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时期磨勘司之设与革

2017-03-07 06:52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7年1期
关键词:大理寺洪武御史

方 琢

(东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长春 130024)



·历史学研究·

洪武时期磨勘司之设与革

方 琢

(东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长春 130024)

从洪武三年(1370)至洪武二十年,磨勘司两置两革。而在这其中,又穿插着废丞相中书、设六部,设大理寺、都察院等一系列相关的政治运作。磨勘司的设与革,都是出于朱元璋维护中央集权及皇权的需要而对文书复核机制进行的调整;这是一个从单纯的复核机制转向复核与监察制度相结合并定型的过程。

洪武;磨勘司;文书复核;中央集权

一、磨勘司设立的原因

洪武时承元制,在中央设立中书省,置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并置左右丞)、参知政事,以统领众职;并置属官郎中、员外郎、都事、检校、照磨、管勾、参军、断事官、知事、都镇抚等。在地方则设立行中书省,并置相应属官照磨、检校等。在中书省系统中,考功所主要掌管中外诸司文武官员的考绩黜陟;照磨、检校则主要掌管文卷的照刷和计录赃赎,与考功所可谓相辅相成。另外,朱元璋在吴元年(1367)即设御史台,置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察院监察御史、经历、都事、照磨、管勾等职,并以邓愈、汤和为御史大夫,刘基、章溢为御史中丞。史载,明初“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1]。朱元璋如此设计的目的在于使御史台与中书省、大都督府相互牵制;但这时的御史台官员官秩很低,较中书省和大都督府官员官秩有相当的差距。御史台的监察方式主要是通过以御史为主导的文卷照刷来纠察错弊;因此在监察系统中也设有照磨一职,掌管文书勘刷。

也就是说,在明初的文书行移和检查中存在两套并行系统:一套为中书省下的文书照磨勘刷,一套为监察系统御史台下的照磨勘刷。照磨刷卷,面对的是各级机构日常办公所产生的各种文书。中央机构文书的下发机构为中书省,地方各级奏报文书亦上达到中书省,故而中书省在明初公文行移中占绝对主导地位。而这时国家的公文制度尚未明确建立,御史台与中书省之间也没有明确公文的行移方向;加之各种公文形式多样,无一定格,对国家公文的传达和审核也造成了障碍。此外,明朝中书省制度规定,一切文书奏章须先关白中书省,然后才能上达,因此各地官员考核的情况和文件审核的结果皇帝无法最先掌握;明初监察系统隶属于中书省之下,也不由皇帝直接掌握。可见,明初的中书省制度对有极大政治抱负的朱元璋来说,其掣肘作用是很明显的。

明初的司法系统中也存在着文书行移。吴元年设大理寺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2],即将各地案件审理宣判的结果发到大理寺复审。复审工作之一,即对案件文书卷牍进行重新核查,看案件记录的情况与案件的结论能否印证。

明初的公文行移和处理,对于朱元璋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涉及信息能否及时掌握、政令能否准确有效下达,也能反映出统治体系是否有效、统治是否稳定。因此,“上尝以中外百司簿书填委,思所以综核之。因览宋史见磨勘司而喜,至是遂设”[3]卷五〇。可见朱元璋对公文行移和处理问题有过深刻的思考,并为之积极寻找解决的办法,而宋代的磨勘司制度对他的启发很大。

宋代磨勘司则承唐制而设。宋太宗淳化三年四月置考课院、审官院,这两个机构组成了宋代磨勘之司。史载,淳化“四年,始分置磨勘之司。审官院掌京朝官,考课院掌幕职、州县官,废差遣院,令审官总之。乃诏:‘郡县有治行尤异、吏民畏服、居官廉恪、莅事明敏、斗讼衰息、仓廪盈羡、寇盗剪灭、部内清肃者,本道转运司各以名闻,当驿置赴阙,亲问其状加旌赏焉。其贪冒无状、淹延斗讼、踰越宪度、盗贼竞起、部内不治者,亦条其状以闻,当行贬斥。’”[4]卷一六〇可见,各郡县官员的行状——当地户口、钱粮、诉讼、寇盗等情况为考核内容,磨勘的结果也成为宋朝官员进秩的重要标准之一:“受代京朝官引对磨勘,非有劳绩不进秩。其后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无赃私罪始得迁秩”[4]卷一六〇;有宋一代,“铨法虽多,而莫重于举削改官、磨勘转秩。考课虽密,而莫重于官给历纸,验考批书。”[4]卷一五五宋朝磨勘司的机构及制度是比较完善的,史载太宗端拱二年十二月辛亥,“置三司都磨勘官”[4]卷五;仁宗庆历三年十月壬戌,“诏二府颁新定磨勘式”[4]卷一一;仁宗嘉祐二年五月己亥,“诏举行磨勘法”[4]卷一二;嘉祐六年十月壬午,“定内侍磨勘法”[4]卷一二。

