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勉前行 推动中国当代犯罪学全面起航
——追忆中国犯罪学学会首任会长康树华先生访谈

2017-03-07 15:10本期主持人皮艺军翟英范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青少年

本期主持人:皮艺军,张 荆,翟英范

主持人简介:皮艺军(1950— ),男,湖北江陵人,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张 荆(1957— ),男,北京人,北京工业大学教授,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儿发中心)专家委员,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翟英范(1955— ),男,河南荥阳人,河南警察学院教授。

勤勉前行推动中国当代犯罪学全面起航
——追忆中国犯罪学学会首任会长康树华先生访谈

本期主持人:皮艺军,张 荆,翟英范

已故康树华先生是1992年成立的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首任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康先生去世时,北京大学法学院尊之为我国犯罪学和青少年法学的学科奠基人。但是,在采访过程中老一辈犯罪学家们有不同意见者,认为康先生可以称之为我国青少年法学学科奠基人之一和犯罪学学科继往开来者,适宜称为我国犯罪学学科奠基人的应该是张黎群老先生,他在1982年主持创建的学术平台(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及其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是孕育中国当代犯罪学的襁褓、培育犯罪学英才的摇篮;该学会成立时的学术骨干,后担任学会领导职务的郭翔先生、徐建先生、邓又天先生和戴宜生先生等也都是当时我国青少年法学的奠基团队成员。

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主持人于2015年5月22日采访了当年与康先生一起骑着自行车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成立辛勤奔波的赵可先生,开启了追忆康树华先生的采访之旅。接着,主持人又采访了冯树梁先生、郗杰英先生、杜立先生、傅跃建先生等与康先生一起为中国犯罪学研究振兴共同奋斗的学者,以及苏德栋、罗莹等康先生带的研究生,请他们畅谈了康先生曲折的学术生涯及学术思想发展轨迹,康先生的犯罪学思想的理论框架与概念体系,对中国犯罪学学会诞生与发展所作的贡献,在犯罪学人才培养方面的工作与业绩,以及康先生对中国犯罪学未来发展的展望与期待。

以下是采访内容,与诸君共享。

老当益壮拉起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大旗

众志成城描绘中国犯罪学研究新篇章

主持人(以下简称“问”):赵老师好!

这次采访您是为了和您一起追忆你们曾经一起奋斗的老朋友、已故老会长康树华先生。因为是追忆,咱们今天的采访就采取倒叙的手法。您最后一次见到康树华老师是什么时候?就犯罪学研究谈了些什么?

赵可(中国犯罪学学会前副会长、首届秘书长、教授):康老师从发现生病到去世的时间很短,他得的是淋巴癌。不巧的是,正好他去世的时候我在美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找不到我,就给我发了个信息,说康老师去世了。

我们最后一次长谈是学会请我们吃饭,都是老头儿们,有王名迪、孙铣、康树华,还有当时北大法律系犯罪学教研室的赵国玲。那是最后一次吃饭见面。然后康老师坐我的车,我把他送回了家。

再往前推的话就是康老师85周岁寿诞。康老师85周岁在北大举行了一个生日会。为了给他过生日,北大法律系组织了一个会议,请我们去。去的人大部分是北京大学的他教的学生,还有学会的同事冯树梁、孙铣、储槐植、王牧等都去了,北大刑法学科的老师们也基本上都去了。那次生日非常隆重,北大基本上给他在学术和工作上作了一个评价,对他在对犯罪学研究和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成立上作出的贡献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应该说,这个贡献是谁也比不上的。没有他的张罗,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就不会在那个时间成立起来。还有对他尽职教学和培养研究生也给予了肯定。然后就是他的学生,北大的老师,法律系的老师发言。我发言完,储槐植老师发了言,发言的还有冯树梁、孙铣。还有北大的一些研究生,像孙茂利,是康老师的研究生,现在是公安部法制局局长,也是犯罪学学会的副会长,当时我退下来,他补上去了。还有学会副会长北师大的吴宗宪、国家检察官学院郭立新、中国政法大学的张凌等。

从康老师85岁到88岁去世前,这三年的时间我们在搞《犯罪学大辞书》的修订。这个修订工作,康老师主要是想把这个辞书补充一些新的内容,把一些不需要或过时的内容删掉,重新整理一下。这个事情没人支持。首先碰到的一个问题是没钱,没钱怎么修订?后来就跟中国政法大学的王顺安老师联系,他表示支持,由他筹钱,说是已经有眉目了,而且重新搞了一个修书的组织,就是修订编辑委员会。我是其中的一员,大部分的人都是北大法律系毕业的,其余的就是王顺安找的自己的研究生。开过两次会,讨论怎么分工、怎么协作。开始写作又发现了一些问题,是延续原来的那种形式,即一本厚厚的辞书?还是革新把它变一个花样?讨论到最后说,围绕着这个大辞书的主要内容搞一套丛书,大概十几本,每一部分写一本书,这样把它凑齐了,就是一个新的东西,是一个修改过的东西。

这个设想很好,但是,一个是没钱,第二个是参加的人中年轻人都很忙,规定了多长时间把稿子交上来,没有一个人按时交。一直到现在,不了了之。这是康老师临终前最大的一个遗憾。

给我分的是《犯罪学思想史》这一部分,让我和李海军一起写。最后又说是让我一个人搞,我倒是搞了,都是认真地从头到尾地重新整理,从古到今、从国内到国外,整理相关文章,那可是浩瀚的工作。国内写到清朝末年就不往下写了,因为资料不够了。再就是写现代的,现代的这方面的资料虽然多,但整理起来并不那么容易,关键在于怎么认定,思想史要代表这个时代,代表这个学科的发展,犯罪学思想发展脉络要搞清楚很不容易。

我写这本书的时候,按照康老师的要求,等于是国内的跟国外的要有一种比较。国外的比较好写,可以按照现有的国外资料我们整理。国内的我就考虑了一下,我们中国的文化里面,犯罪学这个思想,说的是思想,不是说犯罪学,不是犯罪学科,咱们中国也是自古就有的,我就从古代春秋战国开始整理资料。基本上有一个线索整理完了。整理到清朝末年就没再搞了,没资料了,没办法整了。其他人都是各写一个部分,比如“犯罪学的基本理论”“犯罪学的原因论”,原因论这一部分给王顺安了,如果当时顺利完成的话,就是他和康树华是主编。

问:赵老师,我们再回过头来谈,康老师从事犯罪学研究大概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的?

