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问题研究

2017-03-10 01:05吴宇唯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市场监管市场主体信用

□吴宇唯

(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湖南长沙410083)

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问题研究

□吴宇唯

(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湖南长沙410083)

构建与后续市场监管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把握后续市场监管应的基本内容,从健全制度、打造队伍、建设系统和完善机制四个方面来实现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

后续市场监管;商事制度改革

一、构建与后续市场监管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商事制度改革,在先照后证、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等方面,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首先,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角度来看,基层监管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商事制度改革之后,市场监管的难度、广度、深度随之增加,如何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借助其他部门及社会力量协同开展监管工作,成为今后面临的一大难题。大部分基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队伍年龄偏大,接受新生事物的主动性、实效性较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执法工作的到位。其次,从其他相关部门角度来看,商事制度改革对现行法律法规确立的监管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职责边界模糊,执法领域交叉”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后续市场监管的缺位和错位,常态化、系统性后续市场监管模式没有完全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动的大数据监管网络格局没有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机制难以有效实现。再次,从市场主体角度来看,个别社会公众及市场主体在实践中往往会利用目前我国法律政策规定还不完善的弊端,作出一些不理性、不合理选择。如有些公司股东认缴的资本数额、约定的出资时间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有些公司股东故意延长出资缴纳期限,以逃避相关法律责任等等,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宣传说明。

上述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都亟需我们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去解决,其首先需要明晰的问题就是如何构建与后续市场监管相适应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就是要通过创新市场监管模式和方式,以法治监管为前提,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实现市场监管科学化、法治化、社会化和信息化,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要求,着力构建更加高效便民的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体系和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监管体系,全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1.构建与后续市场监管相适应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处理好权力与权利、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私权而不是公权。公权力应当更少地干预市场自由,更多地干预市场秩序,防止出现政府管理错位。而良好的市场秩序离不开市场主体的良好信用,因此,建立和完善新型的信用监管体系,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建立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为核心,集信息管理、综合执法、社会共治为一体的新型市场监管模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2.建与后续市场监管相适应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是转变市场监管方式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因此,必须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必须构建新型的市场监管体系,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实施监管的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的手段,推进诚信体系的建设,强化信用监管。

3.构建与后续市场监管相适应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有效途径。政府治理能力就是政府运用制度和机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民主化、法治化、文明化和科学化。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就是要通过把握市场监管规律、完善市场监管规则、推进社会力量共治和强化信息技术运用等促进市场监管的科学化、法治化、社会化和信息化。市场监管能力现代化是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市场监管模式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有效途径。

二、加强后续市场监管应把握的基本内容

(一)加强后续市场监管的监管原则

商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宽进严管”,它要求既要维护市场主体自由行商的私权,也要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政府公权;既要考虑如何着力构建更加高效便民的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体系,也要考虑如何着力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监管体系。因此,在监管过程中,需要把握好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市场监管必须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定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由以行政为主的市场监管转变为以法治为主的市场监管,确保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市场监管新规则。

2、社会共治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多元化治理,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正确处理好企业、行业、社会和政府的关系,实现社会共治,提高市场监管社会化水平,确保树立“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市场监管新理念。

3、信用监管原则。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模式,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等制度,确保建立“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的市场监管新制度。

4、权责统一原则。在享有法定职权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市场监管必须坚持权责统一的监管标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确保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新机制。

5、公开公正原则。公开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建立透明政府、廉洁政府,保障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防止腐败。公正的最直接的追求就是要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就必须实现由重行政监管、巡查监管、全面监管和现场监管向重法治监管、抽查监管、重点监管和在线监管转变,确保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新格局。

(二)加强后续市场监管的监管内容

要做到严管,首先要明确应该管什么,只有找准了监管的对象和内容,才能有的放矢进行监管。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指出:“要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由此可以看出,监管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1、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主要是指监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和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行为。前者包括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行为的监管;后者包括对年度报告公示、即时信息公示等行为的监管。通过实现上述监管,着力构建更加高效便民的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体系。

2、对市场活动的监管。主要是指监管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前者包括市场主体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中的购销行为、契约行为等等;后者包括市场主体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通过实现上述监管,着力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监管体系。

商事制度改革后,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现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些改革举措的实施,带来了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和行政机关管理行为的根本改变。市场主体利用注册资本进行商业欺诈行为、无照经营行为、抽逃资金行为、超范围经营行为等等都将大量减少。因此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管理行为也将随之改变,由过去主要监管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行为转变为主要监管市场主体的信息公示行为。

但同时,放宽准入条件后,市场主体会随之快速增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同违法、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违反许可经营、网络市场违法经营等行为也必将大量增加。因此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总的监管重点又要由过去主要监管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行为转变为主要监管市场主体的信息公示行为和市场主体的交易和竞争行为。

