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 师
(安徽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
马克思的权力观及其现实意义
□ 周 师
(安徽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
马克思权力观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它涉及的是关于权力的本质和权力的价值等一系列带有根本性的理论问题。人民是权力的真正主体;权力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工具;对权力的监督应采取包括普选、罢免、政务公开、取缔特权及公务津贴等多种方式;权力有一个从由原始社会人民掌权到阶级社会特定阶级掌权再到社会主义社会重新归宿于人民的过程。马克思权力观具有人本性、科学性、革命性等特点。马克思权力观对推进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权力观;权力本质;权力价值;人民主体;治理现代化
马克思权力观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重大理论问题,它涉及的是关于权力的本质和权力的价值等一系列带有根本性的理论问题。它不仅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基础,而且还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方法论支撑,深刻揭示了令人眼花缭乱的各种权力现象背后的固有本质和内在规律。它不仅体系博大、内容丰富,对涉及权力的各个向度的问题都作了科学回答,而且价值深远,对推进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现实意义。
1.1 权力的主体之维
权力主体,就是创造权力并使用权力开展政治实践活动的发动者。在马克思看来,人民是权力的真正主体。这主要表现在权力为人民所创和权力为人民所赋两个方面。
第一,权力为人民所创。权力从哪里来?中世纪神学思想家认为一切权力来自上帝,近代契约论者认为权力源于契约,马克思则认为权力是人民创造出来的。马克思在吸收借鉴人类学研究成果后认为,权力是原始社会的人民基于处理公共事务和调节、分配生产生活资料的现实需要而创造出来的一种工具。一方面,共同体是人类的存在方式,但在其中必然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公共事务需要处理,人民根据这些现实的需要创造出了权力。另一方面,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为解决人类的生存问题便产生了调节、分配生产生活资料的现实需要,人民也就应这种现实的需要创造了权力。
第二,权力为人民所赋。“一切合法权力的唯一泉源——主权的人民。”[1]马克思的这句话隐含着如下两重涵义:其一,权力主体有权力所有者和权力行使者之分,“权力所有者”涉及的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一切权力包括最高权力的赋予者,“人民拥有最高权力,所谓的国王行使人民给予他的权力”[2];其二,权力行使者涉及的则是一切握有并使用权力的人手中的权力皆来源于人民的“赋予”。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民赋予原始的酋长会议的整个权力,经过分化而逐渐形成了各种权力”[3]。权力所有者的权力与权力行使者的权力是“源”与“流”的关系,后者皆来源于前者。
1.2 权力的工具之维
权力究竟是什么?马克思认为,权力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工具。早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就认为权力是一种工具。“整个国家制度,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该脱离常规,以便使一切都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使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成为林木所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4]马克思的论述告诉我们:权力是“林木所有者”的工具,它之所以是其自身而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就在于它是一种工具,而不是目的。不仅如此,马克思同时也指出,权力不是一般的工具,而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工具。
在早期人类生活的原始社会中,权力毋宁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工具。马克思在《路易斯·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摘要》中强调,原始社会的权力主体,比如“信仰守护人”“酋帅”和“酋长”等在内都是在全体氏族成员一致同意的基础上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出来的,他们不享有任何特权,并且可以被 “随时罢免”。与其他氏族成员相比较,他们是公共生活的组织者和公共事务的处理者,其手中的权力旨在实现公共利益。在马克思看来,权力作为一种政治上层建筑,其自身的性质会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原始社会解体以后,人类社会随即转入了阶级社会。此时权力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原来不具有政治性质的公共权力变成具有政治性质的政治权力,变成了“阶级专制的机器”[5]。马克思对阶级社会中权力变成少数统治阶级压迫广大人民群众的工具给予了彻底的批判。这表明,在马克思的心目中,权力理应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工具。马克思认为,“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6],国家权力赖以存在的基础即国家必将消失得无影无踪,被“自由人的联合体”所取代,到那个时候,原来阶级社会中的“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7]的政治权力就要变成真正的公共权力,变成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工具。
1.3 权力的监督之维
