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发展视域下志愿服务的行为动机

2017-03-09 14:28李茂平黄清波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利己动机志愿

李茂平,黄清波

(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2.涟源市三甲乡中心学校,湖南 涟源 417199)

共享发展视域下志愿服务的行为动机

李茂平1,黄清波2

(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2.涟源市三甲乡中心学校,湖南 涟源 417199)

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蓬勃兴起,已逐步发展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志愿服务均有明确的行为动机。从共享发展的视域分析,志愿服务行为动机可以统一归结为“利他”与“利己”两大方面。其中,“利他”动机是志愿者对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是人类对爱的执着向往和追求,是“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理念的集中、鲜明体现;“利己”动机是志愿者在合理诉求下“爱自己”的愿望和追求,是志愿者得到尊重和认可、获得心理和情感上幸福与快乐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是“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理念的充分体现。

共享发展;志愿服务;行为动机;利他;利己

一、志愿服务行为动机的内涵及其与共享发展的内在关联

“动机”一词源于拉丁语Movere,即“移动”“推动”或“引起”的意思。现代心理学将动机界定为推动个体从事某种活动的内在原因。美国心理学家丹尼斯·库恩将动机界定为:“行为的动力——我们行为开始、维持、导向和终止的能力。”[1]美国学者皮特里指出:“作用于有机体或有机体的内部,发动并指引行为时,我们称之为动机……激活性是动机的特征。”[2]从动机的词义界定分析,动机是一种思想意识,是行为发生的原因、起因,是行为发生的推动因素,是激励和维持行动,并将行动导向某一目标,以满足个体某种需要的内部动因。

志愿服务最早出现在西方。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曾经指出,志愿服务(Volunteer Service)是利用自己的时间、自己的技能、自己的资源、自己的善心为邻居、社区、社会提供非营利、非职业化援助的行为[3]。具体来说,它是指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以奉献社会、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为目标,以开展公益性服务活动为途径和手段,具有非营利性、志愿性、公益性及利他性等基本特征的民间服务行动。所谓志愿服务行为动机,就是指激励和维持志愿者参与、开展志愿服务,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技能或财富的愿望或诱惑因素,是志愿服务的内在机理。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行动,都是在一定的行为动机驱使下进行的。美国学者马克·A·缪其克、约翰·威尔逊指出,激发“善行”的是美德,像慷慨、博爱、感恩、忠诚、勇气、同情心和对正义的渴望。真正的志愿者拥有正当的动机且只接受正当的激励[4]。美国学者在此明确提出了志愿服务的行为动机要素。

在我国,志愿服务是雷锋精神的延续。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志愿服务蓬勃兴起,已发展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广泛影响。中央文明委2014年2月颁布的《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指出:“志愿服务活动已经成为培育奉献精神的重要载体,成为新形势下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有学者对志愿服务如此描述:“志愿服务就像天上的星星和月亮,能够点亮每个人心中的那盏明灯,使人的灵魂得以升华;志愿服务就像一朵朵盛开的玫瑰,能够使我们的世界变得缤纷多姿和更加美丽。”[5]可以说,志愿服务已成为今天中国社会弘扬真善美的一道亮丽“风景线”。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必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坚持共享发展,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实施“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笔者认为,高举“奉献、友爱、互助、合作”志愿精神旗帜的志愿服务,是“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的核心参与力量,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重要“生力军”、亮丽“风景线”,志愿服务及其行为动机都是对共享发展理念的有力彰显与弘扬。

西方学者对志愿服务的行为动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概括起来说,西方学者的研究,经历了从“两因素模型”到“多因素模型”的过程。最早的“两因素模型”,主要就是“利他”和“利己”;三因素模型就是“利他”“利己”和“社会责任”或“利他”“社会交往”和“物质利益”;“多因素模型”认为,人们参与志愿活动的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一系列的综合目标,是一个混合体,是为了达到不同的社会心理目标,如“社会交往”“关心帮助他人”“打发时间”“得到尊重和认可”“满足他人需要”“协助组织达成目标”“个人的充实感”“发展技能”“寻找乐趣”“获得满足感和成就感”“自我的表现以及提升自己的形象”等,或“价值观”“认知”“职业”“社会”“保护”等。西方学者Omoto和Snyder提出志愿服务行为动机的“功能理论”,认为志愿者之所以选择志愿行为,是因为志愿服务具有某些功能,这些功能可以帮助志愿者实现某些愿望。这些功能主要是“表达个人价值”“增加自我价值感”“增长职业技能”“减轻负罪感”“建立和强化人际关系”及“履行义务”等6个方面的功能[6]。国内学者对志愿服务行为动机也有相关研究,认为志愿服务的行为动机主要包括“亲和动机”“利他动机”“结群动机”“荣耀动机”“成就动机”等,也有学者认为,志愿服务的行为动机主要表现为“成就”“归属需要”“权力”“自我检验”“自我提高”“娱乐”“交往”等[7]。还有学者认为,人们参加志愿活动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若以“利他”和“利己”划分,则这两种动机相差无几,比例相当[8]。

