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艳琳,鲁 乐,温瑞冰(武汉理工大学 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区域贸易协定对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影响*
孙艳琳,鲁 乐,温瑞冰
(武汉理工大学 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为研究区域贸易协定(RTAs)的签订对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利用跨国面板数据,构建负二项模型进行实证,首先探讨RTAs的签订能否抑制各缔约伙伴国对华反倾销倾向,其次根据RTAs区域反倾销条款透明度高低对各缔约伙伴国进行分组,分析区域反倾销条款透明度差异在各缔约伙伴国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RTAs的签订显著强化了缔约伙伴国对中国的反倾销申诉,但反倾销条款透明度的提高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缔约伙伴国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最后,对中国如何利用RTAs规避反倾销调查提出了对策建议。
区域贸易协定;反倾销;负二项模型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各国都在寻求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反倾销是WTO认可的抵制不正当竞争、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根据《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协议》),“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如果其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本国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则该产品会被认定为倾销”。在倾销和损害认定时,“正常价值”的计量标准与“实质性”损害的判断标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给予各国执法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使反倾销成为目前国际上最为广泛使用的贸易保护措施之一。中国已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Bown全球反倾销数据库显示,从1995至2014年,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总数高达1086件,超过了同期全世界反倾销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
区域贸易协定(后文简称RTAs)的签订对反倾销的影响复杂。一方面,RTAs生效后,随着区域内关税水平的降低,各缔约伙伴国为了保护国内产业不受进口商品的冲击,纷纷采取反倾销措施。另一方面,WTO决策机制的协商一致规则使得WTO《反倾销协议》自由裁量权在多边框架下的修订受阻,而RTAs签订所涉及国家相对较少,利益冲突更易协调,因而更容易在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约束方面达成一致。当前国内外学者在该领域研究结论不一致,也说明RTAs对反倾销同时存在促进和抑制作用。
截止到2016年1月,中国已经签署了14个RTAs。那么,RTAs签订究竟会对中国遭受到的反倾销有何影响?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
反倾销和RTAs是国际经济学研究的两个热点,但早期的研究均将二者当作独立的议题,并没有将关注点集中在反倾销与RTAs的关系上。直至21世纪初,才有学者开始关注RTAs的缔结对反倾销的影响。
国外学者关于RTAs对反倾销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北美自由贸易区。Kent Jones[1]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为对象,利用1980-1997年数据,实证研究NAFTA的签订对美国和加拿大反倾销裁决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NAFTA的签订明显地降低了美国和加拿大对其他成员国给予反倾销肯定性裁决的比例。这种抑制效应的出现是因为NAFTA第19章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以双边审议小组机制取代成员国国内不公平贸易法律,而双边审议小组的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NAFTA反倾销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可能,因此可以减少反倾销肯定性裁决。Macrory[2]通过案例分析,也证明了NAFTA第19章争端解决机制对成员国的反倾销发起行为存在抑制作用。
