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锦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治安系,贵州 贵阳 550005)
系统论视角下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机理探析
——以贵州为个案研究
刘锦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治安系,贵州 贵阳 550005)
群体性事件的引发不是偶然的,背后有着深层次的原因,有其生成演化逻辑。主要缘于社会转型期冲突因子的堆积、社会结构变迁中不满群体陡增、利益对垒的自力“抗争”、不公情境的“集体反抗”、现代化与民族风俗习惯的博弈、诉求渠道不畅下“被激怒的理性”、基层政府治理能力不足、战略谋划缺乏系统性、治理制度化程度低、应对能力不尽人意等。
群体性事件;系统论;生成机理;制度化
系统论是上世纪出现的一种综合性理论,创始人是美籍奥地利人贝塔朗菲,其核心思想是系统的整体性与动态性思维。系统论认为,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由许多较小的子系统构成的;一切系统皆是一个动态过程。系统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不仅是系统存在的内在依据,同时也是系统演化的根本动力。基于此,我们认为,群体性事件的滋生和引发不是孤立的,社会群体产生意见分歧乃至行动上的抗争,其背后必定存在着深层次的原因,有其系统生成演化逻辑。因而我们在探寻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对策与出路时,有一些问题必须直面与回答:群体性事件到底是怎样发生的?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群体性“意见”与“不满”得以生成?为什么那么多的群体性意见与不满最终演化成了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机理或原因是什么?检视学界现有研究文献,认为大抵有以下四端:一是决策失当,损害了部分人的利益;二是政策不合理,未能有效回应与满足一些民众的合理要求;三是执法办事不公,侵害部分民众的合法权益;四是官僚作风,深深伤害了部分民众的感情。笔者以为,这些方面诚然构成了引发触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但并不能诠释或涵盖群体性事件之所以会发生与能发生,缺乏系统论中的整体性与动态性思维。是故,笔者在汲取前辈学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贵州省(以下所称“我省”指贵州省)为个案研究,力图从系统论视角来探析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机理,以期有助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
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1]。我省情形也是如此。社会转型衍生诸多问题,如风气的堕落、人情的冷漠、亲情的割裂,以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实用主义盛行等,在“部分解构着旧有的社会结构和利益分配格局、销蚀着传统的社会规范和伦理秩序”[2],“形成一定的秩序‘空白区间’或‘真空状态’,包括‘权威真空’、‘整合真空’和‘价值真空’”[3],这样的社会环境无疑会增加社会冲突的因子。而社会冲突因子的堆积,很容易点爆或引燃群体性事件。
恩格斯指出:“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4]社会结构是不同要素的组合,“一般而言,社会结构指的是社会中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按照一定结构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模式”[5]。然而,“尽管社会结构呈现出相对的稳定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停滞不前的。更确切地说,在每种社会中,由于内在与外在的因素,或多或少都会发生结构的变化”[6]。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改革的推进与深入,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趋向多元,利益格局由单一转向多样,社会结构由同质转向异质”,“社会结构的分层、分化与流动”加速[7]。据统计,目前中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已达1.4亿~1.8亿人,约占全国总人口11%~14%[8]。他们主要是失地的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的工人、退伍复员军人、底层知识分子、城市拆迁户、离退休干部等。这些人“在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利分配体系当中不占据话语权,他们大多不单是经济上贫困,更是权利上贫困”[8],在涉及他们的利益及社会消极面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替他们说话,他们自己的声音很容易被“沉默”,易于滋生不满情绪。
