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域下从严治党的深化及展开

2017-03-08 03:40黄佳宇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私权执政党法治化

文/黄佳宇

法治视域下从严治党的深化及展开

文/黄佳宇

依法治国方略是执政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常态化的法治需要用稳定的规则实现对公权力主体的制约和合法私权的保障,从而彰显法治的公平、公正与民主。从严治党的法治化与法治常态相适应,并在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不断取得新的发展。

从严治党;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不断地深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法治”为主题,不仅对过去一段时间新中国法治的制度建构以及制度运行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更是为改革的深入乃至小康社会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中央审议并通过了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习近平总书记对《准则(讨论稿)》和《条例(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从严治党的进程中两部重要的制度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在党内法规体系建构中取得的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一、依法治国:执政党执政方式的转变

新中国成立,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变成执政党,在此后的一段时期,执政党由于自己原有的革命党惯性,在对待法制(法治)的态度上是比较排斥的(轻视),特别是十年动乱中,由于执政党以阶级斗争为纲,轻视法制建设,使社会秩序遭受巨大的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深刻总结了文革十年的沉痛教训,高度重视国家法制建设,并逐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开启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新局面。

作为执政党,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以法治的方式解决从严治党的问题,是一项必要、重要的伟大工程。这不仅是执政党自身建设的当然需要,也在夯实自身执政合法性基础的过程中,昭示执政党执政方式的巨大转变。

二、法治常态化的基本价值要求

自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成为政治体制改革体系中一项重要的任务之一,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正经历着从“法制国家”向“法治国家”的深刻而巨大的转变。从党的十六大对“依法执政”的明确提出,再到十八大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的领导下,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正在推进与深化中不断丰富。在由“破”到“立”的过程中,法治呈现出逐渐的常态化趋势,这种稳定的法治建设成为执政党执政方式转变乃至改革开放于法有据的必然需要。

常态化的法治应该以“法治”为核心,在立法的科学、执法的严格、司法的独立、守法的普遍等法治实践的各个环节,体现出“法治”的基本价值要求。

●法治常态化应该是稳定规则的“刚性”治理

“规则之治”[1]是常态化法治在形式上的突出表现,这种规则制定与运行的常态化要求规则本身具有“普遍性”、“稳定性”与“刚性”。首先,针对规则的内容,在对象适用上,规则治理具有明显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一方面体现在对“人”的一视同仁,对于规则的遵守应该是一种普遍性的要求,这是对“特殊身份”以及“特权”的必然摒弃,即法治对于平等性的本质彰显。另一方面,规则的普遍性在对“事”上亦是一视同仁,规则以明确的规范条件预设,将规则调整的具体“事”的共同要件统合起来,形成具有可以反复适用的同一规定,从而对构成要件一致的事予以解决;其次,具有普遍性的规则,对“人”与“事”的平等适用体现着规则的稳定性,它以可预测的行为模式与结果,实现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指引,从而调整社会关系,这种稳定性要求规则不能朝令夕改,即使规则需要变化也应该按照规范有序的程序进行,避免社会成员对规则的误读,使主体行为陷于茫然甚至是混乱无序;最后,规则治理的普遍性与稳定性,要求在规则的执行上必须具有“刚性”,这种刚性是规则的权威适用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意味着规则的治理必须有强有力的制度予以保障。

规则治理的普遍性、稳定性与刚性,在微观层面就表现出应然的平等性、公平性与强制性。从具体的法律规则而言,法律是带有明显的强制性的,在体现国家意志运作于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体现出调整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并通过个案适用中的平等,彰显法律的总体公平。而对于社会成员而言,法律所体现的平等性与公正性,以及法律适用的强制性,更能使社会成员敬畏法律,从而遵守法律,形成全社会“尚法”的氛围,这些无疑是常态化的法治的应然要求。

而社会成员在规则治理的社会关系中,首先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规则,崇尚规则之权威,并将这种内心之崇尚外化为守法的行为方式,其中,公权力的行使者按规则办事(依法办事),并使之成为稳定的常态则更具现实导向意义。立规矩,守规矩,公权力主体带头践行好规矩的各项要求,将推动全社会规矩与规则意识的形成,而这种规矩与规则意识的形成,又将反馈于国家规则的制定本身,实现立与守的良性互动。

●法治常态化应该是民主与开放的“良性”治理

治国之重器为法律,善治的前提是良法,[2]良法的有效运行对于法治国家至关重要。当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常态时,其应该具有法治所蕴含的对民主与开放的基本价值要求。我们明显的制度优势在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而人民意志性则是这种制度优势在法治建设中的集中表现之一。这种人民意志性集中表现在作为国家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宪法的规定之中,这种体现人民意志的国家根本法,一方面配置了国家政权,另一方面又体现了执政党与人民主体意志的一致性。良法善治是对人治在本质内涵上的巨大超越,更是法治常态化对于民主与开放要求的具体体现。

