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宗宪,吴思诗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网络骗捐的犯罪学探讨
吴宗宪,吴思诗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网络骗捐犯罪是网络诈骗犯罪的一种新形式,这种新的犯罪类型具有与传统诈骗犯罪不同的特征:以无过错型被害人为主;通过编造动人故事来行骗。导致网络骗捐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犯罪人寻求心理代偿、被害人的“侠客情怀”以及法律空白、网络捐赠平台不完善等社会原因。应当从依法打击犯罪、加强立法规制、完善平台建设、转变网民观念等方面对网络骗捐犯罪进行防控。
慈善捐赠;网络诈骗;网络骗捐
一些案例表明,网络骗捐行为正在对社会造成危害。例如,2016年年初,一起发生于网络问答社区“知乎”的骗捐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①参见芈十四:《“童式骗局”——知乎诈骗第一案》,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295324/answer/82066490,访问时间:2016年6月1日。事件起于2014年12月,知乎用户“小言”在该社区回答了一个问题,提及了她的女友“童瑶”,称女友“漂亮、独立、喜欢看书、身体不好、曾经去英国留学、高学历、现在在开花店”,随后,“童瑶”在“小言”撰写的答案的评论区内现身。几天后,“童瑶”在另一个问题中撰写了一篇答案,印证了“小言”提到过的“高学历、曾留学、开了花店”等信息,这篇答案在短短几天内获得了4万多的“赞同”票,“童瑶”凭借这篇回答吸引到了3万多关注者,随后又上升至5万多人,迅速成为“知乎”社区的“大V”。几天之后,“童瑶”在“人终究要死,为什么还要活着”的问题下,再次撰写答案,介绍了自己的身世,称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015年1月,“童瑶”在“知乎”社区的多个不同问题下撰写了多篇答案,呼应自己的男友“小言”对自己的介绍,也披露了自己的身世、经历等信息。通过这些答案,“童瑶”树立了一个“聪明可爱、贤惠知礼、忠贞不渝、拥有黑暗人生却积极进取、最终和初恋男友结成连理的美好女性形象。”2015年6月,一位名叫“ck小小”的“知乎”用户提问,称自己经历了心脏手术失败而生无可恋。“童瑶”在“ck小小”的问题下撰写答案,称愿意从物质和精神上帮助“ck小小”,多名“知乎”用户在“童瑶”的号召下捐款。两个月后,“童瑶”又在另一个问题下撰写答案,称自己去看望了“ck小小”,再次带动捐款热潮。“ck小小”收到来自“知乎”网友的捐款超过15万元。2016年1月,经过另一名“知乎”用户查证,发现用于接收捐款的支付宝账户属于一个名叫童超的男性,而“小言”“童瑶”“ck小小”这三个账号也都为童超一人所有。此时,这位名叫童超的男性通过三个“知乎”账号“唱双簧”,虚构事实骗捐一事才最终曝光。2016年1月19日,童超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安徽无为县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由于“知乎”社区在网友中的影响力大、辐射范围广,童超骗捐事件引起了人们对网络骗捐行为前所未有的关注和反思。但是,实际上,网络骗捐行为并不是首次进入公众视野(童超虽然从2014年就开始以“童瑶”的身份活跃在“知乎”社区,但骗捐事件引起关注是在2016年年初,下文的杨彩兰案件比童超案件更早引起关注)。
2015年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这一年的8月12日,天津港发生爆炸事故,13日,一名网友通过新浪微博平台发布微博,称自己的父亲在天津港爆炸事件中失联,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后来她又发布长微博“谢谢大家的关心”,并在这条微博中极力渲染对父亲伤情的悲痛,表达了自己努力坚强的决心。这条长微博引起了网友的关注,在不到7个小时的时间内,就有3000多名网友通过新浪微博的“打赏”功能向这位发布者捐款,单人最高“打赏”金额达一万元。后经网友查证,发布者杨彩兰是广西防城港的一名学生,她和她的家人与天津港爆炸事件并无关联。*参见“知乎”用户在“怎么看借助天津爆炸事件进行诈骗的事件?”这一问题中的描述,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4557312,访问时间:2016年6月1日。2016年1月26日,法院经审理对杨彩兰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诈骗罪依法判处杨彩兰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李敏军,招子文:《女子利用天津爆炸事件诈骗获轻判 领刑三年》,http://hb.jjj.qq.com/a/20160130/018174.htm,访问日期;2016年8月26日。