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P·亨廷顿指出,“现代化进程中的变革一般来说已使大家牢骚满腹,而政府未能满足群众日益提高的期待,尤其使百姓怨声载道”[9]。一是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公共品投入长期低下,百姓“怨声载道”;二是基层政府不作为,不管事,公共服务缺失。政府必须提供的一些公共服务例如最起码的社会安全也难以保障,百姓“苦不堪言”。而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不满是一种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它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而与相同社会处境者产生共鸣。目前,表达社会不满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利用民间歌谣、顺口溜、政治笑话、小道消息等。特别是随着手机短信、网络、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这种传播变得更为容易,影响也更大。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中,这种社会不满心态往往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对此,有学者探究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利益无关者”参与到群体性事件当中时即指出,“这种冲突是由人们对一些公共权力掌握者的不满累积而成”的[10]。
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一切冲突的最终根源,也是所有冲突的实质所在。对此,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1]利益关系是人们社会交往中的一种根本关系,而利益矛盾则是导致群体冲突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利益分化逐渐凸显,面对此种情势,有学者早已指出:“中国正在步入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12]各阶层利益需求的不同以及由此所引发的利益矛盾往往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在复杂化的利益结构中相互博弈,从而使利益冲突升级为群体性事件。
审阅历史不难发现,历史上暴力方式作为民众维护权益的一种表达手段一直存在。不论是在哪一时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抗争行为,它是下层民众维护其生存利益的被迫手段,甚至是一种极度隐忍之后的习惯性爆发。面对强势集团的利益侵蚀,权益抗争群体要么处于一种集体沉默的状态,要么借助于社会抗争等群体反抗行为来挽救自身的合法权益。
英国政治哲学家曾指出,社会“除了因卓越的才华和勤奋而带来的不平等,其他任何不平等都不应存在”[13]。原因是“不公则怨,不平则怒”。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人类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基石,是人类社会发展和效率的源泉”[14]。而“对社会生存而言,正义比仁慈更根本。没有仁慈,社会虽然不处于最舒适的状态,但它可以存续下去。然而,要是非正义(不公正) 行为盛行,那社会绝对要走向毁灭”[15]。是故,温家宝同志强调指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16]。
然而,改革开放前,我国就存在比较严重的“剪刀差”,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生问题有很大的改善,但社会不公现象也日益凸显”[17]。司法不公、教育医疗不公、机会不公、规则不公、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尚存。而且“一般民众通过社会流动机制改善自身状况的努力与结果通常不成正比。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中, 逐渐出现了各领域被排斥群体趋同的现象”[18]。
固然,一定限度内的社会分化是有利于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的,但倘若超出限度,就会威胁到社会稳定和政治秩序。是故,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要想使国家稳固,就应该使两极尽可能地接近;既不许有豪富,也不许有赤贫。”[19]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20]然而,我国的基尼系数持续扩大确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情形若斯,因而有学者大声呼吁,称“解决收入差距过大和利益关系不协调问题,已经成为预防困难群体不满情绪的集聚和扩散,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促进社会平安建设的当务之急”[21]。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于建嵘先生也指出,“社会转型首先应解决社会不公”[22],原因是导致社会动荡或变革,“最根本的原因不是贫穷而是相对剥夺感。”[23]
考究群体性事件,不难发现,不公平和缺乏正义是一切“群体性行为”的根源。作为矛盾集聚裂变结果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其根源在社会不公。社会不公现象的存在,容易使弱势群体普遍拥有相对剥夺感、社会不公感等情绪,对政府的认同感也大幅下降。社会底层群体在和强势群体进行利益博弈时往往成为“输家”,有的甚至是“多次输家”,而这种“二次被害”、“多次受欺”的经历越多,就越容易使利益受损者产生不平衡的心态,滋生社会仇恨。一般而言,这种个体或家庭的积怨不会直接导致过激的反抗或报复行动,但当这样的同质个体集聚到一定数量,群体不公心态就会形成,这就像在群体心中埋下了极易引爆的火药。当某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发生并进入群体视野或公共领域时,一种不公情境就会快速形成并不断扩散,成为引爆潜伏在曾经有过类似经历或可能遭受相似不公对待的人群心中愤恨的“导火索”。