同样以NAFTA为研究对象,Bruce Blonigen[3]采用1980-2000年面板数据,运用负二项模型进行实证,但其研究结果却不显著,因而他认为没有证据证明NAFTA可以有效地遏制美国和加拿大对北美自由贸易区内其他缔约伙伴国的反倾销发起行为。Niels和Francois[4]以墨西哥为例,利用1987-2000年面板数据,分析了NAFTA签订对墨西哥遭受成员国反倾销的影响,但结果表明,NAFTA的签订并没有显著影响缔约伙伴国对墨西哥的反倾销申诉和裁决。
近年来,国外学者开始将研究对象扩大到全球范围。Prusa and Teh[5]对全球范围内特惠贸易协定(PTAs)作了实证分析,研究表明:PTAs中的贸易救济约束条款的设立可以限制成员国间反倾销行为。Dukgeun Ahn and Wonkyu Shin[6]以12个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为研究对象,通过动态实证研究发现,RTAs生效后,成员国之间反倾销申诉大幅减少。
国内的学者关于RTAs对反倾销的影响研究起步比较晚,相关的文献较少。其中,王孝松和谢申祥[7]认为各国加入的不包含中国的FTA数量越多,其与成员国内部的贸易往来会对中国(非成员国)商品产生“挤出效应”,使得各国对中国(非成员国)反倾销调查增加。张燕和谢建国[8]以中国为例,利用1999-2009年面板数据构建负二项回归模型,分析了亚太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等早期RTAs的签订对中国遭遇各缔约伙伴国反倾销威胁的影响,研究认为中国的RTAs签订加剧了各缔约国对华反倾销倾向。
纵观国内外文献,国外学者对反倾销与RTAs关系的研究集中在NAFTA和全球范围内,研究样本较少涉及中国签订的RTAs,且其研究时间较早。国内学者对中国的RTAs研究起步晚,样本范围较小,不具有普遍性,并且也未细化考察不同RTAs反倾销条款类型的差异。
因此,本文以中国已签订RTAs的缔约伙伴国为样本国家,以1995-2014年间各样本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为样本数据,首先实证分析中国所签订的RTAs在各缔约国对中国发起反倾销申诉中的影响,然后根据区域反倾销条款透明度高低对样本国家予以分组,探讨区域倾销条款透明度差异对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影响,最后根据结论对中国如何利用RTAs规避反倾销调查提出对策建议。
根据Rey[9]对反倾销条款的分类①,本文对中国已签订的14个RTAs的区域反倾销条款进行了分类,具体见表1。
资料来源: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
表1说明,中国目前签订的14个RTAs中,有11个RTAs的反倾销条款类型是A类,即RTAs基本保留使用WTO《反倾销协议》的权利和义务;3个RTAs的反倾销条款类型是B类,即RTAs各缔约国限制使用反倾销措施。11个A类RTAs区域反倾销条款可细分为两子类:亚太贸易协定、中国-东盟RTA、中国-智利RTA以及中国-巴基斯坦RTA的区域反倾销条款为A1类,其条款重申和/或确认成员国保留使用WTO《反倾销协议》的权利;中国-新西兰RTA、中国-新加坡RTA、中国-秘鲁RTA、中国-哥斯达黎加RTA、中国-冰岛RTA、中国-瑞士RTA以及中国-澳大利亚RTA的区域反倾销条款为A2类,该条款实质保留但没有明确重申和/或确认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并引入了如“书面通知”、“协助调查”、“不以武断或保护主义方式实施”等提高反倾销条款透明度的措施。3个B类RTAs区域反倾销条款可细分为两子类:CEPA(内地-香港RTA和内地-澳门RTA)区域反倾销条款为B1类,该条款禁止使用反倾销措施;中国-韩国RTA的区域反倾销条款为B2类,条款同意保留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但需限制使用反倾销措施,如规定“计算反倾销幅度时不使用第三国替代价值的方法”、“通过加权平均比较加权平均、逐笔交易比较逐笔交易或加权平均比较逐笔交易的方法确定倾销幅度”、“实地核查”、“听证会”等。这些RTAs的缔结及其RTAs中区域反倾销条款类型的不同会对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产生何种影响呢?这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为探讨RTAs的签订以及不同类型的区域反倾销条款对反倾销数量的影响,本文拟运用负二项回归模型进行实证研究。
(一)研究样本的确定
本文选取中国-秘鲁RTA、中国-新西兰RTA、中国-巴基斯坦RTA、中国-东盟RTA以及亚太贸易协定5个RTAs的缔结伙伴国为数据样本,共包含印度、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新西兰、巴基斯坦以及秘鲁等9个国家②,样本区间为1995-2014年。
(二)变量的选取及数据来源
根据以往文献,本文选取了以下变量:
1.被解释变量。ADijt表示进口国i国t年对出口国j国发起的反倾销数量。
2.解释变量。RTAijt表示进口国i国与出口国j国是否为同一生效RTA的成员国,肯定时取1,否定时取0。
Chinaj表示出口国j国是否为中国,肯定时取1,否定时取0。RTAijt*Chinaj交互项表示进口国i国与中国签订的RTAs生效对中国反倾销的影响。
RERijt(Real Exchange Rate)表示在t年,进口国i国货币对出口国j国货币的实际汇率。RER的增加表示进口国i国货币相对于出口国j国货币升值。RER对反倾销的影响作用比较复杂:一方面,当进口国货币升值时,出口国货币相对贬值,进口国国内消费者倾向于购买进口商品,进口国国内同行业企业因本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削弱而利益受损,因此进口国国内同行业企业向政府寻求反倾销保护的可能性增加;另一方面,出口国货币贬值,出口商品的生产成本随着进口国货币升值而标价降低,使得“低于公平价格销售”的倾销认定可能性降低。因此,实际汇率对于反倾销数量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考虑到实际汇率对反倾销影响的滞后性,此变量滞后一期取值。