不断发生这类案件的情况表明,这类前些年还较为少见的网络诈骗行为,发生的频率不断增加,已经对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成为值得仔细分析和研究的诈骗犯罪新形式。本文以犯罪学为主,结合刑法学等学科的内容探讨此类犯罪问题。
(一)网络骗捐的性质和概念
在深入探讨网络骗捐之前,首先需要论述这类行为的性质和概念。
从已经发生的若干案件来看,网络骗捐行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社会危害较为严重,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毫无疑问属于犯罪行为。这是这类行为的法律性质。同时,这类犯罪行为是伴随着网络的发展而涌现出来的,是通过在网络中虚构事实和发布信息而进行的,是过去未曾有过的犯罪行为,因而是诈骗罪的一种新形式。
不过,作为一类新兴的诈骗犯罪行为,尚未有人认真探讨网络骗捐的概念,没有明确界定网络骗捐。本文将从“骗”和“捐”两个角度对网络骗捐进行界定。
网络骗捐的“捐”,指的是慈善捐赠。根据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予财产的活动。
网络骗捐的“骗”,与诈骗犯罪具有一致的内涵。诈骗犯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1]。*刑法学上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网络诈骗犯罪是诈骗犯罪的下位概念,是指利用互联网,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骗捐犯罪又是网络诈骗犯罪的下位概念,因此,本文结合“骗”与“捐”的含义,对网络骗捐犯罪定义如下:网络骗捐是行为人在互联网上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被害人出于慈善目的而捐赠财物的行为。*这是一个犯罪学的定义。如果这类行为造成的危害严重,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犯罪。
在准确把握本文所称的网络骗捐行为时,需要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 应区分骗捐与诈捐
有论者主张区分骗捐与诈捐,本文同意这种观点。“诈”与“骗”在汉语中常常连用,似乎没有区分的必要,但是学者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往往在较为狭义的层面使用诈捐一词,认为诈捐指的是捐赠人作出捐赠允诺并得到受赠人承诺后,又不履行捐赠义务的行为[2]。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诺而不捐、诺而少捐的行为[3]-[6],媒体也经常使用“诈捐门”一词来指称明星富豪借行善来博取名气,但承诺捐款却不兑现的丑闻。而本文所探讨的犯罪行为并非捐赠人欺骗受赠人,而是行为人欺骗潜在的捐赠人。为了不与大多数学者所使用的诈捐概念相混淆,本文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误以为自己是出于慈善目的而捐赠财物的行为概括为骗捐。由此可见,本文讨论的是行为人欺骗潜在捐赠人的骗捐行为;捐赠人诺而不捐、诺而少捐的诈捐问题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2. 不区分募捐与求助