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杂居的省份,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如何处理好民族风俗习惯与现代化之间的博弈关系,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是故,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4]民族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习俗,它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历史传统,心理感情、道德准则和宗教观念等,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标志,是民族特点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从社会演进趋向而言,任何民族的传统习俗都要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也就是说,传统风俗应该跟上现代化的节拍移风易俗,然而,由于风俗习惯具有相对稳定性,它往往不会随时代变迁而亦步亦趋。我们决不能因民族风俗习惯与现代化存在某种博弈关系而对其有所怠慢甚至忽视,事实上,“传统与现代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在所有的传统中都有着现代的要素”[25]。例如民族风俗习惯通常具有教化、规范、维系与调节功能,有利于促进社会整合。对此,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认识和对待民族传统风俗习惯,恪守宪法“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的规定,避免因冒犯或无视民族风俗习惯而引起民族间的误解或者冲突,甚而引发民族群体性事件。
遗憾的是,现实中总有“无意”而冒犯民族风俗习俗的事发生,我省2009年的德江群体性事件就是典型。从该事件的引发来看,民众沿袭的是每年元宵节上街舞龙、炸龙的传统习俗,而政府考量的是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维护市政设施,试图以行政手段达到禁止在主城区舞龙的目的,没能顾及民族风俗习惯,更没有认识到“传统是一种文化现象,它是一个民族代代相传、长期沿袭而沉淀下来的观念、制度和生活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一个民族的行为方式,规定着社会变迁的轨迹”[25],结果遭到了民众的强力抵制,引发群体性事件,虽然处置颇为迅疾与成功,但教训亦较深刻。
一般而言,中国民众在权益主张被侵害时,大多会理性地择取诉求之路,因而自古就有到衙门击鼓鸣冤,甚而上京告御状的情结。从社会控制角度而言,政府赋予民众这种机会有利于彰显官方的权威,也有利于及时纠正任何下级的权力滥用与渎职,其实质是用下层“理性”诉求来给统治者一个自我救赎的机会。遗憾的是,面对当下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向的格局,作为制度供给方的政府许多情况下显得反应迟钝,难以给出积极的回应,百姓只能凭借自己的“表达”来理性合法维权。然而,尽管从形式上看,我国民众已经具备多样化的体制内表达渠道(如信访、听证、诉讼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渠道并不畅通。[26]且单个的、分散的权益诉求很难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这种窘况使他们逐渐意识到,“要使自己的具体问题纳入政府解决问题的议事日程中,就必须不断运用各种策略和技术把自己的困境建构为国家本身真正重视的社会秩序问题”[27]。而这种选择,就是“抱团”,以集体“闹事”来向政府施加压力,寻求利益补偿。是故,奥尔特加·加塞特认为,群体性事件表现的是“被激怒的理性”、“最后的理性”,它“清晰地表明在诉诸暴力之前对理性及其规范的服从”,“同时意味着对理性和正义的最高的礼赞”[28]。
由于“在发展中国家,个人流动将导致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从而带来更高水平的政治参与”[29],因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社会流动性加剧,民众的权益捍卫甚至政治参与意识必然被逐渐唤醒。古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倘若政府不能“与时俱进”,畅通诉求渠道,回应民众的期望与理性,任由不满和“积怨”聚集,民众就会选择“被激怒的理性”方式来施压或抗争。原因很简单,因为政府愈是蓄意阻拦民众通过“合法”途径来进行抗争与维权,就愈有可能将民众推向“最后的理性”。
有学者指出:“社会需求与政府能力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社会冲突的基因。”[30]现实中,政府存在制度供给、社会整合与科学决策的能力不足,协调共治能力较差,没有形成聚成治理的“合力”格局,舆情民意的掌控能力弱,应急反应能力与现场危机处理能力不尽人意等问题。
回眸瓮安事件,不难发现,瓮安“活跃的黑帮,困顿的矿区”之样态,加之在移民安置、房屋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并存在诸多不公,“一些部门在化解过程中,力度不大、办法不多、灵活性不够,导致各种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化解,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31],诚然早已为瓮安事件的爆发埋下了祸根,但倘若后续处置能顺民意、合章法,也不至演化成暴力事件。遗憾的是,当“申冤”群体徐徐游行,前往县委、县政府和公安局办公楼前聚集时,竟无政府工作人员前往积极劝阻,更无主要领导及时出面与群众对话、沟通。更甚者,当“讨说法”群体有越轨行为发生后,现场应急处置人员也没能等到果断处置的指令,这种消极无为和优柔寡断,最终使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演变成为持续长达七八个小时、明确针对党政机关的暴力事件。
我们现在应对群体性“聚拢”事件,通行的是“刺激—反应”模式,即问题出现后再去谋划解决之道,这种缺乏顶层设计的群体性事件治理路径容易出现“碎片化”,陷入“应急式”困境。有学者指出,冲突管理目标有两个层次,一是表层平静,二是深层稳定[32]。在当前社会利益分化日趋明显、社会矛盾复杂多发的环境下,为实现社会长治久安,我们的战略应以深层稳定为主而不是以表层平静来应对社会冲突。因为表层平静战略属“应急式”管理,难以真正化解矛盾发酵源,这种稳定通常是暂时的、表象的,“这种短期的维稳效果可能会形成‘沉默的火山’”[33],损害根本上的深层稳定。遗憾的是,个别基层政府往往基于“零上访”、“零群体性事件”等考核指标,采取强力措施追求表层平静,殊不知过度压抑冲突方的利益表达和交流虽然能取得“面”上的大局稳定,但事实上积累了社会不满情绪,增加了社会冲突事件发生的危险指数。因此,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战略谋划,要讲求系统性,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各个领域,以深层稳定为主导目标,同时兼顾表层平静,且保持表层平静应以不牺牲深层稳定为限。
