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仲儒
(安徽师范大学文学院,安徽,芜湖 241000)
汉语重动句的句法分析①
熊仲儒
(安徽师范大学文学院,安徽,芜湖 241000)
重动句;把字句;致使情境;活动致事;役事
重动句属于致使句式,表达致使情境,其中致使范畴选择活动为致事。充当致事的活动可以是主动词所描述的活动,也可以跟主动词相关的动词所描述的活动,前者导致动词的重复,产生重动句。重动句中的“VO”是致事,具有名词性,充当句子的主语,也可被提升为话题。选择致事的致使范畴常常可以实现为“把”,重动句跟把字句可以构成句法聚合。当役事跟活动的受事等同时,役事会被删略,役事删略后的重动句在接受性上有变异。
重动句是指形如“V+O+V+X”的语言表达式,其中的两个V即动词在形式上完全相同,如“看书看累了”等。对这种句式,学界有很多研究,为简单起见,本文只关注这种句式的结构和与该结构相关的语义现象。在结构方面,有的认为是连谓结构,如黄伯荣、廖序东(2011)等;有的认为是状中结构,即将前边的VO看作附加语,如Cheng(2007)与王奇(2016)等;有的认为是V-VP结构,即将“O +V+X”构成的VP做第一个V的补足语,如程工(1999)等。为解释两个相同动词的存在,Huang(1982)、黄月圆(1996)、程工(1999)与Cheng(2007)等都采用动词复制说。本文认为重动句表达的是致使情境(causative situation),其中的“V+O”是致事(Causer),充当的是主语而不是状语,致事由致使范畴Caus引进,由于致使范畴常常可以实现为“把”,所以重动句会跟把字句有天然的联系。外国学生在学习重动句时常会因为不了解“V+O”的属性而发生偏误(肖奚强等,2015)。
黄伯荣、廖序东(2011)认为重动句的前后两件事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用当代语言学的术语来说,就是致使关系。也就是说,重动句表达的是一种致使情境,这种致使情境包含两个事件,一个是使因事件(causing event),一个是致果事件(caused event)。使因事件表示活动(action),致果事件表示状态(state)。唐翠菊(2001)认为重动句有致使与非致使的区别,其证据是把字句,如:
(1)a.他吃中餐吃胖了。
b.他讲课讲得口干舌燥。
(2)a.他吃中餐吃多了。
b.他讲课讲得很棒。
(3)a.吃中餐把他吃胖了。
b.讲课把他讲得口干舌燥。
(4)a.*吃中餐把他吃多了。
b.*讲课把他讲得很棒。
(1)中的重动句有相应的把字句,如(3);(2)中的重动句没有相应的把字句,如(4)。所以她把(1)中的句子归为致使性重动句,将(2)中的句子归为非致使性重动句。其实(2)也有相应的把字句,如:
(5)a.他吃中餐把中餐吃多了。
b.他讲课把课讲得很棒。
(1)之所以能变换为(3),是因为“他”是役事(causee),即变化者或受影响者;(2)之所以不能变换为(4)而能变换为(5),是因为“他”不是役事,而“中餐”与“课”可以充当役事。(5)在语感上如果接受性较弱的话,那是由等同名词短语造成的,以下也是“中餐”与“课”充当役事的语料,如:
(6)a.他把中餐吃多了。
b.他把课讲得很棒。
在生成语法中,常用致使范畴或致使义(causative)的轻动词表达这种致使关系(Sybesma,1999;熊仲儒,2004;Cheng,2007)。致使范畴或扩展动词短语(Sybesma,1999),或扩展达成短语(熊仲儒,2004)。在这些分析中,小句分析法很直观,它是让补语谓词构成小句(small clause)充当主动词的补足语;为了让小句中的主语能够移到主动词之前,如生成把字句或不及物句式,它会假定主动词变性为非受格动词;为生成把字句或单及物句式,动词短语还要受到致使范畴Caus的扩展。
(7)a.这匹马骑累了。
b.这匹马1[V’[V骑][t1累]]