《慈善法》区分募捐与求助,不过,本文在使用骗捐概念时,并不区分募捐与求助。《慈善法》对“慈善募捐”作了清楚的界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法》第二十一条)。《慈善法》区分募捐与求助,将慈善募捐的主体限定为慈善组织。个人没有募捐资格,不过个人可以求助;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的区别在于,个人求助是为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进行求助,而个人募捐是为非亲非故的人来筹集款物[7]。但是,网络上发布的筹款信息属于募捐还是求助,往往很难区分,因为在社交网络上存在转发他人发布的信息的行为。个人发布求助信息固然属于“求助”,然而,他人转发求助的行为则性质不明,可能只是扩散、传播他人的求助信息,本质上依然属于“求助”;也可能属于“为他人募捐”。为了不陷入这种区分的困境,本文使用的骗捐概念既包括募捐也包括求助。骗捐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募捐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求助活动中。无论是开展募捐活动时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进行捐赠的行为,还是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的行为;无论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向潜在捐赠人求助的行为,还是募捐者或者求助者挪用、滥用、侵占捐赠款物的行为,都属于骗捐的范畴。
(二)网络骗捐的特征
网络骗捐作为诈骗犯罪和网络诈骗犯罪的下位概念,具有网络诈骗犯罪的一般特征;同时,作为一种新的诈骗犯罪行为方式,*网络诈骗犯罪的常见类型有:误导或诱使点击恶意链接或虚假网站的诈骗;网络购物、拍卖诈骗;网络信用卡诈骗;网络求职诈骗;网络中奖诈骗;网络无风险投资诈骗;冒充身份诈骗。在学者归纳的网络诈骗犯罪常见类型中,骗捐这一行为方式从未出现过,因此是一种新的网络诈骗行为方式。它又与传统诈骗犯罪有所不同,呈现出诈骗犯罪在新时期的特点。
网络骗捐具有虚拟性、隐蔽性、侵害面广等网络诈骗犯罪的一般特征[8]-[11]。由于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网络骗捐并没有实际的发生场所。网络骗捐的隐蔽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行为人不与被害人直接接触,被害人仅仅知道行为人的网络身份,行为人的年龄、体貌、学历、职业等真实信息都被隐藏起来,行为人甚至可以虚构出多个身份。这些情况导致被害人不知道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因而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此外,网络骗捐面向网络社区的不特定对象,凡是接触到行为人发布的欺骗信息并富有同情心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害人,因而具有被害人数量众多、侵害范围广的特点。
同时,网络骗捐这一行为方式颠覆了人们对传统诈骗犯罪和网络诈骗犯罪的一般理解,具有一些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被害人情况复杂
网络骗捐具有被害人情况复杂的特点。传统诈骗犯罪的被害人一般被认为是有过错型被害人,这类诈骗犯罪的被害人有两个比较明显的易感性因素:*易感性因素是指被害人容易受到加害人诱导或者容易被选为侵害对象的因素,如财物显露、衣着暴露、贪图小利等。一是贪利。诈骗犯罪被害人普遍贪利,尤其贪图能够轻而易举得到的利益,结果上当受骗。二是利令智昏。被害人往往因为贪利而利令智昏,对于具有一般智商和常识便能识破的骗局,由于贪利心切而不能识破骗局甚至自投骗局[12]。
然而,网络骗捐案件中的被害人并非如此,他们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特点。首先,他们往往是无过错型被害人,是具有明显的利他动机的人。在网络骗捐案件中,被害人并非“贪利”而是“仗义”,并非“希望得到”而是“渴望付出”。他们所表现的善意与传统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所抱持的贪婪心态有本质的区别。其次,被害人也并非“利令智昏”,而是网络骗局极为复杂,确实难以识破。网络骗局的复杂性和难以识破性突出地表现为:第一,网络具有隐蔽性,被害人难以了解行为人的情况,给识破这类诈骗行为增加了难度。第二,网络消息的传播具有迅速性和广泛性。对于大量的网络信息,被害人往往难以查证和核实,因而也很难识破可能存在的骗局。第三,一些网络效应增加了识别这类诈骗行为的难度。网络社区中存在熟人和陌生人两种群体,熟人虽然人数较少,但是经熟人背书的消息,可信度会增强,会产生“熟人效应”;人们对于来自陌生人的消息往往不会马上相信,但是“三人成虎”,尽管陌生人构成了网络社区人际关系网的绝大部分,但是虚假消息经过大范围的重复传播后可能会使人信以为真,会产生“多人效应”。网络空间中“熟人效应”和“多人效应”的交织,使得网络消息真伪难辨。第四,网络骗捐可能经过较长时间的铺垫,谎言环环相扣,极难拆穿。这些情况使得具有一般智商和常识的人也难以识破骗局,防不胜防。诚然,捐赠者本身存在疏忽,但是,在网络捐赠已经十分普遍而核实受捐者身份还没有成为一种行为习惯、也缺乏简便易行的核实信息机制的情况下,捐赠者的这种疏忽不能被称为过错。
