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积极引导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

2017-03-09 00:55董小琴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相适应宗教界信教

董小琴

(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0071)

刍议“积极引导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

董小琴

(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0071)

宗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属于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既有相通一面,也有对立一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宗教”,重要的一方面就是积极引导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简称“积极引导相适应”)。“相适应”有其基本内涵,如何“积极引导相适应”,可以从人才建设、文化建设、法治建设三方面入手。

引导;宗教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和2016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两次专门强调,“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宗教”。这一最新论述,可以说既是宗教发展在新时期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

一、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

宗教发展至今,有其特殊的社会体系,包含着宗教观念、宗教行为、宗教制度等内容。宗教既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现象,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已经得到大众的认可。事实证明,某个宗教之所以能长期存在,是因为该宗教不断适应于该社会,当然包括该社会的主流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正式提出,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主流,成为全社会共同培育和践行的社会价值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文化浸润我国各种宗教”,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宗教两者是“对立统一”的。

(一)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对立”

两者在世界观上的“对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依赖于唯物主义世界观;而宗教文化在世界观上与马克思主义是根本对立的,因为宗教所依赖的是唯心主义世界观。

两者社会地位的“对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植于中华文化,是中华文化的精髓,它贯穿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整个过程,对巩固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实现国家昌盛、民族复兴、人民幸福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处于当代文化体系“主要”的地位,是全体社会成员(包括信教群众)价值认同上的“最大公约数”。宗教文化包罗万象,有积极的消极的,“宗教这种精神资源可以多方利用,既可以为倡导和平、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动力,也可以为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开路”[1]。今天,中国建设文化强国,毫无疑问要动用一切有益的文化资源,优秀的宗教文化是很好的选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宗教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个人、社会提供价值导向,但是由于宗教多元化现象的存在,我们需要从中正确的认识、辨别、择优,利用积极的抑制消极的,不能把宗教文化凌驾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上,认清宗教文化在文化体系中处于“次要”地位。

两者关联的主体范围“对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私事,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强迫他人信教,对于信教群众而言,宗教教义教规作为宗教文化的载体,对其而言有天然的约束力,但对绝大多数不信教中国公民而言,某一宗教固有的教义教法只是“身外之物”,对其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价值引导。

(二)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统一”

从文化层次上,他们都属于中华文化的体系,两者可以对话、相容。宗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有深厚的文化历史渊源,也同样以不同的价值观念影响着当今国人思想准则和行为方式。宗教文化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含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生活习俗等几乎渗透到信教群众生活乃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存。宗教文化中虽然存在着一些落后消极的内容,与社会主义文化有矛盾的地方,但是宗教典籍、宗教道德、宗教戒律等许多内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内容并行不悖,如佛教提倡“不作国贼”“众生平等”、道教提倡“佐国扶命”“齐同慈爱”、伊斯兰教主张“两世吉庆”、天主教、基督教倡导“作盐作光”“荣神益人”等,这些思想其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有相通之处。

从主体层次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是针对全社会而言,要求得到最普遍的认同,形成全社会的共识。我国信教群众与广大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获得信教群众的认同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目的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引领社会全面进步,巩固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思想基础。

从社会功能上看,宗教的道德功能、文化功能、慈善功能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是可以相契合的。比如佛教提倡利乐众生、拔苦与乐,道教提倡虚怀若谷,伊斯兰教提倡孝敬父母、救济贫民等思想都是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相容的。

二、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的涵义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宗教,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积极引导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这实际上也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个方面,是实现宗教中国化的要求。文化层面上的适应是最根本的、最深层次的。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热爱祖国、旗帜鲜明地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国家尊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实现政治认同;二是树立法治意识和公民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爱国爱教结合起来,发挥好和谐包容、服务社会、贡献力量等优良传统,实现社会适应;三是不断挖掘出优秀的宗教文化,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社会进步的宗教教义教规,作出最新阐释,带头宣传爱国、和谐、法治、友善等思想,坚持与时俱进、努力实现文化融合;四是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始终坚持正信、正行,坚持知行合一,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等方面真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更多社会正能量。

当然,引导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仍需要注意几点:第一,“相适应”不是否定差异,而是相互尊重,从而构建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也就是如何实现“和而不同”“多样性和一致性的统一”。第二,“相适应”有主次之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反映全国各族人民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是能够凝聚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团结奋斗的精神旗帜。所以不能把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放在同等地位,搞清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宗教是引领与被引领的关系,要旗帜鲜明地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地位。第三,“相适应”的目标是促进宗教和谐发展,使宗教朝着中国化的正确方向前进,使宗教的积极因素不断被激发,使优秀的宗教文化成为传承和发扬中华传统文化的力量之一,使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三、积极引导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的路径思考

