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磊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社科部,河南 郑州 451464〕
哲学与文史
清代豫西碑刻所见民间水利互助机制
安 磊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社科部,河南 郑州 451464〕
清代豫西地区民众根据当地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情况,形成了包括地方官员、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民众广泛参与的互助与矛盾解决机制,促进了当地生产发展,增强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维护了当地社会的稳定。这启迪我们要注重政府、民众、文化传统等在水利秩序中各因素的作用。
清代;豫西;水利互助
豫西地区是中华民族农业文明的孕育地,有着悠久的农业生产传统,及至清代,豫西地区仍然是河南乃至全国的重要粮食生产区。由于人口众多,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在相当一部分地区水资源长期不敷生产生活所用,为调和其中的复杂关系,在官方的管理法规以外,民众、地方官员与当地士绅之间形成了一套符合当地实际的乡规民约以协调多方关系,其中的邻里守望相助、士民慷慨捐赠等不少模范事例被镌刻于碑石之上,以期对后世达成指导规范作用,其内容对当今的水利建设、民众矛盾调解有着深刻的历史启示作用。
豫西陕州“因高建城,城中之凿井每深数仞而不及泉,虽或得之,卒多苦卤”,所以修渠引水是当地解决灌溉问题的重要方式。广济渠最早由隋代苏威开凿,初名为利人渠,后由唐代长孙操引水入城,始有广济渠之名。方志中《广济渠文》记载其在唐后经历了三朝十一次疏凿,由于工程浩大,牵涉官民众多,所以多次是在官方主导下民众广泛参与而成的。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康熙四十六年时任陕州知州周全功的疏凿,政府官员与民众各负其责,取得了较好成效。
《重修广济渠记》记载,地方政府为实现“起衰振弊”的目的,进行通盘考虑后,认为“念利之当兴者是渠为最”。但由于工程难度与费用支出巨大,所以地方官员做了比较全面的前期调研和组织工作。
首先是细致的预算调研工作。在工程开始之前,知州周全功“询之父老佥云”,并“每公暇出郊,相其断续崩颓之处,默识其高下阔狭需费几何,久之略有成算”,周全功通过对地方耆老的询问与亲身实地调研,对相应的工作量和费用支出有了比较详细的掌握。
其次是审慎的资金筹措方式。在初步预算时,知州周全功就已经意识到其费用不菲,筹措资金时“不敢遽发,复措置之筹度之”。经过再三考虑调整,一直等到当地连年丰收、民生安定时,周全功“试集士庶公议斯举”,通过动员士绅民众,最终得到当地各界的广泛支持,获得了宝贵的资金支持。
第三是在工程时间的选择上也比较谨慎。由于施工劳力的使用和工程开工条件的局限,重修广济渠在工程开工时间上也屡费周折。因为考虑到工程成本等原因,知州周全功“不敢骤下鸠工之令也。”一直等到六七月份,有丰沛的雨量利于开凿和固定渠身之际,才进行河渠建设。
最后在工程总结时,周全功表彰参与人员,认为“董其役者则判官州椽;襄其事者衿士乡耆;助其工者则今州之绅衿庶姓”,对地方官吏、知名绅士和百姓在工程中各负其责的表现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如果没有各界支持,即使自己有心亦无力而为。而且在工程维护方面,为避免工程年久被废,周全功希望人们能存“始作之心”,并“常怀将废之虑,时预防而补葺之”,避免陷入屡修屡废的循环。