2.犯罪手段翻新
与传统诈骗犯罪及其他网络诈骗犯罪相比,在网络骗捐行为中,犯罪行为专业化、团伙化等特征并不明显。在前文所述的“知乎”骗捐案及杨彩兰案件中,行为人并不需要掌握木马程序等专业知识,也不需要团伙的配合,他们只依靠几条微博、几篇答案就可以打动广大网友,只需要掌握网络社区最基本的沟通方式就可以行骗,这一点与钓鱼网站诈骗、窃取账号信息冒充身份等网络诈骗方式有很大的不同。
但是,网络骗捐的犯罪手段并未因此而简单化,而是花样翻新,有了新的发展。行为人利用了网友的善心而非贪利之心,巧妙地抓住了网民心中的“侠义情结”。行为人精心编造的包含疾病、灾难等成分的虚假故事,大多具有网友喜闻乐见的面对逆境不屈不挠、努力抗争的“正能量”情节,对于网友情感的感染力很强,能够极大地激发起网友的同情和怜悯情结;编造的故事相互关联、互为印证,而且传播速度极快,反复刺激网友的心理,很容易赢得网友的信任。美国心理学家康妮科娃(Maria Konnikova)在其《信任游戏》一书中指出,在行骗中,编故事是很重要的一环。她用一个例子说明故事所具有的感染力:有一天,法国诗人雅克·普莱维尔看到路边有个盲人在乞讨——他身边放着一个纸板,上面写的是“一个没有补助的盲人”。面对这样的内容,施舍的人并不多。普莱维尔将纸板上的话改写为“春天来了,而我却看不见”。经过这样的修改后,施舍人数明显增加[13]。童超或者杨彩兰可能没有学过心理学,可他们却深谙网友心理和网络故事的引人注目之道,行骗手段非常高明。童超的骗局更是历时一年多,精心设计,环环相扣,编造的故事极难找出破绽,因此也极难被识破。毕竟,谁会想到有人会不惜花费一年多的时间打造三个身份来编造故事行骗?另外,在网络骗捐案中,行为人往往依托有影响力的平台,增加他们的“故事”的关注度。“知乎”骗捐案中,行为人童超将“童瑶”打造成粉丝上万的“知乎”“大V”;杨彩兰则吸引了微博“大V”来转发她的故事。通过这些“大V”的传播,他们的故事的可信度和关注度都大大上升。与其他网络诈骗犯罪相比,网络骗捐的行为人付出的时间成本更大,更注重对一般民众心理的把握,更讲究在网络社区快速传播消息、增强消息影响力的方法。可以说,网络骗捐的行为人在最大程度上利用了网络的多种特性和网友的向善之心,是一种包含了高超的心理欺骗技能的诈骗犯罪。
通过对已经发生的网络骗捐案件的分析,可以了解这类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犯罪人原因
网络骗捐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具有不同于其他诈骗犯罪的特点。当个人的需要以正当手段得不到满足时,个体就可能走上犯罪道路[14]。对于诈骗犯罪这一类典型的财产犯罪而言,贪图财物、追求享乐是主要的犯罪动机。但是就网络骗捐行为而言,行为人编造正能量故事行骗的动机并不只是贪图财物,应该说,骗财是编造故事所带来的一项副产品。从多方面来看,网络骗捐犯罪的动机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其中既有骗取财物的动机,也有其他方面的动机,包括获得别人的关注、称赞和得到认同后的心理满足等。
在杨彩兰案中,杨彩兰称发微博谎称父亲是天津港爆炸事件受害者,动机是为博取网民的关注,提升自己微博的“粉丝”量。后来发现了新浪微博的“打赏”功能,起了贪念,继续编造谎言,博取网友同情,吸引网友捐款。在“知乎”骗捐案中,童超称自己无意间看到了“女朋友是很有趣、很乖、很漂亮的女孩子是一种怎样的体验”这一问题后,瞎编乱造了一个回答,意外得到了很多赞同,内心获得了很大的满足感。与该答案呼应的、以“童瑶”的身份撰写的青梅竹马的故事,也获得了很多赞同,童超也称“当时内心很满足,得到了认同感”。*刘楚,李览青:《对话看守所里的“知乎女神”:想赚大钱但不贪财,现在没人信》, 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26939,访问时间:2016年6月1日。后来注册“ck小小”的账号提问,是因为“当时童瑶的热度开始有些下降了,所以让她去回答这个问题,来显示她有爱心,而且证实她确实有心脏病……后来,有网友在评论里留言,说公布支付宝账号吧,我们捐点钱给你治病,当时我也没想到真的会有人捐款”。