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思想总结及应用研究
——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例

2017-03-07 07:52詹晨晖
湖北社会科学 2017年9期
关键词:住宅建设法家道家

詹晨晖

(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中国古代土地思想总结及应用研究
——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例

詹晨晖

(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儒家以仁爱治国,德本财末,提倡恢复轻徭薄赋的井田制;道家以“无为”治国,顺其自然,土地只有其自然属性;法家以法律治国,弱民强国,承认并鼓励顺应生产力发展的土地私有化。根据儒家思想,住宅应实行“井田制”,由国家定期分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续期;道家思想则彻底消灭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人们顺从自己的天性,在住宅寿命临近时,就地重建;法家思想认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该自动有偿续期,与前后的法律保持一致,维护法律的权威。

土地制度;土地思想;归纳演绎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国古代

中国古代土地思想“有恒产者有恒心”在现代产权设置中仍然具有生命力。然而,“有恒产者有恒心”出自何处?其真正内涵是什么?古代有影响力的土地思想还有哪些?这些问题学界鲜有涉及。本文以对中国古代政治产生重大影响的儒、道、法三家经典著作为基本素材,对其中与土地相关的论述进行解读,以提炼土地思想,并尝试将其应用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设计当中。

一、儒家经典

自汉武帝接受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学说便成为中国政治中的显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限于篇幅,本文仅对《四书》,即孔子的《论语》、曾参的《大学》、子思的《中庸》和孟子的《孟子》中的土地相关论述进行解读。

1.《论语》相关论述的文本解读。

“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1](p198)在这段话中,孔子表达了消灭相对贫困和贫富分化对于稳定国家的作用,与当时的时代背景相吻合。当时社会生产力低下,如果出现严重的贫富分化,则贫困者谋生都会非常艰难,也就是绝对贫困会导致生存困境,贫者为求生存会铤而走险;信息闭塞,交通不便,人民合族而居,安土重迁,除非战乱、逃荒,否则不会轻易因为普遍贫困而迁徙。但在现代社会,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移民移居日渐普遍,显然这种思想已不太合时宜了。

2.《大学》相关论述的文本解读。

“德者,本也;财者,末也。外本内末,争民施夺。是故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1](p276)这段话中,曾参阐述了儒家以德治国,德本财末的思想。但是儒家这种治国思想只是一个大致的原则,并没有考虑到国家财政的实际需要。在春秋战国时期,大国兼并,战争频繁。儒家的这种治国方略被法家所批驳:舍本逐末,不重农战,也不重国家财富的积累,反而使得私人财富增加,国家财富减少,使得私人有足够的实力来违背国家的法度。

3.《中庸》相关论述的文本解读。

“是故君子不赏而民劝,不怒而民威于鈇钺。”[1](p358)这段话中,子思反对法家用刑赏治国的思路,认为只要君子遵循中庸之道,努力修身,为民表率,其效果自然比刑赏要好得多。

4.《孟子》相关论述的文本解读。

“耕者助而不税,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于其野矣。”[2](p58)孟子对于井田制情有独钟,他批评贡法(即税)。“贡”就是数年收成的平均数,不论是否丰年,国家都要收齐该平均数,使得百姓在荒年因借债以纳贡而破产。孟子期望用井田制将百姓束缚在土地上,结成稳定和谐的邻里关系。丧葬迁居不离本乡,同耕一个井田的人家,出入要做伴,御贼要互助,生病要照顾,则大家就会和睦。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2](p90)这里的“恒产”,可直译为固定产业,但是固定产业有两种意思:一是固定的财产(生产资料),甚至被限定在不动产上。在古代主要是农业生产的土地、住宅,当然也包括工、商业的生产资料。学界的多数学者认同该观点,其本质是一种财产权的解释;二是(从事)固定的产业,也就是有固定的谋生手段,这是一种就业权、生存权的解释。

笔者认为,就业权、生存权的解释似乎更为妥当。因为生存权(就业权)优先于财产权。原文说的是“无不为已”,即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违法犯罪的事情是要杀头掉脑袋的,还有很多残酷至极的死刑执行方式,甚至是要株连九族的。这不是简单的丧失了财产权、不名一文的人有胆量干得出来的。在我国古代,没有任何财产权的人有很多,没有任何不动产的人更多,比如奴隶、僧尼、太监、宫女、乞丐,甚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妇女。但从来没有听说他们因为没有财产权而道德水平就等同于流氓甚至罪犯的故事。只有当生存权(就业权)受到严重的威胁,连乞丐都要失业的时候,人们才会“无不为已”。