GRGDPit表示t年进口国i国的实际GDP增长率。当一个国家GDP增速变缓时,出口国的企业为了维持其出口量,倾向于降低出口商品的售价来增加其商品的国际市场需求,这使得进口国相关产业更容易受到损害,促使当地企业向政府申请反倾销保护,提高反倾销发起的可能性。因此,预计GRGDP与反倾销数量存在负相关关系。考虑到GRGDP对反倾销影响的滞后性,此变量滞后一期取值。Developedi表示i国是否为发达国家,肯定时取值1,否定时取值0。
各变量含义及描述统计见表2。
反倾销数量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Global Antidumping Database”整理而得;RTAs的签订与生效信息资料来源于WTORTAs数据库;实际汇率数据来源于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Economic Research Service;GDP增长率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
(三)模型设定及结果分析
综合以上变量,模型设定为:
ADijt=β0+β1RTAijt+β2RTAijt*Chinaj+
β3RERijt+β4GRGDPit+β5Developedi+εijt
因被解释变量是计数变量(CountVariable),取值为离散正整数且解释变量大多是定性变量,不能建立简单的线性回归模型,应考虑计数模型,如泊松模型或负二项模型。
ADijt=eβ0+β1RTAijt+β2RTAijt*Chinaj+β3RERijt+β4GRGDPit+β5Developedi+εijt
而泊松分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均值和方差都
必须等于λ(χi,β),否则模型存在误设定,根据表2,被解释变量的均值方差不相等,因此,本文采用负二项模型。
1.中国签订RTAs对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分析。实证结果见表3,模型(1)~(5)是在计量方程中依次添加影响反倾销调查的解释变量所得到的回归结果。
(1)5个方程中RTA的影响系数均为正,且3个方程中其影响系数都显著。这说明RTAs的签订加剧了样本国对RTAs伙伴国的反倾销调查发起。样本国家签订的RTAs促进了各缔约国之间贸易的自由化,使得缔约国间的贸易往来更加频繁,随着RTAs生效关税水平的降低,各样本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外来产品的冲击,纷纷采取反倾销保护措施。
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上显著
(2)5个方程中,RTA*China的影响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且其数值远远大于RTA的影响系数数值。这表明中国签订RTAs增加了样本国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发起倾向,并且这种增加幅度要远远大于样本国与非中国伙伴国签订的RTAs所引起的反倾销调查增加幅度。为什么样本国与中国签订RTAs后,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倾向要明显强于它们与其他他国家签订的RTAs所引发的对其他签约国的反倾销调查倾向呢?本文认为,造成这个结果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现阶段样本国家与中国签订的RTAs反倾销条款均属于A类,对反倾销约束较小。其二,中国缔结RTAs的样本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其产业优势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与资源密集型产业。相对于样本国家的其他RTAs伙伴国而言,中国产业结构与样本国家更为相似,产业竞争性强,故各缔约伙伴国为保护国内产业更容易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
(3)RER的影响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说明进口国货币对出口国货币的实际汇率对其发起反倾销调查倾向有反向影响。具体而言,进口国货币贬值,会使得进口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倾向降低;进口国货币升值,会使得进口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倾向增加。该研究说明RER增长时,出口国货币贬值所带来的“低于公平价格销售”倾销认定可能性的减少效应,要小于进口国货币升值所带来的贸易摩擦引发反倾销的增加效应。
(4)GRGDP的影响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GDP增长率对成员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倾向有正向影响。即进口国实际GDP增速加快会导致进口国发起更多的反倾销调查。这与预期的结论相反,本文认为这归因于样本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即使在经济发展良好时也不会放松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因而GDP增长率增加并未带来其反倾销倾向的降低。