马克思不仅认为人民是权力监督的主体,而且还主张人民监督权力应采取包括普选、罢免、政务公开、取缔特权及公务津贴等多种方式。“在马克思看来,普选本身就是权力制约与监督的重要形式。”[8]马克思认为:“法官和审判官,也如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今后均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9]。一旦公务人员不对选民负责,人民就不会再选他,他也就会失去行使权力的机会。这是马克思独特的以权利监督权力的思想。罢免的监督作用更为直接和有效。马克思反复强调人民可以“随时可以罢免”一切公务人员,公社的一切公务人员在稍有失职的嫌疑时就面临着审查、逮捕和撤职的处分。他还举例说,“公社把一个只是因为无支付能力而在里昂被监禁过六天,后来用假名混进公社的委员予以撤职和逮捕。”[10]“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务公开也是人民监督权力的有效对策。马克思强调政务公开透明对权力监督的重大意义,“公社可不像一切旧政府那样自诩决不会犯错误。它把自己的所言所行一律公布出来,把自己的一切缺点都让公众知道。”[11]杜绝一切可能的“暗箱操作”才能让人民监督权力真正见到实效。马克思曾强调,行使权力的一切公务人员,不管职务如何,级别高低,其职务报酬都不能超过“工人工资”的水平。这样做的结果,正如他所说:“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12]上述这些监督方式就其本质来说都是制度,在马克思看来,制度建设对于权力监督有着根本性的意义。
1.4 权力的归宿之维
在马克思的语境中,权力有一个从由原始社会人民掌权到阶级社会特定阶级掌权再到社会主义社会重新归宿于人民的过程。如前所述,权力最早诞生于原始社会,此时的权力无疑是名副其实的人民的权力,但进入阶级社会后,权力游离于人民之外,摇身一变,变成了“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成为“反对和打击”人民的压迫性力量,成为“阶级压迫的暴力”,被少数统治阶级所独占和使用。广大人民则在这种权力的支配和奴役之下过着“非人”的生活,“人的本质”处于全面的“异化”状态。可见,在阶级社会中,权力只是特定阶级(马克思谓之“人民群众的敌人”)实现特殊利益的工具,根本无法保障人民利益的最大化。但对于那些统治阶级而言,他们将会利用权力获取社会中最大的资源份额,而绝大多数的被统治阶级却注定将处在统治阶级权力的剥削和压迫之下。
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权力的归宿及走向发生了质的变化。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建立政权的第一次伟大尝试。尽管它存在的时间较短,可在其中权力的性质、归宿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马克思说,“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13],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14]马克思把公社实践看成是权力真正走向属于人民的豪迈壮举。“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充满生气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 (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原为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但被组织起来反对和打击他们)。”[15]马克思的论述启迪我们,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将把权力从“人民群众的敌人”那里收归自己所有,由自己掌握和使用,将其从“反对和打击”人民的力量转变为镇压“人民的敌人”反抗的力量。这就是说,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权力将归宿于人民。
2.1 人本性
人民既是权力的创造者、行使者,也是以权力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的主体。马克思权力观具有鲜明的人本性,这体现在:其一,从权力的价值取向上说,权力旨在实现和捍卫人民的根本利益。“在革命——它在人民的口里的意思是:你们资产阶级在组织公安委员会,我们把权力交给这个委员会并不是为了让你们为自己的利益而去同王权达成协议,而是为了要你们违背王权的意志来捍卫我们的利益,人民的利益。”[16]马克思通过这段话告诉我们,一切公务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就应该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指针,最大程度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二,从权力的主体上说,人民才是权力真正的主体。前文已有分析,此处不再赘述。其三,从权力的最终归宿来看,权力最终将演变为人民自由发展的条件。人既是权力的主体,亦是权力的目的。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将会极大丰富,国家也会随之彻底消亡,这时权力奴役人、压迫人的性质也将彻底消亡,它终将演变为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2.2 科学性
马克思的权力观之所以具有显著的科学性,这主要是因为:其一,理论基础科学。唯物史观不仅使人们对权力的看法从空想变成了科学,而且还使马克思科学地把握了权力运行的内在规律。马克思立足唯物史观的基础上考察权力问题,得出了无产阶级权力必将取代资产阶级权力、政治权力必将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达而消亡、人民是真正的权力主体、那些旧的国家政权必将通过生产方式的革命性变革被新的国家政权所取代、共产主义社会的权力将是权力的完成形态等科学的结论。其二,思想体系科学。如前所述,马克思权力观是由马克思对权力主体、权力工具性、权力监督和权力归宿等四个基本维度构成的整体,它们之间形成了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相互支撑的内在张力,是一个有机统一的系统。其三,思维方法科学。马克思在考察权力的过程中综合运用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对所有的权力问题都进行了全面分析以及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权力问题等一系列科学研究方法。例如,早期马克思经常根据权力实践不断发展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订自己原先对权力的看法,最终形成了对权力的科学性的认识。比如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资产阶级权力必然为无产阶级权力所取代的科学结论后,随之又提出了“两个决不会”的思想,权力更迭需要物质条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再比如,马克思提出权力的性质是随着社会性质的不断发展变化而逐渐发展变化的,要经过原始社会的公共权力,阶级社会“阶级压迫暴力”的政治权力,最终发展到“自由人联合体”的公共权力。
2.3 革命性
