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人狱外就医逃跑案的分析与反思

2017-03-07 12:38王志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服刑雷军刑罚

王志亮,刘 辉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310000)

关于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人狱外就医逃跑案的分析与反思

王志亮,刘 辉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310000)

2016年9月24日凌晨2时许,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人雷军在武汉市汉阳医院做完肾结石手术后的住院期间逃跑。事发后,在湖北省委政法委的指导下,湖北省公安厅迅速召集武汉、咸宁公安机关组成追捕专案组,经过5个昼夜的努力,专案组辗转千里,终于在9月29日凌晨1时3分,在湖北省赤壁市将通缉逃犯雷军成功抓获。这类案件绝非个案,对服刑人狱外就医如何管理值得研究。

监狱;狱外就医;服刑人;监狱警察

一、雷军简历及逃跑经过

(一)雷军简历

雷军,男,1971年生,湖北赤壁人,身高181公分,体重75公斤左右,中等体型,曾经在部队服役一年多,有短暂的婚姻史,婚后育有一女由雷军父母抚养。1993年4月28日,雷军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5年12月,雷军又因犯脱逃罪、盗窃罪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加刑5年,与前罪余刑并罚,执行有期徒刑7年。此后,在监狱服刑期间,因改造表现良好,雷军分别于1998年、2000年先后获得减刑10个月、1年,于2001年1月12日刑满出狱。

2007年,雷军再次犯盗窃罪被网上追逃,2009年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追逃,2010年初被警方控制。2010年8月23日,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雷军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送押到蔡甸监狱服刑。雷军在服刑期间,曾于2011年4月18日因私藏手机被关禁闭15天,禁闭结束后又被集训三个月。之后雷军在服刑期间由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五次季度表扬,两次季度记功,因此蔡甸监狱于2015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将雷军减刑11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总体来看,雷军先后五次犯罪,其中一次初犯、两次狱内犯罪、刑满释放后犯罪两次;服刑期间被关禁闭一次、转集训一次,也曾经获得三次减刑,两次加刑。

(二)逃跑经过

2016年9月19日,雷军因患有肾结石病从蔡甸监狱转入武汉市汉阳医院医治。汉阳医院是紧邻蔡甸监狱的一所大型综合医院,也是一所三级乙等医院,同时也是司法机关的定点医院之一。雷军入住了该医院的泌尿外科4楼408病房,该病房内共有三张病床,出于安全考虑,医院把原来的两个病人调到了其他病房,把雷军安排在21号病床,另外两个床位安排给负责监管的监狱警察。

9月22日,医院给雷军做了手术。9月24日,雷军便逃跑了。那么,雷军是怎么逃离医院的呢?9月24日凌晨2时许,雷军走出408病房,通过人行步梯下楼,整个楼梯间内没有监控摄像头。据医院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在雷军逃跑的时间段内,医院的监控摄像显示仅有一辆出租车离开了医院,而25日晚上8点,官方透露的消息也证实了这一点,显然,雷军是乘坐出租车逃离医院,可见是有预谋的。雷军脱逃时上身穿监狱配发的土灰色圆领囚服,后背有竖条纹囚服标志,下身仅穿着一条四角竖条纹短裤。雷军从医院逃出后,曾借过一家快餐店老板的手机打电话,但当时店老板并不知道他是狱外治病的服刑人。停留片刻后,雷军就从武汉市汉阳区一直逃到了10多公里外的武昌区,因为这里离他的老家比较近,然后,逃往湖北省赤壁市,沿途坐过“摩的”,打过出租车,同时也乘坐过其他交通工具,最终雷军藏身在赤壁市的神山镇。该镇地域广阔,有山有水,非常利于隐藏和生存。因感觉到警方围捕的压力,他认为只待在一个地方并不安全,于是多次变换藏身地点,凭借对当地地形的熟悉,又躲藏到赤壁市赵李桥镇附近。赵李桥镇地处鄂南边陲,与湖南省临湘市接壤,素有“一脚踏两省,鸡鸣闻三镇”之称,东距湖北省崇阳县城40公里,南距湖南省岳阳市80公里,非常便于雷军向外地逃跑。逃亡的5天里,雷军畏惧警方的追捕,又从赵李桥镇逃到了湖南省岳阳市,然后又返回湖北省赤壁市。

湖北省公安厅、司法厅、监狱管理局,以及武汉市、咸宁市、赤壁市公安机关经过约120个小时的合力围捕,终于在9月29日凌晨1时03分,将藏匿在赤壁市赤马港镇天佑小区一个远亲家中的雷军抓捕归案。

