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小琴,郁小波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模式的反思
叶小琴,郁小波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内在要求,也符合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具有多重价值。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存在志愿者参与度不足、参与形式化、缺乏相应制度和工作机制保障等问题。目前需要探索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有效的、可行的形式与方法,以促使更多的社会公众作为志愿者参与到矫正工作之中;可通过社区矫正立法和完善参与规则的制度安排,以及志愿者选拔、职责划分、管理等具体的工作机制来推行新的社区矫正模式。
社会治安治理;社区矫正模式;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机制保障
自2003年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开始试点以来,以社区参与为主导对犯罪者进行矫正的司法理念已然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与强调行政参与性的监禁执行不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更加强调社会参与性,即允许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力量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利用的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能、资金等的总称。在这些社会力量中,社会人力占据核心地位。[1]近年来,志愿服务正以突出的社会效益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视。据统计,我国累计已有8000多万志愿者,向社会提供了超过40亿小时的志愿服务。[2]截至2013年11月底,全国各省、自治区、市、县及2000多所高校均建立了青年志愿者协会,并建立了13万个志愿服务阵地,注册的青年志愿者达4043万人,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组织体系。①国内外志愿服务研究[EB/OL].中国青年志愿者网:http://zgzyz.cyol.com/content/2015-07/15/content_11496095.htm,2017-04-24.笔者认为,社会志愿者在社会人力中处于中坚地位,可以成为社区矫正利用的社会资源。尽管各地都已注意到了志愿者在矫正工作中的作用,但从当前的现状来看,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尚存在参与度不足、参与形式化、缺乏相应制度和工作机制保障等问题。目前亟需探索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有效的、可行的矫正模式,以吸引更多的社会公众作为志愿者参与到矫正工作之中。
社会志愿者是我国当前迫切需要的社会力量,引导社会志愿者参与矫正工作必将成为未来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的方向。放眼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意识到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价值。英国拥有悠久的民众参与社区矫正的历史,英国政府实行司法职业的多元化,大量的社区辅助官、治安法官由兼职的志愿者担当。[3]借助社会力量开展矫正工作是日本的主要运作模式,社区矫正的保护司、更生保护法人都是由社会志愿者担任。[4]推动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不论是对于国家和社会,还是对于矫正对象以及社会志愿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形成的是一个多赢的局面。
1.弱化权力外观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体现着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形象。但它本质上又要求社会参与性,即利用社会力量管理、监督矫正对象,帮助犯罪者接受教育改造。引入志愿者参与矫正工作的价值体现在,极力弱化矫正对象对刑罚的国家权力外观产生的抵触情绪。志愿者并非国家权力的代表,其具有的更多的是独立的社会属性,弱化了矫正措施的国家权力的外观。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形成的是国家—志愿者—矫正对象形式,志愿者充当桥梁的作用,国家权力不直接面对矫正对象。通过志愿者与矫正对象的接触,矫正对象感触更多的是与社会的互动,而不是与国家机关的碰撞,避免了矫正对象对矫正工作产生抵触情绪,有助于国家和社会对其教育改造。同时,刑罚执行权中引入社会力量,权力的形式特征虽然有所淡化,但权力本身却得到加强。[5]
2.司法资源的节流
