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社会治理创新的互动与契合

2017-03-07 13:30曹胜亮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现代化国家能力

曹胜亮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社会治理创新的互动与契合

曹胜亮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治理路径来实现国家治理,与该国的治理理念、治理传统、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等密切相关。创新型国家要求国家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治理创新的本质要求是通过复合化治理手段实现社会发展。在此过程中,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社会治理创新呈现出高度互动与契合。社会治理创新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创造了条件;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社会治理创新奠定了制度基础:民主政治为社会治理创新打通了参与渠道,依法治国为社会治理创新注入了新的动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社会治理创新又和谐统一于党的领导和对共同价值的追求。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治理创新;契合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治理创新作为一个研究领域逐渐受到关注,并出现了相应的理论研究成果,包括方法论的创新、研究路径的拓展以及可行性方案的构建。这些研究成果主要得出了三个结论:一是民族国家的责任与任务正在发生结构性变化;二是传统的政府管理范式,即政府管理理念、体制、机制与方式等无力承担政府当前面临的新任务;三是传统的政府管理理论范式在指导政府管理新范式重建方面日益失效,必须探索公共治理范式重建新的理论范式。同时,部分研究陷入了三种误区:一是认为政府的职能范围与权力的控制范围越大,国家治理能力就越高;二是认为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越大,国家治理有效性就越高;三是认为各级领导的个人权力越大,国家治理力度就越有效。只有真正理解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并结合社会治理创新的客观要求,方能理顺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创新型国家要求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纵观世界历史发展,政府治理模式经历了宗法型国家、民族型国家、民选型国家、福利型国家和创新型国家五个发展阶段[1](P1)。宗法型国家以家族为单位,以亲情为维系,以宗法为行动准则。因此,宗法型国家强调的是统治而非治理。宗法型国家通过宗法的权威使民众臣服。民族型国家是伴随战争而生的,正如21世纪社会学之父查尔斯·蒂利所言,战争催生了民族国家,国家又发动战争。伴随着民族国家的产生,政权、领土等现代国家的构成要素逐渐形成,现代国家的雏形初步呈现出来。民选型国家是在自由竞争的背景下形成的,同等权利和同等言论自由的思想让民主成为了这一时期的主流话语。民选型国家治理的基础是民主。在这一阶段,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来决定国家领导人和国家治理的方式。从这一时期开始,治理所需的民主基础以及民众的参与意识开始萌芽。福利型国家是伴随市场失灵而生的,为缓和经济矛盾,为全民福利提供制度保障,政府加强了对分配领域的干预,通过一整套广泛的福利政策来强化国家对民众的福利供给。创新型国家是伴随全球经济危机开始的,经济危机的出现让政府、社会和个人对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进行深刻反思。如何在干预与自由之间进行选择来避免政府失灵,如何在改革中进行创新,国家治理的思路就是在这一连串反思中不断前行。

什么是现代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因素是什么,以及如何把握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要素,打造国家核心治理能力,是今后深化改革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关于什么是现代国家治理能力,理论界定义很多,但其核心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政治、管理、法制、服务、合作五位一体的科学治理能力。笔者认为,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主要表现为治理的措施、方针、方法的科学正确和高效率。在当前利益多元化、文化多样化的条件下,国家治理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和主流道德价值不受侵害,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承认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充满生机活力,使社会保持动态平衡稳定状态[2]。正是在此背景下,中央提出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

二、社会治理创新的本质要求是通过复合化治理手段实现社会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3](P544)因此,任何有价值的思想、概念、价值体系均不是凭空而生的,而是一定历史时代的产物。我们所说的社会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通过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法,使互相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由此可知,在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民间社会,即让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承担越来越多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国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空前的社会变革在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而这些新的问题对传统的制度管理模式造成了冲击,需要有新的改变以适应新的问题。我国坚持推进改革,创新精神也逐渐深入人心,形成了整个国家鲜明的治理创新导向。

