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锚定效应

2017-03-08 07:45桑先军李晓旭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锚定侦查人员职务犯罪

桑先军 ,李晓旭

(1.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40;2.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执行检察厅,北京100040;3.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北京100040)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锚定效应

桑先军1,2,李晓旭3

(1.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40;2.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执行检察厅,北京100040;3.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北京100040)

锚定效应是职务犯罪侦查中客观存在的认知偏差,具有普遍性、顽强性与活跃性,其负面效应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当前,应将语意启动范式锚定效应、基本锚定效应与内生源锚定效应作为重点,整合选择通达与不充分调整,探索建立符合职务犯罪侦查规律的模式,深入把握职务犯罪侦查中锚定效应的形成机制。要抓住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机遇,结合锚定效应的作用机制,加快优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模式;充分发挥评估干预机能,探索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侦查循证的决策机制;加强相关性分析,促进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的机制建设。

锚定效应;职务犯罪侦查;不确定状态

1974年,心理学家阿莫斯·特维斯基(Amos Tversky)和丹尼尔·卡尼曼(DanielKahneman)通过“幸运轮”实验发现,当人们在某一个位置或者阶段下锚,其内心变动的范围就会受锚的影响,先前下锚的位置几乎决定了最后的结果,由此他们提出了“锚定效应(anchoring effects)”的概念。随后,锚定效应在众多领域的研究中得到验证,并被认为是普遍又不可避免的认知现象。侦查活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认知过程,锚定效应在侦查活动中一样普遍、顽强而又“活跃”地存在着,甚至在诸多冤假错案的背后都有其身影。然而,我国目前对侦查活动中锚定效应的研究极少,针对职务犯罪侦查中锚定效应的研究近乎空白。本文拟就其基本属性与职务犯罪侦查中锚定效应的形态、对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的价值以及其应用路径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锚定效应在职务犯罪侦查行为选择中的应然属性

锚定效应是指在不确定情境的判断与决策中,人们的某种数值估计会以最先呈现的数值信息即初始锚作为参照点进行调整并做出估计,但这种调整往往不充分,使得最后的估计结果偏向该锚(即高锚会导致较高的估计,低锚导致较低的估计)的一种判断偏差现象。[1]在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中,锚定效应可以理解为侦查人员在职务犯罪侦查的整个过程中,基于已有侦查认知锚,在不确定的侦查情境中对犯罪行为要素、犯因作用机制、整体状况或“行为模型”进行侦查认知、信息处理与行为选择及决策的偏好。

(一)锚定效应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具有普遍性

维尔茨堡大学心理学家BirteEnglich、FritzStrack和科隆大学心理学家Thomas Mussweiler通过刑事模拟审判的实验得出结论: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即使是审判经验丰富的专家也会受到来自外部的与裁判无关的锚的影响。[2]我国已经有学者尝试研讨法官案件审理中锚定效应对冤假错案的影响(沙季,2014),[3]审判的锚往往来自侦查的结论。锚定效应贯穿于刑事侦查的全过程,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尤为突出,从根本上讲,这是因为职务犯罪的侦查遵循着有限理性的决策与判断。职务犯罪现场的缺失、对言词证据的高度依赖、犯罪发生机制的隐蔽性等增加了职务犯罪侦查的不确定性,致使职务犯罪侦查成为侦查活动中遵循有限理性判断的典型。在不确定的状态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绝大多数进行的是简洁启发式认知,“这些启发式,是高度经济的,也常常是有效的,但它们会导致系统的和可预测的错误。”(卡尼曼,1974)[4]锚定效应正是其必然导致的典型认知偏差。可以说,职务犯罪侦查基于有限理性的典型特质决定了锚定效应产生于各个环节与阶段。

(二)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锚定效应异常“顽强”

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往往体现为认知调整与深化的过程。职务犯罪侦查在再现犯罪事实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首先形成对犯罪事实的观点,即锚定于自己的观点,然后经过一系列调整去选择认定对于呈现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认知。换言之,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就是判定案件证据、制定实施侦查方案、认知犯罪事实、优化侦查方案、再现犯罪现象的过程,即锚定、调整与同一性认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锚定效应的启动往往是潜意识的,通过简单的意识认知或者某一次或几次的教育很难得到规避,必须采取专业化的干预措施与预防机制才能有效避免锚定效应的负面影响。