费用短缺是各国社区矫正都面临的一个问题,比如美国社区矫正费用远远低于监禁矫正,低的只占监禁矫正的2.25%,高的也只有监禁矫正费用的70.21%[6];澳大利亚社区矫正的费用也仅为监禁矫正的3.14%[7]。在我国,湖北省社区矫正的财政拨款包含在基层司法业务费之中,湖北省司法厅2014年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显示,基层司法业务的决算金额为331.69万元,占全年决算金额的3.68%①湖北省司法厅2014年部门决算[EB/OL].http://www.hbsf.gov.cn/gk/czzj/czzj/25870.htm,2017-04-02.,2015年基层司法业务决算金额为152.69万元,占全年决算总额的1.57%②湖北省司法厅2015年部门决算[EB/OL].http://www.hbsf.gov.cn/gk/czzj/czzj/39148.htm,2017-04-02.。并非仅是湖北如此,我国各省市的投入数额普遍较低,完全依赖于政府机构自行聘请专业人员从事矫正工作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我国各省市社区矫正机构积极探索节流的工作方法。如前所述,截至2013年11月,全国两千多所高校均建立了青年志愿者协会,已注册的青年志愿者达四千多万。这些志愿者正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力引入的社会力量,也是对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的补充,是最好的节流方式之一。比如,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积极组建的高学历、高素质的高校志愿者队伍,本身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经过短期的培训即可参与矫正工作,正是有效缓解社区矫正缺乏专业人才问题的办法。
1.提供多元化帮助
志愿者来源于社会的各个阶层,在社会生活中担任不同的角色,不仅包括高校的师生员工,还有各行各业的工作者。多元化的志愿者结构中,总能找到适合矫正对象需要的志愿者来帮助其矫正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比如,当矫正对象的文化程度较低时,高校的师生可以对其进行文化教育;当矫正对象存在就业困难时,可以根据其对职业的预期,选派具有该项专业技能的志愿者对其进行培训。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项目具有单一、针对性弱等特点,社区矫正活动内容的更新一直是矫正机构攻坚的问题点。志愿者的多元化背景也带来了创新的活动内容,当前高校拥有大量高价值、可行的社会公益方案。比如武汉大学的“善行一百”公益活动,青年志愿者协会的“阳光计划”、“暖冬计划”等。这些活动的适当变换将是矫正机构活动内容的有益补充。
2.强化“去标签化”效果
犯罪学的标签理论认为,当社会对行为人的不良行为给予消极反应时,该行为人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会渐渐对这种消极的自我形象产生认同,进而按照这种自我形象实施行为,直至犯罪行为产生。[8]社区矫正过程中,执法人员与志愿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矫正教育的主观体验的差异性之上。如果只是执法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执法人员倾向于给矫正对象贴上犯罪标签,进而推行监狱教育的方式方法,会使得矫正对象主观上始终认为自己是犯罪者,难免产生身份适应的心理变化,加深主观恶性,无助于对矫正对象进行犯罪的去标签化。志愿者基于一般的社会人角色,往往与矫正对象不存在身份差距,可以与其进行更为密切的交流,减弱其犯罪观念,从而有助于矫正对象真正接受矫正改造教育,推进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1.提升法治观念,消除内心不安感
志愿者的参与有助于提升自身的法治观念。法治教育就是要在公众的内心树立法律信仰,推动全社会公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在众多的法治教育方式中,社会公众直接参与矫正工作,进行最直观的体验,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方式。社会公众的不安感更多的来源于对社区矫正的未知。通过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矫正工作,不仅可以解决矫正对象遇到的问题,也能加强公众对社区矫正的理解,消除其内心的不安感。随着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社会整体将消除对矫正对象的不安、误解,整个社区也将变得更加和谐。
2.参与社会实践,肯定自我价值
对于高校师生来说,现代教育均重视实践性教学,单纯的课堂传授已满足不了现代教育的需要。比如笔者所在的院系很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形成了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不同形式的实践活动。借助学院与洪山区司法局组建的社区矫正教学实践基地,笔者带领法学院本科学生担任志愿者参与矫正工作,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矫正对象进行帮扶帮教,切实地解决其存在的困难。志愿者利用自身的闲暇时间参与矫正工作,虽然是一种无条件的付出,但这个过程是与社会各阶层、不同文化层次的人的交往,收获的是眼界的开拓,是对充满价值的自己的肯定。
2012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全面开展起来,我国的犯罪矫正整体上进入了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双轨制犯罪预防模式。这也是我国一贯施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领域的应然要求。但是,在开展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社会参与不足一直制约着社区矫正的进一步推进。
1.惩罚性突出