赵可:1979年已经开始了,但是他最早发表的文章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那时候中国还没有成立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研究学会。康老师是在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宣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报告》以后,开始关心和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

他最初的研究是搞翻译,把国外的资料文献介绍到中国。他的日文挺好,介绍的资料里面绝大部分是日本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应该说是对中国犯罪学研究起到了启蒙的作用。

问:我们也拜读过康老师20世纪80年代初介绍青少年犯罪和犯罪学研究方面的文章,印象最深的是世界各国刑事责任年龄的三种情况,即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他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几个主要问题》中举例说,日本属于两分法,日本刑法规定“不满14岁人的行为不处罚”,已满14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捷克属于三分法的国家,即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绝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捷克刑法规定:实施行为时,不满15岁的,不负刑事责任;年满15岁不满18岁,法院判处刑罚时,应给予特殊关怀;已满18岁完全负刑事责任。他强调中国是四分法,14岁以下绝对无刑事责任,14~16岁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只对杀人、重伤、抢劫、放火等罪才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处罚;已满16岁不满18岁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18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当时读后有被启蒙之感。当然,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更觉得日本像三分法,除刑法外,20岁以下原则上使用《少年法》,处以保护处分而非刑罚,非处于刑罚者需减轻,18岁以下不得使用死刑。

赵可:那个时候介绍国外其他国家情况,可以说基本上是同步开始的,像北大康老师他们翻译日本的,中国政法大学的蓝洁他们几个人翻译美国、英国等国家的,出版了一些小册子。

康老师研究成果的传播途径,主要是他当时办了《国外法学》(《中外法学》的前身)杂志。我们翻译的东西都在那上面发表。他把青少年犯罪研究成果集中起来,作出专栏发表在那本杂志上。

当时的学术氛围是非常好的,实际工作部门对这项工作很支持,因为是关于青少年的事。在中国别提孩子的事,一提孩子,就是教育孩子,全社会基本上能参与的都参与。

那个时候康老师主要是翻译,第一本书是1981年出版的,叫《国外保护青少年法规与资料选编》,一套四本,其中有我翻译的一本。

康老师从这个时候开始介绍国外的青少年犯罪的问题。然后结合国内犯罪问题写些文章,都能在各种杂志上发表,也不只是他办的杂志,还有北京市的《法学杂志》。那时候翻译的书很少,康老师翻译书和资料,他不是说把谁的一本书翻译过来发表了事,而是把当时的好多资料翻译后,综合起来写文章发表,特别是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他发的东西,比较出名。

1982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成立,张黎群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康老师是其中的专家之一,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成果比较多。1987年1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换届,康老师当选常务理事。

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是什么时候成立的?在什么时候开始筹备这个事的?

赵可: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是1992年成立的,1991年开始筹备的。

经过十年漫长的时间,正好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成立十周年。当时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搞得如火如荼,但是对一门学科来说,成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很有必要。成立之后,雷洁琼、张黎群是名誉会长,康树华是会长。

当初成立犯罪学研究会是科学发展的一个必然。因为,首先,在青少年犯罪研究搞了10年以后,呼唤理论出来,而那时候青少年犯罪研究不怎么强调理论,强调的是面对现实的实用。其次,各种新犯罪显现出来,特别是经济犯罪很多。再次,学科需要理顺,青少年犯罪研究不能代表整个犯罪研究,一定要成立一个犯罪学的学会,然后再成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专业学会。所以,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就应运而生了。

这个过程有不少老一辈犯罪学家回忆过,把它称为“子生父”的中国犯罪学发展特色。就学科发展而言,应当先有犯罪学,然后才有它的分支学科“青少年犯罪研究”,但是改革开放初期,青少年犯罪问题严重,并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先成立了青少年研究所和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开始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然后才有中国的犯罪学研究,所以被学界称为“儿子生了个老子”。

当时提议成立犯罪学研究会的首倡者不是康老师,但康老师是挑头干的,其实我们都在议论这个事情。当年研究青少年犯罪的两个理论,一个是原因论,另一个是预防论。这两个理论里面有好多犯罪学的理论学说无法囊括,不仅仅是在国外的,国内也有好多人提出来一些一般的犯罪理论,这是一个学科研究的理论问题,是学科发展的一个必研的问题,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不足以涵盖整个犯罪学学科。所以,大家就开始有议论了,觉得应该有一个更全面的能够包含着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会,能把各种犯罪学理论包含进去。

成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时,康老师、周密我们去拜见了雷洁琼副委员长。周密老师是北大法律系的,也是老先生了,和康老师年龄相仿,是你们河南人,名字叫周密,办事也很周密,人非常好。我们已经酝酿好了,酝酿这个阶段要找发起单位,这个发起单位重点是大学。当时几个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四个,还有吉林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上海政法学院。当时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没人参加,也联系不上。基本上就是北京、上海、武汉、东北。

然后是编纂《犯罪学大辞书》,这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后第一个大的学术举动,为通稿跑到兰州(该书由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去办的预案。这部书出版后,还得了全国优秀图书奖。其次,1992年30多人开始写,一人写一章,1994年出了第一部书叫《犯罪学通论》。为什么第一本编的是《犯罪学通论》?就是为了当教材,有的法律系开犯罪学课程,讲犯罪问题,缺乏教材,我们当时就编出来了,供大家参考。之后出了第二本书叫《比较犯罪学》,比较是很难写的。周密比较喜欢这个,康老师原来搞比较法学研究。其实,比较是一种研究方法论,不能两张皮,两个国家的资料往那儿一放就是比较了,要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以及异同背后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原因。这一段时间,还有好多书,比如,我跟刘灿璞老师一块儿写了一本《女性犯罪》。

康老师当年写的最有影响的书就是《青少年法学》,而且讲这门课。学会成立以前他就写了这本书,这本书在中国是第一本,1990年获中国青少年犯罪10年优秀成果一等奖,是犯罪学里面的代表作。所以,当时青少年立法,他就是主要的人物,被称为青少年法学的学科奠基人,领导机关讨论青少年法学的有关问题,经常请他这位专家。

问:咱们的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之后,除了刚才做的那几件大事之外,我们在学术研究上有没有形成犯罪学流派,有没有学术流派的代表人物呢?

赵可:皮艺军老师和肖剑鸣老师在犯罪学理论研究方面的文章比较多。他们成立了一个犯罪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属于犯罪学学科。他们准备挂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但被康老师拒之门外了,最后挂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了,那是因为康老师与肖剑鸣老师思想上不太沟通,观点上有点冲突,因为肖剑鸣老师思想比较解放。

康老师有时候拍桌子,也是性情中人。康老师对于学术的态度,在学术上的行为,是勤奋、严谨。康树华将“拼搏”作为座右铭,他在生前常说:“若有来生,我还志愿当北大法学院一个名副其实的教员,死后得到一句‘康先生未误人子弟’的反馈足矣!”