有学者指出,“缺乏公共理性的回应与互动机制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制度性因素”[34]。制度是规定人们行为方式相对稳定的规则体系,“推进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35]。就现实情况看,我国群体性事件治理配套制度建设远远滞后于社会现实需要。虽然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治国新理念,但由于长期形成的惯性思维作祟,“目前群体性事件的尴尬状况是:往往事件影响闹大了,形成了基层难以控制的群体性行为和激烈冲突方式,然后才能引起高层注意,在其强力干预之下解决问题,实现和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群众的权利”[36]。这种缺乏治理制度支撑的“刺激—反应”式社会控制型治理模式,事实上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畸形社会现象起了诱导作用。如此,群体性事件难免会呈现“此消彼长、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的样态。
应当承认,“应急管理只能控制事态,却不能解决问题。从根本上讲,解决问题还得从源头治理社会风险”[37]。因此,对于突发事件,最好的治本之策当然是事前治理。因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实质是一个演变与裂变的过程,一般都有一段较长时间的酝酿与发酵过程。最初往往是有民众利益受损事实发生,民众产生相对剥夺感;继而是权益救济与申诉未能如愿,滋生愤懑;进而是群体和平抗争,力图高压维权;最后是控制失效,群体行为失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仅是民怨存在的反应,更是政府治理失败的体现。“瓮安事件”是一简单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为何却演变成了群体性暴力事件?究其根由,“在于当地积案过多,积怨过深,积重难返”,它集中暴露出当前一些地方经济发展方式、社会发展方式对群众利益的忽视与损害;暴露出尤其是一些基层执政者在执政理念、素质、手段上的错位与脱节;暴露出一些地方干部脱离了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成为“只对自己负责”的特殊利益群体[38]。因此,瓮安事件后,当地党委政府痛定思痛,着力解决事件背后隐藏着的深层次问题,这种铲除群体性事件赖以产生的社会现实土壤的做法具有“釜底抽薪”的意义。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作为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的“痛苦”与“震荡”[39],群体性事件的爆发确实常常出人意料,有时的确难以有效地避免引发。然而,即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势态就会激化,只要应对有方,积极干预,调处适中,也往往能起到“浇灭火苗”的功效,从而化解群体性事件。在“瓮安事件”发生的当月,我省德江县也发生过一起类似的非正常死亡案件引发上千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的“德江事件”。其时,局面也极有可能演化成一桩大的群体性事件,面对这种势态,德江县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干预,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一方面积极劝解围观群众,另一方面召开社会各界参加的案情通报会,通过媒体披露案件真相,并及时做好死者家属的善后工作,最终成功避免了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成为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个经典案例。相似的案件,迥异的结局,说明事件当中政府不同的危机处理方式很大程度上主导和决定着事件不同的走向。只要政府处置得当,群体性事件是可以避免的。在“瓮安事件”中,伴随群众“申冤”活动的是群众行为的失控和相继而来的极端行为,而“德江事件”由于当地政府应对得当,成功化解了危机,避免了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结语
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机理是一个系统的演化过程,因而尽管经事后各方“应急式”处置,大多不难平息,但事后留下的“伤疤”却很难愈合。是故,其治理之道,在防而不在治。务必坚持“防处结合,以防为主”的理念,把功夫用在平时,注重培育政治理性和社会理性,创新社会治理,消解滋生矛盾与不满的社会根源,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提升基层政府与党政干部治理能力,使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从“应急式”走向“常态化”,推进群体性事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趋向现代化,守住社会治安稳定底线。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6:3.
[2]王郅强.从零和博弈到正和博弈:转型期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理念变革[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06):5.