(8)a.张三骑累了这匹马。
b.张三[Caus骑累][VP这匹马1[V’[V骑][t1累]]]
(9)a.张三把这匹马骑累了。
b.张三[Caus把][VP这匹马1[V’[V骑][t1累]]]
(7)是不及物句式,“这匹马”首先跟“累”构成小句做“骑”的补足语,然后为获得格而移出小句。(8)是单及物句式,VP受Caus的扩展,然后融合好的“骑累”核心移位到Caus。(9)是把字句,即将“把”嵌入Caus位置。
Cheng(2007)曾利用小句分析法推导汉语的重动句,但她将重动句中的VO分析为附加语,即状语。如:
(10)a.他骑得很累。
b.[TP[他i][T’[T][VP[t'i][V’[V骑][SC得ti很累]]]]]
(11)a.他骑马骑得很累。
b.他i[[VP1骑马][VP2骑得ti很累]]
在生成语法中将某个成分分析为附加语,是跟句法位置相关,如果该成分不能处于补足语位置、指示语位置或核心位置,就只能处于附加语位置。对主动词“骑”而言,它的补足语位置与指示语位置都已经占据了语言表达式,如(10),其补足语占据了“得他很累”,指示语位置占据了移位而来的“他”。这时候要引进“骑马”的话,则只能以附加语的形式,如(11)。这是不得已而为之,除非引进新的核心,才有可能将“骑马”作为指示语引进,请参见(16)的讨论。将“骑马”作为结构体附加在VP2上,好处是可以经受移位测试,如:
(12)a.他骑马骑得很累。
b.骑马,他骑得很累。
“骑马”能够整体移位,这表明(11)将“骑马”作为一个句法体或者说成分,是可取的。除Cheng(2007)之外,彭国珍(2011)、王奇(2016)也将重动句中的“V+O”分析为附加语。问题是“骑马”这类的“V+O”是否真的为附加语。比如说:
(13)a.骑马把他骑得很累。
b.张三把饭吃光了。
(14)a.[他][骑马]骑得很累。
b.[饭][张三]吃光了。
在(13)中,“骑马”与“张三”一样都可以处于“把”之前;在(14)中,“骑马”与“张三”都处于役事如“他”如“饭”之后。就目前所知的语法体系而言,是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将(13b)与(14b)中的“张三”分析为附加语的,从结构的平行性来看,大概也没有理由将(13a)与(14a)中的“骑马”分析为附加语。在研究中,结构平行性原则很重要,请参见沈家煊(2016)的论述。刘丹青、徐烈炯(1998)、曹逢甫(2005)等认为重动句中的VO是话题而非附加语,这从结构的平行性来看,也应该是合适的,因为(14b)中的“张三”是(次)话题。
其实根据小句分析法,重动句中的“VO”也是可以不分析作附加语的,只需要引进Caus扩展VP即可。有了Caus,就有了一个新的句法位置,即CausP的指示语位置,它可以像安排名词性致事一样,安排VO。如:
(15)a.张三Caus[VP饭i[吃[ti光]]]
b.张三[Caus把][VP饭i[吃[ti光]]]
c.饭i...张三Caus[VPti[吃[ti光]]](16)a.骑马Caus[VP他i[骑[ti累]]]
b.骑马[Caus把][VP他i[骑[ti累]]]
c.他i...骑马Caus[VPti[骑[ti累]]]
首先是补语“光”与“累”构成小句,分别做“吃”与“骑”的补足语,接着小句主语“饭”与“他”移到VP的指示语位置,然后VP受Caus的扩展,Caus接着选择致事“张三”与“骑马”,如(15a)与(16a)。Caus中嵌入“把”字,如(15b)与(16b),得到把字句,如(13)。役事话题化,如(15c)与(16c),得到主谓谓语句或者说话题句,如(14)。Cheng(2007)没有将重动句分析为(16)这样的结构,可能是缺乏把字句的语料。
Sybesma(1999)与Cheng(2007)的分析以小句分析法为基础,这种分析很直观,如(7-9)的分析,但它也备受争议。其一是要不要假定主动词变性为非受格动词(Huang,2010),其二是含二价结果谓词的动结式,比如说:
(17)张三听懂了这段话。