宋朝磨勘司制度对朱元璋来说,有两点可资借鉴:其一,宋朝磨勘司对全部官员进行考核,皇帝通过磨勘司可以清楚了解到该官任上行状,可随时监督促官员;其二,宋朝磨勘司制定了磨勘方式,所谓“官给历纸,验考批书”[4]卷一五五,即由朝廷统一制定官员政绩履历填写格式,并设专人核查,方便对官员的控制。因此,到洪武三年(1370)四月,设立磨勘司,“凡诸司刑名、钱粮,有冤滥隐匿者,稽其功过以闻”[5]卷七三;中外诸司簿书皆在磨勘范围之内,朱元璋想直接掌握的文书复核之权亦然。

二、磨勘司的职能和文移方向

在宋代,勘选首辅执政,其人必经磨勘司历练:“祖宗旧制,选除执政侍从必先历钱谷。自有三司,度支副使擢起居舍人知制诰,有先除权三司使而乃拜枢密,可见祖宗之意也。其所掌之财,驱磨财计、检察凭由悉归磨勘司。造作军器则谓案主行土木之工,隶修造案;防河之役则河渠案行之。且国家工役之费先出于三事,其所用为蠧耗之大者必命三司使总之,乃可节以制度也。”[6]明代磨勘司的职权范围涉及国家政治运作的各个方面,所以朱元璋在磨勘司人员的选用上,也多选有才学、熟悉刑名钱粮之人。磨勘司人员如调离,也多被派任掌管刑名钱粮之职。

如洪武三年,以太子伴读高晖为磨勘司令,“洪武六年四月甲戌,以工部尚书黄肃、刑部尚书高万杰为广西行省参政,刑部郎中高晖、磨勘司令吕宗艺为福建行省参政”[3]卷八一;洪武三年十二月乙丑,以“磨勘司令郭曾为治书侍御史,礼部郎中王宗为磨勘司令”[3]卷五九;洪武四年闰三月甲子,“以磨勘司令王琮为刑部侍郎,磨勘司丞端以善为磨勘司令”[3]卷六三;洪武四年,“以磨勘司令端以善为刑部尚书,刑部郎中吴云为磨勘司令”[3]卷六八;洪武十年正月壬戌,“以磨勘司令李亨为苏州府知府”[3]卷一一一;洪武十七年三月庚戌,“以磨勘司令俞纶试兵部尚书,磨勘司左司丞王道亨为司令”[3]卷一六〇;洪武十八年春正月乙丑,以“磨勘司令王道亨为户部左侍郎”[3]卷一七〇。

上文中提到的端以善,元末时期曾为小吏,后召为徽州府经历,“令民自实田,汇为图籍,积弊尽刷”[5]卷一三八;因其熟悉地方田册,迁磨勘司令,“时官署新立,案牍填委,复初钩稽无遗”[5]卷一三八,洪武四年“超拜刑部尚书,用法平”[5]卷一三八云。又吕宗艺,则以元中书省参政的身份归顺朱元璋,洪武三年授刑部郎中,后坐事出为肇庆府高要县知县;次年召还,为刑部员外郎,改磨勘司令;洪武六年升福建行省参政,洪武九年以事降为刑部比部郎中,又降员外郎;后朱元璋以其“立心公平,用律详审”[3]卷一二七,又升其为刑部尚书。朱元璋如此安排,原因在于:磨勘司为掌管诸司文移之处,执掌之人必须是熟悉刀笔刑名的老手,否则难以驾驭磨勘司的业务;磨勘司磨勘中外诸司刑名钱粮,从磨勘司历练出来的人在刑名审讼和钱粮物税两方面都可委以重任。这样,通过磨勘司的设立,朱元璋为自己找到了一个能快速培训监督、司法、财政人员的渠道。

