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民间融资的风险成因及防范*

2017-03-10 00:53:17李跃利许天城
菏泽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融资

李跃利 ,许天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天津北辰 300401)

当前我国民间融资的风险成因及防范*

李跃利 ,许天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天津北辰 30040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融资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凸显,成为社会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民间融资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风险隐患暴露出来,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滞后,因此研究民间融资的风险成因、提出防范风险的对策建议对其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间融资;风险;防范

民间融资作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融资方式具有悠久历史。在21世纪的今天,民间融资更是激发了蓬勃的生命力。民间融资具有两面性,若运用得当,将会充分发挥闲置资源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若不加以规制或规制不当,一些不法分子将会利用民间融资的途径进行违法犯罪。近年来,民间融资的规模不断扩大,民间融资纠纷时有发生,甚至在一些地方造成动荡,严重危害了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因此,研究民间融资风险的成因,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对策,使其变害为利,对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间融资的特点

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来明确民间融资的具体含义,学者对民间融资的含义也有不同理解。有学者认为民间融资是存在于国家金融机构之外的资金融通行为[1]。该定义以是否纳入国家金融体制内为标准来区分民间融资和金融机构的行为。显然这样的定义具有局限性,我国的社会融资除了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之外,还包括民间融资、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融资。政府和企业的融资也位于金融机构之外,所以说,以上定义具有片面性,不能够准确地概括民间融资的含义。还有学者认为民间融资发生在出资人和筹资人之间,以取得资金的使用权并支付高额利息为目的,并且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的资金流通行为。[2]该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民间融资的基本特征,但还存在不足之处,原因在于并不是所有的民间融资都会产生高额的利息。有些发生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融资根本就没有约定利息,仅仅是为了互帮互助,还有些民间融资的利息与银行利息一致。

故笔者认为:民间融资是发生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我国民间融资具有以下特点:

(一)民间融资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并且越来越多元化

民间融资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除了政府和金融机构以外,其他主体都可以参与到民间融资中来。由此可见我国民间融资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性。

我国民间融资的历史悠久,最早发生在自然人之间,通常是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为了互助互济而产生的民间借贷。这种形式的民间融资主体较为单一,并且主体之间相互熟悉。后来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一些中小企业为了满足资金需求,基于信用向亲朋好友借用资金并向其支付相应利息。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壮大和数量的增多,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频繁地发生。随着民间借贷的兴盛,产生了一些专门的中介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还有许多企业面向社会公众公开进行合法或非法的融资行为。

(二)民间融资的行为方法较为自由灵活

相对于金融机构,民间融资的行为方式更为自由灵活。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程序复杂、审核周期长、门槛高。而民间融资所受到的限制较少,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并且民间融资的方法较为灵活。民间融资合同中有关融资用途、期限、数额、利息、还款方式等条款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而不是一方事先制定的格式条款。比如,大多的民间借贷手续较为简便,只需要双方意见一致,出具借条或者借据就可以了,有些借贷甚至不需要提供担保,有些约定利息,还有些不约定利息等,并且还款方式也较为自由和灵活。与银行借贷相比,民间借贷省去了很多繁琐程序,更为便捷。这也是民间借贷虽然利息高,却还受中小企业青睐的一个重要的原因。[3]

(三)民间融资规模越来越大

我国民间融资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特别是从2004年至今,其规模越来越大。根据中央银行的一份统计数据,2011年我国民间融资的总金额大约为3.38万亿元,占当时银行总贷款数额的6.7%。[4]经过一年后,民间融资数额竟增长到5万亿元,同比增长了38%,相当于2012年银行总贷款数额的8%。越来越多的自然人、企业和组织参与到民间融资中。民间融资规模之所以发展如此快速,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也越多越多,手中闲置的资金越来越多。二是从需求层面上来说,企业对于民间融资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近些年,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一个因素是资本问题。融资难成为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难题。我国金融机构更愿意将资金借贷给信用较好的大企业,而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存有较多限制。在此背景下,中小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三是我国金融机构财政收紧也是造成民间融资规模扩大的一个原因。为了避免我国经济过热,我国金融机构对于贷款做出了严格限制,加大了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难度。因此,民间借贷快速地发展起来。