康老师在培养犯罪学学子方面下了功夫,现在的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就是康老师的研究生。他是康老师的硕士研究生,是储槐植老师的博士研究生。两个老师培养了这么一个人才。也培养出比较有名气的学者,比如中国人民大学的张小虎。

他在当会长的时候,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基本上是稳定的,就是各个方面的人都愿意参加他组织的会,法院、检察、公安等系统都有人来参加。现在太偏向了,导致公安系统现在很少有人参加。

挫折大半生:涵养学术功力无怨拼搏

十年磨一剑:助未成年立法建树功勋

问:郗老师好!您是团中央的老人,1987年曾担任共青团中央青少年立法办公室主任,参与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起草工作,康树华老师是你们顾问组的顾问,你们共同为我国的青少年立法作出了贡献。您对康老师的为人、成长经历,以及他的学术思想、特别是在青少年立法方面的学术思想有较深刻的了解。想请您谈一谈。

郗杰英(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前主任、党组书记):康老师曾颇有感触地说:“任何人的一生都难免遇到挫折,考验的是如何面对,如能乐观处置,则会化险为夷。”1978年对康老师的不实之词被纠正,他恢复了党籍并重新回到北大法律系。这时的他已52岁,没有追悔过去,也未埋怨历史的不公,康老师倍加珍惜这人生中第二个春天。

1979年,中共中央第58号文件下发,康老师立即同几位年轻学者一道翻译国外有关论著,并在他主编的《国外法学》(《中外法学》前身)期刊上陆续发表。

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内青少年犯罪问题日渐突出。当时的违法犯罪案件中,25岁以下青少年占70%以上,保护青少年远离犯罪刻不容缓。1979年中共中央58号文件,提出要从法律层面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我曾参与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起草工作,康老师是推动这部法律诞生的主要学者之一。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制定与修改上,康老师一直倾注心血,承担了主要工作。

1979年,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胡启立召开座谈会,呼吁制定青少年相关法律。当时起草了几稿,各方认识差异巨大,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当时我国还没有针对某一个群体的专门法律,有关部门担心青少年的专门法律出台后,妇女、老年人相关的立法压力会随之增大。第二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在民法、刑法中一直就有,当时有重复立法之嫌。于是,青少年立法曾被暂时搁置两年。

立法工作虽然中断,但以康老师为代表的专家学者们没有停止呼吁。同时,他们也着手做一些准备工作,一方面翻译国外相关的法律,另一方面推动地方立法。1983年,康树华在北京大学试讲“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第二年,北京大学正式安排了“青少年法学”课程,从那时起,康老师开始招收青少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共招收了20余届。

1986年,青少年立法工作有了重大突破,《上海青少年保护条例》诞生,康树华便是这部地方条例的参与者之一。

问:当时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的徐建老师也是《上海青少年保护条例》的重要起草人和参与者,他当时也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副秘书长。

郗杰英:上海已经迈出了青少年立法保护第一步,团中央继续为推进青少年立法工作做出努力。同年,时任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的宋德福决定,向中共中央提交一份报告,建议启动全国性青少年立法。1987年,中共中央书记处同意由团中央起草相关法案,并成立了共青团中央青少年立法领导小组,刘延东担任组长,李源潮与李克强担任副组长,我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兼共青团中央青少年立法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参与进来,康老师被任命为顾问组顾问。

从1987年到1990年,工作小组前后起草了17稿送到国务院法制局(现国务院法制办),所有工作中,康老师是参与最多的,直接参与讨论、修改,倾注了大量心血。

青少年立法的过程可谓“十年磨一剑”,学界、政府部门、实务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分歧一直比较大,有学者认为草案把和其他法律交叉重复的地方全去掉了,有学者想成立相关机构但又感觉条件还不成熟。

康老师于是确定了两条工作原则,一是刚开始推动立法时不能够求全责备,在一开始就把大家的所有想法都写进去是不可能的;二是对于争议矛盾比较大的地方,暂时先不写进草案,以免这些争议阻碍了立法的进程。

在工作小组起草了十几稿草案后,康老师得知了一条内部消息,国务院法制局还是认为制定青少年法律的条件不成熟,想继续搁置。康老师在半夜12点给我打电话说明了情况,对于已经开展一年多的成果,康老师表达了自己的忧心。我与康树华商量,决定以专家学者的名义给党中央写信,说明继续立法的决心,虽然专家有分歧,但立法进程不能再次停顿。

康老师等专家学者的信件得到了中央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的张春生专门召集相关部门与学者对青少年立法进行了研讨。会上,康老师等人纷纷陈述了继续推动青少年立法的决心与意见,极大地推动了青少年立法的进程。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我国青少年立法迈出的第一步。

康老师被称为未成年人的保护神。1997年,康老师被团中央等六部门评为“中国保护未成年人杰出公民”,2002年被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授予“学术研究与学术活动贡献奖”,2003年被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授予“犯罪学研究十年最高荣誉奖”,2008年被中国青少年研究会授予“中国青少年研究事业终身成就奖”,2010年获得北京市法学会颁发的“改革开放30年来首都法学研究突出贡献奖”。

2013年7月被查出淋巴癌晚期,康老师依然没有放下研究工作,将最后一部书稿《回顾与展望: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交给合著者刘金霞。

教育罪学新秀拼搏倾注心血著《犯罪学》系统规范留后人

培养学术衣钵奋斗《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两度出版渐完善

问:改革开放初期,中共中央下发文件,要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和政法部门,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力争发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与规律,更好地指导预防违法犯罪的工作。这样,一大批有志于中国犯罪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开始聚集犯罪学领域,运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学科以及其他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对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原因、特点、趋势与治理对策,进行了广泛而持久的研究,以此为契机,中国的犯罪学研究逐步开展起来,康老师是其中的一位起步较早的代表性人物和开拓者。

你们是康老师的得意门生,对于他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应该是比较了解,能否谈一谈你们的看法。

苏德栋(国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我是北京大学1998级法学硕士生,是康老师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康老师给我们开过三门课,是比较犯罪学、犯罪学、青少年法学。他会经常介绍他的两部代表作。一部是《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另一部是《青少年犯罪与治理机制》。

我先说说《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该书于1998年由群众出版社出版,1999年应邀授权五洲出版社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版。该书1999年获得全国公安系统金盾一等奖。

该书是康老师主编《犯罪学通论》《比较犯罪学》《犯罪学大辞书》之后,撰写的一部犯罪学方面的力作,他说:这本书打破了过去的犯罪学的现象论、原因论和对策论的“三论体系”,加进了“犯罪被害人论”,还有绪论中阐明犯罪学的概念、学科性质和研究方法等,构成“犯罪学五论体系”。

具体而言,《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一书共分四篇21个问题。第一篇犯罪学概论,包括何谓犯罪学、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犯罪被害人论、犯罪对策论。第二篇犯罪学历史,包括西方犯罪学的思想渊源、西方犯罪学的形成与发展、西方犯罪学研究的鼎盛时期——美国现代犯罪学、西方犯罪心理学派的历史发展、西方犯罪社会心理学派。第三篇犯罪学现状与未来,包括西方犯罪学现状与发展趋势——当代犯罪学、中国犯罪学的历史与发展、犯罪学的历史与现状、未来及研究的结论。第四篇是犯罪专题论,包括新中国的犯罪发展变化与理性思考、中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与犯罪、中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的新特点、青少年犯罪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呈急剧上升趋势的女性犯罪、晚节不保的老年人犯罪、农民犯罪的触角已伸向城市、有组织犯罪——国际社会公认的最高犯罪形态。

康老师在该书序言中说出了他的心里话:“我国的犯罪学研究起步晚,发展快,虽已取得了可喜成就,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索,对某些问题的研究还是刚刚起步。为了适应同犯罪进行斗争的需要,尽快改变这种局面,乃成为我国目前犯罪学研究的当务之急。因此,认真总结犯罪学研究历史,寻求其特点和规律,环视犯罪学研究现状,思考治理犯罪的功过得失,预测未来犯罪学研究的发展趋势;对于具体犯罪现象研究其特点,找出其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是撰写本书的两大基本动机和目的。”