(三)锚定效应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非常“活跃”

随着我国职务犯罪侦防体制的改革,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正在由“由供到证”向“供证结合”转变,但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主要还是来源于职务犯罪自身的特殊性,职务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相比,在犯罪现场、犯罪发生机制等方面存在天然的特殊性,这就导致职务犯罪侦查“由人到事”、重言词证据、易受到外部干扰等特征非常突出,侦查人员认知、判断与调整的修正力量较弱,干扰因素较多,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会漏判新的电子行贿手段。在一定的视角下,职务犯罪侦查在不确定状态下情境启发式认知与判断的便利性越强,锚定与调整就愈加“活跃”。

锚定效应作为客观存在又不可避免的认知偏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虽然有积极效应的一面,但是更多的时候表现为极强的负面效应。在积极效应方面,侦查人员立足于侦查经验,有效地发挥了简洁启发式认知的优势,降低了侦查成本,提高了侦查效率。在负面效应方面,侦查人员基于已有的认知定势、惯势,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认知与判断,增加了案件侦查的不确定性与侦查决策、执行失误的几率,往往会给案件侦查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甚至诱发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可见,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锚定效应的属性与形成机制研究,探索运用综合性干预措施,规避锚定效应的负面效应,增强其正向功能,是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理论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二、职务犯罪侦查行为中锚定效应的基本形态

目前,研究者一般根据引发锚定效应的研究范式对锚定效应进行分类,如依据提问步骤将两步式外部锚引发的锚定效应称为传统锚定效应,一步式外部锚引发的锚定效应称为基本锚定效应,根据锚的来源将由自发锚引发的锚定效应称为自发锚定效应(李斌,2010)。[5]也有学者根据行为认知偏差的起因不同,将侦查行为选择锚定效应的基本样态划分为先入为主偏差、选择性注意偏差、权威遵从偏差三种(王均平,2014)。[6]笔者认为,锚定效应作为行为认知活动中的一种客观现象,深入研究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锚定效应的样态,应当以锚定效应一般研究范式为切入点,结合职务犯罪行为认知偏差的具体情况,摸清规律,把握住重点问题,再进一步细化分类研究职务犯罪侦查中锚定效应的基本形态。这样一来,一方面,有利于将锚定效应的传统研究范式应用到职务犯罪侦查科学的研究之中,促进我国侦查理论研究的创新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职务犯罪侦查锚定效应研究的针对性、应用性,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实践能力与水平的提升。由此,现阶段有以下三类锚定效应值得重视。

(一)语意启动范式的锚定效应

Tversky和Kahneman的锚定效应研究被称为传统锚定效应或经典锚定效应。传统锚定效应采用的是两步式范式,即先要求被试者对于问题情境下需要作出估计的未知目标值是高于或低于某一个锚值进行判断和回答,第二步要求被试者估计出目标值的绝对数量(Epley&Gilovich,2005)。由于两步范式是从问题的背景内容为起点呈现给被试者的,因此又被称为语意启动范式。[7]Tversky和Kahneman(1974)在对锚定效应现象的解释中提出了不充分调整的理论。他们认为,个体是把锚定值作为调整的一个起始点,进而不断进行调整。Epley和Gilovich(2004)更精确地解释了锚定不充分调整的心理运作过程:个体会先在锚定值基础上初步调整出一个可能为正确答案的数值,然后再精确判断该数值是正确答案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这种可能性达到个体内心的一个标准并让个体感到满意,则停止调整做出判断;如果个体不满意则会继续进行调整,直到一个满意可行的数值出现。但个体往往会以一个可行区间作为判断标准,只要估计值一踏入该可行区间便感到满意而停止了调整,所以这种调整通常是不充分的。[8]