所谓社会治理创新,就是在维持现有政治体系,不改变根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所进行的各种治理方式的创新,包括政治体制、行政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等各个领域的改革。社会治理作为一种新的公共管理模式,是西方国家在现有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在政府部分职能和公共服务输出市场化以后所采取的一种社会管理范式。它打破了政府对公共管理的垄断,使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公共服务提供者,有利于促进公共服务创新[4]。社会治理创新是改革不断取得成功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是在这种不断创新与探索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为例。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认为:经济表现与经济变革关键取决于基本制度框架以及缘于一种制度框架的具有报酬递增特质的路径依赖。1979年11月,邓小平在会见吉布尼时对市场经济做过这样的论述: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以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此后,我国围绕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开展了漫长而富有成效的探索。这些改革与探索反映出了我国治理模式的系统优势。吕凯闻将其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中国政府有意愿而且有能力计划和干预经济事务。中国政府的干预能力很强,而且决策模式既集中又靠共识驱动。一旦做出决定,多年形成的执政党组织机构有着强大的渗透力,可以确保即使在偏远地区也能实施。二是系统内部具有有效的问责制,包括多种多样的反馈机制。在中国政治生态系统中,大多数决策者总是受到上级、同行、下属、知识分子、媒体和许多其他团体的监督。而中国共产党的管理体系也在努力审查各级政府官员,通过量化关键绩效指标来衡量各级官员的成败。三是政府愿意做局部试验并从试验中学习。像深圳经济特区,从一个小渔村开始的市场经济试验造就了今天1200万人口的大都市。四是有适合中国经济发展周期的长远视野。在政治上,中国的高层领导和地方政府的领导变动周期相对较长,这就减少了短期行为。我们经常看到,在短期选举的国家做真正的长期决策打算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四个系统优势最大限度地提高了中国模式在经济领域取得成功的可能性。

总结东、西方的发展与改革过程,我们既可以发现社会治理创新的本质内涵与特征,更能理解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追求。社会治理创新的本质内涵是强调多元化治理主体的共同参与,复合化治理手段的综合运用,在此基础上追求社会的发展。因此,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追求在于推动社会的发展,而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的发展,其核心内容是促进人类福祉的提升。人类福祉又包括“直接福祉”与“间接福祉”两个层面。直接福祉在于保障人的获得,包括取得尊重、获得发展、满足需求。间接福祉在于免受非法侵害,包括丧失公平、忧心安全、失去自由。以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为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共进行了七次大规模的行政体制改革,包括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改革、行政法制建设等方面。改革的实践与探索逐步完善和形塑着中国的治理模式。概而言之,中国治理模式主要进行了六个方面的转变:一是着眼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二是着眼于优化组织结构,深化大部门制改革;三是着眼于理顺权力结构,梳理条块关系;四是着眼于优化行政层级,调整行政区划;五是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六是着眼于建设法治政府,推行行政问责制[5](P32-136)。这些改革标志着我国由传统的“全能主义”国家管理形态向“有限政府”国家治理形态的转变。一方面,政府通过各种分权化的措施赋予了经济主体、社会主体必要的自治权利,让个体在社会的发展中获得发展,获得财富。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完善的法治建设,明确划分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界限,使得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个人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在上述演化过程中,不仅政府自身的目标、角色和能力得到了相应的转变和改善,而且市场和社会的自我组织与自我发展能力也得到稳步提高。政府、市场、社会中间层三元并存与互补的国家治理模式已初步形成,从而在国家治理模式平稳有效转换的基础上,推动了经济社会的持续繁荣。

三、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契合

提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落到实处。而社会治理创新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经途径,是未来一段时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领域和环节,不仅与公众生活和利益密切相关,更涉及国家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而且要改革创新、外拓开放,打破社会僵滞状态。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社会治理创新两者之间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互动与平衡,推动着社会的进步。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契合源于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共同的制度背景与内涵下,创新成为了发展手段,现代化成为了发展目标。

(一)社会治理创新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创造条件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决定了我国社会的发展必须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发挥其牵引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条件、提供动力。经济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抓手,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重头戏。这些年,我国之所以能够经受住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低迷的冲击,战胜严重自然灾害,国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与我国坚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治理现代化是分不开的。同时,改革发展到了一定阶段,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也迫切需要统筹推进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其他领域的改革,实现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互协调、相互支撑。我们必须坚持把经济体制改革作为重点,协同推进其他各方面改革,努力营造各领域改革互动并进的良好局面,形成强大改革合力,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6]。在这种协同式的改革中,社会中间层组织为经济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新的思路,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无限的可能。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例,越来越多的环保公益组织的倡导和行动不仅大大提升了国民的环保理念,也颠覆了传统的以GDP为唯一考量因素的政绩观念,使国家把环境保护问题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予以全局考虑。

