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城市社区治理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2017-03-07 16:21王一萍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7年10期
关键词:组织法办事处矛盾

◆王一萍 葛 磊

法治视野下城市社区治理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王一萍 葛 磊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社会建设的迅猛发展,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矛盾多发期。社会矛盾的多发,对城市社区的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矛盾的多发,也暴露了我国目前相对落后的社区治理手段难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迫切需要我们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和治理,解决当前社区治理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法治;城市社区治理;问题

一、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现状

(一)城市社区已经成为广大居民的生活家园,需要社区提供服务的特殊群体越来越多。当前,就社区的社会群体而言,在社区生活的人们对社区的管理和维护有着更多的诉求,有以下几类特殊人群。一是外来务工人员。二是低收入群体。三是老年人。四是未成年人。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各类人群的诉求和利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保障社区的稳定,社会的和谐。

(二)城市社区环境复杂,对化解社会矛盾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社会发展与改革处于重要的时期,很多矛盾都会集中出现在城市中。城市社区组织必须协调好各方利益与诉求,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夯实基础。

(三)城市社区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基础环节,承担的社会治理事务越来越多。在城市,随着企业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企业剥离的社会职能和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大部分都下沉到社区。

二、我国城市社区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立法上存在的滞后及其盲区。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主要主体是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而涉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很多,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和盲区。

1.有关居委会的法律。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4年12月31日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后来该条例废止。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9年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该组织法开启了我国社区专门立法,也开启了社区依法治理的新局面。

2.有关街道办事处的法律。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对街道办事处的性质、地位、设立条件及程序,工作任务,人员组成、性质经费等作出规定,为在社区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社区治理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街道行政治理法律依据不全,依法行政轨道模糊。目前街道办事处是社区治理的主要单位履行着基层政府的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广泛而重要,但每年政府机构改革时,就会出现两种不同的建议,一是建议撤销或弱化街道办;二是建议加强街道办。其重要原因之一是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体系结构不完善。

2.社区自治主体的法律地位并不突出,法律对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关系规范不清。在我国现行的社区治理体制中,社区自治组织、民间组织等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保证。

3.社区自治组织自治程度不高,法律权威不强。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现实情况却不是如此,由于社区居委会是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和政府体制习惯性的影响,上级主管街道办事处和政府各个职能部门,都会对社区居委会工作进行行政干预,从而使居委会的工作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运行,造成现有居委会的发展状态与法律规定的社区自治组织的地位、状态严重不符。

三、解决目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法律问题的对策

(一)及时修订、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出台,但是有关城市社区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比较滞后,这需要我国在城市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方面还要做大量的工作,让城市社区治理做到有法可依。

(二)理顺政府与社区的关系。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体现出强政府、弱社会的特征,我国的城市社区治理都是由政府推动和运行的,具有强烈的行政主导的特征。但是,改革开放使我国单位承担社会治理职能越来越弱。

(三)社区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关于调整社区自治组织间的关系问题,《居委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明确了社区内政府组织如街道办事处与社区自治组织之间是一种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而不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但是,没有界定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四)强化城市社区治理的自治性。城市社区要有法可依,自我治理,就是城市社区部门自己按照法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方面,要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明确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才能自觉的履行义务实现自治。

总而言之,100多年来,中国一直处于“转变”多于“定型”的过程中。目前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改革任务十分艰巨,给城市社区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而有法可依,明确城市社区的主体权利和义务,社区居民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才能真正实现城市社区自治,才能发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

[1]海光.从革命到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45页.

[2]鸿陵.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A].1999年度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资料汇编.

(作者单位:中共建湖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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