尽管如此,广济渠仍然在雍乾之际再次淤塞而不堪使用。乾隆二十八年,时任陕州知州高积厚经过实地探勘,发现了广济渠屡塞的三个原因:渠身容易崩塌;土堰木槽易朽易崩;渠砖易裂。针对相应问题,他提出灰土夯杵、栽草植树护渠、设置井闸等方式进行解决,其工程规模达到了“一千五百一十七丈”,费用支出达到了白银“七百四十五两”。虽经费来源未予说明,但高积厚为了完成修渠工程,自己将工程经费不足部分“捐俸成之”,加之“惜值农时,兴费不给”的内容,应该是又一次筹措民资的工程,其中有官员自身的捐赠,属于比较典型的民办官助工程类型。
在水资源不足的情况下,由使用者轮流分配使用是比较通行的方法,但在具体实施中仍然会出现复杂的矛盾,乃至严重的冲突,因此基于历史传统与现实需要,由地方政府进行裁决也是必要的。
今灵宝故县镇鹿台村及沿渠四村,曾多次发生用水争端。明万历年间阌乡县知县郑民悦曾对此进行判定,明确了四村的用水时长和轮换周期。乾隆十二年,四村再次出现争端诉讼,时任地方长官侯县令进行了断裁。及至乾隆三十年,阌乡大旱,为避免再启争端,四村上报官府希望循例而为,《鹿台村轮灌碑记》载:“灌时自上而下,挨次而行,无论强弱,不得先后,可谓整矣……共遵此规。不至有争端,而曾无不灌之田。”在地方政府和士绅民众的支持下,四村将明清两朝先后的官方裁决勒石作为定规。
通过官方的一再确认,避免了村际用水冲突的同时,同村内也制定了详细的用水方法。例如在鹿台村内,村民约定本村轮灌四天,灌溉田亩四百八十余亩。碑文严格规定了自上而下、挨次进行、先安苗后救苗、先田禾后林木四条用水原则,并且规定了五条用水时间的相关要求。此外,村内碑记对违规用水和破坏规则者还提出了违者罚金的要求,其内容颇为详尽。
三方碑记从官方指导原则到相关村落间的约定,再到村落内部村民之间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整可行并具有约束力的方案。可见官方判决是其中最具有指导作用的,地方政府的法律约束是保证当地用水秩序稳定的关键要素。
豫西地区地形多样,生产生活水源除了连接多个乡村的河渠以外,还有大量的池、井及为个别村落所用的河渠。这些水源是最基层聚落人们的生命线,关乎人们的基本生存,具有特殊的唯一性,对这些水资源的利用原则更加具有奉献性、妥协性以及要求严格、规范细致的特点。
洛阳汝阳县蟒庄村处于高地之上,“尺土之下,积石坚厚莫测,掘井求泉,为尤艰焉”,所以全村“百余家”村民只能掘井取水,加之地质状况复杂,长期以来仅有水井一孔。由于水少人多,为保证全村用水,村内制定了极为严格的用水规则。用水窘迫的情况在嘉庆十三年至十七年的连续干旱打击下更加严重,村民有时要到七里之外担水,严重影响了生产生活。后来由个人捐地、阖村轮值出工的方式又掘井一孔,才缓解了当时的用水困难状况。
汲取井水时,民众约定以绳串桶,人到方可汲水,不许私下让渡,严格先后顺序等原则,否则处以高额罚金,其要求堪称苛刻。在严格用水要求以外,中国乡村邻里守望互助的特点也得到了体现,例如碑记中就有“或残疾或男……以孤寡无靠、男子外出者来取水用,有愿导给水者不罚,仍许缴水,旁人不许” ,对于家有困难以及缺乏壮劳力者给予了照顾。
在面对天灾之际,村民间的互助机制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如面对嘉庆年间的连续干旱,正是由蟒庄村数位村民的集体倡议与捐地掘井使动议得以施行。施工时,村民“即分八家一牌,以次用力” “凡阅三月余” ,以数家为一组,依次出工,最终开土凿石二十余米得以成功,其土方量是比较巨大的。这次工程施工是在生产力比较落后的情况下进行的,展现了民众在面对天灾时邻里互助的精神和较高的工作效率。
在村民互助机制中,不同年龄阶段的人起到不同的作用,也是特点之一。如灵宝阳店镇栾村《重修石渠碑记》记载“二三父老顾余等而言”“尔等正值青春,何可坐视?于是,余等十有余人敬承父老之命,办理其事”。乡村中有威望的长辈倡议,由中青年负责实施修复石渠的工程,体现了中国文化中敬老尊老的传统,对民众生产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
