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和谐”及“文化”的视角看和谐文化的构建

2017-03-09 19:29:50李慧敏
环球市场 2017年16期
关键词:和谐理想主体

李慧敏

西南民族大学

从“和谐”及“文化”的视角看和谐文化的构建

李慧敏

西南民族大学

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首先,从“和谐”观念的角度看,“和谐”思想是贯穿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特别是儒家所奉行的“中庸之道”、礼乐文明,极力主张“时中”、“和为贵”,可作为构建和谐文化的源头活水。其次,通过对“文化”的分析可见,文化中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倾向,文化构建的最佳状态是在人们自我主体的形成中,把价值选择伪装成事实真理,以不易察觉的方式使之成为根植于人心的观念,并能够自发地指导人们的行为,而文化构建的最差状态是纯粹的压迫、强制、以显而易见的形式干涉私人生活。这是构建和谐文化所不可忽视的一点。

和谐文化;和谐;礼乐文明;文化;文化构建

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和谐文化是以崇尚和谐、追求和谐为主要价值取向的文化形式,融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社会风尚为一体,反映了人们对和谐社会的总体认识、基本理念和理想追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所欲构建的和谐社会,不可能脱离中国的现实,也不可能完全悖离成就中国国民性的传统文化。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要着眼于各种现实问题的解决,又要注意从传统文化中汲取资源,以应当前之需。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儒释道三家相互辉映,交织成培育几千年中华民族的华夏文化。传统文化中乐观向上,重视伦理道德、关注现实人生、积极入世的人生态度和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一直居主导地位,而“和谐”的思想则是贯穿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的中国提倡建设和谐社会,构建和谐文化,正是从中国文化的基点处挖掘源头活水。

在传统文化中,很多观念都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和谐”就是其中的典型。“和谐”最初很少连用,而通常是“和”字和“谐”字分别出现,二者起初都是与音律有关。“和”和“谐”可以互训,《广雅》:“和,谐也。”《尔雅》云:“谐、辑、协,和也。”从音律谐和的角度而言,《书》曰:“八音克谐。”《史记·乐书》云:“故云雅颂之音理而民正,嘄噭之声兴而士奋,郑卫之曲动而心淫。及其调和谐合,鸟兽尽感,而况怀五常,含好恶,自然之势也?”[1]据此而引申为协调和顺,然后逐渐有了和睦融洽等含义。《左传·襄公十一年》:“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又如《管子·五辅》言:“和协辑睦,以备寇戎”。此处“和协”可谓 “和谐”的源头之一。《管子·.兵法》篇: “畜之以道则民和。养之以德则民合。和合故而能谐,谐故能辑。谐辑以悉,莫之能伤。”管子从兵法的角度来论述, “畜之以道则民和”可以理解为照事物和社会的发展规律来管理和辅助人民就可以使得民众和平共处。“和合故而能谐,谐故能辑”则是用音律谐和来形容“和合”的功效,并说明达到这样的状态就能很好的组织民众。“谐辑以悉,莫之能伤”则是从“和谐”所导致的效果而言,若民众和睦、组织协调,则没有什么外部的因素能够伤害动摇这样的社会。可见,“和谐”的内涵主要强调两个方面,即所谓和谐针对的是不同对象,强调的是不同者之间的关系,其次,不同必有差异和矛盾,和谐达致的目标就是使他们和睦相处,如此才不会有争斗矛盾的发生。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主要体现在“中”“和”二字。春秋时期史伯即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思想,他认为“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痛,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砸,以成百物。”[2]史伯严格区分了“和”与“同”的概念,“和”是不同事物之间的和谐共存,“同”则是取消差异和矛盾,前者不否认矛盾,强调在千差万别的万事万物中求得矛盾的均衡和统一,后者则是以某一标准使一切同一。在史伯看来,不同事物间的差别是必然存在的,若一味强求同一,则会导致“尽乃弃”的后果,只有“和”才能“生物”,才是生生之道。因此,可以看出,早在春秋时期人们已明确认识到事物的差异性、多样性、多元性,只有在承认他们的基础上以“和”的原则使天地间的万物和谐并存,才能有生存和发展。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则发展了史伯的中和思想,主张“和而不同”,“中庸之道”。“中”是指中和,适中,“中庸之道”即是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的标准,不是不要原则,不是迎合所有人的滑头主义,后者不过是一味的求同,中庸之道则要求“和而不同”,凡事要不偏不倚,既不过分,也不要不及;并强调用“持中”的原则,去实现人与人之间、人道与天道之间的和谐。在儒家看来,“和”在政治制度上的体现形式即是礼和乐。礼,以规矩制度的形式节制人们的行为,使社会秩序化;乐,以教育熏陶的形式陶冶人们的心灵,使社会和谐化。礼乐文化是调和各种冲突,协调社会关系,从而实现和谐理想的现实途径。在此意义上,儒家的礼乐文明构成了传统和谐思想的重要内容。正是这种对理想人格和理想社会的追求,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意识和核心价值。