同时,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经济政策消化叠加期,面临着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严峻考验,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一些领域的潜在风险仍然较大,原有的经济发展方式难以为继。因此,如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克服秩序不规范、规则不统一、竞争不充分的弊病;如何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如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财权事权合理划分,这些问题的合理解决都仰赖于经济治理现代化。经济治理现代化内含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中,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经济发展战略层面的具体体现。经济治理现代化依赖于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只有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才能够真正实现经济治理现代化,进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社会治理创新奠定制度基础

民主与法治是政治治理现代化的两个基本因素,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政治民主和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为社会治理创新奠定了制度基础。

1.政治民主:为社会治理创新拓展参与渠道

民主作为现代政治发展的重要诉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7],民主政治建设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推进政治民主,首先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其中特别重要的是需进一步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其次,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最后,要发展基层民主,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民主政治建设与社会中间层组织职能作用的发挥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拓展立法途径过程中,我们应更加注重民间立法组织的作用,比如更多地关注法学研究会的各个专业研究会,将各个领域专家的立法建议作为最终立法的重要参考,从而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在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方面,多渠道地赋予社会中间层组织更多参与协商的机会,特别是注重对专业协会意见的采纳与反馈。在基层民主方面,充分发挥基层民间自治组织的作用,注重运用参与式的发展理念,赋予基层组织以自主选择和操作的权利,提升他们的发展主动性。通过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中间层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可以得到有效拓展。

2.依法治国:为社会治理创新注入动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鲜明地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思想,为推进政治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定义为治国目标。这一系列举措无不说明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在法治中国,应当让人民民主更加充分和健全,让经济发展更加健康和有序,让社会运行更加稳定和和谐,让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让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中国和法治中国相伴而行[8]。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但法治建设本身并不属于社会治理创新的范畴,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鲜明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明确地阐述了其内在的含义及路径选择。但如十八届四中全会这样将法治建设作为全会主题并明确就依法治国提出若干问题实施意见尚属首次。后续展开的司法体制改革更对我国社会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在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凸显宪法的法律权威,将合宪性审查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破解传统行政执法的困境与难题,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表现。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让权力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加稳固,特别是对司法运行内部财权、人权、审批权制度的改革,更加确保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真正让人民群众能在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积极而有效地促进了社会治理的各个主体依法和高效行使自己的权力,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促进整个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司法人权保障是在司法审查与个体发展中做出选择,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以必要的司法程序之外的手段和方式侵犯个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它对司法程序做出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要求。

社会治理鼓励多元主体的参与,法制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能使个体的权利得到保障,能够实现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从而促进各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创新。这些司法改革的举措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方面的体现,依法治国方略的正确实施能够为社会治理创新注入新的动力。

(三)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社会治理创新的和谐统一

1.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社会治理创新统一于党的领导

民主政治建设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均离不开一个根本的政治前提,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换言之,坚持党的领导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可能。在我国的经济转型期、社会改革期,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切改革才有了可能。作为唯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具有主导改革方向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主动权。基于党的优良传统及政治智慧,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及法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进步。但伴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党的建设也需要发生相应的转变,特别是在如何正确行使权力,让权力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方面,需要我们不断地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要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为社会治理创新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政治保障。另一方面是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反腐败体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健全和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真正做到“三严三实”,净化党的队伍,为社会治理创新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政治动力。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社会治理创新是在同一政治内涵下提出的,其基本内容在于要求我们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社会治理创新,改革我们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确保我们的经济繁荣、政治民主、法治健全,也通过创新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社会各个群体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而提高我们国家的治理能力和发展能力。