(四)民间融资目的多元化

以往的民间融资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借贷的目的主要是满足生活资料消费的急切需求。例如,个人因结婚、买房、买车等原因而向熟悉的亲戚或者朋友借贷,缓解一时之需。该种借贷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主要表现为亲朋好友之间的互惠互助。而今天,民间借贷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更多的是为了满足生产需求。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对于借贷要求较多,门槛高,且正规金融机构更愿意将资金借给信用较好的大企业,而中小企业融资较为困难。中小企业为了促进生产、扩大生产规模,不得不将诉诸指向民间借贷。除了这种满足生产需要以外,民间融资还有其他的目的。在民间融资初期,大部分资金流向了实体经济,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民间融资流向也呈现出多元化。伴随着我国房地产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民间融资流向该产业。在民间融资的用途中,投向房地产业占有很大比重。例如,一些房地产商为了满足资金需求,不惜高额利息,向民间进行借贷。此外,还有一部分的民间融资流向股票、期货、生活消费等市场。在现实生活中,利用民间借贷进行炒股的现象并不少见。

二、民间融资的风险及成因

(一)民间融资的风险

我国民间融资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法律风险、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1.民间融资的法律风险。民间融资的法律风险包括民事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

(1)具有民事法律风险。民间融资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受民事法律的规制。那么在融资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关于债务履行的问题,属于民事法律风险。民间融资的民事法律风险有着各种表现,主要表现为合同风险[5],具体可以分为合同无效的风险、合同瑕疵的风险和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合同无效的风险主要表现在融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因此不受法律保护。或者融资双方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的规定,当然不受法律的保护。例如,利用合法的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融资是违反法律的,情形严重的可能会触犯刑法。合同瑕疵的风险是指合同的内容存有异议,或者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如,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常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即当事人因为还款的时间、约定的利息等约定不明而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此外,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也可称为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是指债权人交付资金之后,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对应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的企业在进行民间融资之后,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偿还借款本息。

除了合同风险之外,民间融资还存在时效风险。该种风险在民间借贷中表现在尤为明显。通常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2年,时效非常短,极不利于出借人权利的保护。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由于不了解2年的诉讼时效或者忘记了主张权利等原因,最终可能会失去了胜诉的权利。

(2)具有刑事法律风险。民间融资之所以受欢迎,一部分原因在于民间融资操作便捷、程序简单,并且存在着高利息。相对于正规金融融资来说,我国对于民间融资的监管力度不强,存在着很多的漏洞,因此,很多怀有不良之心的人在高利息的驱动下,铤而走险,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与民间融资密切相关的刑法罪名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高利转贷罪[6]等。

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解决融资难问题,擅自通过发行债券获得融资。该种行为涉及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国法律对债券发行主体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具有主体资格的公司或者企业才被允许按照法定的程序发行债权,否则将会触犯行为,构成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利息要高于正规金融机构规定的利息,由于两者之间的利息差显著,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的驱使,从银行获得贷款之后,转手再以高于银行贷款几倍的利息贷款给其他人。上述转贷行为所造成的风险极大,不仅会导致银行贷款的风险,还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第三,近些年,在温州发生了几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例如温州吴英案。一些企业经营不善或者盲目投资造成资金链断裂,因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将目光转向了民间借贷,隐瞒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向亲朋好友、左邻右舍、企业员工借钱。第四,一些不法分子,以民间融资的名义进行集资诈骗的现象也不少见。通常集资者会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息向亲朋好友进行借贷,在借款人尝到甜头并且信任该集资者时,这时集资者以更高的利息再进行借贷,最后将大量的资金占为己有并逃之夭夭。

2.民间融资的金融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缺少监管,运行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会扰乱我国金融秩序。大量资金在正规金融机构外流动,不仅会减少银行的信贷资金,还影响了政府准确地评估资金走向,从而影响重大决策的做出。民间融资由于缺少政府引导,受利益驱动,往往投资于高利息的行业,容易引起投资过剩,企业最终因为承受不了高额利息而走向破产,当这种情况不止在一个企业发生,而在多个企业发生时,会严重地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甚至会造成区域性金融危机。除此之外,非法的民间融资行为,例如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是极大地危害了金融机构的正常秩序。再如,民间的“地下钱庄”,不仅经营贷款业务,还吸收公众存款,并且这些“地下钱庄”存款利息往往高于银行利息,吸引了一批人进行存款。然而这些“地下钱庄”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一旦产生问题,将会造成一定的金融风波。