(5)Developed的影响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它表示当进口国是发达国家时,其RTAs生效后反倾销调查发起数量显著减少。其原因主要在于,发达国家国内产业发展比较成熟,RTAs生效后,大量进口品流入也不会给国内产业造成很大的冲击,因而各缔约国间贸易摩擦相对较少,反倾销调查发起可能性降低。
2.RTAs反倾销条款透明度高低对中国遭遇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分析。由上文分析可知,中国对外签订的RTAs显著加剧了缔约伙伴国对华反倾销调查发起行为。本文认为原因可能在于中国对外签订的RTAs区域反倾销条款均属于A类,对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约束作用不够。尽管中国与9个样本国家缔结的RTAs的区域反倾销条款均属于A类,但由于A1子类与A2子类区域反倾销条款透明度高低不同,因此在限制反倾销主观武断性作用上可能存在差异,故本文将对比A1子类与A2子类,进一步探讨透明度不同的区域反倾销条款是否会影响中国所遭受的反倾销调查。
根据表1,本文将样本国家分为A1和A2两组,其中,A1组为对华RTAs中区域反倾销条款透明度低的样本国家,包括印度、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以及巴基斯坦,实证结果见表4;A2组为对华RTAs中区域反倾销条款透明度高的样本国家,包括新西兰和秘鲁,实证结果见表5。
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上显著
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上显著
对比表4和表5,得到结果如下:
(1)表4中RTA影响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而表5中RTA的影响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就对华RTAs中约定了较高透明度区域反倾销条款的样本国家(A2组)而言,它们与其他国家缔结的RTAs生效后,对其RTAs伙伴国发起的反倾销数量大大减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前文全样本实证结果(见表3)中RTA影响系数的不完全显著性。这是由于这类国家在签订RTAs时,往往会在RTAs谈判中积极主动地修订反倾销条款,以利用区域协定签订抑制反倾销调查发起,因而当RTAs协议生效后,成员国间的反倾销调查反而呈现下降的趋势。
(2)表4中RTA*China的影响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且其数值远远高于表5中RTA*China的影响系数,虽然表5中结果并不太显著,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伴随着RTAs生效,对华RTAs中较高透明度区域反倾销条款的样本国家(A2组)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倾向要要显著低于对华RTAs中采用较低透明度区域反倾销条款的样本国家(A1组),即区域反倾销条款透明度的提高在一定程度抑制了缔约伙伴国对华反倾销调查发起行为。原因为以下两点:首先,较高透明度的区域反倾销条款中的“尽快通知”“协助调查”等规定会提高反倾销调查案件的透明性,从而减少进口国发起反倾销给出口国带来的威胁,进而降低进口国反倾销的使用;其次,反倾销透明度的提高给贸易摩擦双方提供了“合理磋商”的机会,有利于减少倾销肯定性裁决。对比表5中RTA和RTA*China的影响系数,仍可以看出,尽管对华RTAs中制定了较高透明度的区域反倾销条款,但A2组国家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倾向仍显著高于其对非中国的RTAs缔约伙伴国的反倾销倾向。这是为什么呢?本文认为原因有二:首先,中国所缔结的RTAs中的反倾销条款的修订仅仅是提高了透明度,并未触及到实质部分;其次,中国近年来签订的RTAs为时不久,反倾销条款的抑制作用还未完全显现出来。
根据上文分析可知,中国缔结RTAs的生效加剧了各缔约伙伴国对华反倾销调查;在对样本国家按照区域反倾销条款透明度水平进一步分组研究后发现,与中国缔结RTAs中含较高透明度区域反倾销条款的缔约伙伴国,在RTAs生效后,其对华反倾销倾向显著低于对华RTA中区域反倾销条款透明度较低的缔约伙伴国。因此,利用RTAs谈判修订区域反倾销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中国已生效RTAs的区域反倾销条款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大部分RTAs的区域反倾销条款仅简单援引原有的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并未进行修订。二是虽然近年来,中国在RTAs谈判中开始尝试对反倾销条款进行修订,但其修订主要局限于提高反倾销条款的透明度,很少涉及实质部分;三是中国与发展中国家RTAs谈判中较少涉及反倾销条款的修订,现阶段中国RTAs反倾销条款的实质修订仅在中韩自贸协定中。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有以下建议:
1.在未来RTAs谈判中,不宜继续援引原有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应尝试对反倾销条款进行修订。中国已签署的RTAs主要集中在亚洲及环太平洋区域,多数成员国是发展中国家。WTO虽说是全球性组织,但是早期大部分条款是由发达国家制定和控制的,因此诸多条款不能贴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加上WTO涉及区域广泛,反倾销条款的制定并未考虑地区差异,难以适应现在复杂多变的贸易环境。因此,在RTAs的签署中,各国应在考虑地区差异的情况下对反倾销条款进行修订。
2.在未来RTAs谈判中,反倾销条款作出实质性的修订。中国现阶段已签订的RTAs,大都没有在缔约伙伴国对中国反倾销发起中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反而进一步加剧了成员国间的贸易摩擦。在今后的RTAs的谈判中,中国可以参考新加坡和韩国与其他国家签订RTAs中对反倾销条款作出的实质性修订。比如,实行较低课税原则、提高微量倾销额度、缩短日落复审到来时间、“通过加权平均比较加权平均、逐笔交易比较逐笔交易或加权平均比较逐笔交易的方法确定倾销幅度”、“实地核查”、“听证会”以及“计算反倾销幅度时不使用第三国替代价值的方法”等。
3.在未来RTAs谈判中,不仅应重视与发达国家间进行反倾销条款修订,更应重视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反倾销条款的修订。相对于经济发达、法律健全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尚在发展的本国产业,更倾向对其他国家挥动“反倾销”大棒。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的龙头,其巨大的贸易输出量会给其他国家带来强大的冲击。所以,在未来的区域贸易合作中,中国应该尤其重视与发展中国家在反倾销条款方面的修改,提出一些比WTO《反倾销协议》更为合理的反倾销肯定性裁决判定标准,同时也要减轻倾销惩罚力度,以免成员国间发起反倾销调查而削弱RTAs对贸易自由化的促进作用。
随着全球贸易合作的深入发展,各国各地区的合作显得越发重要,RTAs使得各国镶嵌在全球经贸关系的网络中,并使各国间的贸易流通越来越频繁,但贸易摩擦也随之增加。为了寻求贸易保护,各国纷纷加入反倾销发起的浪潮中。本文通过构建负二项模型,引入反倾销条款透明度变量,研究中国RTAs的签订对中国遭受缔约伙伴国反倾销调查的影响。研究发现:中国签订RTAs会增强缔约伙伴国对华反倾销调查发起倾向,RTAs协定中区域反倾销条款透明度的不同又对中国遭受缔约伙伴国反倾销调查产生不同影响,提高反倾销条款透明度的RTAs能抑制各成员国对华反倾销倾向。当RTAs中缺乏有效的反倾销约束时,反倾销措施会被滥用。因而,在RTAs签订时,反倾销条款的修订意义重大。中国今后在签订RTAs时,应更多地关注反倾销条款的修订,以减少反倾销措施滥用对贸易自由化的冷却作用。
注释:
①Rey(2012)将各国签订的RTAs反倾销条款分为A、B两类:在A类中,RTAs各成员国基本保留使用WTO《反倾销协议》享有的权利和义务。A类细分为5类:A1类重申和/或确认成员国保留使用WTO反倾销的权利;A2类没有明确重申和/或确认但实质上保留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A3类对成员国使用反倾销措施无特殊规定;A4类对成员国使用反倾销条款有特殊的规定;A5类没有明确提及但实质上保留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并承诺尽最大努力不对成员国使用反倾销措施。在B类中,RTAs各缔约国限制使用反倾销措施。B类细分为2类:B1类禁止成员国使用反倾销措施;B2类同意保留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但需限制成员国使用反倾销措施。
②香港和澳门对华无反倾销,中国-澳大利亚RTA、中国-韩国RTA、中国-瑞士RTA以及中国-冰岛RTA签署的时间太近,中国-哥斯达黎加RTA、中国-新加坡RTA以及中国-智利RTA的各缔约伙伴国无对华反倾销历史或极少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故以上国家或地区均不纳入样本。东盟成员国中,只有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以及越南对华发起了反倾销,其中越南在1995-2014年间仅2014年对华发起了一起反倾销申诉,样本数据太少故剔除。亚太成员国中,只有印度和韩国对华发起了反倾销。
[1]Kent Jones. Does NAFTA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Chapter 19 make a difference? Dispute settlement and the incentive structure of U.S./Canada unfair trade petitions[J]. Contemporary Economic Policy, 2000,18(2):145-158.
[2]Macrory P. NAFTA Chapter 19: a successful experiment in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 resolution[J]. C.d.howe Institute,2002,168(9):1-27.
[3]Blonigen B A. The Effects of NAFTA on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Activity[J]. World Bank Economic Review, 2005,19(3):407-424(18).