明代的磨勘司,可以说兼有大理寺“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 与照磨、检校“照刷文卷,计录赃赎”的两大功能。吴元年,置大理寺(大理司卿秩正三品),洪武元年革,洪武十四年复置。史载:“明大理寺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讼狱,皆移案牍,引囚徒,诣寺详谳。左、右寺寺正,各随其所辖而覆审之。”[2]而从洪武元年到洪武十四年之间,磨勘司则兼理了大理寺的职能;史载,磨勘司的职能为:“凡诸司刑名、钱粮,有冤滥隐匿者,稽其功过以闻。”[5]卷七三

当然,磨勘司在职能上并不与大理寺完全等同,否则就不会在洪武十四年复置大理寺。但磨勘司之所以能在洪武元年至十四年代行大理寺的职权,还是因为磨勘司的设立主旨与大理寺相同。设立大理寺的主要意图为详刑、慎刑。大理寺起源于周代秋官司冠一职:“《通典》曰:今大理者,亦舜摄帝位,皋繇作士,正五刑,周秋官之任。秦为廷尉,汉因之,掌刑辟,凡狱必质之朝廷,与众共之之义也。兵狱同制,故曰廷尉”;颜师古解释说:“廷,平也,理狱贵平,故以为号。”[7]北齐时改廷尉为大理寺,隋初与北齐同;唐龙朔二年改大理为详刑,咸亨元年复旧,光宅元年又改为司刑,神龙元年又复旧;宋因唐制,此后,大理寺历代均设。潘岳《杨荆州诔》曰:“惟此大理,国之宪章。君莅其任,视民如伤,庶狱明慎,刑辟端详。”[7]大理寺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先对各部各司的案件重新核查,再衡量量刑尺度是否得当。与此相比,磨勘司之职能则既包括管理钱粮,也包括管理刑名。如史载端以复被召入京,“除磨勘司丞。时官署新立,凡泉粟之出纳,刑法之是非,物货之变易,无所不当谳。君从本达支,自流徂源,勾稽隐伏,纤芥轩露,毎一奏对上辄廷誉之。未几升为令。”[8]可见“刑法之是非”也是磨勘司需要裁度的。磨勘司在处理诸司文移的过程中,也是对文卷中的事件重新核实,再分类予以处理;涉及量刑问题,则上奏提出意见。如史载:“洪武十五年九月己未,粮长有征民夏税匿绢入己者。刑部以监守自盗论,磨勘司令俞纶驳之,谓粮长因征夏税匿人绢,非盗在官之物,据律条宜以因公科敛财物入己论罪,刑部所坐太重。奏入,上从纶议。”[3]卷一四八

有学者指出,如果认为磨勘司曾代行大理寺的职权,那么必须有磨勘司参加司法会审、刑事复核等记载作为证据。但应该注意到,司法会审与刑事复核均为现代概念,大理寺为古代机构,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之“三法司会审”也是到明代才出现的。在儒家传统思想中,王道之治,以礼为本。为了维护“礼”,则要有“刑”的支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9]以“慎刑”为政道的辅助,使刑不失于礼,才能让人信服,所以古人又说:“君子恕己以慎刑则审刑而后用,治定而正刑则必诛而无赦。”[10]明初大理寺之设的本意就是“慎刑”,之后的皇帝也大都秉承此意。如永乐九年(1411)十二月辛丑,朱棣敕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臣曰:“圣王治天下未尝废刑,亦未尝毫发不慎。朕屡谕尔等详慎刑狱,非极恶重罪者,遇盛寒暑必存恤之。”[3]卷一二二磨勘司不失“慎刑”之旨,又起到了复核刑名案件的作用,因此可以说担当起了大理寺的职责。

但磨勘司工作量庞大,不能长期代行其他部门的职能。洪武七年,刑部侍郎茹太素言“磨勘司初设,官吏数少,难以磨勘天下钱粮,请增设官吏,各分为科。……上命磨勘司增设司令一员,司丞五员,首领官五员,书吏二十人,典吏四十人,分为四科。”[3]卷九二磨勘司职能不专,势必对政治运作的稳定造成影响,在各项制度设立条件趋于成熟的情况下,必定会将原代行之职能剥离出来。

磨勘司的工作以磨勘卷宗为主,这便与中书省的照磨和御史台、都察院御史刷卷等工作产生了重合。洪武初期,各项制度草创,其时中书省的作用很大。但正因各种文书被其牢牢控制,朱元璋无法直接了解各地情况,他的政令也不能准确下达;对权力欲极强的朱元璋来说,要解除这种障碍,就一定要切断中书省所控制的公文行移系统。