3.民间融资的社会风险。民间融资对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影响。民间融资的资金大部分都来自民众。普通民众为了获取高于银行存款的利益,选择了一种风险较高的投资方式。普通民众的资金都是靠一点一点地积攒起来的,来之不易,并且投入民间融资的金钱可能是一个家庭的生活依靠,对民众来说极其重要。一旦民间融资发生了问题,最终受害和倒霉的往往是这些普通百姓。如果发生投入的钱收不回来的情形,普通百姓可能难以接受,情绪失控,严重的话,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当年温州民间融资频发各种问题,对于当地的百姓生活造成恶劣影响,一些群众因为损失严重而难以接受,影响了百姓的安居乐业,造成了该地的不稳定。

(二)民间融资风险产生的原因

1.法律不健全。法律环境对于民间融资非常重要,关系到当事人的融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权利义务的规范问题。当前我国民间融资法律环境欠缺,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调整民间融资的法律,有关规范大多散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做出了几条规定,但不能够适应现实中多种多样的借贷关系。[7]从2004以来,我国民间融资发展迅猛,然而有关立法却没有跟上,对民间融资行为多是靠政策指引。一旦民间融资出现了问题,就立马出台相关政策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缺少先见性。同时政策具有不稳定性,不宜作为民间融资长久的规范指引。

2.诚实信用缺失。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并且该条款被称为“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指导着我国民事活动,同样该原则在民间融资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诚实、善意、守信地履行借贷合同的义务将会有利于民间融资市场的稳定、有序和繁荣。现实中民间融资中双方诚实信用原则的丧失是造成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很多人将金钱、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将诚实、信用、正直和善良抛在身后。这种传统优良品质的缺失在现在社会中愈演愈烈,以至于出现了温州商人跑路的现象。在民间借贷中,信用是借贷的基础,失去了信用,意味着将会丧失借贷机会。即使诚信在民间借贷中占有如此重要地位,依然存在大量因不诚信而引起的纠纷。例如,有些民间借贷的产生是当事人口头约定,没有书写借条[8]。现实中有些借款人丧失诚信,矢口否认借款存在;有些借款人明明没有还款能力,还编造各种谎言,骗取他人的资金,该种情形严重时可能触犯刑法;还有些借款人有偿还能力,却编造各种借口,故意拖延或者不还他人的金钱。

3.民众意识薄弱。近些年来,有关民间融资案件激增,无论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其他形式的民间融资案件都在不断增长。特别是这两年爆发的影响范围较大的民间融资犯罪,涉嫌金额巨大,多达若干亿,受害群众众多。这也引发我们思考民间融资风险的产生除了与法律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和诚信丧失有关,是不是也与民众自身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呢?笔者认为,民间融资风险的发生,与融资主体自身也具有一定的关联。我国民间融资由来已久,准确地说,民间融资的其中一个表现形式即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9]。随着经济发展,近些年来民间融资发展出很多不同形式,如定向债券集资、企业内部集资等。民众对于这种新兴的民间融资并不是很熟悉,有关该方面的投资知识欠缺。民众在进行投资时,往往没有认真调查融资公司或者企业经营状况,而是听信他人一面之词,盲目跟风,忽视了投资风险。尤其是信息的不对等,很容易造成投资者的错误判断。

即便面对群众较为熟悉的民间借贷,也经常会发生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熟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10]。有些行为人将钱借给他人时,因碍于情面或者过度相信他人,选择口头方式确定借贷关系,而不与他人订立书面协议。这种方式的借贷关系存在很大风险,一旦对方不予承认借款的事实,那么在法庭上,出借人因没有证据而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可能承担败诉风险。有些行为人在订立借贷合同时,虽然选择了书面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完整。如借条中约定的利息不明,借款人的姓名出现错别字,或者借条中出现借款人的小名,从而导致借条中的姓名与身份证不一样,借款金额书写不清或者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以上种种因行为人不熟悉法律的原因,不仅加大了行为人举证难度,还加大了审理难度。