二、对雷军逃跑案的分析

(一)脱逃者的因素

1.雷军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性

本案中的雷军,本身就是一个惯犯,共5次犯罪被判刑。雷军在服刑期间的种种表现,足以表明其主观恶性大且顽固难以改造,对此次逃跑行为起了支配作用。在逃跑期间,雷军曾给他的妹妹打过电话借钱,被妹妹拒绝并被劝赶紧自首,但雷军并未理睬,直接挂断了电话。从他对妹妹劝其自首的拒绝态度来看,其主观恶性极其恶劣,而且顽固不化,正是在这种主观恶性的驱动下,雷军趁着手术住院的机会伺机逃跑。

2.雷军对监狱里的服刑生活不适应

劳动是犯人服刑中的一项义务,也是服刑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监狱内的犯人的情况各不相同,比如年龄、健康程度、身体状况等,因此他们的劳动能力是不同的,而且对劳动强度的承受力也不同,这就决定了有的犯人完不成所分配的劳动任务。故而,犯人就利用一切机会逃跑,以摆脱监狱劳动。本案中,雷军的母亲曾告诉记者,雷军身体不好,仅服刑期间就动了2次手术。可见,雷军的身体确实不好,其劳动能力可想而知。此次雷军狱外就医是因为患了严重的肾结石病,所以就更加深了雷军对监狱服刑生活的不适应甚至厌倦情绪,因此当机会真正到来时,就毫不犹豫地选择逃跑,这就不难理解了。

3.雷军具有铤而走险逃跑的想法

对生活不抱信心也是促使雷军逃跑的又一重要的主观因素。从多个罪犯逃跑的案例中不难发现,犯人们之所以冒着巨大风险孤注一掷,是因为他们对生活不抱信心,甚至是彻底绝望。在监狱这样的封闭环境中,犯人内心的沉重压力无法得到根本排解,因此就容易对生活彻底绝望。即使较为顺利地服完刑期,对生活感到绝望的人出狱后仍然难以适应现实社会,难以找到立足之地。本案中,据雷军70岁的母亲透露,雷军曾在部队服过一年多的兵役,但最后因吃不了苦而被送回。结婚后又与爱人离异,雷军至今已经7年没回过家,女儿一直由雷军父母带着,雷军上次见女儿时,女儿才7岁。现在算来,雷军已经很多年没有见过自己的女儿了,雷军母亲的说法也得到了其他村民的证实。失败的婚姻让雷军体会不到家人的关爱,贫寒的家庭让其感受不到家的温暖,多次的入狱经历使他出狱后也很难在社会立足。由此可见,雷军很可能对生活不再抱有信心,于是尽管其处于术后恢复期,也就是说在其身体相当虚弱的情形下,依然决定铤而走险。

(二)监狱警察和医院的因素

1.监狱警察的失职

雷军于1993年因抢劫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曾经试图逃跑。雷军具有脱逃未遂的前科,负责监管雷军的监狱警察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犯人在医院就医时的监管条件远远不如监狱,为何没有针对雷军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从雷军脱逃的整个过程来看,雷军走出408病房,经过楼道,走到人行步梯,然后走到一楼大厅,走出医院病房楼,如入无人之境,均未出现监狱警察的身影。我们不禁要问,在其住院期间负责看管的监狱警察是否在其身边轮流守候?手术过后在不影响其生活的情况下监狱警察为何没有给其带上手铐与脚镣?如果戴上警戒具,其能如此轻易地走出病房吗?在其逃跑时负责监管的监狱警察在哪里?根据现有报道来看,根本就看不到监狱警察是否在现场以及在做什么的细节,雷军之所以能够走出病房、逃出医院,与监狱警察的监管不力密不可分,监狱警察明显失职。

2.医院的疏忽

汉阳医院是司法机关的定点医院之一,而该医院只是采取了一般性的防范措施,没有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保安要尽可能选用具有经验的退伍士兵,安装更加先进的报警器,或者在每个适当位置都安装精密摄像头,以形成全方位监控等。另外,在医院的一楼大厅人员较多的地方,汉阳医院除角落处之外整个大厅都没有摄像头。如果该医院的监控设备能够发挥作用,那么雷军不会轻易地逃出医院,即使逃脱也会对雷军的抓捕工作提供有利线索。而医院的防范措施都没有发挥这些作用,显然医院的防范工作存在漏洞。