根据小句分析法,首先是“懂”投射出小句“张三懂这段话”,这个小句做主动词“听”的补足语。“听”由及物动词变性为非受格动词,不能为“张三”指派格,后者为了格需要提升到能够获得格的位置,如T的指示语位置。如(暂忽略“了”):
(18)张三i听 [ti懂这段话]
但问题是(17)像(19a)一样有把字句,后者的推导如(20c):
(19)a.张三洗干净了衣服。
b.张三把衣服洗干净了。
(20)a.张三Caus[VP衣服i[洗[ti干净]]]
b.张三[Caus洗干净了][VP衣服i[洗[ti-干净]]]
c.张三[Caus把][VP衣服i[洗[ti-干净]]]
小句“衣服干净”做“洗”的补足语。根据小句分析法,“衣服”在小句中得不到格,在小句之外也不能得到主动词“洗”所指派的格,因为“洗”变性为非受格动词,失去了指派格的能力。“衣服”为了格而移出小句,构成“衣服洗干净(-了)”这样的VP,VP接着受Caus的扩展,如(20a)。“衣服”可由核心移位到Caus位置的“洗干净了”指派格,如(20b);也可由嵌入Caus位置的“把”指派格,如(20c)。(18)中小句内宾语“这段话”可以由“懂”指派格,所以它无论如何也不能提升到以主动词“听”为核心的VP的指示语位置,其结果是得不到相应的把字句,但事实并非如此,如(21a),(21b-c)是李临定(1988)举的实际用例:
(21)a.张三把这段话听懂了。
b.这些话来得太不寻常了,他仔细地把它们都听懂了。
c.我在上海的时候,到理发馆去刮脸,因为把话听误会啦,闹了一个笑话儿。
除非仿照(20)假定“懂”是一元谓词,而且假定其唯一的论元是“这段话”。但根据袁毓林(2001)的研究,“懂”是二元谓词或者说二价动词。
本文将采信熊仲儒(2004)的功能范畴假设,该假设认为功能范畴不仅激发移位,而且决定合并,包括论元的选择与题元的指派。在早先,一般认为论元是由动词选择的,后来学者们发现外部论元并非由动词选择,而是由功能范畴所选择,如Chomsky(1995)的轻动词v与Kratzer(1996)的语态范畴Voice,现在则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所有的论元都是由功能范畴所选择,如Borer(2005)等,可参见Huang,Li和Li(2009)的介绍。根据熊仲儒(2004)的功能范畴假设,可以认为(17)中的“听”与(19)中的“洗”受达成范畴Bec与致使范畴Caus的扩展,前者为动词选择两个论元,并分别指派结果与役事,后者接着为动词选择一个论元,并指派致事。所以,“听”与“洗”所在的句子可指派如下结构:
(22)[CausP[张三2][Caus’[Caus][BecP[这段话1][Bec’[Bec][VP[OP1[Pro2懂t1]][听]]]]]]
(23)[CausP[张三][Caus’[Caus][BecP[衣服1][Bec’[Bec][VP[Pro1干净][洗]]]]]]
“懂”被选择了两个论元Pro与OP,后者为获得解释而移到vP的左边界,如(22),根据Huang(1992)的最短距离原则,OP受“这段话”的控制,Pro受“张三”的控制,所以补语表达的是“张三懂这段话”的意思。“懂”核心移位到“听”,得到“听懂”,“听懂”一直核心移位到Caus,就得到(24a);如果Caus位置嵌入“把”就得到(24b)。“干净”被选择了一个论元Pro,根据Huang(1992),这个Pro受“衣服”控制,所以补语表达的是“衣服干净”的意思,如(23)。“干净”核心移位到“洗”,得到“洗干净”,“洗干净”一直核心移位到Caus,就得到(25a);如果Caus位置嵌入“把”就得到(25b)。
(24)a.张三听懂了这段话。
b.张三把这段话听懂了。
(25)a.张三洗干净了衣服。
b.张三把衣服洗干净了。
充当致事的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活动,可分别称为个体致事与活动致事。如果活动致事中的动词跟主动词相同,就得到了重动句,如:
(26)a.他骑马骑得很累。
b.我砍树砍坏了一把斧头。
c.他踢足球踢伤了脚。
d.我踢足球踢肿了他的脸。
根据功能范畴假设,(26)中的各句可分别指派以下结构:
(27)a.[CausP[骑马][Caus’[Caus][BecP[他1][Bec’[Bec得][VP[Pro1很累][骑]]]]]]
b.[CausP[我砍树][Caus’[Caus][BecP[一把斧头1][Bec’[Bec][VP[Pro1坏][砍]]]]]]
c.[CausP[他踢足球][Caus’[Caus][BecP[脚1][Bec’[Bec][VP[Pro1伤][踢]]]]]]
d.[CausP[我踢足球][Caus’[Caus][BecP[他的脸1][Bec’[Bec][VP[Pro1肿][踢]]]]]]
(27)是说(26)中的致事分别是“骑马”“我砍树”与“我踢足球”;役事分别是“他”“一把斧头”“脚”与“他的脸”,这里的役事都不是活动的受事,活动的受事分别是“马”“树”与“足球”;结果分别是“Pro很累”“Pro坏”“Pro伤”“Pro肿”。其中Pro的解读由最短距离原则确定。
第一,如果核心移位一直持续到Caus,即可得到:
(28)a.骑马骑得他很累。
b.我砍树砍坏了一把斧头。
c.他踢足球踢伤了脚。
d.我踢足球踢肿了他的脸。
由此可见,(26b-d)是由核心移位到Caus所造成的。
第二,如果Caus位置嵌入“把”,即可得到:
(29)a.骑马把他骑得很累。
b.我砍树把那一把斧头砍坏了。
c.他踢足球把脚踢伤了。
d.我踢足球把他的脸踢肿了。
把字句说明汉语重动句的动词可以受Caus的扩展,相应的,Caus可以为动词选择活动致事。重动句跟把字句构成句法聚合。以下是一些真实语料(李临定,1988;施春宏,2008):
(30)a.读书把你读糊涂了。(郑万隆)
b.过个星期天都把人过糊涂了。
(王朔《痴人》)
c.想起以前看外国电影……都把我看迷了。(孔厥)
(31)a.你不是说我跟你下棋把手下臭了?(王朔《过把瘾就死》)
b.说好听的把嗓子说哑了。(王朔《你不是一个俗人》)
c.咱干活把他们干服了。(冯骥才《一百个人的十年》)
(30)中的役事是动作的施事,(31)中役事既非动作的施事也非动作的受事。役事为受事时,语感上有变异。
第三,如果役事话题化,即可得到:
(32)a.他,骑马骑得很累。
b.那把斧头,我砍树砍坏了。
c.脚,他踢足球踢伤了。
d.他的脸,我踢足球踢肿了。
由此可见,(26a)是由役事话题化造成的。
“骑马”这样的VO,它作为致事,是个句法体,所以能经受移位测试,如(33):
(33)a.骑马1,他t1骑得很累
b.骑马1,他t1骑累了
活动的激发者为役事时,致事中一般不出现活动的激发者,即不出现施事,如(27a)。换句话说,所谓补语指向主语的情形,实际上是所谓的主语(施事)被选择做了役事。当役事的所指对象为动词受事的时候,役事也常常不出现,这种情形被认为补语指向宾语。如:
(34)他骑那匹马骑得很累。
(34)有歧义:或指他很累,或指马很累。Cheng(2007)基于Nunes(2004)的侧向移位与Sybesma(1999)的小句分析法等相关理论,认为分别跟标准移位与侧向移位相关。如:
(35)a.他i[[VP1骑那匹马][VP2ti[骑得ti很累]]]
b.他[Caus骑][VP[那匹马]i[V’骑得ti很累]]
(35a)中的小句是“他很累”,(35b)中的小句是“那匹马很累”,由小句获得语义解读。问题是(35b)并不能经受移位测试。比如说一些非歧义的补语指向受事的句子,其中的VO都可以作为整体进行移位:
(36)a.你挖坑挖浅了。挖坑,你挖浅了。
b.我做饭做少了。做饭,我做少了。
c.他穿衣穿反了。穿衣,他穿反了。
d.他买鞋买贵了。买鞋,他买贵了。
VO的移位表明(35b)的句法设置存在问题,实际上(35b)这样的结构还会生成不合法的句子,如(37):
(37)a.*他哭手帕哭湿了。
b.他[Caus哭][VP[手帕]i[V’哭ti湿]]