康老师告诉我们,他在撰写这本书的过程中,主要致力于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努力对犯罪学理论体系实现重大突破。首先,康老师不拘泥于以往犯罪学的第一编犯罪现象、第二编犯罪原因、第三编犯罪预防的一般性框架,而是将上述三编作为三论,加上何谓犯罪学、犯罪被害人论共五论组成第一篇犯罪学概论,第二篇为犯罪学历史,第三篇为犯罪现状与未来,第四篇为犯罪专题论,共四篇组成这本书的理论体系与框架,从古至今,从国内到国外,论述了犯罪学研究的有关问题。其次,突破了以往犯罪类型编多种分类方法混杂在一起的弊端,这本书将犯罪主体作为犯罪专题论一篇,分别研究了当代我国犯罪热点、焦点、难点——青少年犯罪、女性犯罪、老年人犯罪、农民犯罪、有组织犯罪等的概念、类型、历史、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原因、特点及其治理的对策等。

第二,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犯罪学的历史、现状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例如,第二篇犯罪学历史篇,既较为全面地介绍了西方犯罪学的思想渊源,也介绍中国历代思想家关于犯罪问题的思想观点以及犯罪学在旧中国的传播。在第三篇犯罪学现状与未来中,研究了西方犯罪学现状与发展趋势—一诸如改革司法和刑事司法新途径、批判传统犯罪学、主张改变资本主义制度方能最终解决犯罪问题等学说和观点;康老师特别突出地介绍了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和发展,以及21世纪中国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等等。其中,对某些西方犯罪学派的理论观点、学说主张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剖析。

第三,紧密结合实际,突出了市场经济与犯罪的关系,并重点研究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的基本特点:一是经济犯罪突出,日益严重,其具体表现是金融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走私犯罪量多质高;二是在我国曾一度销声匿迹的犯罪,死灰复燃。诸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卖淫嫖娼犯罪,赌博犯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的犯罪,毒品犯罪,淫秽物品犯罪;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新型犯罪,重点研究了利用高科技犯罪、洗钱犯罪和环境犯罪等。

第四,在治理犯罪方面,突出研究了如何改善社会环境和提高人的素质问题,特别是研究了犯罪预测、犯罪预防的理论与具体措施和如何教育改造罪犯、预防重新犯罪等问题。

第五,纵观全书,创新与突破是该书的生命,也是康老师写作该书的指导思想。该书从学术上看,是整合研究犯罪学的著作。也就是说,该书是在前人以及康老师本人多年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基础上的继续与发展。康老师认为,在学术研究上有其继承性,没有继承就谈不上发展。但是,继承并不等于简单的重复。因此,康老师要求:该书在学术上一定要有理论深度;并占有大量资料,最后使该书达到具有自己特点的目的。所谓在学术上一定要有理论深度,“深度”就在于要求该书决不能是已有犯罪学的翻版,而应在形式与内容上均有创造与突破;在资料上既有过去的资料,更要有现实的最新论据,以便纵横交错,进行对比研究。因此,康老师将“创新·突破”四个大字作为该书的生命和写作的指导思想,这也是该书的一大突出特点。有了特点,才可能有创造。为此目的,该书力求概念明确,材料翔实、新颖,逻辑性强。在该书中,凡是所提出的概念,康老师均一一予以清楚的阐述,讲清来龙去脉,划清其所研究的范围,力求做到使人读后,不仅感到理论性很强,而且感到整个书的内容丰富与材料充实、新颖。与此同时,无论讲述犯罪学历史或者论述犯罪学现状,康老师均花费了很大力气列举大量资料作为依据,使人读后,感到不是空泛的说教,而是言之有物,尤其是该书最后一篇——犯罪专题论,在结合全球的犯罪热点,阐述其历史、现状、类型、原因、治理措施,并预测犯罪未来的发展趋势等等问题上更是如此。

《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对我国新中国成立后50年的犯罪发展变化与理性思考、中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与犯罪,以及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特点等等问题的研究,既有理论性,又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康老师说:“虽不敢说本书是我精辟之佳著,但我却敢说,这是我多年辛勤研究的结晶。”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特点,贯穿于该书的始终,从而使这部近70多万字的巨著,兼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因此,该书不仅可作理论学习的教材,供高等政法院校以及政法部门和有关单位学习犯罪学之用,而且也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各级领导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在实际工作中必备的一本好书,更可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犯罪问题的读物。

问:我们知道,康树华教授为《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一书倾注了大量心血,而且写作过程中曾因病住院,在稍事休整并请求医生允许后,再度夜以继日地奋笔疾书,最终在出院半年之后将这本书出版,这是一部他构思长久,积累资料20余年,全面地介绍和研究犯罪学的专著。下面请罗莹同志介绍一下康老师的另外一本代表作。

罗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康老师是一位非常勤奋的师长,每天坚持凌晨四点半起床,跑步、打太极拳,然后回书房写作,他送我们他的著作时,总要在扉页上写上“拼搏”两个字。他对学生既爱又严厉。他看我没有自行车,上课不方便,就说“到我家来,把我的自行车骑走”,我骑了两年后车丢了,很痛苦。康老师对研究生的学习抓得很紧,有师兄在课上被老师痛批,把我们吓得够呛。

下面转入正题,谈康老师的另一部力作《青少年犯罪与治理机制》,该书于1990年由总部在山东济南的明天出版社出版。该书在1991年荣获北京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这本著作出版10年后,老师又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加入许多最新的研究成果,以《青少年犯罪与治理机制》为书名,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于2000年出版,全书共计50万字。

上课时康老师总和我们说: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被称为三大公害之一,其他两大公害,一个是吸毒贩毒,而在吸毒贩毒中青少年也占多数;一个是环境污染。我国青少年犯罪自从“文化大革命”之后,日益严重,在数量上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80%,而且经过1983年、1996年、2001年全国性“严打”,仍然是居高不下。特别是许多大案、要案都是青少年所为。因此,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党和国家严重关切的社会问题之一。我们的党为了治理青少年犯罪专门发布了两个文件:一个是1979年中共中央第58号文件;一个是1985年第20号文件《〈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这是我们党为了治理犯罪问题专门发布的两个文件,它不仅反映了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性,而且其意义是非常深远的。青少年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21世纪中国的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经济学家、法学家将出自他们,我们祖国未来的兴旺发达都寄托在他们身上。同时,康老师说:我们预测,21世纪我国社会治安状况良好与否,犯罪多与少,有两大决定性因素,首先当然是经济发展和人们素质的提高,但是,我们从犯罪类型角度来看:一是青少年犯罪是否减少;二是团伙犯罪是否削弱,而在团伙犯罪中,青少年犯罪又占多数,所以,青少年犯罪乃成为犯罪之源头。因此,要治理犯罪必须抓紧治理青少年犯罪这个源头,以便堵源截流。由此可见,康老师所著《青少年犯罪与治理机制》一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康老师和我们谈起过这本书的写作立意:一是总结他已发表的著作和他为研究生讲授《青少年法学》等课的讲稿,摘其要者以及与本书有关的部分,集中在一起,予以升华,是对以前研究与教学成果的概括与总结。