三、对雷军狱外就医逃跑案的反思

(一)完善服刑人狱外就医制度

1.建立健全并落实狱外就医制度

要制定严格、具体且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狱外就医制度。从我国现有规定来看,目前只有保外就医的规定,而服刑人狱外就医的规定比较散乱。服刑人狱外就医不同于保外就医,狱外就医是由监狱单方把身患重病的服刑人戒护到医院治疗,而无担保人予以担保,保外就医则存在担保人予以担保;狱外就医时的审批程序相对于保外就医也较为简单;狱外就医的期限一般较短,而保外就医的期限则相对较长。为适应监狱行刑实践的需要,制定服刑人狱外就医的规定势在必行。不论是否有此项规定,狱外治疗这种做法在现实中却是客观存在的。

2.加强对服刑人狱外就医期间的监管

首先,服刑人应向监狱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在此期间不做出逃避刑罚执行的行为”,无写作能力的要进行口述并录音记录在案,或找相关人员代写,如有违反,不仅责任自负,而且还要追究相应责任。其次,病人家属也要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管部门,比如服刑人狱外就医时,其家属应向监狱做出担保,家属在得知服刑人逃跑时,应该尽快向监管部门及时提供信息,密切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和追捕。如果服刑人没有家属,则其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应该予以配合。再次,所在医院要尽量完善设施,时刻与监狱保持密切联系,如医院应配备必要的监控监视设施,以便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3.监狱警察要落实监管职责

在往返医院的押解途中,配备足够数量且经验丰富的监狱警察;在服刑人员住院期间负责看管的监狱警察务必提高警惕,严加看管,不能因其患病就不配戴戒具,同时应时刻密切关注患者的一举一动;为防止监狱警察疲劳过度,应严格实行24小时内轮流值班制度。当然,监狱警察对狱外就医犯人的监管情况究竟如何,监狱也应有相应的监督机制。比如,负责看管的监狱警察是否在岗执勤,有无合法履职等。对于失职人员,务必严格追究其责任,绝不纵容或包庇,这样才能切实提高监狱警察的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

(二)设立逃避刑罚执行罪

雷军在监狱服刑期间狱外就医时的逃跑行为,本质上看是逃避刑罚执行的行为。

1.雷军的行为不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越狱罪、组织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脱逃罪

首先,雷军的行为,显然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越狱罪、组织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指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而本案中雷军的行为是一人自己逃跑,雷军的行为不符合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而本案中雷军实施的是既无组织也无聚众暴力的自行逃跑行为,雷军的行为也不符合暴动越狱罪。组织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地以非暴动方式越狱逃跑的行为,而雷军是单独一人从医院脱逃,所以其行为不符合组织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使用棍棒、刀具、武器等实施暴力抢走狱中、在押解途中或者法场上的罪犯的行为,而本案中雷军实施的是独自一人从医院脱逃的行为,其行为也不构成聚众持械劫狱罪。

其次,从实质上看雷军的行为不构成脱逃罪。从现行《刑法》规定来看,脱逃罪属于简单罪状,学理解释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表面上看雷军的行为构成脱逃罪,但从实质上看,在罪名上脱逃罪被学理解释为口袋罪,涵盖了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这三种不同的人及其不同含义的逃跑行为。“罪犯是指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被判处有罪的人。被告人是指受到有罪的指控,正在由法院审理的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公诉机关指控为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认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1〕且不说罪犯的定义是否包括服刑人的问题,就其涵盖范围过于广泛就已成为一大弊端。服刑人从监狱中逃跑的行为属于逃避刑罚执行的行为,被告人的逃跑行为属于逃避审判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逃跑的行为属于逃避侦查的行为,而用脱逃罪囊括为一个法律定性,这显然混淆了各自的行为性质,不利于正确定罪量刑。在本案的定性上,雷军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逃避刑罚执行的行为,定为脱逃罪实属合法不合理,所以有必要设立逃避刑罚执行罪以区别于脱逃罪。

2.应设立逃避刑罚执行罪

因为脱逃罪涵盖面较广,不利于对服刑人逃避刑罚执行的行为正确定罪量刑,所以应设立逃避刑罚执行罪,这是我们对雷军案最深刻的反思,因为它涉及了刑法如何正确合理确立罪名的深层问题。

(1)从《刑法》规定来看,脱逃罪只有罪名而无罪状

脱逃罪最先是由1979年《刑法》规定的,1997年《刑法》保留了此罪。值得指出的是,这两部《刑法》均没有规定脱逃罪的罪状,此罪属于简单罪状,缺乏法定罪状内容的特定性、法律效力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那么在实践中应该如何操作呢?脱逃罪简单罪状造成的缺陷只能试图通过刑法学界的学理解释来弥补,学理解释认为:“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2〕在客观形势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这个学理解释可以满足现实社会的要求,但在客观形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脱逃罪的适用就会出现瑕疵——把未决嫌疑人的脱逃行为性质与已决服刑犯的逃跑行为性质相混淆。