当然,笔者并不否认赋予百姓固定财产的重要性,也并不否认贫富分化会带来社会动荡和贫者的铤而走险,只是强调生存权(就业权)的解释似乎更忠实于原文。这两种解释之间的细微差别,在古代农业社会,表现得并不明显。因为农夫需要有自己的房屋、能够稳定耕种的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拥有一定的财产权,才有就业权、生存权。奴隶、僧尼、太监、宫女、乞丐、甚至妇女,通常不被当时的主流社会所重视,这里不予讨论。在现代工业社会,以非农就业为主、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的工人,不拥有任何住宅所有权、长期流动租房的人越来越多,故而有必要准确地理解“恒产”的定义。

二、道家经典

道家(道教)对于中国文化的影响仅次于儒家。道家经典主要是《老子》和《庄子》,本文拟对这两本书中的土地相关论述进行解读。

1.《老子》相关论述的文本解读。

“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不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3](p8)在这段话中,老子提倡顺其自然,无为而治。他的思想带有复古性,但并不是孔子所说的“礼崩乐坏”,要恢复到周公时期,而是返璞归真,回归到更早的氏族公社时期。他的思想与西方20世纪前“守夜人”小政府有共同之处。虽然老子提倡顺其自然、无为而治,但并不能由此得出,老子赞同土地的逐步私有化、井田制的没落和私田的兴起。

“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3](p12)在这段话中,老子提倡的,首先是要解决民众基本的温饱问题。当然基本的居所、住的需求也应该得到满足。但是另一方面,老子却希望民众没有太多的物欲,不要相互攀比。壁立千仞,无欲则刚。减少自己的欲望,从而减少贫富分化的程度。

“圣人恒无心,以百姓之心为心。”[3](p193)在这段话中,老子提倡顺应民意。但是这种民意,从上文来看,是一种圣人“常使民无知无欲”的民意。放在土地、财产问题上来看,就是使民众不去过分地追求土地、财产。

“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3](p292)在这段话中,老子讲的,类似于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而他所提倡的,也是有道的人应该顺应天道,从而减轻贫富分化的程度。

综观老子的思想,可以总结为“无为而治,清心寡欲,顺应民意,减少差距”。这种治国思想,顺应了当时生产力低下的现实状况。老百姓都很穷,统治者就不应再不恤民力、乱作为了,而应该帮助大家解决温饱问题。确实有个别难以解决的,可减损有余的来补充他们。

2.《庄子》相关论述的文本解读。

“至德之世,不尚贤,不使能,上如标枝,民如野鹿,端正而不知以为义,相爱而不知以为仁,实而不知以为忠,当而不知以为信,蠢动而相使,不以为赐。”[4](p198)在这段话中,庄子描绘了他所希望的最好的时代。所有的人,不论是君还是民,都能够顺从自己的天性,而不被那么多儒家的仁义礼教所束缚,没有那么多封建等级制度。无为而治,与自然界混为一体。庄子之所以有如此憧憬,是因为其所处的时代,战乱频繁,各种权谋术数横行。如果说儒家感叹礼崩乐坏,要恢复西周的礼教,道家则更进一步,否定了一切人类社会所创设的各种制度,要求“复得返自然”,恢复到原始社会的时代。从庄子的政治观中,我们可以推断出他对于土地、财产问题的态度。他不仅反对当时土地不断私有化的趋势,甚至反对孟子大力要求恢复的井田制。他希望民众无知,根本不要有什么所有权、国家的概念,他希望民众无欲,不要贪图一切物欲,能够满足正常的生存繁衍就行了。然后求诸内心,毫无束缚,能够享受自由自在的快乐。因为一切外在的东西都没有什么差别,甚至生与死都没有差别。唯一存在的只是恒久不变的道,而这种道是以一种无声无息的形式发挥作用的。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这是一种自然规律。用宗教的语言来说,这就是上帝,就是真主,就是唯一的神。

三、法家经典

从汉朝到清朝2000多年的政治统治,我国素有“外儒内法”的说法,也就是表面上推崇儒家思想,实际上也依赖法家思想,往往是将儒法两家思想结合起来使用。法家经典当属商鞅的《商君书》和韩非的《韩非子》,本文对这两本书中土地相关论述进行解读。