(38)a.他把手帕哭湿了。
b.他[Caus把][VP[手帕]i[V’哭ti湿]]
但Caus位置嵌入“把”则合法,如(38)。也就是说,不是V-VP结构有问题,而是用复制的方法生成重动句有问题。Cheng(2007)为了排除(37)这种不合法的句子,她认为动词复制是最后的手段(last resort)。从本文的立场看,就是“哭手帕”为不合法的结构体,不能充当致事。
从熊仲儒(2004)的功能范畴假设来看,(34)两种解读的生成机制完全相同,差别在于役事的选择,如:
(39)他骑那匹马骑得很累。
a.[CausP[骑那匹马][Caus’[Caus][BecP[他1][Bec’[Bec得][VP[Pro1很累][骑]]]]]]
b.[CausP[他骑那匹马][Caus’[Caus][BecP[那匹马1][Bec’[Bec得][VP[Pro1很累][骑]]]]]]
(39a)中的役事是“骑”的施事“他”,(39b)中的役事是“骑”的受事“那匹马”。根据最短距离原则,(39a)中的Pro受“他”控制,(39b)中的Pro受“那匹马”控制。换用指向理论,就是前者指向施事,即Cheng(2007)的主语-结果(subject-result);后者指向受事,即Cheng(2007)的宾语-结果(object-result)。(39b)出现“那匹马”的等同情形,役事位置的“那匹马”就给删了。Hsu(2012)给出的例子也说明役事可以跟致事中宾语等同①“宾语-结果”重动句,常常会被当做不合法的句子,如“*孩子骑这辆车骑坏了”的不合法性的判断(黄月圆,1996;施春宏,2010;陈忠,2012),这是因为役事位置为零形式的缘故,这个零形式可能是删除造成的,也可以是本来就选择了零形式的成分。如果是前者,则这个零形式较难复原;如果是后者,则这个零形式不能获得解读,因为它不受致事中的“这辆车”的控制。不过按李临定(1988)的观察,“宾语-结果”重动句也是可以存在的,如“他炒菜炒咸了”。“宾语-结果”的重动句在语法性上存在语感差异,这是跟役事的零形式有关。,如:
(40)他训练马把马训练得很好。
删除的成分在理解时需要复原,也就是说宾语-结果的情形因涉及役事的删除而需要复原,主语-结果的情形不涉及删除,不需要复原。其后果是存在歧义的“优先解释”②赵林晓、杨荣祥、吴福祥(2016)发现“宾语-结果”重动句,即补语指向受事的重动句萌芽于宋代,真正产生于元代,清代仍继续使用。在他们所描写的四类重动句中,这一类使用频率较低,从本文的观点看,也是跟役事的零形式有关。,唐翠菊(2001)发现下面的a义(主语-结果)的理解优先于b义(宾语-结果),如:
(41)他追我追得直喘气。
a.他喘气
b.我喘气
(42)他打儿子打得手都肿了。
a.他手肿了
b.儿子手肿了
(43)大刀砍链给砍断了。
a.大刀砍断了
b.链砍断了
这就是因为b义(宾语-结果),涉及句法上的删除与理解上的复原。
移位测试表明重动句中的“VO”为成分,功能范畴假设也将“VO”处理为成分,并认为它是被致使范畴Caus选来充当致事的。重动句中的致事表示的是活动,所以可称为活动致事。活动致事具有名词性。曹逢甫(2005)根据Li和Thompson(1981)的研究,认为重动句中的第一个谓词性成分为名词短语。
第一,第一个动词不带任何时体成分。例如:
(44)a.我睡觉睡了五个钟头。
b.*我睡了觉睡了五个钟头。
第二,否定常出现于第二个动词之前。例如:
(45)a.我拍手没拍两次。
b.*我没拍手拍两次。
第三,某些副词如“还”“只”“也”常出现于第二个动词之前。例如:
(46)a.我骑马只骑了半个钟头。
b.*我只骑马骑了半个钟头。