职务犯罪侦查中语意启动范式的锚定效应,集中体现在举报、交办与移送侦查的案件中。侦查员自立案伊始就会对犯罪行为方式、涉案数额、社会危害性等形成基本判断,随着侦查活动的深入,不断调整判断,最后对犯罪事实作出认定。职务犯罪侦查的启动很多时候并不是基于凶杀、盗窃等客观的犯罪现场,或以此为主要事实依据,在很多情况下,主要依靠的是举报人与其他案件相关人的陈述等言词语意,言词证据的表达往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倾向性与片面性,无形之中给予侦查人员的认知设定了“初始锚”。不充分调整启发模型有力地解释了案件相关人陈述等引起的锚定,同时,也用科学的方式去探讨“调整”。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通过调整与判断最后达到自身的“满意”值,调整的明确性直接关系着案件侦查的结论。

(二)基本锚定效应

基于对经典锚定效应研究的审视,Wilson(1996)采用数字启动范式设计了一系列实验,包括“笔迹学实验”中让被试者抄写数字等材料启动,证明了单纯数字呈现下的锚定效应,从而提出与证实了基本锚定效应的存在。基本锚定效应指的是一步式的单独呈现一个无关锚定信息要求被试者作出绝对判断就能影响其判断决策,使得最终的估计趋向锚定值而产生锚定偏差。Brewer等人(2002)的研究曾一度被质疑,认为基本锚定效应仅限于Wilson等的实验条件,在其他情境中难以重复验证。[9]但此后Critcher和Gilovich(2008)发现靶子值中的环境附属锚也会导致锚定效应的产生,由此可见,基本锚定效应现象并不像Bewer等所认为的仅局限于某种实验室范式中,日常生活的各种判断决策中都有可能产生基本锚定效应。[10]在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中,“数字”一般具有特殊的意义,代表着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与影响等,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存款、受贿数额、涉案人数及在案件交办或移送过程中对涉案数额的评估等都会引起侦查人员的锚值设定。在职务犯罪的侦查实践中,基本锚定效应的启动并不局限于“数字”,财物、案件关系人信息等一步式单独呈现的无关锚定信息以致引发的锚定效应,一般都属于此类。

Strack和Mussweiler(1997)用选择通达模型解释基本锚定现象,他们认为选择通达模型有两个基本假设:假设一致性证实和信息通达性。具体地说,被试者在解答比较问题时就已经形成了一种心理证实倾向,倾向于去验证靶子值与锚定值的相同性或一致性,并且努力建构一个心理模型,后者包含了与锚定值最大程度一致的信息。[11]通过理论模型对比,不难发现,选择通达模型中的一致性与通达性的证实过程,尽管与职务犯罪侦查同一性认定不能完全划等号,但在心理机制上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尽管基于不同的侦查理论视角对职务犯罪侦查中同一认定的界定及价值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但很难否定同一性认定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基础性地位。在职务犯罪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基于对案情的整体理解与假定,随后有针对性地收集、整理、比对证据,调整侦查措施,认定犯罪事实,在这个过程中,假定一致性证实很常见。以认知行为偏差与调整的视角,职务犯罪侦查可以视为一个选择通达心理模式,给以论证分析。在微观上,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实施过程中,选择通达的一致性认定更是随处可见。例如,侦查人员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巨额财产,很容易形成一种心理证实倾向,倾向于去验证巨额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之间的同一性,并且努力建构一个犯罪嫌疑人牟取犯罪收益的发生机制,从而形成自身验证与证实的心理模型。选择通达模型不仅为解释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基本锚定现象提供了清晰路径,其背后蕴含的研究范式与方式对加强职务犯罪的侦查认知研究、深化同一性理论的思考也有重要的意义。

(三)内生源锚定效应

根据判断决策时锚值信息的来源,锚值分成外部锚和自生锚。外部锚是指在问题决策的过程中,由他人直接提供给判断者一个直观的参照位,外部锚效应是指在外部锚问题决策中产生的偏差现象。内部锚是指在问题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根据经验或常识在内心自发产生的一个特定而明确的参照值。尤其是在不确定的问题情境中,决策者可以直接利用自行产生的内部锚来思考和判断,使用内锚值解决问题的题目类型即为内部锚问题。[12]在这一类问题情境下产生的锚定效应称之为内部锚效应或内生源锚定效应。侦查人员基于知识积累、经验等而形成的特定参照值,由此影响侦查行为认知与判断的现象,一般属于内生源锚定效应。