所谓马克思权力观的革命性,就是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者、历史唯心主义者以及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权力思想的基础上建构自己的权力观所表现出来的特征,而这一特征突出表现为其在考察以上三者权力思想时所表现出来的批判精神,具体来说:其一,对空想社会主义者权力观空想性和不彻底性的批判。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的“公仆”思想以及他们对资本主义权力的痛斥与揭露是积极的,难能可贵的,成为马克思权力观的思想渊源之一。但其所具有的空想性、不彻底性等缺陷又被马克思所批判。一方面,马克思批判他们无视无产阶级作为变革资产阶级权力的力量的空想性。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批判说,空想社会主义者总是死守着他们老师的陈旧观点,“无视无产阶级的历史进展”[17],把希望完全寄托于资产阶级发“善心”上,根本无法窥探到无产阶级作为变革资产阶级权力的真正力量;另一方面,马克思也批判了他们害怕暴力革命的心态。马克思指出,空想社会主义者害怕、反对革命,倡导“改良”“试验”,这决定了他们注定无法找到变革权力性质的现实途径。其二,对历史唯心主义者关于权力的主体是“抽象的人”的错误认识的批判。马克思认为,一切权力都是历史的、具体的,抽象的权力是根本不存在的。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思想家在考察权力时,都把人理解为想象中的、无历史前提的、不进行物质活动的人,并以抽象的人的本质观为基础建构历史唯心主义的权力观,即把权力视作基于契约而产生的旨在实现人的自由与权利的保障性力量。马克思认为权力“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18]。其三,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虚假性的批判。马克思首先肯定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三权分立”思想对于反封建所具有的积极历史意义,但同时也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虚假性给予了彻底批判。“难道这些先生们真的这样愚蠢,以为依靠腐朽透顶的孟德斯鸠——德洛姆的分权学说,依靠陈词滥调和早就被揭穿的假象就能使德国人民摆脱1848年的风暴,摆脱日益临近的、使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全部机构覆灭的危险吗?”[19]马克思的这段话说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完全是基于资产阶级的特殊利益而形成的,它貌似对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它制造了一个“剧场幻象”,“三权分立”的“权”实质上跳来跳去都逃不出资产阶级的手掌心,根本跳不到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手里。
3.1 要让人民监督公共权力,为实现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供给主体力量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权为民所创,权为民所赋,那么权必然为民所控。人民是权力监督的主体,只有让人民监督权力,权力的正确运行才有可靠的保障。这不仅是马克思权力观对当前党治理腐败的现实启迪,而且也是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内在要求。要让人民监督权力:首先,必须确保人民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监督权力。在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历史时期,人民还不可能“亲自出台”行使权力,还不得不将权力委托给他们的“勤务员”代为行使,这就给权力行使者发生腐败提供了可能。为了保障权力的正确运行,有效治理腐败,中国共产党就必须确保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时下重要的是利用全面依法治国的契机健全人民监督权力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人民监督权力的可行程序和有效途径,并且使之法律化、制度化。其次,必须杜绝将人民概念“抽象化”的错误做法。让人民监督权力,那么人民是什么?不准确界定人民概念,它就会被人为抽象化进而导致权力监督的无力感。当人民中的一员监督权力时,总是有“人民在哪里”“人民是谁”“你能代表人民吗”的追问。人民是谁?人民即老百姓,是无权无势、无名无姓却又创造历史、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那部分群体,所以党应确保老百姓监督权力的权利。最后,必须把人民监督权力同其他有效的权力监督形式有机结合起来。人民监督权力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比如监督范围广、成本小、时效长、信息真和耐腐蚀等。权力监督主体包括纪检监察机关、政党和人民等。有人认为,权力监督关键靠前两者,人民则可有可无,这不仅在理论上有悖于马克思的人民主体性原则,而且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不发挥人民监督权力的作用,前二者的监督也会因失去根基与依托而归于失败。
3.2 要通过教育让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实现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夯实思想基础
腐败频发多发,与领导干部错误的权力观有着直接的联系。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只要全程监督权力就能杜绝腐败的发生。这种观点当然是没问题的,但其缺陷在于它忽略了权力观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作用。权力观因人而异。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甚至根本对立的权力观。从性质上看,这些千差万别的权力观又有正确与错误之分。二者各自又会导致权力在实践层面的不同结果。正确的权力观会为国家、为人民带来福祉,而错误的权力观则会导致腐败,给国家、人民招致灾害。腐败究竟能否发生,关键取决于行使权力的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正确与否。权力观正确与否往往决定着权力的获取途径是否正当以及权力的使用是否正确。可以想象,一个持有“权力是领导给的”“不跑不送,降职使用;光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的权力观的人,就往往会对领导百般谄媚,甚至不惜重金贿赂领导,而对人民群众及其核心利益关切则漠然视之;一个认为 “权力是我自己奋斗得来的”“有权不用,逾期作废”的权力观的人,则往往会恣意妄为、狭隘任性,甚至公权私用,将权力当作为自己牟取私利的工具,腐败接踵而至。