和谐社会可与儒家思想的两种理想形态相对照:首先是“大同”社会,这是儒家最理想的社会样态,也是许多中国人的理想社会。《礼记·礼运》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大同”之世是大道运行之世,是一种最完美的理想。其次是“小康”社会:“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小康”之世是“大同”社会的降格,是最完美理想在现实中所能达致的最好投射。“大同”社会是永远可望不可及的理想,在现实中,只有退而求其次的“小康”之世。

儒家所奉行的“中庸之道”、礼乐文明,极力主张“时中”、“和为贵”,在强调修身养性的同时,把在变动和矛盾中寻求稳定、和谐的处世之道作为人生的准则之一,同时也把这种思想方法视为实现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正是这种对理想人格和理想社会的追求,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意识和核心价值。

那么,文化是什么?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是什么呢?是书法?武术?剪纸?京剧?或者说这些全部?事实上,文化产生于人类对周围世界的体验、探索和理解之中,它的发展和延续更与人类所处的生存环境、生活方式以及民族心理、习俗、信仰和观念密切相关。

文化首先是一组解释,使人能够表达力量,从而能够形成主体性,只有形成了主体性的人才是文化的创造者和改变者。与此同时,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甚至参与个人主体性的形成。理解文化的真正内涵,要澄清两个误解。首先,作为解释的文化,它是人的主观产物,而不是用以表达它的物品。因此,书法、京剧等不是文化本身,而是文化对象的实体化,是文化赖以表达自身的客观载体,但是人们往往会把这种实体化的客观载体误认为就是文化本身。其次,作为一组解释,文化又是一套社会化的、稳定的、长久的但非是永久的解释。文化既然是社会化的,这种社会化就要求而且需要文化是长久和稳定的,但它同时又是作为主观结果的解释,解释是带有流动性、个人性及暂时性的,这种矛盾导致:只有错误认识它,使它变形,掩盖它作为解释的本质才能使之具有确定性,因此需要把某些解释客体化而成凝固的物,这样就阻碍了新的解释在主体中的形成,作为一种实在的物化的实体(例如书法、京剧等),其重要性压倒和遮蔽了文化的实质,使本来只是长久的东西具有了永久性。在这个意义上,文化实际上在人们形成自我主体时形成并同时参与自我的构建。也即是说,人创造了文化,也被文化创造。没有任何人能脱离某种文化,在对世界或自身不做任何解释的基础上存在。而作为解释的文化一旦存在,就无时无刻不对人自我主体的构建发生影响。因此,人必然是文化中的人,文化也必然是人的文化。文化参与人的自我主体形成的方式往往是借助对真实的扭曲和某种伪装。首先,文化通过把原属于价值的东西伪装为事实,把“人为”化妆为“必然”,通过这种方法使人接受某些观念或价值。即是说,文化有某种能力,它可以让你在构建自我时形成幻象,把很多并非必然的东西当作必然的接受下来,并根植于自身的主体中。因为,价值是多元的,是可以选择的,不具有先天的必然性,但一旦上升为真理,就意味着它是确定无疑、永恒存在、不可选择而必须相信(或服从)的东西。把价值伪装成真理,便能够以更加强大而且不容置疑的姿势侵入人心,堂而皇之地指导人们的生活和行为,而不致引人反抗。在这个意义上,文化中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倾向,意识形态就是对真实的扭曲和夸张,就是通过某些力量使某些观念植入你的体内,并使它变为你自己的东西,就象它本来就是你的一样。