内生源锚定效应是规避职务犯罪侦查中认知偏差的重中之重。我国职务侦查理论知识体系有待完善,基础理论比较薄弱,以致有些学者将职务犯罪侦查理论误为“经验型”总结,误认为侦查人员“完全的由心”的任意行为选择,这些在一个侧面反映了内生源锚定效应存在的空间。在国内外大量学者一再证实的影响锚定效应的因素中,诸多因素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密切相关,如Epley等人(2004,2006)的研究发现,警告、奖励、认知负荷、认知需求等因素对内部锚效应影响显著,认知需求水平低、认知负荷增大等因素会干扰调整的幅度,使调整更加不充分而加重内部锚效应。[13]然而,我国目前在侦查人员内源性因素对侦查行为的影响方面关注较少,相比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侦查人员综合素养的培养与锻炼方式较为单一、传统。为此,各级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内生源锚定效应的负面效应,整合奖惩、教育、监督等手段,努力构建一体化检察官培训机制。

随着认知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的发展,锚定效应机制的研究以调整和通达机制的探讨为主线,从有限理性观、社会认知理论、双加工理论、态度改变理论等理论视角出发,从调整或通达单一解释模型,发展到采用复合机制来解释锚定效应,从探讨解释单一锚(内锚或外锚)效应,推进到考察双锚效应的机制,研究领域不断拓展和深化(王晓庄,2013)[14]。可见,整合选择通达与不充分调整两个模型,深入研究职务犯罪侦查语境下锚定效应的特殊性,是当前解析职务犯罪侦查锚定效应的基本路径。这不仅是锚定效应实证研究一再证实的客观现实,也是由职务犯罪侦查思维自身的属性与特征决定的。溯因性分析是职务犯罪侦查的基本方式。职务犯罪侦查的溯因分析,包括刑事司法理论的因果关系实践化、侦查经验基础上归因性判断及对案件的推测等,具有综合性与主导性,在职务犯罪侦查认知与判断中处于基础地位,贯穿于职务犯罪侦查的始终。在因果关系认知的主导下,对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锚定效应的解析难以通过选择通达或不充分调整单独完成,再加上职务犯罪本身的复杂多变等,势必需要通过整合两者甚至更深入的综合化解析模型加以研究论证。

三、职务犯罪侦查行为选择锚定效应偏差的修正与启示

职务犯罪锚定效应具有认知偏差的共性,也因职务犯罪自身特点而具有特殊性。我国有学者指出:“立足于侦查锚定效应形成机制进行对应性修正的核心问题是侦查人员内在锚效应的修正,其关键技术集中于‘刺激强度’结构设计、‘锚定值’形成引导和‘校正量’合理赋值等方面。”(王均平,2014)[15]这是非常中肯的,是适用于职务犯罪侦查的。立足于职务犯罪侦查整体,在技术修正的基础上,修正锚定效应负面机能包括侦查人员个体、侦查工作模式、侦查工作机制三个方面,贯穿于职务犯罪初查至侦查终结的全过程。

(一)结合锚定效应形成机制,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工作模式

当前在深化司法改革与检察改革的背景下,基于优化不确定性环境下职务犯罪侦查认知、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应当加强侦查机制的创新与完善,健全侦查决策科学机制,综合运用锚定效应干预措施,修正锚定效应的负面功能。同时,充分借鉴锚定效应、启发式认知等范式也要求我们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方式的创新中,将侦查主体认知问题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模式全面协调发展。