1.《商君书》相关论述的文本解读。

“民胜其地,务开;地胜其民者,事徕。”[5](p56)在这段话中,商鞅阐述了“算地”对于治国的重要性,也就是土地面积要和居住的人口相适应。结合商鞅变法中土地制度变革的历史事实,不论是原有人口开垦荒地,还是吸引外国移民开垦荒地,其垦荒政策的重要激励措施以及保障措施,就是民众能够获得自己新开垦荒地的土地占有权。并且与垦荒政策相一致的是,原有的各种公田也大量转归农民占有。商鞅并不像孟子那样,好以古为师,想要恢复井田制,助而不税,而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加深了土地私有化的进程。

“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而晋之无有也信,秦之有余也必。如此而民不西者,秦士戚而民苦也。”[5](p111)在这段话中,商鞅肯定了民众对于土地房屋的需求,并且根据秦国人少地多的实际情况,想要尽量满足三晋民众的需求,以实现“徕民”的目的,平衡人地比例,合理利用资源。

“民弱国强;民强国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民朴则弱,淫则强。弱则轨,强则越志。轨则有用,越志则乱。”[5](p148)在这段话中,商鞅虽然没有直接谈到土地问题,但是阐述了法家治国的基本理念,即“民弱国强”,也就是“小社会,大政府”。人民应该像军人一样,习惯于服从命令,而不是对国家的命令妄自揣测,拒不服从;而国家则应该像军队一样,法令清楚而严明,一旦制定,就应该始终如一地执行下去。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人异而无定。”[5](p178)在这段话中,商鞅阐述了明确所有权的重要性。而明确所有权,是国家法律应该完成的事情。正如《论语》所说的“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综观《商君书》的思想,一方面顺应了民众对土地房屋所有权的需要,使一切利出于农、名出于战,用名利(社会声望和经济利益)来激励民众,“刑九赏一”,信赏必罚,用赏罚来驱使民众;另一方面则强调法治的极端重要性,法律要明确、固定,依照法律确定民众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民众不能行奸用诈,要诚朴地遵从国家的法律,专心农战。

2.《韩非子》相关论述的文本解读。

“故明君操权而上重,一政而国治。故法者,王之本也;刑者,爱之自也。”[6](p758)韩非子认为贤明的君主因掌握权力而地位尊贵,专一地实行法治,国家安定太平。所以法律,是统治天下的根本;刑罚,是爱护民众的开始。“故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6](p759)即治理民众没有一成不变的常规,只有法治才能治理好国家。若法律能随着时代而适时变化,国家就能治理好;若治国措施能适应社会情况,就会有功效。在这段话中,韩非子强调了法律是治国的根本,但是法律也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四、中国古代土地思想总结

由上述分析可知,经典著作中直接涉及土地思想的,只有《孟子》提倡恢复井田制和《商君书》鼓励垦荒、赋予私人土地占有权这两块内容。而《孟子》恢复井田制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直接照搬的改革就是王莽的“王田制”改革,但最终因为不符合时代的发展而以失败告终。笔者结合三家整体的思想,尝试对他们的土地思想进行补充完善。

儒家认为当时社会“礼崩乐坏”,需要远追三代,近追文武,用仁爱治国,具体体现为礼制。因此井田制“助而不税”是合乎礼制的,百姓的税收负担比较轻,君主得道多助,必然能够王天下。在财税制度上同样如此:德本财末,财散则民聚,藏富于民,自然得到民心。

道家认为社会的堕落不仅是近世的事情,而是自从人类从动物中脱颖而出,建立了人类社会以来,就已经堕落了。因此他们要求回到原始社会时期,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根本就没有什么财产、私有权之类的概念。人与人之间只有像动物一样朴素的行为,而没有仁义道德的概念。一切顺从自己的本性,就是最大的自由。“上如标枝,民如野鹿”,君主尽量不要去干涉民众的自由,无为而治。在道家思想中,“土地”只具有自然属性,而没有社会属性,更不要谈财产权、土地权了。

法家认为治理国家没有什么固定的形式,所以没有必要向后看,不应该上追三代、文武,甚至回到原始社会。君主应该做的,是知道民众喜欢什么、讨厌什么,然后用赏赐激励民众做该做的事情,用刑罚杜绝民众做不该做的事情。而一切“利出于耕,名出于战”,即用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来诱导民众。虽然法家不可能提出现代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概念,但是法家革新井田制,将公田分配给农民固定耕种,承认农民开垦私田的占有权。这些举措都符合社会发展进步的趋势。