2.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社会治理创新统一于共同的价值追求

任何理论均有其特定的价值判断与价值追求。国家治理作为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在外在相似的理论主张背后,也会依稀分辨出不同的价值主张。从不同的视角引入,可以将其辨识为个人主义、社群主义、国家主义和制度主义等四类。在个人主义者眼中,治理的根本精神是契约观念,这种精神深深地蕴藏在西方以平等自由权利为核心的公民文化中。因此,个人主义视角下的国家治理应注重自由精神、平等观念、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宽容精神、互利互惠的精神。但个人主义的急剧膨胀带来的是对群体利益的漠视,其本身所追求的众多价值又无法实现。在此背景下,国家治理的价值观开始注重强调普遍的善和公共利益。基于社群主义的治理理论强调通过授权基层社区,促进社会中间层成长,培育民间社会,增进社会资本。社会治理的意义由此得到提升。社会治理不仅在于通过合作的方式实现对公共事务的有效处理,更重要的是通过合作参与公共事务处理,可以转化社群成员对公共事务参与的观念,增进社群共同体意识,促进社会团结与社会和谐。国家主义从国家利益作为治理的出发点,倡导所有国民在国家至上的信念导引下,抑制和放弃私我,共同为国家的独立、主权、繁荣和强盛而努力。基于国家主义的治理理论的重点依然在国家和政府,关注政治权力的适用方式和效果,宗旨在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以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在保持稳定秩序的前提下有效地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制度主义摆脱了利益立足点的差别,也摆脱了对人类行为的假定,无论是“理性人”还是“社会人”,制度分析关心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制度如何影响人的行为;二是制度如何产生并变化。从这一视角出发,治理的主体便是政府与公民行为的框架,这一框架形成了民间社会的认同和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制度主义更为客观,因为其是从结果出发,关注的是制度本身对人行为的影响,而摆脱了利益对行为的影响。在从四个视角深入反思国家治理的含义之后,我们从中也能发现国家治理的内在价值:其中既有平等、自由等人类发展的普世价值,也有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高尚追求,更有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制度秩序,这些价值追求与社会治理创新在某种程度上完美契合。

首先,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社会治理创新均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我国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在于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促进形成正义的社会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国家实力日益强大,人民生活日益改善,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但也应看到,在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还存在不少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对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近年来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如何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成为了国家治理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贯彻社会公平正义精神,通过制度安排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现阶段存在的社会不公现象,许多是发展中的问题,是能够通过制度安排、法律规范、政策支持再发展加以解决的。而社会治理创新的目的不仅是要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奠定坚实物质基础,更要逐步构建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因此,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社会治理创新共同的价值追求都是着眼于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目的是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其次,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社会治理创新均注重社会活力的增强。治理创新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活力,也实现了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变革,破除了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社会治理创新革除了影响社会发展的体制弊端,形成了反映生产力发展和人民群众要求的新的体制机制,造就了全新的社会机体。也只有通过这样,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激发,社会才能充满活力。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通过治理体系的完备、治理能力的提升,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并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考虑个别,保障宪法确认的个人自由,承认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充满生机活力,使社会保持动态平衡稳定。

再次,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终极目标是增进人民福祉。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改革的目标是促进人的发展,任何国家的发展与改革如果不能带来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是失败的。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社会治理创新的终极目标。我国的改革十分重视增进人民福祉,保障和改进民生,并且形成了一整套政策体系。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也是国家治理水平的体现。改革如果难以体现在百姓切身利益上,就会丧失动力;治理如果损害了人民权利,就不可持续。当前,教育、就业、环境治理、执法规范、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问题均关乎着人民的基本幸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在调整利益关系、解决利益失衡上取得进展,真正做到让人人享有尊严的生活,让每个人的梦想与中国梦一起得以实现。

[1]许正中,史世鹏,等.21世纪政府治理能力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2]杨亚佳.如何认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N].河北日报,2013-11-20.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4]肖文涛.社会治理创新:面临挑战与政策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7,(10).

[5]麻宝斌,等.公共治理理论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6]张高丽.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全面深化改革[N].人民日报,2013-11-20.

[7]杨飞飞,廖清胜.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中的民主政治建设[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版,2016,(3).

[8]袁曙宏.奋力建设法治中国[J].求是,2013,(6).

(责任编辑 李淑芳)

曹胜亮(1974—),男,湖北蕲春人,法学博士,武汉工程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D630.1

A

1671-7155(2017)05-0039-06

DOl:10.3969/j.issn.1671-7155.2017.05.007

2017-07-20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研究项目“公共性视域下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4AZD046)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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