洪武二年二月丙戌,朱元璋革各府照磨检校[3]卷三九;同年六月癸未,革中书省照磨检校所断事官[3]卷四三。洪武三年,设磨勘司,稽考诸司文移;但磨勘司人员尚少,对于处理庞大数量的公文显得力不从心:“磨勘司初设,官吏数少,难以磨勘天下钱粮。”[3]卷九二洪武六年,设户部照磨二人,秩正八品[3]卷八一;同年六月,定六部及诸司设官之数,各府设经历、知事、照磨各一人[3]卷八三。洪武七年,增设应天府知事、照磨各一人[3]卷八七。洪武八年十一月丁丑,命增设六部官员,以户、刑、工三部庶事浩繁,故于户部设照磨二人、管勾一人,工部设照磨二人[3]卷一〇二。这样,照磨人员逐渐从原集中在中书省分散到六部,以六部为主体的公文行移体系慢慢成形。同时,在地方上,行中书省系统的相关运作也在被逐渐改变。

洪武九年五月甲午,诏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员,左右参政、参议各一员,经历、照磨、管勾各一人。史载:“布政使掌一邦之政,参政、参议为之贰,朝廷有徳泽政令承而播之。以先有司三年觐京师,十年造户版以登民数、田数,岁贡学生,三岁乡试贡士,班禄廪、谨时祀、赈贫乏,有行义者请表扬之,鳏寡孤独有养。凡供邦国之贡,赋役必均,凡出纳钱谷必平,凡制用必节,凡僚属文武官,岁察其臧否,而上下其考以报于抚按,以达于部院。凡诸政务议定而请于抚按总督,曰清军、曰分守、曰督粮、曰边备、曰抚民,各专事焉。经历典出纳文移,都事佐之;照磨典磨勘卷宗,检校佐之;理问典刑名,副与提控案牍佐之。”[11]洪武十年六月乙卯,吏部奏定各道按察司及各府首领官资格:按察司经历秩正七品,知事正八品,照磨从八品;各府经历秩从七品,知事从八品,照磨正九品;京畿都漕运司经历、知事秩与各府同[3]卷一一三。史载:“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察官邪,禁诘强暴,雪理冤枉,以振扬风纪。副使、佥事为之贰。凡僚属文武官,岁察臧否而上下其考以告抚按,以达于部院,凡大事暨布政参议焉。副使、佥事分巡提学、兵备、抚民、巡海、清军、屯田、水利、治河、驿传,各专事焉。……经历典出纳文移,知事佐之;照磨典磨勘卷宗,检校佐之;司狱守狱。”[11]由此,地方政务完全与中书省系统分离开来,地方文移由抚按达于部院;从中央六部到地方布政司、按察司、各府重新建立起一套照刷文卷系统,公文行移的职能被从中书省分离出来,磨勘司的职能被取代了。于是洪武十年六月,革磨勘司。

随着政局的发展,以及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的影响,为了彻底改变以中书省为中心的国家政治格局,朱元璋对国家机构又做出了一系列调整:“洪武十三年六月乙亥,罢各府照磨。辛丑,罢宝钞提举司及布政使司检校、照磨、管勾,各都指挥使司、指挥使司、都转运盐使司照磨。”[3]卷一三二但是,为维持国家公文系统的正常运转,洪武十四年四月,又“复置磨勘司,稽考在京诸司文移。司令一人,左、右司丞各一人,左、右司副各一人”[3]卷一三七。从洪武十四年四月复置磨勘司至洪武二十年再革磨勘司,这段时间为进一步完善公文行移和公文稽查制度做出了准备。

朱元璋通过磨勘司的设立,收回了中书省照刷文卷的权力,确立了御史刷卷监督制度,又为都察院的建立打下了基础。洪武七年八月辛丑,刑部侍郎茹太素上疏言事,提到有关照刷卷宗系统存在盲点的问题:“检举卷宗,自中书省、内外百司,悉听监察御史、按察司检举,而台家互相检举,法则未尽善。在内监察御史文卷御史台检举,在外按察分司文卷总司检举,总司文卷守省御史检举,独御史台行过文书未有定考。”[3]卷九二茹太素给出的建议是:“宜令守院监察御史一体检举。”[3]卷九二洪武初期,中书省卷宗和内外百司卷宗是由监察御史和按察司刷卷核查,而磨勘司的设立恰好起到了消灭盲点的作用:磨勘司磨勘中外诸司,自然也包括御史台的行过文书。但这里又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磨勘司负责磨勘御史台文书,但磨勘司本身也是御史台检举卷宗的对象,两个机构的刷卷究竟孰先孰后?

