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的思考与探索

2017-03-09 08:22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治党执纪

姚 红

(淮南矿业集团纪委, 安徽淮南232001)

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的思考与探索

姚 红

(淮南矿业集团纪委, 安徽淮南232001)

“四种形态”是我们党对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新形势下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科学运用好“四种形态”,能够有效提升监督执纪的水平,达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目的。

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党风廉政建设

王岐山同志关于“四种形态”的科学论述,是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是正风反腐、严肃纲纪、从严治党的根本举措。科学运用“四种形态”,对提高监督执纪水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纪律是党的生命。严明的纪律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支撑。“四种形态”彰显的是法治精神,体现的是纪律要求,饱含的是组织关怀,是新时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举措。

(一) “四种形态”是从严治党的实践标尺

与时俱进推进党建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是我们党的一贯品格,也是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强大思想武器和动力源泉。在“四大考验”、“四大危机”的严峻时期,在全面从严治党的紧要关头,我们党又一次实现了党建理论的华丽转身,依据纪律的尺子,提出了“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并配套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成为管党治党的基本遵循,是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操作指南和实践准则。“四种形态”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依据不同违纪情形,提出了对应的“量刑”标准,有效避免了执纪问责的盲目性、随意性、独断性和人为性,为正确执纪、科学执纪、严格执纪提供了实践依据和政策保证。

(二) “四种形态”实现了对所有违纪情形监督的全覆盖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党自成立那天起,就始终把纪律和监督写在自己的旗帜上,从不避讳自身建设存在的“小毛病”、“小问题”,从不讳疾忌医,从没有刻意地对各种违纪行为进行包容和放纵。然而,历史发展总是迂回曲折的,党的建设历程也是一样,在某一个阶段出现过少数党员干部要么是“好人”、要么是“阶下囚”的‘怪像’。探其根本,就是没有对所有违纪情形和苗头进行分析和梳理,对症下药,及时“治疗”。小洞不补,大洞尺五。要铲除这种‘怪象’,就必须有根治的“药方”。“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正是在此背景下的理论升华,是根治这种“怪象”的良方。从日常提醒到党内批评,从纪律轻处分到组织处理,从纪律重处分到立案审查,涵盖了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和苗头,实现了监督执纪的全覆盖。

(三) “四种形态”饱含了党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党的良苦用心

关心干部的健康成长、成才,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党的一部建设史就是关心爱护干部的成长史。从延安整风时期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到现在推行的“四种形态”,在本质上是一脉相承、并无二致的,都是把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统一于从严治党的实践中。“四种形态”根本作用和重大意义在于:在“好人”和“阶下囚”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和“隔离带”,紧扣“早”和“小”,突出“严”和“防”,紧盯“常”和“长”,防患于未然,并对“一般健康”“亚健康”“患小疾”“得重病”的不同对象开出了不同药方,保护的是绝大多数,只有对“患小疾”“得重病”的少数、极极少数,采取重处分和纪律审查,充分体现了党的人文关怀思想。

二、充分认识实践“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四种形态”是我们党对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新形势下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

(一) 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

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纪律管党始终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主旋律,贯穿于党的各个历史时期,体现了从严治党的一贯方针。“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历史经验一再证明,纪律是党的生命,什么时候党纪严明,作风过硬,实事求是,党的事业就会兴旺发达,反之,则受挫或受损。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新实践、新发展、新情况,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思想、新理念、新思路,把加强党的领导,从严治党管党,作为实现“中国梦”的根本保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是习近平同志向全党提出的重大政治要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这一方略的实践遵循。“严”字当头,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突出“全面”,不仅抓“关键少数”,覆盖全体党员;重点在“治”,坚持零容忍惩治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二) 体现了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实践精神

“四种形态”重点在“防”,要害在“治”,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辩证统一。“防”、“治”的对象、措施、路径清晰明确,律自、守纪、遵法的层次划分一目了然,为监督执纪者量好了刻度,提供了抓手。破法者必先破纪。“防”就是用纪律管住绝大多数,用“高压线”圈住绝大多数,不“破栏”,不违法,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增量,保护的是“整片森林”。“治”就是下猛药医治“患小疾”、“得重病”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及时清除影响“森林”发育成长的毒素,减少腐败存量,维护“森林”的健康生态,从而达到标本兼治 。

(三) 凸显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纪严于国法,这是由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党是我们事业的领导核心,只有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才能使党始终站在时代前列,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担当起实现“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决定中国的前途和命运。党不治,则国不治。只有把党建设好、发展好,才能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制现代化、法治化,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各项措施落地生根,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发展方向。同时,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又从根本上规定了党只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才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种形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以纪律人”和“以法律人”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衔接,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

三、实践“四种形态”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当前,在实践“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 思想认识不到位,主体责任需进一步强化

