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小勇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10-000-01
摘 要 发债企业信息披露对我国债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十分重要,信息充分披露是提高资本市场效率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不断加强我国资本市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从根本上强化发债企业信息披露的工作。
关键词 信息披露 存在问题 对策和建议
目前,根据不同发行管理部门,我国的债券市场主要分娄为发改委批准发行企业债、证监会批准发行公司债和私募公司债等、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和永续债等。随着债市不断扩容,市场对发债主体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客观性要求也越来越高,相关监管也愈发严格。同时,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的变化不断制定各项法规制度,以期约束和帮助发债企业稳健发展。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他们希望企业能够及时披露足够多的信息来引导他们正确投资;而作为企业管理者来说,一方面他们希望通过披露信息来吸引投资者对企业的理性投资,但另一方面为了自身利益他们又会尽可能单方面披露利己的信息甚至披露虚假信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或者不及时。发债企业信息披露对我国债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十分重要,信息充分披露是提高资本市场效率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不断加强我国资本市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从根本上强化发债企业信息披露的工作。因此,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监管制度是对发债企业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监管,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
一、我国发债企业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最近一年来,发债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问題层出不穷。通过对诸多发债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事件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会计信息披露主要在真实性、相关性和及时性等方面存在问题。
(一)发债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含量不高,对外提供的大量信息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目前发债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含金量”不高。衡量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能否为各类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
(二)发债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披露或对不同渠道提供同一发债主体信息不一致
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表现在虚假、违法和误导。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是当前发债企业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在资本市场上,个别发债企业出于不良目的做出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败坏了发债企业自身的声誉,而且导致广大投资者上当受骗,严重干扰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2016年2月,因发现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披露的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信息与云峰集团自身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巨大差异,交易商协会向绿地集团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送自律调查通知书,要求其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工作底稿。
(三)发债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
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质量要求是及时性,因为一旦错过时机,信息的相关性也就大为降低。此外,会计信息如果不能在某一时点向社会公布,其结果极可能造成内幕交易,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二、发债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是产生发债企业不良会计行为的内在原因
首先,发债企业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征。发债企业会计信息不仅对公司自身及其有直接利益关系者的利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会对其他投资者、证券交易所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社会利益产生影响。由于利益驱动,公司总是要实施对自己有利的会计行为,使会计信息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有失公平,不能满足所有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其次,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本来,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是发债企业的会计人员,而现在,发债企业各个相关的利益集团也千方百计地影响会计信息的供给,甚至积极参与会计信息的供给工作。这样,经过协调而提供出来的会计信息便有失于偏颇。
(二)监管部门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不力
第一,交易商协会和证券监管力度不足。由于交易商协会和中国证监会力量薄弱,债券市场又是多种利益冲突的焦点之一,多方插手。个别负责经济的官员习惯于用行政管理办法来管理债券市场,不按债券市场的规律办事。因此证券监管力度不足也是造成发债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原因之一。第二,社会审计机构存在问题.众多发债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舞弊案无不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公司冶理结构不完善
现代公司的特性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不可避免地产生契约关系,发债企业经营者从自身角度考虑,会选择性对外披露信息。因此,发债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为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供给提供了保障,而真实充分的会计信息披露又可以监督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优化。
三、改进发债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发债企业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应该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是制定信息披露准则,二是制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借鉴世界各国债券市场的发展经验,发债企业信息披露准则至少应该包括:诚信、持续、对称、敏感。诚信准则是发债企业信息披露所要遵守的首要准则。发债企业只有讲诚实、守信用,既考虑公司的当期收益也兼顾到长远发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从根本上杜绝造假。坚持持续信息披露准则是发债企业应该遵守的另一条准则,持续信息披露是发债企业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二)强化债券市场监管
首先要持续适度监管。一方面,注重提高监管人员的信息获取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加大现场监管力度,证监会人员每年定期去企业现场实地走访,让监管离市场更进一些;同时,要加强发债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发债企业董事等高管人员诚信档案等基础性工作。再次监管工作要强调持续监管。一是政策前后要保持一致性,确保市场各方面形成比较稳定的预期,减少政策风险对市场的影响;二是监管要实现公开化和规范化,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减少监管漏洞,促进监管工作的实施;三是监管要与时俱进,要时刻与市场变化相适应。尤为重要的是,对待问题公司,既要查清问题、处罚分明,也要注重帮忙,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在规范中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完善发债企业治理结构
我国多数发债企业还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企不分,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这也是导致发债企业失信的主要方面。完善发债企业公司治理,是加强发债企业诚信建设和规范发债企业信息披露的重要措施,它涉及到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激励,以及相应的社会责任等一系列法律和经济问题,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是公司竞争力的源泉和效益长期增长的基本条件。
(四)营造良好外部约束环境
投资者对债券市场的信心危机主要是由我国发债企业的诚信危机所导致的,从本质上反映出我国债券市场现存的道德问题。发债企业的诚信理念会成为发债企业能有长远发展的基石。在发债企业的信息披露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性中介机构,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证监会、交易商协会和中国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出台明确的奖惩制度和操守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发债企业审计质量。在行业水平上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确保发债企业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