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卓宸
摘要:当前经济环境下,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到期后不能正常偿还,银企双方通过办理借新还旧来调整原贷款期限。一方面企业借助借新还旧来维持经营周转,另一方面银行通过为企业办理借新还旧,给予自身一定的周期来逐步压缩贷款余额,达到风险化解的目的。然而在信贷实务中,如果没有合理防范及控制借新还旧,将会造成这一信贷手段滥用,导致不良贷款剧增。笔者从借新还旧概念出发,分析了信贷实务中借新还旧贷款的形成原因及影响,并提出如何在信贷实务中防范及化解借新还旧贷款的思考。
关键词:信贷管理;借新还旧;风险化解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2
一、借新还旧贷款的形成原因
借新还旧,是指到期后不能偿付贷款本金,通过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方式,使得原贷款生命周期得以反复延续的一种信贷操作手段。由于信贷资金长期占用,因此行业内赋予了该类贷款一个形象的比喻,称之为“常青藤贷款”。从实际操作方式来看,也可以称之为“以贷还贷”、“转贷”、“倒贷”。
借新还旧原因有很多,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借款人出于自身发展的需求。我国企业依靠自身实现资本累积的能力受到效率、税赋及自身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贷款成为了促进和维持企业发展的主要原动力。不少长期依靠银行贷款生产经营的企业,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及经济周期的影响,逐渐陷入了经营困境,需要通过办理借新还旧来继续经营,主要表现在:1、借款人还款意愿强烈,由于当期现金流不足以全部偿还到期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而申请办理借新还旧,因此存在时间上的不匹配;2、借款人擅自变更了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致使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从而申请办理借新还旧;3、借款人为降低财务成本,通过申请对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办理借新还旧,致使信贷资金不断沉淀下来,成为企业铺地性质的“资本化”借款,达到短贷长用的目的。
二是银行出于规避风险需求。由于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收回欠款耗时间耗精力,甚至赢了官司也不见得能收回贷款,因此在当前追索欠款手段相对有限的情况下,银行更愿意对出现逾期的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业务来规避相应的风险。主要表现在:1、与借款人协商偿还全部欠息后办理借新还旧;2、与借款人协商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后办理借新还旧;3、与借款人协商压缩一部分原贷款本金后办理借新还旧;4、针对进行兼并、重组及分立的企业,为了确保债权继续合法有效,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办理借新还旧;5、担保人担保能力减弱或抵押物价值下降,银行重新落实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手续后,办理借新还旧。
三是银行出于应对上级部门和监管部门考核的需求。在制定考核指标上,大多数银行普遍过重强调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的“双降”,致使部分分支机构或经营部门为了完成任務,尽可能地通过办理借新还旧掩盖贷款的真实质量。
二、借新还旧贷款的影响
贷款借新还旧的存在,意味着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特殊的信贷资金长期让渡机制,并导致这些信贷资金不断沉淀下来,成为对借款人的持续投资。
(一)现实意义
一是部分生产经营暂时比较困难的企业,由于其现金流不足,在短期内一次性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有一定困难,通过办理借新还旧手段,给予企业一定时间的缓冲,避免进一步加剧企业的经营困难而使银行贷款风险迅速显性化,改善因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期限错配造成的企业流动资金紧张。同时,银行可以通过借新还旧争取企业的配合和支持,收回一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逐步压缩贷款余额,不仅达到降低信贷资产风险目的,又能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二是由于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情况的频繁发生,为了落实改制、兼并、重组后企业贷款的偿还责任,明确这些企业的承贷义务,避免因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而导致银行债权悬空,防范逃废债务行为,银行需要通过办理借新还旧来重新确定贷款的债权与债务关系,起到保全信贷资产的目的。
(二)负面影响
一是借新还旧会破坏社会的信用环境,导致企业诚信缺失。借新还旧没有办理次数的限制,理论上可以循环办理,这种信贷操作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到期贷款不归还的失信行为,并造成企业信用意识弱化及贷款的随意挪用、滥用。
二是部分借新还旧贷款掩盖了银行真实的信贷资产质量,加大了不良贷款的监管和清收难度。一方面,银行没有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景气度下降及生产经营的市场走向及风险变化,贷款在该退出时没有适时退出,导致无法及时收回贷款;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办理借新还旧赢得转移资产时间,银行却无法于贷款再次到期前向企业主张权利,从而加重了贷款风险损失。此外,由于信贷资产质量失真,不仅影响贷款风险分类的真实性,还导致银行计提风险拨备的不准确。
三是借新还旧容易混淆贷款存续期管理责任,致使信贷管理责任制度难以落实。银行通过为企业办理借新还旧,使得实质上的问题贷款变成了形式上的正常类或关注类贷款,贷款生命周期得以延续。一笔贷款反复地办理借新还旧,随着时间的推移,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状况发生了变化,一旦出现风险,银行对贷款问责时也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历史责任。
三、关于防范及化解借新还旧贷款的思考
在信贷实务中,借款人无法按照约定期限及时归还贷款的原因较多,如果一味地追求化解期限不仅会形成较大阻力,而且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此外,考虑到诉讼成本、执行难度及时间等多种因素,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更愿意采用借新还旧这种信贷手段来处理到期后不能正常归还的贷款。然而,从实际操作来看,借新还旧在降低贷款实际风险方面并非对所有企业都有效果,银行对某些企业办理借新还旧不仅推迟了风险暴露,也加剧和不断聚集了信贷风险。笔者认为在信贷实务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范及化解借新还旧贷款。
(一)严格规范新增贷款的准入条件