实践“四种形态”主体责任在党委。党委认不上或不用心、不真心、不狠心,“四种形态”在实践中就很难得到充分运用,从严治党管党就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流于形式,突出表现为:少数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喊得多,行动少;讲的严,执行松;说的硬,问责软;部署多,检查少;甚至奉行“鸵鸟政策”,搞好人主义,遇到问题绕道走,揣着明白装糊涂,充当“和事老”。更有甚者,极少数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认为,实践“四种形态”是纪委的事,与党组织无关,把主次责任颠倒了,“四种形态”也就很难推动了。

(二) 党章意识不强、纪律观念淡薄是实践“四种形态”的首要难题

突出表现在少数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党的意识淡薄、党性修养弱化,在党不言党、不管党、不信党、不用党,把党规党纪当作“稻草人”,把组织提醒当作耳旁风,放松对自己的约束和要求,凡事跟着感觉走,由着性子来,认为只要不是腐败,小事小节无关紧要。不懂得“针眼大的窟窿能漏过斗大的风,‘不矜细行,终累大德’”所揭示的深刻道理。纵观查处的一些腐败分子,无不是从失小节、破规矩开始,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要教育广大党员认识到“讲政治、有信念,做到政治合格;讲规矩、有纪律,做到纪律合格;讲道德、有品行,做到品德合格;讲奉献、有作为,做到发挥作用合格”的学习教育活动任重道远。

(三)少数纪检监察干部能力不足、担当精神不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四种形态”的运用

“四种形态”作为监督执纪的最新理论成果,对纪检干部来说是新事物,不仅需要有一个系统了解、消化吸收、区分界限、精准运用的实践过程,还要有敢于担当、铁面无私、严明执纪、不怕得罪人的责任精神。从监督执纪实践来看,一些纪检干部学习不深,理解不透,把握不准,能力不足,不愿或不敢担当等,都是制约“四种形态”正确运用的重要因素。

四、科学运用“四种”形态,提升监督执纪水平

用“四种形态”引领纪检监察工作,提升监督执纪水平,是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内在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高度的政治自觉,强烈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实践好、执行好“四种形态”。

(一) 坚定信念,强化责任担当

对党忠诚、维护党的权威、严格执纪,是纪检干部份内之事,纪检干部应尽职责。实践“四种形态”绝非监督力度减弱、执纪尺度放宽,而是力度更大、尺度更严。因此,纪检干部如果没有许党许国的执着情怀,没有百折不挠的理想信念,没有舍我其谁的责任担当,没有“舍得一身剐”的牺牲精神,是很难执行到位的。筑牢信念之基,擎起理想之柱,扛起责任大旗,是每个纪检干部必须坚守的履职底线,是科学实践“四种形态”的根和魂。

(二) 与时俱进,转变执纪观念

要在秉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工作方针和人文关怀精神的基础上,着眼党风廉洁建设新任务、新形势、新要求,拓展工作思路,改进思维方式,转变执纪观念,切实改变以“办案论英雄”、以“移送司法为成绩”的固有观念,把党章体现的抓早、抓小,超前预防和保护干部的内在要求作为运用“四种形态”的实践依据和价值遵循。在监督对象上,由盯住“关键少数”向管住全体党员转变;在监督时机上,由聚焦事后惩处向超前预防转变;在监督手段上,由单一纪律处分向综合运用多种处置手段转变,真正把“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贯穿到运用“四种形态”全过程。

(三) 整合监督资源,创新监督手段

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要整合企业内部监督资源,统一监督力量,发挥集成优势,提高协同作战能力,真正实现监督主体多元化,监督功能多样化,监督体制一体化。建立健全干部廉洁从业的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组织监督、群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使干部德廉的表现处于可视可控可察状态,促使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强化日常监管,多关注、常留心,多渠道、多方面地了解掌握干部的履职和生活信息,对小问题、小毛病,早提醒、早警示、早纠偏,早期预警,超前预防,及时根治,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问题。

(四) 强化日常监督,推进纪律审查升级

立足教育提醒,通过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咬耳扯袖,强化党性锻炼,不断清扫思想灰尘,筑牢思想防线,使“不想腐”在思想上生根。着眼超前预防,坚持抓早抓小,做到听到就谈,看到就说,及时纠偏、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防小问题酿成大错误。致力监督全覆盖,强化日常监管,坚持定期检查和动态抽查相结合,工作巡查和“回头看”相配套,抓重点,抓节点,使“不能腐”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顶风违纪、不收手、不收敛的,严查快处,绝不含糊,决不手软,发挥震慑作用,努力构建“不敢腐”的长效管理机制。

[1] 吴宁.关于纪检监察系统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思考[J].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14-16,24.

[2] 熊惊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1):11-15.

[3] 仇丽萍.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6(1):31-33.

2017-02-18

姚红(1967-),女,安徽淮南人,政工师,研究方向为纪检监察理论。

D262.6

A

1671-4733(2017)01-0054-03

10.3969/j.issn.1671-4733.2017.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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