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第一个VO是活动致事,处于[Spec,CausP]位置,而第二个动词才是主动词。时体范畴Asp在致使范畴Caus之下(熊仲儒,2013;Baker,1997),所以“了”等时体成分只能附在动词之上;除内部否定,否定范畴Neg在动词投射之外(Chomsky,1995),如果没有“把”的阻隔,当然否定常在主动词之前,有“把”则否定在“把”之前,如“他切肉没把手切破”。这些副词约束“半个钟头”等结果,在附加时当然也要尽可能靠近它们。熊仲儒、刘凡(2013)认为这里的致事在范畴上为DP,这也使得时体范畴、否定词、副词不能出现在它的内部,也不能修饰它。由于汉语DP中的“的”具有可选性,这使得所谓的施事可以领有者提升,如:
(47)a.[DP我砍树]砍坏了一把斧头。
b.我呀,砍树砍坏了一把斧头。
这种提升使得SVO型的致事在句法上成为两个不连续的成分,并使它们都获得主语身份,如(48a);VO型致事,当然也会获得主语身份,如(48b):
(48)a.我|砍树||砍坏了一把斧头。
b.他|讲课||讲得很兴奋。
(48a)中的致事是“我砍树”,(48b)中的致事是“讲课”,两者都跟时制范畴协约操作,获得主语身份。“我”通过领有者提升到达话题范畴的指示语位置,役事“他”通过wh-移位也到达话题范畴的指示语位置,都获得话题身份。关于时制、话题等功能范畴的句法位置及效应,可参见Rizzi(2004)、熊仲儒(2013)。如果话题也是主语(赵元任,1979;朱德熙,1982;沈家煊,2016),则被移到话题范畴指示语位置的领有者“他”与役事“我”也是主语。其后果如下:
第一,重动句不是连谓结构。黄伯荣、廖序东(2011)认为重动句是连谓句,他们给的例子是“他看书看累了”。从连谓结构的特征来看,这种归类确实没有问题,因为“看书”与“看累”首先都是谓词性成分,其次它们都共享主语“他”。但如果曹逢甫(2005)与熊仲儒、刘凡(2013)等关于VO名词性的说法正确的话,则重动句是不能当做连谓句的。
第二,“宾补争动”说无效。王力(1954:399-400)认为动宾与动补都要融为一体,为了满足这种要求,他认为“唯一的补救办法就是把叙述词(即动词)复说,使两方面都不至于被隔”。戴耀晶(1998)将这种看法归纳为“宾补争动说”,施春宏(2010)对“宾补争动说”作了进一步的讨论。从Huang(1982)来看,“宾补争动”是有可能的①Huang(1982)先让V0跟其补足语如宾语合并,构成V1,然后V1跟补语合并构成V2。但其短语结构限制(Phrase Structure Constraint)只允许V1有右分枝成分,这使得V2右分枝成分——补语不能通过短语结构限制的过滤。为满足短语结构限制,Huang(1982)提出动词复制与宾语移位等策略。可以说动词复制与宾语移位都是“宾补争动”的结果。Huang(1988)改变了合并顺序,如将补语首先跟动词合并,这时候宾补争动说就失去了基础,所以动词之后可以和谐地分布宾语与补语,而无需复制动词,如“这瓶酒醉得[张三][站不起来]”。,但这种分析技术后来被Huang(1988)淘汰了,这意味着“宾补争动说”在生成语法学里是没有理论基础的;如果考虑刘丹青、徐烈炯(1998)与曹逢甫(2005)的研究,“宾补争动说”也没有理论基础,因为“VO”是话题,其中“V”与“O”都不在谓语部分。如果活动致事VO是主语,则围绕重动句的“宾补争动”说也失去了结构来源。“宾补争动”只是假象,汉语动词之后是可以同时出现宾语与补语的,如:
(49)a.放了[宾一本书][补在桌子上]
b.搬了[宾一些好酒][补到酒窖]
c.跑了[宾一只大花狗][补进来]
d.累得[宾张三][补喘不过气来]
对重动句而言,所谓的“宾”实际上处于致事“VO”之中,整个“VO”是个名词性成分。在二语教学中,如果不讲清这一点,学生容易将致事“VO”中的“V”当作主要动词,如(50),或不将“VO”当作活动致事,如(51):
(50)a.*在中国生活很好,可是说汉语Ñ不好。(说)(初级,韩国)
b.*我想说韩语Ñ流利,帮助我爸爸。(说得)(中级,韩国)
c.*他跑步Ñ得很快。(跑)(初级,塞拉利昂)
d.*他帮我练汉语Ñ很多。(练了)
(初级,越南)
(51)*有很多原因,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他描写的人物描写得很逼真。(高级,瑞典)