二是继承与发展。这本书是康老师多年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基础上的继续与发展。他认为,学术研究上没有继承就谈不上发展。但继承并不等于简单的重复,而是在占有大量新资料的基础上的深入分析和新的思考。

三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本书对我国青少年犯罪发展变化与理性思考、青少年犯罪的几种主要类型、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几种导致犯罪的原因、综合治理是根治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方针,以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工读教育在治理犯罪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面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的方针、原则以及程序等,书中都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对少年犯罪的处罚、教育改造等问题,也都进行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并进行了总结与展望。

四是康老师写作此书的目的。深望青少年能从他人违法犯罪的事例中吸取教训,更好地迈出自己的坚实步伐,在新的世纪里,为祖国和人民作出可喜的贡献,而全社会则要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康老师说:这一代的青年是幸运的,因为他们正逢知识经济来临之际。可以说,历史上从没有像今天这样,把一代青年推到了社会的前台;这一代青年也是优秀的,因为他们的创造和努力正改变着祖国的面貌和历史的进程。青年的这种影响,在思想、科技、文化、经济等诸多领域,正显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这一代青年人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未来与希望的代表,更是现实社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当然,毋庸讳言,也有极少数青年,由于利欲熏心等原因,毫不珍惜自己的前途、命运和家人、亲属、朋友的期望,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沦为害群之马,为人们留下深刻教训。

为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我国早已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作为一项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明确规定下来。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传统的应试教育体制,使得学校仍然把法制教育放在微不足道的地位;望子成龙心切的家长们也只是一味地对孩子的考分异常关注,至于孩子的品德和法制观念,则很少问津。学校和家长对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双重忽视,造成了许多未成年人对一些必备的法律常识知之甚少,甚至几近法盲。其后果则是:一方面,许多未成年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一些未成年人分辨不清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的界限,往往在一时冲动之下触犯了法律,使他人、自身和家庭、社会都受到莫大伤害。显而易见,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关键时刻了。如何使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呢?康树华教授在本书中总结了治理青少年犯罪问题,家庭、学校、工会、妇联、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居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做法与经验。与此同时,对工读学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少年庭,以及对少年犯进行教育改造的机关等的做法与经验,都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并将其上升为理论,以期广为宣传,使其家喻户晓,以便动员全社会不仅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而且从实际行动上积极参与治理青少年犯罪,并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任务,康树华教授认为就是要从小培养他们健全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正确的法律意识,学法、知法、懂法,明辨是非,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积极向上,孝敬父母,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勇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其目标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教授未成年人必要的法律常识和道德观念;二是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使他们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以及不道德行为,对个人、家庭、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违法和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日常行为规范。

应当说《青少年犯罪与治理机制》是康老师研究青少年法学系列研究成果之大成。在此书出版前,他还出版了一些著作,并获得学术成果奖。其中,《青少年法学》1990年获中国青少年研究10年优秀成果一等奖,《国外青少年犯罪及其对策》1990年获中国青少年研究10年优秀成果一等奖,《预防青少年犯罪应该从源头抓起》1999年获北京青年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征文一等奖。这些研究成果,为他撰写这部集大成之作奠定了基础。

问:康老师教书育人、培养犯罪学后来人和做犯罪学研究工作是两位一体的,而且康老师在法学教学方面也富有创见。1988年至1989年,日本一桥大学,也是我(张荆)的母校,曾邀请康树华教授赴日讲学。他在日本讲学期间,发现日本的教授们带研究生方式不同于中国的“老师讲、学生听”,而是大量采用演习课的方式,指定研究方向和有关著作,组织学生阅读讲演,“头脑风暴”相互交流,老师最终点评。这种教学方式益于培养研究生收集整理资料、独立思考、思辨和批判能力。回国后,他便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参照日本教授的研讨方法,改进原有教学手段,得到了同仁与学生的好评。

苏德栋:康老师的研究生教学确实很独特,可以说是讨论和启发式教学。另外,康老师看报纸有个习惯,把报纸剪下来分类保存,他有一个很厚的剪报夹,搜集了大量案例。讲课中,既有宏观的理论,也有很接地气的分析现实案例,能把很高深的道理讲得明白、生动。

链接:康树华先生去世时学生追忆怀念文章摘选(苏德栋提供)

孙茂利(新中国第一个犯罪学博士):我觉着康老师最显著的学术标签有两个。一是犯罪学研究。康老师非常重视犯罪学在刑事法学中的基础作用。他总是强调犯罪学视野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不同。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是所有的社会危害行为,其外延包括刑法所称的“犯罪”,但远大于刑法学的犯罪外延。两者“犯罪”概念界定的区别决定了犯罪学具备基础性学科地位。他还说,没有对犯罪原因和现象规律的把握,便没有科学、合理、有效的犯罪对策,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监狱法等刑事法学也就没有了研究的基础。他深感中国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根基薄弱,缺乏犯罪学的肥沃土壤,于是在晚期的学术生涯中将主要精力用于犯罪学的研究和推广。他以极大的努力和耐心著述和出版了《犯罪学》《犯罪学大辞书》等基础性著作,这些都堪称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奠基之作。在北大,康老师极力呼吁将犯罪学设为法学院重点学科,主张成为北大法学院的学科特长。特别是他苦其心智、劳其筋骨,发起并成立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使中国犯罪学研究有了良好的交流平台,极大地促进了研究能力的提升。当时,年近七旬的康老师与周密老师等几位志同道合的老人,骑着自行车奔走于教育部、民政部寻求社团审批,并向雷洁琼先生寻求支持。

康老师的另一个学术标签是青少年法学研究。康老师在20世纪80年代前期就意识到中国犯罪的低龄化问题,把青少年犯罪视为中国治安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加以看待和研究。另外,他从国家和民族未来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强调青少年权益和成长环境保护,呼吁完善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康老师经受了“文革”的冲击,1978年恢复工作时已年逾半百。他不随大流,将青少年法学和犯罪学作为其主要学术研究领域,著作等身。他年龄老化,但思维不老,颇具开拓创新意识,很有前瞻性。至今看来,这两门学问仍属于极具增长空间的学科,是极具应用价值的复合性学科。康老师是开拓者、是奠基人。(链接完)

问:2014年2月,我(张荆)惊闻康老师与世长辞,曾赶到八宝山殡仪馆参加康老师的遗体告别仪式。告别仪式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宣读悼词,我才第一次知道他曾被开除党籍,调离北大法律系,下放农村劳动。因为在与之交往的过程中,他总挂着微笑的脸上看不出“文革”屡遭批判的岁月痕迹。

伯乐相才层层阶梯助成长

后生扼腕历历往昔寄情怀

问:记得1987年4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河南的平顶山召开了“‘七五’期间我国青少年犯罪的趋势与控制战略”研讨会,被学界称为“平顶山会议”,我作了一个“现代化与犯罪增长”的发言,受到我的上级领导的批评,被称为“有自由化倾向”。当我灰头土脸地要溜出会场的时候,康树华老师叫住了我,说:“你的发言我认真听了,讲得不错!有想法,愿意不愿意来读我的在职研究生?”几句话让我有一种“逢甘露”之感,这两句话我一直铭记心底,当时我对康老师的印象是爱才,呵护和扶持年轻学者。