因此,综观春秋战国时期儒、道、法三家的政治成就,儒、道两家仅仅止于空谈,尤其是在土地问题上,唯独法家认真研究了治国的具体措施,付诸实践,推动了各国的变法革新。

五、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设计中的应用

根据儒家“德本财末”的思想: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顺从民意、听从民心,尽可能地轻徭薄赋、减轻人民的负担;国家不要与民争利,要尽可能地让利于民。因此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言,期间届满以后,应该免费无偿续期,以减轻人民负担。但是儒家特别强调“患不均”,有着均贫富的思想。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续期所可能带来的贫富分化问题,参照孟子恢复井田制的构想,住宅“井田制”就是由国家来定期平均分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虽然承认免费自动续期,但是国家可以随时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调整。国家对这种调整所造成的利益增减并不进行任何等价的补偿,因为这种调整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增减利益,均贫富。

根据道家“无为而治”,复归自然的理念,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个概念就不应该存在了,因为房子可以一直住下去,若有损坏,则原地拆除重建。对于因为社会失去国家管理而产生的极度无序状态、利益冲突、战争,道家认为统治者的义务是使民“无知无欲”。看到贫者快饿死了,就给他提供食物,看到别人没地方住,给他提供睡觉的地方。这都是基于人类相互团结、共同生存的本性,不要被后天的所有权的概念蒙蔽了自己内心的本性。不得不说,道家这种朴素的人道主义精神,只适用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或者战争灾难时期。所有权的确立和保护,对于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当然马克思也曾对所有权进行过批判,也有过类似于道家的“人的解放”思想。但马克思强调的是在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情况下,人的道德水平也有了极大的提高,才能够实现“按需分配”,这与道家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

根据法家承认人的欲望本质,按人的喜恶来制定刑赏,依法治国的理念,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制度设计,应该与一贯的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以使民众对未来有一个稳定的预期,不至于产生“法令不明,其名未定”、“人异而无定”的局面。虽然法家也强调“法与时转则治”,但这种变化应该是渐进式的。笔者认为,若将此思想用于我国当下,可以作如下理解,即:既然《物权法》仅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既然以往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明确了要有偿续期,甚至《物权法》颁布5个多月后修订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仍然明确了要有偿续期,那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就应该自动有偿续期。只有这样才能与之前、之后的法律保持尽可能的一致,才能使民众对未来有稳定的预期。同时法家极其强调“弱民”,有偿续期能够有效地“弱民强国”,使得国家获得足够的财政收入,民众不会因财富过多而对抗国家的法治。

笔者认为,儒、道、法三家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设计的启迪各有其长短:

儒家仁爱为本、以德治国、藏富于民,适用于和平时期。但对于仁爱所造成的“人之道,损不足以奉有余”,则只能采取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分配方法。道家强调“无知无欲”,“无为而治”。在利欲熏心、利益冲突难以平衡的年代,该思想有助于人们抛开欲念、还于本心、消弭冲突,适用于极其严重的战争、灾难时期。但对于所有权缺失所造成的公地悲剧、社会混乱,却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法家强调“弱民强国”、“唯法而治”,能够有效地利用经济利益激励民众,能够有效地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实现富国强兵。这适用于战争时期,但容易使国家、君主的权力过大而产生暴政,难以持久。这也是为什么秦国依靠法治,最终一统六国,但没过多久,天下民众不堪忍受,纷纷起义,灭亡秦朝的原因。也是为什么汉武帝最终接受“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原因。

[1]陈晓芬,徐儒宗.论语大学中庸[M].北京:中华书局,2015.

[2]方勇.孟子[M].北京:中华书局,2015.

[3]汤漳平,王朝华.老子[M].北京:中华书局,2014.

[4]方勇.庄子[M].北京:中华书局,2015.

[5]石磊.商君书[M].北京:中华书局,2011.

[6]高华平,王齐洲,张三夕.韩非子[M].北京:中华书局,2015.

F092.2

A

1003-8477(2017)09-0125-05

詹晨晖(1988—),男,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行为视角下支持可持续发展的中国农村金融管理研究”(7161101107);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课题“基于‘五规合一’的区域扶贫土地利用空间优化布局与结构调整技术研究”(201511003-2);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课题“基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国土‘三生’空间优化调控技术研究”(201511010-04)。

责任编辑 王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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