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娟
(西华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0)
断裂社会背景下新生代农民工维权困境解读及机制探析
曹 娟
(西华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0)
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当下农民工群体的主要成员,关注其相关权益的维护是现今国家政策的需要,也是社会公平与稳定的需求。为了更加全面深入分析新生代农民工维权困境,将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四个维度切入,并在此基础上就政府、社会、新生代农民工自身角度提出解决方案。
断裂社会;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弱势群体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速,社会出现了断裂。断裂社会是指社会利益格局的失衡状况,这种失衡达到不可调节和难以沟通的程度,它的直接表现是不同群体、阶层、利益集团的冲突的表面化、极端化、白热化。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数量庞大,出现了过剩的状况。随着改革开放,农村人口大量涌向城市就业,于是出现了一个特殊人群“农民工”。进入21世纪,老一代农民工逐渐被年轻的一代所取代,在城市的外地就业市场里新生代农民工独占鳌头,成为了城市现代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他们跻身于建筑业、服务业、制造业等,这些行业大多是“脏、累、差、险”。尽管新生代农民工为了城市的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但是由于自身的户籍因素、教育程度等,而常常受到城镇生活的排挤,享受不到基本权利与平等待遇。如果长期让农民工处于断裂社会中,很容易导致他们心理不平衡从而引起群体事件,进而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从而给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最终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
2010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让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习近平指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是要加快落实中央确定的使1亿左右农民工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的目标”。从此可见政府努力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竭力维护和谐、公平的社会十分必要。
(一)城乡二元体系,使得政治权益虚化
政治权利是一种法律赋予社会成员的资格,且是政治权力来保障的他们的一起主张的利益的资格。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权利包括自由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诉愿权。[1]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当家作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作为合法公民拥有一定的政治权利是应当的。新生代农民工是合法公民之一,有权选举人民代表、有发表自己的言论、维护自己的尊严、对国家管理的知情权、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罢免国家机关不法的公职人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政治权益在好多方面表现出它的不足:自由权益虚化、政治参与不足、组织不健全等。
政治参与作为政治权利里关键的一部分,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主要标准。但是新生代农民工却出现了被冷落的境况,他们户籍所在地为农村,按照属地参与制度的要求,政治参与的权利一般在农村的系统上得到保障与满足,但是他们为了生计在城市就业,被迫沦为城市的临时居住者。在面对政治参与问题时,对于农村政治方面的活动,由于地域距离的原因他们无法参与,但是对于城市体系中的政治参与,他们没有相关制度的后盾,他们无权参加,于是就很自然的成为了社会的政治参与方面的弱势群体或者是边缘群体。
人格方面的尊重是一个普通公民被社会尊重的基本体现,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人却在潜意识里被分为了不同的等级,有着不一样的社会地位,这往往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歧视。新生代民工作为受过一定程度教育的人群,他们在潜意识里面有着自尊与自强,他们渴望被认同与肯定。然而,在城市生活的环境中,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与市民之间有着无形的等级区别,被城市居民所排斥,尽管他们已经在城市生活多年,为城市建设与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甚至成为城市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成为城市加速前进的坚实后援团。一项基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的调查显示“农民工感知社会歧视强烈的占16.5%,感到有一点社会歧视的占48%,而完全没有感知社会歧视的约占34.1%。”[2]可见,社会对于农民工的歧视是确实存在的,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当下农民工的主要部分,其内心更加渴望被城市所接纳。
(二)同工不同酬,导致经济权益缺失
经济权益是新生代农民工在社会生活中保持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的权益,是他们维持正常生活的基础,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参加社会活动,才能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进程。经济权益是其他权益实现的物质基础,保障经济权益才能更有利于新生代农民工其他权益的实现。但是现实生活中,他们的经济权益很难实现,经常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从法律上维护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上的合法权益。尽管国家明文规定雇佣关系应当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但是有些用人单位却将此视为乌有。当下城乡二元体系下,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在陌生的城市环境下势单力薄,在跟企业强大势力的博弈下屡遭侵权,主要体现在:工资克扣或拖欠、无休息时间、工作环境差等[3]。
第一,工资克扣或者拖欠趋于普遍化,主要由于企业处于优势地位,他们对于工资的发放标准有着相应的控制与解释权利。在不公平的就业标准下,虽然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时间是普通城市工人的好多倍,但是他们却不能享受相关制度给予的加班费,甚至连城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有些企业为了减少人工成本,还常常以不正当理由扣除工资。据中国总工会统计,近几年来每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高达几百亿,2004年北京市建筑行业有70万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总额高达30亿,人均拖欠4000多元。[4]
