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娜
大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及模式剖析
王 娜
大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随着我国互联网普及程度的不断扩展和加深,信息技术的快速更迭和创新,金融行业+互联网所生出的新产业与新经济增长点令人瞩目。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将会是我国经济发展在很长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因此,我们在完善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从国家整体上进行,从多个方面进行优化管控,从而能够更好的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本文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及模式。
互联网金融;内涵;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计算机硬件技术和云计算、移动支付、搜索引擎、社交网络、APP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
当然互联网金融不完全是金融业和互联网的简单拼凑,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金融模式,相对于传统的金融业而言,有如下特点:
1.2.1 交易即时、便捷化。如今随着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的普及,以及互联网、4G网络和移动wifi的全面覆盖,在手机、电脑等工具上简单操作,就可以使用户可以足不出户,突破时空局限,随时随地进行转账、支付、贷款、理财等体验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
1.2.2 减少了信息不对称性。相比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载体,积累了大量的宏观政策、市场和客户信息,可以采用大数据技术,对信息进行处理、分析并迅速传播,由此能掌握宏观环境及趋势、客户偏好和个性化需求。此外还大大降低了其信息的获取成本,大大的提高了信息透明度。
1.2.3 成本低、效率高。互联网金融所有的业务都在计算机或智能手机上进行,通过网络平台双方就可以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操作流程趋于规范化、标准化,无中介和交易成本,也免去了去银行网点排队等候,降低各项成本,提升了客户体验度、满意度和效率性。
1.2.4 推动金融普惠化。互联网金融利用计算机硬件、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突破了时空局限,面向不同的社会群体,甚至是个人开放,金融不再是复杂而难求的奢侈品,而是趋向大众化的生活必需品,因此大大提高了金融产品的普惠程度,比如已面向普通老百姓开放的余额宝,不仅让老百姓了解和体验了金融领域,也满足了其零碎的理财需要。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包括以下4种。
第三方支付是通过与银行、商家和消费者签订合同,专门为用户提供订单处理和支付方案服务的平台,具有交易成本低、交易便捷等优势。目前,第三方支付包括:(1)信用中介型,主要提供信用担保和代收代付服务,如支付宝等;(2)电子商务网站内生型,主要存在于B2B和B2C电子商务模式中,如云网支付等;(3)独立的支付网关型,是纯粹的中介服务,如首信易支付等。
P2P即“点对点”或“个人对个人”,P2P网贷是指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或其他主体,通过互联网的贷款中介平台,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个人或实体。目前,P2P网贷打破了银行对金融的垄断,是一种普惠金融的形式。
众筹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集中大众的资金和资源,用来支持某个项目或组织,能够有效地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联系起来,缓解了社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按照募资的形式,狭义的众筹包括奖酬式众筹和股权式众筹。广义的众筹则包含捐赠式、奖酬式、借贷式、股权式众筹。
所谓大数据金融,是指通过处理和分析海量非结构化数据,为金融机构及其相关各方提供专业、科学、及时的决策支持。大数据技术和金融业发展的深度融合造就了“大数据金融”这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以余额宝、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打破了只有银行才能吸收存款的传统,创造性地连接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使其能够吸收存款,发行基金,增加投资者收益。
近些年,我国互联网以及金融行业一直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仍然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我国为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在20世纪90年代颁布了许多有关计算机以及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条文。但是从实施的情况来看,并没有起到十分明显的作用。而且,法律法规上的不完善,严重阻碍了现代化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运用。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也就为民众的安全带来了更大的威胁。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专家以及优秀工作者进行探讨,还要总结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手段,设计出一套适合中国发展国情的金融法律体系。
从措施的具体实施角度分析,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全新的综合监管模式进行改良,在新的监管模式的功能来看,要可以充分辨析每种互联网金融模式金融功能本质,淡化机构监管的边界,并选择功能监管做主要监管方式。另外,还要能充分利用监管优势和资源,在这种新型监管模式应用的状况下,可以有效控制整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效使单个的金融模式进行稳定发展。
通过法律层面进行分析,持续强化及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从具体措施实施的角度分析,首先要增强从管机制的法律法规建设,政府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通过宏观控制来实施,不能过分干预。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各方权利义务,结合实际持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的责任要依照法律规定来划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务必要进行合法化,还要完善及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律建设,并且通过一定手段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传播。
总之,互联网金融如何在规范的前提下健康、可持续发展,成为中国经济的新增长点,是目前研究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其的研究非常有必要。
[1]李继尊.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思考[J].管理世界,2015,(07):1-7+16.
[2]李鑫,徐唯燊.对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若干问题的辨析[J].财经科学,2014,(09):1-9.
[3]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19(07):3-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