体和思维,这种观点持续了大约三个世纪。18世纪,奥地利的麦斯默尔的“通磁术”其实就是催眠术的一种初级形式,主要也是以暗示为手段。第三阶段是生理心理时代,18世纪后期,心理生理学研究取得了很多成果,人们逐渐认识到催眠状态是由于心理暗示作用,是由于神经系统疲劳等原因产生的,从而对催眠术有了正确的认识。

催眠术的近现代发展,以法国的耶勒、奥地利的弗洛伊德和英国的麦独孤为代表。其中,弗洛伊德将人的心理分为意识、前意识和潜意识三个部分,意识是人们可觉察的部分,前意识是经过回忆能够进入意识的部分,而潜意识则存储着人们最原始本能的欲望,是人生存的基本心理动力源。

同国外一样,我国的催眠术最早见于寺庙中,神职人员运用催眠术来传教、占卜、驱灾。据说现代意义上的催眠术传入中国是在20世纪初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心理科学也受到重视,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技术的发展,促使催眠术得到进一步研究。[1]12-29

3.催眠的基本原理。催眠术产生的特殊状态和神奇效果,常常使人感到它充满了神秘的色彩。时至今日仍然没有确切的科学依据或可证实的方法说明人类催眠现象发生的种种原理和规律。有人认为是心理暗示的作用,也有人认为是神经生理的影响,但是没有哪一种观点能够完满地解释催眠术的内在机制,任何一种单一的理论都难以令人信服。近些年来,人们普遍接受的是综合性模式的理论,即心理、神经、生理、生物共同作用的解释模式。[1]31

催眠术是利用特种语言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暗示的方式使受术者进入一种特殊的意识状态。处于催眠状态下的人,其意识呈现出一种特殊的类似睡眠又非睡眠的恍惚状态。这种状态不是意识的丧失,恰恰相反,它是人把分散的精力和想法集中在一起,由于这种高度的集中性,使得处于催眠状态下的人呈现出不受外界干扰的“无意识”状态。在催眠过程中,受术者与催眠师保持独特的密切的“单线联系”,他遵从催眠师的暗示或指示,并做出反应。受术者的感受性、催眠师的资质与技巧、设备的精密程度等差异都会影响到催眠的结果。在现代医学领域,催眠经常被作为一种治疗方法(即催眠疗法)用以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紧张、焦虑、冲突、失眠以及其他的身心疾病。由此可知,不论肉体还是精神,催眠都不会给被催眠者造成损害。催眠术同时可以使受术者在催眠状态下较清晰地回忆起过去事情的细节,催眠所得到的结果被认为是与受术者主观心理相一致的。人在被催眠状态下说出他认为是的内容,不易说谎。因此,在许多国家,催眠术常被用在刑事侦查、司法鉴定、心理治疗、精神激励等领域。采用特殊的行为技术并结合言语暗示,可以使受术者心理活动达到某种境界,呈现一种特殊的意识活动状态即催眠状态。催眠是以人为诱导(如放松、单调刺激、集中注意、想象等)引起的一种特殊的类似睡眠又非睡眠的意识恍惚心理状态。其特点是受术者自主判断、自主意愿行动减弱或者丧失。

二、催眠术在我国刑事侦查中运用的争议

国外的司法部门早就陆续引进催眠术,帮助其破案、审案。虽然从催眠中获取的资料不能直接成为证据,但有可能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的线索。著名的德国“海德堡”事件就是最好的证明*1934年的夏天,德国海德堡警察局接到一位名为E先生的人报案,他指控说:“有人使我妻子产生各种疾病,并以此敲诈大笔的金钱。”于是,警方开始了调查,主要由警察局的法医麦尔医生负责。他利用各种催眠技术,经过长时间的工作,终于成功地破获此案。后来,麦尔医生把整个破案过程全部写入《催眠状态中的犯罪》一书中,将海德堡事件完整公布于世。。在该案中,犯罪分子利用催眠术达到其犯罪目的,而侦破者也同样利用催眠术将罪犯绳之以法。然而,对于催眠在刑事侦查中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一直存在着质疑。一方面,由于人们对大脑的认识和人的心理的研究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催眠也是一门新生的技术手段。另一方面,刑事程序关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这一重大问题,而侦查程序是收集案件各项线索、证据等的重要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催眠技术的不确定性也为侦查程序掺杂了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即便有学者提出催眠术在司法方面的作用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获取破案线索;第二,判定责任能力;第三,协助教育改造。[2]反对者们认为,催眠可能会影响回忆,并且催眠在提高回忆的准确性方面仍有许多可圈可点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催眠状态下的人很容易受到暗示的影响。由于被催眠者处于觉醒和睡眠之间的一种特殊意识活动状态,失去了正常状态下的观念和思维,只和催眠师之间保持着单线联系,那么,催眠师有意或无意的言语,都会影响被催眠者的记忆。第二,难以分辨真实记忆和虚假记忆。[3]被催眠者存在着虚构记忆和填补空白记忆的可能,现有技术下无法判断哪些是真实的记忆,哪些是被催眠者伪造的记忆。由此,会给刑事侦查工作带来更多的困难,一旦侦查人员沿着虚假记忆进行侦查工作,很有可能会偏离案件真相,更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三、催眠侦查策略在我国的可行性