(一)人才建设———加强“三支”队伍建设

宗教工作干部、宗教界人士、宗教理论工作者三支队伍建设,是积极引导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的关键力量。

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面对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宗教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下,应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加强宗教工作干部的教育培养。一要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宗教知识、宗教政策等培训,增强他们的政治素质的同时提升业务工作水平。二要加强全局意识、法治意识、服务意识的培育。宗教工作是全局性工作,宗教工作干部应该高度重视宗教工作的重要性,不能回避宗教问题,要把宗教工作放在党和国家整个工作中思考。2017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宗教文化作为中华文化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过程中,应该大力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宗教工作相关部门应该有这个意识和思维。宗教工作部门可以牵头,以宗教文化为切入点举办如“阐释宗教经典”“挖掘宗教历史、传承宗教文化”等活动形式,引导宗教界人士提升自身素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外,加强法治观念培育。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在提高依法行政决策水平的同是引导信教群众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宗教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就是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更好地为广大信教群众服务。宗教工作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密切联系信教群众,和他们交心、谈心,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就宗教界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协商探讨。

加强宗教界人士队伍建设。宗教界人士是引导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的主体力量。宗教界代表人士有着特殊的作用,其德、才、品、行等都将影响到广大信教群众,其政治素养如何将影响到宗教文化是否往正确方向发展,其宗教学识高低将影响到他们是否能挖掘、整理、探索出更多宗教经典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合的教义理念,其品德言行好坏将影响是否有能力成为广大信教群众积极的引导者,以此更好地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此,严格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培养标准,尤其要大力推进中青年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培养教育,以王良佐、十世班禅、赵朴初、丁光训、傅铁山等为榜样,培养爱党爱国、具有较高宗教学识、清净修行的新一代宗教界杰出人士。

重视宗教理论研究队伍建设。宗教理论研究队伍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重要力量之一。这支队伍来自高校、社科院、党校、社会主义学院等多系统。目前,在各系统宗教理论研究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形成以宗教学为基础,宗教社会学、宗教经济学、宗教文化学、宗教伦理学等宗教与多学科交叉的格局。作为宗教理论研究工作者,要以马克思主义武装自身,要进一步明确宗教文化在我国文化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增强文化自觉、树立文化自信,积极主动地开展宗教文化研究,为宗教界何以能够适应并贡献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创立和坚持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支撑。

(二)文化建设———鼓励宗教界重视宗教文化建设,不断挖掘优秀宗教文化

重视宗教文化建设,是宗教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客观要求。要支持宗教界“努力挖掘宗教教义、宗教道德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大力弘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和谐包容的优良传统,倡导和平向善、中道和谐、济世利人的理念”[2]。如前所述,宗教文化中有丰富的关于社会公共道德、家庭美德、个人道德等等道德规范,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要求相符合,应当大力鼓励宗教界以宗教经典、宗教礼仪、宗教艺术等为载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在寺庙宫观建立优秀文化教育基地,定期举行宗教文化与优秀传统文化相应的文化活动,长此以往,优秀宗教文化得以挖掘、积累、沉淀;继续支持佛道教的讲经交流活动、伊斯兰教的“解经”活动、基督教界的神学思想建设等。

(三)法治建设——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为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提供保障

2016年,国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那么,宗教界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就应该自觉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对宗教界而言,宗教(戒律)对广大信教群众行为的引导,有利于他们形成自觉守法、尊法的意识和行为。

宗教文化建设要融入到法治社会建设的大环境中去,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宗教文化的建设需要法治来保驾护航。而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素之一加以确立,是新时期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宗教文化要适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其题中之义。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至少应该做到:一是要完善现有的法规,对宗教场所、活动、人员的管理,要根据具体的执行情况,细化措施。二是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守法的自觉性,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三是要严格执法。对涉及宗教因素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确看待国法与教法(宗教戒律)的关系,对不符合宗教教义、严重妨碍宗教领域正常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金泽.全面研究宗教在中国文化发展战略中的地位与作用[EB/OL].http://www.cssn.cn/zjx/zjx_zjyj/zjx_zjxll/201410/ t20141006_1351944_2.shtml.2014-10-06

[2]本刊编辑部.宗教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启动[J].中国宗教,2014,(5):20.

(责任编辑:许 烨)

10.3969/j.issn.1009-2293.2017.0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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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293(2017)04-0067-03

董小琴,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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