三、民间融资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分散在多个部门法,且有些法律已经滞后于社会发展。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地制定专门的《民间融资法》,使得民间融资行为有法可依,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逐步推进民间融资的法治化进程,促使我国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民间融资的法治化需要完成三件事情:一是从法律角度上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11]确立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是大势所趋,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摆脱以往灰色的地带,使其在阳光下健康运行。承认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不仅可以打击一些非法集资行为和谋取暴利的行为,还可以让民间资金进入市场,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二是制定民间融资的规则。在《民间融资法》中应该明确规定融资行为规范,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相关的手续、程序等。三是建立民间融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监管主体应当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做好风险防御措施,稳定民间金融市场秩序。对民间融资的监管方式可以参考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间融资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当地放松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力度。

(二)建立民间融资信用体系

我国应当建立起完整的信用体系,该体系将民间借贷行为人的信用纳入其中,还包括正规金融机构所涉及的行为人信用。在这个信用体系中,个人的借贷情况、经济状况、个人信用等都有明确的介绍。该信用体系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现信息共享。假如一个人想要把资金借给另一人,若这个人对借款人不熟悉,可以通过征信管理系统查看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还款能力,并且通过查看借款人的信用可以确定是否将资金借给该人。如果借款人的信用度较好,并且拥有还款能力,那么可以放心地将资金借给此人。如果该借款人经常拖欠他人的借款不还,或者已经被拉入了信用体系的黑名单,那么就可以拒绝与他签订借贷合同,从而避免了欠债不还的风险。同时企业的资产情况可以作为评判其信用高低的一个标准。一个企业的资产越多,对投资者利益的维护越有利,那么其信用也就越高,反之,亦然。投资者可以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从而判断该企业的信用程度。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若发现反复涉诉的当事人、经常欠债不还的被告或者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应予以注意,并且与银行、征信管理机构合作,将这些人纳入重点关注的对象。征信系统的建立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减少民间融资风险的发生,还可以使行为人更加珍惜个人信用,严格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义务。

(三)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

现在民间融资发生如此频繁,熟悉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可以通过民间融资的法律讲座或者普法活动,向民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预防民众陷入非法集资、诈骗、高利贷的陷阱中。并且通过这种法律教育,提高民众防范风险的意识,引导民众合理投资,切记盲目跟风。

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既是天使又是恶魔。倘若能够充分地运用好民间闲散资金,将会优化资源配置,并且最大程度的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我国民间融资还处于不断发展时期,有关制度和法律还不够完善。当前处理好民间融资的首要任务是承认其合法地位,并且通过法律形式规范融资行为,划定合法行为与非法融资行为之间的界限。其次,制定民间融资的行为规范,方便进行操作。再次,适当地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监督,既不可以完全放任不管,也不可以管的太严,应给民间融资充分的自由空间。除了从制度层面采取措施预防民间融资风险,投资者或者民众自身也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加害他人,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原艳.试论我国民间融资的风险防范[J].时代金融,2012(33):136-137+173.

[2]陈蓉. 对中国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理念的思考[J]. 武汉金融,2011(08):48-51.

[3]田竞宸. 民间融资问题探析[J]. 财会通讯,2011(05):17-18.

[4]闫春英. 我国民间融资的风险及发展路径选择[J]. 经济纵横,2013(01):82-85.

[5]祝淑娟. 我国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防范研究[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13.

[6]张强.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风险分析及其法律规制[J]. 金融纵横,2013(01):55-63.

[7]余七子.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分析[J].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73-74.

[8]郑文秀. 温州小微企业的新型民间融资组织创新[J]. 经济导刊,2013(Z1):80-81.

[9]王思瑶. 我国民间融资风险及其监管[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04):58-61.

[10]祖彤.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对策[J]. 学术交流,2013(05):94-98.

[11]王杰,乔香兰.我国民间融资问题及其治理之道[J]. 理论导刊,2014(01):88-90+106.

(责任编辑:王佩)

On Risk Causes and Prevention of Current Private Financing in China

LI Yue-li,XU Tian-cheng

(Department of Law, 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BeichenTianjin300401,Chin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the role of private financing in the market econom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supplement to social finance. However, with the increase of amount and the expansion of scale, more and more risks have come out whilethe legal provisions are seriously lagging behind.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for the normativ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financing to study the risk causes and put forward preventive countermeasures.

private financing; risk; prevention

1673-2103(2017)04-0074-05

2017-04-25

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Y030120160039)

李跃利(1964-),女,河南巩义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许天城(1995-),男,山东日照人,研究方向:民商法。

F832.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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