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最显著的区别在于社区矫正强调“开放性”,而监禁矫正侧重于“封闭性”。[9]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犯罪者所处空间上的不同,其深层次的差异在于是否将犯罪者与社会隔离。当今社会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蓬勃发展日新月异,犯罪者长期脱离社会环境的结果就是其将面对的是一个陌生的社会,难以适应与回归社会。这就是监禁刑罚的惩罚性。监禁矫正的意图在于使犯罪者感受痛苦体验,同时辅以相应的教育矫正措施促使其悔改。可见,监禁矫正更多的是对犯罪者的报应,体现着刑罚的惩罚性特点。社区矫正是对惩罚性刑罚的突破。它将犯罪看成是对个人和社区的侵害,而不仅仅是对国家的侵害[10],强调矫正的目的是社区关系恢复和对犯罪者进行教育改造。但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社区矫正并未剥离惩罚性的外壳。社区矫正的行政机构承担着全能角色,自觉或不自觉地包揽着全部矫正工作,严重排斥社会参与[11],即行政执法力量占据绝对地位,强调教育改造措施的强制性、惩罚性。
2.恢复性不明确
社区矫正的本质要求是将犯罪者置于社区之中对其进行改造教育,即要求广泛的“社会参与性”[12]。社区矫正强调以社会参与为主导,推行恢复性司法理念[13],将实施社区矫正的目的从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转移到保护犯罪者、被害人的利益以及恢复被破坏的社区关系。要想实现这一目的的转变,须依赖于社区力量的广泛参与。社区应成为犯罪者重新进入社会的纽带,在这个场所内,不可避免地要运用社会力量对其进行全面的帮扶教育,助其认识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和社区的伤害,积极接受社区的教育改造。但目前社区矫正的恢复性特点并未得到显现,矫正对象接受的教育改造大部分来源于机构的执法人员,社会力量的参与度微乎其微,更多的是走形式、走过场,谈不上矫正工作以社区参与为主导。这与社区矫正将犯罪者置于社会生活的常态环境中接受矫治,以达到教育矫正、预防犯罪效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相悖的。
社区矫正定位不明确与社会力量参与不足是密切关联的,定位错误决定了社区矫正的低社会参与性。目前社区矫正虽取得了成效,但仍然掩盖不住其行政色彩下社会参与不足的问题。
截至2014年8月份,社区矫正已在我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42个地(市)、2830个县(市、区)、4万多个乡镇(街道)全面铺展开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99.4万人,累计解除服刑127.2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72.2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17%。①司法部.社区矫正工作呈现全面推进发展态势,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近 200万 [EB/OL].http://www.moj.gov.cn/zt/content/2014-08/13/content_5716950.htm?node=70189,2017-04-02.过去的10余年内,我国社区矫正由新生事物发展为契合行刑社会化趋势,符合我国国情的较为普遍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的问题日益显现。
在山东省各地级市进行的关于社区矫正的1000份问卷调查结果表明,有18.3%的人对社区矫正“完全没有听说过”,37.9%的人表示“听说过,但不了解”,38.7%的人表示“了解一点,但较为模糊”,仅有5.1%的人表示“完全了解”。[14]可见,社区矫正对于大多数的社区居民而言,仍是一个神秘的新生事物,公众对其认知度较低。另有学者对北京和河北保定600名公众进行调查发现,有39.3%的人对社区矫正完全不了解,54.2%的人了解一些。由此带来的是公众对社区矫正的疑虑、担心和不安,有49.2%的人对自己邻居中有社区矫正对象感到有些不安,更有8.0%的人感到恐惧。该学者又对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进行调查发现,仅有45%的人表示愿意参加帮助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活动,[15]可见,大多数的社会公众对于社区矫正的参与热情较低,且这项数据只是表明参与意向,实践中的实际参与度更低。在我国,社区矫正还比较“年轻”,是自上而下形成的,政府处于强势地位积极推行,与发达国家自下而上形成的模式相反。[16]其产生的结果是社会参与基础薄弱,公众的认知度低,再加上对社区矫正的疑虑、不安和恐惧,社会力量参与有限。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的定位错误影响了社会参与度,也导致了各省市开展社区矫正主要以行政执法为主导,社会力量只在其中起着微乎其微的辅助作用,处于边缘化地位。我国社区矫正的不同模式之中,都存在社会力量参与方面的问题,理应引起社会的重视。
我国当前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的特点并未显现,国内影响力最大的北京“行政模式”和上海“社会模式”同样存在着社会志愿者参与不足的问题,而湖北社区矫正倡导的志愿者参与模式给笔者提供了新的思路。
北京市作为我国最发达的直辖市之一,其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在国内排在前列,形成了行政模式特色,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截至2014年5月份,北京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4万名,解除矫正3.9万名,矫正期间再犯罪率始终保持在0.1%以下的低水平。②健全监管机制维护首都安全稳定 [EB/OL].http://www.moj.gov.cn/zt/content/2014-05/29/content_5557754.htm?node=70189,2017-04-02.