催眠术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正处于发展之中,尤其是将催眠技术引入到刑事侦查中,更存在诸多争议。尽管催眠技术面临着很多质疑,但西方国家已率先将催眠技术应用于刑事实践中,并且已经取得一些研究成果。我国对于同属于心理学范畴的刑事测谎技术有很多探索,但是在催眠技术上仍是空白,理论上也没有得到关注,司法实践更是没有出现运用催眠术的案例。下文将对催眠术在国外的现状进行简要的介绍,并联系我国的实践,结合催眠术在我国面临的争议,提出催眠术在我国刑事侦查中运用的可行之道。

20世纪以来,催眠理论和技术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实验心理学家采用统计与实验分析方法严谨地辨析了催眠与睡眠的联系,解释了与催眠相关的许多经典现象。20世纪50年代之后,由于催眠研究日益普及深入,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逐渐立法规制催眠行为,对催眠娱乐现象进行规范,批准医用催眠并颁布了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印度也在2003年认为医用催眠值得推荐。美国是第一个将催眠术用于刑侦实践的国家。*1976年发生在美国乔奇拉州的绑架案,26名小学生和1名司机被绑架,司机和2名学生逃出去后,联邦调查局在正常状态下讯问司机,回忆并不完全,后来采用催眠技术帮助司机回忆起绑架过程,提供了重要线索。早在上世纪50年代,美国警方就已在执法机关内部偶尔使用催眠术,以期提高侦查效率。但早期侦查催眠技术不够成熟,运用并不普遍。1958年,美国医师协会正式承认催眠术的教学及使用,美国催眠专家Arons作为系统运用高度集中意识状态方法来辅助警方侦讯的第一人,成功训练出上百名催眠刑警并促进了催眠术被政府各阶层逐渐接受。20 世纪70 年代以来,由于大多数州法院裁决准予广泛采纳催眠诱导性记忆,催眠术的应用得到了快速扩展。近年来,在刑侦实践中采用催眠技术的案例在美国一直呈增加态势,大多数侦查机关开始采用催眠技术协助破案,其中洛杉矶警察局成为全美侦查催眠技术应用最为成功的警务部门。之后,英、德、日等国也开始步美国后尘,尝试引入催眠技术来提高刑侦效率,并用立法加以规范。我国香港地区已经出现成功利用催眠技术侦破案件的案例,台湾地区也在尝试使用催眠技术协助破案。

随着人们对人的心理认识的更加深入,以及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化等特点,侦查人员打击犯罪的方式也应该多样化,不能局限于传统的侦查手段,因此,对于催眠术的理论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测谎技术和催眠术同属于心理学范围,而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对于测谎技术有了初步的探索,囿于催眠术的争议,在刑事侦查中仍然持谨慎态度。笔者认为,催眠术在我国应用是可行的,其一,侦查犯罪本身就是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不仅仅需要侦查人员的智慧,也需要利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催眠术作为心理学的一个分支,能够为侦查工作提供一些线索,应当肯定其积极作用。其二,从上文反对者们对于催眠术的否定理由来看,我们所要做的不是否定催眠术的积极作用,而是如何解决催眠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刑事程序体现着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可以通过程序上的设计来减少甚至避免催眠术的弊端。其三,催眠技术只是作为侦查犯罪的辅助手段,并不是完全依赖催眠获取相关线索甚至直接将催眠所得作为证据使用。在必要的情形下,侦查人员只是将催眠获得的线索作为侦查案件一个方向,但是侦查人员仍然需要综合其他方式获得的线索来确定最终的侦查方向。最后,结合催眠术在国外发展的现状来看,美国已经有了多起成功的案例。1987年,美国选出了七件已经侦破的案子做精细的分析比对,以传统标准侦查与催眠侦查相比较,结果发现催眠侦查较传统标准侦查多出 177%的数据(为传统标准侦查的三倍),其中可以被证实的占82%。[4]因此,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其中的可取之处,充分发挥催眠技术的积极作用。