由于环境不同,各地在水资源利用上也比较注重因时因地处理问题。例如陕州交口乡富村有水池一塘,是本村人畜用水的重要来源。但由于附近村民贪图方便,经常在池边取土挖土,影响到池塘的蓄水。在乡村保正的带领下,村民对池塘进行了维修,并且约定此后再有取土者处以罚款,经劝阻不听者,要报告官府进行诉讼。与交口乡不同的是洛阳渑池县洪阳镇东北庄村,由于当地是平地建塘,所以当地《舍地碑》中除对池塘四至进行了明确以外,还要求当地村民如果用土,“此地只许取土不许耕种”,只允许在此地深挖。因此可见豫西民众在建设和使用水利工程时是比较注重当地当时的环境条件的。
清代豫西地区的民众面对水资源的复杂情况,充分发挥了劳动人民的智慧,实现了农业生产与生活的稳定发展。各个村落以及民众之间为实现合理利用水资源,制定了关于河、渠、井、池、泉等多样规定,并镌刻于碑石之上,以期能够利于当时、泽被后世,其体现的原则和思想时至今日仍值得我们学习。
首先,水资源政策要根据生产生活实际及时进行调整,执行要公正。如《陕县志·广济渠文》中记载,陕州地方豪强以风水不顺导致多年科举不中为由,恃权凌弱,将渠水据为私用,虽然此后有开源之举,乾隆时知州高积厚确定了“三分入城,七分灌田”的原则,然而河渠维护依旧艰难且劳役繁兴。不仅如此,由于民渠并入官渠,导致部分民众失去水利,但沿渠的“冶炉村地失灌溉者六百余亩,还纳水地之粮差。”未能享有灌溉之利,人民还要接受更深重的盘剥,加之水资源分配不均,民众迫于生计偷开渠道灌溉田地,而当地官府为满足私利,“为官署灌池浇花之用”,对民众采取严苛的惩罚,导致“荷校者累累,吓诈百出”的严重情况。尤为恶劣的案例是当地官吏州守章玉森利用偷灌罚银的规定,暗开渠道,捏造证据,诬陷当地民众偷水,“罚张汝朋银八百两入私囊”,制造了严重的冤假错案。延续使用千年的广济渠从“利民”之渠变为“病民”之渠。因此,要根据环境和时间等因素,及时调整用水管理政策,并在执行的过程中杜绝腐败,真正做到让利于民。
其次,是充分利用民间的自力互助机制。传统的宗族力量是中国乡村结构稳定的重要纽带,豫西水利碑刻中大量细致的用水规范,乃至严格的惩罚措施,究其原因多由利益相关的乡村以及民众之间因为水资源的有限而制定,但从其中我们能够明显地感受到其中对于构建邻里和谐关系的强烈愿望。如洛阳新安县《金渠园碑记》载,道光年间由于当地大旱,庙头村欲引涧水灌溉,芦院村“势居上游,实开渠咽喉,“庙头诸亲友具帖备酒驱车邀请,婉转相商”,芦院村“感其盛德,慨然应允”。邻村之间慷慨相助,礼节毕至,最终水渠得以修建。
再次是要突出政府主导和官员的表率作用。在相关水利的乡规民约中,多有“禀官”“报官”“告官”的内容,可见民众对于基层内部无法调解处理的矛盾,多数还是交由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来处理,这体现了政府对民间矛盾处理的最终裁决地位。从处理结果来看,基于历史传统、根据现实情况、公平处理的案件一般都能够促进地方的长期稳定,但凡其中有失偏颇者就会导致屡兴词讼,甚至出现激化矛盾的情况,所以政府的最终裁决务须公正透明、合情合理。还有就是官员的表率作用,清代豫西有不少官员注重水利,亲自踏勘,制作预算,召集民众,乃至捐俸修渠,当地民众树立功德碑以感怀这些官员,因此用水秩序中官员的表率与民众的朴素情感对其稳定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 范天平.豫西水碑钩沉[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
[2] 费先梅.清代豫西地区水纠纷解决机制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3.
(责任编辑:孔素真)
2017-05-10
安磊(1981-),男,安徽亳州人,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社科部讲师。
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编号:162400410033)。
10.3969/j.issn.2096-2452.2017.03.009
K290
A
2096-2452(2017)03-004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