杜老师好,康老师去世以后,您常说“感念”,请您谈谈吧。

杜立(《中国中学生报》主编):我初识康树华老师是在20多年前,当时康老师已是著名青少年法律专家,中国正在起步青少年立法工作,康老师又担任全国人大内司委青少年工作组委员、团中央青少年立法顾问,我则在《中国中学生报》当记者,主要是编辑法治版,当时叫“少年与法”专版。因为这层工作关系,我认识了康老师。

的确,康老师努力提携后辈,我本人也是其中的受益者。记得2001年初,某出版社要出一套中小学法制教育读本,让康老师当主编。他把我们几个从事法制教育的人召集起来共同策划,我负责撰写两本,是小学五六年级的。我不是学法律的,虽然在报纸上做法制宣传工作,也写过不少普法文章,但从来没有写过教材,不免发怵。在康老师的鼓励下,我勉强答应下来,哪想到却给他添了不少麻烦:我写的两本超过20万字,作为主编,康老师要审看,不少地方要逐字逐句地修改,记得有几节文稿他改完我再一看,满页纸红红的。那时康老师已75岁高龄。其实,我们这几个作者都是后辈,无论是文字功底,还是对法律的理解,都有欠缺。经过将近一年的磨合,一套9本书按时出版,康老师看到我们的成绩非常高兴,他为我们的成长而欣慰。

2005年,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会将在北京成立,作为会长,康老师请我参加成立大会。我是法制记者,我报道这个消息责无旁贷,哪想到他还另有要求:让我在成立大会上作报告。我提心吊胆,要知道,台下坐着的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学者、从事政法实践工作的佼佼者以及法律系的学生,我哪敢给他们作报告?康老师说,你是搞青少年普法的,在这个问题上有发言权。经过康老师多次启发和鼓励,我只好答应下来。后来,我把写好的发言稿给他看,经过他的指点,我又几经完善,终于在当年6月初的成立大会上作了《学校是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中学法制教育的现状与前瞻》的发言。虽然诚惶诚恐,但毕竟言之有物,受到与会者好评。

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重大修订,康老师给我一个任务——和他一起写一本给孩子看的书——通过案例故事来解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康老师说这是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会的一个项目,必须要完成好。经过努力,我如期交稿。在送交出版社之前,康老师说书的署名为“康树华、杜立主编”。我哪有资格当主编?这本书是康老师创意,他还要审稿,也亲自写了一半文字,他单独当主编顺理成章。况且,我属于籍籍无名的小辈,康老师是功成名就的大家,我只当一个作者就行,如果也是主编,岂不有损于康老师的名声?我几次推脱,他执意不肯,于是这本50万字的《关爱孩子面对面》的封面上也有了我的名字。

这几年,我在单位也成了领导,我总是尽量给年轻人机会,努力让他们露头角。我觉得,这和康老师的言传身教无法分开。

问:应该说是康老师给你压力,把你拉进了青少年犯罪研究和犯罪学研究领域。

杜立:是的,我感念康老师带我走进一片新的天地……

记得1996年在南戴河举行的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五届学术研讨会上。康老师当时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是他带我参加了这次研讨会。从此,康老师把我带入了一个新的天地。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里,我学得不少犯罪学方面的知识,学着对犯罪问题进行思考,学习着如何写论文,还认识了很多学者。我买了不少犯罪学家的著作研读,犯罪学方面的前辈学者和中青年学者们给我诸多启发。此后每年一届的研讨会,我只缺席过一次,它让我真正走进了一个全新的领域。

在这个学习和提高的过程里,每当我遇阻写不下去时就会求教于康老师,他每每耐心指点,总让我突然之间感到前路宽广。

我感念康老师对我工作的大力支持……

20多年来,康老师对我们报纸给予了巨大支持。

1997年,我们报纸开展上学路上安全问题(校园周边暴力)的调查与讨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而这背后是康老师在出主意、作指导。

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实施,我们打算作专版宣传。作为这部法律的起草人之一,康老师为我们策划专版,还亲自写文章。

2002年,我们报纸与全国人大内司委工青妇室、司法部宣传司、团中央权益部联合举办“法在我心中”全国中学生法律知识竞赛,请康老师给这个活动当顾问,他欣然同意,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使这次活动非常成功,60多万中学生参加竞赛。

2008年,贵州发生一起因师生恋导致中学生杀死同学兼情敌的案件,杀人的学生被判处死刑。我们报纸做专版,采访法律专家,呼吁刀下留人。为此,我和同事纪小鸥专程去拜访康老师,听取他的意见,他支持我们的观点,并认真写下自己的意见。

那些年,我们报纸的法治版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与康老师的支持和指导分不开。

我深受康老师精神的感召……

熟悉康老师的人都说,在他身上,最突出的精神就是“拼搏”,而拼搏缘于使命感。康老师早就功成名就,离休后本该颐养天年,可强烈的使命感让他不敢停歇。他曾对我说:“过去浪费的时间太多,应当把它补回来。何况这些年我们国家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犯罪率居高不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亟待加强,我是做这个工作的,这些问题不见好转,我怎能停下来?每一堂课、每一次讲座、每一部专著对社会安定、对青少年健康成长都有意义。”

作为法学家,康老师做的工作主要是两个,一是教书育人,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二是撰写、主编了大量著作。康老师的著作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学论著,二是青少年法学及青少年普法读物,因此他的读者群很庞大,他的一些观点被中央有关部门采纳,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我们的社会。我觉得,这就是文以载道,即用文章承载道德、正义和社会责任的意义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很多著名科学家都写过科普文章,“大专家写小文章”成为一时美谈。《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后来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以来的20多年间,康老师撰写和主编了《教孩子学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答问》《注意!青春保护》《小心!别去犯罪》《留神!呵护未来》)等书近20部,这些很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读物通俗,举事例、讲道理,深入浅出地告诉孩子们什么是违法与犯罪、如何保护自己,在社会上产生反响很大。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无数人为此做出了贡献,这其中,康老师居功至伟,他也因此被评为“中国保护未成年人杰出公民”。

斯人已去,精神长存。回顾20多年来与康老师的交往,诸多感念油然而生。感念他对我这样的后辈的大力提携,感念他带我走进一个新的天地,感念他对我工作的大力支持。而他的慈爱宽仁、他的拼搏进取,都在感召着我们这些后辈努力前行。

问:傅老师好,1995年由康树华、王岱和冯树梁三位老师主编的360万字《犯罪学大辞典》由甘肃省人民出版社出版,成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之初的立足之作,您也参加了大辞典的撰写工作,请您来谈一下对康树华老师的印象。

傅跃建(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浙江省金华市人民警察学校教授):作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首任会长的康树华先生在研究会成立之初的首次会长与秘书长联席会上,就提出要发挥学会的优势,组织和动员学会及犯罪学界专家和学者,共同编纂1949年以来我国第一部犯罪学大型工具书——《犯罪学大辞书》的设想。

1992年6月,学会着手将这一设想付诸实施。247位作者参加了撰稿。作为会长的康树华先生更是身体力行,在担任二个分科主编的同时,全身心地投入组织撰写《犯罪学大辞书》的拟定词条、撰写、修改,讨论以至最后定稿等工作。