国内外学术界尤其是国外学者对志愿服务行为动机的研究较为全面和深入,他们的研究结论认为,志愿服务的行为动机多种多样、较为复杂。笔者认为,从共享发展视域来分析,志愿服务的行为动机,其实可以简单地从“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来考量,统一归结为“利他”与“利己”两大方面。为促进他人、社会等志愿者本身以外的变化与发展的动机因素,都可以归结为“利他”;为促进志愿者本身变化、发展的动机因素,都可以归结为“利己”动机。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口号——“我参与、我奉献、我快乐”——就是志愿服务“利他”和“利己”行为动机的典型表现。其中,“我奉献”,是一种“利他”动机,就是奉献社会、奉献他人,是一种不求物质回报的付出,“我快乐”,就是一种“利己”动机,通过参与志愿服务,获得他人的赞许、肯定、认可,让自己感受到幸福、快乐、满足、自豪。对于这一点,我国已有学者进行过相关调查[9]。通过分析调查数据发现,志愿服务的动机主要表现为“利他”与“利己”两大方面:一方面,大多数志愿服务最主要的动机是感觉志愿工作有意义,帮助有需要的人,回报社会,尽公民的责任,可以说志愿服务的主要动机表现为“利他”,体现出志愿者对公益事业、社会和他人的自觉关注。另一方面,丰富经验,自我成长,希望发挥个人所长,感觉自己的存在价值,这些主要表现为“利己”动机,成为志愿服务长久持续的动力来源。

二、志愿服务“利他”行为动机——“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Wilson用生物学和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动物和人类的“利他”行为。Wilson指出,“人的利他行为是通过基因遗传而获得的,是人类的本性,这种利他本性对人类种族的生存和延续有重要意义。”[10]认为人的“利他”行为是人的本性,是先天遗传的。学者赫启逊指出,“仁爱是一种不计利害的天然情感,它施之于人,并不希望回报,一个有德的人,总是‘仁爱’、‘利他’之心居首”[11]。赫启逊更进一步提出了利他的天然本性问题,认为人天然是“仁爱”、“利他”的,是不计利害、不需要回报的奉献和付出。对此,有学者认为,人的“利他”行为不期望得到任何奖赏,甚至是利他而损己的[12]。这些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为“利他”行为提供了动机根源。美国学者马克·A·缪其克(Marc·A.Music)、约翰·威尔逊(John Wilson)指出:“志愿服务是利他行为的一种形式,目的是为他人、团体、机构、某项事业或整个社会提供帮助而不求物质回报。”[4]2志愿服务的“利他”行为,就是这样一种天然的、不计利害的、不为物质回报的无私奉献精神的体现,是人类对爱的执着向往和追求,是共享发展理念的集中、鲜明体现。大学生参加奥运会志愿服务是没有任何物质报酬的,驱动志愿服务行为的,就是“利他”动机,是个体对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其动机也是“利他”,是受社会责任感的驱动——“我觉得帮助遭受不幸的人是一种道德义务”“为提升他人福利而工作是我力所能及的事”“如果每个人都义务贡献出时间和精力,贫困和绝望等社会问题就能被克服”[4]47。很多志愿者将志愿服务当作一项事业去奋斗,将奉献他人作为人生的最大付出和乐趣——“在某种程度上,志愿服务成了一种增加的必不可少的付出。你会很肯定地认为,之所以不能离开志愿服务,是因为有很多任务需要你去完成。”[13]这里所说的“付出”“任务”,就是一种他人、对社会的责任、使命,之所以“不能离开”,是因为“利他”动机在驱使和支撑。这种“利他”行为,有利于促进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罗尔斯说:“然而,我们必须区别人类之爱与正义感。差别并不在于它们是由不同的原则指导的,因为两者都包含着一种行使正义的欲望。差别在于前者更强烈和更广泛地表现这一欲望,它除了正义的义务之外还准备履行所有的自然义务,甚至要超出它们的要求。人类之爱比正义感更宽广全面,它推动着分外的行为。”[14]罗尔斯所指的人类之爱,在一定程度上,是指一种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与义务,是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关爱、关心与帮助,旨在推动社会的繁荣发展、人类的文明进步。2001年,马克·A·缪其克、约翰·威尔逊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志愿者当中做过一次调查,93%的志愿者都希望他们的社区变得更美好,超过69%的青少年认为自己参与志愿服务是因为“想为别人的幸福贡献自我”“减少世界的饥饿”等[4]55。志愿者的这种“利他”行为正是源自人类之爱的驱动,外在地表现为“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伟大志愿精神。这种精神,正是志愿服务“利他”行为动机的内在驱动。其中,“奉献”是对他人不求回报的付出,是志愿者在不计报酬、不求名利、不要特权的情况下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高尚情操;“友爱”是对他人的与人为善、有爱无碍、平等尊重,这种友爱精神,让他人和社会感到阳光般的温暖;“互助”提倡的是“互相帮助、助人自助”,是志愿者凭借自己的双手、头脑、知识、爱心,对他人、社会开展的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帮助那些处于困难和危机中的人们走出困境,自强自立,重返生活舞台。受助者获得生活的能力后,也会投入到关心他人、帮助他人、为社会做贡献的志愿活动中;“进步”是通过参与志愿服务,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提高,同时促进他人和社会文明进步。