*刘楚,李览青:《对话看守所里的“知乎女神”:想赚大钱但不贪财,现在没人信》, 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26939,访问时间:2016年6月1日。由此可见,童超和杨彩兰的初衷都是博取关注。童超最初编造的谎言得到了关注,他便因此继续编造谎言,以得到更多的关注,获得内心的满足。后来公布支付宝账号,是在获得极大关注和内心的极大满足之后顺水推舟的行为。他的初衷是骗取关注,而非骗取钱财;网友的捐款,是一项让他“又开心又害怕”的“附赠”。追根溯源,杨彩兰和童超对“关注度”的需要,可能与许多在网络空间寻找“存在感”的网民一样,是因为在现实中关注度的缺乏。现实中的杨彩兰只是一名普通学生,双亲健在,与灾难事故并无关联。童超则是人生经历平淡无奇的普通青年,恋爱曾遭父母反对,多次相亲未果,是农村的独生子,曾经抱怨过自己的孤独,父母忙碌,很少与他谈心事。因此,在网络社区的发言中称自己有个姐姐、编造青梅竹马的美丽爱情故事,博取关注,可能都是出于对现实缺憾的弥补。网络社区本身就有虚拟性,虚构身份编造故事骗取关注原本只是道德低下的表现,可是利用这些关注骗取财物的行为,最终让童超和杨彩兰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除了上述心理动机之外,犯罪成本极低也是他们选择骗捐的原因。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这一具有隐蔽性的空间进行骗捐,被识破后被抓获的可能性极小。他们编造的故事可以说几乎毫无破绽,也几乎无从查证。若非网友通过支付宝账号抽丝剥茧对杨彩兰和童超进行“人肉”,真实情况很难曝光。
(二)被害人原因
与传统诈骗犯罪不同,网络骗捐犯罪的被害人之所以被害,并非因为贪图小利、利令智昏,而可能是出于内心的“侠客情怀”。“侠文化”起源于春秋战国时代,但至今仍存在于社会文化之中。由于文学、影视作品等潜移默化的影响,侠义精神至今也是中国民众精神世界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侠义精神付诸行动,也代表了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然而,大部分人由于能力所限,在危难发生时很少能像武侠小说中的英雄那样制服恶棍、伸张正义;但是,在他人陷入困厄之时捐出财物则是一件比较容易做到的事。因此,网络慈善为民众“无处安放”的“侠客情怀”提供了便利的纾解渠道。这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当仗义疏财的“侠客情怀”遇上了恶意利用网络慈善平台漏洞的犯罪人时,网络骗捐就有了滋生的土壤。
同时,网络社区中对“大V”的盲目信任,也是网民陷入被害的重要原因。“大V”是网络社区的意见领袖,他们往往拥有众多的“粉丝”,因此他们的言论往往具有较大影响力。在新浪微博平台上,“大V”的真实身份要经过新浪微博身份认证制度的核验,因此他们的言论在网友看来更具可信度。“知乎”平台上的“大V”虽然没有经过身份认证,但是“知乎”用户对他们的信任与追随相较于微博平台有过之而无不及。在杨彩兰骗捐一案中,杨彩兰的微博正是通过“大V”的转发,使得更多网友对其家人受害一事深信不疑。而童超更是耗时一年多将“童瑶”打造成“知乎”“大V”,因此在“童瑶”号召捐款时,许多网民“伸出援手”。
(三)社会原因
除了犯罪人和被害人个体因素以外,法律规范的缺位、网络平台的漏洞、网民捐赠行为的不成熟等社会原因,也助长了网络骗捐行为的发生。
首先,我国并没有现行法律法规对在网上发布求助信息进行规制。虽然《慈善法》于2016年9月正式实施,但是《慈善法》区分募捐与求助,这使得《慈善法》面对网络骗捐行为无能为力。一方面,网络上的捐款信息,属于个人求助的居多,属于个人募捐的则较少,本文提及的两起骗捐案件,都属于求助的范畴。另一方面,就网络慈善行为而言,募捐和求助难以区分,个人发布求助信息固然属于求助,但是他人的转发行为属于求助还是为他人募捐则并不明确,对这样的转发行为进行规制也就无从谈起。目前,怎样核实求助者身份、怎样验证求助信息的真实性、怎样确保捐赠财物的用途、转发者是否有责任等问题,法律并无具体规定。
其次,网络社区存在不同形式的漏洞。大部分的网络社区并没有用户实名认证机制。例如,“知乎”网络社区就是如此。新浪微博平台虽然有实名认证机制,但只对明星、学者、专家、企业家等公众人物进行实名认证,对杨彩兰这样的普通网民,没有也不可能进行实名认证。因此,网络用户在网络社区的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正是这种隐蔽性,提高了捐款的被骗可能性。