史载,洪武九年,汰侍御史及治书、殿中侍御史。洪武十年七月,诏遣监察御史巡按州县。洪武十三年,专设左右中丞,正二品,左右侍御史,正四品;寻罢御史台。洪武十五年,置都察院,设监察都御史八人,秩正七品。御史台转变为都察院,文书行移问题就由御史台与磨勘司之间转移到都察院与磨勘司之间。洪武时期有两次对公文行移规章的制定。一次为洪武十五年五月庚戌:“定磨勘司与在京诸司文移之制。凡五军都督府与亲军指挥使司及在京各卫指挥使司,皆经历司行移。六部则主事厅,都察院则监察御史,大理寺则左右寺。有事则移文磨勘司,磨勘司覆报。其断事官、审刑司,有事则径与行移。”[3]卷一五〇一次为洪武十六年六月己酉:“礼部奏定都察院文移体式。五军都督府有事于都察院,止令经历司互相文移,转呈本院。如行六部,则经历司与主事厅互牒。其在京秩三品者,则与本院平行,仍故牒。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帖下,在京五品以下衙门,其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牒呈本院,及在京五品以下衙门行移本院,俱称具呈。惟大理、审刑、磨勘司止与本院经历司行移。各道监察御史亦止由本院行移,与诸司无行。”[3]卷一五五

而对诸司事务,《明会典》中有详细记载:

一、五军都督府,照会六部,札付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并金吾前后、羽林左右、虎贲左府军卫及府军左右前后十卫经历司,各护卫经历司,各外卫指挥使司,提刑按察司,应天府,各长史司,兵马指挥司,守御千户所。其察院、磨勘司,凡有事务,各府经历、司令、典吏抄案,本司呈府施行。事毕,经历司回牒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六部咨呈五军都督府,平咨各都指挥使司,照会承宣布政使司,札付太常寺,钦天监,太医院,翰林院,光禄寺,太仆寺,提刑按察司,应天府,盐运司,各外卫指挥使司,金吾前后、羽林左右、虎贲左府军卫、府军前后左右十卫经历司,各护卫经历司,直隶府州,各长史司,兵马指挥司,国子监典簿。其察院事务,六部都吏赴院抄案;磨勘司事,六部令史赴司抄案,呈部施行。事毕,主事回牒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金吾前后、羽林左右、虎贲左府军卫并府军左右前后十卫,俱系经历司呈五军都督府并六部、各布政司,平关各外卫并提刑按察司及在京三品衙门,故牒兵马指挥司。其察院事务,各卫经历、司令、典吏抄案,本司呈卫;磨勘司事务,各卫令史抄案,呈卫施行。事毕,经历司回关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在京并直隶各外卫指挥使司,申五军都督府,呈六部,平关各卫并提刑按察司及在京三品衙门,故牒兵马指挥司。其察院、磨勘司事务,俱系令史抄案,呈卫施行。事毕,经历司回关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太常寺、钦天监、太医院、翰林院、光禄寺、太仆寺呈部,平关提刑按察司并三品衙门。其察院、磨勘司事务,俱系令史抄案,呈本衙门施行。事毕,首领官回报监察御史并磨勘司。品级相等者平关,七品以下者牒上回报。

一、国子学,凡有行移本学典簿,呈六部,平关应天府。其察院事务,典簿抄案呈学;磨勘司事务,令史抄案呈学施行。事毕,典簿牒呈监察御史、磨勘司。

一、应天府,申五军都督府,呈六部,牒呈各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平关提刑按察司并国子学,故牒在外各府兵马指挥司,帖下州县。其察院、磨勘司事务,本府令史抄案,呈府施行。事毕,经历司牒呈监察御史、磨勘司。

一、察院,故牒各道提刑按察司、经历司。其磨勘司事务,察院书吏赴司抄案,呈院施行。事毕,监察御史回关磨勘司。

一、兵马指挥司,申五军都督府、六部,牒呈金吾、羽林、府军等卫并外卫指挥使司、应天府,牒上在外各府,平关各州,帖下各县。其察院事务,本司首领官抄案,呈司施行。事毕,本司回牒监察御史。