四、侦查策略之催眠在我国的运用及界限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罪犯的反侦查能力也越来越强。刑事诉讼程序不仅要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还要体现保障人权的理念。近些年来,由于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也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侦查人员用智慧和科学技术来侦破案件。一方面,面对狡猾的犯罪分子,在难以得到其供述的情形下,或者在证人或被害人记忆模糊的案件中,可以尝试利用催眠技术获得相关线索,打破侦查僵局,提高侦查水平。另一方面,将催眠术作为侦查手段之一,要正确认识催眠术的局限性,设置合理的程序和标准,防止催眠术的滥用。

首先,要将催眠技术作为侦查犯罪的一种辅助手段。在刑事侦查中引入催眠术,并不意味着任何案件都能使用催眠,也不是说案件一发生就使用催眠。必须认识到仅仅依靠催眠获取的线索毕竟是有限的,不能将其作为侦破案件的首要或唯一的手段,其获取的线索也需要结合其他物证、书证进行综合判断。即便允许催眠在侦查中运用,仍然要注重传统的侦查方式使用的优先性,在其他有效的侦查手段尚无法突破侦查困境时,结合案情需要,才考虑使用催眠侦查技术。催眠技术只能是为侦查工作拓宽思路,打破侦查僵局。

其次,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催眠术的适用对象必须明确。在刑事诉讼中,催眠技术可能适用的对象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证人。有人认为催眠术的适用对象不应该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由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催眠技术,背离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同时也不符合沉默权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此条虽然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沉默权,仍然存在如实供述条款。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赋予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其核心强调的是犯罪分子不能被强迫作出供述,但是这项权利是可以选择放弃的。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催眠技术,主要基于其自愿性。也就是说,一般而言,不能主动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催眠术,但是如果其主动要求或自愿接受,也可以对其使用。至于被害人和证人,被害人是亲身经历了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且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可能为案件提供重要的线索,他们的记忆是否准确有时对侦破可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催眠术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被害人和证人。

再次,催眠技术获取的信息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允许催眠在刑事侦查中运用,接踵而来的一个问题便是,通过催眠获得的信息如何认定,仅将其作为线索使用,还是能够作为刑事诉讼中证据的一种形式。笔者认为,催眠对于刑事侦查最大的帮助可能在于当事人或证人对于重要的记忆出现模糊或者不能准确记起的情形下,能够帮助其回忆出重要的线索。通过催眠获得的信息毕竟是有限的,将其作为线索,供侦查人员使用,沿着一些重要线索找到关键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反过来印证催眠获得的信息的正确性。谨慎看待催眠获得的线索,才能发挥催眠在侦查中的积极作用,避免其负面作用。至于通过催眠技术获得的信息,能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能成为证据,另外,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符合什么条件的材料能够被采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是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允许催眠在侦查中使用后,催眠侦查也是一种合法的侦查方式,而刑讯逼供强调的是以肉刑或变相肉刑等方式,对被讯问人进行肉体折磨或精神折磨获得的口供。催眠获取的证据并不属于排除范围,因此,按照法定的程序获得的材料,且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应当承认其证据能力。证据的证明力解决的是对案件有无价值及价值大小的问题,催眠作为刑事侦查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其获得的证据的证明力还与催眠过程的合法性、准确性以及催眠师的水平等有关。所以,如果催眠获得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除了结合传统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方式,还要考虑催眠技术的特殊之处。

最后,催眠技术在刑事侦查中运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一是催眠师的选择,包括催眠师的水平、经验甚至品格德行,并且催眠师不应由侦查人员担任,应当由与诉讼无关的第三人来担任。二是催眠的具体操作过程、操作方法等,该问题需要结合心理学的有关知识来设计。三是对于催眠的全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像。

[1] 崔建华.催眠与催眠治疗概述[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2] 邰启扬.催眠术教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46-47.

[3] 马克.催眠及催眠侦查探析[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79.

[4] 刘枚,从均广.浅谈催眠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6(3):56.

(责任编辑:胡先砚)

Application and Limit of the Investigation Strategy of Hypnosis in China

Chen Xiaoqing

(School of Law,Wuhan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2, China)

Hypnosis can put the subjects into a state of special awareness and help them recall the memories by means of implications,language and other scientific ways. However,there are many debates about the application of hypnosis,and China has been adopting prudent attitude towards the application of hypnosis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sychology and the diversification of crime means,hypnosis can be used as a supplementary means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applied to suspects, victims and witnesses who are blotted out of their memories. Hence there is need to have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clues obtained from hypnosis, normalize the procedure of its operation so that hypnosis may play an active role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hypnosis; hypnosis implications; hypnosis investigation

2017-04-13

陈晓庆(1993- ),女,湖北荆州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D631.23

A

2095-4824(2017)04-0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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