进一步分析相关的网络平台后发现,不仅新浪微博等一般互联网平台存在漏洞,专门的慈善信息发布平台也存在各种问题。中国红十字会等传统慈善组织受到往年的丑闻事件影响,公信力缺失;腾讯公益等基金会发起的募捐项目传播不够快速广泛;最近兴起的众筹平台发起的项目传播速度快、辐射社交网络范围广,但是风险重重。以“大病互助”众筹平台“轻松筹”为例,“轻松筹”的运作模式是:需要帮助的人或其亲友在该平台上发起众筹项目,确定目标金额,上传身份证件和病情证明等材料,并对病情和经济条件等情况进行描述。筹款项目发起后,在发起人朋友圈内经好友认证之后就可以进一步转发传播,看到该项目的人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转账至“轻松筹”平台的专门账户对项目进行支持,筹集到一定款项之后发起人即可从该账户提款,“轻松筹”平台收取2%的手续费。在该平台上发起募捐门槛低、提款快速便捷,因此得以在社交网络上广泛传播。但是该平台上个人求助和赈灾募捐等情形并存,在《慈善法》实施之后必然面临募捐适格性受到质疑的问题。该网站没有合法的基金会作为依托,也有破产倒闭“卷款跑路”之虞。虽然“轻松筹”平台的审核部分会对上传的身份证件、病历等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发起人提款时也会到医院进行实地考察,确认病情是否属实,但是在该平台运作模式之下,仅考察病情是否属实是不够的,很有可能存在“治疗花费在3万元至7万元之间,众筹7万元却选择3万元的治疗方案”、医保可以报销依然上网进行众筹、同一个病人的不同家属发起多次众筹、病人去世之后家属挥霍余款、筹到目标款项之后随意增加目标款项等情况,甚至有人担心会出现大病募捐“产业链”。*有网友质疑称,在“轻松筹”的运作模式下可能出现“捐头儿”生意:“捐头儿”到医院去联系病患,该病患治病需要5万元,“捐头儿”取得病患身份、病历资料,稍加渲染之后在“轻松筹”发起10万元的众筹项目,筹得款项之后与该病患分成,病患取得治疗费用,“捐头儿”从中获利。上述漏洞的存在,都使得这些平台可能成为诈骗犯罪的温床。
另外,网民在网络社区的捐赠行为也不成熟。除了对“大V”的盲从盲信之外,网络社区并没有形成对言论负责的习惯和氛围,“网络言论并非法外之地”的观念并未深入人心,网络求助言论的虚假性没有引起网民足够的警惕。网友在捐款时,也没有养成核查受捐赠人身份的习惯。有网友在“知乎”骗捐案件的评论中称,在网络平台上公开支付宝账号信息向网友求助的人,是否应当自觉地公开身份证等真实身份凭证?可是这样的声音微乎其微,上网求助的人没有公开自己身份信息的意识,捐款的人也没有核查受捐赠者身份信息的意识。
为了有效保护网友的向善之心,为了减少网络骗捐犯罪的发生,应当重视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防控对策。鉴于在网络骗捐犯罪的发生过程中,被害人没有明显的过错,这类犯罪的发生主要是犯罪人的原因和相关的社会原因,因此,防控网络骗捐犯罪主要应从其犯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着手。
(一)依法打击网络骗捐
网络骗捐是诈骗罪的一种新形式,应当依照刑法规定打击这类犯罪。公安机关应当认识到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关注这个方面的犯罪活动,努力侦破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应当依照职权,惩治这类犯罪活动。应当通过刑事司法机关等的努力,在这类犯罪尚未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的时候,依法予以惩处,宣誓国家对于这类行为的严厉谴责态度,儆戒潜在犯罪人,从而有效遏制这类犯罪的蔓延。同时,考虑到在网络骗捐犯罪中,被害人往往没有过错或者过错极其轻微,犯罪行为的实施和得逞并非由于被害人的贪利等过错因素促成,犯罪行为的原因主要是犯罪人因素和相关的社会原因,因此,与其他诈骗犯罪相比,网络骗捐犯罪中犯罪人的罪责更大,对于这类犯罪人应当给予更严厉的处罚,唯此才能体现公平精神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立法规制网络捐赠
为了不使网络捐赠成为法外之地,应完善相关立法,对获取网络捐赠的行为予以规制。除了通过法律对网络骗捐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诈骗罪进行处罚外,还应当通过法律完善互联网捐赠平台的建设。目前,民众在网络上发布求助或募捐信息主要通过一般的互联网平台(如新浪微博、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等社区)、公益组织或者公益基金会的网站(如腾讯公益)以及一些众筹网站(如“轻松筹”等)进行,尚未有成熟完备的互联网慈善信息发布平台及配套的资质审查机制。针对这些情况,法律应有所作为。