1.行政强势主导
北京市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该小组由市公、检、法、司、监狱、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等单位组成。在区、县、街道乡镇也比照上级组织进行设置,职责分明,相互配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近年来,北京市又着力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主要从“九清楚”、社区评议、电子监管和指纹报到试点四个方面加强管控,同时辅以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分段教育与分类教育、心理矫正与行为矫正、思想教育与帮困扶助“四结合”的教育工作方法。行政模式的组织架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监狱干警全程参与社区矫正等方面,无一不体现着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有学者认为,行政模式在维稳理念下,过于强调社区矫正的行政性与强制性。[17]在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上,政府主要采取统一领导矫正工作、集中分配司法资源、设定行政岗位等手段,强化行政机关在矫正工作中的绝对执行地位,严格管理矫正对象,强化矫正工作的行政性和威慑力,相对地弱化了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2.社会参与淡化
行政色彩浓厚一直是行政模式的标签,其从试点开始阶段就表现出了行政强势特色,与社区矫正强调的教育性与社会性不符。[18]它强调监狱干警全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将监狱管理的全套方法搬到社区矫正之中,对矫正对象实行有限制的“监狱化”管理。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自上而下推行发展起来的,本身就缺失应有的社会参与基础,再加上行政模式的行政强势色彩,政府机构处于强势地位,社会力量参与受到了一定的阻碍。行政模式下社会力量过于单一,并未将目前蓬勃发展的志愿者组织、高校师生、大学生社团等志愿者全面纳入矫正工作,实乃是对这些社会资源的浪费。行政力量主导矫正工作,淡化了社会力量的作用。
上海逐步建立健全了市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社会模式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截至2014年7月份,全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6721人,解除社区矫正47409人。①上海天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EB/OL].http://www.moj.gov.cn/zt/content/2014-08/30/content_5743603.htm?node=70189,2017-04-02.从实施情况来看,其社会模式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1.社会参与的保障不足
社会模式同样形成了组织结构、政策法规和矫正工作具体流程等方面健全的工作体系。但相对于行政模式,社会模式突破了依靠行政强势管理的制度设计,通过政府采购社工服务的方式实现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将社会力量纳入社区矫正。②上海天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EB/OL].http://www.moj.gov.cn/zt/content/2014-08/30/content_5743603.htm?node=70189,2017-04-02.社会模式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通过政府选聘和社会招聘两种方式产生,选聘的矫正工作者从公检法司等部门产生,招聘的矫正工作者则从社会公开招聘,实际工作中由选聘的矫正工作者指导招聘的矫正工作者,并辅以高校社会工作和法学专业的教授的授课培训等。但招聘的矫正工作者的待遇低于选聘的矫正工作者,低于机构的司法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也导致了一些高学历的工作者选择离职。[19]社会参与的保障不足问题一直困扰着社会模式的发展。
2.社会力量的结构失衡
上海运用政府采购社工服务的方式迅速成立了社区矫正队伍,短期内解决了矫正工作需要大量人力参与的困境。但是,其运行中出现了公开招聘的工作者专业素质与社区矫正的需要存在很大差距等结构失衡问题。[20]不同社会层次、文化水平、专业技能的矫正人员,对于矫正工作的作用是不同的。政府在鼓励、倡导社会公众作为志愿者参与矫正工作时,应注意志愿者的组成结构适当,广泛性与专业性不可失衡。即政府应着力优化志愿者的比例结构,秉持宁缺毋滥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分层次引入志愿者。在社会矫正模式中,矫正工作机构争取高校资源参与矫正工作,与当地高校在矫正项目设计、志愿者培训方面开展紧密合作的做法有其合理之处。社会矫正本身就要求矫正工作不能离开社会公众,高校拥有大量专业素质高、社会责任心强的师生员工,将其作为志愿者纳入矫正工作,是解决当前社区矫正缺少专业人才问题的最好办法。
2005年湖北作为第二批试点的十二个省(区、市)之一正式启动了矫正试点工作。截至2013年3月份,武汉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7859人,解除矫正 5151人,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2%,低于全省1%的控制指标。③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情况的报告[EB/OL].http://www.360doc.com/content/13/0814/17/1993767_30713370 3.shtml,2017-04-02.