(2)司法实践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脱逃罪不能名符其实地涵盖各种逃避刑罚执行的行为

1979年《刑法》规定脱逃罪时,公安部门管辖看守所、监狱、劳教场所,不论是未决待审犯从看守所逃跑,还是已决服刑犯从监狱逃跑、违纪犯从劳教场所逃跑,均定性为脱逃罪,其理由之一便是各种脱逃行为在实质上均是从公安部门逃出。但是,从1983年开始,监狱、劳教所从公安部门划出,归入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这是前所未有的重大变化。

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看守所是关押未决待审犯的场所,而监狱是关押已决服刑犯的场所。服刑犯从监狱逃跑及狱外就医时逃跑与未决待审嫌疑犯从看守所逃跑的行为的性质不同。服刑犯从监狱逃跑及狱外就医时逃跑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逃避刑罚执行的行为,而未决待审嫌疑犯从看守所逃跑的行为属于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把这两种性质不同的逃跑行为,都由学理解释定性为脱逃罪,混淆了二者的根本区别,显然是不合适的。

(3)行刑实践发生了重大变化,客观上需要设立逃避刑罚执行罪

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于2003年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个省市开始推行。为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经中央政府研究决定,2005年将试点省份扩展到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等12个省(区、市)。从2009年开始社区矫正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实际上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罪犯在社区服刑。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逐渐扩大,社区服刑人的数量不断增长,成为与监狱行刑并行的一种行刑模式,所以把服刑人从服刑社区逃跑的行为定为脱逃罪显然不合理。因此,行刑实践的变化需要设立逃避刑罚执行罪,以涵盖实践中不同行刑情景中逃避刑罚执行的行为。

3.逃避刑罚执行罪的构成要件

(1)关于该罪的犯罪主体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刑罚的服刑人以及社区矫正的服刑人。本案雷军在监狱服刑,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2)关于该罪的客体

该罪的客体为刑罚执行秩序,即对服刑人执行刑罚,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服从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对其执行刑罚的活动,是服刑人必须遵守的义务。如其不遵守义务而逃避,就直接破坏了行刑机关的执行秩序。本案中雷军正处于服刑期间,在狱外治疗时实施逃跑行为,侵犯了刑罚执行秩序,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3)关于该罪的主观方面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行为人以逃避刑罚为目的,即明知其逃避刑罚执行的行为是违法的,仍然实施该行为。如果没有逃避刑罚处罚的目的,则不构成此罪。本案中,雷军在其逃跑途中,曾多次变换藏身地点并拒绝自首,可见其主观上持故意态度,且以逃避刑罚为目的,符合本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4)关于该罪的客观方面

该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徒刑的服刑人实施了逃避刑罚执行的行为。在实践中,服刑人实施的逃避刑罚执行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类:从监狱中逃跑、监狱服刑犯在狱外逃跑、监狱服刑犯在押解途中逃跑、社区服刑人从社区逃跑。由此,就排除了未决犯从看守所逃跑的行为,以及未决犯、待刑犯从押解途中逃跑的行为。本案中雷军被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在刑期未满的情形下在就医期间逃跑,客观上就属于在狱外逃避刑罚执行行为,因此符合此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560.

〔2〕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974.

(责任编辑 连春亮)

Analysis and Reflection on the Medical Exemption Escaping Case of Caidian Prison in Hubei Province

WANG Zhi-liang, LIU Hui

(Shanghai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Shanghai 310000)

At 2 o’clock in the morning of September 24, 2016, Lei Jun, prisoner of Caidian prison, Hubei Province, escaped from Wuhan Hanyang Hospital in hospitalization after completed kidney surgery. After the incident,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Hubei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Politics and Law, the CPC, Hubei Provinci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quickly convened Wuhan, Xianning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nd composed of hunt task force, after efforts of five days and nights, and movement of thousands of miles, and finally at 1:30 in the morning of September 29, in the city of Chibi, Hubei Province, Lei Jun was arrested. This case is not an individual case, how to manage the prisoner is worth studying.

prison; prison for medical treatment; prisoners; prison police

2017-04-08

王志亮(1962-),男,山西左云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监狱学研究;刘辉(1992-),男,河南商丘人,上海政法学院2016级监狱学研究生,主要从事监狱学研究。

DF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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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663(2017)02-0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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