防范及控制借新还旧首先要严格规范新增贷款的准入条件,从源头上控制借新还旧贷款的形成。一是进一步完善银行现有内部信用评级体系,除了收录企业的财务数据外,还要对实际控制人素质、行业风险、发展能力等因素进行分析,通过定性和定量综合评价得出企业信用等级。二是制定相应的信贷准入政策,包括客户信用等级准入、行业准入、信贷产品准入以及专项准入等。三是丰富信贷产品体系,尤其是银行可以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等监管文件的框架下设计和开发符合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让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产品相对应,便于实施精细化的信贷业务管理。
(二)严格规范借新还旧贷款的办理条件
一是制定借新还旧的办理条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经银行审核合格后才能办理借新还旧:1、依法合规经营;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4、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5、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6、贷款担保有效;7、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另外,出于保全信贷资产目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银行审核合格后才能办理借新还旧:1、旧贷款的主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法律上的缺陷,需要通过办理借新还旧予以修正;2、通过借新还旧能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使高风险担保方式转化为低风险担保方式贷款;3、通过借新还旧能收回一部分贷款或欠息,并能确保新发生的贷款利息能够按时支付;4、因企业改制、重组,兼并原企业债务,需办理借新还旧,重新落实债权。
二是银行必须坚持贯彻谨慎性原则。借新还旧必须按照新办理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与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且严格审查借新还旧的必要性和预计风险变化情况,以及严格控制借新还旧贷款的比例。
(三)严格控制借新还旧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银行应当对具体的贷款额度和期限作出了严格控制:1、对一户企业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原贷款余额或上一轮借新还旧的贷款余额;2、借新还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原贷款期限或上一轮借新还旧贷款期限;3、为保全信贷资产而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贷款期限应从严掌握,并根据企业风险状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完善借新还旧贷款相关手续
一是如实填写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在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中的“贷款用途”一栏直接填明“本贷款用于偿还×××(合同编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确保借新还旧贷款的合法有效。二是落实风险可控的担保措施。原贷款为信用免担保的,应当追加相应的担保手续;原贷款为担保贷款的,应当重新办理担保手续。三是妥善保管信贷档案。银行要将办理借新还旧的企业申请、审批文件、合同等资料按规定归档保存,在贷款完全收回之前,原合同、借据及有关资料要继续妥善保存,确保信贷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五)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
银行应当按照银监发〔2007〕54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分类指引》)及银监发〔2014〕36号《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借新还旧贷款进行科学、准确的贷款风险分类。其中,《分类指引》第十条规定,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应至少归为关注类。这一条可以理解为银监会对借新还旧贷款分类的一般规定。另外银监会后出台的《通知》又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企业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因素,合理确定借新还旧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这一条可以理解为银监会对借新还旧贷款的特殊规定。银行应当根据企业规模情况,依据上述银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实事求是的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确保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性。
(六)实施借新还旧后的风险化解措施
一是现金清收。现金清收是收回贷款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是银行在进行贷款清收时的首选方案。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合理的现金清收方案。
二是分期偿付逐步压缩。对于那些实际偿付能力非常有限,但企业比较讲诚信且有发展潜力的,银行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并逐步压缩借新还旧余额的方式收回贷款。
三是实施法律途径追偿。对一些已办理借新还旧,但还款意愿差、故意拖延、企图逃债的借款人或其担保人,银行应当及时利用法律手段进行追偿,防止企业通过转移资产、关联交易等方式提前逃废债务。对确实丧失现金流入的企业,银行应当及时行使担保物权,通过处理资产实现贷款清收。
(七)完善借新还旧贷款的责任追究制度及考核机制
一是银行应当对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情形进行认定,弄清借新还旧贷款产生的主客观原因,明确相关责任。对于因客观原因办理借新还旧的,银行应当要求责任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做好痕迹管理及书面总结,并进行归档管理;对于因主观原因办理借新还旧的,银行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及内部制度追究贷款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把借新还旧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二是银行应当按年制定借新还旧贷款的压降计划,并逐级分解到各分支机构或经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压降时间进度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与分支机构或经营部门的经营性费用、人力性费用、各项业务专项费用及负责人的绩效挂钩,实行借新还旧贷款压降激励与约束并存的考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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