三、志愿服务“利己”行为动机——“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法国启蒙思想家爱尔维修从人性的角度对“利己”观点作过阐述。他说:“自然从幼年起就铭刻在我们心里的唯一情感,是对我们自己的爱,……不管人们的教育多么不同,这种感情在他们身上永远一样: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人们过去、现在和未来都是爱自己甚于爱别人的”[15]。爱尔维修提出了“爱自己甚于爱别人”的观点。亚当·斯密指出,人既有“利己”一面,也有“利他”一面,但“利己”更为根本。斯密分别对人的“同情心”和“自爱心”进行了比较分析,他的结论是,人的本质是“自爱”。当然,自私自利并不属于“自爱心”[11]。因此,笔者认为,“对自己的爱”与对“他人的爱”同样都是一种大爱,是一种无可厚非的人类本性,是使自己有更多幸福感、获得感的必然要求,同样体现了共享发展理念。2012年,时任上海市委书记的俞正声在接见上海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和个人时指出:“志愿者们活跃在城市各个角落,把责任当作光荣,开展各种活动,生动诠释‘让他人高兴,我也高兴’,‘让别人快乐,我也快乐’的志愿服务精神。雷锋可以说是志愿者的先驱,他的无私奉献行为深深体现了志愿服务精神,是践行‘他人快乐,自己快乐’精神的典范。”[16]109-110讲话中提到的“让他人高兴,我也高兴”“让别人快乐,我也快乐”“他人快乐,自己快乐”表明,志愿服务在服务他人和社会、奉献他人和社会、满足他人和社会的基础上,自己在心理上、情感上也能得到极大的满足和快乐。这种快乐,是志愿者带给社会和他人的,也是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所体验到、感受到的。这种获得感,是志愿服务的收获和成就,也表现为一种志愿服务的“利己”行为动机。对志愿者而言,他们在服务的过程,能升华内心的情感体验,感受人生的应有价值,感受奉献带来的内心满足,增强人生的自信。许多志愿者这样说:“当我们用心去传递爱的时候,我们心中那股暖流就叫幸福。一声谢谢就像和煦的春风温暖心田,就像明媚的阳光照亮心底,就像甘甜的雨露滋润心头。”[16]112“当听到游人的感谢,觉得自己做志愿者是值得的,自身价值得到了体现。”[16]113志愿者得到的这种幸福、快乐,是一种被需要的快乐、被理解的快乐,是一种感到生活充实的快乐。一位在妇女健康诊所从事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说:“自从我婚后在这里当志愿者以后,我就不是为了获得报酬而在这里工作。我一直都很喜欢这种类型的工作。”[17]通过这样的志愿服务,享受人生快乐,真正体现了“服务他人,快乐自己”的价值理念。