[3]邢建国,等.秩序论[M].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3:356.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52.
[5]姜裕富.社会结构变迁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J].重庆社会科学,2015(4):6.
[6][德]沃尔夫冈·格拉策尔.德国的社会结构——解构与多极化[J].社会学研究,2001(1):38.
[7]陈雯,何雨.秩序·变迁·和谐 —— 社会学透视下的改革开放及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与转型[J].改革与开放,2008(7):24.
[8]张文博.媒体该怎样关注弱势群体:从社会角度看弱势群体及对其的关注[J].青年记者,2013(16):9,10.
[9][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36.
[10]王长江.时代变迁催生民生问题[N].北京日报,2007-04-03.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6:82.
[12]孙立平.中国进入利益博弈时代[J].今日南国,2006(04):14.
[13][英]哈耶克. 自由宪章[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130.
[14]胡联合,胡鞍钢. 中国梦: 中国每一个人的公平发展梦[J]. 探索,2013(03):48.
[15]Adam Smith.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M].New York :Barnes & Noble Inc.2004.P.107.
[16]温家宝.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EB/OL]. http://www.chinanews.com/gn/news/2010/03-14/2168147.shtml.
[17]祁志祥. 论公平正义[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4(04):121.
[18]王郅强.从零和博弈到正和博弈——转型期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理念变革[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06):8.
[19]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2:66.
[20]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10.
[21]宋宝安,于天琪.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与影响[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05):9.
[22]于建嵘.社会转型首先应解决社会不公[N].经济观察报,2011-07-09.
[23]钟海,陈晓莉:农村人口流动视阈下的乡村治理困境及对策[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6):26.
[24]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7:31.
[25]张宇.过渡之路—中国渐进式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162.
[26]李尚旗.当前我国农民利益表达的困境和出路[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08(1):80-83.
[27]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M].北京:三联书店,2001:317-318.
[28]奥尔特加·加塞特.大众的反叛[M].刘训练,佟德志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69.
[29][美]塞缪尔·P·亨廷顿,琼·M·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87.
[30]蔡志强.危机治理与社会和谐[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37.
[31]杨龙.初步分析瓮安“6.28”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N].贵州日报,2008-07-03.
[32]常健,郑玉昕.冲突管理目标的两个层次:表层平静与深层稳定[J].学习论坛,2012(12):53.
[33]常健,李婷婷.我国现阶段的公共冲突及其治理[J].理论探索,2012(06):105.
[34]史云贵.中国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有效治理的理性路径论析[J].社会科学杂志,2010(01):4.
[35]谢志岿, 曹景钧. 低制度化治理与非正式制度——对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一个难题的考察[J]. 国外社会科学,2014(05):11.
[36]姜杰,蒋文丽,石燕飞.群体性事件与社会稳定类型的过渡[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01):94.
[37]童星,张海波.社会风险:群体性事件源头治理[N].中国教育报,2009-9-30.
[38]贵州瓮安事件是近年来我国群体性标本事件[EB/OL]. http://news.qq.com/a/20080908/001512.htm.
[39][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主义观点: 战争即和平[M].杨祖群,译.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5.
(责任编辑:付传军)
On the Formation Mechanism of Mass Incide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ystem Theory
LIU Jin-tao
(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 Guiyang, Guizhou 550005, China)
The cause of mass incidents is not accidental, behind which there are deep-seated reasons and the logic of its formation and evolution. The reasons are listed as follows: the accumulation of conflict factors in social transformation period, the sharply increased dissatisfaction in changing social structure, the beneficial community confronting the independent “struggle”, collective revolt resulting from unfair situation, game between modernization and customs and habits, the provoked ration, the deficient governance ability of local government, the lack of systematic strategic planning and government’s ability of coping with mass incidents is low.
mass incidents; system theory; formation mechanism; institutionalization
2016-11-22
四川社会治安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资助项目“黔东南地区农村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创新研究”(SCZA15B08);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贵州农村警务创新研究”(16GZYB08);2016年贵州省政法委重点调研项目“贵州社会治安防控现状与完善路径研究”(2016SZDY05)阶段性成果;贵州警官职业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成果。
刘锦涛(1976— ),男,湖南隆回人,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治安与警政研究。
D631
A
1008-2433(2017)01-01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