其次,文化的这种伪装是隐形的,是难以觉察的。人的主体性天生会对强迫的东西具有抗拒性,因此,凡是以暴力或异物的形式施于人的东西,多少都会遭致反抗。在这种情况下,文化的意识形态倾向会向人做适当的妥协,其妥协的方式就表现在它的伪装上。它通过伪装成真理、变形成仿佛本来就是人先天具有或必须接受的东西,而在不被排斥的情况下深入人心,并且逐渐深入到人的行为之中,使原本属于价值的观念,成为事实,成为人的自我主体自发的东西。通过这一过程,人的主体自我被文化影响和构建。它的这种伪装具有非常强的力量,不仅能轻易侵入人的自我形成,而且能强势地排除与它不一致的所有价值。因此,文化具有霸权,让异物以不存在的方式被排斥,所以文化成为典型时,并不是明目张胆地排他,而是通过强化自身,把自己视为自然的、唯一的真理,把本来人为的变化为非他不可,把自由王国误解为必然王国。但这种排他是隐形的,并非显而易见的。文化若想长久,会而且需要把人为的变成必然的。在此过程中,意识形态的功能是维持某种强迫关系及被用来维持这种强迫关系的东西,它是产生使人成为主体的意义符号价值的过程,意识形态必须使观念根植于人,沉淀到行为之中,而成为主体自身自发的东西,从而使强迫关系更容易被接受。因此,意识形态若想发挥如此作用,也必须对人们不可忽视的自主性表示一定的妥协。暴力和压制往往不如歪曲和诱骗的意识形态更加有力量。意识形态往往把道理、价值变成事实。在这一意义上,任何文化都无法避开意识形态的帮助,否则,文化无法参与其辐射下的人的自我主体构建,一种文化一旦被其人民排斥,一定是失败的文化,也必然无法成为能够长久的文化。从另一方面而言,文化本质上是一组主观性的解释,它无法也不可能与自我主体相分离,一旦分离解释无法形成,此种文化便根本无法形成。

因此,文化构建的最佳状态是利用人们自我主体的形成,营造一种人人可参与的假象。把价值选择伪装成事实真理,以不易察觉的方式侵入人心,成为根植于人心的观念,并能够自发地指导人们的行为,所有原本是“应该如此”的外在要求变身成“必然如此”的自发要求。而文化构建的最差状态是纯粹的压迫、强制、以显而易见的形式干涉私人生活。它非但是糟糕的,而且效果甚微,无法深入人心,更别提参与人的自我主体形成,往往是昙花一现,或者无法形成。

任何文化都要处理三种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我的关系。联系到和谐文化,则应包含着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我和谐,这三个方面都可以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具体内容。简而言之,现今提倡和谐文化的内涵可以浓缩为:和而谐之。从其内容而言,要以传统文化为源头活水,从对自然的肆意破坏中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回归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样态;在人与人之间,乃至国家与国家之间主张“和为贵”;而以上这些都离不开个人的人格完善,也落脚于个人人格完善。但是每一个人的人格都离不开他所生长的文化,文化培养并决定着它需要的个体人格,在这个意义上,个人人格能否完善、成为具有什么内涵的人格、此种人格将可能会构建什么文化,如此种种问题都取决于文化。因此,正如前文所言,文化构建的方式与内容是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关键,也是关系到和谐文化能否长久的关键。

[1]《史记·乐书第二》。

[2]《国语·周语》。

本文为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青年教师基金项目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1SZYQN69。

李慧敏(1982-),女,西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先秦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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