1.社会志愿者的结构专业化
在全省市区争取社会力量参与到矫正工作中。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推行的志愿者“阳光行动”中,一支由260名大学生、35名高校教师、40名优秀律师组成的高学历、高素质的志愿者队伍成为社区矫正不可替代的社会力量。④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大力推行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阳光行动”[EB/OL].http://www.hbsf.gov.cn/wzlm/tjgcs/ssgjzbgs/jyjl/46809.htm,2017-04-02.2014年4月4日,为充实矫正对象的教育学习内容,创新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形式,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又引入具备法律、心理学专长的专家、律师、高校教师等,共计25名志愿者,成立了社区矫正学习教育讲师团。⑤关于成立洪山区社区矫正人员学习教育讲师团的通知[EB/OL].http://www.hongshan.gov.cn/147040.shtml,2017-04-29.2009年以来,笔者一直带领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担任洪山区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于社区矫正工作。笔者通过给矫正对象集中授课,开展专题讲座,面对面交流座谈等形式,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和心理疏导等服务。
2.社会志愿者主导参与模式
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通过统一指导、集中管理和定期安排的方式,大力推动高校学生、高校教师和优秀律师等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模式,是社会志愿者主导参与社区矫正新模式的雏形。
社会志愿者主导参与社区矫正新模式是社区矫正的本质要求,也是公私共处的混合的罪犯矫正模式的发展。在这种新型的犯罪控制模式之中,国家仍然强调对于犯罪者的规约和惩罚,但社会则侧重于对犯罪者的服务与治疗。[21]在公私共处的罪犯矫正模式中,国家对犯罪者持惩罚的态度,社会以服务、治疗的理念对待犯罪者,社会力量以更为主动的、经常性参与的方式介入对犯罪者的预防控制。社会志愿者主导模式正是社区公众以主动、服务的理念参与到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治疗环节之中,帮助矫正对象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社区矫正就是通过社区资源来完成对犯罪者的矫正。[22]比如,加拿大的“犯罪人援助与释放后关心协会”、我国香港地区的善导会等。[23]可见,社会志愿者主导模式是有实践基础的,也是社区矫正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充分体现了社会参与的特性,也是公私共处罪犯矫正模式下对犯罪者服务、治疗理念的要求。
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引入社会志愿者参与矫正工作。湖北试行的公私共处的罪犯矫正模式下的社会志愿者主导参与社区矫正的新模式,是具有创新性的,是值得借鉴与完善的。它可以解决社区矫正对社会力量的大量需求,也是在财政投入不足的现实状况下的可行的方案。
社区矫正的功能:一是矫治矫正对象的犯罪心理和行为,二是为其回归社会提供服务。行政模式问题在于行政管理色彩浓厚。该模式强化行政机关在矫正工作中的绝对执行地位,强调矫正工作的行政性和威慑力,追求矫正措施的惩罚性,社会力量几乎没有介入的空间,忽视了社区矫正的帮助、服务功能。社会模式的问题是政府购买力大小决定了社会参与的程度,对于财政实力较弱的地区不适用。该模式旨在通过政府采购社会服务的方式,来解决社区矫正需要的大量的人力,也实现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可能性。但是,上海作为国内经济中心,财政实力相对雄厚,依然存在社会福利保障不足,专业矫正人才流失的问题。对于经济实力较弱的省(区、市),政府采购社会服务方式的规模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并不具有普遍推广的可能性。
目前,我国拥有较为完善的社会志愿者组织体系和较大数量规模的志愿者,这可以成为社区矫正利用的社会资源。在英国、日本等国家,社会志愿者已经成为国家在社区矫正中不可缺少的社会力量。社会志愿者的作用是多方面的:首先,社会志愿者更能贴近矫正对象,了解其心理、就业、人际关系等多元化需求,并能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其次,社会力量具有独立的社会属性,并不附属于国家权力,处于国家和矫正对象之间,充当了两者沟通的桥梁,弱化了社区矫正的权力外观,可以通过自身的参与保护矫正对象的合法利益,是国家与矫正对象冲突的减压阀和缓冲带;最后,社区矫正可以推动社会力量了解、认同、参与矫正工作,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进而弥补专业人才缺乏与政府资金不足的问题,甚至可以增进社区和谐,为社区矫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比如,武汉市政府成立的社区矫正讲师团以及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组建的高学历、高素质的高校志愿者队伍,都是缓解社区矫正缺乏专业人才问题的办法。
综上所述,湖北试行的社会志愿者参与主导模式体现了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也是公私共处的混合的罪犯矫正模式的发展。社会志愿者的独立参与,是国家教育改造矫正对象可能形成的冲突的缓冲带,隔离了两者的直接接触,弱化了矫正措施的权力外观,降低了矫正对象的抵触情绪,为矫正对象重新回归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社会志愿者主导参与模式具有优越性,值得选择与推广。