根据编委会的分工,我承担了《犯罪学大辞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分条目的撰写。根据我掌握的情况,1963年产生于浙江诸暨的“枫桥经验”很值得总结和推广。因此在临近交稿时,初出茅庐的我带着试试看的心情,斗胆向康树华先生建议,能否在原有的“大连模式”“苏南模式”的基础上,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分增加一个“枫桥经验”的条目。当时,有些学仁提出了“枫桥经验年代太久,落伍了”“与现时的精神不符”等观点。康树华先生在审阅了我提供的此前我撰写的有关“枫桥经验”的数篇论文、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又根据他实地考察的情况(此前我曾陪他和刘灿璞副会长到诸暨枫桥实地考察过),力排众议,肯定了我的想法。康树华先生认为,“枫桥经验”不仅并未“过时”,而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有其推广的必要。他确定由我负责这一条目的撰写,并就该条目的撰写嘱咐我:“枫桥经验”当时形成的社会环境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所以在撰写该条目时,不要局限于“枫桥经验”形成的沿革和做法,而是要以发展的观点看“枫桥经验”,要挖掘其精神内涵,把握其实质。在条目的撰写中,我不仅将“枫桥经验”产生的历史沿革而且把“枫桥经验”在各个不同时期的创新、发展作为重点。如1971年毛泽东主席在《十五次全国公安会议纪要》上对“枫桥经验”的再次批示;1978年诸暨枫桥区的广大干部群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改造四类分子的同时,率先对改造好的四类分子“摘帽”。该做法得到公安部、浙江省的充分肯定,《人民日报》等中央各大媒体纷纷报道枫桥区给四类分子“摘帽”的做法,对全国落实四类分子政策起到的积极作用;1990年中共绍兴市委组成的调查组总结的新形势下诸暨枫桥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五依靠”新经验;浙江省委、公安部及中央政法委相继向全国、全省推广“枫桥经验”新内容,再次掀动了学习“枫桥经验”的热潮等写进词条中。便于人们全方位地更进一步认识“枫桥经验”的实质、精神。由于康老的点化,我很快写出了“枫桥经验”条目,并一次性顺利通过审稿。据我所知,这是“枫桥经验”第一次出现在辞书中(见《犯罪学大辞书》第343页“枫桥经验”)。《犯罪学大辞书》问世后,在《犯罪学大辞书》深受好评和同时,“枫桥经验”条目也被读者广泛认可、肯定,至今仍有不少文章引用该条目。我作为“枫桥经验”诞生地的浙江学者,为“枫桥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尽了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更重要的是康老的高瞻远瞩和学术敏锐。如果没有康老的坚持,就没有《犯罪学大辞书》;没有康老的决断,在《犯罪学大辞书》中也就没有“枫桥经验”这一条目。

有5498个词条的《犯罪学大辞书》由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后的第二年,即1996年被评为中国图书最高奖“中国图书奖”。该书的出版是犯罪学在我国成为一门成熟和独立的学科的重要标志。在《犯罪学大辞书》首发式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的雷洁琼高度评价《犯罪学大辞书》,认为:该书的出版不仅为我国的犯罪学奠定了基础,而且对预防工作也提供重要的理论参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康老功不可没!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强调要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作出了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的工作部署。2013年10月11日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在浙江杭州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上强调:要在新的历史阶段,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实践好,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好,进一步凝聚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力量。

现在看来,康老当时的想法确实具有前瞻性,与现时的要求高度契合。这也是康老主持编撰的《犯罪学大辞书》充满活力,至今还广受犯罪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欢迎、好评的原因之一。

论罪学对象构学科框架反重刑轻民

重预防理论推深化研究盼再上台阶

问:冯老师您好!当年您和康树华老师一起创立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并共事多年,一起领导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学术活动,对于他的学术思想,您比一般学者有更多更深刻的了解。我们在阅读康老师的论文和著作的过程中,感到他有很强的责任感,作为会长他想把全国犯罪学界的思想统一起来,形成较一致的犯罪学概念体系和研究构架,并想通过这种统一,将中国犯罪学研究引向深入。比如,他在《论中国犯罪学研究现状》等文章中反复强调: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是犯罪学的生命,决定了学科的性质、地位及前途。并且强调,在中国犯罪学界已经形成共识,就是“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犯罪对策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科学”。在研究框架上,他提出“五论”,即“绪论”(包括犯罪学的概念、研究方法)、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犯罪对策论、被害人学论。您认为统一学界是不是很难,您怎样理解康老师的学术思想。

冯树梁(中国犯罪学学会高级学术顾问、首届副会长,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前副所长):康老师在梳理我国百年犯罪学史的基础上,经常展望和研究中国犯罪学未来发展趋势。康老师晚年多次提到,而且多次从不同的角度撰文表达自己对我国犯罪学发展的思考,更具体地说,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加强犯罪学性质与地位的研究。他说,关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国内外学术界有各种各样的认识和见解,因此,客观、科学、准确地揭示和表述犯罪学的学科性质,是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中一个意义重大的亟待解决的课题。应该说:犯罪学是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融会各种有关的学科知识的综合性学科。

第二,严峻的犯罪现实呼唤犯罪学的独立与普及。康老师认为: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一个普遍存在的严重社会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20世纪90年代以来乃至整个21世纪的主题。对和平与发展的威胁主要来自战争和犯罪两个方面。战争的威胁是区域性的,犯罪的威胁则是全球性的;战争的威胁是暂时的,犯罪的威胁则是长期的。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犯罪对世界的威胁已超过了战争,犯罪使人类社会付出的代价也已经超过了战争”。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正在并将继续经受犯罪问题的困扰。

严峻的犯罪现实,呼唤我们必须加强犯罪问题研究。因此犯罪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治安问题已经构成我们现实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犯罪问题的感受甚至于比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的感受更为直接、更为普遍更为经常。因此,对犯罪问题的研究,应提到同政治问题、经济问题、法律问题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只要我们将社会的稳定、百姓的安危系于心头,必然会达成这样一个共识:严峻的犯罪现实,必须加强犯罪研究。加强犯罪研究,必须建立专门研究犯罪问题的学科——犯罪学。

问:的确,康老师晚年的作品表现出他对犯罪问题研究紧迫性的呼唤,对犯罪学研究不景气,甚至是萎缩状态的愤懑。记得他撰文说:有些大学已将犯罪学由必修课改为选修课,甚至取消了犯罪学课程。像北京大学法学院,早在1987年就开设了犯罪学课程,招收硕士研究生,1992年招收了全国第一位犯罪学的博士生,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挂靠单位。现如今,不仅取消了犯罪学教研室,压缩了犯罪学的教学时数,还取消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挂靠。康先生认为是思想观念的问题,一些领导在犯罪猖獗的形势下,认为必须采取严刑峻法。过分重视刑法的作用,忽视犯罪原因的研究,轻视犯罪预防工作。也正因如此,易于掩盖社会矛盾,忽视社会治理改革,导致法学学科发展不平衡,重刑轻民,乃至认为有了刑法,没有必要建立犯罪学。康老师一直为我国犯罪学学科建设和发展鼓与呼,退居二线时在大会上为犯罪学学科建设的落后、学科地位的低下而由衷伤怀地潸然落泪,同时也是对后来者的鞭策和期望。