1.树立科学侦查观。侦查人员独立、理性的思维是规避锚定效应的关键环节,树立科学的侦查观是规避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基本路径。具体而言,需要强化三种思维:一是强化批判性思维。侦查人员应当进一步明确侦查活动是基于有限理性的认知与判断,要强化批判性思维方式的应用。二是注重建构性思维。职务犯罪的再现过程中往往并不如预想的那样是对客观的直接映射,而是包含着诸多侦查人员法律假定的主观因素,侦查人员应当明确自身建构思维的存在与作用。三是加强系统性思维。要注意各个案件环节之间的相关性,将职务犯罪案件作为一个系统有机的整体来审视判断,在案件侦查中,要跳出局部,立足于案件全局,不局限于某一个环节采取盲目的侦查措施。要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置于经济社会大局中来考量决策,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看作是社会系统的重要组织部分,是法律与社会系统之间的重要桥梁,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

2.合理发挥初查制度的功能。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机制,是当前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初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但初查的结果也可能对此后的侦查活动产生预判,加强“锚定”。为此,应当注意三点:一是坚持适度原则。初查的目的在于确定是否立案,不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尤其是不应当对案件中因果关系进行过度的预判与调查,以免对后继侦查活动树立不必要的“靶子”,产生负面认知导向。二是坚持信息导向。充分收集案件各方的信息资料,应当成为初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初查工作中需要收集整理可以立案与不应当立案的信息及证据,以及案件事实相关信息、人权保障等信息及证据,广泛的信息来源是弱化锚定效应的基本保障。三是坚持科学评测。初查可以立足于职务犯罪办案规律对案件情况做出初步评测,这是初查的制度功能所应有的,但是初查的评测必须基于客观线索的概率评测,要立足于办案规律与犯因作用的机制特点,充分利用模型化评估的手段与方法,做出客观性测评,以为侦查方案的制定与优化提供参考,促进侦查人员整合“外部锚”信息。

3.优化办案组工作模式。目前,检察机关正在按照中央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人员办案责任制改革,主任检察官办案模式将在试点中不断完善后稳妥有序地推进,成为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的基本载体。在办案组内,主任检察官不应该是行政领导层级,需要承担主体责任,同时,也要充分保障其他成员在侦查办案中具有充分建议、提供侦查方案的空间,要避免侦查方案的唯一性与侦查决策的单一性。检察长不能干预案件侦查,但有义务保障办案组侦查过程中民主、活跃的工作态势,要保障办案组在侦查判断与决策过程中信息的广泛性、备选方案的多样性,强化决策方案的风险评估,最大限度地降低侦查决策风险。

(二)增强侦查决策理性,探索职务犯罪侦查循证决策机制

将不确定性状态下的启发式认知运用到职务犯罪侦查实践,首先体现在优化职务犯罪侦查决策。为了有效控制风险,降低锚定效应等负面影响,笔者建议,实行职务犯罪侦查循证决策机制,即职务犯罪侦查决策者必须基于最佳证据,以结果为导向,以理论与实践的融合为手段,以循于实践而提升于实践作为螺旋式上升的路径,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决策的最优化。职务犯罪侦查循证决策的核心特征在于遵循“证”而判断,在实践过程中关注、使用最好的研究证据与经验总结,以实现三项基本价值目标:保障每一起案件均得到最优的侦查资源、最高效地实现职务犯罪侦查目的、最大限度地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社会治理效果。在此语境下,“证”与通常刑事技术科学上的证据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它着重指的是形成的经验、研究成果、成熟做法、发现的规律与具有实证意义的实践表征。

1.完善侦查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检察机关已经着力探索职务犯罪侦查决策风险的评估机制,但是整体上看,这项工作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在风险评估的量表、阶段性评估实施、评估结果应用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评估是进行半结构化与非结构化决策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侦查决策风险评估机制,要立足于职务犯罪基本规律,进一步完善风险评估因子及指标体系,丰富模型建构,不断增强风险评估的科学性与准确性。要加大风险评估应用力度,探索制定风险评估实施工作规则,对重大案件有条件地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切实将风险评估应用到侦查决策的过程中,使风险评估成为职务犯罪侦查科学实践的重要内容。