法治在摒弃人治的少数人治理过程中,实现了人民主体意志的集合化表达,也正是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制度保障,从而以广泛参与、开放的形式,在法的运行各个环节,实现了“良性”的治理。这意味着立法应体现必要的公众知晓与参与度,以有效的制度形式(征求意见等方式),体现立法作为法治基础的民主与开放;在执法过程中,应该以开放透明的方式,接受广大社会成员的监督,实现执法主体与社会的良性反馈互动;在法的宣传过程中,更是以与时俱进的方式,用新的信息载体,及时、有效、方便、快捷地将法“广而告之”,这无疑对全社会守法氛围的养成是大有裨益的。

●法治常态化应该是限公权、护私权的“理性”治理

法治的重要价值要求之一就是对公权力的有效限制与制约,而与之相适应,法治亦应体现出对社会成员合法私权的有效保障。公权力主体由于其强势地位,其权力一旦行使失范,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影响,对社会成员的私权利会造成不同形态的具体权益损失。“限公权,护私权”应是法治现实价值要求的必然体现,这在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社会类型以及不同法系中,虽然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其具有发展性的共同价值内核要素是相通的。

法治常态化应该是合理限制公权,有效保障私权的,符合理性的治理进程,之所以说这个过程是符合理性的过程,是指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应该立足我国的实际,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西方的所谓“先进”制度模式(例如,权力监督中西方的“三权分立”),要结合我国本土的法治资源,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同时,在私权的保护上,也不能一味鼓吹西方的所谓“私权神圣”,从而走向极端个人主义,应该在监督公权、保护私权上,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制度和价值观要求的制度与规范体系。

在理念上,公权主体应摒弃特权思想,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不恣意妄为,不徇私舞弊,要充满善意的对待行政相对人,尊重相对人的人格与尊严(人权)等等;在行为方式上,应通过必要的制度与程序设计,避免违法乱为、不严格执法、司法暴力等情形,从而形成符合理性的“法治文明”。

三、从严治党法治化的“立、行、率”

在法治常态化的时代背景之下,中国共产党从自身发展历史与时代定位、任务出发,始终高度关注从严治党与依法执政,在党规党法的建构中不断下大力气,十八届六中全会适应从严治党新形势要求,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两部重要的党内规范。这是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法治化进程中,在建构党内规范体系、切实从严治党的伟大征程中,取得的重要成果,也彰显着中国共产党向着从严治党法治化不断努力的坚定决心。

从严治党法治化基础在“立”,即在党内立规矩,在党内法规的建构上做足功课。没有科学、合理、系统的党内规范,从严治党就缺少必要的制度抓手。就如同法治应该是规则化的治理过程,从严治党法治化亦应是立足于规则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党内民主、组织、作风等建设,都制定了不同的党内规范,尤其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党内法规体系已经明确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五大体系之一,足见党内法律体系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党内法规建构的过程应充分体现党内民主与开放,并体现规则本身的科学性,就如同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两部重要的党内规范,亦是听取了来自党内与党外的各种声音。此外,对党内法规的定期清理亦是十分必要的。在清理的过程中,不仅使不合时宜以及彼此矛盾的规范予以废除、调整,更能使党内规范适时成为国家法律,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互动。

从严治党法治化关键在“行”,即党规党法的刚性执行。再好的规范,如果不能被刚性执行,也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党规党法的刚性执行,就是不论哪级党组织,不论党员干部的职位高低,都能够不打折扣地切实贯彻执行下去。这不仅是对特权的摒弃,更是在党规党法的刚性执行过程中,体现执政党从严治党的决心,更是彰显着法治对于公平、公正的价值要求。

从严治党法治化生命在“率”,即党员成为依法治国遵纪守法的表率。从严治党法治化立规矩,行规矩,是对党员干部规矩意识的养成,从而形成法律红线意识,知可为知不可为,并将党规党法以及国家法律的要求内化于心,以法治的思维指导外化的行为方式,用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纠纷。正确的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成为遵守法律的表率。这种执政党以上率下的方式,能够起到良好的带头与示范作用,一个遵法、守法、尚法的执政党党员群体,对于形成全社会遵法、守法、尚法的良好氛围无疑是十分重要也是十分必要的。

四、结语

从严治党法治化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系统工程,在实现执政党执政方式巨大转变中,执政党总结了过去一段时期新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与教训,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不断领导依法治国取得一个又一个成果。在这个进程中,中国共产党正以自己的行动,向全世界昭示执政党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法治化的从严治党,不仅夯实着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基础,更推动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前行。

[1]李龙,法治新常态刍议[J].社会科学家,2015,(1).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黄佳宇,中共长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助理,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责任编辑李冬梅

D262.6

10.13784/j.cnki.22-1299/d.2017.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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