(三)加强后续市场监管的监管制度

制度是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继修改、颁布实施,市场监管制度也不断健全完善,从现有的规定来看,其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三大部分:

1、信用监管制度。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强化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建立信用监管制度。主要包括:(1)信息公示制度。主要有:政府部门信息公示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年度报告公示、即时信息公示)。(2)信息监管制度。主要有:信息纠错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举报查询制度、信息抽查制度。(3)信用约束制度。主要有: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抽查结果公示制度、不配合检查企业名单公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约束制度、部门联动响应制度。

2、日常监查制度。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做好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日常监管抽查、新办开业检查、专项重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交办转办检查等制度。

3、监管执法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规定,建立“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的监管执法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1)职权法定制度。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2)执法规范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健全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完善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及行政和解制度。(3)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权力运行流程公开制度;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示制度,行政审批依据、程序、申报条件公开制度;建立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制度;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4)行政问责制度。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加强后续市场监管的监管机制

机制是把事物的各个部分联系起来,使它们协调运行而更好地发挥作用的一种运行方式。商事制度改革后,各级各部门如何严格依法履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是亟需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主要监管部门,理应发挥市场监管的主导作用,构建好新型的市场监管机制。其主要监管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是实施信用监管的基础。《意见》指出:要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要推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因此,要在制定政府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指导目录和分类共享标准的基础上,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审批信息共享和跨部门联动监管平台,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的双向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通过双向告知、数据比对等方式,全面收集登记监管业务信息,畅通问题风险发现渠道,掌握问题风险发现方法,构建问题风险发现机制,提出问题风险处置办法,实现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的有机结合,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状态,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为决策支撑、信息研判、信息预警提供有效基础。

2、综合执法机制。综合执法是提高监管效能的根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因此,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监管执法协作联动机制,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加强执法联动,统一执法模式,推进综合执法,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切实形成协同监管合力。对无须取得前置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对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审批部门予以查处。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由许可审批部门予以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联合惩戒机制。联合惩戒是实施信用监管的灵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要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同时强调指出要推动形成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因此,在实施市场监管的过程中,要把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的力度,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按照不同行业、不同业态、不同模式、不同规模等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对失信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加强后续市场监管的监管方式

一定时期对某种监管方式的选择是在一个相对有限的范围内作出的,从目前我国市场监管的立法与市场监管的实践来看,市场监管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实体性监管方式。主要包括传统实体性监管方式和新型实体性监管方式。传统实体性监管方式主要有: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新型实体性监管方式主要有:信用监管、日常监查。另一类是程序性监管方式。主要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1.实体性监管方式。主要介绍新型实体性监管方式即信用监管和日常监查。(1)信用监管。主要包括信息公示、信息监管、信用约束。信息公示是指企业和政府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进行公示的活动。具体包括企业信息公示和政府部门信息公示;信息监管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为保障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及时而依法对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具体包括信息纠错、信用修复、举报查询、信息抽查等;信用约束是政府部门为保证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顺利实施而采取的通过影响企业名誉或限制企业相关行为而督促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行政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部门联动响应管理等。(2)日常监查。主要包括:日常监管抽查、新办开业检查、专项重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交办转办检查等。日常监管抽查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以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检查名单,对企业的登记注册行为、信息公示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新办开业检查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新设立的企业,可以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现场检查是否开业的活动。新办开业检查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专项重点检查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专项治理政策、上级统一部署、工作职责要求或市场研判情况,单独或联合执法资源,对辖区内某一领域的市场主体或某种市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专项重点检查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核查。投诉举报核查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查核实,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的活动;交办转办检查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转办的市场主体违法经营线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2.程序性监管方式。(1)书面检查是日常监查中一种基本的程序性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形式书面检查和实质书面检查。形式书面检查主要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法定材料数量上是否齐全和形式上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检查。实质书面检查主要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法定材料所陈述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而进行的检查;实地核查是日常监查中一种主要的程序性监管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需要采取实地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以表明自己正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核查。要求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主要是为了保证核查工作的公正性;网络监测是一种新型的市场监管方式。是指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在网络上通过数据比对等办法对特定的监督监测目标进行访问检查,从而得出有关结论的一种监督检查方式。进行网络监测一条最重要的途径是启用第三方监测公司的服务。目前,国内市场上有第三方的监测公司提供特定监督监测目标情况的监测及咨询。《意见》明确指出: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

三、加强后续市场监管需明确的主要路径

(一)健全制度

1、出台市场主体综合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综合监督管理办法,对监管职责、准入监管、后续监管、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作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的基本依据,解决监管过程中的程序性和实质性问题。这是切实做到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手段、厘清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的根本保障。目前,一些省市出台了这方面的一些规定,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绝大部分只侧重解决了某个领域或某个方面的问题,而没有就整个市场监管体系作统一的规定。因此,很有必要基于全国统一考虑制定出台市场主体综合监督管理办法。