可见,在对文书的稽查上,由都察院对诸司负责。诸司在将文书发呈都察院的同时,也报给磨勘司,且都察院文书由监察御史回关磨勘司;也即磨勘司对诸司事务亦进行核查,都察院文书也在被磨勘范围之内。即两机构并列,各自对皇帝负责。这样皇帝就能够掌握准确的信息来对政务作出判断,对臣工也有了全面的了解。到洪武二十年,磨勘司被罢,因此时的磨勘司,职能已大都被取代。

三、磨勘司设与革的目的和作用

第一,从文书稽查入手收回权力,为废除中书省做了准备。朱元璋以磨勘司为跳板,收回了对文卷稽查的权力,即将文卷监察权从中书省和御史台划归都察院,并由皇帝本人直接掌管都察院。史载:“磨勘司、判禄司、东宫官俱为近侍,监察御史乃耳目风纪之司,及王府官属俱不入常选,任满,黜陟取自上裁。”[3]卷一六四磨勘司在设立之初便由皇帝直接掌控,而其被革之后,都察院、大理寺也是由皇帝直接掌控。

除了中央层面,文卷稽核的权力在地方和军事系统中也进行了详细划分。洪武二十三年九月,“分户部四部为十二部:曰河南、曰北平、曰山东、曰山西、曰陕西、曰浙江、曰江西、曰湖广、曰广东、曰广西、曰四川、曰福建,每部分领一布政司及直隶府州钱谷、金帛之事,其云南则以四川部兼领焉。又置照磨、检校各一人,以稽文书出入之数。”[3]卷二〇四洪武二十七年,“置各处布政司、按察司并各府照磨、检校官。上谕六部、都察院诸大臣曰:‘顷者,朕以各部案牍填委,往往淹积不行,吏缘为奸,事愈浩繁。于是各设司务,职专纪其出入,督其稽滞而察其奸弊,不旬日间事多完集。今在外布政司、按察司并各府亦宜设照磨、检校如司务之职。’于是各司府置照磨所,设照磨、检校各一人,不署文案及不许差遣。”[3]卷二三一洪武二十九年五月,“置五军都督府照磨所。初,五军文牍俱庋于库,无官专掌,多致混乱,故特立照磨所以掌之。”[3]卷二四六这样一来,六部和诸司稽核文卷的职能得到了规范与完善,磨勘司与诸司间的文移体系也由新的系统所取代,也即改由御史负刷卷之责。

第二,磨勘司废置后,朱元璋在规范公文行移的基础之上,加强了御史刷卷职能。明朝规定:凡是在京有印信的衙门、直隶卫所府县等衙门,在外各都司,其文卷除涉及军机重事不照刷外,其卷宗由监察御史每年照刷一次,或每二三年照刷一次。五军都督府、六部、大理寺的文卷由本衙门负责官吏具报事目;太常寺、通政司、太仆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各卫令首领官吏具报;其余衙门正官、首领官通署呈报以凭查刷;都察院堂上及各道文卷也照例送刷。除了在京御史负责刷卷之外,在地方上也分设十二道监察御史,御史巡按代行天子巡狩之责,对各地藩王、大员、府州县官进行考察,有“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力;监察御史们在巡守同时,每到一处,则“审录罪囚,吊刷案卷”[5]卷七三。为了更好地掌控地方文书,于洪武十四年复设提刑按察司,协助监察御史照刷文卷。这样一来,明太祖成功消除了磨勘司废除之后文卷无人复核的漏洞。

综上,朱元璋仿宋制设磨勘司,是为了总揽天下章奏簿书,监督钱粮,复核刑名。但由于中书省的存在,阻碍了皇帝对章奏簿书的直接了解,磨勘司也存在着被权臣控制的风险。于是,磨勘司充当了一个过渡性的角色,最终改由御史负刷卷之责。通过御史刷卷制度,一方面,朱元璋加强了对中央和地方行政、军事和经济等领域的控制;另一方面,由于监察御史仅对皇帝负责,也使朱元璋强化了皇权,推动明代政治向集权的道路上走去。

[1] [清]徐乾学.资治通鉴后编(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一八四[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2] [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五五[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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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清]张英,等.御定渊鉴类函:卷九二[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

[8] [明]宋濂.文宪集:卷一九[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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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宋]卫湜.礼记集说:卷二四[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3.

[11] 胡宗宪.[嘉靖]浙江通志:卷一一七[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责任编辑:王 昊]

2016-10-14

方琢(1979—),女,吉林吉林人,博士研究生,从事明代政治制度史研究。

K248.1

A

1007-4937(2017)01-01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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