志愿服务“利己”行为动机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通过志愿服务,促进个体的成长成才。马克· A·缪其克、约翰·威尔逊认为,志愿服务能让志愿者通过直接的实践经历来学习。比如,一个患有关节炎的妇女如果想更多地了解这种疾病且想学会如何应对这种疾病,她就会去志愿帮助别人克服关节炎的痛苦。一个在不发达国家做志愿服务的人,也可以是为了更多地了解他国的文化和人民。他们还认为,志愿服务能通过体力上和精神上的挑战来增长阅历,如参加搜救活动的惊心动魄、扑灭大火的兴奋、伴随许多抗议活动的恐惧和忧虑等。许多志愿成为应急小组技术员、消防员、搜救员的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时,会感到非常兴奋和刺激,而这些显然是他们枯燥、无趣的职业无法提供的。对此,有学者指出,“作为有着独立人格和独特个性的个人,通过志愿服务来满足其社会需要,追求其精神成就。志愿精神‘为己’维度所表明的就是一种人性的人文关照,以此为每个志愿者提供一个自我成长、自我挑战和自我完善的社会氛围和精神场域”[18]。这类行为动机主要表现为“社会交往”“得到尊重和认可”“个人的充实感”“发展技能”“寻找乐趣”“获得满足感和成就感”“自我的表现以及提升自己的形象”,以及“成就”“归属需要”“权力”“自我检验”“自我提高”“娱乐”等,都是“利己”动机的内在驱动力,是在合理诉求基础上的“爱自己”。有些志愿者将参与志愿服务当成是个人需求满足与才能发展的可能性资源,当成是促进“个人发展”“兴趣满足”和“利益向往”的途径和手段。他们认为,通过志愿服务,能拓展社交领域、增加人脉资源、丰富人生阅历、增强社会实践能力等。以体育赛事中的志愿服务为例,志愿者在大型体育赛事的服务中,付出了时间、精力、体力、脑力和汗水,但同时也培养了能力,提升了自身综合素质,丰富了社会阅历,还可以近距离接触明星,扩大了人际交往的范围。北京奥运会志愿者当中,91.6%的志愿者参与奥运志愿服务的动机是“亲身参与奥运,留下宝贵的人生经历”;80%的志愿者参与志愿奥运服务的动机是“作为一次宝贵的社会实践,锻炼自己”[19]。参加世博会的许多志愿者说,志愿服务可以方便看世博会的开、闭幕式及场馆,可以看到一些平时想见但见不到的名人;参与世博会志愿服务可以让我认识更多的人,扩大我的社交圈等。我国还出台了一些通过志愿服务来促进就业的制度和措施,“以志愿服务为抓手促进大学生提高就业能力,是当前推动大学生就业的一项新举措。虽然就业能力不能保证现实的就业,但是它可以增加一个人获得工作的可能性”。[20]有些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是因为可以增加学分或可以评优加分,有些大学生将参与志愿服务作为“找到好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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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M otivesof Volunteering Service from the Perspectiveof Share-Development

LIMao-ping1,HUANG Qing-bo2

(1.SchoolofMarxism,Hunan FirstNormal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205; 2.CentralSchoolof Sanjia Town,Lianyuan,Hunan 417199)

In recent years,volunteering service boomsin Chinaand becomesan activity involving thewhole society.Allvolunteering service hasdefinitemotives.Analyz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hare-Development,themotives can be concluded into two aspects:egoism and altruism.Altruistmotive refers to the volunteers’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insistent pursuit for love ofhuman beings,which is the reflection of“sharing the achievement thatwe created”.Egoistmotive refers to the self-loving dream of the volunteers,in which they get recognition and esteem and it’s an importantway to achieve individualhappiness.It is the reflection of the concept of“achievingmorew ith sharing and development”.

share-development;volunteering service;motive ofan activity;altruism;egoism

C916

A

1674-831X(2017)01-0099-05

[责任编辑:胡 伟]

2016-11-21

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共享发展理念下大学生扶贫志愿服务研究”(16BKS134)

李茂平(1973-),男,湖南邵阳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志愿服务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研究;黄清波(1975-),男,湖南涟源人,涟源市三甲乡中心学校副校长,中学一级教师,主要从事中学思想品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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