第二,无休息时间,新生代农民工被非法压榨劳动力。企业大多是营利性很强的企业,他们为个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产量,延长工作时间是他们达成目的最直接的方式之一。劳动法规定,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为8个小时,且若需要加班,每天不得超过3个小时,且应付给工人1.5倍的工资。然而,实际生活中加班被常态化,更没有相应的加班费与补贴。
第三,工作环境差,安全制度虚设。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有关单位要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防止作业时的伤害。这项规定下,农民工应当享有劳动卫生与安全条件,以及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权益。企业为了减少成本,在工作环境的处理上减少投入,节约成本,从而造成了事故与意外频发。新生代农民工有一些法律常识与政策理解水平,他们不同于老一辈农民工,一般具有更强的维权意识,要求对于自身的权益进行相应的保障和平等的对待。[5]在感受到与城市居民的待遇不同时,新生代农民工难免会产生被歧视与失落感,在这样不良心理的驱使下,他们犯罪率上升,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安定有序。
(三)个体与企业利益博弈,影响社会保障普及
社会保障权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据宪法规定,公民在无力劳动的情况下,能够平等得到国家与社会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根据清华大学李强教授的调查,33.5%的农民工在城市里有过失业经历,在失业的农民工中,将近30%的外来农民曾经遭到过长达半年和半年以上的失业。[6]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国家出台了有关的举措,随即各级政府积极响应中央关于改进社会权益的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有好多农民工依然与社会保障无缘。
新生代农民工与企业的博弈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方面,它包括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新生代农民工长时间在非正规的就业单位工作,面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频发的危险。但是,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投入成本,增加经济利益,他们不给或少给农民工买保险。一旦有施工事故发生,新生代农民工在没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他们只有自己去承担后果,难以得到医疗费等补偿。新生代农民工本身关于社会保险意识薄弱,同时为了节约生活成本,他们很少买保险。“养儿防老”这是农村居民一贯的思想,所以对于养老保险,更是不在意,但是如今独生子女的养老负担,可能直接导致将来农民工老年生活的幸福指数下降。关于失业保险,为了减少用人成本,企业给农民工参保积的极性很低。还有农民工流动性很强,特别新生代农民工跳槽几率更大,按规定如果工作不满一年则无法享受相应的待遇,也一定程度影响了参保地执行。[7]
(四)城乡教育资源差异,造成文化权益流失
文化权益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益,它有着和他们基本权益相同的地位,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不可缺少的一个因素之一,同时也是农民市民化的重要标准,它影响着社会整体的文化水平。可是在其他权益不能保证的前提下,文化权益的维护显得苍白无力,它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如今,很多政府加大对于文化事业的财政支出,努力保障基层人民的文化权益,但是对于问题的解决还需时间。
按照我国《教育法》规定,我国公民应当平等享受教育权,新生代农民工理应可以与城市居民有一样受教育的权益。在城乡二元的经济社会体制下,对于农民工的教育问题主要存在于城市与农村教育资源的不平等,城市一般都拥有先进的教学设施与良好的教师队伍,但是农村往往是落后的教学设施与不专业的兼职老师。新生代农民工是生活在城市的人口,他们理应享有城市的文化教育,如参加就业培训和指导,对新生代农民工子女也应当可以享受城市的教育条件。在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上,也存在着严重的歧视,农民工子女被拒绝或以借读的身份在城市读书。尽管政府指定部分学校招收农民工子女,但是供不应求,招生常常出现饱和状态。长此以往,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状况突出,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最终导致社会文化差距进一步加大,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一)完善政府机制,为维权提供制度保障
政府是行政的主体,行政是国家意识的执行,政治是国家意识的体现。[8]现如今国家号召对于农村的改革和农民人口的优化,政府作为执行者,在解读计划目标的基础上,加紧落实到目标的实现。有学者曾经提出过,政府的职责中分为五大:确立法律基础,保护政策环境,对于社会的资源进行分配,保护弱势群体,保护环境。[9]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政府应该保护与帮助他们,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维持国家发展和社会有序的核心任务。
1.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新生代农民工改变窘境的有利渠道。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基本方针,协调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努力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从而使得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1)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规划体制与基础建设。一个整体的规划,对于计划的实施具有指导的作用。规划体制改革,首先要构建适应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规划编制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尽快完善各级的建设规划,在强有力的领导和约束作用下,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资源。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机制,对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监督与维护,采用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好主观能动性。
(2)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城市公共服务涉及的范围的局限性,使得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来说意义重大。公共服务是国家提供给每个公民的服务,可是却在城乡上分别对待,不公平现象普遍化。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必要的,首先,完善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机制,对于一些落后地区采用引进优秀教育人员,鼓励改善教育设施的方式等来优化教育资源;其次,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有,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考虑农村老龄人口老无所依的问题。扩大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一族参加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且完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使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实现接轨,保障了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基本权益。