马克思权力观告诉我们,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既不是领导给的,也不是靠自己奋斗得来的。因此,“权为民所用”,权力必须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并在为人民服务中实现人生价值,否则,以权谋私,公器私用,将权力“公器”变成为自己捞取好处的“私器”,最终必然会被权力所害,被人民所唾弃,招致身败名裂的下场。腐败已经成为腐蚀中国共产党执政根基的巨大的毁坏性因素,治理不好将会“亡党亡国”。化解这一风险,首先就要教育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当前,要充分利用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契机,让广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固本强基,让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3.3 要依靠制度制约公共权力,为实现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供刚性遵循
腐败往往与不受制约的权力相伴而行,而问题在于靠什么制约权力。要有效治理腐败,关键还是要靠制度和机制。“制度的权威源于刚性,制度的生命来自执行,制度的价值在于实效,只有制度健全并真正执行到位,才能实现腐败的标本兼治。”[20]这也是马克思的权力制约观对中国共产党治理腐败的深刻启示。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警示人们,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阶段,腐败问题依然可能发生。鉴于此,他提出了一系列制约权力、防治腐败的对策,比如普选、罢免、政务公开、取缔特权及公务津贴等,而这些都属于制度层面的要求。邓小平也曾反复强调,如果制度好,腐败分子(坏人)则很难恣意妄为,然而,制度一旦不好,那么即使是廉洁的清官(好人)也很难充分为民做好事,甚或还会向腐败分子转化,变成坏人。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的场合所提出的关于权力的思想,比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机制等都很好地践行了马克思主义的权力制约观,在治理腐败的实践中也收到了很好的成效。要做到依靠制度制约权力:首先,必须厘清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者关系,形成三者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有效机制。我们决不搞“三权分立”,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可贵思想却值得借鉴。当前重点在于合理划定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者之间的边界,使其既相互制约又不会互相扯皮、推诿。其次,必须不断拓展民间组织、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等横向上有效的权力制约载体。在以制度制约权力方面,存在纵向的上下级(通常是上级对下级的制约)制约和横向上非权力载体对权力的制约之分。中西方的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实践一再证明,后者即非权力实体对权力制约往往更有效,而前者即上级对下级的权力制约往往会出现“谁去制约‘制约权力’的权力”这样的悖论。当前应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以民间组织的力量制约权力;应大力探索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制约权力的可行性机制,既不造成以“谣”制约权力,也不让互联网成为权力斗争的“杀戮场”。最后,狠抓制度的贯彻落实。在反腐败的实践中,为什么即使是高压态势依然还是无法有效遏制腐败?除了制度不健全之外,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能够很好地贯彻落实反腐败的一系列有效的制度。“我国出现的腐败现象与制度不健全有关,也与制度执行不力有关。”[21]制度即使再有效,如果不认真地贯彻执行,制度反腐也只能是一句空话。当前,最主要的是切实落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权力清单制度和党内巡视制度等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有效的反腐败制度。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6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695.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5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543,514.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67.
[5][9][10][11][12][13][14][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52,155,164,164,154-155,163,163,195.
[6][7][17][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53,64,68-69.
[8]邬思源.论马克思恩格斯权力监督与制约思想[J].求实,2008(6):24.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6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130.
[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5-526.
[20]张亚明,苏妍嫄.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的新经验[J].理论探索,2016(1):53.
[21]于学强.关于新时期制度反腐的理性思考[J].理论探讨,2010(2):46:130.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12.004
A811
A
]1004-0544(2017)12-0027-05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当代中国乡村干部“微腐败”的防治研究;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科研资助基金项目(XJ201636)。
周师(1981-),男,安徽淮北人,哲学博士,安徽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 梅瑞祥