2.探索建立侦查决策需求评估机制。侦查决策需求评估是对决策偏差与失误等所需因子及各类信息进行分析与评价的过程,其结果应用到侦查决策中,能促进与保障侦查决策的科学性。需求评估与风险评估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尚未开展需求评估的探索与尝试。探索建立需求评估机制,应当从评估指标入手,全面分析评测侦查决策失误案例的具体情况,深入研究需求评估模型,合理设置评估指标体系。要尝试建立重大案件的多种侦查方案,尝试进行需求评估对比分析,对重大相似案件进行比对性需求评估,避免侦查工作模式固化,促进侦查技术的优化,不断提升侦查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3.提升侦查决策理性。强调职务犯罪侦查基于不确定状态下的有限理性,并不是限制或否定侦查理性,而是要更加注重与强化侦查决策理性,以规避因侦查主体思维定势、惯势及其他原因产生的认知偏差。从广义上讲,优化侦查思维、完善办案组织形式、加强评估干预等都可以看作是从某个角度提升侦查决策理性。侦查决策循证模式下提升侦查决策理性,强调的是加强职务犯罪侦查理论知识与侦查实践的有机融合。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现实背景下,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对此,首先,应当依托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尽快建立侦查理论数据库,为侦查理论与实践的融合提供平台。数据库包括侦查基础理论、案例分析、工作模式、调研报告与个案侦查的经验总结等。其次,要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数据库除了由指挥中心主导负责之外,侦查人员既是数据库的使用者,也是数据库的维护者。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将个案或类案侦查的方法、经验及教训,提炼总结后录入数据库,应用于下一步实践中,在实践中检验与升华,从而实现侦查理论与理性的螺旋式上升。另外,还要强调侦查决策优选方法的应用。不仅整理提炼职务犯罪侦查的方式方法,而且应当包括侦查工作机制的思考与创新,特别是侦查决策优选方法的建模与应用。要全面评估不确定侦查决策的基本属性与特征,加强侦查决策主观概率与客观概率的模式分析,不断优化决策环境,促进职务犯罪侦查由“不确定”向“确定”的转换。这也是对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工作模式的要求,主任检察官在承担案件侦查主导责任之外,更要承担优化与完善办案组运行机制的责任,要善于运用科学的决策模型,辅助职务犯罪侦查,增强职务犯罪侦查的准确性与科学性。

总之,职务侦查循证决策是要将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内隐知识与技艺外显化为各种“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内在锚显性化、外在锚标的化,逐步实现侦查技术、侦查理论和科学决策相互融合,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专业化与科学化水平。

(三)注重相关性分析,推进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

“修改一个模型的推动力,只能来自他们对此模型和新事件的不一致性的承认。如果只对已有观念作少量而且局部的修改就能令人们满意地解释大多数事情的发生,那么他们几乎不会觉得有需要对那些观念做彻底的修改。这样讲的话,原因的思考阻碍了诊断性修正的过程……”(Tversky& Kahneman,1980)[16]如前所述,因果关系分析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处于主导地位,从整体上进一步优化侦查认知与思维方式,就要从因果关系入手,更多地引入相关性分析。“相关性分析的核心是量化两个数据值之间的数理关系。相关关系强是指当一个数据增加时,另一个数据很有可能也随之增加;相关关系弱是指当一个数据增加时,另一个数据值几乎不会发生变化。”[17]相关性关系不一定走向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必定来源于相关关系,相关性关系与因果关系在冲突中融合。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强调相关性分析,首先体现在通过拓展职务犯罪侦查认知与判断范畴,弱化溯因性思维的定势,增强侦查判断与决策的准确性;进一步而言,则是以相关性数据分析为基础,进一步整合职务犯罪侦查、犯罪预测及预防工作机制,促进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变革。可见,相关性分析是优化职务犯罪侦查归因性思维的基本力量,是修订锚定效应模型的治本之策,是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改革的重要途径。