(3)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为原则的公共资源分配,使得新生代农民工遭到与城市居民的不平等对待。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推进户籍改革有着时代的要求与意义。由于各类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不同,分别区分与落实落户政策,在相对先进的地区可以让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市民化。政府即时做到户籍和居住证的办理,以便进入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工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同时要进行多方的合作,使得改革有效、有序的进行。
(4)完善平等就业制度。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就业一直以来面对着艰难的困境,他们被排除在正式的就业劳动市场之外。要改变这个现状,要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可以通过正规的途径就业与创业。对于农民工的失业也应当及时登记,以便给予适时社会救济。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和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2.加强法律的建设。法律是强有力的保障权益的方法,所以法律的规定的完善,对于稳定社会的秩序,保持各阶层的平等与公平非常重要。农村居民一般习惯采用行政渠道来解决问题,而不习惯用司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10]新生代农民工虽然有一些法律基础知识,但是面对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他们也只能甘于被侵权。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完善法律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法制社会的要求。政府应当积极加快完善《劳动法》《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等,明确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督促企业按法律要求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简化司法程序的繁杂过程,以及降低相应的费用,使得农民能够支付起运用法律武器的费用,实现法律为人民服务。同时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可以更加懂法,从而合理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法律的建设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合作,只有上下通力合作,法制社会才能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才能被保护。
(二)社会机制的合理化,为维权营造积极氛围
1.广泛宣传。新生代农民工是社会进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农村,在城市就业,他们为了社会的进步付出自己的全部力量,应该享受到来自农村与城市的共同关注与照顾。事实上,他们是边缘地带的人群,社会应该一起出力保护这个群体。在城市,社区应该对于市民进行正面的教育,减少市民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歧视,同时对于一起在城市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家属,给予一定的照顾,让他们可以享受平等的公共服务,农民工子女可以去社区的学校进行读书。在农村,村委会应当给新生代农民工保留一定的基本权利;同时帮助照顾留守家人和保护他们的安全。
2.建立基层组织。社会是一个群居的整体,为了能够方便管理,建立了好多民间自治组织,有妇女联合会,村民自律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等。新生代农民工作为特殊群体,也应当有相应的组织。社会建立起相应组织来管理新生代农民工,这样对于他们的管理就比较专一,处理相关的事务就比较及时,避免产生冲突事件。
(三)重视自身维权,为维权提供理论支持
新生代农民工相比于老一代农民工,他们受过学校教育,有着很强烈的维权意识。但是却存在两个极端,有些新生代农民工性格暴躁,往往会因一时冲动,而造成犯罪行为;还有些新生代农民工选择“弱者的方式”进行维权,一般表现为偷懒、暗中破坏、换工作等。这些消极的维权方式主要是由于他们都相对孤立,力量薄弱,缺少团队与集体意识。他们应该与同伴积极交流,了解农民工兄弟成功维权的事件,来增加自己对于维权的认识。[11]他们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维权方面的人士,了解更加系统的维权方式。这样才能避免消极维权行为的出现,以便更有效地实现自身维权。
此外,新生代农民工应当积极加入工会,这样有利于有效的维护权益。工会是企业内维护工人权益的重要组织,按照《工会法》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当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时,工会有权帮助职工维护权利,可以依次进行协商、仲裁、诉讼。新生代农民工还可以加入一些相关的社会组织机构、农民工自治组织等,学习相关的维权知识,提高自我维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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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Rights and Mechanism of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Fracture Society
CAO Juan
(School of Management, China West Normal University, Nanchong 637009,China)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is the main members of migrant workers groups. It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nation and society to focus on their rights protection as to maintnin a fair and stable society. From the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aspects, this paper deals with the predicament of the rights of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and puts forword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government, society and migrant workers.
fracture society;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rights protection; vulnerable groups
2016-10-19
曹 娟(1991-),女,江苏南通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与公共治理。
D63
A
1671-1181(2017)02-006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