2、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并将结果向社会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梳理修订现有的一些关于市场监管的政策规定。要使市场主体综合监督管理办法所反映的监管原则、理念、制度、机制、方法等能够全面落实到实际的市场监管过程中,就必须对现有的一些关于市场监管的政策规定做系统的梳理和全面的修订。一是部门内的政策规定要进行梳理修订。比如,关于经济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重点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关于信用分类监管的有关规定、关于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等等。二是部门间的政策规定要进行梳理修订。比如,关于监管职责划分的有关规定、关于综合执法的有关规定、关于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关于数据交换的有关规定等等。这些政策规定很多都是基于传统的监管原则、理念、制度、机制、方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的,已经不能适应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需要,需要通过严格、规范、有序的设计审查机制,按照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二)打造队伍

1、侧重在机制建设上提高队伍水平。《决定》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意见》也提出:“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健全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这些都是对整个监管执法体制的要求。在对监管执法体制没有更多自主选择的前提下,我们应该更多地考虑在机制建设上解决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意见》在提到解决多头执法问题时就明确指出:“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业务相近的应当整合为一支队伍”。根据这些原则规定,结合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我们在队伍建设上要着重从内部管理机制入手,在监管执法机构的设置上按照“大监管、大经检、大消保”的格局重组职能机构、重设监管职责。大监管主要承担市场主体监管职责;大经检主要承担市场活动监管职责;大消保主要承担消费维权监管职责,努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同时按照精局强所原则,发挥基层局协调指挥作用,突出基层所综合监管优势,构建基层监督执法的权责明晰、良性互动、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

2、侧重在业务建设上提高队伍素质。《决定》在阐述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时指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意见》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因此,要提高队伍素质,就必须加强业务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申领执法证的条件需要作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关于工商和市场监管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核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不能流于形式。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业务知识的系统培训。推进市场监管能力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创新市场监管模式的有效途径。市场监管能力现代化主要包括:科学化、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所以在业务知识培训的安排中,也需要重点介绍这方面的相关知识,力争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以确保市场监管能够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清正廉洁、公正为民”。

(三)建设系统

1、建设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数据是社会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的基础,而数据大集中则是实施新型市场监管的关键和重要支撑。李克强总理在视察工商总局时就强调指出:要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在市场监管中的应用,提升监管效能。但要运用好大数据、云计算,前提就是要收集、归集、分析和共享各类数据信息。各类数据信息的产生、收集和应用,必须有全国一体化的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来实现。这就需要从国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推动各类应用系统之间互通,全面整合各方信息数据资源,实现集登记注册、信息公示、部门监管、社会服务、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整个系统应该包括:一个数据中心,实现数据信息收集、归集、管理、存储、交换和服务功能,为大数据分析、云计算提供数据基础;两个访问门户,实现外部公共服务和内部工作管理功能;三个主业务系统,实现市场主体登记、市场主体综合监督管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功能;四个工作平台,包括数据收集平台、数据归集平台、大数据分析平台、云计算平台,实现效能监察、数据质量管理分析、市场秩序评价、市场走势分析等功能;一系列开放的应用系统,比如:电子智能检查识别系统、电子视频监控系统、移动监管系统等等。

2、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一是建设国家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所形成的登记注册、市场监管、消费维权等业务信息为基础,汇聚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信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晰各部门的数据录入责任,建设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区域、多层次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交换,打破行业、部门信息壁垒,推动业务、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建设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电子证照联动监管平台。在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基础上,以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为基础,整合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和其他各类证照,按照“一照一码”原则和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实现市场主体电子证照核心功能全覆盖、重点领域全关联、主流应用全支撑,为建立大数据服务监管体系,实现对市场主体的高效服务和精确监管提供坚实基础。

(四)完善机制

1、完善主体责任工作机制。作为一级独立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制定市场监管有关制度规定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各级各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的工作职责,同时也必须明确各级各类行政执法部门没有依法履职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完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完善监督责任工作机制。行政监督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同时,切实完善系统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和行政执法问责机制等等,将市场监管的决策、执行、监督职能适度分离,将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置于标准化评议考核之下,将行政问责的范围、对象和措施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纠、有责必追。同时要加大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以提高监督的有效性,真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提高行政执行力。

[1]吴海广.关于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问题[J].工商行政管理,2015(15).

[2]孙承波.基于信息技术构建工商部门信用监管模式研究[J].信息技术,2015(9):133-134.

F203.9

A

1008-4614-(2017)01-0035-07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的重大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力军,如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使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根据上述重大决定和指导思想,结合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下面就如何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有关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2017-1-11

吴宇唯(1995—),男,湖南长沙人,就读中南大学冶金粉末研究院,专业研究方向为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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