[4]Niels G, Francois J. Business Cycles, the Exchange Rate, and Demand for Antidumping Protection in Mexico[J]. Review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2006,10(3):388-399.
[5]Prusa T J, Teh R. Protection Reduction and Diversion: PTAs and the Incidence of Antidumping Disputes[C]∥Cambridge: Working Paper,2010.
[6]Ahn D, Shin W. Analysis of Anti-Dumping Use in Free Trade Agreements[J].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 2010,45(2):431-456.
[7]王孝松,谢申祥.中国究竟为何遭遇反倾销:基于跨国跨行业数据的经验分析[J].管理世界,2009(12):27-38.
[8]张 燕,谢建国.RTAs的缔结降低了成员国的反倾销威胁吗:以中国为例[J].国际贸易问题,2011(8):122-131.
[9]Rey J D. Antidumping Regional Regimes and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Do Regional Antidumping Regimes Make a Difference?[C]. Wold Trade Organization: Economic Research and Statistics Dirision,2002:59.
(责任编辑 王婷婷)
The Impact of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on China’s Treatment as Anti-dumping Target
SUN Yan-lin, LU Le, WEN Rui-bing
(SchoolofEconomics,WUT,Wuhan430070,Hubei,China)
To research the impact on China’s treatment as anti-dumping (AD) target after the signature of the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RTAs), this paper uses cross-country panel data and constructs the negative binomial model. First, the paper discusses whether the conclusion of RTA could inhibit the incidence of AD actions against China targeted by contracting members; Second, by grouping the contracting members based on their difference in the regional AD provisions’ transparency, the paper analyzes the impact of difference in the degree of transparency on China’s treatment as AD target by the contracting countries. The conclusion is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RTAs increased the number of AD cases against China made by its RTAs’ partners; but the improvement of transparency on regional AD provisions could restrict the RTA partners’ AD investigation against China to some degree. At last,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everal suggestions on how to use RTAs to decrease the number of AD cases against China.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anti-dumping; Negative Binomial Model
2016-06-24
孙艳琳(1976-),女,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区域经济一体化研究; 鲁 乐(1990-),女,湖北省赤壁市人,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国际贸易政策的研究; 温瑞冰(1989-),女,广东省清远市人,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国际投资的研究。
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2015VI021);安全预警与应急联动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开放课题(JD20150203)
F744
A
10.3963/j.issn.1671-6477.2017.0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