首先,应当完善法律规定,统一或者指定互联网慈善信息发布平台,明确这些平台的认定标准,执法部门应对这些信息发布平台的资质进行审核。《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据此规定,统一或者指定互联网慈善信息发布平台具有可行性,民政部也正在组织平台认定标准的制定工作。至于个人求助信息的专门发布平台,目前普遍存在资质不足、审核不够、缺乏监管、各类项目乱象丛生的问题。这类平台亦不能脱离法律监管。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这类平台的漏洞进行诈骗活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范,要求专门的个人求助信息发布平台必须具有一定资质,将现有的平台规范化或者另行搭建具有影响力的规范平台。
其次,应当通过立法增加网络平台运营者的审查义务。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了网络平台运营者对慈善组织募捐信息的事前审查义务。例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慈善法》第二十七条)。另外,也规定了对网络平台运营者的共同侵权责任。例如,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但是,《慈善法》仅规制募捐而不规制求助,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事后义务,这类规定对于骗捐的惩治而言太过宽松。本文认为,对于公益基金会网站、众筹网站等专门的慈善信息发布平台,法律应要求其对募捐信息和求助信息都尽事前和事后的审查义务:对于发布在这些平台上的募捐信息,应审核慈善组织主体资格;对于发布在这些平台上的个人求助信息,应审核受助者个人身份信息、医院诊断证明等能够证明其确实遭遇困难的材料,应对受助者家庭经济状况、医保报销额度等情况进行调查,应确保项目没有重复发起的状况以及保筹款目标金额不被随意更改。对于微博、微信等一般互联网平台,虽然无法要求其尽事前的普遍审查义务,但可以通过完善专门的慈善信息发布网站,将求助信息和捐赠行为导向正规的专门的网站进行,逐步减少一般互联网平台的捐赠乱象。
再次,通过立法强制性地在专门的慈善信息发布平台上推行网络募捐格式协议。在我国第三方慈善监管机构或信托机构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捐赠款物去向等问题主要通过民法中的赠与合同来调整,因此在专门的慈善信息平台上的求助者或募捐者应签署网络募捐格式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求助者身份、事由、数额、用途、余款处置等事项,为追究违约责任提供明确依据。
(三)平台恪尽审查义务
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当恪尽审查义务。公益基金会网站、众筹网站等专门的慈善信息发布平台,应对募捐信息和求助信息尽事前和事后的审查义务:对于发布在这些平台上的募捐信息,应审核慈善组织主体资格;对于发布在这些平台上的个人求助信息,应当要求发布者提交真实身份证明、提交能够证明其确实遭遇困难的材料;应对受助者家庭经济状况、医保报销额度等情况进行调查,应确保项目没有重复发起的状况。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交联系方式信息进行备案。作为专门的慈善信息平台,应要求发布者签署格式协议,明确身份、事由、数额、用途、余款处置等事项,且应当及时跟踪并公布捐赠款物去向。微博、微信等一般互联网平台,应当恪尽事后审查义务:发现有人发布虚假信息、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在保留后台数据等证据的前提下及时删除虚假信息,并在本平台发布公告进行相关说明,可能构成诈骗犯罪的,应及时联系公安机关处理。
(四)网民树立防范意识