冯树梁:康老师一直主张:我们应该将犯罪学建成独立学科,普及犯罪学教育,他还建议我国建立“犯罪学研究学院”,从社会科学的法学、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教育学以及社会学等方面进行教学与研究;从自然科学的心理学、生理学乃至精神病症学等方面予以教学与研究,并将两者综合起来,进一步研究预防与治理犯罪问题。他认为犯罪不是不能治理的,问题在于是否加强研究,采取了什么对策。

第三,康老师认为:要大力宣传犯罪学研究的重要价值。这种重要价值主要表现为:1.科学决策价值。犯罪学的科学决策价值,是指将决策理论,用于犯罪领域,制定出防治犯罪的决策。其目的在于更有效地预防、减少和治理犯罪。2.具有预防犯罪的价值。犯罪学研究归根结底是为了预防犯罪。犯罪预防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难于解决的现实问题。3.具有立法价值。犯罪问题涉及社会诸多方面,政府决策是否适当,关系到犯罪现象的升降起伏、案件总量、规模。4.具有司法价值。犯罪学研究的司法价值是指犯罪学研究成果对公安、检察、法院与监狱等实际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作用。5.具有社会与经济价值。康老师考察了当时美国最新统计, 美国每年仅用于拘留、管理青少年的巨额开支就相当于全年的军备开支。如果我们加强犯罪研究,将工作做在犯罪未发生之前,尽管预防犯罪工作也要有一定的投入,但与犯罪已然造成的经济损失相比,是不能相提并论的,特别是其社会效应,更不能简单地以金钱计算。

第四,犯罪学研究理论上需深化。犯罪学理论的发展是犯罪学发展的真正意义所在。康老师认为:中国犯罪学在20世纪的发展过程当中,理论研究有进步,有成绩,但是也有不足之处。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仍应从理论上深入研究。一是在犯罪原因理论方面,20世纪后半期的犯罪学者已经超越了前半期学者们只注意罗列犯罪因素,不分主次,不分析各因素之间关系的片面的研究犯罪原因的阶段。但是,犯罪原因研究方面的不足仍很明显。二是在犯罪现象研究中,中国犯罪学者已经将犯罪类型进行了分类研究,对现存的危害较大的犯罪的特点、规律、原因及其对策从理论上进行了探讨,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其不足仍很明显。而无论是在犯罪原因、还是犯罪现象、抑或是犯罪对策的研究中,中国犯罪学都还缺乏一些能够牢固地支撑其理论体系的概念和范畴。因此,加强对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与开拓,确立一系列基本概念与范畴,并对这些概念和范畴之间的联系作出分析,是今后中国犯罪学面临的首要任务。三是下大力量搞好预测与预防犯罪问题的研究。我们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的根本目的就是预防、控制与减少犯罪的发生。研究预防犯罪的体系与预防措施,还涉及对未来犯罪趋势的预测以及全面落实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第五,研究方法有待改进。一项事业的成功,方法的选择和应用是非常重要的。康老师认为:犯罪学研究方法运用得当与否,对犯罪学研究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中国犯罪学界应积极探索思辨与实证的研究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的最佳结合,以使中国犯罪学研究方法有新的进步,更加有力地推动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发展。

第六,国内与国外犯罪学者之间的合作有待加强。犯罪学者之间的团结与合作,是保证犯罪学研究者整体素质提高的必备条件。只有做到这一点,犯罪学者之间才能够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将中国犯罪学研究推向新的高度。为此,开展不同法域学者之间的交流,特别是我国大陆地区和港澳台地区,促进相互之间的合作,也是中国学者总结以往犯罪学的经验教训,展望未来中国犯罪学发展时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是国内犯罪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负有相同的历史使命,中国犯罪学者应该加强交流与合作是无可置疑的。学术观点、知识背景与经历的不同,不应成为交流与合作的障碍。只有展开学术争鸣,培养自由民主的学术气氛,中国犯罪学才能在宽松的气氛中得以繁荣昌盛,真理愈辩愈明。争鸣中应对事不对人,不应该在学术争论中掺杂个人感情成分,进行无端的攻击和指责,这样才能保证交流与合作的顺利开展。除了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外,各学术团体,各研究机构之间也积极开展合作,克服“各自为政”“自成一派”的无序、混乱状态;摆脱本位主义、门派主义的影响,团结各种各样的研究者,共同努力,开展适当的有益的学术交流,开拓犯罪学研究的新局面。

其次,要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当今世界已不再是封闭的世界,而犯罪也是一个全球的问题,各国政府均颇为关注。这样,犯罪学研究就不仅仅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任务,而是全球性的任务。这就要求犯罪学者不能只注意本国的犯罪问题,也要放眼世界,对世界各国的犯罪发生原因、规律、特点、防范对策进行比较研究。只有如此才能拓宽研究视野,开阔研究思路,取得更大的成果。另一方面,犯罪的全球性趋势以及一些国际性犯罪和跨国犯罪的发生和危害,也从客观上要求各国的犯罪学者之间携手开展针对此类犯罪的研究。从我国的犯罪学发展看,一开始短短的20多年间,犯罪学之所以能够取得比较大的成就,也与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有密切关系。但我国犯罪学对外交流仍存在一些不足:经费有限,对外开展交流活动少;对外交往中,注意吸收外国的经验和理论,却忽视中国犯罪学理论的对外宣传,不利于扩大中国犯罪学在国际上的影响。对此,以后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总之,正确认识和开展犯罪学者之间的交流,促进国内国外学者之间的合作,不仅会促进犯罪学的繁荣,更重要的是对中国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问:康树华教授在他临终前的几篇文章中曾断言中国犯罪学研究一定会大放异彩。他的根据有三条:一是客观需要。我国犯罪问题的严重性、长期性及其出现的跨国性、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高科技犯罪、网络犯罪等新特征与治理的艰巨性,呼唤着必须加强对犯罪问题的研究。二是前人的研究缺陷。纵观历史与国际社会,关于治理犯罪方面的理论,只有“惩罚理论”,没有或很少有“预防理论”。而实践证明:犯罪发生后的惩罚处理,不仅穷于应对日益严重的犯罪事实,而且如同割韭菜,割了一茬又一茬,事后治理犯罪的理论早已陈旧,落后于犯罪的发展。我们紧紧抓住“犯罪预防理论”的研究,并运用到实践中去,就会使中国的犯罪学研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三是中国的实践证明:仅仅依靠“严打”和刑罚的办法治理日益增多、花样翻新的犯罪,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因此,必须调查研究犯罪现象,探索、寻求犯罪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和减少与消除犯罪的对策。世界上万千事物的产生与发展都是有规律的,有犯罪必有研究犯罪的科学,这是科学发展的规律。研究犯罪问题是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和中华民族复兴的事业,全国犯罪学界的同仁应该百折不挠,坚定不移地奋斗下去,有志者事竟成。

2017-05-15

D917

A

1008-2433(2017)05-0005-14

(责任编辑:张超校对:郑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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