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警察制度的构建

2017-03-09 12:34梁娜娜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环保部门队伍环境保护

梁娜娜

(河南警察学院, 郑州450046)

论我国环境警察制度的构建

梁娜娜

(河南警察学院, 郑州450046)

目前,我国正面临严峻的环境形势,建立环境警察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环境权益,而且有助于破解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问题,提升环境执法效能。实践中,我国多地已经试水环境警察制度,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法律支撑不够、身份定位存在困境,专业人员缺乏。我国应通过修改相关法律,确立环境警察的法律依据,建立隶属于环保部门的环境警察队伍。

环境警察; 制度构建; 法律

一、中国的环境状况与环境法治

2013年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反复出现大面积的雾霾天气,这些地区多数城市每年出现雾霾的天数在100天以上,个别城市甚至超过200天,以2016年12月18日为例,日均浓度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的城市共有71个,河南安阳市、河北邯郸市等8个城市出现AQI小时值“爆表”情况。雾霾、PM2.5已成为近几年的热词,但这只是我国环境问题的冰山一角。近几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增长有2/3是在对生态环境超支的基础上实现的,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这造成了我国环境问题日趋严峻。许多地区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土地沙漠化严重,土壤污染面积扩大,森林面积锐减,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等。发达国家一两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我国在近30多年来集中暴露。生态环境的恶化不仅影响社会公众的生活,还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诱发群体性事件。

为应对日趋严峻的环境形势,我国出台了大量的环境法律法规。1979年国家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之后又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法》,并于2014年进行修订。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立法的逐步完善并没有带来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消减,相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然猖獗,环保压力继续加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没有通过强有力的执法来抑制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建立环境警察制度是强化环境执法,完善环境法治的一个重要举措。

二、我国环境警察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多地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先后有15个省市成立了的环境警察。从各地的实践来看,环境警察制度将环境执法纳入公安执法体系,可以解决以往环境执法软弱的问题,提升了环境执法的效能。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各地的环境警察在取得工作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 法律支撑不够

2014 年 5 月,安徽铜陵成立“环保治安办公室”,这是安徽首支“环境警察”,但在5个月后,该办公室被安徽省公安厅以“超出机构编制”为由叫停。从成立到撤销,前后不到半年时间。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环境警察队伍的建立还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现行《环境保护法》以及《警察法》都没有规定。201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中对于环境警察同样没有提及。各地环境警察的设立多是由地方政府出台规定,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环境警察的性质定位、职权范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仍需进行制度化、正规化、系统化的构建,这样才能实现环境警察规范有效持续的执法,而不是短期行为。

(二) 身份定位上的困境

从我国目前各地的实践来看,环境警察的设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设置于警察机关的模式,即由公安部门建立专门负责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警察力量,业务上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其人员编制属于公安部门。这是我国各地环境警察机构设置的主流。如昆明市公安局成立环保公安分局,河北省公安厅成立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另一种是设置于环保机关的模式,即以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力量为基础扩充警察权力,设立环境警察,由环保部门统一调配工作,履行环境执法职责,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2012年河南省滑县成立的环境警察大队即采用这种模式。从全国范围来看,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构建模式,造成环境警察身份定位的不统一。采用何种模式才能在我国的国情下发挥环境警察的效能是我们必须首先思考的问题。

(三) 专业人才的缺乏

环境科学是综合性学科,涉及物理、化学、生物学、生态学、经济学等多种学科,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累积性、潜伏性决定了环境执法的专业性,环境警察从事的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犯罪侦查,不但需要具备较强的法学专业知识,熟悉刑事侦查的程序,还需要其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知识。但在实践中这种综合性、复合性人才非常缺乏,环境警察队伍的建设面临着严重的人员困境。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高等教育本科专业中尚没有相关的专业,只能由公安民警或环境监察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后组建环境警察队伍,其能力和素质难以应对复杂的环境案件。

三、我国环境警察制度的构建

(一) 确立环境警察制度的法律依据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世界许多国家为应对在经济发展中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纷纷通过立法建立了本国的环境警察制度。笔者认为,要建立我国的环境警察制度,首先要是借助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契机,明确人民警察在环境保护上的基本职责,扩充警察权的行政管理范围,对环境警察的设立与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改变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存在的政出多门的现象,将原来分散于各部门在环保领域的管理权通过设立环境警察制度集中起来,赋予其强力执法权,直接进入司法程序。

(二) 明确环境警察的设立模式

在我国,理顺环境警察隶属关系、确立其相应的法律地位,是其发挥应有作用的前提。如前所述,我国环境警察的设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设置于警察机关的模式,另一种是设置于环保机关的模式。笔者认为,环境警察的设立应采用第二种模式,即在环保部门设置环境警察,受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具体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的公安机关承担着重要的、广泛的社会职能,从事治安管理和刑事技术侦查的警力已严重不足,如果再分出一部分警察作为专门的环境警察,势必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等基本职能的发挥。其次,环境问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也决定了环境警察应当设立于环保部门。环境案件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程度的破坏程度都涉及专业技术的应用和专门环保检测仪器的使用,而这些是环保部门最擅长的。最后,将环境警察队伍建置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有一定的经验可循。1999年1月5日,在正式成立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的同时,组建了专司打击走私犯罪的执法队伍一一海关缉私警察队伍。缉私警察由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笔者认为参考海关缉私警察的设立,组建我国的环境警察队伍,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向。即在环保部门设立环境警察,负责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刑事案件的侦查,具体工作由环保部门领导,人员属于公安编制,在业务上受公安机关指导。

(三) 建立环境警察队伍的人员储备

作为环境警察,既要具备丰富的环保科学知识,熟悉环境检测设备,具有相应的环境检测技术,还要了解警察行政与刑事执法的业务要求。要培养这种复合型人才,可以将具有一定环境专业知识的环境监察人员送到公安院校学习公安业务,经过学习后再从事环境警察的工作。从长远来看,我国应顺应环境执法实践的需要,在公安院校的高等教育中设立环境警察相关的专业。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在于服务公安实战,近些年,由于网络的普及和网络犯罪的增加,很多公安院校设立了“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面对我国环境执法对复合型人才的迫切需要,公安院校可以考虑开设“环境保护与执法”专业,培养既懂环保、又懂公安执法的复合型人才,充实环境警察队伍。

四、结语

环境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在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的进程中,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我国应整合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内部资源,建立一支权威、高效、专业的环境警察队伍,这是控制、化解环境风险的有效路径,也是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必要举措。

[1] 邢捷.论我国环境警察制度的构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34-40.

[2] 韩德培.环境资源保护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2015.

[3] 孙磊.我国环境警察制度构建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0.

2017-03-20

河南警察学院2016年度院级科研课题“环境警察制度构建的现实困境与模式选择”(项目编号:HNJY-2016-33)

梁娜娜(1984-),女,河南焦作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电话:18838935351。

D922.68

A

1671-4733(2017)03-004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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