1.立法先行,明确志愿者协助的权利义务
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前提是推进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当前我国并未将社区矫正纳入法律层面,仅是以2012年由两院两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各地结合省内情况制定的实施细则来统筹安排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在法位阶上,它们仅是部门规章或者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效力地位较低,与《监狱法》规定的监禁矫正在位阶上存在差异。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工作,于法律层级上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同时,《社区矫正法》的条文中也应明确社会志愿者在矫正工作中协助的权利义务,为志愿者的协助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法》可以借鉴《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第2款将志愿者纳入法律援助人员的规定,在条文中明确将志愿者纳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范畴,并进一步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2.完善参与制度,发挥志愿者作用
首先,提升志愿者的服务、治疗理念。在社区矫正中,社会志愿者的定位不同于国家,国家主要以公权力来规制和惩罚不法行为,恢复国家和社会秩序。社会志愿者是以独立于国家的私权参与刑罚执行,志愿者借助于自身专业知识服务于犯罪者,治疗其犯罪心理。有学者提出,在社区矫正中引入听证制度,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关注犯罪者矫正工作,听取意见,减少公众的偏见与不安,再通过一些社区活动拉近社区公众与矫正对象的关系,鼓励社区公众以志愿者的身份积极主动地参与对犯罪者的服务、治疗工作。
其次,建设合作平台。社区矫正机构在吸引社会分散力量参与矫正工作的同时,应重视高校资源的利用。以社区为平台,与当地高校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院系建立固定、长期的合作关系,建立教学实践基地,进行资源整合,实现合作双赢的结果。比如,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与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高校签订《共建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协议》①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大力推行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阳光行动”[EB/OL].http://www.hbsf.gov.cn/wzlm/tjgcs/ssgjzbgs/jyjl/46809.htm,2017-04-02.,明确双方的职责,开展广泛的合作,有效地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1.重视宣传工作,提升公众的认知度
社会志愿者选拔的基础在于拥有较大规模的志愿申请,而现实中社区矫正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仍然是神秘的、新生的,其导致了社会公众参与热情的低下。相对于普通社会公众的认识不足,大多数的高校法科学生同样对社区矫正了解甚少,仅局限于教材之中的名词概念,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对其仍充满神秘感。可见,矫正机构加强宣传工作是必要的。笔者认为,矫正机构应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的宣传方式,揭开社区矫正的神秘面纱,吸引、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比如,矫正工作人员走进学校、深入社区,进行定点定期宣传;利用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报纸等多元化途径,定期推送社区矫正活动内容、典型成效,形成立体宣传模式,扩大社区矫正的影响力。
2.设立准入条件,完善选拔规则
对志愿者参与设置限制条件虽可能引起争议,但必须要承认的是社区矫正工作与一般的公益活动不同。社区矫正是一项涉及犯罪者监管、帮教和服务的专业性工作[24],志愿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一是有奉献、平等、宽容的志愿精神。除了乐于参与公益事业的奉献精神外,因志愿者直接接触的是遭受刑事处罚的犯罪者,所以还需要他们秉持不歧视、不讽刺、不区别对待的态度参与矫正工作;二是具有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或拥有相关职业技能等。矫正工作的内容包括对犯罪者的行为恶习、犯罪心理进行治疗,以及就业帮扶,其要求志愿者应具有法学、心理学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经验,或者拥有某项专业的职业技能。