网民在上网过程中,尤其是在浏览求助信息时,应当树立防范意识,警惕网络骗捐。为了防范网络骗捐,网民应当注意不盲从盲信网络“大V”,即使是“大V”的言论,也应当仔细辨别。应当树立为自己的网络言论负责的观念,在未能确认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不轻易转发他人的求助信息。同时,发现可疑求助信息时不仅不转发,而且会及时向网络平台运营者或公安机关举报。报刊、杂志、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在网络上报道求助信息时应尽审慎义务,因为公众往往更加信任这些传统媒体。网民缺乏了解求助者真实情况的能力,但报刊、杂志、当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往往有能力派出记者调查求助者真实身份和真实情况,因此,未经切实调查,不应该对求助者和相关求助信息进行报道或者转载、转发。网络“大V”虽然具有自媒体的属性,但是由于其“粉丝”众多,影响很广,在发表言论时更应尽审慎义务,在真实状况不明的情况下不随意转发他人的求助信息。此外,网民也应当树立转账汇款之前核查收款人真实身份的观念,在对方真实身份不明的情况下,不向其捐赠财物。
网络骗捐代表了传统诈骗犯罪的一种新变化,它不仅更加难以识破,而且伤害了人们的行善积极性,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应当在全面把握这类犯罪特征的前提下,从加强立法规制、完善平台建设、转变网民观念等方面进行防控,保护社会公众的善心,惩治网络骗捐的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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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芳)
Criminological Perspectives of Charity Fraud through the Internet
WU Zong-xian,WU Si-shi
(College for Criminal Law Science,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Charity fraud through the Internet is a new type of internet fraud, which differs from traditional fraud crimes in two aspects: the non-fault victims and the swindles by making up touching stories. The causes of charity fraud through the internet are three-folded: the criminals looking for psychological compensation, the victims with knight-errant spirit, and social causes such as legal lacuna and imperfect network donating platform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fight against this crime according to the law, improve relevant legislation, establish better network platform and plant newer ideas among internet users so that charity fraud through the internet can be prevented and controlled.
charity donation ;internet fraud; charity fraud through the Internet
2016-08-20
吴宗宪(1963— ),男,甘肃永登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司法部社区矫正工作特邀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犯罪心理学;吴思诗(1993— ),女,福建闽清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15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D616
A
1008-2433(2017)01-004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