这些偏误语料取自肖奚强等(2015)。(50)遗漏了主动词,误将句中的动词当作了主动词;(51)误加了“的”,其中“他描写人物”是活动致事,“的”误加后变成了个体。
第三,致事中的动词可不同。如果我们的研究思路正确的话,则活动致事,一方面它不是后边VP的修饰语,而是句子的主语;另一方面,它也不是动词通过侧向移位后跟其宾语合并的结果。如:
(52)a.[仆人参加殴斗]打丢了一只鞋。[仆人参加殴斗]把他的鞋打丢了。
b.[财主放狗]咬伤了张三。[财主放狗]把张三咬伤了。
c.他 [骑马] 摔得鼻青脸肿。[骑马]把他摔得鼻青脸肿。
(52)中的致事分别是“仆人参加殴斗”“财主放狗”“骑马”,其中动词与主动词并不相同。既然致事中的动词可以跟主动词不相同,就没有必要认为重动句采用侧向移位的复制策略,而完全可以认为它选了两个相同的动词,即按照Chomsky(1995)假定的那样在词汇阵列中将该动词标记为“2”,即“骑”被选择了2次,如(53b):
(53)a.他骑马骑累了。
b.{...,[骑,2],...}
人们之所以不采用选择两个相同动词的方式而采用复制的方式,大概是为了控制生成能力。杨大然、程工(2013)发现“看书”和“读书”虽然意义相近,但在只替换一个动词的情况下,句子都不成立;若要替换,必须将两者全部换成另一个动词,如:
(54)a.他看书看得眼睛很累。
b.*他看书读得眼睛很累。
(55)a.他读书读得眼睛很累。
b.*他读书看得眼睛很累。
所以他们推测“两个动词之间的这种强依存性很可能是源于动词拷贝的结果”。我们认为:活动致事中的动词可以跟主动词相同,也可以跟主动词不相同。同与不同,跟活动的相关性有关,因为致使关系常做如下表达(Wechsler,2015)。如:
(56)[[x ACT]<MANNER〉]CAUSE[y BECOME<STATE〉]]
(54a)与(55a)都是单一活动,如“看书”,“读书”;(54b)有两个活动,一是“看书”,一是“读”;(55b)也有两个活动,一是“读书”,一是“看”。(52a)虽有两个活动,但相关,如“殴斗”与“打”,“放狗”与“咬”,“骑马”与“摔”,“殴斗”是“打”的下位词,“咬”是“放狗”的目的,“摔”是“骑马”的后续行为,如:
(57)a.[仆人通过殴斗这种打的方式]CAUSE[鞋BECOME<丢〉]
b.[财主通过放狗咬张三的方式]CAUSE[张三BECOME<伤〉]
c.[骑马摔下的方式]CAUSE[他BECOME<鼻青脸肿〉]
如果(54-55)中表达活动的词也有上位词的话,则致事中的动词与主动词也可以不同。如:
(58)他看书弄得眼睛很累。
(59)他读书弄得眼睛很累。
“弄”是个泛义动词,“看”“读”是具体动词,“弄”可以看做“看”“读”的上位词。这说明重动句中的两个相同动词并非复制的结果,而是选择的结果,像(60a)中的“the”一样,被选择了两次,如(60b):
(60)a.The linguist loves the book by Chomsky。
b.{...,[the,2],...}
句法分析应以结构测试为基础。通过把字句测试,我们发现将第一个VP处理为附加语不合适。将第一个VP处理为附加语,虽然能经受移位测试的考验,但没办法解释相关的把字句。重动句表达的是两个子事件间的因果关系或者说致使关系,句首的VO或SVO是作为致事由致使范畴所选择的,由于它表达的是活动,也可称为活动致事。活动致事可以通过话题化分布于句首,也可因为役事的话题化而分布于役事之后,还可因为致使范畴实现为“把”而分布于把字句中。活动致事中的动词可以跟主动词相同,也可以跟主动词不同,同与不同,跟两者表达的活动的相关性有关。表示活动的致事(活动致事)跟表示个体的致事(个体致事)在句法行为上具有平行性,即都可以充当主话题与次话题(徐烈炯、刘丹青,2007),也都可以出现于把字句,但没有人会将个体致事处理为状语或连谓结构的一部分,其根源可能是对活动致事的范畴有误解,其实活动致事跟个体致事一样只具有名词性。