志愿者的选拔工作应根据矫正对象的性别比例、年龄层次、犯罪情况、就业预期等方面的要求,结合志愿者申请情况,按照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形成专业、成熟的队伍结构。笔者认为,志愿者可以主要从高校师生、专业教育培训机构、离退休法官、律师等范围内进行选拔,以优化志愿者队伍的结构,实现队伍的专业化。
3.做好职责划分,适当赋权
职责划分可以分为常规的职责划分和非常规的职责划分。常规的职责划分是区分机构执法人员与志愿者的职责内容和工作范围,便于志愿者了解自身能参与的程度。笔者认为,机构人员应担负矫正对象的接收、具体矫正工作事项的审批、决定考核奖惩等职责;社会志愿者应担负督促矫正对象周期报告,参加社区服务、定期量化评价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报告矫正对象的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督管理的行为等职责。
非常规的职责划分是对志愿者进行适当赋权,矫正机构应充分对志愿者进行授权,增加其参与决策的机会,尽可能地将能由志愿者决定的矫正工作交由其负责。[25]这里的赋权不是说将刑罚执行权赋予志愿者,而是建立双重问责工作模式,即志愿者具有自主决定权。志愿者在日常矫正工作中可以根据矫正对象的配合度、矫正进程、矫正效果等方面进行自由裁量,对矫正结果作出肯定或者否定评价。如果志愿者综合量化评价的结果是否定的,应将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汇报矫正机构,再由矫正机构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二次专项考核,并根据实际考核情况作出增加教育次数、缩短报告周期,甚至收监执行等处罚。也就是说,在志愿者与矫正机构执行人员之间形成递进层次的工作方式。
4.加快志愿者数据库建设,集中统一管理
志愿者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对志愿者进行信息建档、定期联系、职责划分等方面的内容。志愿者信息建档应是动态的,不仅要完善志愿者数据库,还应定期更新志愿者参与矫正工作的频率、进程、成果等方面的内容,以便为后期的考核工作提供依据。信息库至少应包含志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特长、联系方式、预期工作周期、空闲时间等。这些项目可以帮助矫正工作者及时查询出合适的志愿者提供服务,有效避免管理的分散性与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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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谭明华】
Reflection on the Mode of Social Volunteers Participation in Community Correction
Ye Xiaoqin,Yu Xiaobo
(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0,China)
Social forces participated in community correction is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community correction,and also conformed to the development tendency of socialization of execution.China's social forces participated in community correction has some questions in practice,such as lack of volunteer participation,participation in formalization,lack of appropriate system and working guarantee mechanism.It is urgent to put forward effective and feasible suggestions for volunteerstoparticipateincommunitycorrection,inordertoattractmorepeopleasavolunteerforcommunitycorrectionwork.We should implement a new model through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legislation,improve the rules of participation in the system arrangements,volunteer selection,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management and other specific works.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Community Correction Mode;Community Correction Legislation;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Community Correction Guarantee Mechanism
D631
A
1673―2391(2017)05―0053―08
2017-05-01
叶小琴(1978—)女,湖北鄂州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郁小波(1992—),男,安徽蚌埠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5级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武汉大学2016年本科生教学改革建设项目“以调查和实地研究报告为导向的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