强调相关性分析,首先要以改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模式为突破口。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较多地集中于宣传教育与案例分析上,行贿档案查询在严格意义上只属于犯罪预防措施。然而,行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信息的价值绝不能局限于社会关系人共享而增加环境预防力度,更重要的价值在于数字信息自身蕴含的犯因相关性与机制预测性等。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此提供了有力借鉴,为某一些职务犯罪类型的全样本分析提供了可能,也为相关性犯因分析应用于职务犯罪侦查实践提供了路径。职务犯罪侦查大数据工作模式,不能止步于数字信息的及时、便利、共享,而是要切实借鉴与吸收大数据技术内核及背后的哲学蕴含,将相关性分析作为职务犯罪侦防机制的基本理念。具体而言,要在省级区域及跨行政区域建立职务犯罪预防数据库,与侦查知识数据库共享共联,加强与公安技术侦查的协调沟通,广泛收集职务犯罪高发领域、重要领域与敏感热点领域信息,全面收集整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数据信息。要加大职务犯罪数据分析模型的研发力度,充分借鉴大数据分析技术,以案件具体类别、案发领域等为依据建立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数据分析模型。不断加强数字分析处理的能力。要大胆开展重要领域职务犯罪预测,特别是应当对案犯条件信息进行及时预测评估,真正促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要加强职务犯罪预防的应用力度,及时将重要数据分析结果应用到职务犯罪的侦查实践中,应用到具体案件侦查判断与决策中,提升侦查认知能力与水平,不断促进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

四、结语

对职务犯罪侦查中锚定效应的研究论证,更重要的价值在于其作为一个反向实证的存在,即作为反向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职务犯罪侦查是遵循不确定状态下有限理性的判断与决策。近年来,由绝对理性下标准型决策向有限理性下描述型决策的过渡已不是新鲜话题,但真正将有限理性假设运用到刑事侦查实践及刑事政策研究之中是非常少的。笔者认为,有限理性理论对于我国当代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理论的研究具有基础性价值,它至少带来四个值得深入思考的命题:

1.犯罪人并不是绝对的理性人,在很多情况下犯罪行为是简洁启发式的判断与行为选择,由此,针对有限理性人的犯罪预防对策更具实效性。

2.刑事侦查人员及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者,同样不是通常理解下的完全理性,往往是“不确定状态下”启发式的判断与决策,由此,刑事政策体系内生性进化与革新应得到更多的关注。

3.犯罪综合原因论可以看作是因果关系认知的自然惯性折射,在社会愈加多元、社会关系愈加多样化的时代背景下,犯因相关性的分析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犯罪综合原因论的进一步演化,应得到相应的理论定位。

4.基于有限理性认知,侦查认知并不是严格的对犯罪事实的反应过程,其中包含着建构性判断,这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尤为突出。

限于篇幅,在此难以将这些命题展开讨论,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让不确定性、启发式认知、建构等关键词在我国刑事科学基础研究中得到足够的重视,为我国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理论和实践的科学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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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陶 范】

Discussion on Anchoring Effect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Duty Crimes

Sang Xianjun1,2,Li Xiaoxu3
(1.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81,China;2.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Beijing 100040,China;3.Beijing General Station of Exit and Entry Frontier Inspection,Beijing 100621,China)

The anchoring effect is the objective deviation of cognition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duty crimes,it has the features of universality,tenacity and activity,and its negative effect might even become the important reason of miscarriage of Justice.At present,it should focus on semantic priming paradigm anchoring effect,basic anchoring effect and endogenous origin anchoring effect,0we should integrate the choice of accessibility and inadequate adjustment,need to establish a investigation rule mode of duty crimes,and to deeply grasp the formation mechanism of anchoring effect in the duty crimes investigation.We should seize the opportunity of judicial system reform,and accelerate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duty crimes investigation mode by combiningthe anchoring effect mechanism,give full play to the intervention function of assessment,explore and establish a sound decision-making mechanism for evidence-based investigation of duty crimes,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related analysis,so as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grated mechanism of 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 of duty crimes.

Anchoring Effect;Investigation of Duty Crimes;Indeterminate State

G642.0

A

1673—2391(2017)05―0027―07

2017-06-06

桑先军(1980—),山东菏泽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7级民族法学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为刑事政策、犯罪学与刑事执行问题;李晓旭(1986—),女,辽宁鞍山人,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学、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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