沈家煊(2016)的研究也会警示我们,VO可以是指称语。这会让我们在确认结构时多一份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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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verb-recurring construction;ba(把)construction;causative situation;action causer;causee
Abstract:Verb-recurring constructions(also known as verb-copying constructions)belong to the causative construction,expressing causative situations.The Caus in the construction selects an action as a Causer.The action can be described by the matrix verb,or by another verb related to the matrix one.The former brings about the recurring of the verb,and generates the verb-recurring construction.“V+O”in the construction is a Causer,and it’s nominal.It plays the role as a subject and also can be raised as a topic.The Caus selecting a Causer can be often realized as“ba(把)”.Hence,verb-recurring constructions and ba constructions can be in the same syntactic paradigm.Identified with the patient of the action,Causee is always deleted.The construction without an overt Causee has varying degrees of acceptability.
【责任编辑 匡小荣】
A Syntactic Analysis of Verb-recurring Constructions in Mandarin
Xiong Zhongru
(College of Arts,Anhui Normal University,Wuhu,Anhui 241000,China)
H0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174(2017)02-0072-10
2016-10-09
熊仲儒(1971-)男,博士,安徽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句法语义学与对比语言学。电子信箱:zhongruxiong163@163.com。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英汉形容词的句法语义研究”(14AYY002)//Key Project of the National Social Science Foundation:“The Study of the Syntax and Semantics of Adjectives in English and Chinese”(14AYY002)
①感谢匿名审稿专家和编辑部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